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
交易兩邊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律例的,本著志愿、平等、互惠互利、誠篤信用的準繩,經充真敵對協商,就相關_________(船名)船的交易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目,以資配合遵守履行。
賣方出售船舶所具的機能與仿單相符,大金湖船舶招聘并須正在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真其機能。賣方其出售的船舶不存正在不適航或其他障礙、可能障礙交通平安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景象;賣方其具有本合同下的標的船舶的全數產權,并該船舶不正在光船租約下。
為了確保本合同的嚴酷履行,買方應正在合同簽定日后的_________日內領與合同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金。該金應以銀行匯票體例匯到賣方指定的帳戶(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買樸直在本合同簽定后,依照第_________種體例,準期足額將船款領與給賣方。
1.本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領與全數船款,總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大金湖船舶招聘金可抵作船價款。
(1)本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領與合同價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為預付款。總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預付款能夠抵作船價款。
2.買方有權查閱船上的船級記真,并正在_________(時間)內頒布發表能否予以認可。
3.買方不得因船舶查抄而耽擱船期,不然,買方應向賣方補償由此惹起的喪失。正在不耽擱船舶一般營運的條件下,賣方應盡可能為買方看驗船供給便利。
4.買方查抄處于漂浮形態的船舶時,不成將其裝解開,也不成給賣方形成用度上的承擔。正在查抄歷程中,船舶的輪機日記戰帆海日記應供給給買方查閱。經查抄,憑賣樸直在船舶漂浮查抄后四十八小時內收到買方的書面或電傳通知為準,一旦船舶得到承認,賣買關系即告確立。賣方若是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買方關于船舶船級記真的承認通知,應退還金,本合同宣布有效。
5.船舶按買方看驗船時的情況移交,天然損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產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自行排除,賣方應將買方已付款子全額如數退還;交船前,倘若船舶產生部門損害,賣方應將船舶規復至買方看船時的情況。買方應給賣方正當的恢回復復興狀的補綴時間。
6.為便利船舶的移交,賣方應將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廠內,由買方查驗船底及夏日水線以下其它部門。倘若發覺船舵、螺旋槳、船底或夏日水線以下其它部門有斷裂、損壞或缺陷,致使于影響船舶潔臟船級證書的與得,則上述錯誤謬誤應由賣方公費修復直至買方對上述水下部門徹底對勁為止。
7.船舶正在塢時期,正在買方的要求下,賣方應放置抽出尾軸。倘若尾軸徹底或發覺出缺陷,致使于影響船舶潔臟船級證書的與得,賣方應公費將其新換或修復直至買方徹底對勁為止。尾軸的抽出戰換新之用度由買方負擔。
8.賣方確認收到全數船款后,兩邊即簽定交代戰談書。交代戰談書經兩邊授權代表簽訂并加蓋公章后,該輪產權正式移交給買方。賣方整體海員當即離船,海員離船后的食宿戰回程的用度由買方負擔,并擔任放置將海員迎回。買方贊成付海員補助每位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
9.交船時,賣方應將隱有的船檢證書及船舶手藝圖紙無償供給給買方。若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將其隱有的船舶的其它手藝檔實時交給買方。船舶的船籍證書、船舶的所有權證書、執照、船舶簽證薄、海關羈系薄、帆海日記、輪機日記、營運證、最低平安配員證書、造船塢供給的該輪的穩性計較書、船舶防油污打算戰ism檔(若有)等應由賣方收存與回,但買方有復印的(船舶油污打算戰ism檔不供給復印)。
本合同履行時期,產生特殊環境時,任何一方需變動本合同的,要求變動一方應實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贊成后,兩邊正在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定書面變動戰談,該戰談將成為合同不成朋分的部門。未經兩邊簽榜書面文件,任何一方變動本合同,不然,由此形成對方的經濟喪失,由義務方負擔。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目內容不明白,合同兩邊當事人能夠按照本合同的準繩、合同的目標、買賣習慣及聯系關系條目的內容,依照凡是理解對本合同作出正當注釋。該注釋擁有束縛力,除非注釋與法令或本合同相抵觸。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令、律例施行,法令、律例未作的,兩邊能夠告竣書面彌補合同。本合同的附件戰彌補合同均為本合同不成朋分的構成部門,與本合同擁有劃一的法令效力。
本合同自兩邊或兩邊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具名并加蓋單元公章或合同公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兩邊各執_________份,擁有劃一法令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二
一、乙方將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經營管理
主機功率:_________________
二、船舶委托經營管理期限,自該船取得合法營運資格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甲方責任
4.負責按規定及時交納各項稅費;
6.負責海商、海損事故處理;
7.負責建立船舶各類管理臺賬、聯系制度,及時向乙方通報情況;
四、乙方責任
1.如實向甲方提供船舶有關資料和證明,保證船舶來源的.合法性;
2.配合、協助甲方對船舶的經營和安全管理;
3.向甲方推薦船員,并負責對船員管理進行監督;
5.負責承擔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風險責任和經濟損失;
五、雙方關于經營管理費、保險費用和有關費用額度、支付方式的約定
十、本合同經雙方確認簽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分別報備當地航管部門、船舶國籍登記機關。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要求當地航管部門協調,也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三
第一條: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________船________馬力________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____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
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第三條:船在租期內,因氣候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已收租費退給甲方。
第四條: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第五條:租用期定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________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舶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第六條:租金每月為____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分按日計收。
第七條:燃料由________方負責,但________方需協助,其費用由________方承擔。
第八條:裝運亂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第九條:雙方交接船舶地點: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船管處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未盡事宜,發生后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四
xxx令(2006年第1號)
《xxx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盛霖二00六年一月九日
xxx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xxx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xxx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海事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申請及審查、決定海事行政許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許可條件,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海事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xxx決定的設定,由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或者由xxx實施、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辦理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審查、決定海事行政許可時,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海事行政許可條件。不符合本規定相應條件的,不得做出準予的海事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條海事行政許可條件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予以公示。申請人要求對海事行政許可條件予以說明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說明。
第五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海事行政許可條件,統一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材料目錄予以公示。申請人申請海事行政許可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申請變更海事行政許可、延續海事行政許可期限的,申請人可以僅就發生變更的事項或者情況提交相關的材料;已提交過的材料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海事行政許可條件
第一節通航管理
第六條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的條件:(一)涉及使用岸線的工程、作業、活動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經岸線安全使用的技術評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術規范和要求;(三)對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響的措施。
第七條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的條件:(一)施工作業已依法辦理了其他相關手續;(二)施工作業的單位、人員、船舶、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要求;(三)已制定施工作業或者活動的方案,包括起止時間、地點和范圍、進度安排等;(四)對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響的,已通過通航安全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責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在港口水域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的許可條件:(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門同意;(二)已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爆破作業許可;(三)作業單位、人員、設施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業方案,包括起止時間、地點和范圍、進度安排等;(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責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九條通航水域內沉船沉物打撈作業審批的條件:(一)參與打撈的單位、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二)已依法簽訂沉船沉物打撈協議;(三)從事打撈作業的船舶、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要求;(四)已制定打撈作業計劃和方案,包括打撈的起止時間、地點和范圍、進度安排等;(五)對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響的,已通過通航安全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六)已建立相應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制,并已制訂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條通航水域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劃定審批的條件:(一)就劃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確的事實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軍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標的保護要求;(三)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響的,已通過通航安全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四)用于設置航道(路)和錨地的水域已進行勘測或者測量,水域的底質、水文、氣象等要素滿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條船舶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許可的條件:(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進入和穿越禁航區的明確事實和必要理由;(二)禁航區的安全和防污染條件適合船舶進入或者穿越;(三)船舶滿足禁航區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護禁航區的措施和應急預案;(四)進入或者穿越軍事禁航區的,已經軍事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許可的條件:(一)確有拖帶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輪適航、適拖,船員適任;(三)海上拖帶已經拖航檢驗,在內河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的,已通過相應的安全技術評估;(四)已制訂拖帶計劃和方案,有明確的拖帶預計起止時間和地點及航經的水域;(五)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外國籍船舶或飛機入境從事海上搜救審批的條件:(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尋救助的目的;(二)有明確的搜救計劃、方案,包括時間、地點、范圍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與飛機的基本情況;(三)派遣的搜救飛機和船舶如為軍用的,已經軍事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航標管理機關以外的單位設置、撤除沿海航標審批的條件:(一)擬設置、撤除的航標屬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行設置的專用航標;(二)航標的設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經濟、便利等要求;(三)航標及其配布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四)航標設計、施工方案,已經專門的技術評估或者專家論證;(五)申請設置航標的,已制定航標維護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維護單位已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六)申請設置航標的,擬設置航標類型屬于已經公布的航標類別,并通過技術經濟論證。本條所稱航標設置包括航標新設、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
第二節船舶管理
第十五條外國籍船舶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的條件:(一)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當地口岸檢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擬臨時對外開放水域適合外國籍船舶進入,具備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條件;(三)船舶狀況滿足擬進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船舶進出港口許可的條件: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的條件:(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三)船舶狀況符合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與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四)船舶擬進入、通過的水域為對國際航行船舶開放水域,停靠的碼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五)載運貨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積載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六)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的條件:(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三)船舶狀況符合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與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四)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已辦妥適裝許可,載運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五)船舶船旗國或者港口國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情況和缺陷糾正情況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海事管理機構的警示,已經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繳納稅、費和其他應當在開航前交付的費用,或者已提供適當的擔保;(七)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為已經依法予以處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九)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十)已經其他口岸檢查機關同意。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的條件:(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三)船舶狀況符合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與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四)船舶擬進入、通過的水域和停靠的碼頭、泊位均滿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五)載運貨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積載和系固的要求,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六)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的條件:(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三)船舶狀況符合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與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四)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已辦妥適裝許可,載運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五)船舶的安全檢查情況和缺陷糾正情況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海事管理機構的安全警示,已經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繳納稅、費和其他應當在開航前交付的費用,或者已提供適當的擔保;(七)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為已經依法予以處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九)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船舶國籍證書核發的條件:船舶國籍證書簽發的條件:(一)船舶系xxx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擁有或者經營、管理,企業法人擁有的船舶,中方的資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二)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六)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簽發的條件:(一)申請簽發臨時國籍證書的船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xxx境內訂造的新船,屬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xxx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組織從境外購買或者訂造的船舶,屬于境外離岸交船的;3.xxx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以光船條件租賃的境外登記的船舶;4.需要辦理臨時國籍登記的境內新造船舶。(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權或者簽訂了生效的光船租賃合同。(三)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賃形式經營境外登記船舶的承租人。(四)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條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的條件:船舶保安計劃批準的條件:(一)船舶已通過船舶保安評估;(二)船舶保安計劃由船公司或者規定的保安組織編制;(三)船舶保安計劃符合相應的編制規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四)已對船舶保安評估發現的缺陷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條件:(一)船舶具備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和《連續概要記錄》;(二)船舶按照規定標注了永久識別號,并按規定配備了滿足《1974年國際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的船舶保安報警系統;(三)船舶按照規定配備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員;(四)船舶具有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五)船舶已通過保安核驗。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條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船舶在交船時或者在投入營運、重新投入營運之前,尚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2.船舶的國籍從非中國籍變更為中國籍;3.船舶由以前未經營過這類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了經營責任。(二)船舶已通過船舶保安評估。(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審核、報批并已付諸實施的《船舶保安計劃》副本。(四)船舶按照規定標注了永久識別號,并按規定配備了滿足《1974年國際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的船舶保安報警系統。(五)公司保安員對船舶保安核驗工作已作計劃與安排,并承諾船舶將在6個月內通過保安核驗。(六)船舶已配備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員。(七)船長、船舶保安員和承擔具體保安職責的其他船舶人員熟悉保安職責和責任、熟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證書文書核發的條件: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證書簽發的條件:(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國籍登記;(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三)經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船舶具備高速客船安全與防污染的技術條件,并按規定具備相應的證書、文書與資料;(四)船舶已制定了相應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航行國際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五)船員已按照xxx的規定經高速客船特殊培訓。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簽發的條件:(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為xxx海事局公布具有相應賠償能力的金融機構或者互助性保險機構辦理;(二)保額滿足其所承擔的責任限額。
第三節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載危險貨物管理
第二十條防止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許可的條件: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的許可條件:(一)申請使用的化學消油劑已經過專業機構的型式認可;(二)符合規定的使用范圍和規范的使用方法;(三)申請使用的劑量與消油的數量相當,與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要求相符;(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應急預案。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燒爐的許可條件:(一)港口不具備相應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二)船舶貯存設備不能滿足下一航次的需要;(三)焚燒爐已經專業機構的型式認可并檢驗合格;(四)焚燒物為本船舶產生的船舶垃圾或殘油;(五)符合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要求;(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應急預案。船舶在港區水域洗艙、清艙、驅氣的許可條件:(一)已制定符合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作業方案、保障措施和應急計劃;(二)使用的設備適用于相應用途并經檢驗合格;(三)作業人員經過相應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訓;(四)作業單位具有相應的能力;(五)船舶驅氣作業水域符合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條件;(六)對作業產生的污染物處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關規定。船舶在港區水域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殘油、含油污水的許可條件:(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設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設施具有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從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業的人員已經過相應培訓;(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三)來自疫區的壓載水、洗艙水已經過檢驗檢疫部門的處理,不造成水域污染;(四)已制定相應作業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應急反應預案;(五)對洗艙水、殘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處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關規定。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的許可條件:(一)已制定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措施;(二)船舶未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三)進行拷鏟作業的船舶未裝載危險貨物。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的許可條件:(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已進行充分回收處理;(二)排放入水的沖洗物符合排放標準;(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保護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四)已制訂相應的防污染措施和應急預案。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業的許可條件:(一)拆船、修造船作業地點符合防止污染的有關規定,并通過專業機構的評估;(二)作業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的要求;(三)拆船、船舶修造單位已按規定制定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和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材;(四)需要測爆的,持有有效的測爆證書;(五)拆船申請人已依法辦理廢鋼船的所有權登記;(六)船舶殘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貨物殘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質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畢。
第二十一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的條件:(一)船舶持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二)申報的危險貨物符合船舶的適裝要求,且不屬于國家規定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貨物;(三)船舶的設施、裝備滿足載運危險貨物的要求,船舶的裝載符合載運危險貨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四)擬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泊位,具備危險貨物作業的法定資質,符合危險貨物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五)需要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已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船舶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許可的條件:(一)擬進行過駁作業的船舶或者浮動設施滿足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的要求;(二)擬作業的貨物適合過駁;(三)參加過駁的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四)作業水域及其底質和周邊環境適宜過駁作業的正常進行;(五)過駁作業對水域環境、資源以及附近的軍事目標、重要民用目標不構成威脅;(六)已制定過駁作業方案、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節船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的條件:船員服務簿簽發的條件:(一)滿足規定的年齡要求;(二)經體檢符合xxx公布的船員體檢標準;(三)已完成規定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考試或者考核;船員專業、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的條件:(一)已按規定取得船員服務簿;(二)經體檢符合xxx公布的船員體檢標準;(三)具備規定的文化程度;(四)已完成相應的專業、特殊培訓,并按規定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考試、考核。船員任職資格證書簽發的條件:(一)已按規定取得船員服務簿;(二)滿足規定的年齡要求,經體檢符合xxx公布的船員體檢標準;(三)具備規定的專業學歷(內河船員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xxx的規定經過相應船員職務的適任培訓;(四)通過相應的專業、特殊培訓;(五)滿足規定的服務資歷,適任狀況和安全記錄良好;(六)已通過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并已完成規定的船上培訓或見(實)習。船員特免證明簽發的條件:(一)當事船員所服務的船舶在xxx境外;(二)當事船員擬任的職位,現任船員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職務;(三)當事船員具備其擬任職位較低一級職位的任職資格,擬任船長職位的,為船上負責航行值班的船員中任職資格最高者;(四)不屬于專職無線電人員的職位;(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證明的船員,不超過規定的比例。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簽發的條件:(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長或者駕駛員任職資格證書;(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員任職資格證書對應等級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線上的見習資歷不少于6個月或10個單航次;(三)通過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船舶僅航行于適用海上航行規則的內河航區的,可以免予考試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的條件:(一)持有xxx承認的、由《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簽發的船員任職資格證書;(二)符合《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xxx有關船員適任資格和培訓的要求;(三)經體檢符合xxx公布的船員體檢標準;(四)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或者按照xxx的規定經過相應的適任培訓;(五)服務資歷、適任表現和安全記錄符合xxx的規定;(六)船員用人單位有明確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七)符合xxx關于在中國籍船舶上任用外國籍船員的規定。已經持有有效的xxx船員適任證書的外國籍船員擬在中國籍船上任職的,僅需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五)至(七)項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海員出入境證書核發的條件:xxx海員證簽發的條件:(一)年滿18周歲并享有xxx國籍的公民;(二)已依法取得xxx船員服務簿;(三)經體檢符合xxx公布的船員體檢標準;(四)已取得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適任資格;(五)有確定的海員出境任務;(六)無海員證管理規定中禁止或者限制辦理海員證的情形;(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海員出境證明簽發的條件:(一)已依法取得xxx海員證,并且證書的有效期距屆滿之日不少于6個月;(二)已合法獲得赴境外船舶擔任船員職務的確定任務,具有船員所在單位的派遣文書、境外代理機構的擔保文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第五節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的條件:公司《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簽發的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已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三)管理體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種類代表船上運行3個月;(四)已通過專門機構對公司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和管理體系的評估;(五)申請人如為擁有或者經營、管理外國籍船舶的中國法人,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1.公司的主要營業所在中國大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為中國公民;2.相關船舶滿足xxx關于船齡限制的要求;3.海事管理機構已收到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的委托。公司《臨時符合證明》簽發的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經營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上增加船舶種類;(三)已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四)公司已作出計劃安排在6個月內實施運行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五)已通過專門機構對公司的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和管理體系的評估。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簽發的條件:(一)船舶已取得適用于該船舶種類的《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二)船舶已配備所屬公司制定的適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文件;(三)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已在本船運行至少3個月;(四)已通過專門機構對船上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評估。船舶《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簽發的條件:(一)當事船舶剛加入公司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二)船舶已取得適用于該船舶種類的《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的副本或者《臨時符合證明》的副本;(三)船舶已配備所屬公司制定的適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文件;(四)已通過專門機構對船上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的評估。
第二十七條設立驗船機構審批的條件:(一)具有與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檢驗場所、設備、儀器、資料;(二)具備相應的驗船能力和相應的責任能力;(三)有與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執業驗船人員;(四)具有相應的檢驗章程、檢驗工作制度和保證船舶檢驗質量的管理體系;(五)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范圍符合xxx的規定;(六)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檢驗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按照規定需要由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辦理海事行政許可申請手續的,辦理申請手續的專門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xxx以前發布的有關海事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規定執行。
發布部門:xxx發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實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中央法規)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五
委 托 方(乙方): 簽訂地點:
一、乙方將船名為 號 總噸 載重噸(客位)(內河 級) 千瓦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經營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間,乙方資產所有權不變;以甲方的名義從事營運,并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為增強抗風險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風險保證金,具體標準及結費方式
四、接受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組織被委托船舶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
2、負責對委托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定期檢查船舶維修保養和安全落實情況(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駐港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方案,并且督促乙方實施整改)。
3、幫助提供貨源信息,組織貨物配載,安排船舶運輸。
4、代開票證和代結運費;代購燃、油料和機械配件;代向管理機關征收和解繳船舶稅金和航運規費。
5、代辦船舶年檢、年審事宜;代辦船舶、船員保險。
6、幫助協調委托人在經營中的糾紛,處理海損及商務質量事故,并承擔被委托方在委托管理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
7、接受委托方不得再轉委托。
五、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1、被委托的船舶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接受委托方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和干涉委托方的名譽和正當利益。
2、服從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管理,按章繳納國家各項稅費,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3、委托管理期間,船舶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應及時向接受委托方報告,船舶需要維修或報停,應在十日內提前報備接受委托方。
4、乙方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托給甲方經營管理而改變。
六、委托經營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需延簽的,另行簽訂。
七、本合同生效及終止時一個月內雙方交清標的物,并至審評機關辦理有關證書和相關手續。
八、委托管理期間,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約,則賠償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元人民幣。
九、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或意外情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到當地航管機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委托期間,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十一、其它違約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簽字蓋章,至省港航局審批后生效。
接受委托方: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六
一、乙方將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經營管理
主機功率:_________________
二、船舶委托經營管理期限,自該船取得合法營運資格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甲方責任
4.負責按規定及時交納各項稅費;
6.負責海商、海損事故處理;
7.負責建立船舶各類管理臺賬、聯系制度,及時向乙方通報情況;
四、乙方責任
1.如實向甲方提供船舶有關資料和證明,保證船舶來源的.合法性;
2.配合、協助甲方對船舶的經營和安全管理;
3.向甲方推薦船員,并負責對船員管理進行監督;
5.負責承擔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風險責任和經濟損失;
五、雙方關于經營管理費、保險費用和有關費用額度、支付方式的約定
十、本合同經雙方確認簽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分別報備當地航管部門、船舶國籍登記機關。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要求當地航管部門協調,也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七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經辦人:
聯系電話:
銀行帳戶:
乙方:中國外運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經辦人:
聯系電話:
銀行帳戶:
鑒于: 1、乙方具有船舶代理資質和豐富的經驗;
2、甲方指定乙方作為其自有和/或租用船舶的代理人。
第一條授權
1.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自有和/或租用和/或經營的船舶的代理人,船名:。
1.2本合同適用的港口或區域為:
第二條乙方的服務范圍和義務
2.1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2乙方應采取必要措施盡量使船舶減少在港時間,并安排進港、清關、靠泊、裝卸和其他甲方指示的工作,例如提供燃油,水,食品,備件和安排船舶修理和其他船員事務等。
2.3乙方在甲方授權的情況下可代表船方/船長簽發提單,提單格式由甲方提供,甲方應當為此支付給乙方的傭金為全部運費金額的__%。
2.4乙方將通知甲方所有關于港口條件和船舶動態的信息,并且將盡量在各方面減少成本開支。
根據甲方的指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和港務當局簽署qda協議(速遣協議)。
2.5乙方將根據甲方的指示,按照分配的運費清單情況在港口合理謹慎地收取所有進口貨物的“應收運費”以及所有出口貨物的“預付運費”。
一旦不能正常收取,乙方應迅速將情況報告給甲方,并根據甲方的指示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
2.6一旦發生任何索賠,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調查,并報告給當地的船東保賠協會的代表。
2.7乙方將根據甲方的指示安排交船還船。
2.8乙方在船舶駛離后應將所有有關的航運單證交給甲方。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3.1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履行代理人職責所導致的任何責任和費用。
3.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每條船舶的一套完整的船舶規范,以便乙方制作船期表和其他相關文件作參考。
同時,甲方應盡可能早地將每個航次的細節用電報方式通知給乙方,通知應注明船舶名稱,呼號,國籍,登記港,預計到達時間,進行裝卸作業的貨物描述,噸位/數量,滿載/空載集裝箱的數字,大件貨的體積和重量,危險貨物在imo號碼的名稱和其他重要信息。
如果對于有關的計劃有任何修改,甲方應及時發出進一步通知。
3.3甲方應該在船舶到達每一個要掛靠的港口前個工作日將所有航運單證(包括但不限于提單復印件、貨物清單、積載圖、集裝箱摘要和危險貨物清單等)以及船員名單和其他相關單證都分發給乙方。
3.4甲方或者船長應該在船舶到達掛靠港前小時、小時和小時和到達前用電報或電傳通知乙方,告知船舶的吃水深度和任何特殊要求,一旦有其他的船舶到達時間,那么相關的港口情況必須及時進行通知。
3.5甲方向乙方下達任何指示/要求/通知等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限于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且應當明確、可辨識。
第四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4.1在本合同簽定后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的準備金,以便支付在掛靠港發生的港口使費等。
該準備金在整個合同期間不得少于_______美元,否則乙方有權中止代理行為,因此導致船舶延誤或者引發的甲方的任何損失,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4.2在船舶到達港口前,乙方應電報通知甲方預計的港口使費和qda費用,甲方應在船舶到達前給予確認。
如沒有收到甲方的答復,乙方將視為已經被甲方確認,并將需要的金額相應地從準備金中扣除。
4.3乙方的代理費按照附件一的費率價格表確定。
乙方應在船舶離港后個工作日內提出該航次的代理費,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帳單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支付代理費給乙方。
4.4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支付一筆總金額為______美元的款項,來支付乙方為每條船舶作代理所發生的通訊費用、銀行費用、郵寄費和其他小額開支費用等。
4.5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供有關憑證和說明的前提下,為了甲方利益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保密條款
5.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5.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5.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5.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乙方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
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5.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5.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5.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年。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6.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6.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
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延遲支付各項費用的,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
7.2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對因此給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額外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但不包括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
第八條一般性條款
8.1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8.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3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8.4合同的修改:
8.4.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8.4.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8.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雙方各執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____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后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并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并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鑒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于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并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一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其余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內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港為點處所。漁船內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于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為乙方,變更后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員(包括船員),于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楚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與乙方負擔。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雇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后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范圍的金額內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_________年____ 月 ___日
船舶設計 船舶買賣合同匯總篇九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________年月____日前將后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并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并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鑒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于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并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甲方于
第二條第
(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
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________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
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
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x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____日之內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港為點處所。漁船內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于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為乙方,變更后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員(包括船員),于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楚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與乙方負擔。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雇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后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范圍的金額內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證號碼:
買方(乙方):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證號碼:
見證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