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一
委托方: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___
(一)適用法律、法規: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
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適用的監理依據:
3、與項目有關的各種報批手續及技術資料;
4、委托人與監理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合同;
5、委托人與監理方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書面文件和信息。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二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v^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v^法律、行政法規以及^v^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蚪K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2)“發包人”是指:--------------------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v^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v^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后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范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一)監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并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偙O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注冊人員承擔,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5)^v^、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1)監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于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3)更換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偙O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于):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三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___(簡稱委托人),委托(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___
2.工程地點:___
3.工程等別(級):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四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v^合同法》的要求,甲、乙雙方對本工程項目進行了商議。甲方對乙方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進行了考察,認為能夠滿足該工程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定協議如下。
一、工程項目的綜合說明
3、工程規模:建筑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實際面積以施工圖為準)
4、結構及層數:磚混六層
5、發包方式:包工包料
6、發包范圍:工程圖紙全部內容
7、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施工驗收規范的合格標準。
二、工程造價
1、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本承包協議造價為:
車庫及住宅部分實行平方米包干為_________元/平方米。
2、面積計算依據:
三、材料采購供應
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購。如甲方供料價格應按照同期市場價格,經雙方認可。甲方指定使用的砂石、門窗等材料用撥付給乙方的房產進行置換。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按施工進度足額撥付。由乙方將已完成工程量上報甲方,按_________%現金加_________%房產進行撥付(砂石及門窗等甲方供應的材料視同撥付房產)。房產在施工前按_________元/平方米以立體砍塊的形式留足,經雙方確認后,根據施工進度情況陸續進行撥付。
1、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由甲方負責,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
2、基礎墊層以下的地基如需處理費用不含在總價內,經雙方確認后按實際發生給予調整。
3、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由該工程圖紙設計部門出變更圖或變更說明,并由乙方負責施工,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按實際發生給予調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v^^v^《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_________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執行。按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_%預留,滿一年后返還。
七、其他有關要求和說明
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按有關規定執行。如發生安全事故由肇事方負責。
八、本協議共四份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二份。
以上協議經雙方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生效。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章)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章)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章)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五
工程規模:本項目為海安糧食儲備庫新建項目,擬規劃建設用地約60畝,包含糧庫倉容5萬噸左右、3000噸成品糧倉庫、生產技術用房等及其他配套設施等,總投資額約 *** 萬元,其中建安費用約8800萬元。
(2)工程施工、竣工資料審核、竣工結算初審;
(3)協助委托人做好施工及材料設備采購、服務等的招投標工作;
(4)協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資料的歸檔工作。
監理服務期:自施工單位進場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責任期滿之日止(含保修期監督)。施工工期暫估為14個月,其中主體驗收時間節點時間2023年9月30日前。
監理合同估算價:監理費約100萬元,本工程最高投標費率為,投標人的投標費率不得超過最高投標費率,否則,其投標文件將按無 (略) 理。
質量要求:合格; 獎項要求:無。
標段劃分:1 個標段。
其它:本工程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 *** 元整。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六
1.專項施工方案不能指導施工。沈陽**集團有限公司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時,(1)表明基坑開挖深度均不大于3米,但是現場實際測量基坑開挖深度大于米。方案未涉及開挖深度超過3米時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等相關內容。(2)未明確設置施工人員上下溝槽安全梯,不滿足方案編制依據《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第條5款。(3)未考慮夜間施工情況,缺少夜間施工技術與安全保障要求,無法指導夜間施工作業。
2.安全交底、培訓教育不到位。杭州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現場基坑開挖施工方案和作業危險因素等技術交底不足?,F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對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進場安全教育未能引起足夠重視,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杭州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對基坑開挖平整作業現場沒有認真進行安全檢查,沒有及時發現現場作業違反專項方案相關規定,存在放坡系數、基坑邊堆土、機械設備投入、溝槽內安全措施不符合專項方案要求的安全隱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4.現場監理安全管理不到位。項目現場監理負責人對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履職不到位,沒有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5.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未落實。杭州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全面落實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責任人員
沈陽**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安全員朱某燒,項目實際負責人皇甫某榮、杭州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韓某華和施工員鄭某等4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將以上4名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事故相關單位及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1.沈陽**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基坑開挖安裝污水管施工,未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未采取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基坑防護不穩定等事故隱患;未教育督促人員嚴格執行單位安全生產規章,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金某剛,沈陽**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對公司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督促,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杭州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未發現消除現場基坑安全防護缺失等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區住建局根據法律法規對該公司進行處理。
4.北京正*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安全監理不到位,未按規定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區住建局根據法律法規對該公司進行處理。
5.杭州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全面落實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建議提請由市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警示。
6.杭州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責任人,建議由市地鐵集團內部處理。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本的通知大全篇七
第六條監理單位是依法成立的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監理單位應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v^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按照核準的資質等級從事監理業務。
第七條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八條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格考核和注冊制度,其他監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從業條件。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業務。
監理工程師不得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申請注冊,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第九條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不得在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房地產開發等單位任職或者兼職。
第十條省外監理單位來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國(境)外監理單位來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