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作協議的注意事項 合作協議簽訂合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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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對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一、買賣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買賣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買賣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合同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后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買賣合同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1、買賣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注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在買賣合同中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買賣合同標的的質量要求方面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買賣合同中產品的包裝標準貨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于包裝方式可以按買賣合同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買賣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1、買賣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2、買賣合同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買賣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買賣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結算方式,應該在買賣合同中具體、明確地約定。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范,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賣合同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方面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買賣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買賣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于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1、買賣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出賣方應該注意買賣合同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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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買賣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惡意履行。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買賣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買賣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盡管我國《合同法》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買賣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買賣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買賣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合作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篇2](一)合伙合同概述
從廣義上講,合伙包括個人合伙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伙。我國《民法通則》對合伙規定了兩種形式:一種是個人合伙,即兩個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組成的合伙;另一種是法人間的合伙,即是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一種聯營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謂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是以合伙人訂立的合伙合同為基礎的。
所謂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合伙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伙合同并非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才能成立合伙。這與一般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經濟目的正相反不同。對于合伙人所經營的共同事業的性質,只能為營利性的,不是非營利性的。合伙人經營的共同事業必須為共同的,即該事業關系合伙人全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事業的成敗,對于任一個合伙人都有利害關系。若當事人所經營的事業僅由一人享受共同經濟利益,則不屬于合伙。
(3)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個合伙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系,所以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合伙合同既為雙務合同,法律有關雙務合同的規定自應對合伙合同也適用。合伙合同雖為雙務有償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以共同經營的事業為對象,具有平行性。這與一般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為諾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5)合伙具有團體性。合伙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合同的一種。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團體(即合伙企業)卻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例如,合伙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訂立合同;也可以與他人聯營,共同經營某項事業。同時,合伙財產在某種意義上也獨立于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至于合伙事務的執行,則采取多數決定原則。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合伙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伙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伙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另外,根據《合伙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這里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伙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伙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根據《合伙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伙合同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伙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未經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與合伙(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伙合同雖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伙法》規定,合伙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伙法》規定,合伙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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