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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建議書私募基金投資建議書篇一
導語: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大家一起來看看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稅負內容吧。
在股權投資業務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并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若項目上市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在基金層面,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分配是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因此對于公司型投資者來說,以股息紅利形式獲得分配時,根據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不需再繳納所得稅,故不存在雙重征稅;自然人投資者需就分配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并由基金代扣代繳,因而需承擔雙重征稅(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層面的項自股息、分紅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并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若項目上市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監管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為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的主體時,需按照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和相關附加稅費。
根據《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為兩類: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如果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兩類收入均按照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有限合伙人為公司,兩類收入均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由基金代扣代繳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況下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時擔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兩類:按投資額分得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按照現行稅務機關的規定,均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為有限合伙企業,則同樣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再往下一層由每一位合伙人作為納稅義務人。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進行股權投資業務的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缎磐蟹ā芳跋嚓P部門規章中并沒有涉及信托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稅務機構目前也尚未出臺關于信托稅收的統一規定。
實務中,信托計劃、資管計劃以及契約型基金通常均不作為課稅主體,也無代扣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由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稅收。由于相關稅收政策可能最終明確,并與現行的實際操作產生影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等,對契約型基金的稅收風險進行提示。
私募股權投資建議書私募基金投資建議書篇二
本協議書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于____________(地點)。
甲方(原始發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投資入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本協議各方經友好協商一致,特簽署本協議,以作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擬設公司
1、甲方作為原始發起人(以下可簡稱“發起人”)及乙方作為投資入股人(以下可簡稱“投資人”),同意與其他投資入股人(以下可簡稱“其他投資人”)一起,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2、該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暫定為“___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投資”),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億元,由全體股東一次性實際認繳。
第二條認繳出資
1、甲方承諾,其將對目標公司出資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2、乙方承諾,其將對目標公司出資人民幣萬元(必須是人民幣______萬元的倍數)。
3、甲乙雙方同意,除雙方之外的其他投資入股人愿意對目標公司出資的,無論投資人為誰及認繳數額為何(但必須是人民幣______萬元的倍數),雙方均表示接受,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與該等投資人一起進行合作。
第三條有效期間
1、前條所稱的“認繳出資”的承諾義務,乙方承諾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出資到位,則上述“認繳出資”的承諾義務,當然有效。否則,自然失效。
2、前條所稱的“認繳出資”的承諾義務失效后,對目標公司擬設立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四條治理結構
1、目標公司的股東會由發起人、投資人及其他投資人組成。鑒于發起人、投資人及其他投資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必須為人民幣______萬元的倍數,因此,目標公司的股東會的表決權以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為一票,總計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億元折算為______票。
2、目標公司的董事會由___名成員組成,由發起人推薦,并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目標公司的經營層由董事會選擇聘任。
3、公司對外投資須經董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
第五條投資方式
1、目標公司設立后,必須局限于下列領域進行投資:
(1)合作購買土地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
(2)收購或增資取得房地產公司的股權;
(3)出借資金給房地產公司取得收益。
2、目標公司按照前款第(1)、(2)項約定進行投資的,對該等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投資比例不超過該等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
3、目標公司按照第1款(1)、(2)項約定進行投資的,必須確保委派專人進入該等房地產公司的董事會,并對該等公司的重大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利。
第六條分配模式
1、目標公司每年的稅后凈利潤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不再提取任意贏余公積和公益金,全部轉作未分配利潤。上述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雖掛帳在目標公司名下,但其權屬實際應歸于甲方。
2、目標公司承諾,除發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資人的年收益均為其投資(出資)數額的12%。甲方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若目標公司當年所產生的未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上述承諾之年收益的,由目標公司在相應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負責支付給乙方及其他投資人。
若目標公司當年所產生的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支付上述承諾之年收益的,則先由目標公司以往來款的形式進行預分配,屆時再以實際產生的未分配利潤的形式進行沖回調整。
3、投資人承諾,除發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資人的按照股權比例所應分配所得的利潤,超過上述______%/年比例的,其超過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三比七的比例進行分成。
第七條退出機制
1、目標公司設立滿一年后,乙方有權選擇退出目標公司:
(1)乙方可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人(股東);
(4)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任何形式。
2、乙方選擇退出目標公司的,其收益計算至乙方決定退出之日。退出之日未屆滿一個會計年度的,自該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支付當年的收益。
第八條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根據本協議的相關規定須甲乙雙方簽署有關的目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設立文件的,甲乙雙方須積極予以配合。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代理人(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
代理人(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股權投資建議書私募基金投資建議書篇三
郵編: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雙贏共榮的原則,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在創業投資領域共同達成以下合作條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雙方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
甲方在本地及區域經濟具有主導地位,為貫徹落實“保增長,促就業”的國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本地主導產業升級,優化投資環境,引導創業投資發展方向,需要大力發展創投事業;乙方是一家專業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為企業提供上市前融資、改制服務,其團隊擁有豐富的項目分析和判斷經驗,擁有豐富的項目來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運行良好,已涉足國內多個產業領域的投資活動。乙方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為目標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資服務,包括彌補擬投資或已投資的中小企業在戰略規劃、規范管理、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產品營銷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為充分調動乙方的團隊管理優勢和在基金管理上的業務專長,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共同設立創投基金,促進本地或本區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參與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下稱“合伙企業”)。除本協議約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權利義務關系應遵從《合伙企業法》之規定。
2、甲方作為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優勢社會資源,協助合伙企業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并確保相關合法手續及事項經行政部門審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積極爭取稅收等優惠政策。
3、乙方出資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投資項目的尋找、篩選及評估,投資談判與交易設計,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投資后管理與退出策劃。并幫助投資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充任企業管理顧問。
4、除甲方和乙方出資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承諾出資本協議目標籌資金額中的剩余款項。
注冊地 :中國〃 〃nj高新區。
三、合作具體內容
1、雙方約定目標籌資金額為60000萬元人民幣,第一期基金規模為xx年內需另募集至少10000萬元。第一期基金規模首期到位總額不少于10000萬元,否則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退還給各合伙人或建立補充協議約定其它處理方式。 若達到10000萬元時,該合伙企業可以進行投資運營并按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書》相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等費用;若募集金額不足或超出規模,即合伙企業在六個月內實際到位資金不足或超出10000萬元時,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調整出資金額,甲乙雙方則按出資比例同比例增資或減持,并進行工商變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規模分別為xx年內)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競爭力,產品市場有足夠擴張力,管理團隊有很強戰斗力,具備高科技、高成長特征。
3、投資領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務、新it(含通信網絡)、新環保、新農業、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營銷創新)、新體智(醫療醫藥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業的投資形式包括:
1)認購未上市企業的新增股份;
2)受讓未上市企業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業的可轉債等;
4)合伙企業應以自身名義對外實施投資。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合伙企業可以委托能夠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業投資要求的目標企業股權的機構代購代持股權。
5、合伙企業適度分散投資。單個項目投資不超過合伙企業財產總額的25 %,特別有利情況下可以增加投資額,但需經過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
6、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級市場股票);
2)發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創企業(新技術創業型處于孵化期的企業)。
7、合伙企業不應謀求在所投企業中的控股地位,不謀求在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該向所投資企業提供盡可能的投資服務,包括及時督促和支持所投資企業的業務發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項:除非獲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資金從事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投資活動;不得挪用合伙資金或把合伙資金出借給他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投資股權質押融資;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擔保;不得利用合伙企業簽訂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業需要的中介服務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業對外舉債;不得從事其它有損合伙企業利益的事項。
9、乙方及其代表應當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當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及執行權限
1、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擔任本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指定_________為代表,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投資合同,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同時負責合伙企業經營和日常事務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團隊協助執行合伙企業的投資事務。
3、執行合伙人執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務在內的合伙企業事務:
2)為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仲裁等,以解決與合伙企業有關的爭議;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保障合伙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合伙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4、執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請的投資顧問與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組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合伙企業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執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負責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全票通過的原則參與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決定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項目經理參與乙方投資銀行部相關工作,所委派項目經理的基本工資及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承擔。該項目經理與乙方投行人員共同為合伙企業發掘優秀項目、募集合伙資金、參與項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業相關的激勵機制所約定的權益。
7、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續存合伙期2年。
七、股權退出
1、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通過上市流通變現、被戰略投資人購并、股權轉讓等渠道退出。
2、所有從投資項目變現的資金(變現資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業的資金保管
1、合伙企業應在保管銀行指定的機構設立保管賬戶,所有合伙資金和從轉讓投資項目股權所收回的投資收益一律匯付至保管賬戶上,并委托保管銀行對合伙企業的資金依照保管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2、合伙企業應與保管銀行簽署《財產保管協議書》,約定合伙企業財產的監管方式、監管要求。
九、創立費、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
1、創立費:合伙企業設立后,合伙企業將從到帳的資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標合伙金額的0.5%,作為合伙企業的創立費,用于合伙企業的工商注冊、合伙驗資、辦公室租賃、辦公設備、辦公費用、資金募集推廣等。
2、在合伙期限內,作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提供投資服務、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履行職責的報酬,執行合伙人按實際到位合伙金額r的比例提取管理費(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續存合伙期r=1.0%/年) 。
所有投資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業績獎勵:當年收益率超過80%時,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計取業績獎勵,由所有投資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體分配方式以《合伙協議》為準。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低于5000萬人民幣時,則該筆到位資金可用于認購商業銀行的短期(三個月內)穩健型理財產品,該短期理財所產生的投資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實際出資額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十、附則
1、本協議因募資需要時方可向相關方開放。
2、甲方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乙方充分發揮自身投資管理優勢,在有利于甲乙雙方基金合作的基礎上,利用資本市場的杠桿,推動甲乙雙方的合作朝更加緊密的方向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實現共贏。
十一、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中涉及的具體合作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本協議與補充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雙方合作的法律依據。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在nj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負責人) (或授權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私募股權投資建議書私募基金投資建議書篇四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各方”。
第一條 定義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被投資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債權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變更登記,指有限合伙企業發生變更應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任何前置審批、備案、會商程序(如有)。
關聯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該人控制,(ii)控制該人,或(iii)與該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業企業、合伙企業、聯合企業或其它商業實體。為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xx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動性投資,指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購買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購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總額,指全體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守約合伙人,指不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之記錄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業委托,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托管的商業銀行。
托管賬戶,指有限合伙企業在托管人處開立的賬戶。
違約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或其他義務的合伙人。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的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
項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對某個被投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資。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全體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登記冊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記冊,定義見第2.5.3 條。
有限合伙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六條應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開支。 財產份額,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原始投資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業對特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即相關投資協議及其修正案(如有)載明的金額。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2.1 設立依據
全體合伙人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2.2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2.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 長江一號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 主要經營場所
2.3.1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一產業園光谷大道金融后臺服務中心基地建設項目二期2.7期b26棟3層1、2。
2.3.2 普通合伙人可視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但應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2.4 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 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債權投資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為全體合伙人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
2.4.2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投資管理與相關咨詢服務。?
2.5 合伙人
2.5.1 本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共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49人。
2.5.2 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大博鑫(湖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場所為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一產業園光谷大道金融后臺服務中心基地建設項目二期2.7期b26棟3層1、2號。
2.5.3 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稱及住所見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合伙人登記冊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普通合伙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如有限合伙人發生變化,附件一應作相應修改,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伙人確認,當普通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合伙人登記冊并通知全體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益、責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為準,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進程對抗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最多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為2+2年(兩年之后即可自由贖回,或選擇繼續持有兩年)。
2.6.2 各合伙人確認,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為5年,成立之日起5年內為投資期。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制
3.1 出資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
3.2 認繳出資額
3.2.1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最低認繳額為100萬。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及占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資繳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資在正式簽署本合伙協議后,根據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一次性繳付。
3.3.2 出資
(1) 本協議簽訂后,普通合伙人應向全體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書,該繳付出資通知書應至少提前三日發出,列明該合伙人應繳付的出資應繳付金額和出資付款日。各合伙人應于出資付款日或之前,將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的出資全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資付款日或之前繳清全部出資,應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利息,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達十日仍未繳清全部出資及逾期出資利息的,該有限合伙人即被強制退伙,強制退伙生效日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約定向其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之日。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當發生前述情形時,由普通合伙人向該違約有限合伙人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并通知全體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應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該等逾期出資利息和違約金計入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守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選擇一位或多位守約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該違約合伙人的出資承諾,或者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強制退伙的效力,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強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資付款日之次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強制退伙無效。
第四條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2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1)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8) 依法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4.1.4 對于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議的事項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應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仍拒絕簽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條款獲得授權代表全體合伙人強制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強制退伙的相關事宜按本協議第13.1條之規定處理。全體合伙人確認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自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定的事項自普通合伙人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并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不受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進程的影響。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合伙人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第五條 合伙事務執行
5.1 合伙事務執行
5.1.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5.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機構;
(2)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體合伙人以簽署本協議的方式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大博鑫(湖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時,同意大博鑫(湖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行使并承擔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部權力義務。
5.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1) 決策、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 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伙企業資產;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為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
(6)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 訂立和修改管理協議;
(8) 訂立和修改托管協議;
(9) 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11) 根據法律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文件;
(13) 變更有限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4) 變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業的代表;
(15) 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
(17) 法律及本協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5.4 執行事務合伙人之行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采取的全部行為,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5.5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執行合伙事務,并指定鄒昌波先生為代表。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5.6 免責保證
業。如執行事務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職責或辦理本協議約定受托事項遭致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5.7 授權和工商變更登記
(1)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協議。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第5.3.1(13)-(15)項規定的相關內容時,或依據本協議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可自行決定并可能導致本協議進行修改的其他事項時,執行事務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內容時,執行事務合伙人憑合伙人會議決議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 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工商設立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3) 當執行事務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退伙無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1) 開辦和募集費;
(4) 合伙人會議之會務費用;
(6) 管理費;
(7) 托管費;
(9) 有限合伙企業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一般而言不應被歸入普通合伙人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對于所有因對擬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財務顧問費用,普通合伙人應盡可能促使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不能由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的,由有限合伙企業承擔。
6.2 開辦募集費
用、法律、財務等專業顧問咨詢費用等。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當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1%的開辦募集費用。
6.3 管理費
6.3.1 有限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內,有限合伙企業按管理費計算基數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每半年計提一次;管理費計算基數為總認繳出資額,但當有限合伙企業有項目退出后,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為總認繳出資額扣減該收費期間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項目投資的原始投資成本。為避免歧義,清算期間內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為一個收費期間。首個收費期間以有限合伙企業注冊成立日為起點至當年12月31日所余實際天數計收(全年按365天計算),之后收費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收費期間的應收管理費金額為管理費計算基數*2.0%。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有限合伙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后三個工作日內收取,之后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于每年1月的第1個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業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管理費承擔:
(1) 管理團隊的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運營、出售項目投資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4) 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伙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伙企業直接支出該等費用,并以之抵扣應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6.4 托管費
6.4.1 有限合伙企業應委托一家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托管人”)對有限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托管。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時,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協商確定。
6.4.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托管人之間的托管協議的規定。
6.4.3 托管費以有限合伙企業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七條 投資業務
7.1 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對企業進行股權、債權投資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從資本收益中為合伙人獲取良好回報。
7.2 投資限制
(1)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
7.2.2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除用于項目投資外,只能以流動性投資方式進行管理。
7.2.3 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不得對外提供擔?;驅ν馀e債。
7.2.4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后,不應再投資于新的被投資企業,但是可以繼續對已有的被投資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及跟進投資。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
8.1 合伙人會議
(1) 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5) 更換有限合伙企業托管銀行;
(6) 批準超過有限合伙總認繳出資額50%以上的投資事項;
(7) 批準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關聯交易事項;
(9) 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 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會議不應就有限合伙企業潛在的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關的事項進行決議,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合伙人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會議應當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開;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度開始后三個月內組織召開一次年度合伙人會議,年度合伙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第8.1.1條第(1)項聽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報告。首次合伙人會議及年度合伙人會議召開前普通合伙人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但全體合伙人可以書面方式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盡管有前述規定,合伙人參加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人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普通合伙人應在收到提議人提交的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后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的會議通知。
8.1.4 合伙人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合計持有實繳出資總額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參與會議方為有效會議。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本人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授權代表持加蓋合伙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會議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到達會議現場為參加會議;以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撥入會議電話系統為參加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參加會議。
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現場簽署表決票或決議;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簽署書面表決票或決議,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見以表決票或決議上簽署的意見為準;但對于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參加表決的合伙人對其簽署的書面表決票進行公證或認證(如在境內由公證處公證,如在境外則由使館或領館認證,下同)。采取現場會議與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對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和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的表決票最晚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的通知上載明的會議表決日后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郵寄則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為準),上述五日內合伙人未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或提交的表決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的,視為棄權,但如召開合伙人會議時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長至十日。
8.1.5 合伙人會議之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
(2) 會議的召開方式;
(3) 會議議題;
(4) 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1.6 合伙人會議討論第8.1.1條所列各事項時,由合計持有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9.1 分配
9.1.1 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被投資公司預分配現金、項目退出所得(包括轉讓對被投資公司投資的轉讓所得、被投資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項目投資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業就該等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如有)。為避免歧義,在進行現金收入的分配時,應扣除預計費用。
9.1.2 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取得的項目投資現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資。
9.1.3 合伙企業出資全部繳納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實繳出資額的前提下,若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率大于或等于50%(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50%),累計收益率超過50%的部分為超額收益,普通合伙人獲得超額收益的50%,其余有限合伙人獲得超額收益的50%并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之后,將剩余未分配收益的2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80%分配給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若累計收益小于50%(收益小于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50%),則收益的2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80%分配給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9.1.4 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流動性投資現金收入,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進行分配,流動性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進行項目投資,合伙企業清算時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9.2 非現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條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視同按照9.1條進行了現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為該轉讓登記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轉讓登記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現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9.3 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9.4 虧損和債務承擔
9.4.1 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繳付至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
(4)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該等財產份額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財產份額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的,則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轉讓其份額;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況除外,在該等情形下,如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該等情況發生變化,則應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3)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財產份額,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
第十一條 會計、報告及賬戶
11.1 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個會計年度為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審計及財務報告
11.2.1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并編制會計報表。
11.2.2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有資質的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11.3 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普通合伙人應:
(2)于年度3個月內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4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遞交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二條 財產份額轉讓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1.1 有限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3) 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因財產份額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發生的所有費用。
12.1.3 對于一項有效申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且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據本協議第十二條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全體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業授權,與受讓方簽署同意受讓方受讓上述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并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2.1 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財產份額,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2.2.2 盡管有前述12.2.1條之規定,普通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向其關聯人轉讓財產份額,但前提是擬受讓財產份額當時該關聯人的總資產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總資產。
12.3 財產份額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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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
第十三條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3.3條約定強制未按約定繳付出資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4.1.4條強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協議下其他義務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5) 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3.1.5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規定被強制退伙或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現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由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由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監護人、資產管理人)與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協商承繼方應支付的對價,并由雙方自行結算。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有限合伙企業應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具體金額由普通合伙人根據第13.1.6條確定。
普通合伙人應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內作出上述決定,并通知全體合伙人。
注:
13.1.7 若有限合伙企業的現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則留待有限合伙企業有足夠現金時再行退還。為此,有限合伙企業應以應退的金額為基數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財產份額實際退還日期間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3.2.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 《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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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條 繼承
14.1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簡稱“死亡”)時,經普通合伙人批準,其經公證的遺囑中載明的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下簡稱“繼承人”),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財產份額唯一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內仍無法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該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則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企業并應按本協議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退還財產份額之金額。該等金額應按繼承比例支付給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的繼承比例為準),如繼承比例無法確定,則該等金額存放于托管賬戶,待成為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確定(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為準)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賬戶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業解散之日,繼承比例仍未確定,則該等金額將被提存,提存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直接扣收。
(1)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工商登記政策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還的財產份額計算依據參照第13.1.6條之規定處理。
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執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資的,按照第3.3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15.3 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6.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6.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屆滿;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17.1.3 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17.1.4 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17.1.5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17.1.6 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現第17.1條規定的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事由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根據本條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有限合伙企業正式解散。
17.2.2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屆時代表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7.2.3 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清算期內有限合伙企業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17.2.4 清算期應不超過一年。
17.3 清算清償順序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
其中對第(1)至(3)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8.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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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伙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8.6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應對其通過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查閱財務賬簿及合伙人會議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業經營信息承擔嚴格保密。
18.7 簽署文本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2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有限合伙協議由大博鑫(湖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與- (“有限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共同訂立并簽署。
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