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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農村自留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精選篇一
乙方 (承租方) :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在國家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乙方不得進行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產業。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由 在 租用土 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租地租金為 元/畝,20xx年 月 日支付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的租金,次年 月 日之前付下一年的租金。
第五條 如土地被國家、政府征用,普通青苗費屬于農戶所得,地表基礎設施和鋼架大棚為公司所得(田埂及界石不動)。
第六條 土地退還農戶須提前半年通知農戶,如未通知,損失由乙方承擔,土地內的所有設施由乙方負責清理干凈。
第七條 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農村自留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精選篇二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邊有植被、樹木的土地),面積為___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全部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范圍和面積以測量為準,并繪有測量平面圖,其土地上附著物及固定資產轉移以清點為準,并附盤點清單。測量平面圖、測量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盤點清單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詳見附件)。
第二條轉讓期限:本土地轉讓期限為永久,土地一經轉讓,此塊土地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至乙方名下,甲方對此塊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益,甲方無權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條本協議簽訂后___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___元(大寫___元),土地交付后,乙方將土地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轉讓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張本土地權利和有關費用的,甲方直接與第三方妥善協商處理,如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雙倍賠償。
第五條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同時甲方有義務將原有的房屋證書、土地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第六條 土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八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后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農村自留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精選篇三
乙方(被承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畝。
第三條 土地費按每畝 元計算,總額為 ,大寫,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五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2023年農村自留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精選篇四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______米、寬度為______米,面積共______平米。
1.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
2.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 本協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
村委會意見:______________
村委會蓋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2023年農村自留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精選篇五
1、轉讓方未取得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的,起訴前或者申請仲裁前轉讓方取得土地證或者有批準權的政府同意轉讓的,合同有效。
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實質是尚未完全取得轉讓土地的權屬,因此,通常應視為無權處分。但是合同簽訂后,有權批準核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轉讓方核發了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了轉讓行為的,該項辦證或者批準行為應當視為對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
2、一地多賣,合同均有效。
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辦理變更登訂手續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的,有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3)均未登記又未合法占有開發的,先行交付轉讓款一方有權要求交付土地,辦理變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一地多賣,屬于欺詐行為,不是無效合同,受讓方有權利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幾個受讓方都不行使解除權,而要求履行合同時,只能按照不動產產權轉移的登記原則來處理,即登記優于占有,占有優于交款,交款優于先簽合同。
3、轉讓劃撥土地未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轉讓合同無效。
但是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經批準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質為補償性質,而非出讓合同。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如果起訴或者仲裁前,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或同意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受讓方有權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由于轉讓方對劃撥土地不享有出讓土地的相關權益,因此,其所簽轉讓合同主要是對其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合同,而非土地轉讓合同。如果受讓方要取得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必須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出讓土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