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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一
宿舍是保安員集體休息的公共場所,為了使宿舍管理規范化,統一化,要求住宿保安員共同遵守以下規定:
1、按時起床,將個人被褥按部隊要求疊放整齊,被子疊成方形,見棱見角,枕頭放在被子內側。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疊被子。床單,被套、枕巾要經常清洗,保持干凈。
2、不得私自在宿舍墻上釘掛衣物等雜物,衣物應放置衣柜內,杜絕衣物和其他物品亂扔亂掛。保管好個人物品,不得放在公共設施上。
3、室內公共物品不能外借或帶出宿舍,個人與宿舍無關物品(包括私自臨時存放物品)禁止帶入宿舍。
4、嚴禁在宿舍內以打撲克、下棋、玩麻將等娛樂方式進行賭博。為照顧倒班保安員的休息,平時禁止在宿舍內搞娛樂活動(公司組織允許的活動除外)。
5、宿舍內任何時候都不能大聲喧嘩、唱歌、放大電視音量影響其他人員休息。
6、宿舍人員要互敬互愛,友好相處,互相幫助,搞好團結。不利團結的話不講,不利團結的事不做,堅決禁止在宿舍內搞幫派、拉幫結伙,尋釁滋事,打架鬧事。
7、宿舍內任何人不能私自留宿外人(包括親戚、朋友、不論男女)。
8、愛護宿舍公共財物(包括門窗電視等)任何人不能私拆私卸室內設施,更不得損壞或占為己有。
9、宿舍要嚴格執行作息制度,熄燈后關電視休息,不能大聲說話,保持宿舍安靜。
10、未經允許不能在宿舍內使用電器(包括電爐子等)私拉電線或亂安開關。
11、建立宿舍衛生值日制度,落實責任。值日保安員要負責清掃宿舍,督促檢查宿舍內的物品擺放,被褥是否疊放整齊。要確保宿舍通風良好,空氣新鮮,衛生合格。
12、每周要進行一次衛生大清掃,開展自檢自查。
13、住宿舍的保安員,若每晚上不在宿舍住,應向中隊帶班領導報告說明原因,得到允許方可,否則視為違犯紀律。
14、休息或請假期間,遇有緊急情況一經接到中隊通知立即歸隊待命。
15、私人現金、有價證券用其他貴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如有丟失或損壞后果自負。以上各條款希望全體住宿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并遵照執行。如有違犯以上規定任何一款,中隊將根據具體情況或情節,對造成損失、影響及后果的,中隊研究后予以處罰。
范文二:
第一條:為加強保安宿舍的規范化管理,建設一個良好的集體生活環境,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安宿舍管理由宿舍管理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由班長/副班長及隊長/主任組成,負責保安宿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其具體職責為:
1、填制入住者名冊,負責來訪登記,并于每月月底前交公司;。
2、負責公物的檢查、保養和維護,落實防火防害對策;。
3、監督入住者遵守規章制度;。
4、負責入住者與公司的溝通聯系;。
第三條:入住者必須為公司保安員,其他因特殊情況需要入住的,入住前須填寫入住申請表,并由公司決定是否批準入住后方可入住。
第四條: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保安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公眾道德。
第五條: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事項:
1、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各種公共設備、設施;。
2、保持宿舍的清潔衛生;。
3、注意節約水電、煤氣;。
4、注意用火安全;。
5、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維護紀律秩序。
第六條:入住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改變宿舍或附設設施的原有形態;。
2、不得在宿舍內進行商業活動或類似的活動;。
3、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危險物品;。
4、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用火或吸煙,自己生火煮飯;私自接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5、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吵鬧、放音樂等,使用電視、收音機不得防礙他人休息;。
7、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小動物;。
8、宿舍內不得留宿親友,外人拜訪應登記姓名、與保安員關系及進出時間;。
9、不得在墻壁、門窗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掛物品;。
10、愛護清潔,不得隨地吐痰、煙灰煙蒂不得丟棄在地上,廢物垃圾應放入垃圾筒內;。
11、房間清潔由住宿人員輪流負責;(每天清掃1次)。
12、節約用水用電,人去燈滅,關風扇;。
13、不得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從事其他不健康活動。
14、早班人員應于晚上24:00前,中班人員應于凌晨1:30分前回到宿舍就寢,宿舍在凌晨1:30分前必須熄燈(特殊情況除外)。
15、電話使用要長話短說,不得霸占;。
16、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丟失者責任自負。
第七條:入住者在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管委會匯報。
1、建筑物或附屬設施損壞時;。
2、火災、水災或失盜時;。
3、宿舍內出現傳染病患者時;。
4、出現其他需要通報事項時。
第八條:入住者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在3日內退房:
1、不具備公司員工身份,辭退保安員;。
2、違反規定被公司認為不適宜再住保安宿舍者;。
3、公司出于某種考慮,命令退房者。
第九條:保安宿舍包括配套設備設施的維護和修繕,原則上由公司承擔。因入住者過失或故意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全額負責。宿舍內的附設設施需要修繕時,由入住者直接向管理員提出申請。入住者不得對宿舍和附設設施進行改裝。
第十一條:入住者應注意公共個人衛生,保持廚房、沖涼房、食堂、廁所的清潔衛生。
入住者應積極參加定期大掃除,(每月一次)努力保持宿舍內部清潔。
入住者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注意個人健康,定期接受公司的健康檢查,積極配合統一的防疫消毒活動。
入住者不得在走廊、樓梯、出入口和緊急出口處堆放雜物。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裝置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條:凡違反第六條中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處50元------300元的罰款;凡違反第五項至十五項的處10元------50元的罰款。凡違反規定造成損害的由責任人負責照價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二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修改、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三)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四)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五)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六)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行政機關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合同;。
(二)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
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或者提請市法制部門協助處理。
行政機關合同因糾紛被提起訴訟、被提請仲裁或者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做好應對工作。
第三十條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應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處理。
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糾紛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合同訂立的程序執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保管和歸檔:
(一)正式、補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法律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三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章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本公司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統一執行。
第4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注明。
第5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盡量采用公司經審批的統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才能執行。
二)若客戶不愿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xx條款”執行。
第7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后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審核,并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三章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定權限審批后,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簽訂。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四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行政機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起草行政機關合同時,應當使用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或者需經市政府批準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統稱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起草。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論證,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行政機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磋商。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者組織成立談判小組,并就磋商范圍作出明確授權。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項目需要組織成立談判小組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函告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不遲于簽訂之前10個工作日,將合同草擬稿提請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國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對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變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門法律審查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一條市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合同法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所涉事項能否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三)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產生法律風險;。
(四)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及保密條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市法制部門就行政機關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法律審查意見涉及合法性內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行政機關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適當性內容的,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是否采納,由各部門自行研究決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機關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法律審查意見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五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展。
2.?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執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5.?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其它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時,必須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借簽訂銷售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因合同簽訂的不明、不實、不公,造成我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其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5.3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執行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程序與權限,以各種方式(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上報審查,經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對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費、傭金、回扣等費用的.支付,必須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
5.4銷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做到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作為合同的履約責任人,對合同的履行、款項的回收承擔責任,負責到底。責任人必須完整地收集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問題,需要變更、補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往來的函電等),執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5.6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提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7經濟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準濫用、代用或借用,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經濟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5.8綜合管理部按業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和用戶/客戶檔案。每一份合同有一個公司統一的編號。合同檔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本、函電)等,均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用戶/客戶檔案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及用戶的自然情況等。
6管理。
6.1綜合管理部按業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由分公司統一編號,檔案內容包括: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六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授權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區(縣)政府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按照本規定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各區(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本級或者下屬單位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市屬國有公司(企業)、融資平臺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標的額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政府性債務合同,應當報市法制部門審查,審查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行政決策中涉及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程序執行,同時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七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高速發展,享受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熱情周到的物業服務成為人們對居所普遍的要求。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貴州省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 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活動遵循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業主自治與政府指導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勵業主委托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工商、價格、城管、環保、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設立 業主大會和選舉 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2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相關配置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以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 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綜合考慮共用設備設施、建筑物規模、業主人數、社區布局、自然界線等因素。
物業的配套設備設施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備設施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批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考慮實施物業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予以回復。
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及時向建設單位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并書面告知建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的內容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需要劃分區域實施物業管理時,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已實施物業管理且業主對管理范圍沒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現有管理范圍直接確認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物業管理的需要確需變更物業管理區域的,獲得銷售許可之前的建設單位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予以變更的,對新建物業項目應當撤銷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向建設單位重新作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對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應當在相應區域進行變更公告。決定不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照下列要求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二)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具備供水、供電設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條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批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配置,不得低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含商鋪間數)之間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 物業管理區域條件允許并經 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方案建設車位、車庫,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 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相應的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和建設,并與建設項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3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依法登記取得 房屋所有權的人為業主。
通過訴訟、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 繼承人、受遺贈人為業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為業主。
基于買賣、贈與、拆遷安置等已經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 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形式以及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 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 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共有部分的使用、維護等情況享有 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 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 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照 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物業的 承租人、借用人等 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設立 業主大會,選舉 業主委員會。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 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25%以上;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
建設單位應當自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條件具備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交付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在 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符合首次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業主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業主大會籌備組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會同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等組成,人數應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1/2,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應當自確定之日起3日內在 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 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清冊及通訊方式、物業管理狀況等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妨礙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首次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 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專有部分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 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 會議議程應當首先表決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會議按照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有效召開之日起設立。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由 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四)實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籌集和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
(九) 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幢、單元等特定范圍內的業主,在不損害該特定范圍之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共同決定下列事項:
(一)對該范圍內的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二)就該范圍內的共有部分籌集和依法使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特定范圍內的業主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所在幢、單元等特定范圍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八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制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 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 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并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設立、缺席業主表決權計算規則等事項。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 業主委員會成員缺員需要補選的;
(三)業主委員會決定集體辭職,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八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加強公司的貨運通行證的使用、管理工作,防止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因管理不善,流入到社會不法人員的手中,給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帶來隱患,特規定如下:
1、貨運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的日常管理由車輛調度室負責,由調度長指派調度員專人負責管理,建立使用情況記錄本,一旦通行證遺失或被竊,24小時內報告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上報公安機關。
2、公司辦公室有責任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管理工作,督促車輛調度室做好通行證(包括通行證磁卡)使用、保管工作,掌握通行證的使用情況。
3、調度室領取的通行證僅限于本單位車輛使用。嚴格遵守通行證不挪作他用、轉賣、出租、涂改、偽造或利用通行證從事各種不法活動等行為,同時不使用假冒通行證,如發現有使用假冒通行證的情況,將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4、任何因違反本規定給社會治安和公司名譽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實行。
上海高橋石化化工運輸有限公司。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九
物業公司為保證空調系統正常運行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物業空調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序號項目要求。
1、空調值班人員對設備應經常進行巡視檢查,包括定期巡視及特殊巡視。
2、工程部經理或主管應定期檢查、指導冷凍機房的運行管理工作。空調領班每天檢查一次運行及機房管理情況,對設備存在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3、操作工巡視檢查應集中精力,若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應記錄在案,重大設備缺陷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密切監視設備情況,在主管的指導下進行設備的檢修或切換工作。
1、空調工應持證上崗,應具有空調專業等級證書,并能熟練掌握操作、維護保養有關設備的技能。
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定期巡檢制度、設備操作規程的規定當值無違章、違紀現象的發生。
1、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做到冷凍機運行穩定無液擊、咬缸、喘震、超溫、超壓、泄漏等異常顯現象;按時記錄油溫、冷卻水進出水溫度及壓力,冷媒水進出口溫度及壓力,吸排氣溫度及壓力、電壓、電流等,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并上報做記錄。
2、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認真做好保修期內與外包設備的保養記錄,各種保養記錄保存完好。
3、對設備使用的壓力表、溫度計等測量器具應定期檢查,保證其靈敏可靠。
4、保證潤滑油、冷媒、傳熱面的清潔,保持良好的傳熱效果。
1、定期清除電器柜內灰塵,檢查個電器元件無燒損,使其接觸良好,且接線符合規范要求。
2、電機運行正常,無超溫過流現象,接線牢固正常。
3、機房內照明電器等應絕緣良好,機器設備接地良好。
1、機房內應有良好的事故排風設備、通風照明良好,地面、門窗設備保持干凈整潔,通道暢通。
2、機房內不準挪作他用,不準堆放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
3、明火作業嚴格遵守勞動和消防部門規定,嚴格執行持證操作制度。
4、做好操作維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提高操作人員的業務應變能力。
5、做好冷凍機的經濟運行,合理供冷,使機器始終保持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譙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各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上述各部門以下統稱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綜合管理。
建設、城管、人防、公安、司法、環保、工商、物價、財政、民政、稅務、文明辦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文明辦應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檢查范圍。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綜合服務收費實施細則,并適時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私挖地下室、私接樓房、私自擴院開門改門、私搭簡易棚房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區規劃條件時,應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及各行業的專業規劃要求,遵循可持續發展和節約用地的原則,明確配置相關的配套設施。新建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注明配套設施的名稱、建筑規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產權歸屬等內容。
財政主管部門應將部分老舊小區的改造、新建小區物業服務費的補貼及對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的獎勵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在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使用和管理糾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建立定期處理物業管理問題工作機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會同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召開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要組織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等有關單位參加。具體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未依法選舉產生或換屆;。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退出和辦理交接手續;。
(四)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六條市、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物業管理信息化體系建設,建立物業管理信息平臺。
第七條市、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協助完善物業管理糾紛審理工作機制。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但基于建設、買賣、贈與、征收補償等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申請,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在收到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30日內,在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劃定為一個建筑區劃的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應當以該建筑區劃為范圍;先期開發建設的區域內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按照分期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予以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分期建設的條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大會可以就整個建筑區劃的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指定人員擔任;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建設單位應按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提供不少于每平方米1元的首次業主大會召開費用,交項目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監督使用,會后結余部分作為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或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籌措方式、管理辦法等。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并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參加。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上未參加表決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相關資料應當由新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密封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一般由5至11人的單數委員組成,任期每屆不超過5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時,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同時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后,應當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業主委員會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三)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四)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
(二)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
(三)接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的,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推薦或者遞補。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換屆選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逾期仍未組織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原業主委員會委員無正當理由怠于組織或者阻撓換屆選舉的,不再列入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或者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二條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有財產的清算、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的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各項收支賬目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監督;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代為管理。
采取業主自治方式管理物業的,業主委員會應將物業管理方案報送物業所在轄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費方案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物業管理師資格。
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后15日內報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臨時管理規約;(三)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布局圖;(四)建筑區劃劃分意見書;(五)物業共有部分清冊;(六)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中標價格或者協議價格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收費前要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手續,在領取《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后方可收費。
第二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物業檔案資料并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一)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合格證等資料。
(二)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供用合同(協議)、消防設施合格證、電梯準用證、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和保修卡、保修協議,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含窨井設施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資料,包括有關房屋權屬的申請登記資料,工程驗收的各種簽證、記錄、證明,業主及房屋面積清冊等。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建物業項目,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四)物業服務用房等其它共用房產設施設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查驗情況書面報送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第二十九條提前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于擬解除合同60日前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另行選聘不低于原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和收費標準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函告物業買受人,同時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在商品房價格備案時,應當將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車庫、車位、會所等是否計入商品房銷售成本予以明確,商品房預售方案中載明,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對產權歸屬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為物業服務用房及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供水、供電等計量器具。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委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日常保修工作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將約定的收費標準報價格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后,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需要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
前款規定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出具業主大會同意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證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相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未按約定或者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并可以向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投訴。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于擬解除合同60日前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30日,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交接工作:
(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2日內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在接到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后5日內,應當會同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就新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問題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就繼續管理服務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指導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選聘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時,業主大會仍未能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并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的應急物業服務企業名單中指定資質條件相符、信用記錄和業績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安全保衛和綠化維護等基本服務工作,繼續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為止。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
(三)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移交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相關賬冊、票據;。
(五)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服務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移交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要,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
在滿足本區域業主需要后,機動車庫、車位可以出租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租賃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于7日,租期不得超過3個月。
業主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庫、車位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關于停車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規劃建設的機動車庫、車位能夠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不得施劃新的機動車位。
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庫、車位不足時,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
物業管理區域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機動車位施劃方案以及相關收費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臨時管理規約征求業主意見后組織實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施劃。
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庫、車位或非機動車庫、車位嚴重不足時,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提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地、道路、廣場等公用設施的改造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后報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規劃、消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車庫、車位施劃的指導,并依法規范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庫、車位內按照道路順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車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來訪車輛的管理和引導。
第四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切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應當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未交費業主名單及欠費情況予以公示催交,對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請求業主所在單位幫助催交,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規定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審核房屋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物業服務費結清證明,否則,不予受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四十五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措施及方法、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全安裝規定等注意事項。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或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復原狀,同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且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六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視為已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建設項目,即視為該項目各項配套設施設備已驗收合格,供水、供電、供氣、信息、排水等專業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一)業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分攤;。
(四)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分攤。
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代收代繳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代繳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代收代繳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傭金,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舊住宅區經給排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項整治驗收合格后,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進行查驗或者未將查驗情況報送備案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事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資質。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機動車庫、車位,建設單位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聽勸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攝錄并邀請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2名以上業主代表到場,報公安消防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承接驗收表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評標的專家名冊。
市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管理行業自律,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一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急修半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滿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定期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每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
(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24小時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規范。
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站崗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
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5、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五)保潔服務。
1、高層按層、多層按幢設置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垃圾袋裝化,保持垃圾桶清潔、無異味。
2、合理設置果殼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
3、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2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層共用大廳每日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月清潔1次。及時清除道路積水、積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月檢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消毒和滅蟲除害。
(六)綠化養護管理。
1、有專業人員實施綠化養護管理。
2、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無雜草、雜物。
3、花卉、綠籬、樹木應根據其品種和生長情況,及時修剪整形,保持觀賞效果。
4、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5、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行政機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了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的,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二)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承包經營、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經過投資主體招投標、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程序后簽訂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購儲備合同;。
(五)行政委托、獎勵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機關與企業的戰略合作合同。
第四條行政機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
第六條市法制部門應當制定行政機關合同審查規則、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規范。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體工作由該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
第七條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確定承辦部門。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履行職責部門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門作為承辦部門;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承辦。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前期準備、起草、履行、爭議解決、檔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條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擔保人;。
(四)承諾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行政機關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與發布、法律審查(含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調查、論證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三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展。
2.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執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5.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其它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時,必須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借簽訂銷售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因合同簽訂的不明、不實、不公,造成我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其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5.3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執行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程序與權限,以各種方式(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上報審查,經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對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費、傭金、回扣等費用的支付,必須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
5.4銷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做到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作為合同的履約責任人,對合同的履行、款項的回收承擔責任,負責到底。責任人必須完整地收集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問題,需要變更、補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往來的函電等),執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5.6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提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7經濟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準濫用、代用或借用,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經濟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5.8綜合管理部按業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和用戶/客戶檔案。每一份合同有一個公司統一的編號。合同檔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本、函電)等,均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用戶/客戶檔案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及用戶的自然情況等。
6管理。
6.1綜合管理部按業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由分公司統一編號,檔案內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簽收記錄。
6.1.3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
6.2綜合管理部/駐外辦事處應按用戶/客戶建立用戶檔案,內容包括。
6.2.1用戶名稱、地址、聯系人、通訊方式。
6.2.2用戶自然情況。
6.2.3我公司提供產品/備件、日期、安裝使用情況、售前、售中、售后情況。
6.2.4履行合同情況。
6.2.5質量/技術問題處理情況(表格)。
6.3綜合管理部按產品/備件建立管理臺帳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報財務部,一份銷售分公司保管備查,內容包括:
6.3.3簽約日期,結算日期,經辦人。
6.3.4用戶名稱。
6.3.5產品/備件名稱,數量/明細。
6.4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嚴禁有意或無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檔案和臺帳應嚴格保密,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查閱。
6.5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情況等納入公司對營銷人員和駐外辦事處的工作業績考核范圍。任何人私自轉讓合同,一經發現,公司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開除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7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協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尚未成立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
第五條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要求后,及時會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人,業主代表3人,籌備組組長由業主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原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屬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單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數最多的單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七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工作。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至15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超過4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增補工作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增補。
第九條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條除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外,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符合法定條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召開;逾期未召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規定第五條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業主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下列資料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將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單。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加蓋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要求召集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及時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名冊,并指定專人保管。業主名冊應當包括業主的姓名、房號、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內容。
產權發生變更或者聯系方式改變的,業主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委員會建立業主名冊。
業主名冊僅供核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及通知業主參加會議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按時移交的,可由轄區派出所協助移交。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資料,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分期開發建設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后期建設部分不再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標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30日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二十二條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建設單位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建設單位應當將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銷售合同的要件。
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時,應提供物業管理方案,并按物業總建筑面積的3‰提供物業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業管理方案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及其座落位置、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業主臨時公約;住宅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明細表;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業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備案表。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出售的物業,其管理用房面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和保安人員值班用房、門衛房等。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基本使用功能。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部位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除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還多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費用。有過錯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物業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確定,并定期調整和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雙方約定不成的,可以申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約定的收費標準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清運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清運。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可以每月收取一次,也可以半年收取一次,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建商品房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時間自領取鑰匙時開始計算;未領取的,自建設單位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出售單位空置的物業和業主尚未使用的物業,應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出售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屬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但不得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聯名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未履行完畢前,不得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的2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損壞綠化及設施,裝飾、裝修房屋時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搭建建筑(構)物,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隨意傾倒生活、建筑垃圾等破壞市容環境和超標排放噪聲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侵占、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由公安部門查處;在宅院內私自打井等違法行為,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道路上停放、收費及其使用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收費標準參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車主對車輛保管有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載重量超過0.5噸的貨車和超過9座的客車不得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和公共活動場地,不得產生噪聲等環境污染。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三)公共綠地、道路、場地,共用走廊通道;。
(四)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其他物業;。
(五)建設單位以物業買賣合同或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歸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記載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新建商品住宅、公用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補交。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存儲,按幢建帳,按戶核算制度。
專項維修資金低于規定數額的30%時,由業主大會按各業主占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續籌。續籌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小修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方案和資金預算,并組織相關業主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高層住宅電梯和增壓水泵、小區景觀照明、消防設施等的日常運行費用可以納入物業服務費,也可以單獨建帳據實分攤。
高層住宅電梯、增壓水泵的首次更新費由建設單位支付,交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未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管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未予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報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五
對于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商業樓物業管理首先管理要規范化,應制定怎樣的商務樓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商務樓物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高起點。
現代商務樓技術含量高,管理范圍廣,不能只憑經驗辦事。要積極探索制定并不斷完善一套覆蓋各個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整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管理與服務走上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要有高素質的員工隊伍,高技術的管理手段,高標準的管理要求。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好的管理效果。
二、加強治安防范,嚴格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客戶檔案。
商務樓的安全保衛工作很重要,它不僅涉及國家、企業和個人財產與生命安全,還涉及大量的行業、商業、部門機密。由于商務樓一般在辦公時間都是開放的,所以治安管理難度大。必須加強治安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種值班制度,堅持非辦公時間出入大樓的檢查登記制度,堅持定期檢查樓宇防盜與安全設施制度,堅持下班交接檢查制度。加強前門、后門的警衛及中央監控,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力求做到萬無一失。同時,應全面建立客戶檔案,熟悉業主、租戶情況,增加溝通了解,做到時時心中有數,確保業主、租戶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三、加強消防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由于商務樓規模大、功能多、設備復雜、人流頻繁、裝修量大,加之高層建筑承受風力大和易受雷擊,所以火災隱患因素多。因此,商務樓防火要求高,應特別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管理。一定要教育員工、業主、租戶遵守用火、用電制度,明確防火責任人,熟悉消防基本知識,掌握防火、救火基本技能;加強防范措施,定期檢查、完善消防設施,落實消防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
四、重視清潔管理。
清潔好壞是商務樓管理服務水平的重要體現,關乎大廈的形象。由于商務樓一般都采用大量質地講究的高級裝飾材料進行裝飾,所以清潔難度大,專業要求高。為此要制定完善的清潔細則,明確需要清潔的地方、材料、清潔次數、檢查方法等。同時要加強經常性巡視保潔,保證大堂、電梯、過道隨臟隨清,辦公室內無雜物、灰塵,門窗干凈明亮,會議室整潔,茶具清潔消毒。
五、強化設備管理設施的維修保養。
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是商務樓運作的核心。應重視對商務樓水電設施(包括高低壓變電房,備用發電房,高低壓電纜、電線,上下水管道等各項設施)的全面管理和維修,供水供電要有應急措施。應特別注重對電梯的保養與維修,注重對消防系統的檢查、測試和對空調系統的保養、維修。要有健全的檢查維修制度,要對公用設備、公共場所,如大廳、走廊、電梯間等定期檢查、維修維護。對業主、租戶的設備報修要及時處理,并定期檢查。要做到電梯運轉率不低于98%,應急發電率達到100%,消防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六、設立服務中心,完善配套服務。
管理就是服務。為方便客人,滿足客人需要,商務樓應有配套的服務,設立服務中心。幫助業主、租戶辦理入伙和退房手續,解決相關問題;提供問訊、商務等各類服務,包括提供一些日常性服務,如協助接待來訪客人,回復電話問訊,提供打字、傳真、復印及訂票服務等;提供其他可能的委托服務,如代客購物、代送快件等。
七、加強溝通協調,不斷改進工作。
要加強與業主、租戶的溝通,主動征詢、聽取他們對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與要求,認真接受、處理業主、租戶的投訴,及時反映、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要謹慎對待,協調好各方關系,協調配合好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還要不斷改進各項管理,使各項工作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
商業樓物業管理首先管理要規范化,結合樓宇的特點和實際,建立寫字樓安全、保衛、用電、防火、停車場等的管理公約或管理守則,以使整個大廈管理有章可依,運行有序。其次,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建立一套完善且又適用的。
規章制度。
和作業規范,并要求員工照章執行、操作,責任到人,責任到崗,確保大廈各項工作正常進行,各種設備設施得以安全運轉。
商務樓的物業管理中,建新物業設立了客戶服務中心,給業主和客戶貼近、貼身、貼心的服務,讓業主和客戶時刻感到物業人員就在他們身邊,就像最好的朋友一樣。
其次,規范服務,對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程序等各項指標進行規范,如對敲門、上門維修自帶鞋套,與業主溝通時的規范語言等都要作具體的規定,形成一整套規范的流程。
第三,及時服務,對諸如工程維修、裝修審批、求助投訴處理等多數程序都設定完成時間,以保證為業主或客戶服務的及時性。比如,規定工程維修人員接到業主和客戶求助5分鐘之內到達維修現場。到達現場能處理馬上處理、不能處理要給業主和客戶予以解釋求得理解。若在接到通知后因各種非凡情況導致不能在5分鐘內到達現場,就要及時地與業主進行溝通或者再次約定維修時間,求助投訴處理后,還要針對不同問題進行不同等級的回訪。這樣做后會讓業主覺得服務相當及時,覺得非常舒適、滿足。
第四,服務項目的多樣性,物業管理公司除了提供一些必需的保安、清潔、綠化、維修等常規服務外,還應針對寫字樓的實際提供如代訂代發報紙郵件、鮮花、飲用水、午餐、車船飛機票、會議服務、旅游線路咨詢,最新的流行信息、時事信息等特色化、個性化的服務,讓業主和入駐的客戶感到服務無處不在。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六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服務的有償活動。那么云南省的物業管理又是怎樣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主大會規程》等配套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建設工程項目、物業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
按照城市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一個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建筑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分多期開發的住宅小區,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
屬于城市建設中自然形成的'相對獨立的住宅區和非住宅物業,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負責劃分;跨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負責劃分。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命名。
新建住宅小區等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名稱命名;已形成的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住宅小區、街道、社區的名稱等因素命名。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名稱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原負責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部門核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將物業交給業主的建筑面積達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50%以上的;
(二)將物業交給第一個業主之日起滿兩年的;
(三)占全體業主30%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第九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物業,每套住宅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的為1票;超過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為3票。
(二)非住宅物業,每處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為1票;每超過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過30票。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建設廳1996年1月28日發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合同管理規定(優秀17篇)篇十七
1、目的:通過對銷售合同(包括產品訂單、要貨傳真件等要約性文件)執行過程的跟蹤,提高合同履行質量,提高公司合同履行信譽,減少公司資金風險。
2、范圍:對所有有效的銷售合同(包括產品訂單、要貨傳真件等要約性文件)的執行過程的管理。
3、職責:
3.1業務辦負責所有銷售合同跟蹤的組織協調,監督銷售合同執行的效果。
3.2各辦事處負責其所管轄區域銷售合同具體的跟蹤執行,并為公司及時提供合同執行的`相關信息。
3.3相關領導對銷售合同執行偏差做出處理決定。
4、工作流程見工作流程圖[見附表]。
5、相關文件。
5.2《貨款回收管理制度》。
6、記錄:
6.1銷售合同跟蹤記錄表。
6.2銷售合同執行協調書。
6.3銷售合同執行偏差處理報告。
6.4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協調資料,包括來往信件、電子郵件、補充協議、會談紀要。
7、注釋:銷售合同執行偏差是指在銷售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與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地方。
附表1銷售合同跟蹤記錄表。
記錄人:
附表2銷售合同執行協調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