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將方法呈于案前,即為“方案”。優秀的方案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劃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員管理制度方案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篇一
一、現在企業人事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力資源規劃、招聘及任用、員工培訓、工資與福利、績效考核與獎懲、考勤與休假、人事檔案、員工守則(或權利與義務)、勞動合同與卸職管理等。
二、在大企業人力資源規劃是企業發展、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內容,小企業一般就統歸在員工招聘的規定中了。
三、有的大企業人事制度就叫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小企業主要沿用那種以人事工作為主的管理制度。但是有的規定是必不可少的,如人事任免手續、勞動合同的簽定與管理、保密制度在人事制度中的體現、人事檔案管理等,如果企業的考勤制度和薪資制度獨立成文,可以在人事制度中引用,如“見××制度”等,如果沒有獨立成文也應該制定在人事制度中。
四、制度章節的設定形式。簡單明了的形式就是將每一項內容制訂為一章,每個具體事項制訂為一條。
下面是根據本人經驗列出的小企業人事制度基本提綱:
第一章:總則
宗旨、原則、主要負責部門及其職責。
第二章:員工招聘
招聘計劃的制定與落實,包括招聘方案的制定、審批、發布;
應聘的接待與審查,面試負責部門、內容及錄用的決定、不予錄用的情形; 錄用手續、錄用后的試用期,試用期轉正的申請、考評與審批。
第三章:員工任用
根據領導批示簽訂勞動合同,必要的明確勞動合同中的崗位責任、保密條款; 崗位責任、任用期間的調(升)職。
第四章:員工培訓
培訓計劃、形式、內容、要求、考核等。
第五章:績效考核
考核的標準、形式、期限、結果(獎懲)等。
第六章:薪資及待遇
企業或崗位基本薪資構成、等級標準;福利待遇、薪資的調整。
第七章:考勤及休假(可引用)
第八章:卸職管理
辭職、辭退、合同終止的勞動關系解除、資遣退職等辦理程序。
第九章:員工守則(可引用)
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文明禮儀等行為規范。
第十章:人事檔案管理
員工個人人事檔案的建立、人事信息管理、人事手續中的文件歸檔管理等
人員管理制度方案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篇二
人事制度
(一)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八、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門、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人員管理制度方案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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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滬成長(總)字2003第2號
為落實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的有關精神,加強公司勞動用工規范管理,特建立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一、員工招聘及錄用
用人部門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行政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并呈報總經理,經總經理批準后,行政部制定招聘計劃及編制預算,并向外部和內部發布招聘信息。
應聘程序為初審(材料審核)、初試(能力測試)、復試(深入面試)、發出錄用通知、辦理用工手續。
初審由人事部門負責處理,初試由用人部門經理和人事部經理負責處理,由總經理進行復試。面試負責人員應在面試表上填寫面試意見。通過復試的人員資料轉到人事部,由人事部負責發出錄用通知并辦理用工手續。初試和復試的時間由人事部與具體面試經理協商,通知全部由人事部門負責。
二、用工手續及人事檔案管理
通過面試的人員,由人事部發出“錄用通知單”,在通知單上應注明報到時需要攜帶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明、勞動手冊原件、近期一吋免冠照片3張。辦理錄用的手續包括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新聘員工職業誠信保證書、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同時辦理胸牌,并告知公司及相應部門的各種規章制度。
員工的人事檔案包括應聘人員應聘材料、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新聘員工職業誠信保證書、勞動合同、勞動手冊和照片,人事部專人統一保管。
三、員工離職
離職員工應辦理離職手續,填寫離職交接表,各職能部門經理或經辦人員需要在表格上簽字。最后由財務部依據交接表格及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結算和支付工資。
四、考勤制度
按公司目前的“員工考勤制度”執行。
五、薪酬制度
按公司目前的“薪資管理制度”執行。
六、職工培訓
職工培訓包括在崗培訓和專業培訓。
在崗培訓為老員工帶領新員工在崗位上的培訓和學習,由各部門經理負責安排落實。專業培訓為依據公司崗位需要,安排員工到專業機構參加業務學習。培訓計劃由相關部門提出報公司批準。
七、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人員管理制度方案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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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 則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第二章、聘 用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
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勞動合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晉 升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第五章、調 配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第六章、解 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第七章、考 績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評選優秀員工、下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章、退 休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第九章、附 則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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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
人員管理制度方案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篇五
五、人事管理制度
□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 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 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三)打字員 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一)填寫個人履歷表;(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壹)交學歷證。□ 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 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二)個人保 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職務任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 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 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 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故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 交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員交卸。(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壹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壹)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
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壹拾柒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工作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應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地方。
第四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 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
考核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劃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三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終考核
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 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 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級。
第七條 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 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 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二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 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 獎懲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功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 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 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