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2023年基金產品推廣合同圖片優質篇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快樂購”為2015年1月21日上市的企業,對于目前的穿透核查標準僅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并且,西藏弘志作為僅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股東,并不作為發行人的主要股東但是仍受到證監會的關注,其特殊性在于西藏弘志屬于發行人在等待審核過程中因受讓發起人股東的股份而新進入發行人的股東。說明在一定程度上,ipo的核查并不以股東的持股比例及重要性作為其參考標準,而是存在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核查標準。
2、根據“久吾高科”的案例,其作為現在待審核的ipo企業,具有更大的參考意義。根據筆者對其公告文件的核查,發行人的中介機構在2014年6月19日的首次申報文件中即對“青騅躡影”、“維思捷朗”進行了穿透至自然人、國資部門的核查及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如筆者對于“久吾高科”上述機構投資者的查驗情況,上述穿透的各主體既屬于經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存在“成立時間較早,且不屬于單純投資于發行人的持股平臺”的解釋理由,但中介機構仍然對其進行了穿透核查并披露,其原因可能在于:(1)該兩名股東屬于發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2)經查驗,發行人全部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國資部門核查后的股東人數仍不超過200人的紅線,穿透核查與否并不會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在該案例中的穿透核查為中介機構的自主披露,不屬于經證監會關注后的應對措施。
3、針對“指南針”、“凌志軟件”等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企業申報ipo的情形,目前市場予以了普遍關注。主要是基于“4號指引”中對于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在經過了證監會非公部的審核之后,是否可以得到ipo審核部門的認可,并是否具備推廣適用的作用。根據已經公開披露的相關掛牌企業ipo申報文件,相關企業對于其股東超過200人的過程予以了披露,并對證監會相關部門對歷次超過200人情形的審核結果予以了說明。通過證監會對相關企業的申報文件予以正常受理的情況來看,說明了證監會對該種情形給予了一定的認可,但目前仍需要繼續關注后續的反饋情況,以明確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新三板融資后實施ipo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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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須知對運作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要求,這也是備案須知對私募股權基金影響最大的部分之一。
備案須知:(十一)【封閉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下同)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后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退出投資項目減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以及基金份額轉讓不在此列。
2、基金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5、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備案須知關于運作方式的規定對私募股權基金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基本終結了“先備案、后募集”的運營模式;其次雖然對封閉運作給出了一定豁免條件,但不包括契約型基金,且條件相對嚴格,如果有此類安排的管理人,一定要跟托管人及基金服務機構充分溝通相關條件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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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第一條:標的基本信息
一、 乙方提供以下股票投資賬戶供甲方使用:
開戶證券公司 _________ ,資金賬戶:_________ 。
二、 乙方提供乙方股票資金賬戶內的自有資金人民幣 元整 (萬 元整),作為“借貸資金”,存入乙方股票賬戶內,借給甲方供其使用;甲方出資自有資金人民幣 元整( 元整),作為“風險保證金”,存入乙方股票賬戶內。雙方均得保證各自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可使用的乙方上述股票賬戶內的初始資金總額為人民幣__元整( 元整)。
三、在甲方風險保證金未投入到上述乙方股票賬戶之前,乙方的股票資金賬戶密碼由乙方掌握;甲方保證金投入到乙方股票賬戶之后,乙方必須將密碼交給甲方。
四、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20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至 20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共計__個月。協議期間如遇股票停牌,甲方可自動續約,協議順延至該股票復牌,順延產生的固定月利息收益由甲方負責支付。
第二條: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可以運用乙方股票賬戶里授權資金的額度和證券進行證券交易。
二、 協議期間,乙方完全不承擔股票賬戶內任何虧損,所有虧損由甲方承擔(包括買賣股票虧損、停牌或摘牌虧損等);乙方也不享受該股票賬戶內任何交易盈利,乙方只能收取甲方支付的固定利息。
三、 乙方有權查詢股票賬戶。
四、 協議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取賬戶的資金、轉托管、撤銷指定、更改密碼或銷戶。
五、 協議期間,乙方或經乙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在到達平倉線或者在甲方違反本協議相關規定需要平倉處理時鎖定乙方股票賬戶并進行平倉操作,除此以外乙方不得擅自對甲方使用資金或股票進行任何操作。
六、 如乙方違反本條第五、第六兩款規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全部自有資金且要求乙方賠償一個月的固定回報,如股票賬戶有盈利,甲方應取得全部盈利。甲方如違反本條第五款規定,需賠償乙方一個月的固定回報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其他損失。(固定回報等于一個月利息)
八、 甲方開戶行: ,帳號: ,姓名: ;
乙方開戶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賬戶: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英 。
九、當甲乙任意一方進行涉及資金出入的操作后(例如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劃撥費用、甲方追加風險保證金等操作),乙方應向甲方發送包含資金調撥原因及金額、甲方最新權益等數據的賬單。甲方應在發生資金變動的當日復核賬單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如甲方未收到賬單或對賬單內容有異議,須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則視為無異議。甲方用于接收賬單的電子郵箱地址或即時通信軟件聯系方式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條:交易的品種和限制
一、 甲方的投資范圍為滬深a股。
三、 甲方不得買入連續跌停(兩次及兩次以上)后首次打開跌停板的股票(打開跌停的全日,無論反彈幅度大小,均不可買入)。如甲方違規買入,乙方有權隨時按市價平倉。由此造成虧損的,虧損自擔;產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
四、 單只個股買入量不得超過賬戶資產的55%,如有特別股票要超過總資產的55%,需要通過乙方同意。
第四條:平倉
一、 協議期內,甲方必須保持證券資金賬戶總值在平倉線以上,否則乙方有權做平倉,平倉線為甲、乙初始資金總額的 85 %,即 壹仟叁佰陸拾萬 元整。
二、 當賬戶市值低于平倉線時,乙方有權賣出所有或者部分股票、更改密碼暫時禁止甲方操作直至甲方補倉或終止協議。
三、 若出現本協議約定之外的情形,可能危及乙方借貸資金安全或利益的,乙方有權平倉。
四、 若平倉后,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足乙方的權益(包括借貸資金和利息),甲方必須在3個交易日內補足差額部分,否則以2%計算月息,并承擔全部的借貸法律責任。
五、 賬戶總值的計算為賬戶中的現金加上所有股票的市值;禁止交易的品種不計算股票總值。
第五條:追加風險保證金
一、 如果證券資金賬戶總值低于補倉線,甲方必須存入自有資金使總市值達到補倉線以上方可繼續買入股票操作,補倉線為甲、乙初始資金總額的 90 %,即 _壹仟肆佰伍拾萬 元整。否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平倉。
二、 如果出現平倉情況,甲方如果希望繼續合作,必須在 1 日內存入保證金使資金總額達到補倉線以上,否則本協議提前終止。
三、 如果賬戶總值在平倉線之上,甲方補倉不受金額限制。
四、 追加自有資金的方式為甲方將資金存入乙方的銀行賬戶并以銀行憑證作為依據,乙方負責將資金轉入股票賬戶,以券商和銀行的記錄為依據。
第六條:支取盈利
一、 當賬戶市值累計盈利超過初始甲方保證金和乙方本金總和的110%時,甲方有權提取全部盈利部分,乙方必須予以配合。
二、 甲方向乙方下達支取盈利的指令后,乙方將盈利金額從股票賬戶中轉出,并在三日(股市休市日不予計算)內匯款至甲方的銀行賬戶,且劃款金額以首次通知金額為準,以券商和銀行的記錄為依據。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盈利劃款通知七日內未向甲方轉出盈利部分,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全部自有資金且不支付一個月的固定回報,并取得全部盈利。
第七條:利息事項
一、 融資借款年利率(固定利率)為_15 %,利息總額為_1800000_元( 壹佰捌拾萬 元整)。
二、 利息支付日:季付(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為一個季度結算,一個季度的最后一天為利息支付日)
三、 1、甲方授權乙方以“證券保證金轉銀行”的方式在利息支付日從股票交易賬戶中扣除并提取利息(費用扣除后乙方的權益不得低于警戒線,否則應通過方式2支付);2、甲方直接向乙方銀行賬戶轉帳支付。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
一、協議期內,若甲方要求乙方減少借貸資金,須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減少相應的借貸資金,并按減少后的乙方借貸資金額重新計算利息、平倉線和補倉線等。
二、若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借貸資金,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自愿同意增加相應的借貸資金的,可按增加后乙方借貸資金額重新計算利息、平倉線和補倉線等。
三、協議期內,乙方增加或減少借貸資金,須征得甲方同意。但出現本協議規定的事由或其他可能導致乙方利益嚴重受損的情形除外。
四、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因法律法規政策原因導致合同變動,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或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到期續約
一、 本協議到期結束后,應及時結算,結算辦法按第十條執行。
二、 甲乙均可提前五日協商繼續續約,續約后資金賬戶利息支付及其他事宜均按照本協議規定執行。
三、 協議期滿,甲乙任何一方如無意續約,均需至少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本協議因任何一方的上述通知而在協議到期日終止。雙方各自進行資金清算,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在3天內結清雙方所有款項。
四、 甲乙雙方如在本協議到期日均無收到對方終止協議的通知,本協議將默認自動續約。所有基本條款均按照本協議執行。
五、 自動續約無時間期限,在收到甲乙任何一方的申請3天后自動終止。
第十條:協議結算
一、 協議結束前一日需賣出賬戶所有證券,優先支付乙方本金和資金賬戶利息 12450000元整(_壹仟貳佰肆拾伍萬_元整),超出部分全部返還甲方,以銀行轉賬憑證為法定依據。甲方從本賬戶所獲收益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自行申報并承擔稅負責任,與乙方無任何關系,乙方可保持一年的追訴權。
二、 如果賬戶資金不足支付乙方本息,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三、 在協議到期日前,甲方主動或者因平倉結束本協議,都須履行支付資金賬戶本息的義務,同時超出乙方本金和賬戶利息部分全部歸甲方所有。
四、 如果賬戶中的證券因停牌、摘牌等原因不能賣出,在賬戶中現金能夠足額支付乙方本息時,甲方也可要求先行結算,在優先支付乙方本息后,甲方獲得剩余資金,暫時不能賣出的股票歸甲方所有。
五、 合同結算的方式為乙方將資金從股票賬戶轉出,扣除乙方本息后,將剩余部分匯款至甲方的銀行賬戶,以券商和銀行的記錄為依據。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滿三日(股市休市日不予計算)內履行義務,則應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六、 甲乙雙方的合法繼承人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七、甲方允許乙方授權乙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協議約定的乙方的權利。
第十一條:保密義務
乙方應對甲方的交易情況予以保密,不得借風險控制工作之便仿照甲方的交易進行買賣操作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交易情況(乙方授權的代理人除外)。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規定,任何一方不得違反。若因為市場交易原因(如證券資金賬戶的總資產值低于平倉線)終止協議,甲方必須支付借貸期間的全部利息給乙方。甲乙任何一方無故違約,違約方必須支付初始資金總額的1%給守約方。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協議使用^v^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它條款
一、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協議可通過下述兩種途徑簽訂,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簽署方式。通過下述任一方式所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一)甲乙雙方到指定現場簽訂;(二)雙方確認身份后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進行確認;以非現場方式簽訂的合同,如甲乙雙方任意一方需要,可通過快遞方式補簽書面協議,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三、 甲、乙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協議附件。
四、 甲方同意乙方授權的第三方行使本協議中乙方的權利。
五、甲、乙雙方確認下列聯系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系方式:
甲方電子郵箱地址:
甲方其他即時通訊地址:
甲方傳真號碼:
甲方電話號碼:
乙方電子郵箱地址:
乙方其他即時通訊地址:
乙方傳真號碼:
乙方電話號碼:
補充:如乙方簽訂“第三方存管限制轉出”協議,甲方如違約在先,乙方有權自由解除此限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2023年基金產品推廣合同圖片優質篇四
法定代表人:
聯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地址:
第一條、根據《^v^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六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校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
第七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伙經營范圍: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條、合伙期限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1、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十二條、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億元。
第十三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余出資數額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條、作為合伙企業之資本,合伙協議簽字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伙人應向合伙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______%,即為首期出資。
第十五條、后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時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______%最為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
2、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3、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伙人會議費用。
4、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伙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作為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伙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與設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十八條、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______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本合伙企業由______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1、由執行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并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1)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業與資金托管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4、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二條、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1、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余1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為:
1、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2、一般項目你: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3、特殊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0%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愿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五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四十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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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實現共同富裕,根據《_民法典》《_鄉村振興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或者合資設立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所有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自主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完善組織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機制,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責。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明確崗位和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林草、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成員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戶籍關系,可以兼顧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通過民主程序進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前其成員身份由村民會議確認,成立后其成員身份的取得或者喪失由成員大會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同時作為同一層級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具體程序、標準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依照民主程序通過的成員身份確認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載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七)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集體福利;
(八)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三)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服務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權益,保障成員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信息化手段等多種方式,為組織成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便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成,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制定、修改、廢止本集體經濟組織各項規章制度;
(三)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或者喪失事項;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五)批準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九)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十)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成員大會成員在召開成員大會期間不能直接參會的,可以書面委托本集體經濟組織有表決權的其他成員代為表決,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表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十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具有表決權的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由組織章程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可以對成員大會召開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組織章程中規定成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但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項成員大會職權除外。
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形成大會決議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管理和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年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理事會由人數為三人至七人的單數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每年向成員大會述職。
理事長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經基層黨組織提名推薦,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有權制止和反映違反法律法規、組織章程、財經紀律的行為,每年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會由人數為三人至五人的單數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成員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農村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經基層黨組織提名推薦,通過法定程序擔任集體經濟組織監事長,其薪酬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支出。
理事會成員、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受過刑事處罰的成員,以及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成員,不得參選理事或者監事。理事和監事出現上述情況的應當辭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需要,聘請職業經理。職業經理負責集體資產的管理和運營,對理事會負責。職業經理按照組織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可以聯名提請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二十日內召集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國家規定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名稱按照登記有關規定確定。
(一)設立登記申請;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成員名冊;
(四)組織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六)住所證明;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復同意成立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組織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名稱、住所、資產情況;
(二)成員身份取得、喪失的條件和程序以及成員權利義務;
(三)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五)資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組織變更、注銷處理程序;
(七)公開制度;
(八)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登記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銀行開戶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變更申請表》、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修改后的組織章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復的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銷的,應當結清債權債務,并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第五章 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損害。
農村集體資產具體包括:
(四)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接受政府撥款等投入,社會捐贈、群眾自籌等途徑所形成的資產,屬于農村集體資產。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堅持以效益為中心,統籌兼顧分配與積累,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成員增收。
對資源性和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資產經營權采取承包、出租(轉包)、入股、聯營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也可以自主經營。對非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管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三)學校、衛生室、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公益設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資產。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將除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出具持股證明,作為成員持有集體資產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權的依據。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或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轉讓集體資產股份(份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受讓方所持股份(份額)占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部股份(份額)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應當由成員自愿提出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后,按照協商價格贖回。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份額)的,是否享有表決權由組織章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效益決定分配、集體福利與成員增收兼顧的收益分配原則。
(二)提取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化、教育、衛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資產股份(份額)分紅。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清查、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強化投融資風險防控。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者平臺處置除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保證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委托縣、鄉農村財務會計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負責其會計核算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村(社區)法律顧問等承擔經濟合同審查和相關法律咨詢服務。
理事長、監事長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組織章程規定的期限向成員公開經營方案、財務收支情況等重大經濟事項,會計年度終了后應當依照組織章程規定的期限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
財務公開資料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簽字確認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村級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檔案管理人員調整時,應當做好檔案交接工作。
第六章 扶持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委托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財政投入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完善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多元化投入集體經濟發展扶持機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財政投入建設形成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管護和經營,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十九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簡化程序、放寬條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對資信良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評定后可以享受一定額度的無抵押、無擔保信用貸款。
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建設的農產品保鮮倉儲設施和初加工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用地,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年度可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明確一定比例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利用各類培訓資源,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合作和聯合,發展現代種養殖及配套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產業,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城鄉產業協同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舉進行指導,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順利交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立、變更等進行審核批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侵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利害關系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二)違法處置、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
(五)不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
(七)管理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印章的;
(八)其他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經營管理人員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
(一)挪用、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
(二)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助或者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基金產品推廣合同圖片優質篇六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至少有兩個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
(3)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發起人情況;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籌建期限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
(5)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6)經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2023年基金產品推廣合同圖片優質篇七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_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質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或住宅面積),計量水表安裝地點詳見查勘圖。
二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市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用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方式和質量
二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費結算
一供,用水雙方按照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檢定或認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三,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水費單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責任
水源側(含計費水表)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或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應繳納水費總額1%的違約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或報停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并追收欠繳水費。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壓,埋,淹,鎖,損壞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3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則按當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計收水費,以后核查實際抄度的,已繳納的水費多不退,少照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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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資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管理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資金額用于投資資本市場(股票、基金、期貨、風投等),由乙方全權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獨立的決策和執行空間。
二、甲方出資金額封閉期為一年,起始時間________截止時間________。
三、甲方出資金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四、風險承擔:風險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必承擔風險。
五、利益分配:甲方將獲取年利潤收入____%。
六、協議的終止:甲方所出資金額封閉期為____年,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啟動交易,資金從簽約日期起____年內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體健康方面的原因,應盡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必須終止合同的,則按照事情真實情況而再行商談,可作考慮。
七、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條款自簽訂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
八、為了盡量保證投資安全,出資方和管理方責任人應互換身份證復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