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解說篇一
"本書對《合同法》的解讀均建立在統籌《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基礎之上,力求準確反映我國合同法的整體內容和實踐處理的通行做法,幫助讀者了解《合同法》、理解《合同法》、適用《合同法》,能夠最大限度地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就本書而言,建議讀者先通過對法律條文、實用解讀、法律術語這幾部分的閱讀,充分領會法條本意。在此基礎上,通過權利救濟部分學會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誠信缺失是導致合同糾紛的最大元兇。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合同定義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合同自由原則
第五條公平原則
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遵紀守法原則
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條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
第十六條要約的生效
第十七條要約的撤回
第十八條要約的撤銷
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要約的失效
第二十一條承諾的定義
第二十二條承諾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承諾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承諾期限的起點
第二十五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二十六條承諾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承諾的撤回
第二十八條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遲到的承諾
第三十條承諾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三十三條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五條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第四十條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
第四十一條格式合同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
第四十三條保密義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條表見代理
第五十條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條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第五十五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五十六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條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
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第六十二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第六十三條交付期限與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條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六十七條先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七十條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的
處理
第七十一條債務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條債務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條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的期間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
第七十八條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第八十一條從權利的轉移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的抗辯權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的抵銷權
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承擔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從債的轉移
第八十七條合同轉讓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條概括轉讓
第八十九條概括轉讓的效力
第九十條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合同消滅的原因
第九十二條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條解除權消滅
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
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
第九十九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
第一百條債務的約定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
第一百零二條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條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條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第一百零五條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
第一百零九條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履行、補救措施后的損失賠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減損規則
第一百二十條雙方違約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第一百二十二條責任競合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規定的適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無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合同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條合同監督機關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特殊時效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定義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二條標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第一百三十四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條知識產權歸屬
第一百三十八條交付的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交付時間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條占有標的物與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交付的地點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一百四十三條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
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
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風險承擔不影響瑕疵擔保
第一百五十條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
第一百五十一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條中止支付價款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第一百五十四條法定質量擔保
第一百五十五條買受人權利
第一百五十六條標的物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的檢驗義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買受人的通知義務及免除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支付價款的地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支付價款的時間
第一百六十二條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解除合同與主物從物的關系
第一百六十五條數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條樣品買賣
第一百六十九條樣品買賣特殊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
第一百七十一條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
第一百七十二條招標投標買賣
第一百七十三條拍賣
第一百七十四條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條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定義
第一百七十七條主要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條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第一百八十一條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
第一百八十三條安全用電義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供用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定義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登記等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
第一百八十九條贈與人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附義務贈與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贈與的法定撤銷
第一百九十三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撤銷權
第一百九十四條贈與財產的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定義
第一百九十七條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合同的擔保
第一百九十九條借款人提供其真實情況的義務
第二百條利息的預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條利率
第二百零五條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的返還期限
第二百零七條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定義
第二百一十三條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基本義務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基本義務
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
第二百二十一條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第二百二十二條租賃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租賃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
第二百二十五條租賃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條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條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
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優先購買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租賃物的滅失
第二百三十二條租期不明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第二百三十四條共同居住人的租賃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物的返還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定義
第二百三十八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租賃物的購買
第二百四十條索賠權
第二百四十一條買賣合同的變更
第二百四十二條租賃物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租金的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拒付租金責任
第二百四十九條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
第二百五十條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定義
第二百五十二條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的通知義務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九條定作人的協助義務
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
第二百六十一條驗收質量保證
第二百六十二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支付報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條承攬人的留置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材料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百六十七條共同承攬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的解除權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定義
第二百七十條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招標投標
第二百七十二條總包與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條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容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主要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的驗收
第二百七十九條竣工驗收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人質量責任
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工人的質量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合理使用期限內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五條發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
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條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定義
第二百八十九條公共運輸承運人
第二百九十條按約定期間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一條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二條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
第二百九十五條退票與變更
第二百九十六條按約定限量攜帶行李義務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遲延運輸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
第三百零一條對旅客的救助義務
第三百零二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三條對行李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告知義務
第三百零五條托運人提交文件義務
第三百零六條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第三百零七條托運人運送危險貨物的義務
第三百零八條托運人請求變更的權利
第三百零九條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及收貨人及時
提貨義務
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聯運的責任承擔
第三百一十四條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五條運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條貨物的提存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多式聯運的責任制度
第三百一十九條聯運單據的轉讓
第三百二十條托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定義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
第三百二十八條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
第三百二十九條技術合同的無效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定義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二條受托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條風險負擔及通知義務
第三百三十九條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三百四十一條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內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范圍的約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基本義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技術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技術合同讓與人侵權責任
第三百五十四條后續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內容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五十九條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人義務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
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新創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條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的
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定義
第三百六十六條保管費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條保管憑證
第三百六十九條保管行為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條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時
寄存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條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的聲明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保管物領取
第三百七十七條保管物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八條貨幣等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九條保管費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條保管人的留置權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定義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生效時間
第三百八十三條危險物品的儲存
第三百八十四條倉儲物的驗收
第三百八十五條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倉單應記載事項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條檢查權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的通知義務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的催告義務
第三百九十一條倉儲物提取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三條保管人的提存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保管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定義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權限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費用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
第四百條親自處理及轉委托
第四百零一條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第四百零二條委托人的介入權
第四百零三條委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及第三人
選擇相對人的權利
第四百零四條受托人轉交財產義務
第四百零五條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四百零六條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七條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八條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條受托人的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任意解除權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四百一十二條受托人的后合同義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受托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等的義務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定義
第四百一十五條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承擔
第四百一十六條行紀人對委托物的保管義務
第四百一十七條委托物的處理
第四百一十八條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的介入權
第四百二十條委托物的提存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第四百二十三條行紀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定義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第四百二十七條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
附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
附錄
合同糾紛處理全流程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合同法解說篇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本條是關于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
(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三)至于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采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于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采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簽。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主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予以限制。至于具體措施,有的主張單一的總金額限制,如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功或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有的主張比例限制,如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見認為,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對服務期的違約金沒有必要統一規定,交由雙方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和勞動法規定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出資培訓等特殊待遇后違約辭職,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生產經營損失、其它約定的賠償費用,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責任。否則,違約金責任就帶有懲戒性質,不具有補償性質。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體現了勞動法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關于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本條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要正確理解本條的規定,必須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約定與法定的關系;第二,調動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
合同法解說篇三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合同法解說篇四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判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于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愿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里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于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與誰訂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合同的內容雙方自愿約定等。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現實中勞動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合同就很難說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
4.誠實信用。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如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告訴勞動者職業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條件與約定的不一樣等等;也有勞動者提供假文憑的情況,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現實中還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別的工作后,就悔約,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也是一項社會道德原則。
勞動合同的效力就是勞動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具體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有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已生效,但并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因此,違反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違法責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一種就是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這種情況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合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這時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就無從承擔責任。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約責任。
合同法解說篇五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讀】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的規定。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在參與民主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安全衛生、解決勞動爭議等。這些權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同權益。因此,這些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職責。
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是工會一項具體的職責。工會法第20條也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除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要訂立勞動合同。本來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事,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但是現階段,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文化水平有判別,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很多人對什么是勞動合同,怎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什么樣的勞動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這些幫助、指導不是由工會代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對職工作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什么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怎么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怎么辦?等等。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大量的勞動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有的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依據,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保護。針對現實中的這些情況,本法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書面形式,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比較嚴格,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更需要工會發揮作用,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有利于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有利于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這里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
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具體的權利。它的層面比三方機制要低。主要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當然,也不排除地方總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