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篇一
自:云律師事務所
日期:20xx年 月 日
1、貴方于20xx年11月3日與aa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貴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叁個月,借款到期后全額償還本金,利隨本清。律師認為,雙方所簽的合同合法、有效,相關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貴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2、依據合同約定,貴方最遲應當于20xx年4月2日前還清全部借款,且利隨本清。但時至今日,貴方皆未結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的約定,貴方將為違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人同意,致函貴方:請貴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內或者在20xx年9月20日前與aa公司聯系履行相關義務,否則aa公司將委托律師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函告
云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xx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篇二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鎮________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1、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2、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________________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________________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__________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篇三
上訴人 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 縣 鄉 村。
法定代表人 ,主任。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縣 鄉 村。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縣 鄉 村。
被上訴人 縣 鄉 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路 ,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 )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或者發回 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該案審理中,二被上訴人薛 和薛 y辯稱所訴貸款屬實,但款項用于被上訴人 村委會,一審法院遂追加村委會為被告參加訴訟。村委會提供的證據系單獨的一頁帳頁復印件,該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規則關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頁單獨帳頁而不是整個帳本非常容易偽造。此外,該帳頁僅能夠證明村委會為被上訴人償還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辯稱的事實。眾所周知,農村稅費改革后,村委會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三被上訴人之間明顯屬于互相串通惡意逃廢農村信用社金融債務。
二、一審法院判決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典理論和邏輯推理
本案中,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會,根據民法典理論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與信用社存在法律關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項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會,也與上訴人無關,這只能證實二薛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應當按擠占挪用利率承擔違約責任。信用社作為善意的合同當事人,對借款人款項借出后的去向沒有審查負責的權利,也無此義務,更不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這一行為,在其與村委會之間形成了借款關系,在這一借款關系中,上訴人不是當事人,不享有權利也不應承擔義務!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項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審法院主審法官的判決邏輯,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訴人去追要款項?向上訴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村民委會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系公法規定的村民自治性組織,并非作為私法的民法中規定的企業法人。民法典43條針對的是企業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本案中并無適用之余地!根據法律適用規則,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該規定,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只有在無具體和明確法律規定情況下始有適用之余地,本案中兩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條和第60條)誠實信用原則實屬不當!民法典對借款合同設有專章進行規定,法院審理借款合同案件,應當按照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決,引用民法典第84條關于債的定義的原則性規定,也屬法律適用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違反法律規定、民法典理論和邏輯推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