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中,買賣是供求雙方通過交易達成一致的行為。以下是一些成功買賣的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和幫助。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一
出賣人: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受人:
合同簽訂地點:
買受人: (章)
出賣人: (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供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供理人:
辦公室電話:
辦公室電話:
傳真號:
傳真號:
郵編:
郵編:
銀行帳戶:
銀行帳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xx)等有關規定,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預拌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貨數量及質量的驗收確認
1. 買賣雙方共同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標的及技術質量要求對送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的產品、數量、質量及澆筑時間等進行驗收,并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2. 出賣人運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買受人首先檢測混凝土質量,如合格,保證自貨物送達施工現場起1小時內卸貨完畢,并在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及加蓋驗收專用章;如有質量異常現象,買受人應即時通知出賣人確認核實后,買受人有權拒收并作退貨處理,所退貨物的貨款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買受人已收貨,但因買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貨單上加蓋驗收專用章,如超過2個小時,則視同買受人對此部分的數量以及質量沒有任何何異議,預拌混凝土送達施工現場,若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超過1個小時,無論是否卸貨完畢,買受人均須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并對所簽收的混凝土的質量負責,出賣人有權處置本車混凝土。
3. 買受人對澆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在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書面通知出賣人,進行核實,如有爭議,應由買受人首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可會同出賣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可會同出賣人、工程監理、政府主管質量監督部門共同分析確認發生質量異常原因,經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驗機構確認,屬于買受人澆筑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等原因,其責任由買受人承擔,屬于出賣人出廠產品質量的原因,其造成買受人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4. 買受人如認為出賣人供貨到現場澆筑的預拌混凝土的數量出現與交付驗收混凝土送貨單的數量有差異時,應當在收貨后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并根據《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xx)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貨款于10日內付清。買受人未收貨后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應視為買受人對送貨數量無異議。
5. 非因出賣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現場位置而導致供貨過程中發生的交通、環保,環衛以及相領關系等事宜致使供貨受阻,買受人應負責安排解決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條 貨款結算及支付
1. 買賣雙方約定,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買受人現場簽收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貨款結算。
2. 本合同項下的工程因非出賣人原因中途停工,導致買受人停止使用出賣人的預拌混凝土時,買受人應自停工之日起1個月內付清未結貨款。
3. 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給付貨款,出賣人可在書面通知買受人5日后,暫停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三條 合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買受人:
1. 根據施工工程進度需要,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傳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賣人提供所需預拌混凝土的標記、數量及工程澆筑部位、混凝土澆筑方式,并就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交底,以保證出賣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供貨。上述計劃給買賣雙方確認后,如買受人不能按時接收貨物,應提前12小時通知出賣人,并再次書面確認接收時間。
2. 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出賣人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送貨到施工現場后,應安排專人負責調度指揮,保證車輛及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保要求。
3. 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及照明環境,由于預拌混凝土運輸,泵送及澆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擾民或民攏問題,由買受人負責協調解決。
同甘共苦之前及時將驗收人員的名單,驗收人員的簽字以及驗收專用章的印模書面通知出賣人。驗收人員有變更的、買受人應提前7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若買受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出賣人,則預拌混凝土送貨單簽收人即為買受人指派的合同貨物簽收人。
5. 按照國家及天津市和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負責。
6. 對預拌混凝土澆筑后及時采取養護措施,混凝土澆筑后達到一定強度,方可拆模,拆模應在混凝土上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損壞、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溫過程應根據強度發展情況據實確定,底模拆除應根據結構類型、跨度和同條件試塊強度,嚴格按規范執行。承擔由于對施工澆筑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造成的損失。
出賣人:
2. 供貨前到施工現場進行勘察,同時進行技術交底,以保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順利進行。 3. 出賣人運送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后,必須服從買受人負責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買受人,提供優質服務。
4. 嚴格按照經買賣雙方確認的預拌混凝土澆筑計劃,保質、保量、按時供應預拌混凝土。如因設備臨時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時、按量供貨,應及時通知買受人,并與買受人重新確定供貨時間。
5. 接到買受人提出的應預拌混凝土數量及表現質量的書面異議后,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至第三款解決。
6. 澆筑混凝土后,向買受人提供與預拌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第四條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 以項目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 出賣人負責合同標的物的運輸,運輸終止地為買受人施工現場地面,以上運輸不包括將標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運送。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出賣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出賣人行使抗辨權維護正當權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 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買受人行使抗辯權維護正當權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其限給付貨款,視為違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按照延期付款總額,以日0.01%的比例來計算,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1. 由于國家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買賣雙方之外原因導致預拌混凝土停止供應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內用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另一方不同意變更、解除或不予以答復的視為未變更、解除,但依據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權的除外。
2. 買賣雙方連續發生多筆買賣業務的,除買受人向出賣人以書面方式明確指示并得到出賣人的同意外,買受人所支付的貨款均按照先結舊帳再結新帳的原則結算。
3. 有關本合同的傳真,函件、已簽收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及其對賬單均為本合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日期: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二
買方:重慶渝橋建筑構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賣方:重慶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充分平等友好協商,現就商品混凝土供應達成如下條款并共同遵守:
1.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價格等。
1.1上述單價包括產品送達供貨地點含入模在內的所有費用,包括產品成本(含利潤、稅金)、運雜費(含裝卸費)、保險費、協調費及所有其它費用。若需要天泵進行泵送,則泵送費按20元/方計算,不足100方,按100方計算。
1.2此單價在合同履行期間內不可以調整。
1.3上述數量為暫定量,甲方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數量增減。甲方減少數量的,不屬于違約;甲方增加數量的,乙方應按合同其他條款執行。結算以本合同第6.2條為準。
2.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至20xx年12月25日;該期限為暫定期限,甲方有權根據施工需要單方調整合同履行期限,但應提前7日通知乙方。
3.交貨時間、地點與方式。
3.1甲方于當月的26號前向乙方提供下月使用計劃,每次提前2天預報使用混凝土標號、用量、地點及時間至乙方,澆注前提前2小時正式通知乙方開盤時間。
3.2交貨地點:重慶市南川區南平鎮興湖村三組。
3.3交貨方式: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運輸。甲方在商品混凝土入模前,一切風險及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4.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
4.2混凝土有關性能指標要求: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乙方所供混凝土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學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終凝時間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驗合格。
4.3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應滿足如下要求:gb/t14902-20xx。原材料由乙方負責檢驗并對其質量負責,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材料,給甲方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及監理隨時可對其進行檢查、監督。
4.4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混凝土配合比進行生產,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甲方有權派試驗員進行監控,但甲方試驗員的監控不能減輕或免除乙方的產品和技術責任。
5.計量方式。
5.1按甲乙雙方共同簽認的憑證計算。
5.2每批次澆筑完,雙方對完成混凝土方量進行核算簽認。6.結算與付款6.1本合同無預付款。
6.2每月的25日為當月結算截止日期,甲乙雙方根據甲方檢驗合格及共同簽認的憑證計算當月混凝土實際收貨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證明、收條、欠條、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為結算、支付依據。
6.3貨款按月支付。結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并在混凝土28天強度強度符合要求后七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貨款。如發生合同糾紛,則延后至合同糾紛最終解決后30天內付清。
6.4貨款支付方式:銀行轉帳或銀行承兌匯票。
在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時,乙方充分理解甲方上級單位對金融資源管理的要求,同意接受由中鐵八局集團有限公司開具的六個月銀行承兌匯票,乙方收到此銀行承兌匯票后視同甲方已完成支付責任。乙方指定聯系人周兵,聯系方式。乙方指定收款單位名稱:重慶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開戶行:重慶市農村商業銀行南川支行。賬號:2609010120xx0002442。
6.5如甲方出現資金困難,乙方同意給予3個月的付款寬限期,在此寬期間內不視為甲方違約,且乙方不得以此為由中斷本項目貨物的供應。
7.1為乙方提供施工區域內商品混凝土運輸便道以及電、混凝土運輸車沖洗條件。7.2泵送施工時,指定泵送施工方案,組織人員,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進行。7.3甲方有權在乙方混凝土生產場地或灌注場地隨時取樣并檢驗,取樣合格的,并不免除乙方對混凝土的質量責任。
7.4運到澆注地點的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時,甲方要求按照退貨處理的,乙方不得將此批混凝土重新處理后,再送至甲方工地。
7.5及時辦理結算和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8.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按照合同約定的供貨時間按時發貨,保證施工進度和工程連續澆筑混凝土的需要,并對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質量負全責。
8.2乙方保證各種原材料的儲備充足,并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規范標準進行原材料檢驗,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同時應無條件地配合甲方對原材料質量不定期的抽檢。
8.3按混凝土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組織生產,按批量隨機取樣,檢驗其相應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澆筑后28日內向甲方報告相關資料。
8.4保證攪拌設備具備微機控制、原材料自動投料、自動計量功能,并保管相應生產的原始數據;設置汽車磅等計量器具,保證供貨數量。
8.5同一強度級別的混凝土應采取同一產地、同一顏色的集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須純凈且達到規范要求,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8.6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的法規,在生產、運輸過程中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應由乙方承擔。
8.7乙方必須做好運輸、裝卸等過程中的環境保護,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因違反規定而受到任何處罰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在貨物交付過程中,對道路、環境、人身、財產等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8.8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業主的有關要求。9.違約責任。
9.1寬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對逾期付款部分從寬限期滿的次日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利息。
9.2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混凝土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9.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或未按甲方確定的供貨時間供貨,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交貨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且甲方有權向第三方采購或部分采購物資,所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累計逾期時間超過3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9.4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使用要求,未將原材料復試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給甲方查驗,甲方有權拒絕驗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乙方應無條件承擔退貨等費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30%的違約金,并由此承擔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9.5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貨,否則甲方有權重新選擇其它供應商,乙方應承擔斷貨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9.6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須在48小時內撤走自己所有的機械設備及材料,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
9.7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經濟往來和債務糾紛均與甲方無關,乙方保證有關貨物無權屬上的瑕疵、無知識產權爭議,否則,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10.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11.人員和組織。
11.1甲方指定1名生產調度與乙方聯系。甲方聯系人為廖宇,聯系方式:;11.2乙方應有專人負責混凝土生產、前后臺聯系、試驗和計量工作。乙方聯系人為周兵,聯系方式:。
12.其他事項。
12.1本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也不得用于擔保。12.2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
12.3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執4份,乙方執2份。以下無合同正文附件:
1.物資采購廉政協議。
買方全稱:重慶渝橋建筑構件有限公司賣方全稱:重慶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南川區南平鎮興湖村三組郵編:
開戶銀行名稱:銀行賬號:聯系人: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地址:重慶市南川區西城街道辦事處長遠居委5、8社郵編:
開戶銀行名稱:銀行賬號:聯系人: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訂時間:20xx年11月28日簽訂地點:成都市青白江區。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混凝土外加劑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外加劑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粉/液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
(噸/元)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
總計__________________
價款總計(人民幣大寫):佰拾萬仟百十元角分
1.國家標準,標準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地方標準,標準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附加技術要求(見附件)。
1.交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2.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應提前______小時以(書面/電話)方式向乙方提出供貨需求;交貨完畢雙方應簽字確認。
1.甲方應在貨到48小時內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
2.經驗收不合格的外加劑,甲方有權拒收并退回乙方。
3.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1.價款的結算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磅單或簽字蓋章的對賬單。
2.價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價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供貨過程中,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乙方可中止供貨,但應提前5日通知甲方。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自應付價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按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按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承擔。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____________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補充約定與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賣方(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
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現場聯系人:____________現場聯系人: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四
xx年9月1日,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于當日立案。
該案與(xx)西鐵執字第32號案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系同一人,訴訟標的為同一標的,由于(xx)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分了兩個階段,所以申請人分了兩次向我院申請執行。承辦人將兩案合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根據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x)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于次日前往被執行人處向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該公司負責人馬均利來后,其強調外面拖欠他們公司有3200余萬元的債務,拖的公司現在經營困難,本來用于還債的錢由于沒到位,所以無法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進行了法制宣傳教育,被執行人答應一旦有貨款到賬就履行。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20萬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執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并凍結了其銀行存款,并將44萬元存款劃至法院賬戶。共計到賬66萬元。將32號案件的執行款567495.8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至此,(xx)西鐵執字第32號案強制執行終結。
對于(xx)西鐵執字第35號案的500000元執行標的,承辦人多次到被執行人處執行未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債權人民幣40萬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了履行債務通知書。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對40萬元到期債務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按通知履行義務。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決定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強制執行,次日向第三人送達了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經過對第三人的法制宣傳教育,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到期債務40萬元。承辦人隨后從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將剩余執行款及遲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計502000元。已將執行款50200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執行第三人債務執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用自己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欠債務時,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時,應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務。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法院則應進行審查,審查中異議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沒有提出異議的,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通過對以上法條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后,我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沒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筆到期債權。此案具備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首要條件。
其次,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方可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動通知第三人履行債務。本案被執行人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至此,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兩個重要條件已經達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
第三,法律規定十五日內第三人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債務的,法院有權裁定強制執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后,其在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但又不履行其債務,故法院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反映其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暫緩執行。本院合議認為法院在強制執行前已經書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時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受理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內提出了異議,則該代位執行程序終結。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此本院應繼續強制執行,對異議不做審查。
代位執行制度是民法理論中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由于這一制度具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的情況下,擴大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范圍,在判決書所確定的執行對象以外,依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從而不僅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有利于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五
訂貨單位(甲方):
供貨單位(乙方):
為確保商品混凝土按質、按量如期供應,明確雙方職責和權利,供需雙方經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gb/t14902-20__《預拌混凝土》及國家、省、市有關預拌商品砼管理規定的原則,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友好協商,達成共識,并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合同供期:20__年2月日到。
驗評定標準》gbj107。商品混凝土拌合材料:符合相應的國家規范規定要求條款。2、商品混凝土送達施工現場,如塌落度質量達不到現場要求予以退貨。
3、乙方應滿足甲方根據設計、施工方案對商品混凝土強度等級、塌落度大小,抗滲等級以及混凝土拌合材料的要求。
4、商品混凝土運送頻率應保證現場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
5、商品混凝土出廠,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每批次“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及有關資料四份交甲方存檔。
6、交貨地點混凝土的試驗工作,由甲乙雙方共同取樣,其試驗結果作為乙方出具技術試驗資料的組成部分。每工作班次,取樣次數及試塊組數應滿足規范及現場要求。乙方負責按規范提供全套預拌砼相關技術資料。
7、乙方按澆筑部位分批次交貨。甲方應提前24小時向乙方提交每批次“需貨通知書”將所需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澆筑數量、供應時間、特殊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遇特殊情況應提前6小時通知乙方。
8、車泵要求:乙方必須遵守施工現場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的條例汽車不能帶泥、遺撒,不能產生噪聲。對輸送泵要定期檢查以免出現機械事故影響生產或生安全事故。
9、商品混凝土送達施工現場,實行單車簽證收方。甲方應指派由本單位書面委托的專人按乙方“發貨單”檢驗每車混凝土方量,現場簽收。
供貨期間由于乙方操作人員安全措施不到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及一切機械事故,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所有費用。
1、結算方式:2、付款方式:第二種第一種:
按使用的混凝土數量進行結算,在前再按結算量的款,直至使用方不再用商砼時,雙方進行總體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后一個月內付至總結算金額的./,其余款項待工程審計完/內付清。第二種:
1、為乙方提供澆筑混凝土的必要條件。
3、在砼的澆筑過程中,乙方應保證砼的連續澆筑,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砼澆筑工作間歇超過兩個小時罰款1000元;因間隔時間過長造成砼出現質量問題時,所有損失均由乙方負責。4、必須保證商品砼質量,對送達現場的砼有分層、離析現象或礫石粒徑、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簽收,乙方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5、按國標、規范要求做好商品砼試驗工作,及時提供資料。
6、指派專人協助甲方做好現場商品混凝土的供應、澆筑、服從甲方現場管理。
7、乙方應提前將能滿足施工需要的車泵及相應配件送達甲方現場,并負責鋪設管道。8、乙方必須滿足甲方砼澆筑需要,若出現不能滿足要求,甲方有權更換砼廠家,同時所有剩余款,待工程結束,結算完畢后一次性付于乙方。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通過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在施工過程中,甲方若要新增混凝土強度等級和數量,只需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附件)》。
4、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完成約定事宜自行終止。
需方單位:_________(章)供方單位: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簽訂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六
買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預拌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運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混凝土的計劃數量、結算單價、供貨時間、澆筑泵送方式、澆筑工程部位、技術質量要求等內容,詳見合同附件。
第三條供貨數量及質量的驗收確認。
1.甲乙雙方共同依據國家、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對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數量、質量及澆筑時間等內容進行驗收,并簽字確認。
2.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如與發貨單載明的數量有差異時,甲方應即時通知乙方核實;雙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真實數量確認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
3.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經甲方表觀檢驗如有質量異常現象的,甲方應即時通知乙方進行核實,經核實后甲方有權作退貨處理,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甲方對澆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現象的,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核實;如有爭議,雙方應會同工程監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認責任,并提出書面責任處理意見。屬于甲方澆筑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原因,責任由甲方承擔;屬于產品質量責任的,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甲方應及時組織安排澆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責任致使運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停留時間過長造成坍落度損失或產品失效報廢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價款結算及支付。
1.甲乙雙方應在乙方對每一工程澆筑部位履行完畢供貨義務之日起45日內辦理完畢價款結算確認手續。
2.甲乙雙方約定,對用于工程結構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辦理價款結算確認手續。
(1)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甲方現場驗收簽認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價款結算。
(2)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工程澆筑部位施工圖預算量(含損耗)辦理價款結算,計算施工圖預算量執行20xx《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在供貨前甲方應向乙方及時提供一套完整的澆筑部位施工圖紙及相應工程變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致使雙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數量發生爭議時,或甲方逾期不與乙方辦理結算確認手續的,雙方應按第(1)種方式結算。
3.對混凝土砂漿、基礎樁、墊層、防水保護層、施工現場路面、臨設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結構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約定的單價和甲方現場驗收簽認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結算。
4.價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導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時,甲方應自停工之日起3個月內付清未結價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給付價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后暫停供應混凝土。
第五條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根據工程進度需要,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標號、數量及工程澆筑部位、混凝土澆筑方式,并對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交底,以保證乙方有足夠的供貨準備時間。
(2)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并應安排專人負責調度指揮,保證乙方車輛及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保要求。
(3)應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及照明環境,作業現場由于混凝土運輸攪拌、泵送及澆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擾民或民擾問題,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4)應指派專人(提前24小時將名單書面通知乙方)負責對運送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內容進行驗收簽認。
(5)應遵守國家、北京市和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6)應承擔對施工澆筑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造成的損失。
2.乙方義務。
(1)供貨前應到施工現場實地勘察并進行技術交底。
(2)乙方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后,應當服從甲方負責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甲方,提供優質服務。
(3)應嚴格按照甲方申請的混凝土澆筑計劃,保質、保量、及時供應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數量及表觀質量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解決。
(5)澆筑混凝土前后,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與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自應付價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按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附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應按照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編號:____________。
澆筑部位:_________________。
項目:_________________。
混凝土強度等級:_________________。
計劃數量(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
澆筑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供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
技術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水泥品種:_________________。
外加劑品種:_________________。
結算單價(元/m3):_________________。
汽車泵泵費:_________________。
地泵泵費:_________________。
外加劑費:_________________。
冬施期冬施費: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標gb/t14902-_________《預拌混凝土》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一事,特訂立本合同。
1、建設單位:_________
2、施工單位:_________
3、工程名稱:_________
4、供貨地點:乙方澆筑施工現場
5、運輸方式:由甲方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運至乙方施工現場
6、運輸距離:_________公里
7、泵送方式:根據乙方需要提供
8、原材料供應:甲方自購
由乙方提供混凝土生產通知單,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混凝土生產通知單所注明的技術要求安排生產任務。
1、商品混凝土的價格
2、機械使用費
3、本合同各種混凝土數量合_________m3,混凝土價款約_________萬元。(最終以實際發生量計算)
4、上述混凝土數量及價款以乙方或其指派的出具的收條、發貨單或對賬單為準。
5、如遇市場發生變化需對價格進行調整,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價款結算及支付_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雙方共同依據gb14902-_________,《預拌混凝土》、gb50204-_________《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以及gbj107-8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技術質量要求對送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的數量、質量及澆筑時間等進行簽字確認驗收并作為結算依據。
2、甲方混凝土出廠前,需方可以派人至甲方逐車監磅確認數量,每車混凝土運至施工現場時,乙方可以指定專人簽字驗收。
3、混凝土實際結算數量以乙方監磅人員或施工現場專人簽收的單據為準。以甲方混凝土配比設計容重計算混凝土方量。
4、甲方供貨到現場澆筑的混凝土如出現數量與交付驗收混凝土發貨單的數量有差異時,乙方必須在48小時內通知甲方核實確認,并以書面形式提出真實數量的確認結果作為價款結算有效依據。
5、甲方供貨到現場澆筑的混凝土經乙方表觀檢驗如有質量異常現象,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核實后,可做退貨處理。
6、乙方澆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在發現時24小時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進行核實,如有爭議,應由雙方組織并會同工程監理、政府主管、質量監督部門共同分析發生質量異常原因的責任,提出書面責任處理意見。屬于乙方澆筑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等原因,其責任由乙方承擔;屬于甲方出廠產品質量責任原因的,其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運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乙方必須保證90分鐘內組織安排澆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因乙方的原因,超時(每超30分鐘加50元超時費依此類推)或致使運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停留時間過長造成的混凝土坍落度損失或產品質量失效報廢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供貨前根據乙方要求到施工現場進行勘察的同時進行技術交底,以保證混凝土供應的順利進行。
(2)甲方運輸車輛及隨機人員進入現場后,必須服從乙方責任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乙方,提供優質服務。
(3)嚴格按照乙方申請的混凝土澆筑計劃,保質、保量、按時供應混凝土。
(4)乙方對現場的混凝土數量及表觀質量有異議時,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時采取措施。
(5)澆筑混凝土后,向乙方提供批次相應的歸檔資料。
(6)混凝土澆筑后如產生混凝土異常及質量等問題,應由雙方共同調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如因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延遲澆筑、澆筑方法不合理、養護不到位等施工因素致使混凝土產生質量問題,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混凝土質量問題,其責任由甲方負責。
(7)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產或整頓,及時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采取應急措施。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根據施工工程的進度需要,應提前24小時以內以書面的方式向甲方通知所需混凝土的標號、數量及工程澆筑部位、混凝土澆筑方式、合同技術質量要求等,以保證甲方有足夠的供貨時間、計劃準備。
(2)應保證現場場地的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甲方混凝土運輸車輛到達施工現場后,應安排專人負責調度指揮,保證車輛及隨機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保要求。
(3)負責免費提供現場作業用水、照明環境及因泵送使用的動力電。
(4)作業現場由于混凝土的運輸、攪拌、泵送、澆筑等原因引起的擾民或民擾的問題,有乙方負責解決。
(5)指派專人負責對運送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運輸發貨單所列項目進行驗收簽認。
(6)按照國家及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外加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問題有乙方負責。
(7)承擔由于對施工澆筑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所造成的損失。
(8)對澆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的養護負責。
(9)負責泵管的安裝、清洗、拆除及泵管的堵塞處理,負責泵送機具的保管。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拖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本合同以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由甲方所在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1、如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付款或甲方推薦貨款逾期,甲方有權留置乙方使用甲方混凝土完成的建筑物。
2、如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付款,經甲方合理催告后仍不付款,甲方可以選擇向與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主張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3、乙方提供的混凝土生產通知單及發貨單位為合同有效組合部分。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漯河市區外,交通、運管等路面運輸問題由乙方負責協調,交通個人違章、交通事故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八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購事項進行協商,達成并簽訂如下合同條款,由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的主體資格。
1.甲方。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號:
稅務登記證號:
1.1.乙方。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
第二條工程概況。
2.工程名稱:
2.2工程地址:
2.3建設單位:
2.4結構形式:
2.5建筑面積:
2.6總高度:
2.7運距:
第三條商品混凝土價格和計量。
3.2合同總量和總價款:
3.2.合同總數量暫定為m3;。
3.2.2合同總價款暫定為元。
3.3計量:結算數量依據施工圖紙及變更簽證計算,不扣減鋼筋,混凝土用量損耗已包含在上述3.款單價內。乙方承諾免費為甲方硬化施工現場內道路提供相應強度等級的混凝土。
第四條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認定。
4.混凝土的質量執行《預拌混凝土》gbt4902-xx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約人:
單位地址:電話:開戶行:銀行賬號:
簽訂日期:年月日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九
買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混凝土外加劑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外加劑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
外加劑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粉/液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
(噸/元)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
總計__________________。
價款總計(人民幣大寫):佰拾萬仟百十元角分。
第二條外加劑應符合下列第項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2.北京市地方標準,標準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附加技術要求(見附件)。
第三條計量方法。
第四條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交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2.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應提前______小時以(書面/電話)方式向乙方提出供貨需求交貨完畢雙方應簽字確認。
第六條驗收方法。
1.甲方應在貨到48小時內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
2.經驗收不合格的外加劑,甲方有權拒收并退回乙方。
3.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條價款結算及支付。
1.價款的結算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磅單或簽字蓋章的對賬單。
2.價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價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供貨過程中,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乙方可中止供貨,但應提前5日通知甲方。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自應付價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按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按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承擔。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____________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賣方(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現場聯系人:____________現場聯系人:__________。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
原告滄州市興濟動物藥廠。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設備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設計制作干燥設備一套;在合同書中雙方明確約定被告負責在原告處現場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廠里完成);合同價款為69.98萬元。該合同簽訂前,被告已經先期選派技術員到原告處進行了實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據原告生產工藝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號《發酵物噴霧干燥設備機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被吸收為合同附件。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總計支付價款56.71萬元。被告也按約定在原告處施工,并于3月14日將設備制作安裝完畢。但是一經試車,發現該設備不能滿足生產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術人員現場考察設備調試安裝情況,并制定多個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顯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張賽鋼副總經理帶隊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處,雙方共同對該設備進行分析論證,最終達成包括該設備“達不到合同設計標準”、“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等內容的共識。之后,被告終止了對設備的調試,雙方就解除合同、退還價款、賠償損失等問題產生爭執。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還價款56.71萬元和賠償直接損失40萬元的要求提起訴訟。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青民初字第260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價款的訴訟請示,被告方認可因其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對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31萬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貨款56.71萬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畢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設備(以被告提交證據圖紙為準),被告拆除其設備時不得對其它部件或輔助設施進行破壞、毀損;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將設備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權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賠償直接損失31萬元及其它拆除費用的權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將其設備完全拆除清理完畢,原告放棄主張31萬元直接損失的權利。雙方簽收調解書后,雖然被告按約定給付貨款56.71萬元,但是卻未能如期對設備進行拆除,按調解書的.約定,被告應該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1萬元及相關拆除費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設備機組是原告擬投產生產線主要的、必需的組成部分,因該設備質量不合格,致使整條生產線始終未能投產,不僅占用大量資金,而且為原告造成重大可預期利益損失。按照《合同法》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就該項損失給予賠償。因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故原告就以上兩項損失一并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1萬元及相關拆除費用9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其它經濟損失158萬元。以上合計198萬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損失。損失從性質上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被告對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是明確無疑的,只要能夠提供損失的證據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間接損失賠償的要求,間接損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預期的利益,又稱為可得利益損失。
三、《合同法》條文。
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一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二
需求方:_____(簡稱甲方)。
供應方:_____(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為規范預拌混凝土購銷行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技術經濟責任,保證工程正常進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工程名稱:_____。
交貨地點(工程地址):_____。
二、供砼攪拌站(公司)名稱: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三、預拌混凝土的供應要求及價格:
1、一般情況:。
泵送按合肥市當月信息價下浮個點,非泵送砼在當月實際交易價的基礎下浮10%,再減20元/m?。
2、約定事項:。
s6抗滲加10元/m2;s8抗滲加15元/m2;s10抗滲加18元/m?防凍劑加10元/m2;早強劑加10元/m2;細石砼加10元/m2;膨脹劑加10元/m2;如需抗裂纖維由甲方提供。乙方收加工費2元/m2。
四、預拌混凝土方量結算:
1、混凝土供應量以圖紙含量進行結算。
2、甲方必須在每次供應后一周內確認供應量,在每月30日確認當月混凝土供應總金額。甲方未在上述時間確認乙方的混凝土供應量和混凝土供應金額,則認為同意按乙方的隨車小票計算混凝土供應量。
需購方在澆筑混凝土5000m2時結算一次且付貨款的70%;余款在混凝土主體結構封頂后一個月內一次結清。二次結構、屋面、樓地面等累計達20m3時結算一次且付貨款的70%;余款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一次結清。甲方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支付混凝土貨款,乙方有權停止供應混凝土,同時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六、技術要求:
1、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國家標準范圍內的`技術要求供應,高于國家標準的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2、為確保質量,乙方為同一工程同一部位提供的預拌混凝土,使用的配合比基本相同,并使用同一品種規格的原材料。
3、凡一次澆搗大體積(3000m?及以上)或特殊預拌混凝土澆筑甲方應在十五天前向乙方提供混凝土的各項技術要求,乙方以此編制混凝土生產供應組織方案,此方案必須經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4、甲方應按國家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混凝土養護工作。
5、甲方必須按預拌混凝土規范要求,進行混凝土試塊制作和標準養護,與之相關人員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并持證上崗。
6、乙方有權在混凝土供應及養護期間,隨時對施工現場用于強度評定混凝土試塊的制作、養護等情況進行隨訪,如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乙方書面通知甲方,雙方確認后,乙方將不承擔所涉及試件達不到評定要求而引起的責任和一切要求。之前所發生的量按此次單車計量為準。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2、在預拌混凝土的供應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果更改約定的重要技術數據,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須出具有效書面憑證。
3、預拌混凝土澆筑后,甲方如發現質量等問題,應在三天內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及時協商分析解決,并及時上報有關質監部門,所產生的一切因砼質量問題引起的返工等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如合同一方或雙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并參照合同法有關條款。甲方未按時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按日萬分之計算,并承擔乙方為實現責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保全費、乙方聘請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得,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在澆筑商品混凝土的前24小時內,應書面形式或電話預約形式向乙方申報供料計劃,以使乙方合理安排生產,確保預拌混凝土的按時供應。
2、甲方應做好澆筑混凝土前的一切組織準備工作(如:道路堅實暢通,用水、照明齊全等),以及供料期間的現場指揮和安全工作,為乙方能順利、及時、優質完成混凝土澆筑提供便利條件。
3、甲方在混凝土澆筑接近結束前,尚需澆筑的混凝土量,否則造成后果由甲方負責。
4、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供貨要求,根據國家、本行業混凝土標準和有關規定,組織生產供應混凝土,做到保質保量,并按規定向甲方提供相關的混凝土技術資料。
5、乙方應做好混凝土出廠檢驗工作,甲方在乙方混凝土運抵澆筑現場后,應及時做好相應的驗收工作,如出現問題,應立即通知乙方協商解決。
6、乙方在組織生產供應混凝土過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而不能繼續正常供應時,須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造成后果由乙方負責。
7、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時,免除雙方違約責任。
8、當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價格波動時,乙方有權可根據_____與上月相比增加或減少_____%進行混凝土單價調整。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法人章或合同專用印章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十二、甲方必須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供相關部門查驗及存檔。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貳份,備案存檔貳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三
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6月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6月1日暫計至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票。
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傳真函,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發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授權書、品質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東公司向被告追收貨款,正東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貨款時,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應授權書,被告已將所欠原告的相應貨款支付給正東公司,原告認為授權書并沒有明確授權貨款由正東公司收取,而被告將貨款交付給正東公司,正東公司并沒有把貨款交付給原告,因此,被告仍然應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但是,原告在其開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表示正東公司全權代表原告向被告討貨款,該授權書并沒有表示所追討的貨款必須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發出的傳真函中也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以上授權書及傳真函均中原告沒有明確限定貨款必須交付給原告而不應交付給正東公司,正東公司依原告的授權書及傳真函的授權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貨款,并沒有超出原告的授權范圍,至于正東公司是否將所收取被告的貨款交付給原告,應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徑與正東公司解決,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張權利。但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至于被告主張的貨物品質問題,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額貨款,因此,被告主張的貨物品質問題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四
代理人就華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6月30日人民法院訴我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如下答辯:
一、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鋼材購銷合同》第十條約定的結算方式,墊資單價與不墊資單價有顯著的差別,墊資單價為網上價+248元/噸(合理利潤+墊資利息),非墊資單價為網上價+176元/噸(合理利潤),兩者每噸相差72元。這說明,墊資行為不是免費的午餐,原告通過墊資獲取到了超額的利潤,這種利潤,遠遠高于同期同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按照通常情況簽訂合同,應當對墊資款與非墊資款這兩種行為作出區分,即墊資部分為利潤+墊資利息,非墊資部分僅存在利潤就可以了,這最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作這樣的區分,把兩者完全混同起來,不僅兩個月的墊資款按網上價+248元/噸結算,而且未墊資部分也按網上價+248元/噸結算,明顯有悖于公平和誠信原則。這說明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資金緊張或困難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個違約行為,只能承擔一個違約責任,即一事不兩罰,這是一般的違約責任承擔原則。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僅通過墊資行為獲取了超額利潤,而且通過兩個違約條款,即第十條第五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重復計算了對被告違約行為的賠償數額,這明顯違反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失功能的原則。而反觀該合同對原告的違約責任約定,僅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中作出了約定,這個約定,正好與對被告違約行為的約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相對應,即原告的權利是被告的義務,反之也然。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該合同重復對被告的違約行為進行了約定,原告通過這種方法,將獲得不當得利,明顯不當,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更為重要的是,法律責任的形式不是當事人可以任意確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決定了該部門法律責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門的種種責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
而該合同對滯納金的約定,明顯有悖于法律的規定。從《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未見到有哪個條款,將滯納金規定為一種責任方式,因此,這種當事人自已任意創設的責任,有違法律規定,根本無效。這就好比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違約,需將手指剁給另一方一樣,決無一點合法性,理應不受法律的保護。
事實上,滯納金是因逾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逾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于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滯納金則是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正是由于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因此原告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不能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四、被告認為,拋開該合同中對滯納金的無效約定不說,單就對未付款5%的違約金約定也過高,明顯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墊資的合同單價中已獲得了超額利潤,因此,在違約部分中,不應再獲取額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削減。
綜上所述,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的滯納金約定條款無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額的3%計算違約金數額支付原告。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五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合同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二、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三、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五、拍賣糾紛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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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0年6月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01年6月1日暫計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票。
2002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傳真函,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發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授權書、品質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實用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范文(16篇)篇十六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購事項進行協商,達成并簽訂如下合同條款,由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的主體資格。
1.1甲方。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號:
稅務登記證號:
1.2乙方。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
第二條工程概況。
2.1工程名稱:
2.2工程地址:
2.3建設單位:
2.4結構形式:
2.5建筑面積:
2.6總高度:
2.7運距:
第三條商品混凝土價格和計量。
3.2合同總量和總價款:
3.2.1合同總數量暫定為m3;。
3.2.2合同總價款暫定為元。
3.3計量:結算數量依據施工圖紙及變更簽證計算,不扣減鋼筋,混凝土用量損耗已包含在上述3.1款單價內。乙方承諾免費為甲方硬化施工現場內道路提供相應強度等級的混凝土。
第四條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認定。
4.2混凝土的強度試驗結果評定執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
4.3混凝土抗滲等級、坍落度和強度等級以甲方《預拌混凝土委托書》為依據。
4.4甲方對澆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現象的,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雙方進行技術處理。若有爭議,應委托銅川市質檢站進行鑒定,確定質量責任,雙方按確定結果承擔各自責任。
第五條原材料控制。
5.1水泥選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強度等級不低于42.5,初凝時間不小于45分鐘,終凝時間不大于10小時,水泥的其它化學指標、物理性能指標均應滿足國家《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xx要求。水泥的用量要達到規范規定的標準。
乙方必須提供水泥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以及復試報告。
5.6甲方有權隨時到乙方單位對乙方采購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預拌過程進行檢查,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建設監理單位的檢查,對甲方和建設監理單位提出的問題應擬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隱患,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混凝土預拌和運輸。
6.1混凝土拌合必須均勻、顏色一致,不不得有離析和泌水現象;。
6.3混凝土的運送頻率(供料速度)應保證施工現場需要,確保混凝土澆筑的連續性,乙方應提供保證混凝土按時到達施工現場的應急預案給甲方,經確認后實施。
第七條質量檢驗。
7.3甲方負責交貨檢驗,檢驗由監理單位主持,建設單位和甲乙雙方共同參加;。
7.5混凝土塌落度檢驗合格后,甲乙雙方和建設監理單位共同取樣,由甲方按規范做試塊并負責進行標養。試塊標養28天,送銅川市質監站進行試壓并出具評定報告,評定結果作為檢驗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據。若評定為不合格,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八條交貨及簽收。
8.2混凝土運至施工現場開始澆筑時,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8.5混凝土進場時應隨車附帶開盤鑒定和出廠質量證明等,并加蓋乙方印章。
第九條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2支付節點及比例:
9.2.1基礎至0米,乙方出具收據后14日內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9.2.2此后,每八層封頂,乙方出具收據后14日內支付當期已完工程量的70%;。
9.2.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額發票后56日內結清余款;。
9.2.5乙方提交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當期已完成混凝土量結算單、檢驗合格的混凝土強度檢驗報告等。
9.3結算:
9.3.1主體封頂后3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完整技術資料:
(1)預拌混凝土出場質量證明書;。
(2)水泥的合格證及檢測報告;。
(3)外加劑、摻和料的合格證及檢測報告;。
(4)砂石料的檢測報告;。
(6)按規定提供抗壓、抗滲檢驗報告。
8.3.2主體封頂后7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結算資料;。
8.3.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技術和結算資料后,14日內審核完畢或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條雙方的責任及權利。
10.1甲方責任及權利。
10.1.2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照明;、解決作業現場由于混凝土運輸、泵送及澆注等原因引起的擾民或民擾問題。
10.1.4乙方原因不能按時供應混凝土,甲方可通過其它渠道購進本次需要的混凝土。
10.2乙方責任及權利。
10.2.5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當地村民的關系協調,并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3乙方不能按時供應混凝土,也不按約定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不能按時澆筑混凝土超過2小時,乙方應按本次需要混凝土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停窩工損失。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因解釋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約定向西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3.1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由雙方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13.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本合同正文共6頁。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