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一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關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二
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設計: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定后_____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履約保證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收據,否則承租人有權順延履約保證金支付時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提前終止、解除或屆滿)時,承租人可用履約保證金抵付臨近合同終止日相應月份的租金,直至數額為零。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時,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票。當承租人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房租費以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約保證金進行抵扣,但應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費用。
租房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條款的適用問題: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后約定的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定體現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產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三
一、定義
1、“供方”指樂和琴弓坊;
3、“銷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產品或服務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動包含本條款的所有條件。
二、 合同成立
b、 供方書面或口頭接受,并產品裝運時。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時,必須服從本條款。本條款構成代理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約束。
三、 定單、價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在報價單規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頭報價或沒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單的有效期,僅截至作出報價的當日24時為止。
2、 產品或服務的最終價格、付款條件和配在銷售合同內書明,所有
的價格均為福州fob價。
3、 除非供方已明確書明付款條件,否則產品或服務的全部貨款應在產品或服務實際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項付清前,供方有權暫停或取消交付產品或服務。對供方已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權利。
四、 交付
1、供方應在交付期內將產品交付給需方指定的處于交付地點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點和交付期均應在銷售合同書明確指定,并經供方同意。
五、 產品的接受
產品送達交付地點并經指定人士簽收,或在無指定人士的情況下,供方可同意需方憑企業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收貨,產品的交付已告結束,即視為已獲需方接受。
六、 責任
1、供方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它文件和資料的打螢⑹樾椿蚱淥的錯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對此類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與賠償。
七、 管轄法律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與本條款有關的爭議應盡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無法經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八、 一般規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經簽字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后方能生效。
買賣合同的風險承擔,是指買賣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分配給當事人哪一方承擔。注意:這里的風險指的是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貨物毀損、滅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承擔的規則是: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例:甲乙二人買賣一臺電視,約定2007年11月22日由甲將電視機交付給乙,結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里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倒塌,將電視砸壞,最后甲無法交付電視——這就是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自己承擔,因為標的物尚未交付。如果反過來,甲于22日按時交付,但是11月23日乙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將電視砸壞,則電視被砸壞的風險是由乙承擔的,因為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了。
不過,這里應該注意,以上舉例中的風險承擔只是一般規則,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規定和當事人的另行約定來辦。
第一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舉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1號給甲打電話稱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號無法及時返回接收電視機,之后在23號甲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電視機被砸壞;則此時電視機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乙承擔,因為乙違反了約定,應該從違反約定之日(也就是22號)起承擔風險,即使電視機并沒有實際交付,但風險責任的承擔也是跟甲也無關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舉例:宏大公司將一批服裝交給平安運輸公司進行運輸,目的地是a地。在運輸途中,平安運輸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說別往a地運了,直接運到b地交給盛遠公司就可以了——這就屬于出賣人(宏大公司)出賣交由承運人(平安運輸公司)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應該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遠公司關于買賣服裝的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盛遠公司)承擔。
舉例
? 由甲自由決定。
舉例
? 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系并委托某汽車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機劉某駕駛。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乙公司應向誰要求承擔損失?(甲公司、丙、劉某、汽車運輸公司)
舉例
? a.有償合同 b.無償合同 c.單務合同 d雙務合同
舉例
舉例
? 2001年3月1號,某超市想要購進一批毛巾,于是向幾家毛巾廠發出電報,稱:本超市欲購進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請附圖樣與說明,我商場將派人前往洽談購買事宜。于是有幾家毛巾廠都回電,稱自己滿足該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圖樣與說明。其中一家毛巾廠甲廠寄送了圖樣和說明后,又送了100條毛巾到該超市,超市看貨后不滿意,于是決定不購買甲廠的毛巾。甲廠認為超市發出的是要約,他送毛巾的行為是承諾,合同因為承諾而生效。超市拒絕購買是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超市認為他的發出電報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超市不受該行為約束。
四天后到達該書店。但3月10日,由于學校收到駐地某軍隊捐贈的2000冊圖書,決定不再購買其他圖書了,就立即通過電報向乙書店表示撤回要約。但由于電報在途中受到意外事故的阻隔,3月12日才到達書店。此時書店不僅已經將承諾信件發出而且已經將圖書運出。書店立即將此情況通知了學校,學校認為自己已經通過電報表示對先前作出的要約的否定,至于電報延遲完全是由于學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書店的行為應當自己負責。書店不服,告到了法院。
分析:本案是本關于要約的生效時間問題
案例中3月12日學校的要約到達書店,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故此時該要約就已經生效。對于生效的要約,要約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隨便取消該要約。雖然事實上,學校已經通過電報撤回該要約,但因電報沒有及時到達受要約人,不能使受要約人及時了解這一情況而不能產生效力。因此,學校的要約是已經生效的要約。加之,學校的要約表明書店在表示承諾的同時開始履行合同,書店已經在要約生效后作出了承諾并進一步通過行為表明了自己的承諾,因此,書店的承諾是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有效承諾,因此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學校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某公司準備建一棟辦公大樓,于7月5日向某建筑公司發出一份書面要約,并在要約中聲明:“本要約中所規定的價格和其他條件在8月31日之內前有效。”但由于公司財政發生變化,公司認為原來對辦公大樓的預算應該取消,于是又于當月的18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而此時建筑公司正積極為履行合同作準備,接到通知后,經研究認為,如果該公司撤銷要約將給本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于19日發出承諾的通知,并明確表示不同意其撤銷要約。該公司對之卻采取置之不理的態度。無奈建筑公司訴至法院。
分析:
? 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務館一樓營業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樓辦公用房1800平方米,并在《房屋租賃協議》第5條中寫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購買上述房產,辦公用房(二、三、四層)按每平方米2800元計價,一樓150平方米營業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計價。”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稱《房屋租賃協議》第5條系其向乙公司發出的出售商務館的要約,現聲明撤銷該要約。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協議》,并明確表達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商務館二、三、四層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一樓150平方米營業用房的意思。但甲公司認為,《房屋租賃協議》第5條要約已經撤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絕將房屋按上述價格賣給乙公司。
合同的案例分析篇四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五
;案例分析
某建設單位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組織某建設項目全過程總承包 (即 epc 模式)的公開招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和建設單位要求, 該工程工期定為兩年, 考慮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決定該工程在基本方 案確定后即開始招標,確定的招標程序如下:
(1)成立該工程招標領導機構。
(2)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3)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報名參加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將結果通知合格的申請投 標人。
(5)向所有獲得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6)召開投標預備會。
(7)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8)建立評標組織,制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9)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10)組織評標。
(11)與合格的投標者進行質疑澄清。
(12)決定中標單位。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14)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問題
指出上招標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處。
該工程共有7家投標人投標,在開標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
(1) 其中1家投標人的投標書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密封和 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經招標人認定,該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2) 其中1家投標人提供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是復印件,經招 標人認定,該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3) 開標人發現剩余的5家投標人中,有1家韻投標報價與標底價 格相差較大,經現場商議,也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指明以上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原因。
假設該工程有效標書經評標專家的評審,其中 a、b、c三家投標 單位投標方案的有關參數,見下表:(各投標方案有關參數)
投標方案
建設期費用支出/萬元
項目運營
期 /年
項目運營期的年運營成本/萬
元
工程報廢時的殘
值回收/萬元
第1年末
第2年末
a
250
240
15
25
10
b
300
330
20
10
20
c
c
240
240
15
15
20
若基準折現率為10%,且已知a方案壽命期年費用為72.40萬元;
b方案壽命期年費用為69.93萬元。按計算c方案壽命期年費用,并
利用年費用指標對三個投標方案的優劣進行排序(小數點后保留兩 位)。
建設單位從建設項目投資控制角度考慮,傾向于采用固定總價合 同。固定總價合同具有什么特點?
答案
問題 1
(1)(2)有不妥之處, 應首先向招標投標辦事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 再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告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審定。
(5)有不妥之處。不是向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文件,應該是分發給各 投標單位,還要設計樣圖、技術資料等。
(7)有不妥之處。應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考察,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11)有不妥之處。無該項。
問題 2
答案 1
(1)正確。
原因:招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招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開 包裝,加貼封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加蓋投標人單位章,投標 文件的封套上應上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未。按要求密 封和加寫標記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給予受理。
(2)正確。
原因: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印鑒或者簽字齊全,如投標人 授權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印鑒或者簽字齊全,并提供合 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3)錯誤。
原因:為了便于招標人控制投資、 防止宏泰標價和不正當競爭, 一般工程招標設有標底,并以此確定有效范圍。各投標人報價 與標底比較,以標底價 +5% (含 5%)為基準,低于其價格的 投標價為有效報價,高于其價格的為無效投標,不再進入下個 階段的評審程序。題目中并無說明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于 5%, 而就定為無效投標報價是錯誤的。
答案2
第(1)的處理是正確的,投標書必須密封和加蓋企業法人印章;
第(2)的處理是正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必須是原件; 第(3)的處理是不正確的,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有較大差異不能作 為判定是否為無效投標的依據。
【答案解析】:(1)、(2)
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 得進入評標: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投標文件申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
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 有效的委托書(原件)
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教材 p151、152
(3)作為廢標的情形是是否低于成本價,而不是標底價。
(《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教材 p152
問題3
c方案年費用
acc二[240 /1.1+240 /1.12+15 x (1.115-1 )/( 0.1 x1.115 ) x1.1-2-20 /1.117] x0.1 x.117 /(1.117-1 ) =63.18 萬元 由以上計算結果可知:
c方案的年費用最低,為最優方案,其次是 b方案,a方案的費用最高,在三個方案中是最差的問題4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2、 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3、 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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