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借款合同糾紛篇一
民事上訴狀范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李對上述
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借款合同糾紛篇二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縣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借款合同糾紛篇三
2、 借款主體資格: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貸(除企業跟企業之間的外,有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皆為民間借貸,一般認定為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有如下幾種情形:×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的)
3、 關于企業之間的借款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 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5、 增列當事人問題:根據省高院處理銀行借貸糾紛案件的實施意見,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債務人或保證人的上級主管單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作共同被告:×債務人或擔保人經營期滿,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吊銷、解散后,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雖經營期限未滿,但已停止經營活動達一年以上,未辦理注銷手續,也未進行財產清理(但對債務人,擔保人是否停止經營活動,銀行負有舉證責任。搬離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為認定停止經營的唯一依據),(當然,如果上級單位主體資格也滅失的話,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單位、開辦人或投資人負責清理該法人的財產,以該法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這部分案件應該單列一個訴訟請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問題需要探討?
1、 級別管轄(略)
2、 地域管轄:民訴法規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該點有爭議,因為銀行有開設帳戶的問題,還款時銀行是接受給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4、 有否其他問題需要探討?
1、 普通時效
2、 特殊情況注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但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相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證的時效:×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剛才講到的保證期間屆滿在催款通知上簽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證合同的,無需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任何一個案件(不僅僅是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都要緊緊把握好這四個方面的因素,只要這四個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師在辦案方面,起碼不會犯大錯,所以這點要謹記!
3、罰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按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執行,2019年以前,是日萬分之二點一,2019年公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個人認為,如果合同有約定利率,就按該利率加30-50%,沒有的話就按基準利率,我個人操作一般是參照這個按基準利率加收50%計算,在利率高的情況下是比萬分之二點一高的。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被確認無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繳的,但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和1999 年下發的《關于審理幾類金融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企業之間的無效借貸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出借人的利息損失。這與最高人民法院1990 年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的處理這類案件只返還本金,出借人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繳的規定有所區別,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如法院行使釋明權后的變更訴請),應當同時主張利息的。
1、未辦理抵押登記問題: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張優先受償權,
擔保法生效前保證期間如何明確: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使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以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逾期不主張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2、抵押、保證并列問題: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擔保或保證問題的,必須同時主張抵押擔保責任和保證責任,因為債權的受償有先后問題,如果你放棄抵押物擔保,有可能導致保證的免除。
擬訂起訴材料中應注意的問題:
1、 當事人:應盡量將所有違約方和應當承擔義務的主體列為當事人,避免遺漏,比如在抵押擔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沒有加入的債務承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轉讓,有無第三方單方承諾等都需注意。
3、 作為原告來說,訴訟請求中必須明確利息違約金的計算,避免被告以訴訟程序拖時間。
4、 事由方面:力求只寫基本事實,對有爭議的事實,盡量一筆帶過,另外,盡量避免寫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款。
(2019)威環民二初字第628號
原告苗迎陽,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漢族,威海市慧緣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威海市環翠區文化東路4號。
委托代理人王傳福,威海市慧緣擔保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成娟,威海市慧緣擔保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路153號。
法定代表人董新禮,經理。
被告董新禮,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古寨東路308號樓402室。
原告苗迎陽與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董新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迎陽之委托代理人王傳福、王成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經本院傳喚,被告董新禮經本院公告傳喚,均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苗迎陽訴稱, 2019年4月30日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用信用證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貸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至2019年4月30日屆滿,山東慧緣擔保有限公司為其向銀行作了連帶責任保證。由于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與其交易伙伴修改了結算方式,不能歸還銀行的貸款。為維護銀行和擔保公司的信譽,原告同意借款給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515000元,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承諾5月10日歸還10萬元,5月30日歸還415000元,被告董新禮為此作了保證。在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張返還借款,而二被告至今未返還,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借款515000元。
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
被告董新禮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證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向法庭提交2019年4月30日借款人處簽章為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處為董新禮簽字的兩份借據,其中一份的主要內容為:今收到苗迎陽先生現金人民幣伍拾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的周轉。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5月10日前后還拾萬,余款肆拾萬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還清。逾期還款,除按威海農村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間的利息外,還需按日處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為保證還款,借款人存放兩張支票在出借人苗迎陽先生處。(如5月10日不能歸還10萬元,則5月30日的還款期限約定無效,苗迎陽先生可隨時收回全部借款。)
另一份借據的主要內容為:今收到苗迎陽先生現金人民幣 壹萬伍千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的周轉。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在2019年5月30日前還清。逾期還款,除按威海農村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間的利息外,還需按日處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兩筆借款共計515000元。
原告為證明被告董新禮應當連帶承擔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借款515000元的還款責任,提交2019年5月25日承諾人處署名為董新禮的承諾書一份,其主要內容為:2019年4月30日,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向苗迎陽先生借款515000元,原答應在5月10還款10萬元,但金園制衣未能履約。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所有人,在此鄭重承諾:我保證金園制衣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前歸還全部借款,我個人愿為此保證。如果金園制衣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我愿意用我名下的所有財產為這筆借款作擔保。
在借款債務的履行期屆滿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張返還借款,但二被告均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于2019年6月6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以上事實,有書證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交2019年4月30日兩份加蓋有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署名為被告董新禮的借據,在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對證據提出書面質證意見的情況下,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應認定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簽署借條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確實存在。故應認定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理應完全履行合同。
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借款至2019年5月30日屆滿,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理應在借款履行期屆滿后返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515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應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董新禮連帶承擔返還借款515000元的責任,本院認為,原告提交2019年5月25日署名為被告董新禮的承諾書,應認定被告董新禮簽署承諾書向原告保證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按期還款的事實確實存在。故應認定雙方存在借款保證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理應完全履行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即本案的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債權人即本案的原告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即本案的被告董新禮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從被告董新禮簽署的承諾書中可以看出,其是為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部借款515000元所作的保證;因雙方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間,按擔保法規定,被告董新禮應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而原告于保證期間已提起訴訟,即已主張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新禮連帶承擔償還借款515000元的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應予以支持。被告董新禮承擔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追償。
一、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苗迎陽借款本金515000元;
二、被告董新禮連帶承擔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苗迎陽借款本金515000元的付款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向被告威海金園制衣有限公司追償。
本判決于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75元,訴訟保全費3095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負擔。
本判決于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燕 春
審 判 員 陶 小 琳
代理審判員 王 小 平
二○○八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云 飛
借款合同糾紛篇四
借款方: (乙方)
保證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經三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人民幣叁百萬元整。
,不隨國家利率變化,月利息為百分之十。
1、借款時間共三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出借方將于 年 月 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 年 月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現金或者銀行支票形式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10%違約金。
第六條 借貸及保證人三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借款方如發生足以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應在該事項發生后三日內通知出借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三)保證人義務
1、監督借款方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監督借款方按時還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時還款付息,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
電話:
簽約日期:
1.民間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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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特點及原因分析
6.轉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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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篇五
上訴人 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 縣 鄉 村。
法定代表人 ,主任。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縣 鄉 村。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縣 鄉 村。
被上訴人 縣 鄉 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路 ,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 )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或者發回 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該案審理中,二被上訴人薛 和薛 y辯稱所訴貸款屬實,但款項用于被上訴人 村委會,一審法院遂追加村委會為被告參加訴訟。村委會提供的證據系單獨的一頁帳頁復印件,該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規則關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頁單獨帳頁而不是整個帳本非常容易偽造。此外,該帳頁僅能夠證明村委會為被上訴人償還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辯稱的事實。眾所周知,農村稅費改革后,村委會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三被上訴人之間明顯屬于互相串通惡意逃廢農村信用社金融債務。
二、一審法院判決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典理論和邏輯推理
本案中,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會,根據民法典理論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與信用社存在法律關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項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會,也與上訴人無關,這只能證實二薛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應當按擠占挪用利率承擔違約責任。信用社作為善意的合同當事人,對借款人款項借出后的去向沒有審查負責的權利,也無此義務,更不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這一行為,在其與村委會之間形成了借款關系,在這一借款關系中,上訴人不是當事人,不享有權利也不應承擔義務!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項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審法院主審法官的判決邏輯,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訴人去追要款項?向上訴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村民委會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系公法規定的村民自治性組織,并非作為私法的民法中規定的企業法人。民法典43條針對的是企業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本案中并無適用之余地!根據法律適用規則,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該規定,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只有在無具體和明確法律規定情況下始有適用之余地,本案中兩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條和第60條)誠實信用原則實屬不當!民法典對借款合同設有專章進行規定,法院審理借款合同案件,應當按照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決,引用民法典第84條關于債的定義的原則性規定,也屬法律適用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違反法律規定、民法典理論和邏輯推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