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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章調查取證。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七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于兩人。
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九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調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并按規定處理。
第二節交通技術監控。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采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后,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并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五章行政處罰。
第一節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二
5月6日中午,二年二班孫*,找本班候**,二年三班姜**、二年五班韓*,到小學打架,對學校在社會上的聲譽造成嚴重的影響,為嚴肅校紀,經校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幾名同學以下處分:
孫*:聚眾鬧事,并動手打架,給予開除學籍,留校查看,停課一周處分。
候**:雖沒動手打架,但幫忙找人,且屢犯校規,已經通知家長,自動退學。
姜**、韓*:雖然因為沒不開情面而去,且去后能夠拉架,但去了,就說明有打架傾向,并對學校聲譽已經造成影響,給予兩名同學嚴重警告處分。
同學們,打架打到小學,是我校有史以來第一次,不僅僅個人應當感到無限恥辱,更應當明白,這是培養我們,教育我們的教師、學校的恥辱,同時影響到了我們***鎮兩個教育部門的友好往來,我期望,這是最終一次,以后,再有到小學、高中惹事生非的,一律嚴懲。
*****中學校委會。
20xx年5月13日。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三
1、凡是和校外人員有聯系、來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干擾正常秩序的。
2、惡意頂撞老師、侮辱老師、欺負同學的。
3、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拉幫結伙斗毆的。
4、有偷竊行為(考試抄襲)有劫錢劫物行為或借錢不還去吃喝玩樂的。
5、有攜帶違紀物品的(煙、酒、火種、刀具、不健康書籍、電子產品……)。
6、給他人捎帶零食或家長送飯送零食的。
7、有夜不歸宿的、離校出走行為的。
8、凡是談情說愛的(亂寫、傳遞不健康文明的書信、紙條的)。
9、聚眾過生日的。
二、違反下列條款之一者停課一周。
1、考試作弊、考風不正的。
2、逃課一節的。
3、課上睡覺、看與該課無關的書刊或小聲說話、搞小動作的。
4、課上故意怪腔怪調、不學習、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
5、不做作業、不交作業三次或三次以上的6、不穿校服的。
7、逃操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8、經常遲到的。
三、在宿舍違反下列條款之一者停課反省一周取消住宿資格。
1、大聲喧鬧(講故事、聊天、吃東西)串宿舍、打撲克的2、同鋪的3、往宿舍外(窗外、樓道)倒水、扔垃圾的4、破壞公共設施(水龍頭、床鋪、柜子、電話……)。
保證書。
家長簽字,并交年級存檔。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四
男七(3)班學生。該生自進入七年級以來在學習上不思進取上課不認真聽講不按時完成作業;在生活上十分不檢點結交校外閑散人員向同學多次借錢拖欠不還;最終發展到騙取家長的錢去上網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經教師、家長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
期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五
1、凡是和校外人員有聯系、來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干擾正常秩序的。
2、惡意頂撞老師、侮辱老師、欺負同學的。
3、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拉幫結伙斗毆的。
4、有偷竊行為(考試抄襲)有劫錢劫物行為或借錢不還去吃喝玩樂的。
5、有攜帶違紀物品的(煙、酒、火種、刀具、不健康書籍、電子產品……)。
6、給他人捎帶零食或家長送飯送零食的。
7、有夜不歸宿的、離校出走行為的。
8、凡是談情說愛的(亂寫、傳遞不健康文明的書信、紙條的)。
9、聚眾過生日的。
二、違反下列條款之一者停課一周。
1、考試作弊、考風不正的。
2、逃課一節的。
3、課上睡覺、看與該課無關的書刊或小聲說話、搞小動作的。
4、課上故意怪腔怪調、不學習、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
5、不做作業、不交作業三次或三次以上的6、不穿校服的。
7、逃操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8、經常遲到的。
三、在宿舍違反下列條款之一者停課反省一周取消住宿資格。
1、大聲喧鬧(講故事、聊天、吃東西)串宿舍、打撲克的2、同鋪的3、往宿舍外(窗外、樓道)倒水、扔垃圾的4、破壞公共設施(水龍頭、床鋪、柜子、電話……)。
對以上行為的學生嚴肅處理,決不遷就,以上凡違紀處理,年級備案,由班主任和家長說清,并交學生與家長手中,返校時由家長送到班主任手中,檢查書、保證書家長簽字,并交年級存檔。
學生簽字:----日期:.4.26
次奧~其他違紀后,把一至四樓清理干凈。昨天剛剛嘗試過的……。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六
1、考前40分鐘,應考人員應到達本科目考試所指定的考點,憑本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執照、軍官證、護照、下同)原件進入考點,并應積極配合考點工作人員的各項檢查,考前20分鐘,應考人員憑本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原件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的考場、座位參加考試,對號入座后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對。
2、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后60分鐘內和考試結束前10分鐘不能交卷出場。
3、進入考場,只準帶鋼筆或簽字筆(黑色字跡)、2b鉛筆、橡皮、無聲無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紙張、報刊及尋呼機、手持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開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4、考試鈴響后開始答題,答題前必須在試題本、答題卡規定位置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不在規定位置填寫,成績無效。規定在答題卡上答題的部分,一律按要求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對應的信息點、不用2b鉛筆填涂或在試題上做答無效。
5、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試題不清或試卷分發錯誤,可舉手詢問。
6、應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場內禁止吸煙,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應考人員應尊重考場工作人員,接受監考人員得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報復考場工作人員。
7、應考人員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離場,應經監考人員允許并由工作人員專人陪同往返。
8、考試結束鈴響,應考人員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和答題卡翻放,待監考人員收齊試卷和答題卡并允許后后,方可離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9、此準考證請妥為保存,成績合格人員憑此證上網查詢領取資格證書事宜。
1、[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8)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10)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11)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備考資料。
2、[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2)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4)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七
各系、各班同學:
張某同學系我院計算機系...x級學生,張某同學自入學以來不認真學習,經常曠課,多次打架斗毆。今年9月5日,張某喝醉回宿舍開門時,被同宿舍同學李某不細心撞了一下,張即大打出手,將李打成重傷。經批評教育,張某同學態度依然如故。根據《廣西民族師范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廣西民族師范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經院長辦公室研究決定,給予張某同學退學處分。
期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遵紀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大學生。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八
男現年xx歲x族xx文化程度家庭出身xx本人成份學生××××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日入黨現任××××公司x(職務)。xx在任職期間x(簡單陳述事實)xx的行為被揭露后經組織教育幫忙已向組織作了深刻檢查表示必須痛改前非努力工作以實際行動改正自我的錯誤。
支部大會對xx同志的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與會黨員認為,xx同志的行為,性質是比較嚴重的,本應從重處理。但研究到其能主動配合組織查清問題,且對自我的錯誤作了深刻檢查,決定從輕處理。為了嚴肅黨紀,教育本人,黨員大會一致決定給予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期望xx同志從中吸取教訓,深刻反省,用實際行動改正錯誤;也期望全體黨員引以為戒,廉潔奉公,做一名合格的...員。
中共×××支部委員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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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九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一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四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條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辦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4月30日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后,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二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三
第十九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四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五
第六十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四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條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辦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4月30日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后,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六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八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的事故責任者,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
2、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
3、承擔墊付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實踐中難以認定的主要是第一種情況。
對此要注意把握幾點:
首先要區分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車輛所有人指在車輛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
實際支配人包括幾種情況:
車輛買賣中的未辦理登記過戶的買受人(連環購車未過戶的,為最后一次買賣關系的買受人)、人、承包經營人、租用人、借用人、實行分期付款購買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承買人等。
其次當車輛的所有人與實際支配人不一致時,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以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作為認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準。具體到各個案件中應在遵循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侵權責任的劃分和不同的案件事實來進行認定。
對于當事人只起訴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中部分主體的,應向其釋明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當事人堅持只起訴部分主體的,一般情況下予以準許,對不起訴部分,視為放棄權利。
違紀處理程序與規定(優質19篇)篇十九
(1)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中國公安部將交通交通事故類別按事故形態分為側面相撞、正面相撞、尾隨相撞、對向刮擦、同向刮擦、撞固定物、翻車、碾壓、墜車、失火和其他11種。按事故原因分為機動車、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與乘車人、道路和其他六大類。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特大、重大、一般和輕微4類。同時,根據我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為特別重大事故。
(2)事故調查的目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的總體目標是通過事故調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并據此提出改善措施。其具體目的包括以下方面:研究整個路網的道路安全狀況,制訂路網安全改善戰略規劃;路網級的黑點鑒別與改造計劃;項目級黑點鑒別與改造技術設計;為道路安全評價及其他道路安全項目研究提供基礎數據,積累經驗。
(3)事故調查的方法。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方法有以下幾種:到有關管理部門收集數據資料(包括交警事故登記、保險公司、醫院等);現場觀測與沿線調研,問卷調查,專題試驗研究。
(4)事故調查的內容。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事故本身和環境兩部分。事故本身的調查內容有事故地點、對象、類型、結果、原因等;環境方面的調查涉及道路設施、交通設施與管理、天氣氣候條件、照明條件、路側環境、交通環境等多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