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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該院院長。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于xxx2年4月25日簽訂了《(xxx2)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x%)。后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于xxx2年x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后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于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x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x%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3x%,施工圖完成后付5x%。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并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后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x萬元”。此合同之規定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后付設計費x萬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后即付x萬元。作為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為一談,向我公司追索x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x.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x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x.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后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后一個月后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后,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并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x萬元。我公司認為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xxx元,作為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二
答辯人:(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與聯系方式)。
關于答辯人和申訴人之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合同爭議,答辯人現就申訴人的仲裁申請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人申訴的某些事實的澄清。
二、申訴人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答辯人的要求。
1、駁回申訴人的各項______要求。
2、申訴人應補償答辯人因辦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
3、仲裁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此致
附:1、證據:
答辯人: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訂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簽名(蓋章):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四
我方就被答辯人___________因與我方之間發生的__________爭議向你會提出的仲裁請求,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該院院長。
______市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于20__年4月25日簽訂了《(20__)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0%)。后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于20__年8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后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于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6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0%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30%,施工圖完成后付50%。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并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 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后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6萬元”。此合同之規定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后付設計費6萬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后即付6萬元。作為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為一談,向我公司追索6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7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0.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后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后一個月后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辈煸O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后,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并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6萬元。我公司認為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000元,作為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市______公司。
(加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xx,男,漢族,20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間:20xx年xx月x日。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印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制作應訴答辯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2、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三,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第四,答辯是被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3、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八
答辯人:上海*****汽車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林河**********。
你會奉勞仲(20**)辦字第86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現答辯人就***與我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答辯如下:
一、請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二、請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申請人繼續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申請人認為公司在完全沒有征詢其個人意見的情況下對其工作崗位進行了單方面的變動,讓其從事電動車工作而非汽車技術工作,這種說法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實際上答辯人并未對申請人的工作崗位進行變動。
(1)答辯人對每個崗位都實行了定崗定編,并且根據各個崗位的工作情況,設定了崗位分,作為考核員工工資的一個標準。
而從申請人正式上崗到目前為止,其崗位職責和崗位分都沒有變,所以申請人認為答辯人對其工作崗位單方面進行了變動是不符合事實的。
(2)答辯人認為,申請人是一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工作經驗缺乏,根據汽車技術崗位所需要掌握的知識對申請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是有必要的。
所以,答辯人計劃用半年多的時間對申請人進行各方面的培訓,首先是對申請人進行電類空調知識的培訓,春節之后再對申請人進行電動車電氣技術方面的培訓,這些培訓的目的是為了讓申請人全面掌握和汽車制造有關的專業知識,而不是向申請人所說的那樣,對其工作崗位進行了變動。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款規定,“答辯人可以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征詢乙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或調動,乙方應該服從安排?!比绻暾埲苏J為對其進行電動車電氣技術培訓是對其工作崗位的一種單方面的變動而不愿接受的話,申請人也不會等到現在才提出來,可見,申請人當時是同意接受這種培訓的。
現在以此為借口只是為了達到單方面毀約的.目的而已。
2、申請人說自己已經于4月11日正式向單位遞交了辭職書,但答辯人至今仍未受理的仲裁理由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事實上,申請人從來都沒有以書面形式向答辯人提出過辭職的申請。
從月日開始,申請人在未向有關人員請假的情況下,一直沒來上班,有關人員也未能聯系上其本人,在4月11日下午,申請人只是以事假為由向有關人員請假9天,事假過后也沒有按時到公司上班。
現在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也只是為了逃避其單方面違約的責任。
答辯人:東莞市樂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石龍鎮西湖信息產業園溫泉南路23號。
被答辯人:李大業。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繳納工傷保險費,被答辯人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被答辯人受其用人單位東莞市天贏實業有限公司派遣到答辯人處工作,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答辯人到崗后,雖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用人單位東莞市天贏實業有限公司約定由用人單位負責為派遣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工傷理賠,但答辯人為預防工傷風險,仍然為被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答辯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其工傷保險待遇依法應由其用人單位東莞市天贏實業有限公司及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法律依據。
二、被答辯人主張其基本工資為2482元,沒有事實依據及證據支持。
被答辯人受其用人單位派遣于20**年6月1日到答辯人處工作,6月6日即發生工傷事故,由于被答辯人與其用人單位未簽訂書勞動合同,且其主張的實際工資為495元,故被答辯人主張其基本工資為2482元沒有事實依據及證據支持。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提供的其用人單位東莞市天贏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書面證言,被答辯人每小時工資為7.5元,據此推算其基本工資即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也只有1305元。
三、答辯人未少報被答辯人工傷保險繳費工資,被答辯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需依照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基金。
否則,如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由于被答辯人入職時與其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答辯人為預防工傷風險,按1340元/月為被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工資不低于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月,且不低于被答辯人主張的實際工資495元,故被答辯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
四、向被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其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答辯人不負連帶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向被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其用人單位東莞市天贏實業有限公司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定用工單位對用人單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尤其在答辯人已為被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勞務派遣合同明確約定工傷理賠由用人單位負責的情況下,答辯人向被答辯人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沒有法律依據。
退一涉,如果仲裁庭最終認定答辯人為被答辯人申報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低于其實際工資,答辯人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范圍亦只限于一次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差額部分,即申報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低于被答辯人實際工資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少支付的待遇部分。
對于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屬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答辯人為被答辯人申報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是否低于其實際工資并不影響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會導致被答辯人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被降低。
因此,對于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答辯人不負連帶責任。
五、被答辯人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正常工作時間計算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書面證言,被答辯人每小時工資為7.5元,據此折算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305元/月,故被答辯人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5220元。
由于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答辯人已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用人單位負責工傷理賠,故被答辯人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由其用人單位東莞市天贏實業有限公司承擔。
另外,被答辯人住院期間,答辯人安排專人負責護理工作,醫療費、伙食等費用亦由答辯人承擔;被答辯人出院后,答辯人還為其提供食宿,答辯人已盡人道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按照國家規定為被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且與被答辯人用人單位明確約定由用人單位負責工傷理賠,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法律依據,請仲裁庭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石龍仲裁庭。
答辯人:東莞市樂一電子有限公司。
二o**年一月三日。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九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該院院長。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于x2年4月25日簽訂了《(x2)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x%)。后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于x2年x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后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于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x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x%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3x%,施工圖完成后付5x%。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并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后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x萬元”。此合同之規定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后付設計費x萬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后即付x萬元。作為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為一談,向我公司追索x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x.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x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x.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后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后一個月后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后,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并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x萬元。我公司認為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x元,作為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十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仲裁委員會轉來——___________關于“______訴________勞動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_____仲裁委員會駁回依法駁回申訴人________的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答辯人的過錯,答辯人與申訴人簽有勞動合同一份,其中對答辯人的職位有確定的約定______銷售經理,但是申訴人在___個月以后,沒有與答辯人協商的情況下,自主地將答辯人調到其他部門任職,在沒有取得答辯人的同意之前,申訴人的做法是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變更勞動合同沒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而是強迫答辯人去其他部門報到,這種做法違背了答辯人的意愿,在申訴人違約在先的情況下,答辯人是被迫提出辭職的,申訴人提出答辯人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這是沒有根據的,由于是申訴人有錯在先,答辯人迫于無奈才提出辭職的情況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在答辯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沒有承擔此責任的義務的。
二、申訴人稱答辯人在一與其有競爭的關系的公司工作,而給其造成了損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理由的。首先,答辯人的辭職是由于申訴人的過錯,而且答辯人與申訴人之間并沒有簽訂競業禁止的協議,所以答辯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與申訴人沒有關系,這是答辯人的自由擇業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剝奪。
三、申訴人要求仲裁委員會責令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這也是沒有根據的,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已經終止,答辯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勞動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答辯人與申訴人之間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了,申訴人自然也就無從再要求答辯人履行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無法繼續與申訴人履行勞動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義,依法駁回申訴人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十一
被答辯人:()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大興區xx開發區路1x號。
法定代表人:李。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書中的陳述有以下三點與事實不符。
1、被答辯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被答辯人陳述中所稱的經過合法途徑合法解除。真實情況是:1x年2月10日,答辯人受聘至被答辯人的前身---x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銷售業務。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發出《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承認答辯人在該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年12月2x日與答辯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銷售代表,工作地點是。答辯人的月工資待遇實際為固定工資5300元+傭金,其中固定工資5300被人為的分割為兩部分1500+3x00,3x00元需答辯人每月拿發票換取。x年1月,在沒有與被答辯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被答辯人通過不允許答辯人再向公司以報銷的形式領取工資,變相的將答辯人的固定工資降低至1500元,并將答辯人所負責的部門分給他人,造成答辯人實際待崗,月薪從2萬元直降到x00元。x年5月底,被答辯人口頭提出變更答辯人的工作地點至重慶,但并未與答辯人達成一致。x年x月21日,被答辯人突然以答辯人自x年x月2日起未到駐區(重慶)工作,連續曠工為由向答辯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解除與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拒絕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答辯人沒有不勝任工作,被答辯人民事起訴狀中所稱答辯人不勝任工作不是事實。真實情況是:答辯人x年全年的銷售任務是x520萬元,在1--x月就已經完成4x5xx0.x0元,是被答辯人x年第二季度銷售龍虎榜榜的銷售標兵并被通報表彰。雖然x至12月完成任務率下滑,只完成1430萬元,但答辯人全年銷售總額為x1xx2x20.x0元,全年任務達成率x5%。因此,被答辯人僅依其自行選擇的x年x月至12月這一時間段來計算答辯人的銷售任務完成率為3x%,答辯人不予認可。
另外,答辯人在崗期間從沒有收到過不勝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辯人在仲裁之后,一審訴訟中突然提出答辯人不勝任工作的概念,顯然是別有用心。
3、被答辯人沒有通知答辯人調崗,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稱通知答辯人x年5月30日起調崗不是事實。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在5月底只是口頭提議要調動答辯人去重慶工作,答辯人沒有同意,被答辯人并沒有堅持正式通知。答辯人認為,調崗是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被答辯人只是口頭的提議,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通知。
二、對于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法院予以駁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辯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答辯人自x年x月2日起未到駐區報道,且未向直線銷售經理提出請假申請,連續曠工超過3天。但是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曾經正式通知答辯人去重慶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辯人只是口頭提議要調動答辯人去重慶工作,答辯人沒有同意。在沒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答辯人不可能去重慶報到,所以該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辯人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崗位是銷售人員,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線銷售經理報到。另外,答辯人自x年1月開始待崗(所負責的部門被分給他人)后,每月只領取最基本工資x00元,待崗期間沒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所以更不存在不報到就是曠工之說。
2.被答辯人單方調動工作崗位違法。
(1)雖然《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答辯人同意被答辯人依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申請人的工作能力、業績及健康狀況等原因,依法對申請人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調整?!倍鶕秳趧雍贤ā罚萌藛挝豢梢婪ㄕ{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只有三種:“一是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二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三是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倍淮疝q人調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種中的任何一種,不是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依法調崗。
(2)被答辯人起訴狀中雖對答辯人調崗的理由是答辯人不勝任工作。但事實如上所述,答辯人沒有不勝任工作,答辯人在崗期間也從沒有收到不勝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上訴中突然提出答辯人不勝任工作,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更印證了是單方違法調崗的事實。
三、對于仲裁委的第一項裁決,請法院予以變更為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賠償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1、仲裁委雖然認定被答辯人未和答辯人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的行為系違法,但是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違法調崗后以曠工開除答辯人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作出認定,反而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答辯人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合法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被答辯人只需要向答辯人支付單倍經濟補償金,從而剝奪了答辯人應當獲得違法解除雙倍補償金的權利,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法院依法重新審理。
2、仲裁委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時的工資基數有誤,沒有把答辯人每月以報銷發票方式領取的2x00元作為答辯人的工資組成予以計算,進而將答辯人計算離職經濟補償金基數降低了3x00元,實屬不公。請法庭查明:x年1-12月,答辯人的固定工資為5300元,其中的3x00元雖需要拿發票換取,但只是被答辯人為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答辯人只要提供吃飯、交通、住宿的發票,并不需要實際出差,被答辯人都予以報銷。每月固定發放,數額不變。名為報銷,實為答辯人的固定工資收入。
3、被答辯人在沒有向答辯人說明理由并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從x年1月開始讓答辯人待崗(將答辯人所負責部門分給他人,且沒給答辯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辯人每月只能領取x00元的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答辯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適當標準補算答辯人x年1-x月的銷售提成工資,否則,將直接降低答辯人離職補償金補償數額。(答辯人建議以答辯人實際待崗前一個月份的傭金為補償標準)。
4、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p>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申請不符合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依照法律規定重新審理仲裁委的不當裁決,依法維護答辯人的權益。
代理人:沈倜律師。
x年11月5日。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十二
答辯人:x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貴委所受理的廈集勞仲案第001號王某某訴x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結合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不屬于勞動仲裁案件,貴委應當撤銷案件或者直接駁回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
1、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1)被答辯人未在大陸合法就業。被答辯人系臺灣同胞,適用我國《就業規定》[1]第四條之規定“我國對臺港澳地區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但本案的事實上,被答辯人除了有于x6年9月20日向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的x6年9月1日至x7年8月31日的《就業證》,且該《就業證》已于x7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無其他的就業證,則意味著在x7年9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止,被答辯人在大陸的就業狀態均屬于非法就業,被答辯人并不具有就業的資格。根據《確立通知》[2]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參照適用廣東《適用勞動法律指導意見》[3]的十八條及北京《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4]第十五條之規定,均確立:“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則可以確定被答辯人無法與答辯人形成勞動關系,至多就是勞務關系。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定,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我國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沒有規定雇主與雇工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未規定雇用單位需要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之規定。
2、被答辯人并非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第二條之規定,在我國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只是能是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就是說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受理的案件范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而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更非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圍。根據《勞動人事仲裁規則》的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6],仲裁委員會應當以被答辯人未辦理《就業證》,非勞動法律關系,非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以受理,撤銷案件。
3、從責任分配的層面看,被答辯人本身對未辦理就業證有過錯,且積極參與該行為的實施。
作為答辯人所聘請的高層管理人員被答辯人有使用公章的權限,對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外籍人員辦理《就業證》等事宜,有充分的決定權。同時,其本人也是積極地代表了答辯人實施了該侵權行為,不可能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二、被答辯人已在中國臺灣地區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與貴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糾紛是沖突矛盾的。
被答辯人的重復訴訟違背了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訴訟原則。被答辯人已經在中國臺灣地區提起了對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給付薪資等勞動訴訟主張。這與貴委所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訴求基礎是一致的,但訴求事由卻是相矛盾的,訴請事項是一致的。被答辯人在就同一時間的同一事項同時向兩個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要求給付薪金及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賠償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辯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事項不成立。
(1)被答辯人的情形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7]第7條規定的情形。按被答辯人提交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證實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曾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情形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的情形,不能適用該規定。
(2)“時間段計算”與法律不合。根據《勞動合同法》[8]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寬限期”內該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超一個月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11月的雙倍的工資,過一年后視同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無限期的24個月底支付雙倍工資。
(3)從責任分配角度來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被答辯人。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給貴委的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于x6年9月15日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中的第一條“乙方的工種崗位為:廠務部經理”,及答辯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簽(答辯人提交的證據4)證實被答辯人屬于“臺干”身份的事實,確認被答辯人是答辯人的管理層成員,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提交的這份書面勞動合同就是證明其有權決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力證。從這個層面來講,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作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層被答辯人的責任,是其處心積地慮“釣魚式”地將答辯人陷于違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辯人申請事項已超一年的仲裁時效。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苯Y合本案的事實,被答辯人在其申請事實與理由中陳述其入職時間為x3年8月1日,而并非x8年2月1日。自此,答辯人因未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而應支付懲罰性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退一步說,按答辯人的邏輯及提供的證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自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點x8年2月1日的一年內,即至x9年1月31日止,不管距離其申請立案受理的時點“x1年1月4日”還是貴委所受理的時點“x1年3月9日”,都已經遠超過1年得仲裁時效。且如前述,作為答辯人所雇請的管理人員積極地參與了該行為的實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的。
(5)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被答辯人所要求的“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不應得到支持。
2、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240000元不應當得到支持。
(1)被答辯人的應享有的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僅為6個月,而非24個月。根據《醫療期規定》[9]第3條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p>
根據《貫徹通知》[10]的第2條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具體延長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根據上述法規之規定,并結合事實,被答辯人實際在答辯人的工作年限為6年6個月;且其并沒有取得有效的延長醫療期的合法手續。所以,被答辯人可以享受的醫療期為6個月。
(2)被答辯人可得的醫療期的月工資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據《貫徹意見》[11]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x區x9年至x0年3月份的最低工資標準700元,則被答辯人所能主張的醫療工資為560元/月(700*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實上,答辯人已經及時支付了病假工資。因顧念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已工作多年,答辯人已實際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資,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4“聯絡單”中“按相關規定已支付6個月醫療期的病假工資……”證實答辯人已經認可了答辯人支付六個月病假工資的事實。且答辯人也多次派人慰問,且組織了公司里的員工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實在證據6“銀行賬戶明細”、證據7支付憑證及支付憑單均有體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240000元的醫療期工資是毫無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辯人不應當存在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及補償金的義務。
(1)如前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對象;僅有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補償金請求權基礎。
(2)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不存在解除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知,主張賠償金的前提是單位違法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但事實上,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證明解除勞動關系。從證據的證明力看,被答辯人提供證據4“聯絡單”試圖證明答辯人欲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從其內容看,答辯人僅是咨詢其是否如期復職,“若您無法如期復職……是否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而并非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而事實上,則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而其依法能享有的醫療期已屆滿,已不能享有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被答辯人并未能如期回單位復職嚴重影響到了單位的運營。
(3)退一步講,若存在勞動關系,僅為事實勞動關系。答辯人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賠償金或補償金。
第一,依據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提前結束合同,故其中勢必存在約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導致了其未與答辯人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事實勞動關系,并沒有約定明確期限(如前所述,事實上并未形成勞動關系,僅為勞務關系),因此,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定。第二,《勞動合同法》第48條對于賠償金適用條件說得很清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定。第三,對于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已主張二倍工資,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會使被答辯人獲得過多非勞動性收入。第四,被答辯人至多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要求單位在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違法解除。因此被答辯人的請求不當,不應得到支持。
(4)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12]之規定,“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痹搹秃粍t明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合法終止,不存在“違法解除”的說法;二則明確區分了“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與“新勞動合同期滿”的界限。從而否決了被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第5款“勞動合同期滿的”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基礎。
綜上所述,不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結合事實和法律,被答辯人都沒有權利向答辯人請求賠償金及補償金。
4、答辯人不存在支付醫療補助金義務。
(1)誠如上述,被答辯人已在中國臺灣地區提出的基于患職業病的賠償訴訟請求與其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補助金的申請事項與是自相矛盾,此處被答辯人是不能自圓其說。
(2)醫療補助金是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醫療期滿后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用于繼續治療的醫療補助金??梢?,這個醫療補助金的前提:一、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二、勞動者確有需要繼續治療。
(2)誠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辯人并未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而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影響答辯人的公司的運營。退一步說,如前述,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并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
(3)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說明其存在繼續治療的需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適用《經濟補償辦法》[13]的第6條及《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4]第22條規定的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條件。
5、答辯人并不存在為被答辯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1)誠如上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僅存在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勞動關系的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退一步講,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基于社會保險的唯一性,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而被答辯人在x3年10月1日至x6年10月1日期間一直由中國臺灣地區公司為其投中國臺灣地區當地的社會保險;而于x6年10月后,被答辯人自行加保于中國臺灣地區臺北縣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職業工會。意味著在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補繳社會保險的時段x3年10月1日至x6年12月31日及x9年1月1日至x0年3月31日的內,被答辯人都有在中國臺灣地區參與保險,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的義務,否則存在被答辯人獲得額外過多的非勞動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根據《就業規定》之規定,被答辯人因為未辦理有效的就業證,直接導致其在大陸非法就業,與答辯人無法形成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存在請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得雙倍工資,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工資,醫療補助金,補繳社會保險的訴求基礎。二、因被答辯人已在中國臺灣提起基于其與在大陸提起的訴請同樣時段內其與中國臺灣地區的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糾紛的訴訟,有重復訴訟之嫌,妄圖獲取多重利益。三、其所主張的各項申請事項都不得事實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不應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應當由仲裁庭撤銷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公司。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十三
答辯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________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______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________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________的補償要求,于是________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______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據________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________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________集團職工手冊》第____章第_____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_____天、一月中累計曠工______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______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________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________無故連續曠工_____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________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__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______元,故________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______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________要求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________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________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輔導員的仲裁答辯書(匯總14篇)篇十四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鐘。
對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xx4年4月2日及xx4年x月21日各記大過一次,同時xx4年0x月2x日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已經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xx4年10月0x日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證據目錄3)的決定,提出將與xx4年11月0x日與申訴人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提前三十天通知。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蔽夜就耆梢灾苯油ㄖ浣獬贤静槐靥崆叭焱ㄖ?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時就已經說明并征得申訴人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工作x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5。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4。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