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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一
按照區委統一部署,區委第x巡察組于x年x月x日至x月x日,對我局進行了為期x天的集中巡察。今天,巡察組的各位領導又再次來到我局,專題反饋巡察情況,這是集中體現巡察成果的重要環節,也是我們認真總結、反思問題、改進工作的重要契機。在此,我代表局黨組班子成員及全體干部職工,對各位領導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
巡察組對我局的反饋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對我們堅定政治立場,嚴明政治紀律,理清工作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對于巡察組的反饋意見、建議,我們虛心接受、照單全收。今天的會議精神,局黨組將高度重視,深刻領會,并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認真制訂整改方案,細化分解任務,逐一落實整改,同時,把落實整改的過程與具體實踐工作相結合,著力推動我區x工作再上新臺階。下面,我代表局黨組作如下表態:
區委開展巡察工作,是對我們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執行民主集中制、嚴肅黨規黨紀的一次集中檢驗,我們一定要統一思想,站位全局,深刻認識巡察反饋意見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政治敏銳性,把巡察組的巡察反饋意見當作一次加強黨性鍛煉的機會,一次改進工作作風的機會,一次檢驗工作成效的機會。我們每一名黨員干部都要進一步增強三個自覺,樹立四個自信,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巡察反饋意見的精神和要求上來,把落實問題整改作為當前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強化領導、全員參與、上下聯動,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各項整改任務。
會后,我們將根據區委巡察組反饋的意見和提出的要求,專題召開黨組會和民主生活會,認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建立并實施臺賬式管理和銷號制落實制度,個性問題對號入座,落實到人,立行立改,對共性問題進行分類匯總、逐項梳理歸類,明確整改內容、整改目標、責任主體和整改時限,強化跟蹤督辦,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視,對照意見和建議的具體內容逐個細化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做到整改一個銷號一個。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時,要舉一反三、深刻反思,認真剖析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找準體制機制上的癥結,建立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加強制度建設,切實把落實整改作為改進作風、推動工作、加快發展的實際行動。
巡察發現問題是震懾,用好巡察成果推動問題解決,促進整體工作效能提升才是關鍵和目的。我們要堅持把落實整改與局黨組主體責任落實結合起來,注重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層層傳導壓力,壓實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要堅持把落實整改與作風建設結合起來,嚴格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防四風問題反彈回潮。要堅持把落實整改與班子隊伍建設結合起來,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著力構建一支高素質的x干部隊伍。要堅持把落實整改與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讓每一名黨員干部在黨規黨紀面前知敬畏、明底線、守規矩,扎實構建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機制。
同志們,我們要自覺接受區委第x巡察組對我局巡察工作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局黨組班子及全體干部職工有決心、有信心,在區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巡察組的指導和幫助下,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切實抓好整改落實,推動全區x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最后,我提議,我們再一次以熱烈的掌聲對巡察組全體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謝!
謝謝大家!
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二
按照*市委巡察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市委第一巡察組于20*年8月21日起對我局進行了為期一個多月的巡察。20**年*月16日,市委第一巡察組在我局召開巡察反饋會。會上,巡察組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指出我局在五大方面存在的18個問題。針對巡察組反饋情況,我局召開黨組會議認真研究整改措施,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審計局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局長*同志為組長,副局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巡察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將任務分解細化,明確時間節點、責任領導、牽頭部門和責任人,扎實做好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工作,促進審計工作穩步發展。
(一)黨的領導弱化方面
1、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不突出。問題表現:沒有突出強調黨的領導,政治性體現不夠。
整改措施:一是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深入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二是旗幟鮮明地講政治,堅決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提高政治能力,站穩政治立場;三是強化黨組議事規則,對審計業務工作安排上突出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強化局黨組核心作用。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2、民主集中制執行需要加強。問題表現:決策程序不規范,“三重一大”事項討論不充分。
整改措施:一是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不斷完善黨組織會議議事規則和程序;二是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嚴格規范“三重一大”議事決策事項、程序,提前研究確定會議議題,提前讓與會人員充分醞釀,認真做好事項討論,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三是進一步規范會議記錄內容,完整記錄與會人員發表的意見,真實反映會議情況。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3、意識形態工作重視不強。問題表現:對意識形態領域的學習、理解和強調不夠明確。
整改措施:一是強化政治擔當,圍繞中央、自治區及我市開展意識形態工作方面的要求,強化政治責任擔當,切實把意識形態工作與審計工作結合起來;二是嚴格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加強黨員干部意識形態工作能力建設,加強干部隊伍輿論引導;三是加快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局微信公眾號、宣傳欄等媒介及時宣傳、轉載主流媒體正面報道。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二)黨的建設缺失方面
1、黨建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問題表現:對黨建工作認識上不均衡。
整改措施:一是認真對照目標考核體系,提高工作認識,加大黨建工作力度,完善黨建工作責任體系,增強責任主體抓黨建工作的自覺性;二是定期召開黨組會議,研究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三是發揮黨組作用,加強班子思想政治建設,進一步統一思想,形成團結共事的良好氛圍;四是發揮機關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進一步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加強黨建業務培訓,提高黨支部的凝聚力、戰斗力。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2、黨建規范化程度不高。問題表現:黨員“四個意識”不強,對黨建內容概念不清。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年度黨建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加強對領導班子及黨員教育培訓,強化“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二是召開黨建工作會議,每季度召開專題黨建會議,研究、分析黨建新情況,新問題;三是確立專職黨務干部,加強業務培訓,主動對接市委黨建辦和組織部,提高黨建規范化水平。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3、黨管干部有差距。問題表現:對黨員日常管理不到位。
整改措施:一是強化黨員目標責任制管理,嚴格落實黨員積分制度,把黨員的教育、管理、目標完成進行有效管理;二是加強機關黨建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組織活動,抓好主題黨日活動,激發黨員干部工作積極性。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4、“三會一課”效果不理想。問題表現:日常黨建管理缺失,黨員印象不深刻。
整改措施:一是局黨支部進一步狠抓“三會一課”制度落實,堅持每月召開一次支部黨員大會、一次支部委員會會議、一次黨小組會。堅持每季度開展一次黨課教育,由黨組成員輪流授課,從黨務知識、審計專業知識等多方面進行傳授教育;二是“三會一課”單獨設立會議記錄本,根據支部開展的活動,如實進行記錄,每個黨小組單設會議記錄本進行記錄。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5.政治理論學習有表面化、形式化現象。問題表現:學習不夠深入,沒有達到入腦、入心,付諸行動。
整改措施:一是不斷完善學習制度,加大學習力度,豐富學習載體,安排系統性、經常性政治理論和審計業務學習,避免學習的片面性;二是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引導大家對理論的系統研究和深刻理解,增強黨性修養,樹立大局意識;三是鼓勵鉆研業務,提升學以致用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審計工作統籌協調的能力水平。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方面
1、主體責任落實不力。問題表現: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強調不夠,黨的意識不強。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主體責任清單,壓實主體責任。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創新監督方式,加強對局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重點監督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二是認真落實“一崗雙責”職責,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審計現場管理和明查暗訪制度。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2、監督責任有待加強。問題表現:紀檢組的監督范圍不大,沒有問責事項。
整改措施:一是協同派駐紀檢組,強化審計現場管理,規范審前廉政談話內容,確保廉政意識入腦入心,警鐘長鳴;二是強化警示教育,邀請紀委、監委人員做知識講座。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3、責任追究不夠嚴格。問題表現: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問責追責力度不夠。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辦法》,規范管理工作,對屢查屢犯、整改落實不積極的被審計單位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二是對于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的問題,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形成審計要情,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為健全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防范此類問題再次發生提出審計建議。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四)遵守八項規定及自治區、*市配套規定方面:
1、費用支出管理不嚴格。存在問題:一是差旅費超標;二是發票后未附明細;三是汽油費用由現金支出,沒有使用公務車輛加油卡;四是外出培訓、參加會議等,報銷票據后沒有附帶文件通知及其他說明。
整改措施:一是健全完善財經紀律長效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市財政局(*財發[20**]57號)《關于印發*市本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嚴格落實財務報銷制度;二是堅決杜絕差旅費超標現象,明確規定凡大額支出每筆超過5000元的由分管副局長和局長共同審核簽批;三是進一步規范公務用車加油登記制度,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三是加油卡由專人負責管理,規范加油卡使用。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2、記賬憑證不規范。問題表現:憑證提供、賬頁書寫、科目匯總顯示等不規范。
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對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盡快提高專業技能;二是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財務工作程序,加強相關票據、財務管理及審核、審批環節把關控制;三是發揮內審工作職能,加強本單位的財務內審工作。
責任領導:*
責 任 人:*
完成時間:5月末前完成整改并長期堅持。
3、“三公”經費超預算。問題表現:20xx年公車費用、公務接待費超預算。
整改措施:一是認真執行自治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務接待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流程,完善接待函、接待審批單等接待報銷手續;二是進一步規范用車、加油登記程序,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
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三
根據市委統一部署,2018年1月25日至3月30日,市委第一巡察組對市直機關工委進行了巡察。5月11日,市委巡察組向市直機關工委反饋了巡察意見。市直機關工委堅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過硬的工作作風,針對巡察反饋的4個方面的主要問題,嚴肅認真對待,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實改。按照黨務公開原則和巡察工作有關要求,現將市委巡察組巡察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于“自身機關黨建工作存在弱化虛化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1.針對“專題研究自身機關黨建不足”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年初制定計劃。根據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年度工作要點,結合工委機關黨建自身特點,制定工委內部2018年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方案及任務分解表,加強標準化建設,突出自身特色。二是定期進行研究。每季度工委書記會設置1個議題,專項研究工委機關自身黨建重點工作。三是進行專題部署。機關黨委根據上級黨組織相關工作要求,及時組織研究和部署相關專項工作。今年3月,召開工委機關黨委黨的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四是抓好督促檢查。向各支部印發工委2018年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方案及任務分解表。機關黨委定期檢查各支部工作,督促做好臺帳登記,抓好相關工作的部署落實。
2.針對“機關黨組織建設缺失”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成立機關黨委。2017年9月,經全體黨員醞釀,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召開了工委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機關黨委班子,成立工委機關黨委、機關紀委。二是及時調整機關黨委成員。嚴格按照《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條例》有關規定,對交流輪崗的黨委委員及時做好增補、調整分工等工作。
3.針對“機關黨支部首次集中換屆滯后” 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機關黨支部。2017年9月機關黨委成立后,相繼成立工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企工部、群團部,以及離退休老干支部共6個支部,并選舉產生各支部委員、書記。二是及時調整充實支部班子。嚴格按照《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條例》有關規定,對交流輪崗的支部書記及時做好調整、充實等工作,并向老干部支部選派第一副書記。
4.針對“組織生活開展不規范” 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落實按照“三會一課”制度。督促各支部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按時上好黨課。機關黨委牽頭做好工委領導帶頭上黨課相關準備工作,要求各支部書記在本支部上黨課,鼓勵支部委員、普通黨員上黨課。做好“三會一課”記錄,每季度督促檢查各支部會議記錄情況。二是制定“三會一課”工作指引。圍繞市委組織部每季度下發的“三會一課”主題內容指引,組織各支部認真學習貫徹,開展相應主題活動。三是率先試行半專職黨務干部制度。鼓勵各支部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各支部結合各自業務特點、業務需要,開展相關各具特色的支部活動,形成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黨建生態。此做法得到市委組織部的充分肯定和推廣。四是創新開展黨員集體“政治生日”活動。每季度舉辦一次,通過建立一本黨員政治生日臺賬、贈送一張政治生日賀卡、重溫一次入黨誓詞、開展一次談心談話、贈送一本學習讀物、組織一次集中學習(“七個一”)“政治生日”活動,進一步強化黨員宗旨意識,增強黨員榮譽感和責任感。此項工作被市委組織部作為基層黨組織生活創新案例報省委組織部。
(二)關于“主體責任落實不夠到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1.針對“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重視不夠”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落實主體責任。根據市紀委相關要求,年初專題研究和部署自身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擬定本年度工委機關黨風廉政工作計劃,制定2018年工委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方案及任務分解表。二是及時傳達部署。今年3月,組織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時傳達學習中央及省、市紀委有關全會精神。三是加強黨風廉政責任制。制定《2018年工委機關黨風廉政責任制》,工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長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2018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四是強化工作紀律建設。今年3月起,機關紀委牽頭組織開展工作紀律大檢查。組織簽訂《深圳市紀檢監察干部業余生活和社會交往活動行為規范承諾書》并報市紀委備案。在工委網站、微信公眾號、工作群等發送相關紀檢監察信息,切實做好黨員干部日常教育管理。
2.針對“全面從嚴治黨壓力傳導不夠”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強文件傳閱。進一步規范工委各級來文擬辦及閱示權限,分級分類確定來文傳閱范圍。讓領導和黨員干部深入學習領會中央、省、市關于從嚴治黨的精神。二是創新黨務工作方式。通過實行機關半專職黨務干部制度,工委6個支部均設置1人為半專職黨務干部,激發半專職黨務干部的工作活力,實現工委自身的機關黨建工作有專人專抓、專管、專落實。三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風險防范。針對人事任免、行政經費管理、黨費管理等崗位以及審批流程,編制工委機關內部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四是提高黨建業務能力。定期組織開展工委機關黨務知識培訓,尤其注重對支委及半專職黨務干部的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黨務干部自身業務能力。五是加強檢查監督。機關黨委定期指定學習內容,督促各支部組織學習中央、省市關于黨的建設和廉政建設相關文件精神。及時組織召開全體黨員大會,傳達學習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
3.針對“干部教育管理不嚴,個人事項填報一致率不高”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開展專項培訓輔導。針對個人事項填報“一致率”不高的問題,2018年年初,在領導干部個人事項集中填報階段,辦公室組織集中填報培訓與個別輔導相結合,并加大對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表的初核,對一些易錯易漏點予以及時提醒。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加大對個人事項漏報瞞報的懲處。2018年上半年,我委個人事項隨機抽查2人、凡提必核1人,一致率為100%。二是加強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干部人事檔案清查、出入境備案管理、干部八小時外的監督管理,與機關黨委共同做好黨員干部的談心談話工作,進一步熟悉掌握干部工作、家庭、生活等的基本情況,引導干部清理朋友圈。
4.針對“談話提醒制度執行不到位”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深圳市直機關工委談話提醒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規范談話對象、談話內容、相關程序等,形成談話提醒長效機制。二是開展談話提醒。今年以來,機關紀委共談話6人次,其中,根據市委第一巡查組反饋的意見,確定談話對象,開展提醒談話5人次。三是規范談話內容記錄。對干部提拔、崗位交流,苗頭性錯誤,信訪舉報等情況下,由分管領導對其進行談話提醒,并做好相關談話提醒記錄。
(三)關于“履行主業抓基層黨組織建設存在不足”的整改落實情況
1.針對“規劃性不強”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制定黨建工作的綱領性指導文件。按照《廣東省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有關精神,結合工委系統機關黨的建設實際情況,第一時間組織擬定《加強機關黨的組織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注重黨建工作的整體性、規劃性。二是明確年度工作要點。根據中央、省市黨建工作要求,結合工委系統各單位黨組織工作實際情況,年初部署下發工委系統年度黨建工作要點。三是夯實黨建基礎。以支部建設標準化為突破點,突出6個標準,抓實黨組織換屆、支部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費管理、專題活動、“三會一課”制度落實等。發揮支部在黨員教育管理監督中的作用。積極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范落實“三會一課”工作指引;發揮黨支部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對干部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建議。四是強化黨建責任考核。進一步壓實黨組(黨委)對機關黨建的領導責任,開展年終黨組(黨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工作,督促一把手履行好抓黨建的第一責任。進一步嚴格抓好機關黨建的年度績效考核評定工作,推動機關黨建工作全面落實。落實《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五是突出制度建設。組織制定《市直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市直機關黨內談心談話制度》《市直機關黨支部主題黨日活動制度》《市直機關黨組織黨課制度》等4個制度,以制度化進一步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六是加大黨務工作實務培訓力度。靈活采取多種培訓方式,提升黨務干部專業化水平。加大對兼職黨務干部的崗前培訓。七是加強黨務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專職黨務干部配備情況的督促和檢查,聯合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試行機關黨支部設立半專職黨務干部制度,加強日常黨務工作力量。推動基層黨務工作交流,激發黨務干部創新活力,推動基層黨建平衡、協作發展。八是狠抓重點主題活動。根據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圍繞服務改革發展大局,每年設定一個主題,在全系統開展相關主題活動,著眼于學習動員、鼓足干勁、提高能力、推動落實,以黨建促服務中心工作。2018年開展“大學習、深調研、真落實”活動;2019年擬開展“提高政治引領力、強化新擔當新作為”活動。九是進一步加強群團工作。打造“巾幗講堂”等品牌,提升婦女素養,研究出臺加強市直機關團組織建設若干規定。
2.針對“調研指導不足”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建立調研指導機制。工委組織部門對所管理的各基層黨組織黨建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有針對性、有計劃地擬定調研主題和調研安排,由工委領導帶隊組織基層調研,為各單位黨組織黨建工作提供指導,并形成長效機制。加大對各區直機關工委的業務指導和交流,形成全市黨建一盤棋的格局。二是強化調研成果應用。在深調研基礎上,針對市直機關和駐深單位黨建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研判,形成綜合調研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三是加大對外學習交流力度。每年擬定幾個調研主題,分別由工委領導帶隊,赴兄弟省市單位調研學習先進經驗。今年4月,工委調研組赴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和揚州市四地工委和當地部分基層單位,就機關黨建工作和機關紀工委設置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調研,形成《關于赴上海等地調研機關紀工委設置情況的報告》《關于赴上海等地學習考察機關黨建的調研報告》等2份報告,并分別呈市紀委張子興書記、市委組織部鄭軻部長閱示,推動完善市直機關紀工委工作機制,形成加強機關黨建十大舉措。
3.針對“監督檢查不力”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狠抓督促檢查。年末結合黨建績效考核、書記述職等,以書面自查、現場檢查、書記述職等形式,重點就年初部署落實情況、標準化建設情況以及年度重點工作等落實情況,實行年度督促檢查全覆蓋,并加大對檢查結果的應用。進一步加強對基層黨建標準化指導,特別是“三會一課”、雙重組織生活會等組織生活制度的落實,加大檢查力度,采取日常隨機檢查與年度專項檢查相結合方式,有效提升基層黨組織標準化水平。二是深化黨建質量指標應用。以季度或半年為單位公布一次,逐步形成集發布、分析、督促、評價等于一體的配套機制,推動各基層黨組織通過黨建創新指數,找出工作中的薄弱點,更加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不斷提升機關黨建科學化水平。三是推進智慧黨建應用。按照全市智慧黨建系統建設統一部署,充分利用智慧黨建系統信息化優勢,實時掌握各基層黨組織有關工作情況,做好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費收繳使用等有關工作等預警提醒和監督工作。四是開展“堅持標準打造特色”專題活動。今年6月,對駐深企業基層黨支部中特色黨支部活動進行驗收。
(四)關于“黨費及項目經費的使用監管不到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1.針對“黨費預算管理不夠科學,結余過多”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強黨費預算管理。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以開展基層黨組織標準化建設,提升黨建質量標準,創建黨建工作品牌為契機,開展評先評優活動;擴大黨員教育培訓覆蓋面,強化工委服務基層、服務黨員的責任意識,加大扶持基層黨組織工作力度,增強基層黨組織活力和生機。探索根據工委系統各基層黨組織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留存比例適當向基層黨組織傾斜。二是修訂《黨費使用指導性意見及工作流程》。工委組織部近期將結合工委系統黨費使用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黨費使用范圍,規范程序。三是加大黨費使用力度。在解決結余過多的問題上,在嚴格遵照黨費使用相關規定基礎上,堅持黨費向基層傾斜的原則,對一些困難企業基層黨組織下撥黨員活動經費、黨員教育經費、基層黨組織黨建品牌項目支持、慰問黨員、黨組織表彰等方面加大黨員支出。開展評先評優活動,提升黨建工作質量;強化服務基層、服務黨員的責任意識,加大扶持基層黨建工作力度;開展黨員培訓工作,擴大黨員教育培訓覆蓋面;加大生活困難黨員的補助力度。四是加大對重點黨建項目經費支持。為加強機關黨建陣地建設、提升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力。
2.針對“存在超范圍使用黨費”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及時落實整改。參照其他單位做法,通過黨費支出聘請組織員,負責基層黨組織服務相關基礎工作。2016年省委組織部在審查黨費使用時,提出清查意見。2016年底,工委立即與在聘的3名組織員解除勞動關系,已經完成此項工作整改。二是重新修訂《黨內關懷幫扶工作制度》。制定更加科學、合理、公平的慰問黨員條件、范圍以及慰問對象的推薦工作流程,將退休老干部的慰問工作整體納入工委慰問工作體系。明確定期慰問與臨時慰問的條件,擴大慰問黨員的覆蓋面,提高慰問金發放額度。
3.針對“黨費使用報銷不規范”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重新修訂《市直機關工委系統入黨發展對象培訓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參考行政經費支出相關規定,嚴格黨費使用支付途徑。二是加大監管力度。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入黨發展對象培訓內容和培訓紀律進行抽查,確保培訓的效果和質量;對下撥黨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管。三是修訂完善《工委留存黨費使用工作規程》。明確黨費使用的具體范圍,黨費使用開支憑證具體明細;黨費使用的審批權限和報銷流程;下撥黨費的監管事項和工作流程等,加大黨費使用的監管力度,堵塞黨費報銷漏洞。
4.針對“項目經費支出管理不嚴”問題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強項目經費預算管理。細化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嚴格執行無預算無請示不得開支的財務管理規定。二是加強對市直機關文體比賽、志愿服務集市等活動預支購買餐券的臺賬登記管理,做到每張餐券有登記、每次領用有簽收,確保餐券臺賬登記賬實相符。對此次巡察發現沒有簽收的餐券,我委將要求相關經辦人補充辦理相關簽收手續。三是進一步強化財務管理,在制度規定上嚴格設置出納和會計崗位,在執行環節要求經辦人、經手人必須在兩人以上,防止出現財務漏洞。四是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針對巡察整改發現的餐券問題,機關紀委對該部門負責人及相關經辦人予以批評教育、提醒談話,全體黨員干部引以為戒。
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四
1.“四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2.“兩個維護”: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既是根本政治任務,也是根本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的集中體現。
3.“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到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新中國成立一百年時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
4.“四個自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5.“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
6.“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7.“五大發展理念”: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
8.“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指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行為的基本要求和約束,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在所有黨的紀律和規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
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點要求:
一是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從黨中央指揮,不得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得對黨中央的大政方針說三道四,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
二是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要堅持五湖四海,團結一切忠實于黨的同志,團結大多數,不得以人劃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別活動。
三是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不得先斬后奏。
四是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
五是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不得縱容他們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正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9.“四個偉大”: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10.“四大考驗”: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
11.“四大危險”:精神懈怠的危險、能力不足的危險、脫離群眾的危險、消極腐敗的危險。
12.“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13.“三看齊三堅決”:黨的各級組織、全體黨員特別是高級干部都要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14.“四個服從”: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15.“五個必須”: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從黨中央指揮,不得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得對黨中央的大政方針說三道四,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
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要堅持五湖四海,團結一切忠實于黨的同志,團結大多數,不得以人劃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別活動;
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不能先斬后奏;
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
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不得縱容他們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日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16.“七個有之”: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
17.“十二個不準”:《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四部分,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中的“十二個不準”:全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即黨員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
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言論;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
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黨員、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不準在黨內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黨內不準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
18.“兩學一做”: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
19.“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總要求: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
20.“初心和使命”: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
21.“三超兩亂”:超職數配備干部、超機構規格提拔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擅自提高干部職級待遇、擅自設置職務名稱。
22.“凡提四必”:凡提四必是強化人選審核把關、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重要措施。分別是: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要做到干部檔案“凡提必審”;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
對發現問題影響使用的,及時中止選拔任用程序;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
23.干部“帶病提拔”: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過程中,存在有違紀違法行為但組織未能發現或查實,得以提拔任職的情況。
24.“五個不準”:即不準任人唯親,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干部,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任用干部,不準泄露討論決定情況,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25.“三會一課”: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按時上好黨課。
26.“三嚴三實”: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
27.“中央八項規定”: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主要內容:一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28.“四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
29.“十個嚴禁”: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嚴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
嚴禁將走親訪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嚴禁公車私用;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經營性文藝晚會;嚴禁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
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嚴禁參與賭博活動;嚴禁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含臺歷、掛歷、臺歷記事本)等物品。
30.“三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2014年5月19日在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專題研討班上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緊緊圍繞監督執紀問責,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全面提高履職能力。
轉職能即明確定位,突出職責主業,理清責任;轉方式即抓住關鍵,創新工作方法;轉作風即自我監督,擺正位置,廉潔自律。
31.“兩個責任”:黨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
32.“一崗雙責”:“一崗”即一個領導干部的職務所對應的崗位;“雙責”即一個領導干部既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
一崗雙責即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應當對這個單位的業務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負雙重責任。
33.“三重一大”: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
34.“兩個不得”: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反對和防止個人或者少數人專斷。
35.“三個不上會”:即討論決定時,沒有按規定進行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向上級報告或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上會。
36.“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37.“四個全覆蓋”: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巡察監督全覆蓋。
38.“六項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39.“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40.“巡視工作方針”: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41.“巡視工作基本原則”: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42.“全覆蓋”:市縣黨委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察,實現全覆蓋。
43.“巡察工作責任體系”:市縣黨委承擔巡察工作主體責任,黨委書記是落實巡察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是落實巡察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44.“巡視巡察工作兩個關鍵點”:發現問題是巡視巡察工作的生命線,推動解決問題是巡視巡察工作的落腳點。
45.“常規巡察”:巡察全覆蓋對象包括機關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黨組織,每年根據情況安排巡察輪次。在常規巡察中,對被巡察黨組織的脫貧攻堅、掃黑除惡、選人用人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46.“專項巡察”:根據黨中央和省市縣黨委重大部署、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統籌安排專項巡察任務,優先安排脫貧攻堅專項巡察,適時開展其他領域專項巡察。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分析問題原因,掌握問題規律,以點帶面、見微知著,推動解決共性問題。
47.“機動巡察”: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紀檢監察、組織、審計、司法、信訪等機關和部門提供的情況,針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靈活開展“機動式”巡察。
48.“回頭看”:在完成全覆蓋的基礎上,從已巡察過的部門、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中選擇部分黨組織開展巡察“回頭看”,既緊盯老問題,深入了解巡察整改落實情況,又著力發現新問題,形成持續震懾。
49.“提級巡察”:經市委授權,市委巡察組直接巡察縣區黨委管理的基層黨組織,巡察情況向縣區黨委反饋,并由縣區黨委督促整改。
50.“交叉巡察”: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縣區之間開展交叉巡察,可以采取互派式、推磨式、部分或全員交叉等方式,重點對縣區黨委常委所在部門以及情況復雜、問題嚴重的鄉鎮或縣直部門開展巡察,有效解決基層熟人社會監督難題。
51.“延伸巡察”:縣區巡察工作要向村(社區)黨組織延伸,采取巡鎮(街道)帶村(社區)、直接巡村(社區)等方式,著力發現和解決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打通全面從嚴治黨“最后一公里”。
52.“一次一授權”:在每一輪巡察前,根據巡察任務從巡察組長庫中確定組長、巡察干部人選,一次一授權。
53.“一托二(n)”:是指一個巡察組同時巡察兩(n))個單位,同步安排,分別匯報,這是一種重要的巡察形式和組織制度,是加快巡察節奏、實現全覆蓋的重要舉措。
54.“一依三不”:巡察組緊緊依靠被巡察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職責、不對被巡察地區(單位)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作個人表態。
55.“雙報告”:被巡察黨組織自收到巡察反饋意見起2個月內,既要由黨委(黨組)報送巡察整改情況報告,也要由主要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報送組織落實巡察整改情況報告。
56.“雙公開”:巡察整改情況不僅在黨內通報,還要通過電視、報紙和紀檢監察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干部群眾監督。
57.“兩職”觀念:巡視巡察組要牢固樹立有重大問題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如實匯報就是瀆職的觀念,增強責任擔當,敢于動真碰硬,當好發現問題的“尖兵”。
58.“雙向三評價”:被巡察單位對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被巡察單位干部群眾對本單位巡察整改情況進行評價,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巡察整改情況進行評價。
59.“單獨反饋”:巡察組向被巡察黨組織反饋巡察意見前,先向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單獨反饋巡察情況。
60.“整改責任”:在巡察整改落實工作中,被巡察地區或單位黨委(黨組)擔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擔負第一責任人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承擔監督責任。
61.“簽收制”:對巡察反饋意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簽字接收,明確整改落實責任。
62.“一案雙查”:對違紀違法行為,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包括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責任。
63.“三大問題”: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
64.“三個根本”:加強黨的領導是根本目的,加強黨的建設是根本途徑,全面從嚴治黨是根本保障。在政治高度上突出黨的領導,在政治要求上突出黨的建設,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從嚴治黨。
65.“三個重點”: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重點人是指黨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
重點事是指資金管理、資產處置、資源配置、資本運作和工程項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體事項。重點問題是指行政審批權、執法權、人事權以及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方面存在的權力腐敗問題。
66.“三個關系”:巡察工作要把握好個性與共性的關系、治標和治本的關系、力度和節奏的關系。
67.“三個作用”:發揮巡察震懾、遏制、治本作用。
68.“三個匯報機制”:市縣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各巡察組巡察情況匯報,市縣書記專題會議和市縣“五人小組”會議聽取每輪巡察工作情況匯報。
69.“三不兩防三把關”:巡察反饋新聞稿要注意做到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影響正在進行的紀律審查工作,不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法律規定;
防止引發負面炒作,防止引發大規模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巡察組組長進行內容把關,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風險把關,巡察辦會同紀委宣傳部進行宣傳把關。
70.“四個落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脫貧攻堅專項巡視是對被巡視黨組織脫貧攻堅政治責任的再監督,緊緊圍繞落實黨中央脫貧攻堅方針政策、落實黨委(黨組)脫貧攻堅主體責任、落實紀委(紀檢監察組)監督責任和有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落實脫貧攻堅過程中各類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任務等“四個落實”開展監督檢查,著力發現和推動解決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促進脫貧攻堅工作健康發展。
71.“五個持續”:2018年7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情況匯報并發表重要講話,深刻分析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任務和階段性特征,明確提出了“五個持續”的重要要求,即持續深入學習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持續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持續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持續糾治“四風”問題,持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72.巡察工作“六個環節”:準備、進駐、了解、報告、反饋、整改。
73.新時代巡視工作的“三大作用、五個緊扣、五個推進”:2019年3月20日,趙樂際同志在全國巡視工作會議暨十九屆中央第三輪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上指出,準確把握新時代巡視工作的責任使命要求,深刻認識巡視對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作用,對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促進作用,對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重要利劍作用。
一是緊扣督促做到“兩個維護”根本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常態化。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破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常態化,推動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
二是緊扣形成“四個全覆蓋”權力監督格局,推進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融合。把巡視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貫通起來,構建科學、嚴密、有效的監督網;
三是緊扣做好巡視“后半篇文章”,推進落實巡視整改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動形成整改長效機制;
四是緊扣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向基層延伸,推進完善上下聯動、上下貫通的巡視巡察格局。深化拓展省區市巡視,分類推進中央單位巡視,促進市縣巡察向基層延伸,完善上下聯動的巡視巡察格局;
五是緊扣巡視工作規范化建設,推進依規依紀依法要求貫穿全過程、各方面。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提高依規依紀依法巡視水平。
74.“六個圍繞、一個加強”:圍繞黨的政治建設,重點檢查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圍繞黨的思想建設,重點檢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情況;圍繞黨的組織建設,重點檢查選人用人和基層黨組織建設情況;
圍繞黨的作風建設,重點檢查整治“四風”問題情況;圍繞黨的紀律建設,重點檢查黨規黨紀執行情況;圍繞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重點檢查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情況;加強對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75.“七抓”:2019年巡視巡察工作,總的是要落實中紀委副書記、國家監委副主任楊曉超同志關于做好2019年巡視巡察工作“七個抓”的要求,
即:抓思想理論武裝,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重要論述;抓政治巡視要求落實,強化政治監督;抓工作統籌謀劃,高質量推進巡視全覆蓋;
抓巡視整改落實,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抓上下聯動,推動巡視巡察向基層延伸;抓規范化建設,提高巡視質量和效率;抓自身建設,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巡視隊伍。
76.“問題線索分類”:建議進一步了解關注類、建議了解關注類、建議參考類、建議組織處理類。
巡察組對問題線索按以下四個標準進行分類處理:(1)建議進一步了解關注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具體,有較強可查性,經了解并對照黨紀黨規,分析其性質可能涉嫌嚴重違紀,需要進一步了解關注的。
此類問題線索原則上參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第三種形態“重處分或重大職務調整”把握,從嚴掌握標準和數量。
(2)建議了解關注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比較具體,有一定可查性,對照黨紀黨規分析可能涉嫌違紀,需要給予了解關注的。此類問題線索原則上參照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重處分或重大職務調整”、第二種形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把握,從實掌握。
(3)建議組織處理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具體,經了解后,對照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判斷其不具備給予黨政處分條件,但可能給予調離崗位、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
(4)建議參考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不具體,可查性不強,或者反映的問題性質、程度均屬一般性質,以及經了解可初步判斷不實的。此類問題線索原則上參照監督執紀第一種“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把握,注意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77.“五個扎實”:五個扎實是2015年2月13日至16日習近平總書記來陜西視察工作,看望干部群眾時作的重要講話,即扎實推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扎實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扎實加強文化建設;扎實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扎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
78.“五新戰略”:2017年5月7日婁勤儉在中國共產黨陜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提出“五新戰略”新任務:即培育新動能、構筑新高地、激發新活力、共建新生活、彰顯新形象。
79.“三個重要時間節點”:了解被巡視巡察黨組織是否存在頂風違紀特別是“三個時間節點”以后仍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即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后(2012.11.08—2012.11.14);中央八項規定出臺(2012.12.04);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2013.06.18)。
80.“十二+n種巡察方式”:(1)聽取匯報,即聽取被巡察黨組織工作匯報、紀檢監察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專題匯報。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還可聽取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2)列席會議,即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可列席被巡察黨組織有關會議,列席人員由巡察組領導確定,列席會議時不參與討論。
(3)召開座談會,即巡察組可視情召開有關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座談會應聚焦巡察監督內容,圍繞巡察任務和目的開展。
(4)受理信訪,即巡察期間,巡察組主要受理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同職級領導干部、下一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重要崗位領導干部(含退休、已調離)的來信來電來訪,重點是關于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方面的舉報和反映。
(5)個別談話,根據巡察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談話對象一般為巡察市直部門、市管企事業單位、市屬高等院校個別談話對象為:黨委(黨組)班子成員,紀委(紀檢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近年來退休的班子成員。
巡察組圍繞需要了解的問題制定談話提綱,并提前發至談話對象。個別談話一般應有兩名巡察工作人員參加,涉及重要問題需要單獨約談的,經組領導批準可“一對一”談話。談話結束后,要及時整理談話記錄,并對反映的問題進行歸納,報巡察組領導審閱。
定期召開全組會對談話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與談話對象再次約談,或適當擴大談話面。要嚴格做好談話內容等資料的保密工作。
(6)詢問有關知情人,即根據實際情況,巡察組可向了解相關具體情況的參與者、見證者或者密切關系人詢問情況。
知情人為留置人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或者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司法拘留人員,確需直接詢問的,須經組務會研究同意并報巡察辦備案。
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把握政策,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格控制知情范圍,嚴禁對外泄露詢問對象和詢問情況。
(7)抽查核實,即巡察組收到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有關內容舉報、巡察中群眾有反映、有關問題線索涉及的,經了解并掌握一定情況后,可對相關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
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3個,特殊情況經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可增加抽查人數。巡察組在每輪巡察期間原則上可以提出一次擬抽查核實人員名單。如確有特殊情況,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隨時抽查核實。
各巡察組對列為抽查對象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核查,由巡察辦開具介紹信、協調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巡察組工作人員開展查閱抽查工作,核查周期為10個工作日左右。
重點核查被抽查對象的房產、股票、經商辦企業、因私出國(境)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情況。
(8)調閱或復制資料,即巡察組可要求被巡察黨組織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檔案、會議記錄等,供巡察組查閱或復制。調閱或復制重要資料,須經巡察組領導批準,并履行手續,專人保管,及時歸還。
(9)走訪調研,根據需要,巡察組可針對有關問題開展走訪調研。走訪調研應制定工作方案(任務、時間、方式、分組等),經巡察組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特殊情況下,經巡察組組長批準可進行暗訪,暗訪應由兩名以上人員進行。
(10)提請有關單位協助,對專業性較強或特別重要的問題,可通過巡察辦提請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及審計、財政、金融、國資監管和其他專業技術機構等單位予以協助,按程序由巡察辦統一協調辦理。提請協助的有關單位只對巡察組負責,被抽調人員必須在巡察組人員帶領下開展工作;
涉及領導干部問題線索,要嚴格保密,不得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透露真實目的,重要、敏感問題應由巡察組人員自行了解。巡察組不直接指揮協調檢察機關辦案,要按程序通過紀委(紀檢組)協調。
(11)民意測評、調查問卷,巡察組可圍繞需要了解的問題,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民主測評、問卷調查,既可采取普遍調查的方法,也可采取抽樣調查方法。進行問卷調查要設計調查問卷,選擇調查對象,組織填寫問卷,統計分析問卷,寫出調查問卷報告。
(12)開展專項檢查,按照市委和領導小組要求,適時對被巡察黨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一是配合市委組織部選人用人工作檢查組開展工作,配合市編辦編制執行情況檢查組開展工作;
二是開展巡察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被巡察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巡察工作、巡察組發現問題、巡察辦履職能力、相關部門支持配合、巡察成果綜合運用等六個方面的內容。上述檢查,巡察組向檢查組提供涉及選人用人、編制及巡察工作方面的談話和舉報材料,派人共同開展檢查。
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五
1.你認為本單位黨員干部是否存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與核心價值理念相悖的言論或文章,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現象。
作為法院領導干部,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維持黨中央權威是原則和底線。領導干部樹牢“四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四個自信”(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講政治、講法治。我個人未發現領導干部存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與核心價值理念相悖的言論或文章,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現象。
2.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四個服從”不到位,不能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存在“七個有之”情形等問題。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誠是共產黨人必須具備的優秀品格,是每個黨員入黨宣誓時的莊嚴品格。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講,忠誠始終是第一位的。單位領導干部能夠政治忠誠,在樹牢“四個意識”和踐行“兩個維護”上做到政治自覺;能夠思想忠誠,在堅定“四個自信”和強化理念武裝上做到思想自覺;能夠行動忠誠,在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做到行動自覺。
“四個服從”,主要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四個服從”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是黨的政治紀律的核心內容。“四個服從”既反映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徑,是黨內生活秩序的總概括。堅持“四個服從”,才能使我們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加有力,確保各項決策的有力執行。單位領導干部作為黨組織中的“關鍵少數”,能夠堅持“四個服從”,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建設,保持政治生態的風清氣正。
“七個有之”,主要指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七個有之”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無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一些突出問題,是從無數案例中抽象和總結出來的,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單位領導干部不存在“四個服從”不到位,不能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存在“七個有之”情形等問題。
但是,黨組在議事規則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執行不嚴。黨組會決策一定程度上存在決而不行、行而不實的現象。比如保密工作總題,目前存在泄密的個別現象,黨組很重視,明確要開,但保密工作會議一直未開。
3.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將“四個意識”當口號,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山頭主義、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盛行,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嚴重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和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
增強“四個意識”,集中體現了根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志、政治要求,是檢驗黨員干部政治素養的基本標準。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樹牢“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此不存在上述提到的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和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
4.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政治紀律和規矩意識淡薄,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不及時報告和請示,甚至報假情況、捂蓋子等問題。
請示報告制度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制度措施,既是重要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是統一全黨意志和行動,確保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制度安排。本單位領導干部能夠堅持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嚴格請求報告制度規定,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不存在上述問題。個別部門在例行工作報告方面不夠主動,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不全面,容易導致黨組在處理突發事件時陷入被動局面。如本單位聘任制書記員在疫情期間去韓國的事情。
5.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蔑視巡視巡察權威,“開小會、統一口徑”,以各種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對抗政治巡視巡察監督等問題。
巡視巡察工作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落實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要求法院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對組織坦誠相待,不存在蔑視巡視巡察權威,“開小會、統一口徑”,以各種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對抗政治巡視巡察監督等問題。
6.你認為黨委(黨組)是否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是否存在理論學習學深悟透、入腦入心不夠;中心組學習制度執行不規范,缺乏計劃性系統性,形式單一、只學習不討論、以會代學等現象;調研報告、學習心得、學習筆記等存在抄襲造假現象;領導干部在線學習存在他人代學等形式主義現象。
我們黨歷來重視理念學習。中國共產黨人依靠學習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學習走向未來。黨委(黨組)把貫徹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但還存在一些問題:1、黨組班子帶頭學習的表率作用不明顯。中心組學習形式單一,主要以集體學習、專題研討、個人自學為主,且參學率達不到100%,學習記錄也不完整。2、學習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黨委(黨組)干部只是按照規定發放相關學習書目,未組織開展應知應會知識測試,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學習有浮于表面的現象,不能做到入腦入心。
7.你認為本單位黨員干部是否存在理想信念不堅定,政治信仰缺失,政治定力不強,精神“缺鈣”;形式上入黨,心中無黨,只講待遇,不講擔當;不信馬列信鬼神,參加宗教迷信活動等現象。具體有哪些人?哪些具體表現?
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沒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堅定,精神上就會“缺鈣”,就會得“軟骨病”。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精神追求,始終是共產黨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人民的忠誠,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本單位黨員干部能夠堅定理想信念,心中有黨,對黨忠誠,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心系群眾,為民盡責任,不存在上述問題。
8.你認為黨委(黨組)在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兩學一做”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等方面做的如何?是否存在不認真、走過場、做表面文章等問題?有哪些問題表現?
黨委(黨組)在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兩學一做”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等方面,能夠聚焦教育主題、緊扣教育焦點,堅持早預熱、早謀劃、早安排,將主題教育與法院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抓牢思想建設、黨的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廉政建設。通過主題教育,我們普通干警能夠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線,把堅定的理想信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中有堅守,工作有堅持,以實際行動為法院審判事業增光增彩。
9.你認為本單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是否存在學用“兩張皮”,形式上學習新思想、新方略,具體工作中仍然走老路等問題?有哪些具體表現?請舉例說明。
開題主題教育,切忌學用“兩張皮”。本單位領導干部在主題教育學習時,針對性不強。沒有針對一線干警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專題培訓班,部分黨支部沒有圍繞學習新思想開展專題研討,理論武裝與執法辦案結合得還不夠緊密。
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干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二)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商后,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三)召開推薦會議,由本級黨委主持,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四)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九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紀委監委領導成員;
(四)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一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范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六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取得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行政策、推動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于擔當、奮發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八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七)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九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
第四十一條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五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六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五十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派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
(五)加強工作統籌,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一章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系統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條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立項督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實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有關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范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六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最新巡察談話回答匯總范文(精)七
編號: 20xx-01-01(聯鎮巡村第一輪)
中共xx縣委
20xx年第一輪“聯鎮巡村”
zx巡察組巡察xx村黨支部的情況報告
根據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20xx年7月9日至8月17日, 中共xx縣委20xx年第一輪“聯鎮巡村”zx巡察組對xx村黨支部開展了巡察,巡察期間,聽取了有關工作匯報,共與村干部、群眾談話21人次,召開座談會1次,調閱有關資料107份(卷、冊),深入自然村、村小組和現場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了解,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總評價
巡察組認為,xx村支部在思想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個意識”逐步鞏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和縣重大決策部署。該支部能夠充分利用地勢資源,想方設法壯大集體經濟。一方面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村容村貌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有了明顯改善。另一方面從組織和隊伍建設看,黨員干部模范作用總體不錯,沒有發現明顯的違法違紀行為,也沒有重大信訪案件的發生,從發放收回的民主測評表統計情況來看,好評率達到96.7%,群眾對xx村黨員干部的認可度和滿意度總體較好。但在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脫貧攻堅工作中還存在薄弱環節以及有些工作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二、巡察中發現的問題
(一)黨的領導方面存在的問題
xx村支書核心作用發揮不充分,沒有形成全力,有的工作各行其是,戰斗堡壘作用不明顯。
(二)黨的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1.組織生活會能夠正常開展,但是支部生活發揮作用不明顯,組織生活生活會記錄不規范,且沒有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臺賬管理不夠規范。比如:20xx年黨建臺賬丟失,20xx年黨建臺賬只有支委會、黨員大會2本。
2.黨支部會議記錄日期混亂,發展黨員程序不規范,順序顛倒,有補抄造假嫌疑。比如:一是xxx沒有被列為入黨積極分子的記錄和培訓記錄,20xx年將xxx記錄為預備黨員,20xx年再次開會吸收為預備黨員,且記錄只有一個投票結果;20xx年xxx預備黨員轉正投票表決,參加黨員28人,但是發出票數有30張,票數與參會黨員數不符,且支委會議沒有xxx預備黨員轉正的預審記錄。二是20xx年入黨積極分子xxx、xxx缺少培訓記錄,吸收時間6月27日,公示時間4月2日,吸收比公示時間提前,且沒有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備案表、名冊。
3.黨員不按標準繳納黨費。比如:一是20xx年黨費收繳簿交款人未簽字。二是20xx年黨費收繳標準,從10月份起,黨員干部執行新工資標準,“qz智慧黨建”沒有更新黨費繳交標準,黨員干部沒有補繳記錄。三是20xx年黨費收繳簿,村委文書xx同志應繳黨費數額與工資標準不符;黨費收繳簿黨員人數與黨員花名冊不符。
(三)扶貧領域方面存在的問題
1.扶貧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比如:xx村xxx,20xx年脫貧戶,家庭人口3人,住房面積只有33平方米。
2.危房改造補助存在違規申請補助。比如:xx村xxx,20xx年脫貧戶,家庭4口人,20xx年獲得危改指標并得了補助,所建房屋占地面積約為120平方米,按人均不超20平方米的標準,該戶所建房屋已經不符合危改政策,卻仍獲得危改補助。
(四)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不嚴。比如:一是20xx年12月30日、20xx年12月28日支出“兩委”村干部6人電話費共1000元。二是20xx年2月28日舉辦座談會購買香煙紅塔山1條支出110元。
2.報賬不規范、支付手續不全。按照村級財務制度有關規定,作為報銷支出票據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村委主任審批。比如:20xx年至20xx年10月支出會議誤工費沒有報銷表、會議日期、地點、內容,甚至沒有簽領人簽字等。
3.財務管理不規范存在漏洞。在財務審批機制方面,執行不夠嚴格,入賬發票中自制的空白收據比較多,僅憑收款方收據或村級自制現金收支單據作支出原始憑據。有些工程項目類開支沒有開具正式稅務發票,白條抵庫現象嚴重。一是20xx年-20xx年出現白條299張,其中熱應紙小票5張。二是20xx年3月31日支出xx村黨群服務中心工程9500元,支出村委衛生間工程款6000元,只有自寫現金支出單據,無正式稅務發票、材料明細及其他附件。
4.民主管理透明度不高,不按規定公開政務、村務,公開不夠,不實不細,流于形式。一是20xx年11月1日,購買3臺電腦支出11750元,沒有經過“四議兩公開”。二是20xx年3-6月建設榃陳麓垃圾焚燒爐支出10410元,沒有召開“四議兩公開”,也沒有在村委公開欄公示工程項目支出明細。
5. 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發揮不到位。尤其在項目實施、資金管理、財務報銷等方面履行職能不夠到位,沒有嚴格落實村務監督相關規定。從談話情況看,大部分群眾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是何種組織,履行什么職責不甚清楚,還有相當一部分村民甚至不知道村里有村務監督委員會這個組織的存在。
三、反映重點人的問題線索
本次巡察xx村黨支部,共發現問題線索3條,其中涉及村干部6名,現將反映重點人的線索梳理如下:
(一)建議進一步了解關注類6人
1. 20xx年12月30日、20xx年12月28日分別支出“兩委”村干部6人(支書xxx、主任xxx、文書xxx、民兵營長xxx、婦女主任xx、團支書xxx)電話費共1000元。
2. 20xx年2月28日舉辦座談會購買香煙紅塔山1條支出110元。
處理意見:建議移送鎮紀委處理。
(二)建議參考關注類1人
在談話過程中,有群眾反映,村支書xxx在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危房改造工作中,收取好處費。
處理意見:建議移送鎮紀委參考關注。
四、意見建議
(一)擬向xx村黨支部反饋的意見
(1)要嚴格落實民主決策機制。凡村級重大項目實施、大額資金使用以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等事項,必須納入“四議兩公開”機制實施。
(2)要從嚴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嚴控支出范圍、標準,確保開支符合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簽領的費用必須及時退繳。
(3)嚴格執行組織生活會制度,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按時按要求做好黨費收繳工作。
(4)要嚴肅財經紀律和規范村級事務公開內容。要嚴肅財經紀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促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財、用財,進一步強化村級黨務、村務、財務公開,要把群眾關注的事項,特別是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涉農政策等定期公開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5)要切實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能。村監會是村級民主監督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是紙老虎,更不是裝飾品。村“兩委”班子要自覺接受監督,不能把村監會當成下屬組織,更不能視為“障礙”,要主動支持村監會的工作。要把監督重點放在村級重大事項實施、大額資金使用等,對重大事項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特別是工程項目的確定、實施、驗收等各個環節的監督。
(6)要健全村級文書記錄與檔案保管。建議鎮黨委組織辦派員指導村級工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對村級黨建臺賬、討論重大事項的情況過程,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分類保管,對公示公開資料必須有紙質清單、拍照留存。要做到“一事一檔”,做到字跡清晰、手續完備,隨時接受備查。
(二)擬向鎮黨委組織辦的建議
xx村支部黨員不按標準繳納黨費,建議鎮黨委組織辦派員指導整改。
(三)擬向鎮扶貧辦的建議
xx村扶貧領域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鎮扶貧辦、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調查核實并整改。
(四)擬向鎮紀委提出的建議
xx村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不到位,建議鎮紀委進一步了解關注,查證核實,作出處理。
附件:1.縣委zx鎮巡察組巡察xx村黨支部存在的問
題
2.縣委zx鎮巡察組巡察xx村扶貧領域存在
的問題
3.縣委zx鎮巡察組巡察xx村財務存在的問
題
4.縣委zx鎮巡察組巡察xx村存在的問題復
印件共x份。
縣委zx鎮巡察組
20xx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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