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寫給人看的,條理不清,人們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這樣就達不到總結的目的。什么樣的總結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質的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2023年病案復印室工作總結 復印工作總結(5篇)篇一
一、凡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報表、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報告、簡報、紀要、通知、通報、通告、信函、規章制度、宣傳教育材料、任免決定、表彰或處理決定,以及校領導批準翻印的文件、材料均屬打印范圍。
二、由歸口部門負責擬訂、編寫的帶有全局性指導意義的全校性的工作計劃和一個時期全校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重要專題會議的紀要等,也應安排打印。
三、不需上報的各部門的工作計劃,臨時性工作安排,非全校性活動講課提綱,非上報的一般表格、一般技術資料和便函都不屬打印的范圍。
四、凡需打印的文件、資料應將其底稿首頁附上,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并經審核修改、統一編號,有關部門會簽,分管校領導簽發,方能交付打印。
五、打字員接稿后,應認真檢查文件簽發手續是否完備,書寫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歸檔要求等,對發文手續不全、書寫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員有權拒絕打印。
六、打字室要建立打字登記簿,對各類文件材料按規定內容和要求統一登記。并根據校辦安排的輕重緩急次序進行打字。打字時要做到快速、準確、排版合理美觀。
七、打字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打字的內容向外泄露。與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打字室、復印室。
八、打字員要愛護打字、復印設備和物品,按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和物品領用登記費用統計工作。
九、文稿打完后,打字員要把原稿和打字清樣交給“兩辦”秘書或擬稿人校對。校對者校完后應在原稿上簽字,以示負責。
一、“兩辦”秘書對文件的差錯情況,要進行登記考核。
十二、復印文件要嚴格按照審批份數復印,復印者不得私自增加份數或私自留存,復印底板和廢頁、余頁應及時銷毀。
2023年病案復印室工作總結 復印工作總結(5篇)篇二
1、提供與原件相符的房產復印件,材料真實無誤。
2、提供與原件相符的土地證復印件或土地批準書。
3、房屋四至清楚無爭議,房屋四至簽章為房屋真實的四鄰關系,四鄰簽章無遺漏,簽章過程中事先有告知,是相鄰居民的真實意愿體現。
4、建設方案經四鄰同意,建設方案上的簽章與四鄰關系相符,且不影響房屋周邊道路及下水道。
5、建設地點四至范圍清楚。申請用地界線與四鄰無爭議,無亂指界情況。申請審批用地面積與確權面積相符。同意按規劃要求退讓道路紅線。
6、對前后排房屋規劃標高存在高差情況,擋墻同意和主房進行統一設計,統一施工,一起驗收。保證擋墻與主房間距在60cm內,墻與墻之間用來做排水溝。
7、因建房與四鄰引起糾紛,由本人自行協調解決。
8、嚴格按規劃審批的層數、面積、高度、出挑建設,危舊房改造堅決服從規定,層數在2.5層以下,若有違反規劃審批情形,本人承諾服從建設部門管理,無條件拆除違章部分建筑。
9、建筑材料堆放服從縣城建監察大隊管理,建筑垃圾在驗收前自行清理趕緊。
以上承諾若有不實之處,建設局一旦發現,本人同意按有關規定無條件撤銷已審批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工程規劃許可證。若已進行建設,造成糾紛,此建筑物愿意按違章建筑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縣城建監察大隊有權不予房屋竣工驗收。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建設局一份,縣城建監察大隊一份,承諾人一份。
承諾人:
xx年xx月xx日
2023年病案復印室工作總結 復印工作總結(5篇)篇三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糾紛,減少矛盾,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下面是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歡迎參閱。
一、住院病歷復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復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后。
二、住院病歷復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復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復印(復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復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戶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并簽名。
3、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系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托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托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注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復印。
五、病歷復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復印病歷的,須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托)復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復印室去復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系,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復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備注:申請人需提供復診號(門診號)或住院號等相關信息,以便調取病歷。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部20xx年9月1日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復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歷復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我院住院病人復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后。
二、住院病歷復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復印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復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及按指印的委托書。
3、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系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托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托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注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復印。
五、病歷復印的內容:
六、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復印病歷的,須攜帶掛號證(病歷號)、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托)復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病人的委托書,到醫務科登記填表后去病案室辦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室去復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醫患協調辦公室聯系,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復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復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
一、下列人員和機構如有需要可申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請復印病歷。患者住院期間,一般不予復印病歷。如有特殊情況,如法醫鑒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須持法醫鑒定介紹信)等須經科主任及主管醫師同意、外地患者出院當天需復印病歷者經主管醫師同意并完成病歷后,由病區工作人員(或指定專人)攜帶病歷同申請人一起到病案室辦理手續、復印病歷。
四、病歷資料復印應到病案室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經核對無誤后,加蓋病歷復印專用章。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還需提供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按取證程序報醫務科批準。
六、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明。病程記錄及其他文書不得復印。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23年病案復印室工作總結 復印工作總結(5篇)篇四
轉眼間,在浙江傳媒學院的緊張而又充實的2011年結束了。在這一年的學習中我們獲得了大量的文化知識,而這些知識將為我們將來能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一、更好的掌握了學習技能、提高了學習水平、努力提升了自身綜合素質。
作為培訓學員的我們,學習是我們的首要任務。而我們也一直把能更好的掌握學習技能、提高漢語水平和提升自身綜合素質放在重要位置,不斷地努力學習。
我們可以驚喜的看到很多同學的國語水平進步很快,有些學員從一開始說不出一句完整的國語,到現在可以較為順利的表達自己的想法,而更多的學員從原先非常困難的寫一篇國語文章,轉變為能熟練地抒發自己的感想,這些看似微小的事,都是我們的進步,將這些細小的進步匯總起來,就可以說明我們在學習國語方面確實取得了較大的進步。
二、積極參加實踐活動,增長了見識、開拓了眼界、更
新了觀念。
來到杭州培訓學習是我們人生道路上的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對我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學校領導和老師經過周密考慮、為我們安排了一系列的課外實踐活動,不僅豐富了我們各方面的知識,而且也豐富了我們的業余文化生活。比如:錢江新城,良渚遺址,紹興魯迅故居,南湖紅船,義烏小商品城,橫店影視城,美麗的千島湖,還有繁華的大都市——上海。
通過這些實踐活動,讓我們更深的了解了對自己國家輝煌的文化和悠久的歷史,并且也了解到了浙江人的發展方式,思想觀念和他們那種“不怕吃苦、敢于拼搏”的創業精神,正是由于他們這種創業精神才使得浙江省的經濟快速發展 成為全國最發達的省市。經過思考也讓我們深切地反思了新疆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
三、利用學院充足、完善的學習資源,豐富課內外的各種知識。
2023年病案復印室工作總結 復印工作總結(5篇)篇五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制定了《病歷復印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病歷復印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 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 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20xx年。
第二十一條 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