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范文范本中的優點和不足之處,我們可以學習到如何避免一些常見的寫作錯誤和陷阱。范本是作者優秀的作品集合,對于我們的寫作能力有很大的參考作用。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一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特定性。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內容具有較弱法定性和強制性:亦即較強的自主意志性根據《意見》訂立聘用合同的原則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意見》關于聘用合同內容和形式的規定,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其內容可以包含必備條款、約定條款和專項條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經當事人協商約定,雙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需要,就出國培訓等事項簽訂專項條款。這些都充分說明了聘用合同的較之勞動合同較弱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較強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合同的必備條款,必須遵守;同時當事人也有協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當然即使是雙方協商條款或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得與中國的相關法律相抵觸。
單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體具有單一性單一性是指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專門技術或者管理行為。
諾成雙務。
訂立之后,也需由勞動者提給用人單位一定的勞動力,并因此而獲取勞動報酬。無償勞動或由此而訂立的協議或契約,不能作為聘用合同。2.由于聘用合同訂立的目的在于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提供過程,而不是勞動成果的實現,因此從經濟角度看,有的勞動直接創造價值,有的勞動實現價值;有的勞動創造價值可以衡量,有的勞動創造的價值難以直接衡量。從法律角度看,有的勞動有明顯的成果,有的勞動沒有明顯的成果,有的勞動有獨立的勞動成果。有的勞動物化在集體勞動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則僅在雙方協商約定實現勞動過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成立。3.在聘用合同的條件下,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或一致性說明了聘用合同是雙務合同。
甲于7月到a學校從事教師的工作,7月10日a學校與甲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即從208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崗位為學校分配的教學崗位。合同第18條約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a學校。甲未能與a學校協商一致的,甲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6個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與a學校協商一致的,甲即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第31條約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約金數額按受聘人每月檔案工資總額乘以造成損失的月數計算。
1月12日甲向a學校提交了請調報告,主要內容為:因家庭經濟狀況困難,為了提高經濟收入,也為了將來孩子有更好的學習環境,現請求調離。202月17日,a學校對甲的請調問題作出了書面回復,告知甲學校不同意其調動申請,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立即回學校上班,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甲自年2月a學校開學后未再到學校上班,2006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間a學校找其他教師代甲授課,共向代課教師支付了代課費3475元,甲的檔案工資為每月672.80元。
2006年3月2日,a學校以要求甲繼續履行聘用合同、賠償學校的經濟損失為由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1)甲于2006年5月8日回學校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a學校3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作為違約金,共計.40元;(3)甲向a學校支付代課老師費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訴訟認為其已經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明確表示其沒有辦法回a學校繼續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賠償,其提交了于2006年7月26日向a學校遞交請求調出的請調報告和2006年8月29日寫給a學校校長的信。a學校對甲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審理結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二
1、擅自離職會有的法律后果: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離職后五險一金怎么辦。
1、如果接著上班,下一家單位可以接著給你繳納。反正五險單位必須要繳,一金就看單位有沒有這項選擇性福利了。
2、如果暫時不上班,可以有兩種選擇,因為沒單位的話只能投兩險,你可以直接去銀行交,如果還想交五險一金,可以找個人力資源公司掛靠,簽份勞動合同,成為他們單位的名義員工,在他們戶上讓他們給幫你繳納。這個需要一點服務費的。最好找個比較好的公司。
3、“五險一金”指的是五種社會保險以及一個公積金,“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個人辦理離職手續的注意事項。
1、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這點非常重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予以用人單位繼續招聘的時間,離職申請時間是由遞交申請的日期開始算的,申請書無需太過繁雜,言簡意賅就行。注意看好相關的離職說明以及注意要親筆簽名及日期。
2、結清工資。這個很重要,需要明確自己的工作日情況以及相關的工資薪酬的情況大多是也就是上個月到離職日期的工資。
3、離職申請審批下來以后,開始逐漸辦理工作的交接,離職當天或者到期欠幾天填寫離職交接表,交清物品,并雙方簽字,確認物品是否齊全,是否帶齊私人物品,不要有遺漏。如果沒有交接人就給直屬領導。
4、離職時要把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拿回來,即是我們所說的離職證明。這點一定要有,到新的工作單位工作,繳納社保等可能需要離職證明,拿好離職證明能夠避免后續不便。
5、隨著勞動關系的結束,原用人單位已無相應的義務幫您繼續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這是就需要把社保、公積金轉移到新的公司或者當地的人事局,這些社保和公積金轉移的手續是人事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他們或幫您辦好,無需擔心后續的社保問題。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三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可以通知形式實現的,并且合同被解除的時間也是以通知到達的時間為標準的,但是在工程實踐中,由于很多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匱乏。通常都沒有意識發此通知。
當事人可否在未發解除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對此有二種不同認識。
一種認為,申請人未按《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行使通知義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不審查是否已具備解除合同的實質條件,直接裁定駁回請求。
也就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用裁決的方式解除合同,而不是自己行使解除權。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當事人的請求具備合同解除的實質條件的,就應支持解除合同的請求。理由有二:
第三、一方訴請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認為申請人的解除請求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出抗辯。法院或仲裁機構支持申請人解除合同主張的,合同自裁判文書確定的時間解除。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四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支付了合同履行保證金,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前,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履行保證金發包方應當全額返還;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應當另行查明,明確責任后,由有過錯方賠償對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與浙江華晟重工有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由被告總承包華晟公司船塢、土建等建設工程。207月29日,被告將總承包工程中的船臺及大拼裝項目的單項工程分包給倆原告,并與倆原告簽訂了《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約定倆原告在合同簽訂時先匯保證金200萬元,工程進場后再匯100萬元保證金,并約定了分包工程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倆原告按約向被告匯付了合同履行保證金200萬元。約1個月后,倆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進場,并完成了施工場地的平整及各種臨時設施建設。年9月,被告稱華晟公司書面通知與被告解除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倆原告被迫撤離了施工現場。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總經理邱某某在《損失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倆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為802046元。同日,又簽訂《承諾書》承諾另行補償原告間接損失50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兩原告交納的保證金應否返還。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建筑法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禁止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資質,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與被告簽訂的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關于保證金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與華晟公司的合同無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無繼續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現主張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200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被上訴人已付的保證金200萬元上訴人應予返還。
二、案件來源。
三、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與浙江華晟重工有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由被告總承包華晟公司船塢、土建等建設工程。2010年7月29日,被告將總承包工程中的船臺及大拼裝項目的單項工程分包給倆原告,并與倆原告簽訂了《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約定倆原告在合同簽訂時先匯保證金200萬元,工程進場后再匯100萬元保證金,并約定了分包工程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倆原告按約向被告匯付了合同履行保證金200萬元。約1個月后,倆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進場,并完成了施工場地的平整及各種臨時設施建設。2010年9月,被告稱華晟公司書面通知與被告解除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倆原告被迫撤離了施工現場。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總經理邱某某在《損失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倆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為802046元。同日,又簽訂《承諾書》承諾另行補償原告間接損失50萬元。
四、法院審理。
原審認為,我國建筑法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禁止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資質,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與被告簽訂的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關于保證金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與華晟公司的合同無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無繼續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現主張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200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損失問題。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總經理邱某某簽字確認的《損失確認單》及《承諾書》予以證明,因邱某某系被告公司的總經理,且邱某某代表被告公司與原告簽訂合同,原告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邱某某的行為系公司的行為,故對確認的原告損失,法院予以確認。由于原、被告雙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故雙方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保證金200萬元,并賠償損失846329.90元,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33216元,由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負擔4566元,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8650元。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被上訴人已付的保證金200萬元上訴人應予返還。邱某某系上訴人公司的總經理,與華晟公司的總承包合同以及與被上訴人的分包合同,均由其代表上訴人簽訂,故邱某某的行為可以代表上訴人。邱某某代表上訴人在《損失確認單》上簽字,確認被上訴人實際經濟損失為802046元以及承諾另行賠償被上訴人間接損失50萬元,是上訴人因合同未能繼續履行而對被上訴人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承諾。被上訴人據此要求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原審確認的賠償金額846329.90元,并未超出上訴人承諾的范圍,被上訴人也未提出異議,故原審判決結果應予維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五
內容摘要: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有著比較重大的影響力,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中均有所體現。根本違約將合同后果與合同目的實現結合起來,以此作為確定違約嚴重性的依據,從而為確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奠定了基礎。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對于促進交易、限制解除權的濫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合同的全部意義和終極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主客觀世界紛繁復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行為時有發生。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那么如何認定根本違約?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樣?筆者將從一則因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與英國乙公司簽訂451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法國產青霉素針劑15萬瓶,總價款8萬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國衛生部申請并取得了333號進口藥品許可證。許可證規定,青霉素針劑的生產廠為:teajonco.原產地為法國。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獲取許可證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規定了麥頭標志、藥品產地、單價、總價款和價格術語。
1995年5月30日,貨到目的港。經目的港海關查驗,發現該批藥品的標簽、批號、合同號、麥頭標志與333號許可證允許進口的藥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藥品檢驗機關出具藥品檢驗證書,確認“本品由于生產廠牌與提供的進口藥品許可證的生產藥廠名稱不符,不準進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書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將重新申請臨時進口許可證。雙方為此進行了多次協商,但時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結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將貨物退至法國馬賽港,但乙公司拒絕收回該批貨物,貨物又被退至中國大連港。
由于雙方的爭議得不到解決,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稱,乙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451號合同,請求乙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總貨款價值10%的預期利潤,承擔退貨運費及利息和貨在馬賽港因乙公司無理拒收而發生的倉儲保管費用以及中國海關關稅等。
乙公司辯稱,已經正確履行451號合同,所交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由于甲公司遲開信用證,導致生產廠商無法及時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實際品質與乙公司向中國衛生部申報的樣品的品質完全一致。在貨物未能通關的情況下,甲公司不積極向中國醫藥部門申請一次性進口許可證,導致貨物最終未能入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自交貨時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損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貨物,不同意承擔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損失。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英國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否根本違約,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與乙公司的合同。為了厘清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關鍵首先應分析一下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下面筆者將分兩部分來闡述。
一: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根本違約的規定可以追溯到英國普通法,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條款與擔保條款是英國法的重要內容。所謂條件條款就是由一個事實陳述或一承諾所構成的合約的實質性重要條款,如果這一事實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這一承諾并沒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將把這種破壞條款的行為視為動搖了合同根基的嚴重違約而取消合約或提出索賠。而擔保作為合同中的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當它被違反時,并不能使非違約方以毀約待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形態劃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就有權利去終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或者并不去終止合同而僅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即擁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而對于非根本違約,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終止合同,他只有權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根本違約(fundamentalbreach),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剝奪了受害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如果違約方存在違約行為,而且違約引起的嚴重程度“實際剝奪了相對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則構成根本違約。按照《公約》的規定,構成根本違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第二,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為,看起來較為普遍,但是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么,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則遲延交貨可能會造成根本違約;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于買方轉售貨物(特別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很重要,如果由于賣方不履行此義務造成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則構成根本違約。至于貨物與合同不符至何種程度才算實質上剝奪了…的東西,是個相當不能預測的東西。這也是一個由法官解釋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后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并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后果不負責任,在這里,《公約》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并不預知”,他主觀上不知道他的違約行為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惡意。例如違約方并不知在規定時間不交貨可能會使買受人生產停頓,而以為這批貨物遲延數天對買受人是無關緊要的,這樣,違約人的違約行為雖已造成嚴重后果,但他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其次是客觀標準,即一個合理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如果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能夠預見,則違約人是有惡意的。應當指出,在這兩種標準中,客觀標準的意義更為重大,因為此種。
標準在判斷違約當事人能否預見方面更為簡便易行。一般來說,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能否預見,應由違約人舉證證明,就是說,違約人要證明其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不但要證明他自己對造成這種后果不能預見,同時還要證明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不能預見,從而才不構成根本違約。至于違約人應在何時預見其違約后果,公約并沒有作出規定。
二: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
一旦構成根本違約,那么在法律上又會有什么樣的效果呢?筆者以為根本違約的效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存有免責條款則在解釋上通常阻卻債務人援引該免責條款。下面分別討論。
(一)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權:解除權的發生與限制問題。
1、根本違約場合解除權的發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提出了根本違約的一般含義,并在以下條款中對根本違約場合可以解除合同作了規定《公約》第49條(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第51條(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第64(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第72條(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3條(1)“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在一方違約后,《公約》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在一方違約以后,受害人僅接受損害賠償是不公平的,如果受害人不愿繼續保持合同的效力,則應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而根本違約則旨在于確定允許合同被廢除的情況、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機會。我國新《合同法》第94條也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其中第2~4項是針對違約情形所設的規定,包括: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些允許解除合同的情形均可以歸納為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嚴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實即根本違約。
2.根本違約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一方違約,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解除合同。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不在于使債權人在另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在于嚴格限定解除權的行使,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后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5這一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例如,違約方交貨造成遲延,但非違約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貨;或交付的產品有瑕疵,但非違約方希望通過修補后加以利用,這就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假如在任何違約的情況下都要導致合同的解除,將會使非違約方被迫接受對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對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無任何限制,也并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而非違約方愿意違約方繼續履行,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內容,如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財產,將會耗費不必要的費用、造成資源浪費。從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對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違約是嚴重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我國《合同法》第26條修改了原來《經濟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規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非違約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此處并未言及不履行之結果的嚴重程度問題,對解除權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以致在實踐中帶來了一些濫用解除權的事情,這種教訓是應該吸取的。
(二)根本違約與免責條款:免責功能之阻卻。
對于免除根本違約或重大違約責任的合同條款應予以限制,這一法政策為多數國家所奉行,在我國也應如此。不過,在立法技術上卻有不同的選擇,一種是以德國《一般合同條款法》第9條的規定為代表,認為對依合同之本旨應發生的重要權利義務予以限制以致合同目的有不能達成之虞者,應以該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如此,免除“根本違約”責任的條款在德國定式于消費者合同中,即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不妨稱此種做法為無效論。另一種選擇則是采取靈活的解釋方法,以根本違約為由阻卻免責條款效力的發揮,此種做法不妨稱為效力阻卻論。筆者認為無效論過于武斷而不具合理性,而效力阻卻論較具靈活性和合理性。
以根本違約作為免責條款功能的阻卻事由,即謂在發生根本違約時,原則上違約方當事人不得援引該條款尋求免責,因為根本違約破壞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許這種免責條款發揮效力,即等于允許一方當事人說:我締結合同要做如此如此之事,但如果我沒有做如此之事,我不負責任。依通常觀念,甚不合于公平理念。當然,免責條款作為當事人分配合同風險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發揮。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明白無誤的語言,且系真實的意思表示之結果,欲免除一方根本違約的責任,那么也并非絕對不可以,這種情況在風險承擔社會化背景下是可能發生的,這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讓免責條款發揮免責功能。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保證貨物規格與申領的許可證上載明事項完全一致是本合同執行的必要條件。進口到中國的藥品是否允許其進口并如何履行進口手續,應當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根據中國的《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進口藥品必須申請《進口藥品許可證》。對已經取得許可證的藥品品種,方準許辦理進口。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品種和廠商有效。
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是常見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第2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違約行為,合同項下的貨物無法通關進入中國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訂立的目的則不能實現。此時,應當賦予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樣,作為雙務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解除其合同義務同時可以要求對方補償其受到的經濟損失。
從本案的情況結合筆者上文對根本違約構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實際上乙公司的行為已經導致根本違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相關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而公約第49條第1款同時規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對于根本違約,公約強調的是違約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當事人對違約后果的預見,而一旦根本違約的情形出現,守約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自身的損失。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現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這時應當允許守約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來尋求對自身利益的全面保護。
參考書目:
1:鐘建華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問題》p20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涉外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第229頁。
4: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出版社,1996年版。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六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其承建的非主體、非基礎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承建,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發包方應當承擔支付第三人建設工程款的責任。
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2006年10月簽訂了蒙泰熱電二期2×25mw熱電機組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11日,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將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工程分包給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驗收合格,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為4268.7平方米,以單價248.00元計算工程款總金額為1058637.6元。期間,被告蒙泰熱電公司曾直接向原告匯付部分工程款,但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核準,原告共留取311628元,原告所收其余款項已轉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沁陽龍鑫化工公司與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該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系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為工程的輔助性工程,并不屬于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因此,該分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蒙泰熱電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支付了沁陽龍鑫化工公司部分工程款,該行為說明蒙泰熱電公司對上述分項承包工程已經知道并已認可,故蒙泰熱電公司上訴所稱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來源。
三、基本案情。
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2006年10月簽訂了蒙泰熱電二期2×25mw熱電機組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11日,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將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工程分包給原告,合同約定:工程單價為248.00元,總金額按實際結算工程量為準,若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驗收合格,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為4268.7平方米,以單價248.00元計算工程款總金額為1058637.6元。期間,被告蒙泰熱電公司曾直接向原告匯付部分工程款,但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核準,原告共留取311628元,原告所收其余款項已轉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訴訟中,原告表示同意在欠款中扣除應支付的水電費803.84元,至此,原告除已留取的工程款311628元和應支付的'水電費803.84元外,尚有746205.76元工程款未得。另查明,被告蒙泰熱電公司尚未將包括原告施工在內的部分工程款支付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訴訟中,本院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蒙泰熱電公司賬戶85萬元存款予以保全。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該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本案中,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作為施工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建設義務,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確認工程價款為1058637.6元,且二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故原告要求總承包人即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發包人即被告蒙泰熱電公司連帶支付價款及利息,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原告同意從工程價款中扣除應支付水電費的行為系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由于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則依法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中,關于應付工程價款的日期問題,原告依合同約定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即2009年10月30日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清償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欠款746205.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09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00元、保全費4770元,由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被告蒙泰熱電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經征求當事人同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沁陽龍鑫化工公司與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沁陽龍鑫化工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竣工驗收,蒙泰熱電公司應否連帶清償沁陽龍鑫化工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系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為工程的輔助性工程,并不屬于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因此,該分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蒙泰熱電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支付了沁陽龍鑫化工公司部分工程款,該行為說明蒙泰熱電公司對上述分項承包工程已經知道并已認可,故蒙泰熱電公司上訴所稱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從沁陽龍鑫化工公司、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所舉分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單、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蒙泰熱電公司工程驗收情況材料以及領款收據看,能夠相互印證沁陽龍鑫化工公司作為分項工程的施工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該工程竣工后,雙方已經驗收合格,并確認了工程價款的事實。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蒙泰熱電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無不當。()蒙泰熱電公司上訴請求駁回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七
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八
步驟/方法。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九
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合同的解除都涉及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處理依據。
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
合同解除后,意味著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終止。在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后,合同雙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須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那么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樣的?對于這個問題,將在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應履行一定的程序。協議解除的,雙方達成合意,成立解除協議時合同解除;按《合同法》第 96條的規定,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須由解除權人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規定。
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4條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 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 償損失。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采用恢復原狀。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對債權人根本無意義,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根據合同的性質,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會約定合同解除條款,也就是約定在出現某些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實踐中,解除合同必須要按照上述的程序辦理,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雙方的利益。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建議您向網站的合同糾紛律師咨詢具體的解決辦法。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一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乙方律師在處理甲方清算注銷事宜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條根據雙方的約定,乙方的代理事項及代理權限為:
1、接受甲方委托,辦理甲方工商調查事項;。
2、負責起草甲方清算注銷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決議、協議、聲明、公告等;。
4、接受委托,聯絡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工作(如需要);。
5、接受委托,處理與甲方清算注銷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務。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5、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1、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基本代理費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大寫)元人民幣。該項費用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2、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工作費用。
1、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仲裁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辦理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2、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后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要求受托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2、乙方律師因工作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一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該代理事項為止。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二
租房合同簽了之后不能毀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兩倍作為違約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滯納金。
3、由于甲方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0.5%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滯納金。
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有的時候公民在尋找到合適的房子并且決定租賃且簽了合同之后又因為出現了特殊的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租住的,或者房東臨時改變主意將房屋要求收回必須毀約的情況下,都是會對對方造成必然的損失而必須承擔起毀約的賠償責任。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三
租房合同未到期退房不一定有違約金,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就比如:
1、如果因為你的退房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無論是否約定違約責任,你都需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如果你的退房行為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且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話,你不需要承擔責任。
3、如果你的退房行為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但是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的約定,則需要按照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你如果認為違約責任過重,可以申請法院調低)。
怎么樣才能解除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
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房東與租客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會寫清楚關于違約后需要賠償的問題,但是如果租客是正常的退房而且也沒有給房東造成任何的財產物質上的損失就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向租客索要無依據的違約金,除非合同中有明確要求必須支付相應違約金的情況。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四
事先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的或者用人單位對工會的意見不予理睬不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有效?對于這個問題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歡迎參考閱讀。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通知書。
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1.
2.
3.
4.
6.
7.
8.
9.
10.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五
二、乙方律師的工作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1、公司上市專項法律服務。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
(2)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參與股票、債券、基金發行、上市的方案設計;。
(4)協助擬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報批文件;。
(7)為公司上市出具律師承諾函;。
(8)制作和審查有關證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10)制作、審查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法律文件;(1。
3)協助境外金融債券與企業債券的發行、上市;(1。
4)代理期貨交易所、經紀商處理期貨法律事務;(1。
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1。
6)辦理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2、配股、增發新股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配股、增發新股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文件;。
(4)協助辦理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相關程序;。
(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6)出具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工作報告;。
(7)與甲方及其他中介機構就發行所涉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溝通及協調;。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則審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擬、審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并查驗招股說明書;。
(10)草擬、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決議等文件;(1。
1)審查承銷協議等有關協議;(1。
2)出具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各類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1。
3)辦理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3、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包括資產置換)及公司治理專項法律服務。
(3)起草、審查、修改有關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各項法律文件;。
(4)分析資產重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相關程序;。
(6)辦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7)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4、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參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有關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的各項法律文件;。
(4)協助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過程中的相關程序;。
(5)協助制定股權轉讓及并購的具體實施方案;。
(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6)辦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工作方式。
3、甲方填報工作記錄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師處理后交回甲方存檔。
四、律師費用及支付辦法:
1、合同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3、如果乙方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應按照乙方根據本合同。
第二條已完成工作量,經雙方協商后適當支付律師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六、甲方權利義務。
3、應乙方要求,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其完整、真實、準確;。
4、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9、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10、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1。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與股票發行及上市有關的會議。
七、乙方權利義務。
3、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律師費;。
2、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1。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1。
5、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5、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8、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損失的.;。
10、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通知。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十。
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十。
四、不可抗力。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包括:
1、對與收購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并提出法律意見;。
2、對與收購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提出法律意見;。
3、對收購方案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見;。
4、協助企業參與收購談判,起草或擬定收購合同,提供收購法律意見或咨詢;。
5、提示收購法律風險和實際運作風險并提出法律意見;。
6、有關協調工作。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為有能力從事此專項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3、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
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4、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一)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后____日內支付。
(二)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2、本合同生效____日內或完成工作任務支付元人民幣;。
3、項目有關法律文書完成后____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4、項目法律事務完成之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專項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
3、甲方逾期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乙方違約不提供。
第三人向乙方追償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六
聘用單位:________(簡稱甲方)。
受聘人員:________(簡稱乙方)。
為大力發展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穩定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根據司法部、省司法廳、市司法局的有關文件規定,乙方提出執業申請,經審查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條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甲乙雙方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聘用期間:乙方必須承認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經濟上實行效益浮動工資制。即按乙方業務收入總額的________%計發,上不封頂,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終結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經濟費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業務收入的5%支付給乙方,由乙方自行購買養老保養,不足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服從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辦法,積極工作,完成年度崗位目標任務,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評,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給當事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確定的聘用關系,違反國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經上級選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學校脫產學習。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錄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標考核任務的。
6、嚴格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法律,經教育不改或受黨紀政紀,刑罰處罰的。
7、嚴重失誤,徇私或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主管單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并存主管單位備查。
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七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二、出租房稅金。
(1)是國內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綜合征收率是14%,另外還要按書立合同的金額計征1‰的印花稅;根據地段的單位稅額按面積征收土地使用稅。
(3)外資企業的租賃計稅與內資企業的區別是不用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按18%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根據國家對發票方面的法律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出租房屋的房主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這一項,在房主取得收入之后應該依法納稅并提供合法憑證,這合法憑證也就是正規的發票。”
房東只需攜帶身份證、租賃合同以及房產證原件到地稅局即可辦理。開具發票時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營業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不開發票的房東實際上涉嫌偷漏稅,房客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區稅務局舉報,一經查實,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現在很多人在外面工作生活,由于租房方便靈活,很多人都會選擇租房子,租房看似是一件小事情,實則一點都不小,租房子的時候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問題,其中簽訂相關的租房合同就是之一,簽訂合同也是為了防止在租房的時候出現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1][2]。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通用19篇)篇十九
鑒于: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委托協議》,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為___________偵察階段的辯護人。現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為此,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委托協議》。
2、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已收取律師費___________元,不予退還。
3、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4、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5、雙方就委托事務無爭議,互不追究法律責任。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6、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