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在國際關系中也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緩解國家間的緊張局勢和促進國際合作。推薦一些贈與合同的范本,供大家參考和使用,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一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橐鲫P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孫某xx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F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就爭議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兩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xx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第一次庭審中,被告吳某xx承認其與原告已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由被告吳某xx個人償還,只是現在苦于缺乏還債能力。結合20**年被告吳某xx、魏某xx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沒有約定雙方有共同債務,可見,被告魏某xx對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財產或權益。因此對該司法解釋理解時,應回歸立法,忠于立法,采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為夫妻共同生活”應考慮主、客觀兩個標準判斷: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若不符合此兩個判斷標準即不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橐龇ń忉尪菍橐龇ǖ?1條的解釋與細化,不能脫離婚姻法第41條的基礎,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適用,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為前提,即只有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時,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不是任何性質的債務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最高院吳****法官分別在《人民司法》第7期、第1期發表《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問題探討》、《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以及在其負責具體起草的婚姻法解釋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觀點。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9條也規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當前主流觀點。
庭審中被告吳某xx與原告均已確認借條上的內容包括“魏某xx”簽名均系為被告吳某xx個人所為,被告魏某xx對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沒有追認,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夫妻之間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否則,對另一方無約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由第三人舉證證明,只有第三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貸數額較大,就被告魏某xx、吳某xx當時家庭生活困難的狀況而言,顯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吳某xx沒有證據證明其有代理權,因而,本案債務對被告魏某xx不具有約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確是被告吳某xx與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應該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條上簽字或蓋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權書,而不是讓他人在借條上冒簽,原告在明知共同舉債人應在借條上共同簽字,明知冒簽他人名字是違反法律且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而故意為之,顯然,原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本案兩張借條是在原告不在場,甚至是原告與被告吳某xx惡意串通下的舉債,被告魏某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其一。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三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但有些時候往往適得其反,下面我們來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答應送的東西,因為種種原因,贈與人要么“出爾反爾”不兌現給付承諾,要么“厚著臉皮”將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近三年,青浦法院審理了22件贈與合同案件。在審理中發現,贈與行為幾乎都發生在親人或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這些案件中涉及了贈與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銷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如何把握贈與成立的證據、撤銷贈與的標準等在實踐中也較難統一,我們不妨借助案例找尋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兒子驅趕心灰意冷要求撤銷贈與。
徐爺爺和陳奶奶是一對傳統的老夫妻,養育了一雙兒女。兒子和父母同在農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還開了一家小店。女兒大學畢業就在市區定居生活。兒子結婚后,老夫妻與兒子住在一起,幫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僅沒要兒子一分錢,每月還搭上不少伙食費,抱上大孫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顧小孩。老人家為兒女忙碌一生,對孩子也是能幫則幫。
隨著日子一天一天地過去,老人轉眼都年過八旬,身子骨是越來越差。都說養兒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該到了兒子盡孝道的時候,可兒子見父母不但沒辦法幫襯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贅,開始心生不滿。平日沒有好臉色,還大聲訓斥,處心積慮想驅逐年邁的父母。老人一氣之下搬到市區女兒家住,后來經過親戚朋友勸說又回到兒子家。但情況依舊如此,無奈,為求得清凈,老人叫來了女兒、兒子和很多親戚,當場簽訂了《父母贍養及宅基地分配協議》,寫明了將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給兒子和女兒各一半。
原以為,財產都分了,兒子應該會態度好一點,可情況并沒有得到好轉。老人心懷恐懼,又經不起輪流居住、來回折騰,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訴的決定,訴請法院判決撤銷這份協議。法院通過審理,從贈與合同的標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實,認為老人要求撤銷贈與此房屋條款的訴請,于法無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黃昏戀遭兒子強烈反對母親撤回贈與兒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xx年去世了,今年經人介紹,王阿姨認識了李叔叔,雙方對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戀愛關系。但王阿姨的兒子不支持。當王阿姨計劃和李叔叔到鄉下宅基地的房屋里去居住時,遭到了兒子強烈反對。兒子不希望失去這棟房屋的所有權,要求王阿姨把房屋變更到他名下,雙方為此發生了多次口角。
為了安靜地生活,維護自己追求愛情的權利,王阿姨和兒子在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約定今后無論王阿姨是否再尋老伴,王阿姨保證將此房留給兒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后另尋老伴,只同意該老伴在此房內居住,直至百年,而無任何該房產權益。王阿姨以為這紙協議能讓兒子心安,不再反對自己??墒屡c愿違,王阿姨和李叔叔還是沒能過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兒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尋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將王阿姨打傷。此時的王阿姨徹底心寒了,她考慮到兒子這樣待自己,實在不值得將房子留給他。于是,王阿姨一紙訴狀要求法院撤銷當時調解書上房屋的贈與。
王阿姨的兒子辯稱,自己作為兒子是合格的,和母親生活從未分過家,這棟房子本身就是家里的共同財產,不存在什么贈與。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贈與行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為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訴求。
【案例3】。
房屋動遷妹妹贈房予姐前妹夫認為該贈與無效。
鄧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兒子11歲那年,雙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調解下離婚了,當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這樣過了十幾年,農村土地面臨動遷,鄧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這套房子是當年他們夫妻倆和兒子共同申請的宅基地建房,當時鄧大姐和大自己十歲的姐姐感情很好,因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請建的房子實際上是姐姐家出的錢,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F在動遷了,聽說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鄧大姐想著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們出的錢,所以就和姐姐約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歸姐姐家所有,并簽了一份協議。
原本這樣的安排是皆大歡喜的,大家都坐等拆遷分房。但在動遷時,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動遷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達到300平方左右。鄧大姐覺得原先的協議對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協商,沒能商量出個結果。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遷補償開始了,相關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確劃分,于是鄧大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當初的贈與。訴訟中,李大哥作為第三人參與進來。李大哥認為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鄧大姐不能不經過自己的同意,說送就送,她的贈與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份贈與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著就有絕對的效力,贈與沒有經過作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處于效力待定狀態,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確表示不同意贈與,因此法院判決此贈與合同無效。
【案例4】。
丈夫贈與“小三”六百萬元妻子起訴撤銷贈與獲支持。
蔡女士出生于上世紀六十年代,和丈夫結婚幾十年,兩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漸殷實起來。家里的財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過完年,蔡女士查詢家庭財產時發現,很多存款戶頭竟都成了空賬,她趕緊叫來丈夫詢問。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說,蔡女士本來就對丈夫的反常行為有點察覺,這次便打破沙鍋問到底。在蔡女士的再三追問下,驗證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別的女人了。
蔡女士說,這個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氣的美發店的老板,是去年丈夫到那里美發時認識的,之后常常去光顧,漸漸地產生了感情,并發展為曖昧關系。兩人經常一起出去,丈夫還時不時給對方錢。平時給點現金,因為是小數目蔡女士很難察覺,但有很多工行、農行等銀行卡的大數目匯款很可能被蔡女士發現,于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賬戶進行轉賬。又是出錢買商鋪,又是裝修,又是置辦家電,還一起出去旅游,丈夫獲得開心的同時,也越來越無法掩飾自己大手筆的開銷。
蔡女士對丈夫很失望,而對那位女老板更是很氣憤,她認為,這些錢不是丈夫一個人的,也有她的一份,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怎么能被丈夫擅自贈送給他人呢?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女老板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無顏反駁什么,對妻子訴求全都贊同。而美發店女老板作為第二被告為自己辯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確實認識,但因對方聲稱已經離婚才有所接觸,并沒有什么曖昧關系。其次,自己從沒有向第一被告要過什么,他有錢款支出也不能證明錢是用在自己這里的。那些轉賬并非轉到自己的賬戶,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業務上往來,和自己沒關系。最后,即使原告能夠舉證贈與行為,只能要求返還贈與款的一半,而屬于第一被告的一半贈與應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過庭審和各項證據的綜合考量,認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間確實存在曖昧關系,而第一被告通過各種方式將錢款匯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確實得到了這些利益而且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此贈與成立但因贈與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不同意贈與因此,該贈與是無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訴請,判決第二被告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以上的四個案件發生在父子之間、母子之間、姐妹之間和夫妻之間,總會牽涉到親屬間情感關系,但法律作為審判的依據,在上述贈與合同案件的幾個問題上有明確規定:
首先,何為贈與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就是贈與合同。其次,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合同符合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法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產生效力,但很多時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證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財產的問題影響了贈與的效力。贈與的標的物應當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當贈與物是共同財產時,必須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即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并非各自享有半數份額,而是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都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沒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處分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態,若追認則合同有效,若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最后,贈與合同是否能被撤銷的問題。
法律規定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其他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不管是雙方有什么關系,又發生了什么變化,對于贈與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贈與人有權撤銷。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今天我作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現在圍繞合議庭總結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發表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理由如下:
(一)從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來看。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獲得借款,用以盤活其生產經營,張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也無外乎是對甲公司放貸,爾后實現借款本息的回收,故從簽訂合同的最初目的來看,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該案訟爭的標的屬于借款合同糾紛。針對原、被告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該案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所以,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首先,在該借款合同中有兩項內容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確定。經過庭審查實:甲公司迫于資金壓力,同意了張某的條件,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將940萬元打入甲公司賬戶,甲公司向張某出具1000萬元借條,其中有現金60萬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時就扣除當月利息,但借款金額不變”。依據我國合同法第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對于原告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反我國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對于張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實際提供的借款940萬作為本金,并以此金額作為本金來計算計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約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中屬于生產經營性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原告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兩項合同內容不影響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從剛才的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我們不難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資金壓力之與原告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在簽訂時明顯具有脅迫性質或顯失公平之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辈浑y看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張某明顯具有以以買賣之名掩蓋高利借貸之實的違法目的,該買賣合同嚴重挑戰和破壞了我國金融的監管秩序,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懇請法院依法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以還社會一個公序良俗,以案說法,依法維護國家金融宏觀調控政策。
綜上,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940萬并以此作為基數計算利息,另對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懇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五
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人:彭子富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言穩。
性別:男。
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訴請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駁回原告周言穩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證據材料份。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
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
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
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
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
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
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務往來或經濟往來。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六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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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七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12月31日,申訴人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案例評析意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睆闹锌梢钥闯隽⒎ㄕ叩牧⒎ū疽馐怯萌藛挝惶岢霾⑴c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勞動合同判決書范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顯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建國,重慶澤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顯碧與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顯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顯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年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顯碧于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顯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01年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
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吨貞c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顯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顯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顯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顯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顯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顯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楊。
審判員黃“”
代理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霞。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八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2003年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2008年9月租給夏同利。2009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币虼嗽谠V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九
()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謝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龍潭江村天竹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印塘鄉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4%,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于2010年9月2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保小組,從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雙峰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于2010年9月2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康某。
人民陪審員鄧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李*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職于上訴人公司,曾負責車輛維修和二手車買賣等業務。李在任職期間到被上訴人處維修上訴人公司車輛,被上訴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車輛修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將車輛維修完畢并出具了維修明細清單和增值稅發票,上訴人公司員工李開走修理好的車輛且取走增值稅發票,并出具收到發票的收條一張,李將發票通過他人上交上訴人公司,上訴人未提異議,表明上訴人公司對車輛維修情況和維修費數額是認可的,但上訴人未履行支付維修費的合同義務。
三、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的依據,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將維修好的車輛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現僅以未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為由拒付維修費,明顯不符合日照市車輛修理市場的客觀實際情況和一般的交易習慣,并違背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請求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十一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9月租給夏同利。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币虼嗽谠V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劍已去世,其生前與原告及二兒子商某共同建有東屋瓦房兩間,商卿劍去世后,原告與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間,商某(單身)于20去世,去世前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張某是原告的四女兒及女婿。訴訟中原告提交2009年元月6日的贈與協議復印件一份,協議內容為:“贈與協議贈與人:楊某,受贈人:商青某、張某,為了解決楊某以后的生活問題,經楊某主動與女兒商青某、女婿張某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贈與協議:一、楊某有房產一處,位于白廟鄉后村大隊魏莊村,東至5米路,西至食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楊寺路,宅內有門面房三間(包含土地使用權)全部贈與給商青某、張某所有使用。二、楊某將房宅移交的同時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并交付給受贈人。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進行移交,贈與成立,財產所有權轉移。受贈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處分等權利。四、楊某與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時所借商青某、張某現金2萬元,商青某張某放棄這筆全部債權。五、楊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隨商青某、張某生活,由商青某、張某負責安排楊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張某保證善待老人,照顧好老人。七、楊某以后花錢由二受贈人給付,以后看病吃藥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二受贈人承擔。八、楊某生前由二受贈人贍養,死后的后事由二受贈人安排,費用二受贈人負擔。九、達協議時雙方到場,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上述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十一、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見證機關保存。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捺指印之日生效。達協議人楊某商青某張某。楊某稱名字不是本人所簽,指印系被告讓其在寫好的贈與合同上捺的,并稱房產的有關證件放在家中箱子內丟失。原告提供甲方(出賣方)張某、商青某,乙方(買售方)夏同利的房產買賣協議復印件一份,該協議內容:第一項為甲方有房產一處,內有混磚結構平板房三間,灶房、炕房各一間,位于郟縣白廟鄉后村村委會魏莊自然村,東鄰5米路(以東馬青闖),西鄰食品公司,北鄰5米路(以北商某),南鄰楊寺公路,甲方愿意賣給乙方為業,該宅基長寬以土地使用證的.長寬為準。第五項,乙方愿意2萬元價款購買甲方所有的上述房產。付款方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稱后因房子糾紛原告長子家與夏同利打架,經派出所處理過程中從派出所復印的相關證據。被告商青某、張某系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庭審中二被告以協議系復印件為由不予質證。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到現在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該協議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同時要求被告返還房屋的有關證件。訴訟中被告稱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其保存的合同內容不一致,其保存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被告承認自己手中有贈與協議書原件,法庭當庭要求被告5日內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當庭認可爭議房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是自己給買房人夏同利的。訴訟中經詢問買房方夏同利,其稱被告給其的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復印件內容一樣,該復印件是其從被告張某手中復印的,原件張某沒有給他。張某與其簽有房產買賣協議,經夏同利辨認,原告提交的房產買賣協議的復印件與其持有的原件內容一樣。庭審中張某稱爭議的北屋平房三間系其所建,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認為:該爭議的房產東屋瓦房兩間系原告與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時建造,北屋平房三間系原告與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間建造,原告系上述房產的共有權人,且商某生前系單身漢沒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對本案爭議的房產有訴權。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附條件的贈與,原告在將房屋贈與被告的同時約定二被告應對原告盡贍養義務,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藥、后事安排,現原告已不愿隨二被告生活,而該房屋是原告一直居住的房子,如果再將該房屋贈與給被告將嚴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原告與被告簽訂贈與協議后,被告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被告將房屋賣給夏同利,其亦未辦理土地使用的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贈與人在贈與的房屋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贈與協議雖然是復印件,但被告稱自己有贈與合同原件,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又拒不提交,買房人稱被告給其的亦是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贈與協議復印件內容一樣,原件在被告手中。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該贈與協議存在。被告張某稱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提供證據證實,且不符合客觀實際,不予采信。因原告對爭議房產享有所有權,故對爭議房產的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該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將原告的上述證件交與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返還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十二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F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行間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十三
原告王玉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區朱房西洼村19號。
委托代理人賈德旺,北京市同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革制品廠退休工人,住本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門b02號。
委托代理人張桂花(趙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無業,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與被告趙守增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鳳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玉清訴訟代理人賈德旺、被告趙守增及其訴訟代理人張桂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玉清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產。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被告將位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原告,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并在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為證。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二、承擔該案件的受理費。
原告對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曾與原告簽訂過房產贈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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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78年02月18日、漢族、小學文化、個體、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80年01月19日、漢族、中專、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90,000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年*月*日,原債務人將欠原告的人民幣九萬元債務轉移給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當場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一、本訴狀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一份(借條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