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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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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老師:
我因―――――――――――――――――――――――――――――――――――――(事),所以需請假。從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望您批準!此致敬禮!
我因―――――――――――――――――――――――――――――――――――――(事),所以需請假。從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望您批準!此致敬禮!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二
1、正常上課期間禁止學生請假外出,特殊情況需請假離校者,必須由家長到校說明原 因并陪護,否則不準離校。
2、非上課時間,需請假離校的學生,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并通知家長后才能離校。
3、學生填寫請假條,要寫清原因、目的.地、外出時間、返校時間、聯系方式,經班主 任批準簽名,并由學生家長簽字后,才能離校。學生返校后要及時找班主任銷假。
4、門衛室必須做好學生出入登記,未見學校開出的學生中途離校請假單,或無家長陪 護,不得讓其離開校園,確保在校學生人身安全。
5、學生請假離校、節假日放假,必須按時返校,否則按曠課處理并按學生考勤管 理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學生離校期間發生的一切問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6、學生請假期滿還不到校的,班主任要及時和家長聯系,查清原因。并及時向教務處 報告,教務處必須登記。
7、班主任或相關人員未按上述制度執行,造成責任事故的,學校嚴厲追究相關人員的 責任。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三
為嚴格執行《吉首大學學生手冊》,進一步規范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請假范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注冊,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 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 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按學生手冊規定處理。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辦理。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按吉首大學學生手冊具體規定執行。
第五條批報權限:
在一天以內者由主任或輔導員批準,學工辦備案;
一天以上三天內需通知班主任,由輔導員簽字,再到學工辦備案;
三天以上七天內需班主任同意,由輔導員簽字,再請學院書記審批,再到學工辦備案;
超過七天者需班主任、輔導員簽字經學院書記批準,再到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學工辦領取《學生請假單》,詳細填寫,并附上有關證明(病假),再按有關權限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 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輔導員班主任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先打電話向輔導員或班主任請假,但必須在兩周內補辦請假手續。
2、事假? 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方可準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輔導員說明情況,并在假滿之后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
3、公假? 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輔導員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 因緊急事件不能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者,應事后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滿不能及時歸校時,應及時打電話給輔導員班主任說明理由,事后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經獲準擅自離校、曠課或缺席有關組織活動的一律按缺勤記錄在案,除扣相應操行分外,累計缺勤達兩周者按吉首大學學生手冊具體規定執行。
第八條? 長假期滿返校后,要及時向批準人銷假。否則,自請假終止之日起計為曠課。
本細則將從頒布之日起配合《吉首大學學生手冊》一并實施。
第一條?研究生在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注冊者,須事先向培養學院請假。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時到校注冊者以曠課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條?研究生節假日、寒暑假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離校、返校。在短期節假日離校時,須向班長、輔導員告知去向并履行請假手續。平時必須堅持在學校學習,不得隨意離校。因故離校須事先請假,獲準后方可離校。
第三條?研究生病假。研究生因病請假,須填寫書面請假申請,在校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備案;
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學院備案;
兩周以上,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研工部備案(若研究生在課程學習階段,還需在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當休學。
第四條?研究生事假。若研究生需請事假,須提出書面請假申請。
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備案;
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學院備案;
兩周以上,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研工部備案(若研究生在課程學習階段,還需在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研究生科研出差請假。研究生因科研需要離校出差,除需導師同意外,還應向學院提交書面請假申請。
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備案;
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學院備案;
兩周以上,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研工部備案(若研究生在課程學習階段,還需在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因科研出差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的三分之二。(注:全日制專業碩士研究生參加實習除外)。
第六條?研究生請假獲準后,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七條?雙休日或無課時,學生離校外出超過8小時,不足12小時要向班長和輔導員報告去向,但不允許在外留宿(申請外住研究生除外)。超過12小時按日常請假手續辦理。
第八條?研究生因請假造成的誤課、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問題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九條?下列情況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離校者。
2、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者。
3、假滿后不銷假者。
4、假滿后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者。
5、請病假沒有醫院證明而不參加學習活動者。
6、擅自離校而委托他人請假者。
7、事后補假者(特殊情況,且持有有效證明經導師或學院領導同意除外)。
8、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者。
第十條?對無故曠課者,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相應處分:
4、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4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學工部(研工部)(處)負責解釋。
1、學生會例會、值班及活動原則上不得請假,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使用標準請假條。
3、事假原則上每個學期請假不得超過五次,否則取消評優資格。
4、請假條必須親自書寫,不得由他人代寫, 時間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并做好善后工作。
6、不能隨便代請假,如果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請假,必須事先口頭通知,事后一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所有請假條要交辦公室備案,否則在考勤統計中作缺席處理。
7、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沒有特殊情況后補假的,均做無故缺席一次處理。
8、本制度請各部門嚴格自律,遵照執行。
本條例有關事宜由學生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為了維護學院教學秩序,加強學生管理工作,規范學生請假行為,根據《云南師范大學文理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本科生。
第二條 學生在院學習期間,應集中精力,努力學習,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因病、因事確需請假時,應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院或不參加活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離院或不參加集體活動者,視為曠課。
第二章 請假規則
第三條 請假分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請病假時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或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含校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
公假:因參加省、市及學院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部門(學生處、團委、各部、系等)證實后確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學生不得請事假。
第四條 學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五條 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章 準假權限
第六條 1天以內(含1天)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第七條 3天以內(含3天)的請假,由系主任審批,報教務處備案;
第八條 6天以內(含6天)的請假,由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第九條 10天以內(含10天)的'請假,由教務處簽署意見,報主管副院長審批;
第十條 11天以上的請假,由教務處簽署意見,報院長審批;
第十一條 考試期間(包括補(緩)考、階段性考試等)學生一般不得請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必須報教務處審批。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十二條 學生因事請假外出,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假理由、前往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使用交通工具等。并填寫《云南師范大學文理學院學生請假申請單》(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請假的理由、請假的天數和銷假時間等信息)。
第十三條 因病請假,必須提供縣級以上或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含校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因公請假,必須提供學院相關部門的證明;因特殊事情請假必須提供學生家長意見。
第十四條 除緊急情況外,學生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由于遇緊急情況需要請假而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學生必須通過電話等方式,先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長代辦請假手續。凡事先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事后一律不予補開準假單。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期間如與休息日或節假日相連,請假天數應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按照準假權限不同,分別由班主任、系主任,以及教務處逐級審核,同意后,學生方可離校或不參加教學等集體活動。
第五條 銷假
第十七條 請假期滿,學生必須及時到相應管理部門履行銷假手續,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八條 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補假手續,補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系、班和學生干部應嚴格執行點名制度,及時發現缺席、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生,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各系、班要對無故曠課,缺席集體活動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曠課和缺席集體活動的學生要按學期累計學時,并按照《云南師范大學文理學院教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暫行)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一學期請假時數超過學期授課總學時數三分之一的學生,不得參加所學課程的考核。必須參加重新學習。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謊報請假者,一經發現,取消準假,并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競賽、調查等學校集體活動期間,應遵守學校紀律,因特殊情況需請假者,由帶隊教師批準。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請假期間應與系、班級保持聯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一、學生每學期必須按時報到,自開學起開始考勤。
二、學生上課(包括自習課)實驗、實習、專業教育、班會、規定參加的會議等全部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事先沒有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或超過假期事先未辦理續假手續者,均以曠課論處。
三、學生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離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者,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均以曠課論處。
四、請事假必須本人向班主任報告,并由班主任簽字;5天以內,由系部領導批準;6-30天由學生處批準;30天以上由主管院領導批準。
五、病假須出具醫療單位證明。其中在校內請病假須出具校醫務所的病假證明,在校外請病假需出具醫院假條、藥費發票、處方單等方可補假。
六、遲到、早退以上課鈴聲為準,在上課鈴聲完后進入教室者為遲到,下課鈴響以前離開教室者為早退。遲到、早退兩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
七、學生上課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點名并登記遲到、早退、曠課學生名單,每2周1次匯總上報系部;系部將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班出勤情況,并通報檢查結果。
八、學生每學期累計缺課(含請假、曠課)超過20節,扣分超過40分,取消其各類資格證書報名資格,就業不予以推薦。
九、學生累計不及格科目(含考試、考查、選修、實訓、實習)超過3門,取消其各類資格證書報名資格,延遲推薦就業,直至取消其被推薦資格。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四
為規范學生請銷假程序,加強學生組織紀律性,嚴格日常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除節假日外,學生應當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未經準假,不得擅自離校。遇寒暑假,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第二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因病因事不能上課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填寫《z工業大學學生請假申請審批表》(下稱《申請審批表》)。《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審批生效后,學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將《申請審批表》交由學院教務中心和學生工作辦公室分別留存備案。如學生請假期間離開學校或夜間不能返回宿舍住宿,學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必須將《申請審批表》復印件報學生所在公寓辦公室備案。學生請病假應附縣級以上醫院或校醫院診斷結果。
第三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因事請假累計不得超過6個星期,單次請假不得超過4個星期。一學期內請假累計超過6個星期或單次請假超過4個星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條、學校安排的教學環節包括課堂教學、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軍訓、公益勞動、社會實踐等,未明確規定課時的,一律按一天6課時計。
第五條、正常課堂教學環節期間,學生請假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請假時間在3日內(含3日)的,《申請審批表》由班主任審批生效;請假時間在3日以上7日以內(含7日)的',《申請審批表》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審批生效;請假時間在7日以上15日(含15日)以內的,《申請審批表》由學院分管領導審批生效;請假時間在15天以上4個星期以內的,《申請審批表》由學院院長審批生效,并報教務處學籍管理科和學生工作處綜合辦公室備案。
跨校區學院駐金川校區學生請假時間在7日以內(含7日)的,由所在學院駐金川校區學生工作人員簽字審批生效。請假時間超過7日的,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2、學院教務中心負責核實請假學生教學環節安排情況,請假期間有課的,學生本人或委托班級負責人必須向任課教師請假,教師應做好相應考勤記錄。未向任課教師請假者,任課教師可按曠課處理上報。
3、如學生請假期間離開學校或夜間不能返回學生宿舍住宿,請假時間計算含節假日,如學生請假期間不離開學校且在學生宿舍住宿,請假時間計算不含節假日。
第六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除課堂教學之外的實習實踐環節(包括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軍訓、公益勞動、社會實踐)或在實習實踐環節期間請假的,須經該環節指導教師批準并按上述條、款相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擅離實習單位的,按曠課處理。在校外實習實踐期間,不便辦理上述請假審批手續的,學生本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指導教師請假,請假超過實習實踐環節規定時間1/3的,指導教師應及時向學院相關領導匯報。
第七條、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在學院教務中心、學生工作辦公室及所在公寓辦公室留存的《申請審批表》備注欄內,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已返校,并注明返校時間。
第八條、寒暑假后或請假期滿不能按時返校的,均需提前通過電話等有效方式向班主任或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時間,并取得續假批準,否則按曠課處理。學院相關部門做好信息交流和登記備案。
第九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的,按曠課處理。
第十條、曠課學生的紀律處分按《z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9日起執行。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五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學生管理工作的品質,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形成良好的學風、班風和校風,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學生請假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院就讀的所有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我院學生正常上課、班會、班級活動、自習等,都要實行嚴格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者均以曠課論處,按學院學生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條 學生請假類型分病假和事假兩種:
(一)關于病假的'相關規定
3、病歷表、買藥單、收據等不能作為學生請病假的證明依據;
4、學生請病假不能堅持上課(或參加活動者),輔導員應視學生病情的輕重和學生家長保持聯系。
(二)關于事假的相關規定
1、學生凡是因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者,必須事先按規定履行事假請假手續;
2、凡是請事假一課時以上者或請事假夜不歸宿者,輔導員必須認真審核學生請假事由,必要時需征得學生家長的同意,方可給學生辦理事假請假手續,并且做好請假記錄。
3、學生凡是因參加學院活動而需請假者,必須事先按規定履行公假請假手續。
4、不允許學生(或學生家長)向輔導員打電話請霸王事假,凡打電話請霸王事假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三)學生請假離校外出期間發生安全問題,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承擔全部責任。
(四)學生必須實事求是地履行請假手續,若在請假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經查實學院將嚴格按照《貴州工商職業學院學生獎懲條例》中“學生違背正直與誠實” 的相關條款予以嚴肅處理。
(五) 學生請假審批流程:
1、請假1天以內,由輔導員審批,請假流程為:學生――任課教師――輔導員審批――宿管老師登記(若晚上返校住宿則不用登記)――安全督察登記――離校。
2、 請假2天以內,由學生處審批,請假流程為:學生――任課教師――輔導員審批――學生處處長審批――宿管老師登記――安全督察登記――離校。
3、 請假3至6天,由分院院長審批,請假流程為:學生――任課教師――輔導員審批――學生處處長審批――分院院長審批――宿管老師登記――安全督察登記――離校。
4、請假7天及以上者,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審批,請假流程為:學生――任課教師――輔導員審批――學生處處長審批――分院院長審批――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審批――宿管老師登記――安全督察登記――離校。
5、 公假請假流程為:學生――團委書記――任課教師――輔導員審批――學生處處長――宿管老師登記(若晚上返校住宿則不用登記)――安全督察登記――離校。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六
為嚴格執行《吉首大學學生手冊》,進一步規范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請假范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注冊,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 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 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按學生手冊規定處理。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辦理。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按吉首大學學生手冊具體規定執行。
第五條批報權限:
在一天以內者由主任或輔導員批準,學工辦備案;
一天以上三天內需通知班主任,由輔導員簽字,再到學工辦備案;
三天以上七天內需班主任同意,由輔導員簽字,再請學院書記審批,再到學工辦備案;
超過七天者需班主任、輔導員簽字經學院書記批準,再到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學工辦領取《學生請假單》,詳細填寫,并附上有關證明(病假),再按有關權限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 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輔導員班主任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先打電話向輔導員或班主任請假,但必須在兩周內補辦請假手續。
2、事假? 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方可準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輔導員說明情況,并在假滿之后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
3、公假? 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輔導員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 因緊急事件不能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者,應事后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滿不能及時歸校時,應及時打電話給輔導員班主任說明理由,事后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經獲準擅自離校、曠課或缺席有關組織活動的一律按缺勤記錄在案,除扣相應操行分外,累計缺勤達兩周者按吉首大學學生手冊具體規定執行。
第八條? 長假期滿返校后,要及時向批準人銷假。否則,自請假終止之日起計為曠課。
本細則將從頒布之日起配合《吉首大學學生手冊》一并實施。
第一條?研究生在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注冊者,須事先向培養學院請假。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時到校注冊者以曠課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條?研究生節假日、寒暑假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離校、返校。在短期節假日離校時,須向班長、輔導員告知去向并履行請假手續。平時必須堅持在學校學習,不得隨意離校。因故離校須事先請假,獲準后方可離校。
第三條?研究生病假。研究生因病請假,須填寫書面請假申請,在校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備案;
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學院備案;
兩周以上,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研工部備案(若研究生在課程學習階段,還需在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當休學。
第四條?研究生事假。若研究生需請事假,須提出書面請假申請。
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備案;
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學院備案;
兩周以上,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研工部備案(若研究生在課程學習階段,還需在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研究生科研出差請假。研究生因科研需要離校出差,除需導師同意外,還應向學院提交書面請假申請。
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備案;
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學院備案;
兩周以上,由導師批準,輔導員審查,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研工部備案(若研究生在課程學習階段,還需在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因科研出差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的三分之二。(注:全日制專業碩士研究生參加實習除外)。
第六條?研究生請假獲準后,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七條?雙休日或無課時,學生離校外出超過8小時,不足12小時要向班長和輔導員報告去向,但不允許在外留宿(申請外住研究生除外)。超過12小時按日常請假手續辦理。
第八條?研究生因請假造成的誤課、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問題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九條?下列情況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離校者。
2、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者。
3、假滿后不銷假者。
4、假滿后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者。
5、請病假沒有醫院證明而不參加學習活動者。
6、擅自離校而委托他人請假者。
7、事后補假者(特殊情況,且持有有效證明經導師或學院領導同意除外)。
8、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者。
第十條?對無故曠課者,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相應處分:
4、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4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學工部(研工部)(處)負責解釋。
1、學生會例會、值班及活動原則上不得請假,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使用標準請假條。
3、事假原則上每個學期請假不得超過五次,否則取消評優資格。
4、請假條必須親自書寫,不得由他人代寫, 時間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并做好善后工作。
6、不能隨便代請假,如果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請假,必須事先口頭通知,事后一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所有請假條要交辦公室備案,否則在考勤統計中作缺席處理。
7、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沒有特殊情況后補假的,均做無故缺席一次處理。
8、本制度請各部門嚴格自律,遵照執行。
本條例有關事宜由學生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為加強研究生的組織紀律性,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長安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長安大學學籍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研究生請假須在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網站上下載并填寫《長安大學研究生請假審批表》,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研究生在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照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按時報到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注冊且無法填寫《長安大學研究生請假審批表》者,須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履行請假手續。
研究生因任何原因請假均須征得導師同意,經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備案。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務請事假。如確需請事假,一學期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需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需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病假連續或累計達二個月以上者,原則上必須休學。
第一學年屬課程學習階段,除學校統一安排外,一般不能請假外出學習、調研或參加學術交流。高年級學生個人申請外出學習、調研或參加學術交流的,必須提供協議書、邀請函或會議通知等有效證明材料。
請假人一般應親自辦理手續,填寫《長安大學研究生請假審批表》,經批準后方能生效。請假期滿,應按時到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履行銷假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必須辦理續假手續。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均按無故曠課論處,每天按4個學時計。
1、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
2、請假期滿未歸校、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校
對無故曠課者將依據《長安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解釋。
長安大學研究生請假審批表 第 號(存根)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七
根據三峽大學有關文件及水利與環境學院實際狀況,特此制定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請假銷假制度。
一、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研究生。
二、各類請假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申請表見附表1)
三、研究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除疾病或緊急情況外,不得事后補假。
四、研究生病假,須提供校醫院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學生本人的請假條、,經學院分管院長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方可生效。
五、研究生事假,須由本人持請假條、經導師及輔導員簽字后由分管院長蓋章,方可生效。因導師派出事假,請假時間在七日以內者,須由導師及輔導員共同批準并備案留檔;七日以上者除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須得到分管院長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并且須由導師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私事假,除不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遵照導師派出事假執行。
六、任課老師原則上不具有批假權利(突發事件除外)。突發事件指突患疾病或因病重不能請假時,可由班長代為履行相關請假手續,然后立即報請研究生辦公室。
七、因學校、學院活動請假時,須由相關部門統一開具請假證明。
八、在學期長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學生因私請假,原則上不予批準。
九、研究生請假期滿后,須到學院研究生辦公室辦理書面銷假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須向導師及輔導員說明情況,并且在返校后補辦假期延長手續。如未如期辦理,按曠課/缺勤處理。
十、請假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時,視為請假無效:
(1)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2)批假超越權限;
(3)事后補寫請假條、;
十一、研究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均按曠課/缺勤論,依據實際情況予以教育批評或紀律處分。一學期累計時間超三天者,予以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時間超一周以上,兩周以內,予以記過處分;超過四周,上報研究生院并勸其退學。
十二、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研究生辦公室所有。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八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確保學生學習生活、學校的管理正常進行,規范學生請假行為,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分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公假:因參加省、市、區及學校開展的各種活動,并經學校有關部門證實后確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學生不得請事假。
2.學生因以上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無論說假時間長短,必須履行請假程序。
二、準假權限
1.一節課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半天及以上,一天以內的'請假,由值周行政審批。
4.一天以上,兩天以內的請假,由德育辦主任審批。
5.兩天及以上的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程序
1.學生到班主任處填寫《陳店聯小學生請假條》和《出門憑條》,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請假的理由、請假的天數等信息。
2.因病請假,必須提供學校醫務室或社區及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因公請假,必須提供學校相關部門的證明;因特殊事情請假必須提供學生家長證明。
3.按照準假權限不同,分別由班主任同意后,學生方可離校或不參加教學等集體活動。
四、銷假
1.請假期滿,學生必須及時到班主任處履行銷假手續,并由班主任報相關部門,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2.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補假手續。
五、其它
1.各班應執行每天點名制度,及時發現缺席、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生,并做好記錄,班主任應第一時間告知家長。
2.學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和參加活動,事先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應持有家長簽字的請假條。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學生應來校請假或電話告知班主任學生缺席原因。
3.學校上課期間,如因特殊情況學生家長請求將子女帶出校園,學生應持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門衛履行核查、登記手續,請家長簽字后,學生方可出校。
4.學生在校期間,遇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來不及請假的,可事后補假條。
5.對弄虛作假的請假者,一經發現,取消準假,并按曠課處理。
6.學生無論任何情況,絕不允許私自離校,一經發現立即通知家長,且在校外發生的任何事故由學生及家長承擔責任。
六、如因執行本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學校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九
一、凡在校期間,因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參與課堂學習及有關集體活動需離開學校的`同學必須請假,并履行相關手續。
二、凡需請假離開學校的同學需填寫學校統一印制的請假單,上面必須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請假去向、聯系地址或電話,有班主任或校務值班干部同意請假的簽名并由家長接送,其它老師簽字無效。出校門時請假條需交門衛留存。
三、住宿生請假離開學校,還需持請假條到學生公寓寢室管理員處登記后方可離開。
四、凡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履行相關手續的同學,門衛拒絕放行;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或混出校門,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根據《學分制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一
全校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必須到崗,必須遵守學校請假制度。
一、請假程序請假必須憑書面材料,病假要有醫院證明(病假單和病歷卡),其它假應有書面申請,負責人簽字后交人秘處備案:請假不到半天,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記錄;請假半天,需部門主任同意;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
二、有關假的具體情況和待遇。
1.病、事假的考核參見《績效考核方案》。
2.婚、喪、產、探親假、產前假、工傷。
(1)按國家有關規定天數享受,不影響考勤。
(2)婚假需提早一周提出申請,原則上經學校同意,方可休假。女教工婚假也可和生育假連休,但需在結婚時書面申請,且不再單獨享受婚假。
(3)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爹婆死亡,假3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假1天。
(4)女方生育假,按國家生育政策規定辦理,享受98天產假,晚育加30天,剖腹產再加15天。(晚育是指女方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的.)男方護理假3天。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二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準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醫院確診為癌癥、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匯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為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胎者),產假為120天,產假期間,采取了節育措施、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小學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三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一事假。
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二.病假。
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三.婚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3.婚假含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5.慰唁假。
6.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7.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8.產假。
9.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請保留此標記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10.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四.公傷假。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五.調休假。
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流程:
假期審批-----職責-----執行。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四
為保證公司員工應有的休息、休假權利,同時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休假。
(一)婚假:員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可休婚假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再增加12天。
(二)喪假: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喪亡,可休喪假3天,并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三)病假:員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請病假,要有請假條。
(四)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確有特殊原因,可酌情準假。
(五)產假:產假期90天,難產(醫院證明)或雙胞胎增加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二十四周歲及以后生育)另加15天;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憑醫院證明給予休假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女員工產假結束后,如需續假的,原則上按事假處理,若確因身體不適,須提供醫院證明。
第二條假期審批。
(一)婚假、喪假、產假須本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征得部門經理同意,經公司領導批準,事后及時銷假。
(二)病假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書面向部門經理請假(病假可先口頭請假,次日補請假條);3天以上向分管領導請假。
(三)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1天以上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四)、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
(五)、在職參加各類進修,除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外,凡需占用工作時間,仍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辦理請假手續。
(六)、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
第三條假期待遇。
(一)、婚喪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月績效工資按天減半發放。
(二)、病事假期間:5天以內,基本工資全額發放,月績效工資按天減發;5―10天,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10―15天,基本工資按80%計發,當月績效工資停發;15天以上,基本工資按70%計發,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績效工資停發。
(四)、曠工一天,當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按50%計發,累計曠工三天以上予以除名。
(五)、因病、事、生育、學習而影響出勤或曠工者,績效薪金按比例扣減。
第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五
e4需請假員工于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后,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準。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準者;
4.2對曠工的處理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并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準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準;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后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并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準;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學生請假管理制度(匯總16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和學風建設,規范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差假三種。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院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校醫院診斷證明或市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差假,因參加校內外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院系領導證實后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病、因事、因社會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超過一天的需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核實學生請假事由。
4.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時,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系辦審批,同意請假后需辦理緩考手續。
1.學生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參見統一格式),說明請假的原因和起止時間。請病假需要校醫院或市級以上醫院的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
2.需要班長或者值班班干部簽署意見。
3.到輔導員處簽署意見。
4、到總支書記或系主任助理處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準假權限。
1.一天內的假(僅限當天19:00前返校),班值班干部簽署意見,由輔導員審核,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2.兩天以內的請假,班值班干部簽署意見,輔導員與家長核實后簽意見,明確需要請假的起止時間、假條數量,總支書記審批。
3.三天以上的請假,由系主任助理簽署意見,報系主任審批。
4.七天以上的請假,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學部審批。
5.班級干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或輔導員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輔導員處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對沒按時返校者,需要上報黨總支書記,查清原因,酌情處理。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2.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輔導員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學生按曠課處理,同時要追究輔導員的責任。
3.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4.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差假),否則要求休學,不得參加考核。
5.所有學生、班干部、輔導員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6.對駕校考試、非直系親戚結婚等情況一律不許準假。
七、本制度由總支書記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