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職責是指企業或組織規定的員工在工作中所需要完成的具體任務和職責。接下來是一些關于崗位職責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大家寫出更好的職責描述。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一
法律責任是立法者實現其立法目的的最后保障手段,因此在立法體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任何法律基本上都是圍繞法律責任的根據、范圍、承擔者、法律責任的認定、法律責任的形式與實現而展開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脫離法律責任來談立法的目的、法律制度與措施。[1]當前,隨著我國環境法學研究的日漸廣泛和深入,國內理論界有關環境刑事責任的探討也越來越多,然而,對于環境刑事責任定義的表達則相差甚大。筆者以為,這種狀況不但不利于人們準確地把握環境刑事責任以及理解環境刑事責任的適用,并也會對我國國內環境法學尤其是國內環境刑法學研究的深入開展帶來不利影響。基于此,本文擬就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問題略加探究。
從國內學者就環境刑事責任定義的研究和表述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比較典型觀點:
應當承認,上述種種定義,都從某一個側面對環境刑事責任的內涵或外延進行了揭示,有助于啟發我們進一步探討環境刑事責任的科學定義。但另一方面,這些定義又都分別存在一些問題,有必要加以評述和指正。但在評述和指正這些定義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就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方法問題談兩點看法。
首先,我們在界定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時,應當采取“就簡棄繁”的原則,盡可能地用簡單明了的語言準確表述出環境刑事責任的內涵及外延,就是說,“如無必要,勿增實體”。尤其切忌將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表達得過于抽象和復雜,否則,將只會給人們理解環境刑事責任的準確含義帶來困難。其次,任何定義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不能企望一個定義里揭示事物的一切。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唯一真正的定義是事物本身的發展。所以,我們界定一項事物時,沒有必要追求一個絕對適合該事物的“恰當”定義。以此為基點,在界定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時,我們只需要揭示該定義最本質的特征,使其能夠與其他法律責任(如環境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軍事犯罪刑事責任、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責任等)區別開來即可,而沒有必要將其界定得過細、過精。立足于上述兩點看法,我們來評述一下上引三種關于環境刑事責任定義的表述。
首先,就定義(1)而言,該定義是當前國內法學界尤其是環境法學界對環境刑事責任最常見的表述,但事實上,這種定義方式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因為依據該定義,我們不難推導出這樣的結論,即: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只有在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從而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承擔刑事責任。那么,我們不僅要產生疑問,假如行為人所故意或過失實施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沒有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是否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呢?假如從該定義的字面意思來理解,答案似乎只能是肯定的'。然而,事實上,刑法在規定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時,并沒有以“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作為要件,在很多情況下,行為人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即便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處置進口廢物罪”、[6]“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7]“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8]等,都沒有以“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為犯罪構成要件。從這一點上來說,該表述對環境刑事責任定義的界定存在比較大的問題,不宜以此來理解和把握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
其次,就定義(2)而言,該定義盡管看似較為全面,但卻容易給人以混亂的感覺,導致人們對環境刑事責任產生錯誤的認識。因為該定義中內含了五個限定條件,即:“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嚴重破壞環境資源”、“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但該定義卻并沒有明確這五個限定條件的關系如何,是遞進關系呢?還是并列關系?而從法理上來說,這五個限定條件關系如何將直接導致環境刑事責任內涵的不同。例如,假如是并列關系,則環境刑事責任顯然就是指包括單位或個人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范而構成犯罪所應負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單位或個人因嚴重破壞環境資源而構成犯罪所應負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單位或個人因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而構成犯罪所應負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范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所應負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等在內的法律責任。而假如是遞進關系,則環境刑事法律責任就只能是指單位或個人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嚴重破壞環境資源,從而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以致構成犯罪所應負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顯然,在并列關系與遞進關系的不同情況下,人們根據該定義會對環境刑事責任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此,我們認為,定義(2)有畫蛇添足之嫌,也沒有對環境刑事責任作出相對科學的界定。
再次,就定義(3)而言,該定義充分考慮和權衡了環境犯罪在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上的影響,并且從環境民法、環境刑法及環境行政法三個角度對環境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了全面界定。這種定義方式是較為新穎和有突破精神的。但在具體表述上,該定義也存在明顯問題。()例如,該定義將環境刑事責任界定為“對人、單位、國家、社會及環境的補償、懲罰或其他性質的具有強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但實際上,環境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國家與犯罪行為人(包括單位及個人)之間的關系,并不涉及到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個人與社會或單位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因此,將環境刑事責任表述為“對國家、社會與環境的補償、懲罰或其他性質的具有強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還說得過去,但如將環境刑事責任界定為“對人、單位的補償、懲罰或其他性質的具有強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則是顯然不正確的。此外,從法理上來說,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性的保護性法律關系,其主體一方必須是國家。但定義(3)卻將環境刑事責任界定為“環境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應承擔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這就意味著如果我們依此來理解和把握環境刑事責任,則作為環境刑法律關系一方主體的國家也將是這類法律責任的承擔者之一,而國家作為刑事法律的制定者和實施者依法理是不可以作為刑事責任承擔者的。從這些方面來分析。定義(3)也沒有很科學地表述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義,也不是環境刑事責任的科學定義。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二
論文摘要醉酒人刑事責任是一個在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從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都有對醉酒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和探討。本文擬對中外關于醉酒人刑事責任的學說進行系統介紹,以期對醉酒人負刑事責任進行合理解釋有所助益。
論文關鍵詞醉酒人事責任原因自由行為。
一、引言。
從刑事立法的發展歷程來看,古代、封建時期、近代時期均有規定飲酒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并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總體而言,對飲酒、酗酒、醉酒及醉酒人犯罪的處罰處于日趨輕緩趨勢,這是一種進步,是罪與刑遠離殘酷和非人道的表現,是人們對罪與非罪認識日趨科學的表現。然而,當醉酒行為本身與犯罪行為相結合的時候,我們必須從其嚴重的社會危險性上予以高度重視,采取刑罰措施對其進行打壓。
醉酒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是什么?這是本文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刑事責任根據是刑事責任核心問題,是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種理由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以及國家基于何種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學者對此的解釋是:刑事責任的根據是指法律上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規定刑事責任以及具體的行為人據以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并被刑法規定為違法,是刑事責任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在這個前提下,為什么能夠要求人們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刑事責任根據所要回答的問題。它旨在說明“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一法律原則的理由,從而揭示刑事責任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樣它也是解決醉酒人于醉酒后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刑法規定其應負刑事責任以及醉酒人據以對自己的行為承受刑罰處罰的理由。
二、域外醉酒人刑事責任學說的發展及刑法規制。
在古羅馬法及日耳曼法時代,多數學者皆認為,醉酒可以成為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的事由。到了中世紀教會法時代,由于教皇極力反對飲酒作樂,因而對于因酗酒而犯罪的,認為是加重刑事責任的原因。這種思想曾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影響英法等國的刑法理論。
18世紀中葉,德國學者主張應區別因酗酒而實施危害行為的情形,分為可歸責于行為人與不可歸責于行為人兩種,以確定其應否負刑事責任。這種學說很快對德國各邦的刑事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些邦的刑事立法僅規定可歸責于行為人之酗酒的刑事責任。但隨著時間流逝,這種規定逐漸從立法中消失。
近代刑法關于醉酒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理論上主要有“無責說”與“有責說”兩種:
無責說認為,刑罰應加罪于有責行為,醉酒人在醉酒之時,往往處于心神喪失狀態,即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的狀態,對于在這種狀態下實施的危害行為,不應該讓醉酒人負擔刑事責任。
有責說則認為,酗酒者于實施危害行為時,確實處于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狀態,但之所以陷于這種狀態,是完全受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可見,在陷于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狀態以前的飲酒行為本身就具有可罰性。從刑事政策的角度看,為維護社會秩序,對酗酒者的危害行為也應予以處罰。這種主張由于得到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邁耶、巴爾等人的支持,到了20世紀初期,有責說逐漸占了上風,為各國刑法理論和立法所采納。
在當代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醉酒人應為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刑事責任的根據,主要學說有三種:
一是預先故意說。這種學說認為“對偶爾或者經常飲用酒精并處于醉酒狀態的人,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因為這些人是有責任能力者,他們并不具備無責任能力醫學和法學的特征”;“一個故意飲用酒精并一直喝到意識模糊的人能夠預料到產生的各種后果,包括法律后果,這是他們對酗酒和在這種狀態中實施的犯罪負責任的根據”。這種學說注意到了醉酒人不同的精神狀態,并著重指出在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情況下,醉酒人對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在于行為人對后果的預見,但問題是,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理論,行為人在醉酒前預見的心理態度并不能等同于構成要件的故意和過失,也無法說明一般責任原則在此種情況下排除適用的根本原因。
二是公共利益說。這種理論認為,從生理及心理角度看,醉酒雖不是精神病,但它能在一定時間內導致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甚至喪失;從社會角度看,醉酒之中又干壞事,則是錯上加錯。顯然心理能力和社會政策之間存在矛盾,解決矛盾的途徑只能以公共利益、社會政策為主,一般的刑法原則服從根本的社會利益。這種理論試圖從社會利益角度揭示醉酒人犯罪負擔刑事責任的原因,但卻無法說明醉酒人實施危害行為本身具有可罰性,有忽視個人合法權益保護之嫌,并且其立論基礎在于刑事政策優于立法而為司法實踐所選擇,更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危險傾向。
三是原因自由行為學說。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提出,其目的在于設法提供對因故意或過失而招致精神障礙的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予以處罰的依據,而避免和傳統的責任原則發生正面沖突。其基本內容為: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即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使自己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并在此狀態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人應視為完全責任能力的人,負擔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將此學說運用在醉酒人刑事責任問題上,一般應理解為:由于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致醉酒、進而實施危害行為的,行為人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反之,如果醉酒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不可抗拒的原因,便應按實施危害行為時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實際狀況,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原因自由行為學說可以看作是預先故意說的'一種進化理論,自其誕生之日起就具有極大的理論誘惑力,但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問題在理論上長期難以達成共識。“既然行為人的辨認控制能力是犯罪成立要件,為什么可以將在無辨認控制能力狀態下實施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處罰的根據是原因行為還是結果行為,抑或同時包括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辨認控制能力及故意過失存在于行為之時,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上的‘責任與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追究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是否違反該原則?”為了解釋這種理論困惑并進一步論證原因自由行為學說的科學性,有學者指出:原因自由行為對于危害結果亦具有支配力,應把原因行為理解為實行行為的一部分。因為原因自由行為含前后相繼而不可分的原因階段與行為階段。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礙狀態下,從而實施危害行為,即使原因階段與行為階段行為人在心理上沒有任何聯系,也應認為行為人對行為的結果具有支配力。因此,刑法對于這種行為的階段自然不能以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瞬間系在精神障礙狀態下,而認定行為人無責任能力或只有限制責任能力。這種理論現今得到廣泛支持,成為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通說。
三、我國刑法對醉酒人刑事責任規定的理論解釋。
我國刑法對醉酒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刑法》第18條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由于立法對醉酒人的類型未做劃分,也未對醉酒的原因做出細致分析,“是否所有醉酒后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都要負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醉酒及其后實施危害行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的醉酒人,究竟應負完全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20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并規定了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八)同時規定,有飆車、醉駕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醉酒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成為理論探討的焦點。
日本刑法學者大塚仁教授曾說過:“在解決刑法上的問題時,要仔細觀察社會的實際,提出符合社會實際的解決辦法,也就是說,刑法理論必須是能夠給社會帶來妥當結果的現實的刑法理論”。基于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為了對立法做出合理的解釋,醉酒人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理論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20世紀80年代我國有學者認為:醉酒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主要有三點:首先,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次,醉酒是醉酒者自己飲酒造成的,并非不可避免;最后,酗酒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惡習,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理應加以制止。由于這種論點多數論據并不科學而逐漸淡出理論爭論之列。
進入20世紀90年代,學術觀點不斷豐富,影響較大的有三種:
第一種觀點運用嚴格責任理論來解釋醉酒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認為實際生活中存在著醉酒后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就是一種嚴格責任。由于我國刑法理論貫徹主客觀相結合的一般原則,并無英美國家刑法中所支持的嚴格責任存在的余地,因此,這種觀點更多地受到了批判。
第二種觀點認為,關于醉酒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合理的解釋只能是,實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這是一般原則,而以實行行為的原因自由行為作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實行行為視為原因行為的自然延續,則是一般原則的例外。這種觀點基本得到了學界認同,但由于在借鑒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解釋醉酒人刑事責任問題時,只注意到了客觀行為的界定,并未涉及相應的主觀要件及責任能力認定的原則而略顯不足,有些學者的論述恰好能為之補足,“在認定醉酒人的刑事責任時,不能單純從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發生時分析責任能力和犯罪主觀要件是否存在,還要考慮行為人醉酒前的責任能力與狀態和對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這種狀態,作為認定實施危害行為的醉酒人的責任能力和犯罪主觀要件是否具備的主要依據。”
第三種觀點是以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礎,同時“除說明醉酒人的危害行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以外,還可以從刑罰目的及立法精神與社會主義道德的關系等各個方面再作些論證,這樣會有助于更加全面和深刻把握法律關于醉酒人對其危害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及立法精神。”這種觀點以我國刑法基本理論為研究工具,并注重刑事立法與刑事政策間的辨證關系,論述較全面,有成為通說之趨勢。
四、結語。
雖然原因自由行為學說還存在爭議,但在刑法理論發展史上,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問題經歷了從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接受過程,至今為止,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已得到大陸法系各國刑法學者的認同和刑事立法、判例的肯定。當然,應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我們同樣面臨如西方國家所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合理解釋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理論對這個問題的解釋以“責任原則維持說”為立足點,認為原因自由行為并未違背“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在”的一般責任原則,試圖在沒有實行性的原因設定行為中尋找實行性,將實行行為提前到原因設定行為階段,導致實行行為過于寬泛,不適當地擴大刑事責任,有理論媾和之嫌,為我們所不取;責任原則例外說則克服了這種困境,認為原因自由行為的現實危害性不容否認,如不處罰,則不合法理。為此,應在堅持一般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承認有例外情形的存在,正如我國學者所言“之所以確認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在原則,是為了防止客觀歸罪,從而堅持責任主義的立場。原則必有例外,只要這種例外并不違背設立原則的初衷,就是合理的,就應當承認這種例外。因此,與其對實行行為作牽強的擴大解釋,不如逕行承認原因上的自由行為是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在原則的例外”。這就是說,以原因自由行為解釋醉酒人負擔刑事責任問題帶有一定的限度性,它不能替代一般責任原則并排斥其在一般場合下的應用。
原因自由行為學說,本身是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規范評價與社會評價的統一,認識到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原因自由行為學說并不與犯罪構成理論相違背,也不與刑法上的一般責任理論相沖突,它只是二者必要而有益的補充與修正。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解釋醉酒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應在犯罪構成理論框架之下,以一般責任原則為基礎、以原因自由行為為例外。具體而言,如果醉酒是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對于在醉酒期間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行為人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并應區別對待:若行為是在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的情況下所為,犯罪的主觀要件以行為人對醉酒本身或醉酒后實施犯罪的心理態度為確認依據,若行為是在行為人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情況下所為,犯罪的主觀要件以行為實施時行為人的心理態度為根據;如果醉酒是因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對于醉酒期間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應根據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實際精神狀態,確定是無責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責任能力的人,負擔減輕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三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一般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結合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一般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更大的損失,一般是在法院對侵權訴訟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以后才采取的救濟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的規定,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如果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能夠證明以下幾點,法院也可以應權利人的申請在訴訟前訴訟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證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如不停止侵權行為,將對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停止侵害不會給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權利人應當提供擔保。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一種常見的經濟補償方式,要求商業秘密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對權利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委[]3號)第十九條中規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
二、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3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一)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人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申請人違法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應權利人請求并由權利人出具自愿對強制措施后果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第八條規定,對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
1、停止違法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重要的行政處罰形式。針對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而言,其具體要求商業秘密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中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商業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的商品生產行為和停止銷售該類商品。
實踐中,許多侵權企業或個人拒不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了提高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率,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2、行政罰款。
罰款,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讓其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行政處罰形式,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制裁方式。罰款是目前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多最廣的一種財產罰。我國現行立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罰款數額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商業秘密的罰款數額,既不得低于一萬元,又不得高于二十萬元,只能在一萬元和二十萬元的幅度內自由裁量。
但是,并非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必須對侵權人處以罰款。我國法律僅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決定是否給予侵權人以罰款處罰,至于科處罰款與否的標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進行自由裁量。
3、對侵權物品的處理。
為了更加徹底地禁止侵權人繼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一)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人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這項規定銷毀了侵權的硬件設施,從具體上杜絕侵權人繼續侵犯該商業秘密。
三、侵害商業秘密的刑事法律責任。
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給權利人造成五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時,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外,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應負的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的附加刑,主要有兩個量刑幅度:
(二)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特殊主體,法律單獨對其作了特別規定: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以個人犯該罪應罰金數額的三倍來確定,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作者唐青林律師,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從業的豐富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辦理過大量案件,曾在最高法院代理商業秘密案件并獲勝訴;論文曾發表在最高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商業秘密法律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等著作。多次就商業秘密問題接受人民網、知識產權報、科技日報等媒體采訪報道。受邀在清華大學等高校或大型企業舉辦《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實務》講座。
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領域是專家型律師,不僅業務實踐精湛,還注重理論升華和經驗的總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出版了兩本商業秘密專著,分別是《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出版)和《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出版)。欲購買該書,可以在當當或京東或淘寶購買。
商業秘密領域服務范圍。
在商業秘密領域,我們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包括:
(1)代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
(4)為企業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采取保密措施、預防商業秘密泄露)。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四
(一)關于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于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復雜:首先,共同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更大;其次,各個共同犯罪人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的作用不同,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要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需要規定不同于單獨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適用以一個人實施犯罪為標準而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規定其行為形式。
(二)認定共同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體方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1)在我國各個部門法中,單位的法律主體地位都得到了認可,《刑法》亦如此。《刑法》條文中的單位犯罪的概念,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2)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構成共同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
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這些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形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有機整體。
3.犯罪主觀方面。
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互相溝通聯絡,認識到他們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實施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二、特殊共同犯罪的認定。
在認定共同論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問題犯罪中,重要的是要真正把握有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為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瑕疵而導致欠缺某些必備因素,共同犯罪所必備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因此,特別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不成立共犯,不應當作為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按照他們所觸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五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
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一個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認能力為前提的。如果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認識能力,那么,該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無所依存。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已在前節作了介紹。下面是兒種特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已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六
《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報告(2016)》(以下簡稱“報告”)今天正式發布,報告指出,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建設水平低下,高達98%的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得分低于60分,整體處于弱能級。上市公司的經濟價值創造能力普遍突出,社會責任推進管理嚴重不足,環境價值創造能力和社會價值創造能力都亟待提升。
報告由中國企業管理研究會社會責任專業委員會和北京融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院聯合發布,旨在系統評價中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能力建設水平,推動資本市場對社會責任的認知和理解,為企業開展社會責任管理、提升社會責任績效提供參考。
報告首次以滬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評價分析。結果顯示,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平均得分僅為33.01分,整體處于弱能級。在2584家上市公司中,高達98%的公司得分低于60分,超過60分的公司僅有54家。這表明大多數上市公司尚不具備足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目標的知識和能力,履責意愿也相對較低。
相關新聞:
《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報告(2016)》藍皮書于12月27日發布。報告指出,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建設水平低下,高達98%的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得分低于60分,整體處于弱能級。上市公司的經濟價值創造能力普遍突出,社會責任推進管理嚴重不足,環境價值創造能力和社會價值創造能力都亟待提升。
報告首次以滬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了評價分析,結果顯示,20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平均得分僅為33.01分,整體處于弱能級。在2584家上市公司中,高達98%的公司得分低于60分,超過60分的公司僅有54家。這表明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建設水平正處在啟蒙跟隨階段,大多數上市公司正在為履行社會責任打造基礎,尚不具備足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目標的知識和能力,履責意愿也相對較低。
報告選取了能源、金融、汽車、房地產等18個重點行業的上市公司進行評價分析。結果顯示,有5個行業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水平處于無能級,其余13個行業均處于弱能級,沒有任何行業的平均得分超過60分。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平均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行業分別是:媒體行業(46.07分)、公用事業行業(41.00分)、金融行業(39.00分);排名后三位的'行業分別是:機械行業(27.96分)、食品行業(27.12分)、電氣設備行業(27.00分)。
報告評價分析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東北地區等四個重點區域以及各省和直轄市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建設水平。結果顯示,四個重點區域中,京津冀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水平最高,得分為35.59分,珠三角和長三角次之,得分分別為34.47分和32.66分,東北地區最低,得分為31.06分,四個區域均處于弱能級。在各省和直轄市中,云南(38.46分)、北京(36.58分)、福建(35.54分)三個省市的得分位列前三名,均處于弱能級;青海(28.06分)、新疆(28.95分)、陜西(29.50分)三個省的得分最低,位列后三名,均處于無能級。
為了研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水平與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表現之間的關系,報告首次提出并編制了“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50指數”(csrcm50指數),該指數以全部滬深上市公司中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得分60分以上、排名前50位的公司股票作為樣本股,參照滬深300指數的編制方法編制而成。分析發現,1—10月,csrcm50指數的累積收益率為-4.87%,深證綜合指數的累計收益率為-11.17%,滬市綜合指數的累積收益率為-12.39%。csrcm50指數的累計收益率比深市大盤高出6.30%,比滬市大盤高出7.52%,比深證100指數高出6.4%,比中證100指數高出2.85%,比上證180指數高出5.44%,比滬深300指數高出5.68%。這表明,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對公司績效(roa與市場價值)存在顯著的正向影響,即社會責任的履行有助于提升公司績效。
報告首次構建了中國資本市場社會責任發展成熟度綜合指數,從整體上評價了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社會責任發展階段。報告將資本市場社會責任發展階段劃分為起步期(0—50分)、成長期(50—80分)、成熟期(80—100分)三個時期,每個時期又分為前半段和后半段。結果顯示,年中國資本市場社會責任發展成熟度綜合指數得分42.79分,表明我國資本市場社會責任發展整體上處于起步期,且處于起步期的后半段。這一時期,資本市場對社會責任理念的認識從一無所知到初步了解,社會責任相關議題開始出現在投資決策的考慮因素中,但還遠沒有成為投資的重要參考。負責任投資、社會價值投資等與社會責任密切相關的投資概念逐漸被市場提及、討論。從企業實踐來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沒有開展富有成效的社會責任推進管理。與經濟指標相比,資本市場對社會、環境因素的重視還遠遠不夠。
據悉,《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報告(2016)》藍皮書由中國企業管理研究會社會責任專業委員會和北京融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院聯合發布,報告旨在系統評價中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能力建設水平,推動資本市場對社會責任的認知和理解,為企業開展社會責任管理、提升社會責任績效提供參考。
《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能力成熟度報告(2016)》。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七
摘要:對于企業的環境形勢責任進行研究,可以概括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對不利后果的應當性的承擔,這種應當性也是對觀念性存在、社會群體的評價。法律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責任后果,又可稱為制裁方式。本文對環境法律責任理論的相關問題進行論述。文章針對有關環境責任問題的特殊性,分析得出有關環境法的特殊的法律責任理論。關鍵詞: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應當性當前,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是,環境問題卻越來越嚴重,對這種情況應當予以重視,社會風險不斷增加,并且有人把當前社會稱之為“風險社會”。在這個技術發展迅速的時代,技術帶來了更多環境風險,根據情況,我們應該視情況作出對環境的思考。對環境的思考一般是技術、自然、醫學或經濟角度思考引起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試圖從多角度找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策略。一、環境保護問題的特殊性這里指的環境保護問題,不單單是指因為環境侵權導致的公民財產、個人生命等個人權益受到損害,還包含因損害環境、未傷害到具體公民的個人財產、生命等權益的環境問題。從倫理角度考慮環境問題,我們要討論的環境問題主要是以“人類”為主體而產生的環境問題,其中不包含以“生態”為中心產生的環境問題。(一)環境保護與科技發展事實上,不僅是科技水平與環境侵權行為緊密聯系,科技發展也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破壞密不可分,緊密相連。某種物質或某一行為,是不是會造成環境的破壞,這就需要科學技術予以檢驗。甚至可以說,某種物質或某種行為在某種程度以內對環境造成了損害,導致了環境的污染,當然這些都需要利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定,并且應該有具體標準。環境遭到破壞后,為了恢復和治理受損的環境,我們一定要以科學技術手段為前提,加強對受損環境的治理。環境品質的良好及設定標準都需要采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別。(二)環境保護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遭受污染后,一些行為造成的后果不會涉及人們的財產、生命、身體健康等,一定程度上對人們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某種意義上不侵害財產權、生命權等“自由權”并不是說此類環境破壞同樣不會侵害人的發展權、生存權等“積極人權”。環境遭到破壞后,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土壤的污染同樣會影響到幾代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二、造成損害后果(一)環境損害后果的嚴重性、長期性因為環境侵權造成的后果,具有以下兩種特征:第一,環境侵權行為的后果是社會性的,對社會的危害亦是不可估量的,往往涉及的范圍面廣,污染的地區大,所以,因為環境破壞造成的受害人是多數的,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害。第二,環境侵權行為的后果危害性是長時間的,有時候甚至會危害到幾代人的生命安全,主要原因是環境侵權行為直接的影響對象不是個人,而是我們的生活環境,首先導致的是環境要素的破壞,其次是生態系統的破壞,最后才是對人體生命健康甚至下代人或者幾代人的生存環境的侵害。環境侵害導致的后果具有間接性,對人體健康的侵害除了間接性還具有潛伏性。(二)違反法律義務未造成損害后果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環境損害的行為中,有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些是違反法律義務的,無論哪種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環境法的立法根本主要以預防損害發生為前提,在預防的原則下,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出臺了不同的法律條文,對于僅違反法律義務未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制裁手段。雖然損害并未造成一定的后果,但是這種行為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危害,所以對這類行為也要進行制裁。(三)損害后果的滯后性在環境侵權的行為中損害結果與行為之間,往往存在因果聯系但又非常隱蔽。這種情況是由以下兩個原因引起的:首先,正如前面提到的,一些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和環境的損害結果之間有較長時間的間隔,當中的因果關系是不容易被重視的'。環境破壞是技術發展的結果,然而科技的發展又是之前環境破壞行為的終結者。由于損害結果和環境損害行為之間關系不明顯,導致了環境損害后果滯后于環境損害行為。甚至會由于上述原因,出現損害行為者已經不存在才發現損害的后果的現象。三、承擔不利后果的應當性(一)第三方的判斷依據法律理論,我們可以了解到因為承擔后果造成的應當性其實是一種觀念,因為觀念本身存在于群體的第三方判斷和評價。或者說,第三方主要的評價和判斷是因為行為人之前的主要行為,依據行為人的主要行為,視情況判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具體的不利后果。這種判斷情況,是融合了人們理性和良知的共同作用。根據人們良知上的應當,還是基于人的惻隱之心,人們本身對一些人和事物存在同情心,更別說對于受損害者。(二)理性的判斷理性的判斷主要是指第三方應該需要從社會效益進行考量,并不是依照個人感情而定,基于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衡量,使二者做到相互協調。所以,第三方應當進行例行判斷,對于違反環境法律的行為者進行相應后果的承擔,主要是對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進行優先選擇。四、設定不利后果因為環境法律責任沒有專門的責任形式,根據此情況應該對行政責任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和刑事責任形式進行綜合采用。也有人做此類判斷說環境法律責任并不是獨立的法律責任,這種看法不是完全被否的,還是有待研究的。環境法律責任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采用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責任制裁方式,然而因為環境的獨特性,決定了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獨特性責任,它區別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對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只是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罷了。具體來說,環境法律責任包含行政責任方式、刑事責任方式及民事責任方式。(一)民事制裁手段環境侵害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造成的損害眾多,其中主要包含三種方式:環境損害、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在制定《侵權責任法》以前,我國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主要包含兩種:一種是間接損失,一種是直接損失;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賠償的范圍只是賠償相應的財產損失,對精神損害是持否認態度的。環境侵權最主要的表現是對很大一部分人的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精神狀況的影響,比如煙塵、噪聲、惡臭等污染。這種污染會使人體功能早衰、減退,甚至會危及后代健康,主要是會通過遺傳因素影響健康。根據此類情況,因為環境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不比侵害人格尊嚴所受的精神損害輕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應擴及環境侵權的精神損害。(二)刑事制裁手段我國的環境刑事責任主要包含兩種方式:非刑罰的處罰方式和刑罰的處罰方式。對于我國而言,刑罰的處罰方式分為附加刑和主刑兩種。附加刑又被分為資格刑和財產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死刑、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環境刑事責任當中的非刑罰又分為:行政性的非刑罰處罰(由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經濟性的非刑罰處罰(責令賠償損失)、教育性的非刑罰處罰(訓誡、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三種處罰方式。對于我國法律,環境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是短期的自由刑和財產刑。從司法層面分析,環境法律責任的研究更有利于受害者獲得更好的救助,保障我國環境,使環境侵害行為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參考文獻:[1]時軍.環境規劃法律制度在生態城市建設中的作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2):24.[2]宋國君.環境政策分析[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9):34.[3]張建偉.政府環境責任論[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14.[4]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03.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八
犯罪和刑事責任主題一直以來都備受關注,這一現象不僅僅限于法律層面,也反映了社會對于道德和公正的關注。作為一個公民,我們有責任了解犯罪和刑事責任,從中得到啟示和反省。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犯罪和刑事責任的體會和心得,試圖借此促進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發展。
第一段:對犯罪的認識和反思。
犯罪是社會秩序的敗壞,對于受害者和整個社會來說都是一種巨大的傷害。在我對犯罪的研究和了解中,我逐漸認識到犯罪行為的根源往往是出于人們內心的深層問題,如貪婪、仇恨或者心理疾病。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犯罪視為單純的違法行為,而是應該去深層次地尋找犯罪行為背后的原因。作為一個人,我也需要不斷反省自己的言行,以免陷入犯罪的泥潭。
刑事責任是對犯罪者進行懲罰和糾正的手段之一。通過刑事處罰,社會既傳遞了對于犯罪行為的清晰立場,也向犯罪者傳達了做出自我反省和改變的機會。刑事責任不僅僅是懲罰,更是一種教育和糾正的過程。它要求犯罪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破壞行為,并付出相應的代價,以期重回社會。而且,刑事責任也可以起到威懾的作用,使潛在犯罪者在行動前三思而后行。
第三段:刑事責任的限度和問題。
盡管刑事責任是一種必要的手段,但它并非無懈可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會看到一些刑事責任過度或不公正的情況。特別是在一些冤假錯案中,犯罪者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確保每一個被告都能夠受到公正的審判,并且不被對待人權和尊嚴的侵害。同時,為了更好地糾正犯罪行為,除了刑事責任之外,社會也需要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幫助機會,以幫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會。
第四段: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結合。
在犯罪問題中,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其實是相互關聯的。個人責任體現在每個人對于自己行為的選擇和自制力方面。作為公民,我們應當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同時,社會責任體現在社會對于個人的教育和約束方面。只有個人的責任意識和社會的監督結合起來,我們才能夠建立一個安全、公正和和諧的社會。
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問題是復雜的而多樣化的,我們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以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盡管目前的體系可能存在不完善之處,但我們可以相信,隨著科技和社會的進步,我們可以在未來建立起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刑事責任制度。而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在家庭、學校和社區中宣揚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為創造一個更美好的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
總結思考。
通過對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探討和反思,我意識到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需要個人和社會共同努力來解決。對于個人而言,我們需要不斷提高自我意識和責任感,遵守法律和道德規范。而對于社會而言,我們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提供教育和幫助機會,為犯罪者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只有個人和社會的責任緊密結合,我們才能創造一個更加公正和和諧的社會。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九
刑事責任重大案例是社會風氣的風向標,它影響著社會的道德倫理和法律底線。作為一個普通的市民,在面對這樣的案例時,我們應該從中學習,警醒自己。下面就從五個方面談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一、刑事責任重大案例警示我們要嚴格遵守法律,勿以個人意志超越法律規定。不少法案都是出于利民的目的而制定的,它的初衷也是要保障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們不應該只關注個人利益,而是應先考慮法律規定和公民義務。在前一段時間,我們曾經發生了“白狼”的事件,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社交媒體上炫耀自己的所在地,最終被警方偵破。這次案例就充分說明了個人意志是不能決定一切的,如果不遵守法律規定,那么后果是不可預知的。
二、刑事責任重大案例告誡我們要珍惜生命,杜絕暴力行為。殘忍的暴力事件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悲痛,人們之所以憤怒就在于暴力帶來的傷害無法彌補。我們始終應該以“和為貴”為主,溝通和協商是解決方案的良好方法,不要用暴力來解決問題。比如說廣東南海發生的一起毒瘤拆遷訴訟,其中一名開車的司機撞死了六名人,在司法審判中,司法部門最終判定司機罪名成立并對其判處死刑。這次案例的反思是,在生活中,我們不僅要做到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更要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緊急情況下,要冷靜分析,不要做出有可能引發生命危險的決定。
三、刑事責任重大案例提醒我們,守護家庭安全和和諧,以愛心心理面對問題的出現。關注家庭暴力案例,首先要做的就是減少暴力行為的發生,為此,我們需要從個人身邊入手,加強愛心教育,培養一種積極的愛心心理。比如,南京一名女子沒有妥善處理好與前夫的關系,為此,她對兩個兒子進行了極其暴力的施虐行為,致使兒子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傷害。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樣例中,母親的“喪失理智”給兒子們帶來了極度的傷害。因此,我們應該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像彼得·潘所說的那樣,“成年人們永遠不要忘了他們曾經是孩子”,保持自己的愛心和寬容,給孩子們一個和諧的家庭環境。
四、刑事責任重大案例啟示我們,協調和諧社會關系,促進民族進步。在今天全民族團結的大背景下,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努力為社會和諧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比如,廣東菜農集中上訪的事件中,蒙面暴徒因為菜農向政府申請土地補償費用而圍攻他們,并暴力砧殺了其中的2人,這次事件警示我們,應該加強政府、民間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有助于促進民族和諧,進一步推進社會穩定,這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為之努力。
五、刑事責任重大案例告訴我們,要愛國愛民,為國家做出自己的努力。身處偉大的中國,我們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和平環境,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為中華民族的發展和繁榮貢獻力量。比如,近年來,中國積極參與維護世界和平,積極引導中華民族創造世界和平的中國方案。這次,我們可以從中獲得啟示,珍惜現有和平環境,同時應該更積極地為國家發展做出貢獻,從個人生活點滴開始,為祖國加油。
總之,刑事責任重大案例是一個當代的風向標,它代表著一種社會倫理,教育并啟迪著我們每一個人。我們必須認真對待,從中體悟,不斷努力做到守法守紀,以此維護公民權益和社會和諧發展。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十
犯罪是社會中一種嚴重的行為,它不僅對個人造成傷害,也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威脅。作為一個責任書寫,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后果。在這篇文章中,將從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定義和意義、影響犯罪行為的因素、刑事責任的形態和作用、以及個人的反思與啟示等方面談談我對犯罪和刑事責任的一些體會和心得。
首先,犯罪和刑事責任是法律所賦予的特定概念。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危害了公共利益,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刑事責任則是對于犯罪行為者的一種法律責任,體現了刑法的原則和價值觀。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存在,維護了社會的正義與法治,使得犯罪行為難以逃脫懲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其次,犯罪行為的發生不是偶然的,它受到了多方面的因素影響。個人的經濟狀況、生活環境、教育背景以及心理狀態等,都可能成為犯罪行為發生的因素。有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受到了社會的歧視與壓迫,而有些人則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對于前者,我們應當從制度和政策上加以改革,提高弱勢群體的福利水平,減少社會不公平現象的存在;對于后者,我們要以刑事責任作為威懾手段,使其意識到犯罪行為不僅對自己不利,也對周圍人造成不良影響。
再次,刑事責任的形態和作用多種多樣。罰款、收監、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都是刑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態。罰款是對犯罪者財產上的懲罰,收監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緩刑則是在刑罰公告前,不立即執行刑事制裁,而給予犯罪者一段觀察和改造的機會。這些刑事責任形態的不同有其各自的優點和適用對象,合理利用它們可以更好地達到懲罰犯罪與保護社會安寧的目的。
最后,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存在給我個人以很多啟示和反思。首先,我們應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社會道德觀念,牢固樹立法治意識,遵紀守法。其次,我們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任何時候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僅要對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也要對其他任何違法行為負起責任。再次,我們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民主法治建設,通過自己的努力改善社會環境,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總之,犯罪和刑事責任是一個相互關聯的體系,它們的存在與發展為社會的穩定與安寧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們應該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并在個人的生活中注重法律教育和自我約束。同時,我們也應該對刑事責任的形態和作用有所了解,推動刑事司法改革,將刑事責任用于維護社會公正與法治。只有當每個人都意識到犯罪行為的傷害和不良后果,我們才能共同建設一個更加和諧、安全的社會。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十一
目標刑事責任是一種新型的懲罰制度,它最早出現在德國,并在近年來在我國被廣泛運用。目標刑事責任強調犯罪人對受害者和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側重于矯正罪犯的行為,激發其內在的改變以達到預期的目標。在我的實習經歷中,我深刻體會到了目標刑事責任的重要性和實際作用。
第二段:正文1。
目標刑事責任是一種以社會責任為核心的懲罰制度。它鼓勵犯罪人發揮出一定的積極作用,使其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以彌補其所犯的錯誤和罪過。在我的實習過程中,我遇到了一個年輕的罪犯,他因為開車逆行造成了十分嚴重的交通事故,幾乎失去了所有家庭財產。目標刑事責任的應用使他不僅為受害者賠償,更有機會通過公益活動為社會做出貢獻,從而獲得了心理上的撫慰和理解,也得到了更好的社會回報。
第三段:正文2。
目標刑事責任強調犯罪者的道德責任和個人改造。在某些情況下,刑事制度不僅僅是將罪犯關押起來,更應該關注他們的曲折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等。比如,在一起從未被處理的重大盜竊案中,犯罪人早年因家庭經濟原因未能就學,缺乏職業技能,在社會上失落多年。在目標刑事責任中,我們對此進行了詳細了解,著重考慮到他的個人難處,鼓勵其參加了各項技能培訓和就業實踐項目,為他創造了更加廣闊的生活前景。
第四段:正文3。
目標刑事責任的實踐也需要依托于社區的犯罪防控體系。通過社區的資源和力量,將社區警察、社工、心理醫生等社區服務資源緊緊地聯系在了一起。在這一個團隊內,我們共同為罪犯提供全方位的援助,在他們的內心深處找到了被損害的犯罪心理核心,一步步引導他們的情感和行為得以重新的建立和調整。
第五段:總結。
目標刑事責任制度的實施是對傳統懲罰制度的一種重要改進,它是一種有力的反應和積極的干預手段,較好地解決了現代社會的問題。在實踐中的將目標刑事責任用到了更加有效的方向來解決犯罪的問題,并通過社會力量共同為犯罪人創造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和前景。正是由于目標刑事責任的實施,加大了社會的康復力度,使得犯罪等問題得以得到有效地防控,社區也得以出現了更加和諧的局面和發展愿景。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十二
自行車醉駕有刑事責任嗎?正所謂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那么醉駕自行車會被處罰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自行車醉駕有刑事責任嗎,供大家參考,快來一起看看吧!
自行車雖然不屬于機動車范圍,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駕法律責任進行處罰。但醉酒在道路上駕駛的行為,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一定現實危險。因而依照相關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也不得醉酒駕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等。
喝酒后騎自行車被交警抓了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趙良善律師表示,并非喝酒后的駕駛行為就是醉駕,酒駕與醉駕存在著嚴格的區別。如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是酒后駕駛的一種),簡稱“酒駕”。如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是另一種酒后駕駛),簡稱“醉駕”。如“酒駕”駕駛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需負行政責任,而不負刑事責任。如“醉駕”駕駛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需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而且體內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屬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情形,應當按照規定處罰。如果酒精含量未達到該標準,則不予處罰。趙良善律師指出,酒后騎自行車危險性較小,而酒后駕駛機動車危險性較大,所以法律規定騎自行車的人員只有醉駕,才算違法;而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即使酒駕,也是違法,也將受到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十三
刑事責任教育是指通過向人們宣傳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人們的自我保護和法律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教育。在我國,刑事責任教育是很普遍的,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上,都可以看到相關的宣傳和教育。在這次刑事責任教育中,我有了一些新的收獲和體會,這讓我更加認真地對待自己的行為和責任。
本次刑事責任教育是我參與的第一次,我認真聆聽了講座和宣傳,也和其他同學進行了熱烈的討論。通過這次教育,我對自己的行為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我明白了對社會的影響和對別人的傷害是我應該避免的事情。我也認識到了我必須要遵守法律,在生活中要牢牢把握自己的法律觀念,避免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二段:我在生活中遇到的案例啟示。
在我身邊,有一些違法犯罪的案例在發生。其中最讓我觸動的是一個頻繁犯罪的青年。他曾經有過多次犯罪記錄,卻并沒有認真地反省自己的過錯。在他再次違法被抓后,他才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他出獄后重新振作,經過自我反省,他重新回歸了社會。這個案例教育我在面對困難和誤解的時候,要學會反省自己,明確自己的錯誤,才能重新開始。
在成長的過程中,面對各種誘惑和誤導,很容易讓人迷失自我和價值觀。刑事責任教育能夠使我們不斷地了解社會動態和政策走向,讓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社會與現實的常態。教育也能提高我們的觀察力和思考力,使我們逐漸走向真正的獨立。在未來的人生路途中,這會非常重要。
第四段:我在實踐中的表現。
通過參與這次刑事責任教育,我認真地體悟了人的道德倫理,對自己的身份和社會責任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日常生活中,我會刻意約束自己的行為舉止,做一個守紀律、守規矩的好公民。我也會積極地擔任志愿者,為社會做出一定的貢獻。我相信,這種良好的行為和態度,會為我帶來更好的人生。
對于刑事責任教育,我有自己的期望和建議。我希望在教育過程中能夠更加注重實效。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增加生動的案例和講解,讓同學們有明確的認識和思考。同時,我也希望教育的廣泛性和深入性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提高。每個人都需要這樣的教育,每個家庭都要認真對待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擔負起自己的責任,共建一個更健康、更和諧的社會。
總之,刑事責任教育非常重要。通過這次教育,我對自己的行為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思考。我希望自己能夠始終保持清明的頭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為社會做出貢獻。我也呼吁大家積極參與教育和宣傳,讓我們共建一個更加美好的世界。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十四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我們的生活中,犯罪行為也越來越頻繁。刑事責任教育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教育活動,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增強大家對自我保護和預防犯罪的意識。在這一方面,我也經過了一次刑事責任教育,下面我將結合自己實際的體會和經驗,來談談我的心得。
首先,刑事責任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很多人對法律的了解只是一些片面的、局部的內容,或是根本不了解。缺乏法制意識的人,在面對法律問題時會顯得很迷茫,往往容易犯錯誤。而刑事責任教育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法律法規和刑罰制度,讓大家學會如何防范犯罪和保護自己,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識和法律素養。
其次,刑事責任教育的含義并不是單純的知識普及,而是從心理上對人的道德及法律意識進行浸潤,引導大家進一步了解自己的責任與義務。這種教育不僅要讓人們知道法律意義,還要加強人們的自我約束和法律約束,促進大家形成自律、遵紀守法的社會風尚。只有當每個公民都能夠自覺尊重法律、遵循規章制度,才有可能構建和諧社會。
還有一點,刑事責任教育并非只有課堂上為主,應該盡可能地貼近現實生活,將知識的學習和日常生活相結合。在實施刑事責任教育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比如宣傳、廣告、演示等。此外,也可以在媒體上或互聯網上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深入社區和校園開展講座、組織實踐活動等。
作為一名公民,我們應該積極宣傳和推廣刑事責任教育,在家庭、工作、生活中向身邊的親友、同事普及法律知識。在社區、單位等社會組織中,參與刑事責任教育的志愿者和組織者應該得到更大的支持和幫助,共同努力推廣刑事責任教育,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最終形成法律法規道德約束的社會化環境。
第五段:個人體會。
通過本次刑事責任教育,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法規對于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認識到了自己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缺乏足夠的法律智慧和法律意識。只有加強法制教育,及時學習了解法律,才能有效地避免犯罪,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總之,刑事責任教育對于每一個公民都非常重要,不僅僅能夠促進人們的全面發展,還是構建和諧、平安、美好社會的必要手段。我們應該以刑事責任教育為契機,深入實踐,堅定立場,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捍衛社會道德紅線。
刑事責任書(模板15篇)篇十五
和_____區檢察院、_____區國稅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三家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探索預防職務犯罪預警體系的實施意見》,確立了預警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主要措施和方法步驟,制定了信息采集、信息評估、預警發布、預防整改等四項措施。在多渠道采集預防信息,抓好信息評估的基礎上,重點做好預警發布和預防整改工作。預警發布分兩種形式,一是稅務系統內部按月發布預警信息。稅務紀檢xxx門每月以提醒、告知等形式,對重點環節、重要領域或可能發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等發布預警信息,注重信息的針對性,抓好自我預防。二是檢稅三家聯合建立黃、橙、紅三級預警制度。通過信息評估合理界定信息等級,選擇合適時機予以發布。黃色預警為稅務系統有發生職務犯罪傾向,需要及時進行提醒的內容。由檢察預防部門以短信形式對相關稅務干部進行溫馨提示,或以信息卡的形式提出警告。橙色預警為稅務系統、單位發生了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案件致罪因素進行分析,由檢察預防部門以預防談話或登門座談的形式,對稅務系統有關人員和單位提出警告。紅色預警為稅務系統、單位發生了系列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較多,社會影響嚴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檢察建議,限期整改。同時,檢察預防部門每半年將預警信息發布情況、稅務系統的整改結果及制定的預防措施、提出的改進性意見建議等,以簡報、情況通報會等形式在稅務系統予以通報。為確保預警體系建設的制度化、規范化開展,檢察、地稅、國稅三家聯合成立了預警工作領導小組,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為依托,以跟蹤指導、督促落實為促進,實行季度一統計,半年一總結制度,做到機制完善,組織到位,搭建了良好的預警工作平臺。
二、抓好五個教育,提供思想保障。
充分發揮教育的基礎和能動作用,全員提高思想認識和自我抵御侵蝕能力,增強預防本領。一是抓好理論基礎教育。采取灌輸式模式,強化理論效果。定期組織做廉政作業、記廉政筆記,全員抓好廉政知識每周一題和廉政視線的學習,半年組織一次廉政知識考試,一年組織一次知識競賽等活動。二是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堅持每月觀看一部廉政警示教育片、半年舉辦一次廉政警示教育圖片、年底組織一次參觀xxx等三個一教育措施。對每月開展的觀看廉政警示教育片活動采取固定時間,固定人員,分單位集中觀看的模式,實行會前簽到制和會后討論總結制,不定期組織人員寫出心得體會文章,做到警示教育時間、人員、過程、效果四到位。三是抓好每季一課教育。每季度邀請檢察院或紀委領導給全體人員上一堂預防職務犯罪或反腐倡廉教育課。采取說教式教學,以當前或近一時期發生的真實典型案例為觸動,系統化講授預防職務犯罪的理論、形勢和具體預防措施,通過講透理、算透帳,促使每一名干部職工不想腐敗,不敢腐敗,不能腐敗。四是抓好思想作風紀律整頓教育。利用春訓工作會議后一個月的時間集中開展思想作風紀律整頓活動。召開全體人員動員大會,開展了學習教育、自我剖析、查找問題、總結整改等活動措施。五是抓好家庭助廉教育。扎實開展以寄廉政信、發倡議書、簽承諾書、開座談會、算家庭賬和對比賬等為主要內容的家庭助廉十個一活動,拓寬預防領域,實現干部行為的親情化預防和無縫隙監督。
三、突出四個環節,抓好內部預警發布。
內部預警信息發布是預警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各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超前提醒和預防,同時也是對黃、橙、紅三級預警制度的重要補充。在運行中,分局在堅持按月發布預警信息的基礎上,緊緊抓住四個重點環節,增強信息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抓住節假日環節。在每個節假日到來之前,以通知、短信等形式,提醒干部職工嚴守警戒線,自覺遵守十條禁令和十五不準,堅決制止并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影響和侵蝕,確保過一個文明、祥和、廉潔的節假日。二是抓住八小時以外環節。完善舉報箱、舉報電話管理制度,動態了解掌握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交際圈、娛樂圈,把握他們的思想動向,通過談心、發布溫馨短信等形式,經常提醒干部職工提高生活情趣,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確保經得起誘惑,經受住考驗。三是抓住減免稅審批環節。在減免稅審批期內,發布專題預警信息,提醒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依法審批,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慎用手中的權力,不要為了一己私利、蠅頭小利刁難納稅人或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四是抓住稅收專項檢查環節。在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前,集中檢查人員上一堂預防課,重申有關規定和禁令,堅決杜絕在檢查中出現以權謀私和吃、拿、卡、要、報等不廉潔行為,營造健康、廉潔、積極的稅收征、管、查工作環境。
四、強化分析考核,狠抓整改提高。
建立考核和分析機制。確立了三個一的工作思路。一是每月一次考核。把各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預警信息的落實和苗頭性問題的預防情況納入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當月考核,當月評分,對落實不到位、預防不積極的單位進行跟蹤指導,督導促進。二是每季度一次分析。紀檢xxx門每季度末對預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分析總結,總結經驗,挖掘新增職務犯罪領域,研究提出前瞻性工作計劃,寫出分析報告,確立對策,抓好預防。三是半年開展一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回頭看活動。以分單位自查和組織討論等形式,回顧半年來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查找薄弱環節和傾向性問題,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制定自我預防和整改措施。
建立整改和提高機制。一是抓好內部預警信息的整改。各單位針對區局每月發布的預警信息和季度末發布的分析報告,圍繞回頭看活動中查找出的薄弱環節和傾向性問題,抓好自我預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做到以改促防。二是抓好檢察部門預警信息的整改。檢稅每半年召開一次座談會或聯席會,地稅部門結合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預警信息等級確定具體的整改措施。對黃色預警信息,從加強教育入手,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加強稅務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和管理,有針對性地抓好源頭控管和預防,做到預防為先,防患于未然。對橙色預警信息,深刻剖析其產生的原因和嚴重后果,圍繞根源徹底抓好整改,并及時向檢察預防部門反饋整改情況。同時,檢稅聯手,對稅務系統內控機制和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進行收集分析,全力抓好充實完善。對紅色預警信息,稅務機關要根據檢察建議,按照檢察預防部門的要求做出相應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