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要注重細節,維護機構形象,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最后,我們一起來評析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挑戰和解決方案。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一
合法預期保護原則在英國、歐盟法等法域中十分流行,并且已變得十分成熟。我國政府也正逐漸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因此,引入這一原則的時機已經成熟。本文主要從公共管理學的角度論證我國引入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的必要性,希望對我國誠信政府的建設給予有益的借鑒。
翻開我國行政法教材,我們根本看不到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的影子。應當說,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理應是行政法上不可忽視的一個原則,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行政機關的行為——特別是在我國這種行政權力如此之巨大的國家;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規定這一原則,會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預期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依據,指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等相關行為。
從世界各國的相關研究來看,從行政法的角度論述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的著作為數不少,但其大多數的分析都是關于比較成熟的國家的理論,我國是否適用這一制度,需要我們來進行論證,鑒于此,本文就從行政管理學的角度對行政法上的合法預期保護的必要性進行分析,以冀對我國引入此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現代行政法負有雙重使命:平等對待公民與促進高效行政管理?!盵1]在本文的開始,我們就提出這一觀點: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預期,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行對人的個人利益,更有利于促進政府管理。
一、政策變化的成本分析。
在討論這一問題之前,我們先來思考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a在路邊挖了一個大洞,也沒有任何提示措施,然后,b掉進了這個大洞,那么,a需要承擔責任嗎?根據侵權法的相關理論,個人的義務僅限于其能夠事先預見對方將信賴其作出的承諾,并且當其不履行承諾時對方會因此而受損失。也就是說,盡管個人不能夠控制他人探悉其意圖的種種方式,但是個人對自己是否愿意告訴別人其活動意圖還是能夠控制的。
[2]當兩個無辜的人因某一事件都要有所損失時,因自身行為而致損害后果產生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失。[3]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亞當·斯密提出的理性的經濟人具有這一特點:在滿足經濟人將其活動的全部成本內部化這一條件后,其在充分的市場環境中將會生產出符合社會要求的數量的特定產品和服務。從經濟學家的角度看,上文中提到的經濟人的這種特質有一個好處,那就是當其在追逐私人利益時,他會權衡由于其行為所產生的的成本和利益之間的利弊。
出于一樣的考慮,行政機關在改變其行政行為時,如若因其改變給行對人造成財產損失時,行政機關應當對此種損失予以內部化:行政機關制定政策變化的所有的成本都應由其本身完全承擔起來,只有如此規定,行政機關才有動力,積極主動的選擇最優化的方案來制定法規政策。如若不然,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法規的制定者不顧行政行對人因政府自身改變政策而承擔的可能高額成本,對自己制定法規的價值抱有幻想,出臺了一些很不合適宜的法規。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行政行對人對政策的變化一般也不是毫不知情的。從這一點上講,我們還要注意分辨相對人主觀上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變化的可能性的判斷。一般情況下,當“普通人”有能力預見行政機關可能改變其行為時,這時如果相對人仍預期行政機關行為具有確定性的,那么,我們此時不宜再保護此種預期,而應由其自己承擔相應的后果。
二、公務負擔平等學說的分析。
傳統的公共管理學上有這么一句話:僅由個體承擔社會變遷的成本是不公平的,它應由全體成員共同承擔。這一句話很好的在美國的征收案件中得到了驗證:禁止通過犧牲少數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去實現公共利益。在其中的一個案件中,[4]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紐約州的最高等級法院)宣布一項五年內禁止某一土地所有人拆毀或者翻修房屋的政策無效。
法院重點審查了城市政策的改變:多年來,紐約市鼓勵拆除或者改造房屋;許多現行房主購買房屋是為了商業開發;政府不能忽視這些投資形成的預期,更不能在未經補償的情況下就改變多年多已經實施的政策。在shanghaipowerco.v.unitedstates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即使是有效的規制行為也會構成規制征收,如果政府行為將負擔過重地轉移到一部分個人身上,并且是以很突然和不可預期的方式作出的,以致于這些受到不利影響的個人無法通過市場有效保護自己”。
美國的學者和法官們達成了這樣一種共識:根據美國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政府對征收民眾的財產進行賠償時,應遵循“禁止政府只讓某些群體承擔公共負擔,而按照公正和正義的要求,這應當是由全體公民承擔的損失”這一原則。
公務負擔平等學說雖然來自于法國,但到目前為止,世界范圍內的許多國家已經逐漸注意到了這一原則,并且也有一些國家也采納了此種觀點。這一學說認為,政府的活動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實施,因而,應由社會全體成員平等地分擔費用。[5]所以,當行政相對人由于行政機關的某種行為、政策、慣例而產生了合法預期后,一旦行政機關要改變其行為——此處僅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相對人的合法預期因行政機關的行為受到受損失后,應當有獲得補償或賠償的權利。
從政府的財政收入來看,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全體納稅人,政府的賠償其實就是全社會的賠償,從風險分擔的角度看,這是一種集體承擔風險的機制,它的特點在于:即便是在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免受個人特定利益的侵害時,政府仍然可以在所有公民中分攤不確定性風險的成本。我們重新看一下這一負擔原則,因政府行為的變動而發生的成本,由個體承擔是十分不合適的,更恰當的理應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去分擔。這樣做的理由在于,為了公共利益而對合法預期造成了損害,相對于個體來說,這種損害分擔到全體成員時,對每一個人造成的損害十分微小,遠遠小于個人因合法預期受損的利益。
三、利益權衡的分析。
根據法學的基本理論,從法的價值方面來說,一種合法的利益——不管是集體還是個體利益,它都應該受到保護。實際上,從我國的傳統來看,我們的國人一直是被灌輸了這樣一種觀念: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發生沖突時,我們要犧牲個人利益,服從于集體利益。這就導致了——我們國家沒有對個人合法預期保護的.傳統。
法學理論。
相關信息。
界,受這種主流觀點的制約,我們并沒有重視這一點,或者說是我們選擇性的遺忘了這一點。再加上最近幾年來房地產熱潮的推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們發現,在現實中的很多情形下,例如對土地的征收,許多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其行使公權力征收造成私人巨大的損失時,個體也沒有或者很難得到賠償(補償),這種例子在現實中多不勝數。
關于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價值權衡方面,筆者個人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對個體利益的保護本身就是一項重大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并不一定會產生沖突。在現代行政法上,其必須合理合適的厘清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不管是從質還是量上來說,從來就不應該存在這樣一種預設:公共利益一定高于個體利益。
馬克思告訴我們,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所以,我們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例后,在每一案例中權衡利弊,才能得出哪一利益更優先的結論,否則,我們就會犯形而上學的錯誤。“此兩個沖突之利益,原則上互相不具有優越之地位,亦即行政機關在權衡時應一視同仁”?!拔覈牧⒎ㄕ吆蛯W者正是往往將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關系視為一種對立的關系,而且賦予公共利益以天然的優越地位,缺少對二者之間關系的嚴謹邏輯分析,缺少對個人利益的深切關懷。實際上公共利益是有個人利益所組成的,不僅‘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成為公益,某些特別重要的個人利益本身就是公益,如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而且,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天然的比個人利益神圣,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都具有分量的維度,在發生沖突時,必須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對各自的分量進行衡量才能做出取舍。而即使要求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退讓,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并為正當的個人利益的犧牲提供補償?!盵6]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四、結語。
從其他各國的實踐來看,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的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沖突,促進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合作,有利于行政指導的進行。一方面,行政機關的有關政策、指導意見可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也就會自覺主動的遵守相關規定,減少行政的成本,減少行政訴訟的發生。
我國加入了wto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在我國已經逐步建立起來人與人之間的交易不僅僅局限于交易對象之間的特定關系那種熟人社會的交易模式已經不適用于市場經濟甚至會摧毀市場規則。所以在這里制度規則的信用狀態和信任結構對于制度實施效率的發揮就具有了特別重大的意義。
這就告訴我們,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改變政策時,必須充分關注公眾的預期,論證政策執行的相關后果。我們從實踐中不難看出,人們在這種情形下更認同行政公權力的行使,即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公權力時充分尊重公眾的合法預期時。因為在此情形下,民眾會更多的參與行政管理,也會更加自覺的遵守相關的政策法規,這些都提高了行政效率,實現社會管理的目標。
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我們不對合法預期進行保護,那么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可能就會產生猜忌,行政機關的每一項決定、政策都會受到公眾的質疑,行政機關就要做大量的解釋工作,極大的浪費行政資源。還有一些公民,為了防止出現行政機關朝令夕改的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失,在行政機關出臺每一項政策后,他們會對每一政策進行確認——包括讓法院確認等方式,如此下去,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效力就會處于不確定狀態,更多的行政資源將會被耗費在解決行政相對人的懷疑方面,而不是更多的用于行政管理。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制定的政策所產生的效果和人們的預期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也就是說,一旦人們對行政機關制定政策的預期加強,適宜的行政管理政策將會得到良好的施行。與之相反,當行政機關出臺新政策,人們會想出對策,這些政策的實施效果將會大打折扣。所以說,假如合法預期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政府的工作效率一定會得到提高,社會的運行也會更加合理有序!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二
:環境行政管理在我國歷來是以地方為單位進行的,科學有效的管理是當下環境管理的需要,但是現狀總是不太盡如人意,本文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探究環境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以及未來能夠改善和發展的途徑。
:環境行政管理;現狀;對策。
環境行政管理指的是我國相關的環境行政管理機構,在中央相關部門的部署下,對地方、部門、企業等組織機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管理職責、相互利益和關系協調。因為牽涉的主體較多,因此,各個部門的關系協調成為核心部分,因為不同的組織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
在環境行政的管理上,我國采取的是地方轄區對當地環境質量全權負責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對政府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是最為看重的。政府需要積極地發揮組織、協調和監督的作用。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這樣的管理模式非常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積極參與環境管理。從中央到地方的層層部署,能夠將我國相對薄弱的管理手段與貧乏的自然資源進行一個有效的整合。因此在環境行政管理建設的工作中,這樣的模式一直被沿用下來。但是,環境行政管理的地方模式,也容易造成部門松散、區域保護、條塊分割的現象加重。這樣就為實際的管理帶了了較大的阻力。
1.區域為主,中央地方兩差異。
中央政府對環境行政管理工作非常重視,從國家和法律層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因而成為基本國策。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地區的環境得到改善與提升都是國家環境的改善與提升。因此并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但是,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則立場完全不同。例如當地環境治理的效果并不一定是在當地發生作用,很可能是鄰近區域獲得的效益比當地還要大。這種為他人做嫁衣的情況直接導致地區環境的保護陷入停滯狀態,對于經濟效益的追求遠超過對于環境的保護。這就是因為治理的立場不同帶來的具體行為實施上的差異。再有,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央的法律法規時,常常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所有應對行為以不傷害地方經濟利益為核心,地方能夠接受中央的指導,而不是領導,這就使得政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懸而未決”,流于形式。
2.機構設置,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并沒有被獨立出來,大多是城市建設系統下的一個部門,這就給實際的執法工作帶來了障礙。環境保護工作的不獨立性使其不具備因為經濟建設帶來的環境問題的管轄權,另外機構的設立、人員的編制和經費的使用也不能單獨劃撥,造成物質基礎的難以保障。進一步的細化,當下的環境行政管理應該分為環境保護和監督監管兩個部分,有一個部分不完善不健全,都會出現“一瘸一拐”的現象。有的省市地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的不設置或設置的不作為也是一個屢見不鮮的現象,在這些部門是不會設置專人進行工作與管理的。
3.行政區劃,造成跨區域協調障礙。
環境問題的區域性越強,環境污染影響的范圍就越大。在環境污染的類別中,有許多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自然災害、大氣污染和生物多樣的問題,這些類別在發生時,是不會受到區域的控制的,更不會受到行政區劃的影響。這為地方政府在實行管理的過程中互相推諉埋下了隱患,擦了很多政策法規的擦邊球,損害的卻是國家整體的利益。因此要想完成這一方面的管理,是必須要在立法上落實的,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以水資源為例,國內的幾大江河流域雖然建立了聯合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是就部門屬性、部門職責和法律地位來看,其并不具有強制性,他們除了聯合成一個部門組織,在實際的管理上還是以當地政府為主,這種條塊化的分割會使聯合保護委員會的功能形同虛設,加重了各地的區域保護傾向,再加上協調機制的不健全與不完善,又進一步為實際工作帶來了難度。
4.監督乏力,從中央到地方缺乏機制。
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全權負責。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第一責任人。但是就如何進一步履行責任,以及具體的細則實施,《環境保護法》卻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辦事得力不會得到獎賞,同時,辦事不力也不會造成懲罰。因此,各地仍然將經濟建設當作第一要義進行發展,在關鍵時刻,以環境質量換取經濟效益屢見不鮮。官員的政績考核是以gdp為第一指標,各種經濟指標被當作是第一要義,而在法制建設、黨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上,指標的設定就靈活的多了,責任。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這樣一來,執行不執行沒區別,怎么執行也不強制,身處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部門的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會被嚴重挫傷。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招商引資搞建設的力量是轟轟烈烈。而在環境保護上則缺乏責任意識和使命感。過去改革開放的經驗也為政府的經濟建設形成了一個錯誤的印象,那就是,要想發展經濟,就必須要犧牲環境。這種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的現狀,暴露出我國長久以來就缺乏的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監督機制。
1.政企分開,職能確立。
要想真正的實現環境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須把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工作落實到具體的職能部門中。在環境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一改微觀管理造成的區域條塊化和地方保護主義,改由從宏觀經濟層面進行調控、指導與服務。政府職能的轉變來自于觀念意識的動力,政府站在一個宏觀的層面為公眾進行服務,需要和各個組織機構進行工作上的接觸,他們的意識理念直接決定了工作的質量。擁有了先進的意識理念,才有可能實現決策權的擴大化,并在實現的過程中,不至于產生權利異化。從而真正達到由上自下的環境行政改革。其次,涉及的主體越多,就越要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理順了,這個關系是建立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是符合我國國情社情需要的一種理順。以中央統攝管理的同時,還要善于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與自主性。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權毋庸置疑是屬于中央的,但是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要真實的報送上來,有助于制定并執行不同的政策。上文所提到的,嚴重的跨區域環境污染問題,首先應該集中到中央地區,然后對環境治理的各個區域再做出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例如,涉及到國際合作的環境保護,中央擁有統攝權,環境保護的具體合作則需要依靠各地政府的力量,環境的主管部門應該起到指導和調控的作用。
2.人員機構,加強建設。
在這里所說的人員機構的加強建設,指的是對涉及到的機構和人員要進行精簡。在人員形式上的精簡是以加強各個人員的實際職能職責為依據的。為了避免機構冗余帶來的人浮于事,人員的精簡還是必要的。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職能部門,而政府職能部門則不能精簡,反而要加強建設。從長期的經濟建設中我們發現,地方政府對于環境的重視總是屈從于經濟建設之下,從而使環境污染的狀況越來越嚴重,環境欠賬越來越多。因此,未來的治理方向中,仍然需要沿著資金投入和問題治理的方向前進。政府部門要清醒的認識到,環境的惡化并不是朝夕之功,當然,環境的治理也不會通過短期的治理得以改變,可能需要經過幾十年的環境治理,才能使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問題稍稍有些改善,因此,要想實現可持續化的發展,必須不遺余力、堅持一貫的進行環境保護。
3.多地協調,健全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上需依靠國家政策的強制保證,下需進行經濟上的宏觀調整。全社會都要深刻的認識到環境保護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僅僅依靠某一個部門去完成,這樣是不科學也不合理的。環境要想真正的治理好,一些重要的指標必須要納入到硬性規定中,例如容量指標、能耗指標、生態指標、經濟指標等,這些指標不僅僅體現的是國家內部治理的質量,也體現了我國在國際上的形象。最好的方法是把環境管理指標和經濟發展的指標統一在一起,兩股指標共同作為當地干部治理發展的測評依據,既要公平合理,又要有強制保障,體現出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決心。把環境治理從計劃到實行,從個體到整體的推進。在涉及到多部門共同合作的內容上,每一個部門都要不遺余力的全力配合,將局部利益服從于國家利益,使協調發展變成一件緊迫的事情,不能因為協調造成效率的下降,反而要增強凝聚力。
環境的管理不應該是經濟管理下的副產品,而是應該和經濟管理并行的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內容。我國當下正面臨著激烈的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矛盾也變得尖銳起來,如何在符合國情社情的基礎上,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成為相互輔佐,彼此借力的兩個主體,是國家和政府面臨的嚴峻課題。消除地方主義、完善規章機制、明確職能確立、加快建設步伐是解決和應對的正途,也是持續發展的源泉。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三
比例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項原則,其強調行政目的與行政手段在有利于行政目標實現的同時,也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是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個標尺,意在形成一種均衡的比例關系,平衡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時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
文章擬圍繞比例的內涵和比例原則在我國適用兩個方面,對比例原則進行初步的探析。
比例原則這一觀念最早出現在19世紀德國警察法中,隨后在德國行政法中得到發展,因比例原則側重效率與均衡,其在德國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隨著比例原則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同這一行政法上的原則,并將比例原則適用于行政法中。
可見,比例原則對適用這一原則的國家或地區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例如臺灣地區的陳新民教授就認為,比例原則實質上就是限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
因此,比例原則的適用被認為是保障行政權合理且有效地實施的一個有效途徑。
在我國,比例原則還未被明確提出,但對其研究逐步增多,本文藉由行政法的內涵,提出關于在我國行政法中適用比例原則的一些觀點。
一、比例原則的內涵。
比例原則內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比例原則是廣義的比例原則的下位概念。
文章以廣義的比例原則作為研究對象來闡述比例原則的內涵。
廣義的比例原則包括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第一,妥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行為時,以法律為依據。
行政機關所采取的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限于法律所預設的、所允許的目的。
即法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
可見,妥當性原則就是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系、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達到立法者的預期目的。
第二,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少侵害原則。
是指當行政權行使的時候,應盡量把對相對人的`損害限制在最小范圍內。
也就是說,當有多種行政手段可供行政機關行使時,應當選擇對相對人權益侵害最少的一種手段。
可見,該原則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必要的手段”,這種“必要的手段”可以理解為,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手段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且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必要性原則所指的必要性是指“必要的手段”,這種手段是必須要采取的手段,在可供選擇的行政手段中對相對人的權益侵害最小,同時又能達到行政目的。
第三,狹義比例原則,又稱為相稱性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要在一定的范圍內,即要適度。
行政機關所要達到的行政目的與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需是相稱的。
具體而言,是指某項具體行政行為雖是為了達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實施該行政行為將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實現,且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那么該項行政行為的行使就違反了相稱性原則。
這就是說,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在預期目的與可能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之間平衡,只有在行政目的重于可能造成的損害時,行政機關才能實施行政行為,否則,行政機關就要權衡,看是否有必要實施。
二、比例原則在我國適用。
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中尚處于較為空白的狀態,多是翻譯國外的著作,尤其是德國相關方面的著作。
怎樣使該原則更好的運用于行政法上,將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文章提出了一些相關的思考。
(一)比例原則在行政法上適用。
比例原則在行政權的運作上體現在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的關系,這是比例原則屬性的體現。
比例原則保障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依比例原則行使行政權正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在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中會面臨各種利益的矛盾和沖突,盡管這些利益并不總是矛盾和沖突的,但這是沒辦法避免的。
要緩解這些矛盾和沖突,就要平衡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使各種利益之間形成一種適度的比例關系。
這些沖突和矛盾包括很多,例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在通常情況下,先前的利益重于后者的利益,行政目的也是側重實現先前利益。
當兩者發生矛盾和沖突時,通常要求后面利益服從先前利益。
然而依據比例原則,這種服從并不是絕對的。
行政機關需要在兩者利益之間進行平衡,衡量這些利益之間孰輕孰重,然后再行使行政裁量權。
在判別兩個利益時,如果后者的利益遠遠大于先前的利益,那是否需要犧牲后面的利益作為代價,來保障先前利益的實現。
行政機關是否能在權衡的同時,探尋出一條既能實現行政權又不會損害后者利益的出路。
如果二者的利益都能最大化,那么即是行政效能的最大化。
如行政機關在處理房屋拆遷或者土地征收時,很可能會發現這些項目所要達到的行政目的更多的是空洞的,對于公共利益的實現幫助不大,甚至有些沒有。
這樣一來,先前利益與后者利益之間所要達到的行政目標遠不成比例。
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或者個人的利益換取這些虛無的工程,在這種情況下,難道還應要求相對人無條件地以弱勢群體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服從行政機關所主張的“公共利益”嗎?顯然不是。
相反,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比例原則,衡量兩者利益之間的關系,進行取舍。
(二)比例原則在法院行政審判中適用。
法院在司法審查的過程追尋一種動態的平衡,在不平衡中尋求平衡,是通過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來實現司法公正。
行政審判作為社會關系、社會利益的一種重要調和劑,應當與相關主體相互配合,注重于保持和維護法律的穩定性。
那怎樣在實踐中實現這種動態的平衡了?從兩方面去闡述法院在行政審判中適用比例原則。
一方面從審判中所采用的司法審查審查標準來理解,而另一方面則是從司法實務的角度去闡釋。
審查標準是什么?法院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公正,是以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基本合理”,法院將“基本合理”作為審查行政案件的一個衡量標準。
那何謂“基本合理”,審查行政案件是否屬于一般性的合理。
也就是說,法院只對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的行政行為做出變更或者撤銷的判決。
換言之,違反比例原則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達到嚴重的程度法院才能做出相應的判決,否則就只是被認為是一般性的不合理。
如行政機關可以在兩種具體行政行為中進行選擇時,沒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侵害最小者,但兩種可以選擇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影響差別并不大,則行政機關的做法只是屬于一般性的不合理;若差別明顯,則屬于職權濫用或顯失公正。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只有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合理程度嚴重時或者明顯違法時,法院才能作出撤銷或變更判決。
否則,法院不能輕易地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另一方面,從司法實務角度看,若是將違反比例原則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論程度是輕是重都一律予以否定,實際對公共利益的實現并沒有益處,相反會對行政效率產生消極的影響。
在違反比例原則這個問題上,重要的可能不是違法必究,而是法院在行使裁量權的靈活性和適當性。
因此,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以“基本合理”作為準繩,在司法實務中更強調法院在裁決上的適當性。
參考文獻:
[1]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羅豪才.行政法平衡理論講錄[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3]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4]馬懷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四
秦旭東。
19世紀末期以戴雪為代表的一批法學家對行政法懷有一種“近乎頑固”的偏見,認為行政法與英國的法治、普通法和憲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來日益發展的事實證明了戴雪等人的觀點顯然是對行政法的一種誤解,行政法在英國的存在已經基本上為英國法學界所接受。
韋德認為,行政法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是“管理公共當局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一系列普遍原則”。(p5、p6)可見,控權,無論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這一點與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脈相承的,也可見戴雪的“偏見”全然不是謬誤。不過韋德并不因此認為應當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權,對行政機關的積極行為大亮紅燈,相反,人們必須正視“行政國”之到來這一事實。所以,一方面,任何權力都有可能被濫用,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控制,沒有絕對的、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政府要受到議會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這種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責任、沒有權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國家和公民權力之間的平衡”(p7),“對自由裁量權所加的限制則有程度上的差別”,“法院必須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與需要保護的公民免受行政專斷之間作出平衡”(p26)。
緣于英國的傳統及法律特性,英國行政法直接來源于法治下的憲法原理、議會主權和司法獨立,因此英國行政法學可以視為憲法學的一個分支。在法治、議會主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等一些基本的憲法原則之上,英國行政法派生出了對行政進行司法控制的總原則――越權原則,“幾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這一原則上”(p9)。
韋德分析了法院權力的憲法基礎。
首先是法治原則,這是英國憲法的基礎。它有幾層含義: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須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則。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所有影響到公民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說明它的嚴格的法律依據,如果不能證實有法律授權,則當事人克訴諸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而是“政府必須根據公認的、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則和原則辦事”,即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F代政府不能不具備許多自由裁量權,但如若無限制的行使這種權力,則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權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則外,還必須依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進行。三是“法律必須平等對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給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四是“對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應當完全有獨立與行政之外的法官裁決,既要保證司法對政府的高度獨立。
其次是議會主權原則,這是英國憲法的一個支柱。議會作為立法機關是至高無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權力均要從屬于議會的法律,因為主權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從于任何更高的權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議會的授權而行事,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不得質疑議會的立法。英國從來就沒有實行過人們一般認為的那種嚴格的三權分立,也沒有一部統一的成文憲法。英國法官不具有美國法官那樣的憲法地位,無權進行違憲審查。但是,由于法院適用法律,而且有權解釋法律,議會也從來未反對過法院的解釋,所以實際上“法律的一切問題最終總是法院說了算”,“他們的憲法服從地位并不影響他們創造性地發展行政法原則”。
再者是政府服從法律。這也是法治原則和議會主權原則的必有之義,它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普通法的適用。法院在處理涉及政府和公共當局的爭議時,通常是將公共當局視為與一般私人一樣的當事人,適用普通法。公共當局超出其權力范圍行事,就要向私人當事人一樣對其行為負責。二是公法救濟。對政府實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從事的行為,依普通法不能管轄時,法院應當對行政相對人體公共法救濟,讓公共當局承擔公法上的責任。三是司法審查與上訴制度,這是保障征服服從法律的兩種重要手段。
在這些憲法性原則基礎上,就引出了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原則,即越權原則。它幾乎是法院對行政權進行司法控制的唯一和全部的法律根據,因為按照議會主權原則,法院服從于議會,無權審查議會的法律,也無權過問議會對行政機關的授權,只有行政機關超越授權行事時,法院才可以干預。這樣,除了案卷表面錯誤著一例外之外,越權原則就成了法院進行司法控制的“僅有一種武器”,甚至新的發展似乎已經把這一里外也納入了越權原則之中了。
在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越權時,須要確立合法的、有說服力的標準。如果議會的`授權法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某一事項的權限,則法院只須對法律進行進行文意解釋,進而適用于時時,即可斷定。但是,在授權沒有明確界限的情形,如果行政機關有“惡意行事、不合情理或毫無正當根據辦事”等等行為,從表面上難以找到其越權得根據,而實際上卻違反了法治原則,法院當然不能袖手旁觀、無動于衷。因為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其超然地位可以得到穩定的保障,加以判例制度“遵循獻禮”原則等資源可供利用,所以對于這些情形,法院可以充分利用解釋法律的藝術實現其目標,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違反了議會授權失所暗含的保障,即議會從來沒有授予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保障。無需每一部法律都明確寫明這一原則,它是“每個法律都應該遵守的模式條件,違反之則法院可宣布其越權無效。越權可能是明顯違反法律的某一規定,也可能是違反法律的目的、原則、精神及其暗含的應有之一。盡管有憲法上議會主權原則的限制,英國法官們卻藝術性地運用越權原則,把各種應當期望的含義“拉上普羅克拉提斯之床”(希臘神話,普羅克拉提斯是個凱黑店的強盜,他捉到人后,是身高者睡短床,截去其身體的伸出部分;使身矮者睡長床,把其拉到與床一樣長)。法院通過擴大和提煉越權原則發展出許多分支,使這一原則應用到廣泛的領域,有效地實現行政法的使命。這些分支原則包括:
違反明確的法定程序。在自然正義原則之外,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一些制定法明確規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否則即構成程序越權。
不正常授權(不適當委托)。行政機關自行轉授或委托權力的行為,如果不符合議會授權時明示或暗示的不得再轉授或委托權力的規定,即構成越權。
違反管轄條件。行政機關如果在法定條件不具備或條件不符合時行使職權,就構成實體越權。
不合理。不合理相對于不合法而言,行政機關實施某種行為,如不符合議會授權時所暗含的對行政機關合理行為的要求,則也構成一種實體越權。
不相關的考慮。行政機關實施行為時,考慮了與相應行為無關的事實,并以之作為行為的根據,則違反了議會授權時明示或暗示的條件,構成越權。
不當動機。行政機關實施行為不是為了實現議會授權的目的,則動機不當,構成越權。
違反自然正義。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基本原則,即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決定,違反這一原則也構成程序越權。
可以說,對行政權的司法控制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而越權原則則使這種司法控制的核心原則。英國法上對權力濫用的高度警惕和對公民權利與自由保障的深厚關懷這些優秀傳統在行政法的發展歷程中得以深刻體現。盡管其間因一些“極端的偏向”而走了一些“彎路”,然而最終卻形成了以越權原則為特色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守夜國”已成歷史、行政權不斷膨脹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
韋德特別注意到,盡管議會至上、內閣責任制在英國憲法上具有持久、強大的影響力,然而理論與現實之間的巨大差距是不容忽視的。
政黨制度帶來了政府的中心地位,導致的一個持續的危險是,傳統的議會對行政的控制被削弱,而政府對議會的控制則加強議案由政府部門擬訂,由黨魁操縱議會通過的立法方式可能危害到法律的公正性;執政黨控制的議會對政府的監督也顯得軟弱無力,民主可能受到損害因此,19一位著名法官指出:“如果內閣責任制名副其實的話,問題就不那么重要了但事實是,法院是防止行政侵犯個人自由的唯一武器”(p34)盡管后來的議會行政專員制度彌補某些缺陷,但顯然法院的司法審查是不可替代的。
這種英國特色制度是同英國獨特的法律傳統和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相聯系的,移植到其他土壤上難說一定能“健康成長起來”,然而其間必有一些普適的可資借鑒的東西。比如在戴雪們“可愛的偏執”強烈影響下的法治原則,比如英國法官們運用高度智慧對越權原則的“藝術化”的發揮。在中國的特殊背景下,我們的行政法是否也需要一點“必要的偏執”呢?處境尷尬的中國法官們是否也應該充分發揮智慧和勇氣來點“藝術化的創造”呢?當然,這已經不是本文要深發下去的問題了。
閱讀文獻:
《行政法》第一、二章,威廉.韋德著,楚建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版。
參考文獻:
《法與憲法》,w.i.詹寧斯著,龔祥瑞、侯健譯,三聯書店,19版;
《外國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英國行政法》,王名揚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五
摘要:在我國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則作為行政法原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隨著社會的進步與人們對法律常識的了解,越來越多的人重視法律的平等、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嚴之憲政理念,主要體現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兩項基本要求。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很快,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我國的經濟增長做出了極大的貢獻?,F在,我國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5%。但近年來由于企業競爭的激烈,使許多企業面臨較大的困難,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們必須解決這些問題,多給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降低他們的融資成本和門檻,促進它們在未來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困難的現狀,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融資途徑不暢通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一是中小企業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積累意識差。二是自有資金來源有限,資金難以支持企業的快速發展。從外源融資來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銀行貸款、資本市場公開融資和私募融資等三種渠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渠道方面并不暢通,銀行一般對中小企業貸款十分慎重,條件較為苛刻。
(二)融資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在:。
(2)在以銀行借款為主渠道的融資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擔保貸款為主;
(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貸款。
三、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高成本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業自身信用差,經營狀況不佳,導致金融機構為了盡可能的降低風險,通常會增加許多提供貸款的附加條件,提高融資成本。
(二)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中小企業尋求擔保困難。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夠。國家“抓大放小”的.政策造成了中小企業市場競爭環境的不確定和競爭條件的不平等。
四、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和拓寬融資渠道一是中小企業要注重改善自身融資環境。中小企業必須加大自身信用制度的建設,規范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在融資時還要做到積極還債、適度負債、按需負債。
二是中小企業應拓寬融資渠道。要跳出單純依賴銀行間接融資的誤區,在充分發揮銀行間接融資的同時,要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相結合。
1、建立中小企業行業協會或聯盟。協會或聯盟內的中小企業加強互助合作,這樣,某些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則可以在協會或聯盟內得到解決。
2、加大兼并與聯營、合資的力度。中小企業應積極進行聯營或合資,通過與實力雄厚的企業聯營可以解決其自身的資金困難,另一方面也可以學習外方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
(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有關金融體系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金融機構應繼續拓寬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渠道,創造公平的融資環境。鼓勵銀行豐富貸款品種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二是建立和健全對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建立中小企業評級制度,以信用等級作為判斷貸款信用可信度的標準。同時必須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三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推出針對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新市場,適當降低新市場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的門檻。
四是建立對非國有中小企業的貸款制度。國有商業銀行應對非公有企業一視同仁,按照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加大對非國有經濟的投入力度。
(三)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扶持政府對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實行減稅、貼息、補貼等優惠政策。以調動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積極性。針對中小型企業量大面廣,布局分散的特點,政府實行分類指導,鼓勵優勝劣汰,采取適者生存的競爭性措施。對產品有銷路,市場前景廣闊,技術創新能力強,效益好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優先扶持。
(四)針對中小企業不同時期的融資需求,制定不同的融資策略中小企業在各發展階段應該選擇不同的融資策略,防止企業因融資不慎導致財務狀況惡化。
(1)創業期。可選擇股權資金、創業基金以及抵押貸款等方式進行融資。
(2)成長期。企業可著手在資本市場上尋求資金的支持。此時企業的贏利能力很高,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利益的驅動下會降低借貸的門檻。
(3)成熟期。要思考戰略投資的問題。由于原有的業務已經發展成熟,而新業務還沒有為企業貢獻利潤,此時企業的贏利能力已經大不如前,所以,此階段的企業獲取發展資源時,盡量使用自有資金。
(4)擴張期或衰退期。通過制度創新,運用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及新的管理方法。
合理地進行投資,并謹慎地進行資本運作,就能有效地規避風險,從而使中小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
(五)推動債權融資市場的多元化。
通過發展專業化的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發展融資租賃業,這是企業進行長期資金融通的一種有效手段。一般來說,企業進行融資租賃的成本比貸款低、風險較小,而且其方式靈活、方便,比長期貸款和發行股票、債券受較少限制。而我國在這方面還很欠缺,租賃公司的規模很小,融資租賃的金融杠桿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中明確規定了論文范文行政行為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以下就是由為您提供的議行政超越權。
與此同時,行政超越職權與行政濫用職權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卻沒有在立法、司法中給予明確說明。這個問題在我國行政法理論界一直倍受青睞,卻沒有統一認識,存在不同的觀點。在國外,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也都將行政超越職權與行政濫用職權列為行政救濟與司法控制的對象。
行政超越職權,簡稱為超越職權或越權。比較法視野中,由于各國政治體制、歷史背景、法律傳統、法學理論等差異,對行政超越職權的理解不盡相同。在法國,越權之訴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指當事人的利益因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撤銷違法行政決定的救濟手段。越權之訴的理由包括:無權限(包括積極的無權限即作為的無權限和消極的無權限即不作為的無權限);形式上違法;權力濫用;違反法律。比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無權限”與“超越職權”相對應,“形式上違法”與“違反法定程序”相對應,“權力濫用”與“濫用職權”相對應,“違反法律”與“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相對應。在美國,超越職權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權力、限度或缺少法律規定的權力。與“獨斷專橫、反復無常、濫用自由裁量權”、“同憲法規定的權力、權利、特權、豁免權相抵觸”、“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沒有事實根據”這四種情形并列為違法行為。在英國,行政越權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法院判例為其積累了非常豐富的內含,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超越法定范圍,或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包括:違反自然公正的原則;程序上越權;實質上越權。與我國相比,英國行政法之越權不限于“行政超越職權”,可以說涵蓋了我國行政法上所有的違法情節。
不難發現我國行政超越職權與外國行政法上的越權可比性不強。現對我國行政超越職權定義的不同觀點做如下歸納:第一種觀點超越行政權限說?!俺铰殭嗍切姓C關超越法律授予的權限范圍,行使了不應由自己行使的權力?!?/p>
此說是該觀點最具代表性的說法,即行政機關在自己職權范圍外行使職權的行為。支持此說的一些學者還將越權主體擴大到除“行政機關”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都可成為行政越權的主體。這種擴大是否科學,將在下文“行政超越職權的判斷標準”一節中詳細闡述。第二種觀點超越行政職權說。行政超越職權是指:行政主體超越其法定行政職權(包括權限和權能)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它在法律上不產生效力,包括實體越權與程序越權。上述兩種觀點的最大區別在于:超越行政權能是否屬于行政越權之情形。行政職權由行政權限和行政權能二者構成。權限是行政職權的平面范圍界限,包括事務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和層級管轄權;權能是行政機關完成行政管理任務所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第一種觀點將行政越權的范圍限制在“超越權限”內,否定了“超越權能”也屬于行政超越職權的情形;第二種觀點則認為行政行為只要超越了法定職權,無論是權限還是權能的超越都構成行政越權。筆者認為,權限與權能是一對不可分割的概念,共同構成了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沒有權限的職權將無施展之地,沒有權能的權限亦無實際意義。第三種觀點超越“無權結合說”。該說擴大了行政超越職權的涵義,認為行政機關在根本無權限的情形下行使職權也屬行政越權。這與法國越權之訴的理由一致,但是筆者認為法國的越權之訴不能與我國的行政超越職權理論相對應,明顯法國越權之涵義廣于我國。
面對如此復雜的情形,根據越權的主體范圍不同,此說又作如下區分:行政機關超越說。該說強調行政超越職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可能成為超越職權的主體。認為超越職權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中,行使了法律、法規未授權的行政權力,或超越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是一種“實體上的作為形式的行政違法行為”,只要客觀上該行為超越了法定職權,就構成行政超越職權。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結合說。“行政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超越法律、法規賦予其的權限,實施了不屬于自己行政職權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非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應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有權行政機關的委托,無授權或無委托實施的行政行為,亦屬行政超越職權?!痹撜f認為行政超越職權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還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非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外部行政機關與內部行政機構結合說。支持此說的學者認為: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外行使其職權,還要求行政主體內部各機構和人員也必須在法定職權內行使權力。法律不允許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及其人員相互之間逾越權限。該說基于行政機關內部依職權所進行的機構設置與權力再分配,如果不承認內部機構及成員之間越權的違法性,那么這種權力的分配設置將失去其意義。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八
[]國家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大力開展行政管理改革,其主要任務就是幫助政府部門積極轉變自身職能。經過多年的改革,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當前行政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開展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性,進一步分析了改革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后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策略。
[]改革;行政管理;政府。
改革開放以來,公民對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改革就是要求政府積極轉變自身職能,我國政府職能轉變歷經多年改革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當前我國行政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1.1有利于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政府本身所擁有的權力和作為經濟社會管理者所處的特殊位置,決定了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導地位和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制約作用。行政性壟斷及地區性封鎖不打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化市場體系就不可能最終形成。政府不理順龐雜錯位的政府職能,不改變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經濟的方式,就不可能建立靈敏有效的宏觀調控體系,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此,政府只有大力開展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才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1.2保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在過去較長時期內,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密切相關,但在改革過程中,人們一味強調經濟改革而忽略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更是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重視。但筆者對改革實踐進行了深入研究發現,一旦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能與經濟體制改革同步進行,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就不能順利進行,經濟發展方式就不能發生較大變化。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存在著大量的矛盾與沖突,如經濟增長方式還較多停留于粗放模式、擴張投資不具備計劃性、存在著大量的重復性建設、一味強調國內生產總值與財稅收入等,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還需大力開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職能只有自根本上發生轉變,真正做到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不再干涉市場中介組織,微觀經濟發展不再受政府部門的影響,各種行政干預、地區封鎖才能消失,才能逐步形成開放的、有序的、合理的現代市場體系,才能保證市場價格真正反映市場供求情況與資源稀缺情況,才有利于在經濟建設中兼顧保護人類環境的要求,進而保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要求必須深入開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環境與之前相比出現了明顯不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只有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才能提升管理水平,因此我國政府行政管理必須及時創新。當前我國政府管理還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我國經濟發展。
2.1政府職能不能準確定位。
目前,我國政府職能不能準確定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前有的政府機構不能正確處理本身與市場發展的問題,不論事務大小、不管事務具細都要干涉,導致市場調節不能順利進行;其次,政府過多干預企業經營,一些地區還做不到政企分開,導致企業不能自主發展,影響企業的經營積極性,嚴重制約了當地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政府職能不能準確定位會出現很多問題:第一,國內體制改革與改革開放速度不同步;第二,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不同步;第三,政府職能轉變與政府機構改革不協調。
2.2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順阻礙其他領域改革。
目前,我國各個社會領域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因素,導致行政管理體制與時代發展相分離。行政管理體制不能及時改革會阻礙各個領域改革的順利進行,如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各項改革同步發展,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則面臨諸多困難。我國在深入開展改革過程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同時與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行政管理改革是順利開展其他社會領域改革的基礎,如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能順利進行,那么其他改革則束手無措。
2.3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公開透明。
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開展,由于我國當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導致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存在明顯的走形式、走過場等現象。各級政府雖然采取了各種公開透明的措施,但是卻得不到人們的認可。在實際工作中,政府也做不到全面公開,而只是選擇公開一部分內容,導致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公開透明。
3.1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政府部門要盡快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國當前行政管理改革的核心任務就是要進一步規范當前行政法律條款與各種行政許可制度,保留那些適合我國國情的、能推動經濟發展的、能得到公眾擁護的制度,刪除那些含有計劃經濟特點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各種制度。同時,政府要正確認識自身職能,要給予企業必要的發展自主權,利用市場化手段解決一部分管理事務,早日成為“高效、廉潔、公正公平”的政府。此外,政府要不斷引進新型管理措施,根據政府實際管理情況,實行持續監管制度,發揮監管、檢查、備案等各種方法的作用,保證自身管理的順利進行。最后,針對當前需要政府部門審批的事務,政府要制訂規范的審批程序,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利用制度規范管理人員的行為。
3.2引進新型管理措施,做好宏觀調控工作。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政府要結合當前實際情況與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改革管理策略,要善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時引進新型管理措施,才能收到較好的管理效果。在深入研究外部行政環境與政府內部系統數據的基礎上,政府要及時調整管理計劃,做好宏觀調控工作,要求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要逐步轉變為間接管理與協調服務、事后監督等管理形式。同時,政府要進一步減少市場經濟的直接干涉,要依據市場發展規律發揮各種經濟政策的作用,從而達到間接管理的目的。
3.3政府行政管理實現信息化。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技術當前已經普遍應用于各個領域當中,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利用信息技術能夠有效推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因此,政府部門要大力引進信息化技術,建設電子政務管理系統,實行網上辦公。我國政府部門要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電子政務網絡框架,以電子政務為標準積極改革當前政府管理職能與政府組織結構,推動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健康發展。
3.4完善行政監督機制。
完善行政監督機制是推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政府要真正實現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防止腐敗,必須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完善各種監督機制。在我國,監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監督機關和監督人員缺乏必要的獨立地位。政府必須對監督主體提供必要的激勵和保護機制,設立專門的監督機關,才能夠保證監督的切實有效。其次,要強化社會監督。強化社會監督,是推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根本保證。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并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1]高永勝.我國地級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研究[d].秦皇島:燕山大學,2015.
[2]焦晶.我國鄉鎮政府行政管理現狀與改革路徑探析[j].現代國企研究,2016(20).
[3]鄒江峰.中國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5(9).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九
“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會或經濟地位處于同一水平,沒有或否認世襲的階級差別或專斷的特權。
筆者通過對資料的翻閱與查詢,以及平日的學習積累,對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權利平等,所謂權利平等是指國家承認的公民在國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結果平等,所謂結果平等是指全社會的產品和價值物能夠實現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機會平等,所謂機會平等是指針對社會成員的自身利益,能夠實現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機會和條件。
總之,平等就是指人與人之間能夠享有平等的權利,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能夠處于一個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條件下都要同等對待,不同條件情況下給予不同的對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況下是絕對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對待,不同情況條件下是可以有差別對待的。
2、平等的分類。
第一,權利平等與狀態平等。
所謂權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論自由、良心、政治參與等方面的平等,這方面的平等多數是被國家的憲法所記載的,是載入本國憲法體質中的,能夠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權利平等”更關注人,關注精神領域、關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爭議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種平等稱之狀態平等,。
狀態平等”關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額,更加關注物、關注經濟利益,是現實可見的“利益”。
第二,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
“機會平等”是指發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結果平等”,是指強調每個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勞分配時必須要有無差別分配,.要求“結果”、“實質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第三,完全平等與比例平等。
“完全平等”即公民在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面所包含的基本權利能夠實現絕對平等,不存在差別對待。
“比例平等”即亞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平等學說,其中心表達是指基于比例的平等能夠實現是公正的對待。
也就是說完全平等要求政府機關要一視同仁不可有不平等對待;而比例平等則要求政府機關對不同的個體要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和方法,以實現現實意義上的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標準。
平等就是要求對待相同的事物不應有不同的待遇,不同的事物可以有差別待遇。
但是天下之大,人與人之間又存在著普遍的差異,因此,對于這樣不同的情況,要想滿足平等的差別原則平等,就必須要有不同的標準。
下面筆者就簡要的概括平等的法律標準。
首先,基本權利與同等標準。
平等簡單的說,可以分成自然的與社會的兩大部分。
比如性別、天賦、種族、外貌等等屬于自然的,是無法改變的,是無法用道德標準去衡量的,是沒有善惡美丑之分的。
而富貴、貧賤、工資、職務、社會地位這些是由人的自主活動而形成的。
因此,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就應該根據個體的不同予以平等的保護,對于社會的關系來講可以有不同方式的平等對待。
其次,社會權利的平等認定標準。
社會權利是一個比較泛泛的概念,實質是指政治、經濟等權利的總稱。
我們認定社會權利的平等標準要從兩個方面去看,一方面,政治權利與自由標準。
也就是說,政治權利的平等是指政治權利在行使的過程中能夠為公民實現平等的對待而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國家政治權利不得干涉個人的政治自由。
另一方面,經濟權利和貢獻標準。
是指每個人在經濟方面所享有的權利與在經濟方面所做出的貢獻。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決定每個人提供經濟權利分配的主要依據,是按勞分配的,因此,人們享有的經濟權利是不一樣的,但是每個人經濟權利與經濟貢獻的比例是相等的。
三、法律平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體現。
行政法中的平等觀念能夠充分地體現出行政行為的平等意義,在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主要表現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政主體與客體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問題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是一個較為中心的觀點。
將行政客體的權利自由擴大,以及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被限制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必然勢頭。
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法行使其職權時,現行的行政法是約束其行使的行政權力。
同時,行政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應當履行期自己的義務,對于行政客體來說也有其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舉個例子說明,在行政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出具其身份證件,并且要指出違法的事實,于此同時要聆聽當事人的申辯,并予以解釋,提供幫助等等。
作為自然人的存在,是國家權力的真正的主人,與政府行政人員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是相互的。
雙方的意志存在基礎上的一致。
比如,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影響下,使得企業中的“官工”、“官商”、成為了“法人”;“單位人”成為了有自主地位的“社會人”;農民由“官農”成為了土地承包制的“自由農”等等,其社會地位的上升,足以體現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則。
(三)行政主體對客體并非是單項的支配。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體質的運行,就要求政府轉變其職能,要從權利政府向責任政府職能轉變,從神秘的政府向透明的政府轉變。
諸如,公民日常的報警;發生刑偵案件時要求公安人員破案、打擊犯罪;要求法院的法官公平的審判案件、要求稅務工作人員審計企業的稅務狀況等等實質上都是具有支配意義的,并非是行政客體的無條件服從和單方面的支配。
因此,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是相互的,是雙向的,是角色互換的。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版.
[2]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版。
[3]羅堂慶:《談談對平等法律主體的公平保護》,山東法學1994年02期。
[4]張恒山:《論正義和法律正義》,法制與社會發展01期。
[5]張梓太、吳衛星:《行政補償理論分析》,法學08期。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
收費導致了分配立體的混亂,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門化的格局。收費大量涌入國民收入分配領域,眾多部門以政府名義插足國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門、多頭分配,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資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權削弱的情況。據調查,收費養人的問題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費部門,70%的管理人員靠收費開支,工商部門、環保部門的65-70%的管理人員依靠收費開支,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職能被大大削弱。費改稅從此入手,界定了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能,拆廟趕和尚是收費改革的根本環節。
二、費改稅改變了以往混亂的收費秩序收費擾亂了分配秩序,是國家財政困難的主要癥結。
收費名義上是政府收入,但實際上收費的流向主要在預算外,大量收費必然形成對政府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擠占和分割。事實上由于以費擠稅,財政預算外資金膨脹的過程就是財政收入削弱的過程。在一些地方,收費種類和收費數額都已超過了地方稅稅種與稅收收入規模,這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為,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短缺的現狀。費改稅將歸還稅收收入的主導地位,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控制預算外收入的規模。
三、費改稅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農民等納稅人的負擔。
由于用行政辦法強制收費,往往費代表權、稅代表法,在權大于法的情況下,費比稅多,收費部門多、項目多、層次多,如廣西省某市某鎮豬肉行51戶個體戶每月付出的各項收費為1500元,各項稅收為710元,費、稅分別占總體負擔的67.88%和31.12%,收費是征稅的兩倍,這種情況給納稅人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對此,企業、城鄉居民都極為不滿。費改稅取消了一切不合理收費,對既無法律、法規依據,又無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均在取消之列,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有利于推動第三產業的發展。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一
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超越其授權范圍,以違反法律規定或超出法定權限的方式進行行政活動。作為一個法治社會中的公民,我們應該對行政越權問題保持高度的警惕,同時也應該深刻反思和體會這一問題所帶來的影響和啟示。以下是我對行政越權問題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行政越權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行政機關的越權行為常常導致公民權益受損。比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以無理由拆除私人財產,此舉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再如,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濫用權力,對無過錯的公民進行不公平的處罰。這些行政越權行為使公民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其次,行政越權對社會穩定和法治建設帶來威脅。行政越權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穩定。當行政機關無視法律和程序規定,隨意執法時,可能引發社會不滿和抵觸情緒。這不僅會造成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激化,還會導致大家對法治的信心喪失,最終乃至社會治理的混亂。因此,行政越權問題不僅僅是公民個體的問題,同時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法治建設。
再次,行政越權凸顯了法治社會的不完善。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律應該是最基本的權威和規范,行政機關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行政活動。然而,行政機關的越權行為卻揭示了法治社會的不完善。一方面,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或存在漏洞使得行政機關有機可乘,濫用權力進行越權行為。另一方面,監督和制約機制的不健全也為行政越權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深刻認識到,建設法治社會需要加強立法工作,完善法律體系,同時也需要健全行政監督機制,有效制約行政機關的濫權行為。
最后,解決行政越權問題需要多方合力。面對行政越權問題,我們不能束手無策,需要共同努力解決。首先,行政機關應該加強自身規范和約束,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避免濫用職權。其次,公民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及時揭示和曝光行政越權行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還需要強化社會監督,加強媒體力量和公眾參與,推動行政機關合法行事。最重要的是,行政越權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啟動行政體制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強法治意識,加強行政監督和問責機制,為行政行為提供制度保障。
總之,行政越權問題不僅僅是一個普通的行政問題,它關系到公民權益的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法治社會的建設。我們作為公民,應該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積極參與到行政越權問題的解決中。只有通過多方合力的努力,行政越權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社會才能實現真正的法治。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二
摘要:本文主要針對的是:在涉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的管理過程中,航道行政管理暴露出的問題給行政管理工作帶來的影響,從加大執法力度和法制宣傳,健全航道法規體系、加大改革力度,深化體制改革、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實施任期考核、做好人才選拔和引進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干部素質水平五個方面提出強化航道行政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字:航道行政管理;對策;執法。
所謂航道行政管理,就是航道部門為了切實保護航道,有效地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定的組織、領導、計劃、指揮、控制、協調等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并運用科學的技術和方法,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要素,以實現國家職能與目標的活動。航道行政管理是航道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一種專業管理,又是一種現場執法。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質量直接體現航道部門的服務水平。當前,河流作為國家資源,國家成立了若干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如水利部門、航道部門、海事部分等。很多航道工程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但是在工程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給航道行政管理帶來很多影響,航道行政管理仍是航道管理中一項重要難題。因此加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確保航道的通航安全工作勢在必行。
1.1依法治航工作缺乏力度。
當前,我國現階段在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制還不健全,從而導致人們對保護航道資源意識淡薄。在涉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建設過程中,多個環節出現不規范現象,然而相關部門對這些違規行為給予較輕懲罰。此外,很多政府在城市發展建設中出現重視陸上環節輕視水上環節,因此,在進行陸上基礎設施建設時,為了節約成本,以降低通航標準為代價,損害了航道的利益。
在城鎮工礦企業航段,出現眾多違章建房的現象,此外人們經常向航道傾倒生活垃圾,這些問題尤其存在于鄉鎮附近的航道。這些現象屢見不鮮,讓航道相關管理部門非常的頭疼。因此,依法治航,建立健全航道行政管理法制體系勢在必行。
1.2多部門管理,沒有形成執法合力。
在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職能交叉、多部門管理的局面,水利部分、環保部門等工作交叉重疊。每一個部門都以自身的利益為主,例如:漁政部門在航道上批設的網籪和圍河養魚大大超標,實際上形成了礙航物。
在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暴露出多部門管理,沒有形成執法合力,當多個部門同時發現違法行為時,對行為的處置存在兩個極端現象?;蚋髯詾檎惶幚砼c本部門相關的事宜;或這幾個部門都不主動去管理,怕承擔責任或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從而導致這些違法行為出現頻率增加,處理的難度增大。所以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需要多個部門合力處理,這樣才可以事半功倍,同時要注意信息透明化,這樣也有助于執法合力。
面對當前航道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進一步強化航道行政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2.1加大執法力度和法制宣傳,健全航道法規體系。
航道行政管理執法力度不夠,缺乏有效手段,每次遇阻時,我們就缺乏更有力的強制手段,不但達不到執法效果,反而使得一些管理對象認為我們對他們的行為無能為力,特別是一些政策的誤導,使得更多的管理對象不服從航道行政部門的管理,如今我們工作的開展,單憑我們的人力是不夠的,我們需要新的政策支撐,管理對象也需要新的認識。
針對當前,依法治航工作缺乏力度的現象,需要專門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讓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借助相關平臺,如電視、廣播、報紙等,尤其是網絡平臺向政府、企業和群眾宣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讓更多的人了解相關的規定,讓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公開化。
通過多年工作實踐,我們認識到,行政執法最大的難點不在于法律的不健全,而是群眾對法律法規和執法人員從事執法工作的認識不足所致。為此,加強法律宣貫,提高群眾法律意識,顯得尤其重要。我們采用幾種方式進行:首先,在日常的巡查過程中或在人群集中的地方,通過設立板報、掛橫幅、設置咨詢崗等方式,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加深入地了解航道相關法律法規;其次,加強與當地鄉鎮政府的溝通、聯系、協調,將沿江行政村作為一個獨立的宣傳小組進行宣傳,將宣傳工作下沿到沿江村落,這樣不僅節約了成本,同時也會使宣傳推廣工作效果更佳。
此外,如可以出臺《航道法》、《航運法》、《航道監管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航道法規體系,明確依法行政,加強航道行政管理對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運安全的重要性,思想源頭上提高對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認識。
當然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也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若發現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管理行為,應該依照相關規定對此行為嚴重制止,采取嚴重的懲罰措施,積極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2.2加大改革力度和現場監管力度。
積極開展施工現場監管,強化責任意識。為強化現場監管檢查,就需要對已審批或正在審批的項目進行定期跟蹤、現場監管,并不定期的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管、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糾正。要保證審批項目在施工期內始終處于有效監控,避免失控狀態發生。
充分發揮聯合執法優勢,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通過近年與水利、海事等部門開展的“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對非法采砂、違規建筑、違章船舶、非法餐飲船等違章、違規行為進行整頓,轄區聯合執法平臺已初步建成,應充分利用這一平臺的優勢,既弱化航道單一執法手段不足的弊端,又達到有效整治侵害航道違法行為的目的,有效保護航道及航道設施,確保航道建設正常、有序開展。
2.3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保護航道資源,保持航道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是航道行政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航道行政管理工作部門之間職能重疊,所以應該加大行政部門之間的橫向溝通與協調,對出現的航道權益的違法行為,多個部門可以聯合進行處理,航道、水利、海事等部門應該建立長期的聯系,并形成定期的聯合會議制度,構建聯合溝通與協調機制,對違章設施和違章傾倒廢棄物的現象及時制止和處理。
目前,航道行政管理面臨的一項重要難題是查處違章建筑物和向航道傾倒廢棄物。該問題跨越的區域多,工作相當復雜,當然已經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違章建筑物和向航道傾倒廢棄物,但是此現象屢見不鮮。究其原因在于:現場的監管力度不大,沒有有效的管理。所以,應該把現場監管查處違章建筑物和向航道傾倒廢棄物工作擺在首要位置,做好巡航管理和信息及時反饋的工作,讓管理深入到每一個細節,信息反饋工作深入到每一個基層員工。
2.4做好人才選拔和引進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干部素質水平。
參考文獻:
[1]潘德民.航道行政管理的分析與探索[j].民營科技,20xx(09)。
[2]李琳.桂林漓江旅游航道行政執法工作的分析和研究[j].珠江水運,20xx。
[3]李琦.論內河航道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華章,20xx(07)。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三
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來,全國各地積極響應,公眾立法參與意識有了顯著提高,但在實踐中公眾參與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諸多難題。本文擬對現階段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推進我國地方立法的公眾參與有所裨益。
一、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意義。
公眾參與,是指政府及其機構之外的個人或社會組織,通過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徑,直接參與政府公共決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從而影響公共決策,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特指公眾直接參與地方權力機構、地方行政機關創制、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和制度,是與公民選舉代表參與立法相對應的公民參與方式之一。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具有確立地方法規正當性、地方法規適應性和地方法規權威性的價值。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實現“以人為本”,加強公民的主體意識。
公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他們有權管理國家,有權參與立法。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條件下,公民的立法參與權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覺或者不自覺地放棄了自己的參與權,導致其主體意識逐漸淡薄,對地方立法表現得極為冷淡。因此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有利于喚醒公民主體意識,增強公民責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
在立法過程中地方立法機關往往關注的是本地區政府職能和權限條款,在制定法規時往往擴大權力,減少責任;而公民、法人關注的則是自身權益問題,他們希望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地方法規的公平、公正和完整。當地方立法機關的權力不斷擴大、責任不斷減少,而公眾的利益訴求得不到有效表達時便容易引發公眾和立法機關的對峙,滋生社會矛盾。因此,公眾參與地方立法不僅可以彌補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對人意見的缺憾,還可對行政機關權力進行監督、制約,能夠化解地方立法機關和公眾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三)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
在以前公民立法參與意識較弱,并不關心法律法規如何出臺、如何規定,當某一規定涉及自身利益時常常表示不滿甚至做出一些過激行為,嚴重阻礙地方立法順利進行。而今公民立法參與意識逐漸增強,不僅關注地方立法、學習地方法規,而且對所制定的地方法規能夠表示理解和支持,在這一立法參與過程中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顯著提高,不僅保證了地方法規的順利貫徹執行,而且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的建設和發展。
二、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公眾參與積極性不高。
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治化程度較低,公眾的民主、法律意識比較淡泊,加上公眾自身環境、利益、性別、年齡、職業等條件的限制,除了一部分政府官員、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以外,其他群眾的參與熱情普遍不高。尤其是外來人口,由于對當地的地理環境、歷史文化、人文景觀不那么熟悉,更加會感覺無所適從。在他們大多數人看來,地方立法就是當地政府的事,與己無關,他們忽略了自身所應有的參政權力,只關注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對那些關系全局和長遠發展的地方立法不夠關注,缺乏參與地方立法的激情與興趣。
(二)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方式比較單一。
現階段讓公眾直接參與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徑是開展立法聽證會,但在實踐中這一方式大都過于注重形式,搞排場,導致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成本高,收效少。座談會、論證會、協商會等也是目前實踐中大力推廣的,但就目前觀察而言這些參與方式所針對的只能是很少一部分人,廣大公眾要想全員參與很不現實。網絡征求民眾意見最近也很受推崇,但它是否能夠征求到各個年齡層次、各個職業、各個地區、各個民族的意見,以及征求來的意見是否真實可靠、是否有利于地方立法活動的展開,都還值得探討。
(三)公眾參與缺少平等對話機制。
在地方立法過程中政府與公眾之間的對話方式和渠道較少,多數情況下是由地方政府主動通過公報、新聞媒體、發布會、布告等方式將立法信息公開后公眾才能知曉,否則公眾很難獲取相關信息。就這層面來看,地方政府享有主動權,而公眾則顯得比較被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參與地方立法活動時,公眾提供的建設性意見和反映的問題常常得不到立法部門的重視,參加聽證會很多時候也只是走走過場,使得公眾認為自己被政府牽著鼻子走,無法有效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很大程度上自己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等都受到制約,在地方立法活動中自己參與不參與根本沒區別,感受不到自身的主體地位,政府與公眾很難有一個平等的對話機制,不能形成互動,民主立法尚有難度。
(四)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沒有一個統一健全的法律保障。
我國的憲法、立法法雖然都涉及到了公眾參與立法的相關細節,5月開始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在法律方面對公眾參與進行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法律規范?,F有法律中的規定大都過于原則化、寬泛化,在公眾參與的方式方法、參與的范圍以及參與的保障和司法救濟等方面沒有具體規定,給公眾參與立法帶來了諸多不確定性。
三、對推進和完善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建議。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重要途徑,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補充和完善,如何更好地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筆者將結合上述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公眾缺乏參與地方立法的熱情與積極性,那就需要地方立法部門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參與地方立法。地方立法部門可通過電視節目、新聞媒體、廣播等形式定期向群眾通報地方立法的內容、范圍、技術指標要求等,給民眾提供一個了解地方立法的機會。同時要多邀請公民參加地方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聘請公民擔任地方立法監督員。此外,要主動到社區、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地方立法專題講座,發動機關干部、青年學生、知識分子,應用他們的聰明才智參與地方立法,借此提高全體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主動性及積極性。另外,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多以個體形式出現,處于無序狀態,因此需要地方立法機關適當加以引導,尤其要引導個體公眾所在的不同利益團體參與地方立法,鼓勵各類利益階層團體對地方立法發表各自意見,以利益團體名義參與地方立法則公眾意見較為集中,易于提高其參與地方立法的影響力和主動性。
(二)建立多元化公眾參與途徑。
地方立法的公眾參與,是公民政治參與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客觀需要。法律法規要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愿,必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實現公眾參與立法途徑的多元化。除了充分利用并完善傳統的電話、函件、意見箱、網站留言版、民意調查問卷、邀請市民參與有關的展示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意見外,還應當勇于創新尋找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徑征求意見,如網絡聽證等,創造更多機會,使廣大群眾與立法者和決策者能共同進行討論、商議、評估、選擇。對于效益很好的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應當將其固定化、制度化,成效不高的方式就應當揚棄。地方立法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將立法程序依法向社會公布,讓公眾享有地方立法的知情權,接受公眾的監督,真正讓公眾參與立法深入人心,端正對公眾參與的認識,放下身架,彎下腰來傾聽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召開多少座談會、征集了多少網上意見,要知道專家座談會和論證會、網上征集意見等方式都各有其局限性,不能代替真正的公眾參與。
(三)搭建公眾參與的“支持平臺”,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
地方立法部門要通過法律法規,要在本地區實施,就應當積極通過新聞媒體、固定的廣告牌、宣傳冊、網站,向市民公告并進行宣傳,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到立法的活動中來,轉變當前立法部門主導型的公眾參與模式,轉向交涉性的溝通模式,尊重民眾的意見,對民眾的意愿給予關注并進行分析研究,無論是否采納都要及時作出反饋,讓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成為公民的切實權利而不是流于形式。我們可以考慮在立法過程中,創建一個便捷的信息處理系統成為公眾參與的主要支持平臺。比如,立法部門將網站作為發布通告、收集評論、公布法規的重要渠道,公眾也將網站作為獲取立法信息、交流互動的主要途徑。這樣一來就能努力做到立法公開透明,把立法部門的決策和政策法規置于陽光下,接受群眾參與和監督,防止立法權被尋租,遏制不當利益法制化,推進立法的公共參與,加快公眾參與立法的法制化進程。
(四)建立一套較為完備的公眾參與立法制度。
由于我國不存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在公眾參與問題上,完全憑借各個單行法的零散規定,而即便是這些零散的規定,也僅僅是“提到”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具體形式往往并未做細致的程序性規定,相應配套制度的缺失阻礙了公眾參與的實際運作。要防止公眾參與立法徒于形式,保證立法的民主化,就應當建立一套較為完備的公眾參與立法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眾參與制度。比如:通告制度,所有立法環節都應當進行通告,否則無效;反饋制度,立法機關必須認真分析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就是否采納作出解釋與說明,同時還須向公眾提供法規咨詢,答復公眾提出的問題;聽證制度,聽證是公民直接參與立法的重要形式,什么情況下應該組織聽證、有誰來決定舉行聽證、如何確定聽證的主體和內容等都要明確。立法過程中只要公眾要求聽證,立法機關就必須召開聽證會;監督制度,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若對某部法規的制定過程提出異議,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是否有效。這樣一來就能夠避免地方立法中可操作性與程序性不強的缺陷,以防止立法者的隨意性,通過制度約束建立長效機制。
總之,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在今后的工作中還會面臨更多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工作者們端正對公眾參與的認識,不盲目追求形式上的全民參與、普遍參與,而是實事求是地追求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最優化、效率化,科學地認識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作用,積極探索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規律性,創造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新機制、新制度,以更好地發揮人民群眾的重要作用。
:行政法論文:淺談地方立法的公眾參與到這里就全部結束了。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四
摘要:環境行政管理在我國歷來是以地方為單位進行的,科學有效的管理是當下環境管理的需要,但是現狀總是不太盡如人意,本文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探究環境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以及未來能夠改善和發展的途徑。
關鍵詞:環境行政管理;現狀;對策。
環境行政管理指的是我國相關的環境行政管理機構,在中央相關部門的部署下,對地方、部門、企業等組織機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管理職責、相互利益和關系協調。因為牽涉的主體較多,因此,各個部門的關系協調成為核心部分,因為不同的組織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
一、我國環境行政管理現狀。
在環境行政的管理上,我國采取的是地方轄區對當地環境質量全權負責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對政府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是最為看重的。政府需要積極地發揮組織、協調和監督的作用。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這樣的管理模式非常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積極參與環境管理。從中央到地方的層層部署,能夠將我國相對薄弱的管理手段與貧乏的自然資源進行一個有效的整合。因此在環境行政管理建設的工作中,這樣的模式一直被沿用下來。但是,環境行政管理的地方模式,也容易造成部門松散、區域保護、條塊分割的現象加重。這樣就為實際的管理帶了了較大的阻力。
1.區域為主,中央地方兩差異。
中央政府對環境行政管理工作非常重視,從國家和法律層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因而成為基本國策。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地區的環境得到改善與提升都是國家環境的改善與提升。因此并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但是,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則立場完全不同。例如當地環境治理的效果并不一定是在當地發生作用,很可能是鄰近區域獲得的效益比當地還要大。這種為他人做嫁衣的情況直接導致地區環境的保護陷入停滯狀態,對于經濟效益的追求遠超過對于環境的保護。這就是因為治理的立場不同帶來的具體行為實施上的差異。再有,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央的法律法規時,常常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所有應對行為以不傷害地方經濟利益為核心,地方能夠接受中央的指導,而不是領導,這就使得政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懸而未決”,流于形式。
2.機構設置,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并沒有被獨立出來,大多是城市建設系統下的一個部門,這就給實際的執法工作帶來了障礙。環境保護工作的不獨立性使其不具備因為經濟建設帶來的環境問題的管轄權,另外機構的設立、人員的編制和經費的使用也不能單獨劃撥,造成物質基礎的難以保障。進一步的細化,當下的環境行政管理應該分為環境保護和監督監管兩個部分,有一個部分不完善不健全,都會出現“一瘸一拐”的現象。有的省市地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的不設置或設置的不作為也是一個屢見不鮮的現象,在這些部門是不會設置專人進行工作與管理的。
3.行政區劃,造成跨區域協調障礙。
環境問題的區域性越強,環境污染影響的范圍就越大。在環境污染的類別中,有許多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自然災害、大氣污染和生物多樣的問題,這些類別在發生時,是不會受到區域的控制的,更不會受到行政區劃的影響。這為地方政府在實行管理的過程中互相推諉埋下了隱患,擦了很多政策法規的擦邊球,損害的卻是國家整體的利益。因此要想完成這一方面的管理,是必須要在立法上落實的,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以水資源為例,國內的幾大江河流域雖然建立了聯合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是就部門屬性、部門職責和法律地位來看,其并不具有強制性,他們除了聯合成一個部門組織,在實際的管理上還是以當地政府為主,這種條塊化的分割會使聯合保護委員會的功能形同虛設,加重了各地的區域保護傾向,再加上協調機制的不健全與不完善,又進一步為實際工作帶來了難度。
4.監督乏力,從中央到地方缺乏機制。
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全權負責。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第一責任人。但是就如何進一步履行責任,以及具體的細則實施,《環境保護法》卻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辦事得力不會得到獎賞,同時,辦事不力也不會造成懲罰。因此,各地仍然將經濟建設當作第一要義進行發展,在關鍵時刻,以環境質量換取經濟效益屢見不鮮。官員的政績考核是以gdp為第一指標,各種經濟指標被當作是第一要義,而在法制建設、黨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上,指標的設定就靈活的多了,責任。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這樣一來,執行不執行沒區別,怎么執行也不強制,身處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部門的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會被嚴重挫傷。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招商引資搞建設的力量是轟轟烈烈。而在環境保護上則缺乏責任意識和使命感。過去改革開放的經驗也為政府的經濟建設形成了一個錯誤的印象,那就是,要想發展經濟,就必須要犧牲環境。這種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的現狀,暴露出我國長久以來就缺乏的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監督機制。
二、實現環境行政管理的發展對策。
1.政企分開,職能確立。
要想真正的實現環境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須把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工作落實到具體的職能部門中。在環境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一改微觀管理造成的區域條塊化和地方保護主義,改由從宏觀經濟層面進行調控、指導與服務。政府職能的轉變來自于觀念意識的動力,政府站在一個宏觀的層面為公眾進行服務,需要和各個組織機構進行工作上的接觸,他們的意識理念直接決定了工作的質量。擁有了先進的意識理念,才有可能實現決策權的擴大化,并在實現的過程中,不至于產生權利異化。從而真正達到由上自下的環境行政改革。其次,涉及的主體越多,就越要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理順了,這個關系是建立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是符合我國國情社情需要的一種理順。以中央統攝管理的同時,還要善于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與自主性。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權毋庸置疑是屬于中央的,但是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要真實的報送上來,有助于制定并執行不同的政策。上文所提到的,嚴重的跨區域環境污染問題,首先應該集中到中央地區,然后對環境治理的各個區域再做出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例如,涉及到國際合作的環境保護,中央擁有統攝權,環境保護的具體合作則需要依靠各地政府的力量,環境的主管部門應該起到指導和調控的作用。
2.人員機構,加強建設。
在這里所說的人員機構的加強建設,指的是對涉及到的機構和人員要進行精簡。在人員形式上的精簡是以加強各個人員的實際職能職責為依據的。為了避免機構冗余帶來的人浮于事,人員的精簡還是必要的。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職能部門,而政府職能部門則不能精簡,反而要加強建設。從長期的經濟建設中我們發現,地方政府對于環境的重視總是屈從于經濟建設之下,從而使環境污染的狀況越來越嚴重,環境欠賬越來越多。因此,未來的治理方向中,仍然需要沿著資金投入和問題治理的方向前進。政府部門要清醒的認識到,環境的惡化并不是朝夕之功,當然,環境的治理也不會通過短期的治理得以改變,可能需要經過幾十年的環境治理,才能使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問題稍稍有些改善,因此,要想實現可持續化的發展,必須不遺余力、堅持一貫的進行環境保護。
3.多地協調,健全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上需依靠國家政策的強制保證,下需進行經濟上的宏觀調整。全社會都要深刻的認識到環境保護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僅僅依靠某一個部門去完成,這樣是不科學也不合理的。環境要想真正的治理好,一些重要的指標必須要納入到硬性規定中,例如容量指標、能耗指標、生態指標、經濟指標等,這些指標不僅僅體現的是國家內部治理的質量,也體現了我國在國際上的形象。最好的方法是把環境管理指標和經濟發展的指標統一在一起,兩股指標共同作為當地干部治理發展的測評依據,既要公平合理,又要有強制保障,體現出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決心。把環境治理從計劃到實行,從個體到整體的推進。在涉及到多部門共同合作的內容上,每一個部門都要不遺余力的全力配合,將局部利益服從于國家利益,使協調發展變成一件緊迫的事情,不能因為協調造成效率的下降,反而要增強凝聚力。
三、結語。
環境的管理不應該是經濟管理下的副產品,而是應該和經濟管理并行的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內容。我國當下正面臨著激烈的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矛盾也變得尖銳起來,如何在符合國情社情的基礎上,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成為相互輔佐,彼此借力的兩個主體,是國家和政府面臨的嚴峻課題。消除地方主義、完善規章機制、明確職能確立、加快建設步伐是解決和應對的`正途,也是持續發展的源泉。
參考文獻。
文檔為doc格式。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五
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權力的運作中,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的、除非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行政信息和行政活動過程,否則相對人或相關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公開的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公務員。行政公開的內容包括國家行政權力的運作全過程,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行政公開的客體包括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
行政公開至少應當包括三層內涵:一是政府行為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一律公開進行;二是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一旦作出了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等都應當依法公報,讓相對人可以依法查閱和復制;三是有關的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當允許新聞媒體依法的采訪、報道和評述。
二、行政公開的產生背景。
行政公開是20世紀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中發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國家權力的公開運行模式,使公民過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得以確實保障,并進而為民主行政、公民參與行政、監督行政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隨著新世紀的到來,我國正在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社會階段。無論從改革開放以來公民主人翁意識、民主發展意識、公民權利意識、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還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各級政府提出的新挑戰、新標準,都顯著表明社會公眾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高,也急切希望形成行政公開制度。總結我國行政公開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主要包括:
(一)行政職權的不斷擴張是行政公開制度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行政權是國家權力中最活躍、最有力的部分,也是對公民的切身利益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社會的客觀需求使得國家的公共權力日益膨脹,行政權力的無限擴張直接對公民權利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需要對行政權加以規范和約束。在國家權力中,行政權力屬于執行權,其權力的行使發生在社會管理中,貫穿于社會生活的各方各面。而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大對公民權利和自由帶來了很多潛在的或現實的限制和威脅,如何以法律程序對行政權進行制約和監督就顯得特別重要、通過行政公開這種形式來完善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對行政權力行使過程進行制約和監督,就成為了行政法治的重點。
(二)公民權利的強化趨勢是行政公開制度形成的決定性因素。
現代人權理論的不斷深入發展,公民的權利表現出了不斷加強的趨勢,特別是知情權作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具有不可予以剝奪的性質。
(三)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發展是行政公開制度的形成的客觀因素。
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作為一種資源的配置方式,而市場經濟下的資源的運作必須是公開而透明的,若政府把信息壟斷了,則很不利于市場資源的配置,也會阻滯市場的活力。行政公開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使得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分配,還能行之有效地幫助企業和個人考察社會、分析市場、安排好自己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
三、行政公開的意義。
(一)行政公開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公開有利于創建一個公開的、透明的、依法行政的、合理的社會大環境,有利于改善政府自身的運作,依法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還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機關的辦事方式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促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職權,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有利于建立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相互信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行政公開是遏制和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
服務行政是21紀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確定服務行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運作的透明度,使行政主體的行為始終都處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減少各種腐敗問題的發生。行政公開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擁有行政權力而作威作福的官員們由隱身到現形,使得暗箱操作的空間不復存在。
行政決策要想實現民主化、科學化,就要通過行政公開的方式將行政活動各階段公之于眾,并隨時接受各來自方方面面的監督。
(三)行政公開體現人民主權的政治理念。
行政公開是政治運作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存在于現代民主政治中。行政公開促進產生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政治認同感,維護社會和平穩定和發展。
行政公開能讓公民預測行政的施行的大方向,使大家能夠及時并合理地作出反應,加以配合實現自己的權利,從而消除對秘密行政的不安和疑慮。
(四)行政公開有利于推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客觀、準確、及時的信息,是行政機關科學決策的前提和基礎。行政公開要求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全面、準確、及時的公開信息,大大的提高了決策層獲取信息的數量和質量。信息社會的行政公開與電子政府的建設相互促進并發展。
(五)行政公開是糾正行政機關對信息的閑置、隱匿的制度保障。
信息作是一種重要的國家資源,本應具有全社會所有的公共屬性。但是在我國有百分之八十的信息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大多數的行政機關與生俱來就有信息的優勢,并以保守秘密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來保持這種優勢,也就造成了信息處于閑置、隱匿或半閑置、半隱匿狀態。這種狀態與公民希望獲取行政信息之間產生了激烈的矛盾和沖突,和公眾的意愿是相悖的。如果行政主體對信息藏匿不報,如何保障相對人獲得充分的行政信息,因而,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公眾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就必須保證行政主體掌握的行政信息公開,行政公開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保障機制。
四、行政公開的具體要求。
(一)行政決定公開。
行政決定,只要是涉及到了外部公共管理的事項,無論是行政政策類的、行政立法類的、行政執法類還是行政裁決類的、行政復議類的,最終決定的全部內容都應當用適當的、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公開。
(二)行政過程公開。
任何的行政決定,都是經歷一定的程序(亦即過程)才能形成的。在日益強調行政管理的民主或者公正的當代,除非因為法定事由,行政決定的過程一般也都公開。其中,對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來說,民主參與已經成為一個硬性指標。就具體的行政行為而言,為了保證做出決定的公正性,行政組織一般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應當承擔的義務)、說明依據和理由等程序,而這本身也是在向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公開其管理的全過程。
(三)行政信息公開。
上述的行政決定、行政過程公開,在相當程度上也就表明,行政組織將行政決定這一信息以及與決定有關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對人公開。當然,行政組織掌握的信息不僅僅只包括這些,有許多信息是行政組織在管理過程中獲取的,盡管不一定與行政決定有直接的關聯,但很可能會對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實質性影響。在日益強調保護公民權利、強調政府透明的時代,在日益重視行政組織與行政相對人各方面合作的時代,行政組織所掌握的信息――包括那些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組織對原始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屬于法定保密范圍的的外,一般都必須公開。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圍也逐漸在縮小。
五、我國行政公開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一)社會團體功能發揮不足,缺乏組織化代表和表達機制。
從許多國家行政公開的立法實踐過程中我們看到,非政府組織在推動公開立法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我國社會隨著市民階層利益的不斷增長,已經初步逐漸形成了對公開立法有需求的群體,如職業律師團體等,他們有強烈的信息公開需求。不過因為他們的立法需求缺乏組織化的實際參與行動,所以對立法進程與內容產生不了太多實質性的影響,無法有效地發揮代表成員利益的功能。
(二)行政公開具有較強的政策性,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
受政策保護、“國家秘密擴大化”的觀念影響、“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現象比較突出。行政公開的制度一經推出,雖然立即被各地效仿和推行,但是因其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導致了行政公開在范圍、內容、方式等方面表現出隨意性、不規范性,難以真正形成穩定的制度。
(三)保密問題的泛化。
在我國,行政公開與國家安全的矛盾在很多時候被人為的放大了。“危及國家安全”成為政府保守秘密,拒絕公開信息的很理直氣壯的理由,保護國家安全成為政府保密行為的合法外衣。但是我們應當意識到,肆意擴大行政公開和國家安全的對立,只會讓我們背離世界行政公開潮流和趨勢?!叭绻裰闄嗟膬r值讓位于國家安全,對重要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和政策的有關信息日益嚴格地控制必將繼續構成對民主的正常運轉的嚴重威脅?!?/p>
六、對我國行政公開完善的建議。
(一)樹立現代行政理念,強化行政公開觀念。
“公民為顧客”、“顧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新型的服務行政理念是現代行政法治的主流價值觀,也是行政公開制度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思想基礎。只有從根本上轉變觀念,樹立起服務行政、責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深入加強理論創新,深化對行政公開的認知和重視,才能談得上真實有效的行政公開。
(二)行政公開的法制化。
西方國家在實施行政公開化的過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兩種模式。一種是在制定《信息公開法》、《財產申報法》、《政府采購法》、《政府會議公開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開方面的特別法的同時,又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以作為其他程序方面的總則性規定,其代表為美國、日本。另一種是對行政公開的規定沒有制定專門的特別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國為代表。我們國家對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效仿的。
(三)行政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公開的義務,有必要通過立法設立外部監督機制。其中,通過制定出《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程序與機制可以實現對行政公開的有效監督。此外,還可以通過《新聞法》的制定,對記者的采訪權予以明確保障,可以間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開,從而使公民的知情權得以實現。最后,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機制的建立也能夠對行政公開提供有切實有效的保障。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六
摘要:行政越權行為在我國是經常發生的。分析行政越權行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體超越職權,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建設。
關鍵詞:行政越權;行政行為;法律后果。
行政的實質是行政權,行政權是最直接影響公民權益的一種國家權力。行政權是公權范圍內的權利,它與處理公共事務有關。同時行政權由人民作為權利主體轉化為國家作為權力主體。所以,在法治國家每一項國家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或授權,不能任意地進行權力的擴張。
行政權是指法律對其范圍加以規定的國家管理職權,它以國家統治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性能。行政權在全世界范圍為內并沒有一個絕對確定的概念。
行政越權行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超越職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對行政越權界定時,我們要分清以下幾方面:
(一)、行政越權并不等同于行政違法。
我國新修定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次條規定說明超越職權不等同于行政違法。
(二)、行政越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
非行政主體行使了行政主體職權的行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時,我們就可以說是越權行為。因為行為主體行使了不屬于自己的權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將這種越權行為歸到行政越權。在我國,行政越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而且還要是越權行使。
(三)、行政越權所越的權力只限于行政職權。
行政權是由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有它的行使主體,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具有獨占性,即除了行政機關以外,任何其他機關如沒有取得法律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權。當然,在行政管理實踐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機關身份的組織在一定范圍內行使行政權,但前提是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同時其在行使行政權時身份已經不是其他組織,而是行政主體。還應該說明,行政機關僅僅是行政權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權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機關不能對行政權進行處分。所以,只有行政主體的法定行政職權被超越,才構成行政越權。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越權不僅是超越了管轄權,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權。
二、防止行政越權的對策。
針對我國的行政越權行為,我們應在可能造成權力越權的地方,積極采取對策,做到監督和控制行政權。
(一)從行政權的來源上看,我們要完善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并規定嚴格的行政權設定。這是防止行政越權的有效途徑。
行政權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力形式,它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存在依據,正式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權成為一種客觀的權力而不是主觀的權力行政權力。法律在對行政權的范圍作出規定時一般都與其它權力劃清了界限,即什么樣的'權力可以歸為立法權的范圍下,什么樣的權力可以歸為行政權的范圍之下,有些國家的法律對行政權的范圍采取列舉規定的方式,有些國家則采取概擴的規定。這兩種規定的方式雖然不同,但都有著共同的意義,即行政權是法律化的權力。這也是立法機關制衡監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方式和途徑。所以,我們要做到從權力上控制行政權。
(二)從行政權力的實施上看,提高權力行使主體的素質,對權力的運用實施過程進行約束,這是防止主體超越職權運用行政權力的主要制約手段。行政權具有主動性。行政權由于是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權利,因此,它不能僅僅已維持社會秩序為宗旨,還必須推進社會的發展,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社會事務和社會關系進行創新。行政權的主動性要求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必須主動地把法律規范的規定運用于行政管理活動之中,并以法創造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
(三)從行政權力實施的結果上看,要加強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
第一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行政機關的自我的監督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行政權是一種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統一的權力。所謂行政權的專業化,是指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受到技術準則的制約,必須服從個方面管理事態的客關規律,行政管理機關本身必須是專業化的管理機關,行政人員必須具有履行管理職能所必須的專業知識的人員,甚至是受過系統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識的專門訓練人員。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行使行政權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做出撤銷或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的復議決定。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隨意性,必須不斷完善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機制。
第二是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作為一種法律監督,具有相對獨立性、較高的公正性和較強的專業性等特點。我們講三權分立時,都是將司法權作為一種獨立的國家權而論的。在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一般是指行政權與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關系。《憲法》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蔽覀兛梢岳斫鉃橹灰婕胺蓡栴}的,人民檢察院都有權進行監督。但實踐中檢察院的監督權沒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應不斷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是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但是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國司法體制,使各級法院都能獨立審判,這是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監督權,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這主要是指行政權的社會化,所謂社會化,是指行政權是一種公共權力,是從社會意志和社會利益中派生出來的,其來源于社會,扎根于社會,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必須符合社會意志,并接受廣大社會成員的監督。所以,我們不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讓法律深入人心,還要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會輿論和媒體輿論,公開政府信息,最終實現陽光政府。
三、結語。
綜上,我國應當盡快完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相關的法律制度,應當對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力歸屬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權責不清,使行政權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實踐中因行政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而不斷發生紛爭。(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曾小曄.論行政越權.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11.11。
[2]王學輝,宋玉波等.行政權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46.
[3]曾潔雯.論行政越權及其法律后果.韶關學院學報.2005.01.
[4]方世榮.論行政權力的要素及其制約.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5]楊臨宏.行政越權論.思想戰線.2002年第1期.28卷.
[6]謝暉.論行政越權[j].法律科學.1992.(6).
[7]梅達成.關于行政越權的理論探究.社科縱橫.2011.05.
[8]易鳳蘭.略論行政越權[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5).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七
文秘崗位作為企業眾多崗位中的一種,其發揮的作用非常大,在起到上傳下達作用的同時,還能夠很好地加快企業的制度化、規劃化的發展進程,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如何培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則是當前企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只有科學合理地對文秘行政管理能力進行培養,才能夠更好地發揮出文秘的重要作用。
一、文秘的定義及特點。
文秘在現代社會中有著多種指代,作為職業,文秘是指從事文書與秘書事務職責的工作崗位;作為具體的工作人員,文秘是指專業從事文字書寫與日常事務接待的文職工作人員。在不同的情況下,文秘的指代有所不同,既可以指代文秘崗位,也可以指代文秘工作人員。本文所研究的文秘主要指文秘工作人員,也就是從事文書與日常事務接待的文職工作人員。
文秘的特點有著諸多的表現,其特點主要有:一是職業性。文秘體現出了很強的職業性特點,尤其是非常專業的文書與秘書職業性,這是文秘的特點之一。二是能力要求的多樣性。文秘不僅要求具備書寫能力,而且還需要具備良好的口語表達能力、交際能力等,體現出了文秘能力要求的多樣性特點。三是公共性。文秘開展的工作多從企業的整體角度開展,包括公關工作、企業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企業對外事務的處理、日常接待等,這些工作都具有很強的公共色彩,體現出了文秘公共性的特點。
(一)有助于提高文秘的工作效率。
通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能夠幫助文秘掌握良好的行政管理技巧,文秘人員可以將這些行政管理技巧運用到日常的工作當中,從而提高工作效率。相比一般的工作人員而言,文秘往往只是簡單地被看作文職工作人員,而未能獲得相應的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這樣往往使得文秘的工作多以基礎性工作為主,不利于文秘工作效率的提高。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能夠幫助文秘工作人員獲得多種能力的提升,進而達到提高文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有助于增強文秘的書寫能力。
在文秘的日常工作中,常常有很多書寫任務,由于未能獲得多種能力的培養,往往會導致文秘的書寫能力降低,書寫的內容缺乏實踐性。通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則能夠幫助文秘從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等多個方面得到相應的提升,進而增強文秘的書寫能力。在文秘行政能力培養的基礎上,文秘可以運用這些通過培養獲得的各種知識與技能,開展相應的書寫工作,這樣可以很好地將書寫內容的實踐價值體現出來。
(三)有助于強化文秘的服務意識。
由于文秘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只是注重了工作效率和日常工作的完成情況,導致文秘的服務意識較為薄弱。通過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培養,能夠很好地幫助文秘理清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關系,從而更為全面地理解服務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在此基礎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一方面培養了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則起到了強化文秘服務意識的重要作用。
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方面,可以結合文秘的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管理知識的培訓,從培訓的角度來實現對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以此來提高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
一是采用課堂式的培訓方法為文秘開展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制定專業的行政管理知識培訓課件,然后由專人負責相應的培訓工作,將行政管理知識通過培訓課堂傳授給文秘,從而通過這種課堂式的培訓方式幫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在培訓結束后,則需要對文秘培訓知識的掌握情況進行考核,對于未通過考核的文秘,則繼續開展行政管理能力相關知識的培訓,確保文秘通過考核為止,以此來幫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二是采用輪崗制的培訓方法培養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選出一些行政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員作為培訓人員,并制定輪崗培訓計劃,由這些行政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員為文秘培訓專業的行政管理知識,通過這些專業行政管理知識的培訓,幫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與此同時,在培訓過程中,采用責任制的形式,由這些行政管理人員對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負責,并直接列入績效考核成績當中,對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中取得良好培訓效果的行政管理人員給予獎勵,對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中未能取得相應的培訓效果的行政管理人員則給予處罰,以此來從行政管理知識培訓的角度培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
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除了通過培訓培養之外,還可以從實踐的角度進行培養,在這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實踐平臺的方式培養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通過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實踐平臺,可以讓文秘在這個平臺上進行行政管理實踐,從而達到培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
一是為文秘提供行政管理實踐崗位,通過技能實踐的方式培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為文秘提供相應的行政管理實踐崗位,文秘在達到一定的要求和能力之后,即可以獲得在這些崗位進行行政管理實踐的機會。文秘在這些行政管理實踐崗位上,可以充分地發揮個人的行政管理技能開展相應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由單位行政管理能力較為突出的人員組成評定小組,負責對文秘行政管理實踐崗位上的行政管理表現進行評定,進而分析文秘行政管理技能存在的不足,給予專業性的指導,以此來幫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二是定期組織開展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賽,為文秘提供行政管理技能實踐平臺。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根據單位的經營生產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開展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賽,在大賽中,分別由文秘擔任行政管理人員,然后從提供的基層人員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人員成立比賽小組,以這種比賽小組的形式完成大賽指定的工作任務,并以最終突出完成工作任務的小組為比賽勝出者。通過這種行政管理技能比賽的形式,可以讓文秘在良好的行政管理環境下開展行政管理實踐工作,根據個人的實際行政管理能力帶領所在的小組開展大賽指定的工作任務,從而進行相應的組織、交流以及工作任務分配等,確保小組能夠在大賽中取得良好的成績。運用這種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賽的方式,可以為行政管理人員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實踐平臺,從而在發揮文秘行政管理技能的同時,幫助文秘更為全面地認識個人行政管理存在的不足,進而在今后的工作當中針對性地進行訓練與提升,從而更好地實現對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
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方面,可以從經驗交流的角度進行培養,通過經驗交流可以幫助文秘在寬松的經驗交流環境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在這一方面,可以通過構建行政管理經驗交流機制,讓文秘通過經驗交流來全面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從而更好地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一是建立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平臺。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將各種現代技術結合起來,建立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平臺,如成立行政管理經驗交流qq群、成立行政管理經驗交流網絡平臺、建立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微信平臺等。通過這些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平臺的建立,文秘可以隨時加入到這些平臺上,通過與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平臺的其他人員進行交流與溝通,以此來反饋個人在行政管理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而獲得更多的幫助,以此來獲得有效的行政管理技能信息,從而實現對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
二是定期組織開展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分享活動。在文秘所在的單位往往會組織開展各種豐富多彩的活動,以此來豐富員工的業余文化生活。針對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養,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定期組織開展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分享活動,通過這些活動來幫助文秘獲得相應的行政管理知識與經驗,如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座談會、行政管理經驗演講比賽、行政管理經驗討論會等,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行政管理經驗交流分享活動,讓文秘在參與這些活動的同時,得到相應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進而更好地提高文秘行政管理能力。
(四)對文秘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明確定位。
文秘的職能確定方面,往往只是以文職工作為主,未能非常全面地體現出文秘的職能特色,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工作難以得到體現。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方面,可以對文秘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明確定位,以此來實現對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培養的目的。
一是賦予文秘一定的行政管理權限。在文秘所在的單位,可以在對文秘的具體崗位職能的確定方面,確定文秘的行政管理職能,也就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文秘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權限,開展相應的行政管理工作,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組織開展具體工作分工、開展專項工作問題整改等。通過賦予文秘一定的行政管理權限,能夠讓文秘在行使這些管理權限的同時,得到相應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進而來培養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提高文秘的行政管理水平。
二是設定文秘行政管理績效獎。由于未能從獎勵的角度實現對文秘行政管理的獎勵,使得文秘往往只是完成基礎的文職工作,而在行政管理的層面發揮的作用非常小。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方面,可以通過設定文秘行政管理績效獎的方式,對在日常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行政管理作用的文秘,給予相應的獎勵。通過這種獎勵方式,可以激發文秘的積極主動性,積極地參與到行政管理工作當中,通過這種主動參與行政管理的方式,幫助文秘在行政管理實踐工作中得到相應的提升,進而達到培養行政管理能力的效果。
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顯得非常有必要,無論是在當前的企業管理中,還是在未來企業的發展與市場競爭當中,行政管理能力培養對于文秘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對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養方面,需要結合文秘的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的培養方式,這樣才能夠很好地培養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幫助文秘得到相應的提升。與此同時,在具體的培養方法方面,需要采取科學合理的培養方法,除了開展專業行政管理知識的培訓之外,還可以從行政管理實踐、行政管理經驗交流等角度進行培養,從而達到培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幫助文秘更好地提高個人的行政管理水平,從而提高文秘的工作效率。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八
長久以來信息的不完備是影響管理者進行理性判斷和決策的直接原因之一,而現有的數據庫系統雖然可以高效地實現數據的錄入、查詢和部分統計等功能,但是無法發現數據中存在的關系和規則,無法根據現有的數據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因此,杭州市西湖區院為了在檢察業務信息、隊伍建設情況和綜合行政事務方面輔助領導決策,建設應用行政決策輔助系統,將各科室以往分散的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并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平臺的優勢,通過系統提供的多種分析功能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分析,將各類數據轉化為院領導決策所需要的信息。它的實施使得行政決策者可以在廣泛了解決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進行決策,避免了靠經驗決策和決策信息不完備導致的決策的盲目性現象,從而提高了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支持與強化行政決策過程。
一、系統架構及技術分析。
系統架構主要由數據倉庫系統、模型庫系統、知識庫系統及可視化接口4部分構成。采用的關鍵技術是數據倉庫技術(dw)、數據挖掘技術(dm)、在線分析處理技術(olap)。
(一)數據倉庫的作用。
電子政務的決策過程是一個從非結構化數據中抽取結構化信息,再提供非結構化決策分析結果的過程。因此,為了營造良好的電子政務決策數據環境,獲得高質量的數據分析結果,建立適合政府決策的數據倉庫系統是電子政務決策支持系統的關鍵環節,以確保政務系統中的數據能夠更好地發揮分析、決策的作用。這種數據倉庫系統的功能要能向兩個不同方向拓展,一是廣度計算,二是深度計算。廣度計算是使數據倉庫系統的應用范圍盡量擴大,能基本涵蓋市級政府決策、服務的領域;深度計算使數據倉庫系統克服了以往數據庫簡單數據操作處理(即事務處理)的缺點,對數據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能更多地參與政府對數據分析和決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模型庫系統的功能。
模型庫系統包括模型庫及其管理系統,模型庫是一個包含有財務、統計、運籌和其他定量模型的軟件包,存放解決行政管理問題的經驗模型,是為決策提供分析能力的部件,給予決策者通過推理、比較、選擇來分析、預測和解答整個問題的能力。因此,研究一些決策支持模型,建立一個政府決策的模型庫系統是完成系統的關鍵環節之一。這種模型庫系統應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能實現多目標決策;二是能實現多領域、多部門、多用途的決策,即按經濟內容來看應具有預測類模型、綜合平衡模型、結構優化模型、經濟控制類模型等,按決策活動來看應有規劃模型、推理模型、分析模型、預測模型、評估模型等。
(三)知識庫系統的功能。
知識庫系統包括知識庫及知識庫管理系統,其功能是對知識進行系統化組織與管理,存儲、增加、刪除、修改和查詢知識,以及對知識進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校驗。知識庫與數據庫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從知識的邏輯表示觀點來看,關系數據庫是一種簡單的知識庫,數據庫中的每一個關系是一個原子公式,即一個謂詞,關系中的元組即是知識中的事實,因此利用關系數據庫來建造知識庫,就可以充分利用關系數據庫管理系統的功能,便于知識庫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四)可視化接口。
可視化接口包括預測、分析、查詢和維護等4個子系統。通過數據分析和預測工具對數據倉庫中的數據進行多維分析、匯總,結果可以用二維表、餅圖、折線圖和直方圖表示。
二、數據挖掘的技術工具和基本過程。
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實際應用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數據挖掘常用的技術有神經網絡、決策樹、遺傳算法、近鄰算法和規則推導等。數據挖掘常用的工具有:
第一,基于神經網絡的工具。由于對非線性數據具有快速建模能力,神經網絡很適合非線性數據和含噪聲數據,所以在政府數據庫的分析和建模方面可以應用。
第二,基于關聯規則和決策樹的工具。大部分數據挖掘工具采用規則發現或決策樹分類技術來發現數據模式和規則,其核心是某種歸納算法。
第三,基于模糊邏輯的工具。其發現方法是應用模糊邏輯進行數據查詢、排序等。
第四,綜合多方法工具。不少數據挖掘工具采用了多種開采方法,這類工具一般規模較大,適用于大型數據庫或者并行數據庫。數據挖掘的基本過程包括數據準備、模型搜索、結果分析和生成報告。
數據準備:收集和凈化來自數據源的信息并加以存儲,將其放入數據倉庫中。
模型搜索:利用數據挖掘工具在數據中查找模型,搜索過程可以由系統自動執行,也可以由用戶參與執行。對于一個主題的搜索,可用神經網絡、專家系統、統計方法等。
結果分析:一般地說,數據挖掘的搜索過程需要反復多次,因為當分析人員評價輸出結果后,他們可能會發現一些偏差或一些新的問題,要求對某一方面做更精細的查詢。
生成報告:根據分析結果,進行整理,形成分析報告。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十九
詞................2。
一、我國政府人力資源發展趨。
勢............3。
2、人才選拔、任用機制有待改進。
3、激勵機制有待加強。
4、人力資源開發不足。
5、人才流動機制僵化。
2、引進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技術,建立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3、建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信息管理系統。
4、在政府人力資源管理中強化市場化機制作用。
5、加強教育培訓,努力塑造學校型組織。
參考文獻........................8。
內容提要:
公共部門的行政效率及對經濟的貢獻率是衡量一個國家發達與否非常重要的標準。中國行政部門的效率還有待提高,其中對于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科學化是提高我國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的一環。本文對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發展趨勢做了一定的介紹,并對其提出一些問題和提高管理途徑對策建議。
關鍵詞: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對策建議。
淺談我國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對策。
公共部門的行政效率及對經濟的貢獻率是衡量一個國家發達與否非常重要的標準。中國行政部門的效率還有待提高,其中對于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科學化是提高我國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的一環。
一、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發展趨勢。
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率先從企業中產生并得到應用和擴展,進而在公共部門也得到了重視。加強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的研究與實踐發展有其重要的歷史背景和國際背景。從歷史上看,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才不過二十幾年,在公共部門所實行的公務員制度也不過十幾年的時間,受傳統干部人事制度的影響非常大;同時,我國經歷了幾千年以“人治”為特點的封建制度,“官本位”思想還存在并發揮著作用,大多數國人的思想觀念轉變還需要一個過程。從國際大背景上看,我國加入wto后,在管理上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尤其是政府管理方面。所以,在公共部門引入先進的管理理念,建立先進的管理制度,就成為當務之急。在apec會議上,各國首腦對于人力資源能力建設達成了一致,作為人力資源大國的中國所需要做的更多;眼前的中國與西方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并非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兩者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我國僅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而資本主義已經經歷了幾百年的發展,到今天它們才有發達的生產力和完善的管理理論,所以西方現階段的人力資源管理理論并不能完全為我國所用。所以,我們應注重對于西方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借鑒,同時也有的放矢地吸取一些國際上通用的經驗,以建立適合自己國情的管理理論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管理學所要達到的最根本的目的--提高組織效率,發展生產力,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鑒于此,公共人力資源理論發展的前提在于對中國國情的深入研究,明確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時代背景,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真正為我所用。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在我國如果實行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應有什么樣的不同于以往的制度和形式,有沒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地方。如果說我們的管理都遵循了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規律,那么我們根據這些規律能做出什么樣的適合本國國情的選擇呢?在這些基本規律的基礎上,我們可能要實行的公共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的一些制度、政策和措施等,都應成為國內學者研究的重點。
二、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問題。
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存在問題,從歷史和現實的狀況分析,當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些政府部門沿襲了一些傳統保守思想,使得人力資源沒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無法為雇員提供一個良好的進步氛圍。具體說,主要是有些組織內部受諸如故步自封、因循守舊等各種傳統思想和習慣的影響,束縛了獨立思考以及勇于創新的人才進取精神。
場配置相結合的公平、公開的選拔任用機制,使得政府中的人力資源管理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些部門靠關系、血緣等提拔任命干部,不能真正按照公共組織的實際需要來引用真正的人才。
(三)激勵機制有待加強。政府組織激勵機制的具體缺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薪酬制度不合理。公務員的薪酬水平一般是由國家的法律法規來統一制定標準,具體部門的靈活性太小,并且工資與實際貢獻、工齡等的相關性很小,也使其無法在工作水平上得到有效激勵;另一方面沒有建立有效的績效評估機制。政府的績效評估機制不健全,這也與政府組織的目標是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相關,而理性人的目標是個人效益最大化,這就導致了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的不一致,很難確定比較有效的績效評估標準。
(四)人力資源開發不足。有的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重管理、輕開發的現象,忽略了工作人員自身素質提高的要求,較少對員工進行培訓,利用人才而忽略了培養人才的重要性,采用增加工作強度、延遲工作時間的方式完成工作,忽略了提高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性。
(五)人才流動機制僵化。表現在橫向的流動機制僵化,工作人員的進出機制不合理,其工作的地域性流動阻力較大,阻礙了人才的流動性。另外,人力資源的縱向流動機制僵化,表現在有的政府部門人員的晉升機制上的僵化,缺乏公正、合理的晉升機制,抑制了雇員工作的積極性。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1、人力資源管理主體單位缺乏主動性,社會環境較差。這里所說的人力資源管理主體單位,是指人才直接管理、使用和受益的地區、部門單位。在人事管理中,尚未實現由人事檔案管理到人力資源管理、再到人才資本理論的轉變。
2、政策機制不活,制度保障不力。一方面是人才政策缺乏系統性。多數地方尚未形成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和人才配置規律的人才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是人才要素市場發育緩慢,人事制度改革滯后。人才統調統配,重干部身份輕崗位管理,重機關部門人才,輕一線實用性人才意識濃厚。
三、提高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途徑對策建議。
(一)推行政府雇員制,建立彈性化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政府雇員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工作的特殊需要,從社會上雇用的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經貿、外語、信息、高新技術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政府雇員制是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能變動調整政府雇員的人數,運用更多的兼職性、臨時性人員和非常任的專業人士來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公共項目的運作。這一制度打破了政府傳統的錄用人員辦法,解決了人員能進不能出和不能合理流動的問題,優化了政府工作人員結構,給整個政府機構帶來了生機和活力。政府雇員制是政府特殊工作崗位的必備制度,是與公務員制度互為補充的用人制度。建立彈性化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一方面是強調簡化職位分類與任用程序,采用更為靈活的錄用方式,根據績效和能力而不是依據資歷提升和付薪;另一方面主張民營機構的管理人員與公共部門的人員相互交流,在公共部門之中引入競爭機制和創新戰略,引入市場文化和企業家精神,使得政府的旋轉門越來越快,人力資源流動速度加快。彈性化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運用契約、合同、外包等方式來管理人力資源,一方面對公務員產生了競爭壓力,有助于公務員產生憂患意識,對民眾的需求更加敏感和具有回應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人力資源管理的成本,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雜程度,也可采用激勵型工作設計法鼓勵成員的創新。通過強調工作擴大化、工作豐富化等方式來提高工作的復雜性,增加工作內在的吸引力,使成員更有興趣來完成工作,必要時在組織內部實行工作輪換制,為成員提供交叉在職培訓,從而了解更多不同的工作,減少成員的不滿,增加成就感。再次,政府部門進行績效管理時,要探索應用科學的方法、標準和程序,對政府機關的業績、成就和實際工作做出盡可能客觀的評價,在此基礎上對政府績效進行改善和提高。應加強與完善公共責任機制,使政府以管理公共事務、傳遞公共服務和改善生活質量等方面具有競爭力為評估目的。
(三)建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信息管理系統。隨著電子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廣泛運用,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運用多種高新技術,組建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對公務員實施科學管理。從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用集中的數據庫將幾乎所有人力資源相關的數據統一管理起來,形成了集成的信息庫。完整的信息記載了工作人員從筆試、面試開始到離職或退休整個周期的人事信息。報表生成工具、分析工具和信息的共享,使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得以擺脫繁重的日常工作,把精力集中到更富有挑戰性和創造性的人力資源分析、規劃、激勵等工作中去,從戰略和宏觀的角度來考慮組織人力資源開發政策。在這個管理系統中,工作人員可以進行自助服務。同樣,對于培訓、假期申請、報銷等日常的行政事務也可作處理。
(四)在政府人力資源管理中強化市場化機制作用。這里所提出的市場化機制作用,是指在國家宏觀調控的指引下,強化市場對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性配置作用。首先,人員配置市場化。發展人才市場中介組織作用,提高人才市場信息化水平,促進政府部門和人才市場兩個主體進入市場,建立完備的人才引進機制。建立完備的人才流動機制,加大公務員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辭職和辭退的工作力度。既要確保人力資源在政府部門間的有序流動,也要確保人力資源在政府和其他組織間的合理流動。其次,考評市場化。政府通過市場上的專業測評機構,采用科學的測評技術,測定人員的興趣、個性和能力,從而做到人盡其用、人盡其才。再次,薪酬保障市場化。引入市場化、契約化原則,遵循“一流人才,一流報酬”的市場原則。實現公務員福利的貨幣化,將部分福利項目轉化為工資形式發放,增強工資的競爭力。
(五)加強教育培訓,努力塑造學習型組織。當前,我國的公務員培訓模式還不能完全適應加強公務員能力建設的需要,必須為公務員培訓注入新的理念,創新培訓的組織形式和學習方法。在對待強訓學習的觀念上,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使學習行為終身化,要樹立創新學習的理念,使學習觀念現代化,還要樹立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的理念,使學習體系社會化在培訓內容上;要開展以公共管理知識為核心內容的培訓,包括公務員能力建設及與公共管理相關的內容,使公務員掌握現代公共管理的專業知識,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斷提高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在培訓組織上,要把普及型的短期強化培訓與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結合起來,把院校封閉式培訓與社會開放式培訓結合起來;要把請進來與走出去培訓結合起來,把組織選調培訓與個人申請培訓結合起來。如果能把科學的、創新的公務員現代培訓堅持下去,不但會全面提升廣大公務員的能力素質,還能培養一批具有戰略思維、熟悉國際慣例、通曉公共管理、行政藝術精湛的領導型優秀公務員人才。
參考文獻:
1.滕玉成、俞憲忠主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董澤芳主編:《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孫柏瑛、祈光華編著:《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項飛:發展經濟學視野中政府角色的演變與啟示,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版。
行政越權論文(精選20篇)篇二十
我國高校內部的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是為實現學校的整體工作目標服務的,二者關系是否協調直接影響著我國高等院校的整體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當前我國高校內部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還存在著混淆不清的現象,其主要表現在:
(一)二者在管理中缺乏清晰的職責定位。
從當前我國各個高校設置的管理機構來看,其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缺乏清晰的職責定位,從而導致管理真空現象的出現。如當前我國許多高等院校中學術性管理機構只是作為行政管理機構的“附屬”而存在的,一些高校內部的學術性管理機構并沒有明確的章程,而相關委員會活動的舉辦時間也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同時,在高校內部的各種學術性委員會中,大多數教授委員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職務,并且多是以院系領導或機關部處的身份來參加的。這種情況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學校內部的學術性管理機構呈現出行政化的管理特點,從而導致缺位現象的出現。
(二)二者的位置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現象。
高等院校作為培養高素質人才的主要教育基地,其自身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學校內部的學術管理應當是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但當前我國一些高等院校在管理工作的開展中,許多重大決策和問題仍依賴于行政管理機構來解決,而不是學術管理機構。從當前我國高校設立的管理機構來看,許多高校內部缺少相應的院、系級學術管理機構,且大多數學術管理機構所開展的活動也只是一些職稱評審和學位評定的相關工作。而關于學校的學科建設戰略、學術規劃制定等學術政策方面的重要問題則要依靠行政的方式來解決。此外,當前的許多高校中還普遍存在著事情無論大小,都有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的現象。同時,一些院校為了突出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策作用,對大多數無任何職務的教授和教師的意見并不重視,從而嚴重抑制了他們在學術領域進行鉆研的積極性。
我國的高等院校作為事業單位,其行政級別主要是由黨政機關所賦予的,其從低到高主要劃分為正處級高校、副廳級高校、正廳級高校和副部級高校,并且高等院校中的校級領導也都是由上級任命的。高校中采用的這種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會對學術事務產生較多的干預,從而導致越位現象的產生。如許多高校里面的教學委員會、學位委員會以及學術委員會成員和領導人不是學者和教授,而是大多數由學校內部的行政負責人來充當,從而極容易導致學術組織行政化現象的出現。此外,由于我國高等院校的權力結構大都為行政權力模式,并在決策時缺乏自由和民主的氛圍,從而使得許多學術人員的相關意見受到忽視,不利于學校整體工作目標的實現。
二、協調我國高等院校內部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關系的有效措施。
我國高校內部的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在工作運行上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但是由于具體職責和管理目標的差異性,使得二者在具體工作開展時經常會發生矛盾與沖突。因此在新時期的高校教育改革中,要充分發揮高校內部的各項管理職能,就需要正確處理和協調學校內部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關系,其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正確定位高校內部的行政權力。
我國高校內部的行政權力主要是指學校內部的行政管理機構對高校內部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的干預力量和影響力。從本質上來說,行政權力具有鮮明的隸屬性和層次性特征,但由于高等院校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從而決定了高校中的行政權力具有較強的外在決定作用。高校中的行政管理權力具有一定的職責范圍,其不能代替學術權力而行使職責,如果一個學校中的管理權力過分向行政管理方面偏移,就會導致學術權力的削弱,從而影響管理權力的平衡性。因此,在新時期的發展中,高校管理機構要對行政權力進行正確的定位,既要認識到行政權力的實施對于學術權力的保障作用,又要減少對學術性事務的干預,從而保證各項管理事務的有效實施。
(二)合理定位學術權力,促進學術權力的回歸。
學術權力主要是指高等院校內部的高級知識群體在教學、科研等學術方面的影響力,其權力的擴張與收縮直接關系到高校內部的學術自由度。因此,在實際的高校內部事務管理中要確保學術權力的主導地位,積極促進學術權力的回歸。如高校中的教學和相關學術研究活動應當由教授或者專家學者來進行組織和確定,且高校中的各層領導和各個群體都要尊重和重視學術力量的作用,并保證學術權力的充分發揮。但同時,我國的高等院校也要通過約束機制的采用來保證學術權力的適度發揮,促使其權力執行的程序化和規范化。
(三)調整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之間的相互關系。
高等院校內部的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在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是性質不同的兩種權力,因此,在實際的管理中要正確定位二者的具體位置與職責,調整好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從當前我國高校內部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在運用上具有錯位和越位等的混淆情況,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管理中將二者進行適當的分離,確保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在各自的使用范圍內正確發揮其作用,以形成二者權力協調與互補的良好運行機制。在實際的調整中,高校要積極建立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兩者并重的管理模式,改變一切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現狀,切實保障學術權力的重要地位。同時還要積極鼓勵教師、學生以及工作人員在內的多方力量參與到學校的管理中去,確保學校管理的民主化與高效率,從而促進我國高等教育質量的全面提升。
(四)建立健全高校內部的學術管理制度。
從高校內部的整體管理層面來講,管理制度的建立對于各項權力的規范化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協調高校內部行政管理和學術管理的相互關系時,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學術管理保障機制,明確學術管理的職責,以確保學術權力在高校管理中的權威與地位,促使學術權力的充分發揮。如在實際的學術權力實施中,高??梢酝ㄟ^成立校、院(系)等各級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教授會”等形式來充分發揮教授、專家等在高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確保他們的學術權威,提高他們在學術管理上的地位和優勢作用。
(五)加強高校行政管理機制的優化,促使管理效率的提升。
針對當前我國高校內部行政管理和教學管理的矛盾與沖突問題,高校管理者在提升教學管理地位的同時,還要積極優化高校內部的行政管理機制,消除“官本位”的不良思想,積極引入相關的競爭機制,重視行政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績效成績,通過優勝劣汰的方式來提高他們工作的熱情與積極性。同時,高校還要積極進行簡政放權,通過適當擴大院(系)自主權的方式來激發基層尋求自我發展的動力,以促使行政管理人員形成教、科、產服務的良好管理觀念。高校內部的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是相互補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行政管理的良好發展對于教學管理權力的發揮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教學管理的順利進行在一定程度上又會促進行政管理的良好發展。因此,在高校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學校管理者要正確處理教學管理與行政管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嚴化二者在權力實施中的具體定位與分工,并通過二者之間的良好合作來提升高校內部的管理效率,從而促進我國高等院校整體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