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在實踐中具有廣泛的應用領域,常見于親友之間、夫妻之間等人際關系中。贈與合同的常見問題解答,幫助您更好地理解贈與合同相關知識。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一
甲方自愿將其不動產贈與乙方,雙方經平等協商后,達成如下贈與合同:
1.不動產位于:___________ 。
2.不動產基本情況:___________ 。
3.贈與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方應負責繳清。所有權證明:___________ 。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1.乙方無須向贈與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2.首付款______元由贈與方支付,以后的按揭款由_____方承擔。
因贈與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同類財產繼續履行或以等價財產繼續履行。贈與方一般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方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方相同的責任。贈與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贈與合同(是、否)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__ 。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在簽署贈與合同時,應明確贈與方的違約責任,如:若贈與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所贈,受贈方可以要求贈與方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受贈方可向贈與方請求交付相當于合同所指價值的貨幣,約為人民幣______元。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署地點:__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____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二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贈與人(父)____________,受贈人(子/女)____________,甲方愿將所有財產中提出一部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附贍養義務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的應遵守的條件列記于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所有后列標示不動產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約受贈。
第二條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于協議成立同時,甲方將其所有權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為己有(特有財產)而掌管使用收益。
第三條本件贈與成立后甲方應備齊有關文件會同乙方,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本件贈與土地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倘若登記手續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據或蓋章時,甲方須即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或請求任何費用,關于本件贈與及登記所需諸費悉由甲方負擔支理。
第四條自本件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贍養等義務。
第五條乙方受贈后,如有違背前條的定贍養義務時,甲方得撤銷贈與,而乙方應將贈與土地交還甲方收回。
第六條乙方在第四條贍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
第七條本件贈與土地與土地及房屋,甲方確認為自己所有,與他人毫無交集或來歷不明情況,嗣后如有第三人產生異議,或發生其他故障時,甲方自應即予抵御與理清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損害。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贈與標的物,并無設定他項權利的瑕疵,如有的話,甲方應自為理清,否則應賠償乙方因之所受的損害。
第九條甲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如有的話,甲方應負責繳清。
第十條甲方對本贈與將來開始繼承時,加入所有財產中計算。
第十一條贈與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____________;
房屋部分: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三
贈與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于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筑物。
本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四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后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后記的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后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后記的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
第二條所述后記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
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于____市____街____號
面積:________畝
(2)建筑物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畝二樓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五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扶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號。
面積: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平方米,二樓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六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平方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七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贈送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所贈與的不動產情況。
坐落于市街小區單元號。
房屋面積:平方米。
產權證號:
房屋結構:
物業狀況: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年月日進行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責任時。
(2)對甲方及其親屬犯下重大罪行。
(3)其他依法可撤銷的事由。
第五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受贈的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八
贈與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于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筑物。
本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九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2003年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2008年9月租給夏同利。2009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币虼嗽谠V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李*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職于上訴人公司,曾負責車輛維修和二手車買賣等業務。李在任職期間到被上訴人處維修上訴人公司車輛,被上訴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車輛修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將車輛維修完畢并出具了維修明細清單和增值稅發票,上訴人公司員工李開走修理好的車輛且取走增值稅發票,并出具收到發票的收條一張,李將發票通過他人上交上訴人公司,上訴人未提異議,表明上訴人公司對車輛維修情況和維修費數額是認可的,但上訴人未履行支付維修費的合同義務。
三、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的依據,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將維修好的車輛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現僅以未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為由拒付維修費,明顯不符合日照市車輛修理市場的客觀實際情況和一般的交易習慣,并違背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請求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一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9月租給夏同利。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币虼嗽谠V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劍已去世,其生前與原告及二兒子商某共同建有東屋瓦房兩間,商卿劍去世后,原告與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間,商某(單身)于20去世,去世前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張某是原告的四女兒及女婿。訴訟中原告提交2009年元月6日的贈與協議復印件一份,協議內容為:“贈與協議贈與人:楊某,受贈人:商青某、張某,為了解決楊某以后的生活問題,經楊某主動與女兒商青某、女婿張某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贈與協議:一、楊某有房產一處,位于白廟鄉后村大隊魏莊村,東至5米路,西至食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楊寺路,宅內有門面房三間(包含土地使用權)全部贈與給商青某、張某所有使用。二、楊某將房宅移交的同時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并交付給受贈人。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進行移交,贈與成立,財產所有權轉移。受贈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處分等權利。四、楊某與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時所借商青某、張某現金2萬元,商青某張某放棄這筆全部債權。五、楊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隨商青某、張某生活,由商青某、張某負責安排楊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張某保證善待老人,照顧好老人。七、楊某以后花錢由二受贈人給付,以后看病吃藥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二受贈人承擔。八、楊某生前由二受贈人贍養,死后的后事由二受贈人安排,費用二受贈人負擔。九、達協議時雙方到場,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上述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十一、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見證機關保存。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捺指印之日生效。達協議人楊某商青某張某。楊某稱名字不是本人所簽,指印系被告讓其在寫好的贈與合同上捺的,并稱房產的有關證件放在家中箱子內丟失。原告提供甲方(出賣方)張某、商青某,乙方(買售方)夏同利的房產買賣協議復印件一份,該協議內容:第一項為甲方有房產一處,內有混磚結構平板房三間,灶房、炕房各一間,位于郟縣白廟鄉后村村委會魏莊自然村,東鄰5米路(以東馬青闖),西鄰食品公司,北鄰5米路(以北商某),南鄰楊寺公路,甲方愿意賣給乙方為業,該宅基長寬以土地使用證的.長寬為準。第五項,乙方愿意2萬元價款購買甲方所有的上述房產。付款方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稱后因房子糾紛原告長子家與夏同利打架,經派出所處理過程中從派出所復印的相關證據。被告商青某、張某系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庭審中二被告以協議系復印件為由不予質證。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到現在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該協議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同時要求被告返還房屋的有關證件。訴訟中被告稱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其保存的合同內容不一致,其保存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被告承認自己手中有贈與協議書原件,法庭當庭要求被告5日內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當庭認可爭議房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是自己給買房人夏同利的。訴訟中經詢問買房方夏同利,其稱被告給其的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復印件內容一樣,該復印件是其從被告張某手中復印的,原件張某沒有給他。張某與其簽有房產買賣協議,經夏同利辨認,原告提交的房產買賣協議的復印件與其持有的原件內容一樣。庭審中張某稱爭議的北屋平房三間系其所建,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認為:該爭議的房產東屋瓦房兩間系原告與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時建造,北屋平房三間系原告與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間建造,原告系上述房產的共有權人,且商某生前系單身漢沒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對本案爭議的房產有訴權。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附條件的贈與,原告在將房屋贈與被告的同時約定二被告應對原告盡贍養義務,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藥、后事安排,現原告已不愿隨二被告生活,而該房屋是原告一直居住的房子,如果再將該房屋贈與給被告將嚴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原告與被告簽訂贈與協議后,被告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被告將房屋賣給夏同利,其亦未辦理土地使用的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贈與人在贈與的房屋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贈與協議雖然是復印件,但被告稱自己有贈與合同原件,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又拒不提交,買房人稱被告給其的亦是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贈與協議復印件內容一樣,原件在被告手中。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該贈與協議存在。被告張某稱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提供證據證實,且不符合客觀實際,不予采信。因原告對爭議房產享有所有權,故對爭議房產的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該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將原告的上述證件交與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返還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二
因附負擔贈與不動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__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
第二條贈與人愿將前項不動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上述贈與。
第三條受贈人應對贈與人負撫養義務,否則可撤銷贈與。
第四條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標的物所有權修轉登記與受贈人。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之一切稅捐由受贈人負責繳納。
第六條本合同經公證后生效。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三
受贈人:______________。
因附負擔贈與不動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__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
第二條贈與人愿將前項不動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上述贈與。
第三條受贈人應對贈與人負撫養義務,否則可撤銷贈與。
第四條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標的物所有權修轉登記與受贈人。
第五條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之一切稅捐由受贈人負責繳納。
第六條本合同經公證后生效。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鎮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龍江省雞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劉__________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臨朐縣__________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臨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五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趙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__________村__________號。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楊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__________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__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__________波,楊__________作為_____________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__________與楊__________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_________________原告(劉__________)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__________)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__________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__________在(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__________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__________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__________。
20__年1月16日,楊__________與劉__________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__________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__________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__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_________________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_________________爭議房產系_____________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__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__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__________與楊__________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__年自__________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__________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起訴人:—————。
————年————月——日。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六
原告王玉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區朱房西洼村19號。
委托代理人賈德旺,北京市同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革制品廠退休工人,住本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門b02號。
委托代理人張桂花(趙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無業,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與被告趙守增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鳳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玉清訴訟代理人賈德旺、被告趙守增及其訴訟代理人張桂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玉清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產。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被告將位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原告,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并在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為證。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二、承擔該案件的受理費。
原告對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曾與原告簽訂過房產贈與協議。
[1][2][3]。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七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但有些時候往往適得其反,下面我們來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答應送的東西,因為種種原因,贈與人要么“出爾反爾”不兌現給付承諾,要么“厚著臉皮”將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近三年,青浦法院審理了22件贈與合同案件。在審理中發現,贈與行為幾乎都發生在親人或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這些案件中涉及了贈與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銷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如何把握贈與成立的證據、撤銷贈與的標準等在實踐中也較難統一,我們不妨借助案例找尋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兒子驅趕心灰意冷要求撤銷贈與。
徐爺爺和陳奶奶是一對傳統的老夫妻,養育了一雙兒女。兒子和父母同在農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還開了一家小店。女兒大學畢業就在市區定居生活。兒子結婚后,老夫妻與兒子住在一起,幫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僅沒要兒子一分錢,每月還搭上不少伙食費,抱上大孫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顧小孩。老人家為兒女忙碌一生,對孩子也是能幫則幫。
隨著日子一天一天地過去,老人轉眼都年過八旬,身子骨是越來越差。都說養兒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該到了兒子盡孝道的時候,可兒子見父母不但沒辦法幫襯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贅,開始心生不滿。平日沒有好臉色,還大聲訓斥,處心積慮想驅逐年邁的父母。老人一氣之下搬到市區女兒家住,后來經過親戚朋友勸說又回到兒子家。但情況依舊如此,無奈,為求得清凈,老人叫來了女兒、兒子和很多親戚,當場簽訂了《父母贍養及宅基地分配協議》,寫明了將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給兒子和女兒各一半。
原以為,財產都分了,兒子應該會態度好一點,可情況并沒有得到好轉。老人心懷恐懼,又經不起輪流居住、來回折騰,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訴的決定,訴請法院判決撤銷這份協議。法院通過審理,從贈與合同的標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實,認為老人要求撤銷贈與此房屋條款的訴請,于法無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黃昏戀遭兒子強烈反對母親撤回贈與兒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xx年去世了,今年經人介紹,王阿姨認識了李叔叔,雙方對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戀愛關系。但王阿姨的兒子不支持。當王阿姨計劃和李叔叔到鄉下宅基地的房屋里去居住時,遭到了兒子強烈反對。兒子不希望失去這棟房屋的所有權,要求王阿姨把房屋變更到他名下,雙方為此發生了多次口角。
為了安靜地生活,維護自己追求愛情的權利,王阿姨和兒子在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約定今后無論王阿姨是否再尋老伴,王阿姨保證將此房留給兒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后另尋老伴,只同意該老伴在此房內居住,直至百年,而無任何該房產權益。王阿姨以為這紙協議能讓兒子心安,不再反對自己。可事與愿違,王阿姨和李叔叔還是沒能過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兒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尋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將王阿姨打傷。此時的王阿姨徹底心寒了,她考慮到兒子這樣待自己,實在不值得將房子留給他。于是,王阿姨一紙訴狀要求法院撤銷當時調解書上房屋的贈與。
王阿姨的兒子辯稱,自己作為兒子是合格的,和母親生活從未分過家,這棟房子本身就是家里的共同財產,不存在什么贈與。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贈與行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為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訴求。
【案例3】。
房屋動遷妹妹贈房予姐前妹夫認為該贈與無效。
鄧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兒子11歲那年,雙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調解下離婚了,當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這樣過了十幾年,農村土地面臨動遷,鄧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這套房子是當年他們夫妻倆和兒子共同申請的宅基地建房,當時鄧大姐和大自己十歲的姐姐感情很好,因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請建的房子實際上是姐姐家出的錢,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F在動遷了,聽說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鄧大姐想著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們出的錢,所以就和姐姐約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歸姐姐家所有,并簽了一份協議。
原本這樣的安排是皆大歡喜的,大家都坐等拆遷分房。但在動遷時,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動遷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達到300平方左右。鄧大姐覺得原先的協議對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協商,沒能商量出個結果。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遷補償開始了,相關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確劃分,于是鄧大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當初的贈與。訴訟中,李大哥作為第三人參與進來。李大哥認為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鄧大姐不能不經過自己的同意,說送就送,她的贈與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份贈與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著就有絕對的效力,贈與沒有經過作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處于效力待定狀態,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確表示不同意贈與,因此法院判決此贈與合同無效。
【案例4】。
丈夫贈與“小三”六百萬元妻子起訴撤銷贈與獲支持。
蔡女士出生于上世紀六十年代,和丈夫結婚幾十年,兩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漸殷實起來。家里的財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過完年,蔡女士查詢家庭財產時發現,很多存款戶頭竟都成了空賬,她趕緊叫來丈夫詢問。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說,蔡女士本來就對丈夫的反常行為有點察覺,這次便打破沙鍋問到底。在蔡女士的再三追問下,驗證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別的女人了。
蔡女士說,這個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氣的美發店的老板,是去年丈夫到那里美發時認識的,之后常常去光顧,漸漸地產生了感情,并發展為曖昧關系。兩人經常一起出去,丈夫還時不時給對方錢。平時給點現金,因為是小數目蔡女士很難察覺,但有很多工行、農行等銀行卡的大數目匯款很可能被蔡女士發現,于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賬戶進行轉賬。又是出錢買商鋪,又是裝修,又是置辦家電,還一起出去旅游,丈夫獲得開心的同時,也越來越無法掩飾自己大手筆的開銷。
蔡女士對丈夫很失望,而對那位女老板更是很氣憤,她認為,這些錢不是丈夫一個人的,也有她的一份,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怎么能被丈夫擅自贈送給他人呢?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女老板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無顏反駁什么,對妻子訴求全都贊同。而美發店女老板作為第二被告為自己辯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確實認識,但因對方聲稱已經離婚才有所接觸,并沒有什么曖昧關系。其次,自己從沒有向第一被告要過什么,他有錢款支出也不能證明錢是用在自己這里的。那些轉賬并非轉到自己的賬戶,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業務上往來,和自己沒關系。最后,即使原告能夠舉證贈與行為,只能要求返還贈與款的一半,而屬于第一被告的一半贈與應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過庭審和各項證據的綜合考量,認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間確實存在曖昧關系,而第一被告通過各種方式將錢款匯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確實得到了這些利益而且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此贈與成立但因贈與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不同意贈與因此,該贈與是無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訴請,判決第二被告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以上的四個案件發生在父子之間、母子之間、姐妹之間和夫妻之間,總會牽涉到親屬間情感關系,但法律作為審判的依據,在上述贈與合同案件的幾個問題上有明確規定:
首先,何為贈與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就是贈與合同。其次,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合同符合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法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產生效力,但很多時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證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財產的問題影響了贈與的效力。贈與的標的物應當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當贈與物是共同財產時,必須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即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并非各自享有半數份額,而是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都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沒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處分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態,若追認則合同有效,若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最后,贈與合同是否能被撤銷的問題。
法律規定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其他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不管是雙方有什么關系,又發生了什么變化,對于贈與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贈與人有權撤銷。
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精選18篇)篇十八
社會上有一部分人因。
處理贈與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都對贈與合同糾紛處理羅列了詳細的法律依據,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