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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一
為進一步規范印章管理,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仔細對照《印章管理標準》及《xxx公章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我廠印章的審批、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印章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各單位能夠按照《xxx印章管理辦法》對各類公章進行嚴格統一管理,印章制發由廠部統一刻制,停用、廢止和銷毀情況及時上交綜合科管理,在自查過程中未發現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現象。
2、印章使用登記情況:能夠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執行,檢查中發現有個別報表有未登記現象,但是均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
3、對各類公章的適用范圍:各職能科室、車間能夠認真執行印章管理辦法,有個別單位對科室、車間公章的管理記錄不夠完善,需進一步強化管理。
4、確定市公司辦公室為印章管理部門,各基層公司機關各部門的行政印章全部上收到市公司辦公室保管。
5、市公司辦公室目前所管理印章有:市公司黨委印章、市公司本部、機關各部門、各基層公司行政印章、總經理印鑒,全部存放于市公司配置的特制保險箱內,由辦公室負責人保管,切實做到了人離章收。各類印章保管完好,沒有遺失、損壞。
6、在辦理用印需求時,嚴格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做好用印登記,市公司辦公室均要求認真填寫《公司印章使用申請單》,《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并由辦公室負責人、法律部負責人、公司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加蓋公章。
對于新刻制、新啟用的印章,市公司辦公室均嚴格依照上級規定,使用電子印章管理系統,履行相關流程,報請省公司得到批復,辦理具體事宜。
4、無未經批準或授權對公司外的單位印章。
xxxxxxx xxxx年x月x日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二
為進一步規范印章管理,切實防范印章操作風險,xxxx公司按照上級公司制定的《xxxx公司業務印章管 理實施細則(暫行) 》的文件要求,仔細對照檢查標準,認 真開展了業務專用章管理操作情況的全面自查。
此次自查工作,是對印章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自我檢 閱。xxxx公司統一思想、高度認識、積極響應,認真細致地 做好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決不回避、及時糾正,按公司有關 規定進行處理。
xxx公司高度重視,審時度勢,迅速成立了由總經理任 組長的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室相關職能人員組成的工 作小組,全面負責具體落實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確保自查 工作全面、認真、仔細、真實。
現就工作開展以來自查情況說明如下:
(1)我司辦公司作為印章的管理部門,對現有在用印章 進行了一次徹底清理登記,完善了在用印章明細清冊。
(2)印章管理方面
一是逐步健全相關制度體系,保障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二是公司與印章保管使用人全部簽訂印章管理責任書;
三是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做到指定專人保管、雙人管理,即由承 保、理賠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且保管使用人不與單證 管理人員同為一人。
經過嚴格的自查,找準問題、分析問題、明確措施等多 個環節,xxxx公司充分意識到了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 確認識到了自身的不足之處,例如制度建設仍不夠健全,為 此無法達到細化業務章管理環節的目的。在日后的工作中, 我們將不斷完善制度,加強管控,切實做到有效管理,規避 風險。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三
印章是公司憑信的標志,具有法定性和效用性。公司印章的保管與使用是極為嚴肅的,為此特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公司和各部門印章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并指派專人保管。
第二條各部門需用公司印章的文件必須是部門主管領導審定的正式文本,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參見附表),注明時間、內容、用途、份數等,經總裁簽字批準,如文件需要存檔,除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上簽字外,還應在正式文本上簽字。總裁簽字后于行政部用印,用印時填寫《用印登記表》(參見附表)。
第三條非簽約等特殊情況,不得攜帶印章外出,必要時須經公司領導批準,由行政部安排專人執章陪同前往,用后及時歸還。
第四條凡授權有關部門管理使用的印章要嚴格用印制度,認真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印章須有專人保管,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第五條印章的銷毀
(一)因更名、損壞等原因需刻制新印章時,應報總裁批準,由使
用部門將舊印章交回行政部檔案室。
(二)如因業務需要繼續使用舊印章時仍按印章批準權限辦理。
(三)交回的作廢印章由行政部檔案室存檔,統一管理。
第1篇:辦公室工作職責、印章管理規定辦公室工作職責1.會務工作協助領導搞好各種會議的審批、安排、組織工作,控制一切不必要召開的會議。 2.公文處理工作做好公文的收發、起草......
*************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為規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維護企業形象和合法權益,實現印張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一、印章的分類公司的印章根據用途和類別分為:......
xxx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1993年xxx印發的《xxx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
第一章 印鑒管理印章是公司憑信的標志,具有法定性和效用性。公司印章的保管與使用是極為嚴肅的,為此特做如下規定:第一條公司和各部門印章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并指派專人保管。第......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各類印章管理,促進學校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一、印章的用途規定1、學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蘇省洪澤中學的法定名稱,用于以學校名義開......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四
為進一步規范印章管理,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仔細對照《印章管理標準》及《xxx公章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我廠印章的審批、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印章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各單位能夠按照《xxx印章管理辦法》對各類公章進行嚴格統一管理,印章制發由廠部統一刻制,停用、廢止和銷毀情況及時上交綜合科管理,在自查過程中未發現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現象。
2、印章使用登記情況:能夠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執行,檢查中發現有個別報表有未登記現象,但是均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
3、對各類公章的適用范圍:各職能科室、車間能夠認真執行印章管理辦法,有個別單位對科室、車間公章的管理記錄不夠完善,需進一步強化管理。
4、無未經批準或授權對公司外的單位印章。
xxxxxxx
xxxx年x月x日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五
國發〔1999〕25號
1993年xxx印發的《xxx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xxx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xxx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xxx辦公廳、xxx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xxx制發。
三),由xxx制發。
五、xxx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由xxx制發。
六、xxx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五),由xxx制發。
七、xxx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六),由xxx制發。
八、xxx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七),由xxx制發。
xxx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xxx”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八),由xxx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圖十三),分別由xxx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四)。制發辦法由xxx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xxx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xxx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xxx制發。
二十、xxx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xxx制發。
二十一、xxx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xxx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xxx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xxx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xxx《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xxx、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xxx、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xxx、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xxx、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xxx、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xxx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xxx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六
行綜合部作為支行印章的管理部門,對現有在用印章進行了一次完全清理登記,完善了用印章明細清冊,并對已經停用的廢舊印章進行了認真清理,本次共登記在用印章100枚,清理銷毀廢舊印章20枚。分別是璞苑儲蓄所9枚、迎春園儲蓄所11枚;其次,新增登記在用印章28枚。分別是中潤大道儲蓄所15枚(機構名稱變卦)聯通路分理處10枚,營業室3枚。由綜合部負責了公章用印管理的自查,營業網點和客戶服務部負責了業務專用章的自查。行章管理方面,嚴格依照上級行要求,做到指定專人保管、雙人管理。由綜合部經理專門保管(a角)另一保管人為印章專管人的。b角。實行雙人上鎖保管制,行章存放于市行統一配發的平安柜內,主鑰匙由a角保管、副鑰匙由b角保管,用印時雙人開鎖。收印時雙人上鎖,切實做到人離章收。嚴格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做好用印登記,印章保管人如有急事需要交接時必需登記交接登記簿,交接時間按要求準確到分鐘,防止了印章保管呈現的盲區”行及時更換了新的印章保管交接登記簿、用印登記簿、用印審批單、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首先。使用印管理更加合理規范。
二、印章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1存在舊章在用現象。
現黨支部章1枚未更換新章。以上印章待市行明確制發單位后統一刻制。機構名稱更換后。
2用印登記簿登記不及時。
而是將存在積攢多日的用印審審批單作為登記依據,個別部門內部存在用印完畢不及時登記。易造成登記簿漏登之現象。通過這次自查,明確以后必需堅持以下兩點:用印前,由印章管理人首先在用印審批單中的管理人欄項雙人簽字確認;用印后,立即登記用印登記簿。
3監印制度有待進一步加強。由于人員受限。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七
一、印章管理由專人負責,印章管理者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任何不正當的行為。
二、使用印章時,要嚴格遵守審批制度,未經黨委書記、局長、黨委副書記審批簽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三、設立專門的公章使用記錄,使用印章時,要記錄清楚用章時間、文件內容、審批人、經辦人。
四、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需經局長、書記審批。
五、印章加蓋要符合公文制作有關規范要求,位置要正確,印跡要清楚。
六、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丟失、損壞;要保證印章清潔。
印章管理工作總結篇八
第一條印章是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四條印章管理的歸口部門為綜合辦公室。
第五條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核、辦理刻印證明,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六條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及駐站、分公司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七條公司印章刻制后,綜合辦公室下發文件予以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并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資產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資產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十條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十一條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于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審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二條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并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條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文件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四條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并呈主管領導、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并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并呈公司經理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十六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審核中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于未經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資產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范,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柜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