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存在可以維護社會秩序,提高社會運行的效率,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繁榮。以下是一些實際應用中的規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參考借鑒。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一
第一條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促進施工生產健康發展。項目經理部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有關政策、標準規定,對參與施工生產作業和管理的人員發放個體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項目經理部必須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一標志”。
第二條工班長指導、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條作業人員對安全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挪動和改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崗位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嚴格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對職業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對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查體,建立健康檔案,組織開展短期健康休養,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
第五條要按照要求重視和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女職工不同時期的生理特點,妥善安排適宜工作。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二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預防性輔助用品。企業根據安全生產、防止工傷、職業病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有強烈的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有刺割、紋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4、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二)勞保用品的采購應按質、按量、按時采購符合安全要求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定點經營單位采購。
(三)防護用品的品種、規格和式樣,應當以符合工種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四)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發放,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對不按規定發放或作業時不按規定穿用防護用品的要進行教育和處理,對由此而造成員工傷亡(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員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或借外單位工作人員在三個月以上者,其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
(七)各崗位人員按規定穿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三
1、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4、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訂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5、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6、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無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9、保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
10、按照各工種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按時發放或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相應記錄,領用者在領用單上簽字。
11、在使用前應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檢驗。嚴禁使用無“三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及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1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13、安全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三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沒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按照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5、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四
1、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電器產品必須選購使用國家和行為主管部門指定的生產廠家生產的并持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及市安監部門頒發的《準用證》,“三證”不齊全的安全防護用品,不得用于施工中。購買的各種防護用品和施工電器產品進行后,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經試驗合格后方能使用;對檢驗、試驗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電氣產品要堅決報廢,并作好檢驗和試驗記錄入檔。
2、建立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電器產品的使用、檢查、維修制度,對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電器產品定期進行檢測,維修保養。安全網3個月檢測一次,安全帽每年檢測一次,安全帶二年檢測一次,漏電保護器每月測試一次,并作好檢測記錄入檔。
3、存放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電器產品的庫房要通風、避光、隔熱,防潮等措施。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施工電器產品要按品種、規格、型號、分類碼放整齊,不得混放。
4、做好防護用品資金管理、采購計劃對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質、保量、按期組織貨源,注意點滴節約,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5、防護用品庫內布局合理,儲運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要分類存放,上蓋下墊,防止腐爛、銹蝕。設有標志牌,做到“四定位”,即“定庫號、定架號、定層號、定位號”,碼放整齊,標志明顯。
6、倉庫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學化、擺放規格化、整潔衛生化。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五
1目的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職責。
3.1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
3.4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基本規定。
5.1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本制度規定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2m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濕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配備要求。
6.1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志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肢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油漆工在從事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系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瓦工、砌筑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銹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沖擊眼鏡。
6.17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筑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六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七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過程中,為確保職工安全與身體健康所必須的用品和護具,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塵口罩、手套等。為確保正確合理地發放、使用和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確保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1、國家和上級沒有頒發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新的發放標準以前,按本單位編印的.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部門需要購買防護用品時,報請主要負責人同意后購買,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所購置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且不得超過有效期。
3、使用部門按發放標準統一發放給員工,并做好發放記錄。
4、職工須用的防護用品,必須愛護和正確使用。如不到期損壞或丟失者,一般應由職工自理。若確系質量不好造成過早損壞,由部門負責人報請主要負責人同意后辦理更換手續。
5、新入職員工由壓力容器管理部門按照工種簽發。
6、職工在本單位調動,若調換新的工種,勞保用品確定不符合,對職工身體有影響,可由壓力容器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7、職工調出、離職,必須交回所有防護用品,壓力容器管理部門在調離單上簽字后,勞資部門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八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從事煤氣生產、回收、輸配、貯存、使用等作業單位、人員。
3.1各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負責煤氣防護用品的具體管理,并責成專人管理。
3.2安全科負責監督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的使用。
4.1煤氣防護用具只允許作業人員進行煤氣作業時使用,不準隨意外借和挪作他用。
4.3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要對防護用具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記錄,防止丟失、損壞或急用時出現故障,隨時保證空氣呼吸器氣瓶內有足夠的壓力和氣量。
4.4檢查內容:。
4.4.1空氣呼吸器要保持氣瓶內滿瓶或最高壓力。
4.4.2每次使用后對空氣呼吸器用具進行清潔,把氣瓶存滿或存到備用狀態下,壓力應達到額定壓力,再存放到箱內保存,存放箱要放在本崗位操作室,專人監護,防止丟失、損壞。
4.5煤氣防護用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安全科培訓后方可進行獨立操作使用。
4.6使用空氣呼吸器時,應首先檢查面罩是否嚴密,檢查辦法遵照產品說明書。
4.7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的煤氣檢測儀、空氣呼吸器如發生故障或損壞,及時匯報安全科,并由專業人員處理。
4.8空氣呼吸器規定使用二年,到期提前上報安全科進行年檢。
4.9煤氣防護用品配備單位有非正常損壞,要追究責任,照價賠償。
5.1《煤氣防護用具臺帳》。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九
1、現場電氣工器具必須按定置擺放在工器具柜內。工器具柜要求保持整齊干凈,列入交接班檢查內容。檢查工器具及其附屬件(檢驗標簽、測試導線、電池等)齊全完好,工器具柜衛生清潔。發現工器具丟失或損壞,按運行二部規定對當班值進行考核。
2、使用電氣工器具前,必須檢查工器具性能完好。
3、所有操作把手要求存放在集控室電氣工器具柜內,配電室內不得存放。發現配電室內存放操作把手或操作把手丟失、損壞,按運行二部規定對當班值進行考核。
4、10kv及以上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380v及以下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帶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
5、使用萬用表、鉗型電流表、搖表進行測量工作時,應由兩人進行。
6、使用紅外線測溫儀對設備測溫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觸電。
7、使用電筆或驗電器對設備進行驗電時,必須檢查電筆或驗電器合格且電壓等級與被測設備相符。10kv及以上設備驗電必須帶絕緣手套。
8、裝拆接地線(接地刀),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9、裝拆保險(熔斷器),應帶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并使用絕緣夾鉗。
10、查找10kv及以上設備接地時,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必須帶絕緣手套。
11、巡視電氣設備、及在電氣設備區域活動時必須穿絕緣鞋;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
12、所有工器具必須按規定進行使用,并檢查檢驗合格證完好,專工定期檢查。發現未按規定使用和檢驗合格證脫落丟失,按運行二部規定進行考核。
13、現場安全標示牌分類放置,按工作票要求掛到現場的標示牌,工作票終結時必須收回,如發現現場遺留者考核當值。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
一.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四.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六.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七.安全部門每年在職工進場前編報勞保用品資金計劃,經項目經理審核批準后列入年綜合計劃,由安全部門按計劃審批實施,專款專用。
八.職工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妥善愛護,負責保管不得任意轉讓、?出售,廠里對防護用品使用比較好的職工應予表揚,對無故丟失,損壞的應給予教育及折價賠償。
xxxxxxxxxxxxx公司。
xxxxx項目部。
xx年x月x日。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一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8.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二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三
1、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各涉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本單位的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后由相關部門采購并按規定發放,制定發放標準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3、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4、對于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后,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5、采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后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并建賬登記。
6、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7、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本單位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并按一定比例折價。
8、根據不同工種、不同條件,發放不同品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傷害將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備的勞動用品必須齊全、有效、保質保量,符合國家標準。
9、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必須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10、企業要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進行監督,教育職工合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1、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等制度,并建立發放領用臺帳。
1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與工人相同的勞動防即報廢,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技術、設備人員,發給護用品。
14、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進入工作現場的,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1、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發標準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結合本煤礦的實際情況,本著加強防護、節約實用的原則,按照員工崗位的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性質的不同編制,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2、勞保用品的采購、庫存和發放由材料部組織實施。采購的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其數量根據各單位的需用計劃、結合資金情況和適當庫存嚴格控制。庫存用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變質。
3、勞保用品分長期使用和日常消耗兩大類,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領取、直接發給個人;長期使用的由個人保管,集體使用的上單位確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對長期使用的勞保用品要建立登記卡,由領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登記卡保存在勞保用品庫,由保管員管理。
4、員工在煤礦內部工作調動,卡物隨崗位轉移,待用品到期時按所在崗位新標準發放;員工調出煤礦(或離職),勞保用品按領用時間折舊,從結算工資扣除,不再交回,同時注銷登記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停發季度性用品。
1、安全帽。
(1)根據所在崗位的特點,發給本人,但離開崗位,必須交回單位,否則按價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內經耐壓沖擊試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3)從事高溫作業的人員配發柳條帽,其它人員配發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2、雨衣、雨靴屬季節時間性備用品,根據實際需要發給單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間如使用人崗位變動,但雨衣雨鞋不得帶走,留給所在單位。
(2)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3、特殊用品,如電焊、耐酸、耐高溫手套等,按材料領取,并實行交舊領新制度,非因工損壞的照折舊價賠償,發現與煤礦外進行交換的按原價三倍處罰。
四、其它規定。
1、保安人員服裝按有關規定配發,日常消耗品按煤礦機關人員標準發放。
2、化驗室人員除了按煤礦機關人員標準發工作服以外,發給白大褂,只允許在從事化驗作業時穿。
3、外線電工配發安全帶,集中保管。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四
1.1為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1術語。
個人防護用品:指為了保護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作業需要所發放的一切防護用品。
3.2分類。
防護服;
防護鞋、靴;
防護手套;
防護帽;
其它。
4管理職能。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實行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班組三級管理體制。
4.1公司安全生產科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和發放標準,并監督檢查車間、施工隊組按標準、質量要求及時采購、發放。
4.2各車間、施工隊組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到指定的商業網點按質。
量要求采購、發放和負責日常管理。
4.3生產班組及時領取,并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管理內容。
5.1.1發給員工的個人防護用品,系勞動保護的輔助措施,并非員工福利,除線手套,布手套、棉絨手套、口罩、毛巾、襪罩、工作服等外,其它到期后均實行以舊換新或折舊扣款的辦法。
5.1.2員工在公司內部調轉時,個人防護用品繼續使用,不足部分按標準由新單位有關部門發給,并填寫防護用品支領冊,多余部分及時收回。
5.1.3員工脫產學習、病休、工傷等離開生產崗位一個月即停發其防護用品,將原防護品延期使用。
5.1.4員工去外地學習、代培等應攜帶個人防護用品,外單位來公司實習、代培等人員,其防護用品自備。
5.1.5工人改做管理工作,原發防護用品待到期后,按管理人員標準發放。
5.1.6對新工種、新工藝及生產操作發生變化,本制度又未做規定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公司研究后發放適當的防護用品。
5.1.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修改權屬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任意提高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遇特殊情況報公司安委會批準。
5.2管理要求。
5.2.2發放給個人和集體使用的防護品,不得隨意損壞和丟失,如有丟失均按使用期限折舊扣款。
6監督檢查。
6.1公司總工程師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6.2公司安全生產科負責本制度的執行,并按按月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科起草負責解釋。
7.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五
為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3.1安全高級主管是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修)訂、購置計劃審核、實施過程監督、費用核銷審核的監督管理。
3.2物資主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庫管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發放。
3.3財務部門負責費用核銷和監督。
2)呼吸護具類: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3)眼(面)護具類: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劑眼護具、防電弧眼護具。
4)防護服類:防靜電工作服。
5)防護鞋類:保護足趾安全鞋、防靜電鞋、防穿刺鞋、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
6)防墜落護具類:安全帶、安全網。
1)普通勞動防護皮鞋、工礦靴等。
2)一般防護服、防護雨衣、抗油據水防護服等。3)帆布手套、白紗手套、焊工手套等。
4.2.1行政主管應及時編制的勞動防護用品購置計劃上報,安全高級主管會同財務部門統一審核、匯總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下發購置計劃。
4.3.1勞動防護用品由物資主管依照購置計劃、配備標準和勞動防護用品定樣,在合格供應商中選擇采購。
4.3.2安全高級主管、財務主管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審核、核銷。安全高級主管依據購置計劃對采購發票進行審核確認,財務結算人員依據安全高級主管的審核意見予以核銷。
4.4發放管理。
4.4.1凡與公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都應配發勞動防護用品。
4.4.3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未列入的工種,按相近工種配備。
4.4.4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作業的員工,應按主要作業工種或最惡劣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4.4.5為員工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嚴格按照不同工種、不同作業環境和條件,配發相應防護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在易燃易爆場所工作的員工須配發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4.4.7長期勞務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可參照此標準執行。4.5使用管理4.5.1各單位要按規定教育、監督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穿(佩)戴功能失效或超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5.2對安全性能較高、正常工作時一般不易損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有效的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的使用期限要求,實行強制檢驗或報廢制度,嚴禁使用報廢或過期的防護用品。
4.5.3強制報廢、過期的或有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單位集中收回處理。
4.5.4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檢驗見附錄4.6監督與考核。
4.6.1各單位兼職安全員應對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
4.6.2每年由安全高級主管牽頭,會同使用部門、物資主管等對勞動保防護用品采購、質量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各級領導、安全高級主管應對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安全考核和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4.7變更管理。
當國家或行業出臺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新制度、新標準和現行的配備標準不適應時,應及時修訂本規定。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的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和《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的,凡屬于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設有專職人員管理,建立每個職工配發領取個人臺帳,以備核查。
4、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全礦職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持有分管礦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取。
5、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范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1、凡上崗操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配戴使用,否則不允許上崗操作。
2、保管員必須認真執行防護用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把質量關,對不符合國家及特殊行業標準要求的,一律不許辦理入庫,防護用品要求證件齊全,所有證件要求存檔備查。
3、嚴格各種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及時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到不拖延發放時間,不拖欠防護用品。
4、對于特種勞保用品要指定專人、專柜管理,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5、庫房內要保持干凈、衛生、整潔,防止物品積壓、變質、霉爛。
6、做好庫房內的安全消防工作,確保所有物品萬無一失。
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華蓋山煤礦。
2011年8月28日。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七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八
第一條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
第三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將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五條用人單位有責任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購置的勞保發票應注明所購品種、數量、單價,經安技處登記、簽字并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七條各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具有《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勞動防護用品產品合格證證》和《安全鑒定證》的產品。
第八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協同各單位、各部門認真做好對新購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工作,杜絕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九條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完好。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九
2.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每月進行防護用品的發放,職工在發。
放臺賬上簽字后領取,特殊防護用品每半年發放一次,手套、耳塞每月發放一次,每次沒人手套4付,耳塞2對,防毒面具和防護眼鏡每半年發放一次,每次每人1個。
3.一人進行多工種作業的,按從事主工種的標準發放給防護用。
品。
4.防護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時間,調換其他工作時應將舊。
防護用品進行上交。
5.各種防護用品,按期領發,不得提前發放,嚴禁行政辦公品。
6.職工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妥善愛護,負責保管不得任。
意轉讓、公司對防護用品使用比較好的職工進行表揚,對無故丟失,損壞的給予教育及折價賠償的處分。
唐山龐大興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二十
附件:
勞動防護用品是直接保護我們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預防性裝備,保護勞動者機體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來的侵害。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防止或減少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勞動防護用品種類有:安全帽、安全帶、工具袋、電焊防護面罩、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有色護目鏡、白光護目鏡、防輻射鉛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膠鞋、高壓絕緣手套、高壓絕緣膠鞋、防塵放毒面具等。
一般勞動保護用品為:工作服、勞保手套、絕緣鞋、衛生洗滌用品等。
勞動防護用品按防護部位可分為:頭部、眼面部、呼吸器官、聽覺器官、手部、足部、軀干、皮膚、防墜落。
1、工作服要保持清潔,穿戴和體,敞開的袖口或衣襟,有被機器夾卷的危險,要做到袖口、領口、下擺“三緊”才便于工作。
2、安全帽要戴正、系緊護繩。緩沖襯墊要與帽體相距至少32毫米的空間,以緩沖高處墜落物的沖擊力。安全帽要定期檢驗,發現下凹、龜裂或破損盈利及更換。
3、安全帶:高處作業(2米以上)必須佩帶安全帶。使用時要檢查安全帶有無破損,掛鉤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帶要系在腰部,掛鉤應扣在身體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帶要防止日曬、雨淋,并定期檢驗。
4、防護手套:勞動過程中對手的傷害最直接、最普遍。如:磨損、灼燙、刺割等,所以要特別注意對手的防護。手套種類很多,有紗手套、帆布手套、皮手套、絕緣手套等,要根據工作的不同佩帶。大錘敲擊、車床操作禁止戴手套,以避免纏卷或脫手而造成傷害。
5、從事電、氣焊作業的電、氣焊工人必須戴電氣焊手套,穿絕緣鞋和使用護目鏡及防護面罩。
6、凡直接從事帶電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需要佩戴防護用品的人員在使用防護用品前,應認真閱讀產品安全使用說明書,確認其使用范圍、有效期限等內容,熟悉其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發現防護用品有受損或超過有效期限等情況,絕不能冒險使用。各部門培訓后組織各人員進行二次實戰培訓,務必確保人員掌握勞保品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