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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一
公司領導:
在公司領導班子的高度重視和親自過問下,老年餐廳自20__年10月13日開業以來,受到了廣大__職工們的普遍青睞和交口稱贊。
老年餐廳目前管理模式為__中心負責經營管理,__管理中心協助管理,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負責餐前餐后電瓶車接送部分行走不便的__職工按時在老年餐廳用餐。
截至20__年2月28日,已為80歲以上(含80歲)離退休夫妻、70歲以上(含70歲)及非因公死亡職工家屬的空巢、孤寡老人__人辦理就餐卡,餐廳日均接待40名老人就餐。
春節過后,隨著天氣轉暖,就餐人數逐步呈迅猛增加態勢,預計就餐高峰時將達到每日__多人次的用餐規模,乃至達到__人同時用餐規模。而餐廳目前就餐區域最多可擺放8張圓桌,最多滿足__名老人同時用餐,已遠遠滿足不了即將到來的用餐高峰老人們的正常用餐。為此,特向公司申請增加和改造老年餐廳現有就餐區域。
經我中心先期深入老年餐廳同餐廳負責人溝通交流和調查了解,餐廳廚房西邊閑置多年的區域,具備增加和改造老年餐廳現有就餐區域的條件。該西邊區域現有2個衛生間、3個包間和1個較大集中就餐區。每個包間可擺放一張圓桌,外邊較大集中就餐區可同時容納__多人用餐。據了解,__中心領導3月27日實地查看了該區域;工程管理部技術室相關人員也于3月28日實地測量了該區域工程數據。
據初步估算,根據每年新增約__名符合就餐條件老人的情況,公司增加和改造老年餐廳現有就餐區域后,老年餐廳每天可同時接待__多名老人用餐,基本可以緩解未來三至五年的新增老人就餐壓力。
特此請示。
妥否,請批示!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二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確保縣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并快速處置各類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確保政令暢通,現就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突發事件。
全縣范圍內發生的或與我縣密切相關急需解決的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項。
2.中央、區、州、縣委研究制定的事關經濟社會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區、州批復的我縣重大規劃、重大項目情況以及對我縣相關工作的重要通報;
5.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情況。
(三)重要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的公務活動;
2.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申辦的重要公務活動;
3.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重要公務外出考察活動。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區、州及其他地區重要媒體到我縣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接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以及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并交辦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
二、請示報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壓報、瞞報。凡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形成公文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請示報告。時間緊急可當面或用電話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事后根據事項進展情況補交公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直屬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收到各部門重大事項公文后,及時呈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并逐級呈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閱示,并將領導批示轉相關部門辦理。
(四)凡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批示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履行公文流轉程序。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及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三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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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五條明確“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即通常所說的“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向上級機關行文必須嚴格遵守這一禁止性行文規則。目前,一些單位仍然存在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的情形,上級機關收到此類公文,還須與來文單位溝通,請其修改后重新報送,影響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也損害公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結合公文處理工作實踐,就理解把握“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的問題談幾點認識。
一、為什么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是請示的核心內容,即本機關無權處理、無法解決的問題,為請示行文的客體。理解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可從報告與請示的不同來入手。
報告、請示雖均為上行文,但二者存在顯著區別:
首先,從行文目的上看,報告是為了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請示是為了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其次,從行文行為上看,報告為事后,請示為事前,即“事前請示、事后報告”;請示具有專項性,應當“一文一事”,而報告可以是綜合性工作報告,也可以是專項工作報告。
最后,從行文方向上看,報告具有單向性,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單向行文;請示具有雙向性,無論同意與否,上級機關都應給予答復。
報告與請示的不同,決定二者在公文處理中須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而言,請示作為辦件來辦理,需要進行答復,而報告作為閱件處理,無需答復。如果報告中夾帶了請示事項,就如同病句中的“雜糅”,造成公文處理方式的困擾,耽誤請示事項的辦理,影響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這一行文規則。
二、哪些屬于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本機關職權范圍內不能決定、有待上級機關批準的問題;(二)對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明確,有待上級明確的問題;(三)因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情況特殊,難以執行統一規定,需要請示批準后變通處理的問題;(四)工作中發生了重大問題或沒有相關規定,難以處理,希望上級機關給予指示的問題;(五)本身雖不重大,但如果處理不好可能帶來較大影響,需要請示的問題;(六)與其他機關意見分歧,無法統一,需要上級機關決定的問題;(七)工作中遇到困難,需要上級機關幫助解決的問題;(八)其他按上級機關有關規定應當請示的問題等。
公文處理實踐中,有的報告包含對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考慮的內容,有的包含對下一步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嚴格來說,“下一步工作安排、考慮或意見建議”不算是請示事項,這樣做不違反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的行文規則。但是,如果工作安排或意見建議比較具體、非本機關職權可以決定需商請其他機關同意等,具有請示事項的顯著特征,也應盡量避免。
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那請示中可以“夾帶”報告事項嗎?從上述請示與報告的不同來看,請示中應該對與請示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報告,為上級機關作出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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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四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五
(一)村(社區)需要請示匯報的“三重一大”事項方面。
1.選舉、罷免村“兩委”成員以及村(社區)干部辭職;
2.制定和修改村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5.土地征用補償分配、宅基地的使用和大面積房屋拆遷。
7.民政救濟、扶貧等專項資金使用。
9.村集體資金大額財務收支。
10.重大安全隱患、交通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11.民族宗教、集體上訪苗頭及群體性的事件。
(二)重要會議、文件、批示方面。
1.要求及時貫徹落實的上級黨委、政府、部門重要會議精神。
3.主要領導關于本單位工作的批示、指示落實情況。
(三)重要工作事項方面。
1.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統計數字匯總上報。
2.半年和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以及年度工作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四)安全、信訪、穩定方面。
1.已經發生的或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的事件。
2.進京、到自治區、市、區上訪和潛在的上訪事件。
3.其他影響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
(五)外出學習考察、出差方面。
2.干部職工涉及參與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參加非法組織或社團活動的。
3.科級以下干部個人廉潔勤政情況。
4.機關干部個人提出病休、辭職,機關正式在編干部職工提出辭職的。
5.干部職工因公致病、致殘、因公死亡等事項。
1.鄉政府機關物品(含房產)的購置、出售、出租或轉讓。
3.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責任。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六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請示”和“報告”是兩個不同的文種,雖然均屬于上行文,但使用時應把握好其主要區別:
一是行文功能不同。“報告”主要是向上級單位匯報情況、反映問題;
“請示”主要是請求上級單位批準、指示和解決問題;
請示是請示上級,須報上級批復,報告是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不須批復。
二是處理方式不同。“報告”屬閱件,上級單位可只閱不回復;
“請示”屬辦件,上級單位無論同意與否,均應回復意見,請示帶有迫切性。
三是時間要求不同。“請示”應在事前行文,即事前請示;
“報告”一般是報告有關情況或辦理結果,在事前、事中、事后均可報告。
請示的特點:。
2、請示的事項必須是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無法確定或處理的;
3、必須事前請示;
4、必須要求上級明確表態、批復;
報告的類型:工作報告、專題報告、答復報告、遞送報告。
請示的寫作要求:
1、區分請示與報告的異同,請示是呈請,報告是呈報;
2、寫請示要一文一事;
3、主送一個領導機關,不要搞“多頭”請示;
4、請示的語氣要謙和;
5、堅持逐級行文的原則。
因此,把握“請示”與“報告”的區別,關鍵在于上報的事項如需得到上級單位的回復意見,即應當使用“請示”,而不可用“報告”。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出臺《條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使廣大黨員干部準確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強化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負起政治責任,保證本地區本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主體、事項、程序和方式,認真做好請示報告工作。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要帶頭執行《條例》,切實加強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請示報告工作的指導。要加強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不折不扣落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堅持規范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第六條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向負有領導或者監督指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黨組織負責同志名義代表黨組織請示報告。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七條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
第八條接受歸口領導、管理的單位黨組織,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向其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歸口領導、管理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九條接受歸口指導、協調或者監督的單位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一般應當抄送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
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應當統籌所負責區域、領域、行業、系統內各單位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工作,歸口統一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總體情況、牽頭事項完成情況等。
第十條涉及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有關黨組織向共同上級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聯合請示報告應當明確牽頭黨組織。
黨政機關聯合請示報告的,一般應當將上級黨政機關同時列為請示報告對象。
第十一條根據黨內法規制度規定,黨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和黨的工作機關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接受下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并作出處理。
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有關負責同志可以就分管領域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也可以受黨組織或者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十二條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六)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復的;事后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四)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具體事務性工作;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
第十五條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下列事項:
(一)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有關干部任免;。
(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
(五)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對本領域、行業、系統內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工作指導。
上級黨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對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中主題相近、內容關聯的同類事項歸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請示報告精簡務實。
第十七條黨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范圍和內容,結合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制定請示報告事項清單。
第十八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一般應當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者傳批審定,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或者作出。必要時應當事先報上級黨組織分管負責同志同意。
兩個以上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協商一致后呈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向上級黨組織請示重大事項,必須事前請示,給上級黨組織以充足研判和決策時間。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定期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根據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二十條提出請示應當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對下級黨組織請示的重大事項,受理黨組織如需以其名義再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的,應當認真研究并負責任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只將原文轉請示上級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上級黨組織收到請示后,一般由綜合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黨組織負責同志按照規定批辦。
黨政機關聯合提出的請示,由上級黨組織牽頭辦理。
第二十二條上級黨組織對受理的緊急請示事項應當盡快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應當主動向下級黨組織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請示的答復一般應當堅持向誰請示由誰答復,特殊情況下受理請示的黨組織可以授權黨組織有關部門代為答復。
第二十四條報告應當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參考價值,有助于上級黨組織了解情況、科學決策,力戒空洞無物、評功擺好、搞形式主義。報告應當簡明扼要、文風質樸,呈報黨中央的綜合報告一般在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一般在3000字以內,情況復雜、確有必要詳細報告的有關內容可以通過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條上級黨組織收到報告后,應當由綜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送黨組織負責同志閱示。綜合部門可以將主題相同、內容相近的報告統一集中報送,或者摘要形成綜合材料后報送。
黨組織負責同志對報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綜合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報告的綜合分析利用。對于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做法,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對于共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并研究解決;對于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推動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應當根據重大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適宜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對于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處于初步醞釀階段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口頭請示報告視情采用通話、當面、會議等方式。內容較為簡單或者情況十分緊急的,可以采用通話方式;內容較為復雜或者情況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當面方式;內容較為正式或者涉及主體較多的,可以采用會議方式。
口頭請示報告應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十一條非緊急情況、重大事項處理處于相對成熟階段或者不適宜簡便進行的請示報告,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第三十二條書面報告視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信息側重于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現象和情況等,應當做到及時高效、權威準確。簡報側重于報告某方面工作簡要情況。
黨組織應當統籌用好書面報告方式,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種方式重復報告。上級黨組織明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條黨組織可以利用電話、文件、傳真、電報、網絡等載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基層黨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三十四條黨員一般應當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向所屬黨組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
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黨員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
(三)按照規定需要請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動;。
(四)轉移黨的組織關系;。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務情況;。
(二)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干部的意見建議;。
(三)發現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情況;。
(四)流動外出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超出自身職權范圍,應當由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屬于自身職權范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
(三)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
(四)因故無法履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正確行使權力,參與集體領導情況;。
(四)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情況;。
(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
(七)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按照規定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黨組織應當及時辦理黨員、領導干部的請示事項,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事項作出研究處理。
第七章監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并將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和巡視巡察范圍。
第四十二條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立健全糾錯機制,對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中出現的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提醒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體現到考評通報中。
第四十四條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應當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四十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1月31日起施行。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八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確保縣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并快速處置各類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確保政令暢通,制定了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重大突發事件。
全縣范圍內發生的或與我縣密切相關急需解決的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項。
2.中央、區、州、縣委研究制定的事關經濟社會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區、州批復的我縣重大規劃、重大項目情況以及對我縣相關工作的重要通報;。
5.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情況。
(三)重要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的公務活動;。
2.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申辦的重要公務活動;。
3.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重要公務外出考察活動。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區、州及其他地區重要媒體到我縣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接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以及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并交辦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
二、請示報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壓報、瞞報。凡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形成公文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請示報告。時間緊急可當面或用電話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事后根據事項進展情況補交公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直屬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收到各部門重大事項公文后,及時呈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并逐級呈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閱示,并將領導批示轉相關部門辦理。
(四)凡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批示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履行公文流轉程序。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及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決維護***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堅持規范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第六條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向負有領導或者監督指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黨組織負責同志名義代表黨組織請示報告。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七條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
第八條接受歸口領導、管理的單位黨組織,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向其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歸口領導、管理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九條接受歸口指導、協調或者監督的單位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一般應當抄送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
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應當統籌所負責區域、領域、行業、系統內各單位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工作,歸口統一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總體情況、牽頭事項完成情況等。
第十條涉及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有關黨組織向共同上級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聯合請示報告應當明確牽頭黨組織。
黨政機關聯合請示報告的,一般應當將上級黨政機關同時列為請示報告對象。
第十一條根據黨內法規制度規定,黨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和黨的工作機關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接受下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并作出處理。
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有關負責同志可以就分管領域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也可以受黨組織或者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三章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六)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復的;事后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四)全面。
工作總結。
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具體事務性工作;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
第十五條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下列事項:
(一)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有關干部任免;。
(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
(五)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對本領域、行業、系統內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工作指導。
上級黨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對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中主題相近、內容關聯的同類事項歸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請示報告精簡務實。
第十七條黨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范圍和內容,結合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制定請示報告事項清單。
第四章黨組織請示報告程序。
第十八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一般應當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者傳批審定,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或者作出。必要時應當事先報上級黨組織分管負責同志同意。
兩個以上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協商一致后呈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向上級黨組織請示重大事項,必須事前請示,給上級黨組織以充足研判和決策時間。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定期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根據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二十條提出請示應當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對下級黨組織請示的重大事項,受理黨組織如需以其名義再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的,應當認真研究并負責任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只將原文轉請示上級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上級黨組織收到請示后,一般由綜合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黨組織負責同志按照規定批辦。
黨政機關聯合提出的請示,由上級黨組織牽頭辦理。
第二十二條上級黨組織對受理的緊急請示事項應當盡快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應當主動向下級黨組織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請示的答復一般應當堅持向誰請示由誰答復,特殊情況下受理請示的黨組織可以授權黨組織有關部門代為答復。
第二十四條報告應當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參考價值,有助于上級黨組織了解情況、科學決策,力戒空洞無物、評功擺好、搞形式主義。報告應當簡明扼要、文風質樸,呈報黨中央的綜合報告一般在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一般在3000字以內,情況復雜、確有必要詳細報告的有關內容可以通過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條上級黨組織收到報告后,應當由綜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送黨組織負責同志閱示。綜合部門可以將主題相同、內容相近的報告統一集中報送,或者摘要形成綜合材料后報送。
黨組織負責同志對報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綜合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報告的綜合分析利用。對于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做法,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對于共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并研究解決;對于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推動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應當根據重大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適宜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對于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處于初步醞釀階段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口頭請示報告視情采用通話、當面、會議等方式。內容較為簡單或者情況十分緊急的,可以采用通話方式;內容較為復雜或者情況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當面方式;內容較為正式或者涉及主體較多的,可以采用會議方式。
口頭請示報告應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十一條非緊急情況、重大事項處理處于相對成熟階段或者不適宜簡便進行的請示報告,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第三十二條書面報告視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信息側重于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現象和情況等,應當做到及時高效、權威準確。簡報側重于報告某方面工作簡要情況。
黨組織應當統籌用好書面報告方式,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種方式重復報告。上級黨組織明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條黨組織可以利用電話、文件、傳真、電報、網絡等載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基層黨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六章黨員、領導干部請示報告。
第三十四條黨員一般應當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向所屬黨組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
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黨員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
(三)按照規定需要請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動;。
(四)轉移黨的組織關系;。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務情況;。
(二)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干部的意見建議;。
(三)發現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情況;。
(四)流動外出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超出自身職權范圍,應當由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屬于自身職權范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
(三)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
(四)因故無法履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正確行使權力,參與集體領導情況;。
(四)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情況;。
(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
(七)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按照規定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黨組織應當及時辦理黨員、領導干部的請示事項,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事項作出研究處理。
第七章監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并將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和巡視巡察范圍。
第四十二條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立健全糾錯機制,對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中出現的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提醒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體現到考評通報中。
第四十四條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應當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四十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開會議,會議指出,制定出臺《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要嚴守政治紀律,不折不扣做好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要把請示報告和履職盡責統一起來,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領會加強請示報告工作的重要意義,強化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把請示報告要求貫徹到各項工作中、體現在實際行動上。
不管在哪個工作崗位上,都要主動向領導請示匯報,這是能讓我們少走彎路、少犯錯誤的重要方法。這就需要我們經常主動向上級請示匯報,主動請示匯報,是正確領會上級意圖、不偏離正確的方向、及時為上級決策提供充足依據的必要途徑,經常主動請示匯報對促進我們的工作及自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請示報告是工作職責的需要。干部職工如不加強向上級領導請示匯報就不能很好地保持清醒頭腦和穩定心態,就容易走上兩個極端:一是工作冒進,急于求成,工作方法情緒化,剛愎自用;二是不能以穩定的心態對待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挫折,易產生“保”、“怨”、“混”的心態,即明哲保身,得過且過,消極應付,滿腹牢騷。因此,年輕干部一定加強與領導的溝通,提高修養,樹立正氣,端正作風,以成熟穩定的心態履行上級領導賦予的職責。對上,要和領導保持一致,堅決維護處領導權威。
請示報告是解決實際工作難題的需要。特別是在當前的形勢下,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作為一名年輕干部,往往存在一些“通病”:人生閱歷不深,比較單純,存在處理矛盾和問題經驗不足,理論與實踐結合不夠緊密,心里不夠成熟、不夠穩重等問題,如何盡快縮短適應期,盡快成熟起來,在工作中能夠獨當一面,讓領導真正的省心、放心,這就需要我們加強與上級領導的溝通,由于上級領導處的位置比我們高,有著較高的理論素質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對政策的把握能力更強,更善于從全局的角度來指導工作。只有多與領導的溝通,才能拓寬思路,學會站在領導的立場上辨證地看待、分析和把握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頭腦就不會糊涂,思維就不會混亂,信念就不會搖擺,方向就不會迷失,就能夠透過現象看本質,少走彎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請示報告是對上級領導負責的需要。“對上負責”,要求在工作中自覺維護上級的威信,堅決貫徹、落實、執行上級的決議,真實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群眾的意見、要求,緊密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作為上級領導,肩負著單位整體發展進行謀劃的重任,這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單位負責的態度主動地將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包括自己的思想動態,與上級領導及時地溝通。通過溝通,了解領導對搞好這項工作的行為動機和基本設想,也就是領會領導意圖,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形成和諧向上、開拓進取的工作局面。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一
全縣范圍內發生的或與我縣密切相關急需解決的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項。
2.中央、區、州、縣委研究制定的事關經濟社會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區、州批復的我縣重大規劃、重大項目情況以及對我縣相關工作的重要通報;。
5.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情況。
(三)重要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的公務活動;。
2.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申辦的重要公務活動;。
3.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重要公務外出考察活動。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區、州及其他地區重要媒體到我縣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以及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并交辦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壓報、瞞報。凡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形成公文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請示報告。時間緊急可當面或用電話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事后根據事項進展情況補交公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直屬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收到各部門重大事項公文后,及時呈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并逐級呈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閱示,并將領導批示轉相關部門辦理。
(四)凡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批示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履行公文流轉程序。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及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二
(一)重大突發事件。
全縣范圍內發生的或與我縣密切相關急需解決的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項。
1.貫徹落實中央、區、州、縣委重要指示、決定、命令以及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
2.中央、區、州、縣委研究制定的事關經濟社會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區、州批復的我縣重大規劃、重大項目情況以及對我縣相關工作的重要通報;。
4.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要點、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階段性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5.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情況。
(三)重要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的公務活動;。
2.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申辦的重要公務活動;。
3.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重要公務外出考察活動。
(五)重要接待。
1.上級領導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到我縣開展公務性活動的接待;。
2.中央、區、州及其他地區重要媒體到我縣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接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以及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并交辦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壓報、瞞報。凡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形成公文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請示報告。時間緊急可當面或用電話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事后根據事項進展情況補交公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直屬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收到各部門重大事項公文后,及時呈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并逐級呈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閱示,并將領導批示轉相關部門辦理。
(四)凡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批示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履行公文流轉程序。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及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三
市國資委及集團公司關于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有關制度要求落實落地的通知部署要求,xx公司黨總支結合開展學習《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情況,現就xx公司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落實情況自查工作匯報如下。
一、思想認識方面。
1.堅持政治理論學習不放松。20xx年2月28日印發《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條例》要求黨的領導干部要把請示報告和履職盡責統一起來,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直以來,xx公司黨總支及領導班子集體以“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市國資委黨委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有關要求,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三個一”、“四個決不允許”;嚴格落實“四個服從”,深入貫徹中央、市委、市國資委黨委和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署,始終堅持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主動向上級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是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布局、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的又一重大舉措,對于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嚴格執行《條例》,就是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抓手,是全面從嚴管黨治吏的一把利器。xx公司黨總支深諳在加強黨的建設過程中做好請示報告工作重要性,在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同時,也及時傳達學習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有關制度文件。
3.帶頭履行責任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工作。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請示報告是對上級領導負責的需要。“對上負責”,要求在工作中自覺維護上級的威信,堅決貫徹、落實、執行上級的決議,真實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群眾的,意見、要求,緊密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結合xx公司當前實際,黨總支領導班子集體對標《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各項規定和要求,就公司發展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有關工作開展專題研究,并做好工作謀劃部署。
二、制度機制方面。
1.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按照集團公司要求,xx公司已建立xx公司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請示報告事項清單。包括上級領導、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每月重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項目施工生產安全質量安全隱患的重大問題及疫情防控等重大事項問題;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2.建立科學有序及時有效請示報告工作流程。在各項重大事項報告工作開展過程中均按照公司制定的清晰有序、及時有效的請示報告工作流程嚴格執行;堅持主責部門申請、分管、主管領導討論審核,黨總支、董事會集中他討論研究簽批。
3.建立完善的請示報告機制。由黨總支及班子集體為統領掛帥,辦公室為體系執行主責部門,建立并明確請示報告工作機構、責任主體和具體工作要求,同時建立請示報告工作臺賬,健全工作落實、督察督辦和責任追究的請示報告工作機制;就包括“三重一大”等重大實行報告事項的請示報告工作以書面和表格的形式嚴格登記造冊,并留檔。
4.黨總支、董事會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由xx公司黨總支班子集體掛帥加強對所屬各部門各單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監督管理,指導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建章立制、建立清單,層層落實監管責任,規范下屬單位和部門的請示報告行為。
三、落實情況方面。
1.黨總支嚴格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xx公司黨總支按照上級黨委部署要求,切實承擔起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主體責任,黨總支書記嚴格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并按照請示報告事項要求履行決策程序。
2.已建立集團領導重要批示落實工作臺賬。xx公司黨總支工作部是落實集團重要批示落實工作的主責部門,各類批示件均按要求辦結,不存在報告已辦結而實際未辦結、以及形式上辦結而工作實效較差的情況。
3.已據實報告各類重大事項。xx公司黨總支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市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具體措施》(京辦發(20xx)1號)、《市國資委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國資委系統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通知》(京國資黨發(20xx)5號)和集團公司黨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實施細則(b-0)的通知》要求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向集團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不存在瞞報、漏報、遲報的問題。
4.已建立健全糾錯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并明確改進措施。
5.請示報告文件均按照標準格式上報。xx公司所有上報請示報告均符合規范要求,不存在主題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
四、下步工作打算xx公司黨總支在對認真落實、抓好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落實情況的自查工作的過程中,將持續加強對下屬各單位各部門請示報告工作進行全面排查梳理,同時加大制度體系建設方面指導。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和市國資委、集團黨委下發的相關通知要求,從xx公司實際出發,深入自查分析,務求實效,堅決杜絕形式主義,逐步完善請示報告工作。方面還存在的不足,腳踏實地做好查漏補缺工作,對存在的不足和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改進提升,對未覆蓋到的工作盲區和空白點要及時“填補”。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四
報告與請示不同之處:
概念定義不同。
請示是“向上級領導或部門請求指示、批準”;。
報告是“向上級領導或部門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領導或部門的詢問”。
報告則多是下級在所轄工作范圍權限范圍內向上級領導或部門匯報工作、反映情況、陳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送表冊資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級的詢問。
行文區別。
請示與報告雖同為上行文,但在行文上卻存在很大區別。
(一)行文目的不同。
請示是請求性公文,重在呈請,行文宗旨是希望得到上級領導或部門的支持或批復;報告是陳述性公文,重在呈報,行文宗旨是下情上達,使上級領導或部門及時了解情況,掌握動態。
(二)行文作用不同。
請示作為請求性公文,要求上級必須做出批復,體現了請示主旨的求答性與執行性的統一,這是請示所獨有的;而報告只是陳述性公文,主要敘述事實,起備案作用,不需上級做出答復(呈轉性報告除外)。
(三)行文時間不同。
請示必須在事前行文,絕不允許先斬后奏;報告則比較靈活,盡量事前行文;。
報告可事后報告或在事情進行過程中隨時報告。
(四)主送上級領導或部門不同。
不能將多事件寫入一個請示中。而報告一般應堅持一個主送上級領導或部門,但根據需要可同時報送兩個或多個主送上級領導或部門。
(五)行文內容不同。
報告可以是“一文一事”的專題性報告,也可以視情況將若干有關聯的事情綜合在一起陳述,形成綜合性報告。
請示之中可以包含原本屬于報告的內容,作為背景或緣由而使請示事項獲得一種充足支持;但在報告中則不可以包含任何屬于請示的內容,以免領導忽視對所請示問題的處理,從而影響工作。
(六)正文的格式不同。
報告的正文,特別是匯報工作和反映情況的.報告,一般涉及面廣,寫法多采用總述與分述相結合。
(七)結束語不同。
請示與報告都要在結尾處提出希望和要求,但請示是向上級領導或部門請求批準急需得到解決的問題,行文用語一般用“當否,請批示”、“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準”、“可否,請指示”等固定結語,且結語應單獨成段;而報告是向上級匯報反映情況,無需批準,無固定用語,常用的有“特此報告”、“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指正”等結語,但絕不能使用類似“請批示、批準”等結語。
歸檔處理不同。
作為收文上級領導或部門,請示應該歸于“批辦類”,供有關領導及時批閱、審查,給予回答;報告則應歸于“傳閱類”,相對于請示來說,有關領導可以先辦緊要事,后看報告一類的公文,主要了解下情,不用回答。
作為發文上級領導或部門,請示類文件歸檔時應盡量將上級領導或部門的批復一并歸檔處理;報告類則無這種要求。
報告。
報告是陳述性文件。它的種類很多,按內容可分專題報告、綜合報告、總結報告;有按時間可分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月度報告和工作進度報告等。
為了陳述清楚,報告的擬寫方法一般可分為四個部分:
情況;經驗;問題;今后意見。
如果屬于自我批評、工作反省的專題報告,也可以分為四個部分:
情況;原因;責任;處理情況和意見。
請示報告是向主管上級機關請求對某項工作或問題作出指示、給予答復、審核批準時所使用的公文。它與報告應該是不同的,現在有人習慣把純屬報告的叫做“請示報告”,嚴格講,這并不確切。
一般而言,凡向上請示的問題,應屬于以下幾種情況:
屬于主管上級單位明確規定必須請示批準才能辦理的事項。
對現行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不甚了解有待上級單位明確答復才能辦理的事項。
工作中發生了新情況,而又無章可循,有待上級明確指示才能辦理的事項。
因意見分歧,無法統一,難于工作,有待上級裁決才能辦理事項。
按上級明文規定,完成一個任務,需要請上級審核的有關事項。
撰寫請示,一般要掌握的三個要領:
詳細、準確地寫明請示事由。這是請示的主體內容。不僅應在標題上寫清楚,還要在正文里寫明請示什么問題,為什么要向上級請示。請示的事項,最好專題專文,以便上級及時批復。
明確提出本單位或個人對解決這一問題的意見,供上級參考。意見要寫的有根有據,必要時可引證有關的現行政策、規定條文。如果本單位意見分歧,要分別陳述不同意見的內容,并加以分析、比較、各述利弊,還可提出傾向性的意見,供上級權衡、批復。
具體提出對上級的要求。包括希望按某個最佳方案批示;由于時間限制,或事態嚴重,希望上級盡快答復,甚至務請在什么時限內批復;提請上級批復時需要注意或強調的內容,否則可能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在上級正式批復前,建議上級同意暫時先按什么原則進行工作;等等。向上級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是為了得到上級及時、準確的批復,但行文中勿用要挾的言辭。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出臺《條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使廣大黨員干部準確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強化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負起政治責任,保證本地區本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主體、事項、程序和方式,認真做好請示報告工作。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要帶頭執行《條例》,切實加強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請示報告工作的指導。要加強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不折不扣落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決維護***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堅持規范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第六條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向負有領導或者監督指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黨組織負責同志名義代表黨組織請示報告。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七條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
第八條接受歸口領導、管理的單位黨組織,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向其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歸口領導、管理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九條接受歸口指導、協調或者監督的單位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一般應當抄送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
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應當統籌所負責區域、領域、行業、系統內各單位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工作,歸口統一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總體情況、牽頭事項完成情況等。
第十條涉及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有關黨組織向共同上級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聯合請示報告應當明確牽頭黨組織。
黨政機關聯合請示報告的,一般應當將上級黨政機關同時列為請示報告對象。
第十一條根據黨內法規制度規定,黨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和黨的工作機關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接受下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并作出處理。
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有關負責同志可以就分管領域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也可以受黨組織或者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三章 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六)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復的;事后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四)全面。
工作總結。
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具體事務性工作;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
第十五條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下列事項:
(一)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有關干部任免;。
(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
(五)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對本領域、行業、系統內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工作指導。
上級黨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對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中主題相近、內容關聯的同類事項歸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請示報告精簡務實。
第十七條黨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范圍和內容,結合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制定請示報告事項清單。
第四章 黨組織請示報告程序。
第十八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一般應當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者傳批審定,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或者作出。必要時應當事先報上級黨組織分管負責同志同意。
兩個以上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協商一致后呈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向上級黨組織請示重大事項,必須事前請示,給上級黨組織以充足研判和決策時間。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定期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根據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二十條提出請示應當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對下級黨組織請示的重大事項,受理黨組織如需以其名義再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的,應當認真研究并負責任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只將原文轉請示上級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上級黨組織收到請示后,一般由綜合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黨組織負責同志按照規定批辦。
黨政機關聯合提出的請示,由上級黨組織牽頭辦理。
第二十二條上級黨組織對受理的緊急請示事項應當盡快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應當主動向下級黨組織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請示的答復一般應當堅持向誰請示由誰答復,特殊情況下受理請示的黨組織可以授權黨組織有關部門代為答復。
第二十四條報告應當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參考價值,有助于上級黨組織了解情況、科學決策,力戒空洞無物、評功擺好、搞形式主義。報告應當簡明扼要、文風質樸,呈報黨中央的綜合報告一般在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一般在3000字以內,情況復雜、確有必要詳細報告的有關內容可以通過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條上級黨組織收到報告后,應當由綜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送黨組織負責同志閱示。綜合部門可以將主題相同、內容相近的報告統一集中報送,或者摘要形成綜合材料后報送。
黨組織負責同志對報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綜合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報告的綜合分析利用。對于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做法,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對于共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并研究解決;對于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推動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應當根據重大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適宜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對于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處于初步醞釀階段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口頭請示報告視情采用通話、當面、會議等方式。內容較為簡單或者情況十分緊急的,可以采用通話方式;內容較為復雜或者情況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當面方式;內容較為正式或者涉及主體較多的,可以采用會議方式。
口頭請示報告應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十一條非緊急情況、重大事項處理處于相對成熟階段或者不適宜簡便進行的請示報告,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第三十二條書面報告視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信息側重于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現象和情況等,應當做到及時高效、權威準確。簡報側重于報告某方面工作簡要情況。
黨組織應當統籌用好書面報告方式,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種方式重復報告。上級黨組織明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條黨組織可以利用電話、文件、傳真、電報、網絡等載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基層黨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六章黨員、領導干部請示報告。
第三十四條黨員一般應當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向所屬黨組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
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黨員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
(三)按照規定需要請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動;。
(四)轉移黨的組織關系;。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務情況;。
(二)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干部的意見建議;。
(三)發現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情況;。
(四)流動外出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超出自身職權范圍,應當由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屬于自身職權范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
(三)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
(四)因故無法履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正確行使權力,參與集體領導情況;。
(四)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情況;。
(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
(七)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按照規定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黨組織應當及時辦理黨員、領導干部的請示事項,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事項作出研究處理。
第七章監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并將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和巡視巡察范圍。
第四十二條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立健全糾錯機制,對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中出現的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提醒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體現到考評通報中。
第四十四條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應當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四十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六
全縣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按要求應向縣委、縣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一)重要工作。
1.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中長期規劃編制,重大發展戰略、重要領域發展思路,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年度計劃;涉及全局性的機制、體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項;其他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縣委管理干部的推薦、提名、獎懲等事項;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方案和推薦人選名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實施等。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民生社會事業項目,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和其他重大項目安排。
4.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是單項支出數額較大的公共性資金安排和其它大額度資金使用。
5.各鄉鎮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重點工作及階段性任務的完成情況。
6.上級領導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傷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網絡信息安全事故。
2.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群眾集中反映的社會矛盾問題;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游行、非法集會等影響社會大局和諧穩定的重大事件;影響很大的輿情熱點事件。
3.重大違法違紀事件。主要包括黨員領導干部和干部職工有違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重要信訪或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涉嫌違法違紀的案件;在重點項目建設或工作過程中因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濟事件;財政預算執行中重大違規、違紀、違法事件;因資產、人事勞動關系等原因發生較大額賠償責任的事件;黨員領導干部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三)重要事項。
1.領導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2.領導干部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3.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
(四)重要活動。
1.上級重要領導、部門來屏視察、檢查、指導工作和參加相關的活動。
2.擬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舉辦或需要縣委、縣政府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3.單位組織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以及工作人員出國(境)學習考察活動。
4.各級領導干部外出開會、學習、考察等活動情況。
1.重大事項的報告原則:重大事項報告遵循“事前請示,事后報告,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逐級上報”的原則。能夠事前報告的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及時補報。
2.重大事項的報告方式:重大事項應以書面方式報告。遇突發事件或重大緊急事項,可先采取電話、電傳、口頭匯報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并及時續報相關情況,呈送書面報告。
1.重要工作的報告,須按相關事項規定的時間報告;遇有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項按程序向縣委常委會議報告。對有目標任務的重要工作,各責任單位應在重要工作落實中和結束前向縣委至少書面報告2次,向分管和聯系的縣級領導適時匯報。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撥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程序進行。
2.重大事件的報告,必須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內報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聯系的縣級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3小時,同時報告縣委辦、縣政府辦。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影響社會大局穩定的突出問題等特別重大、緊急事件,用電話迅速直接報告,并及時續報事件進展情況、原因及結果。要特別注意加強統籌,統一口徑向上報送信息的問題。嚴禁各有關部門未經核實,未經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領導同意,擅自向上報送信息,造成上報信息渠道雜亂,信息內容不一的亂象發生。情況嚴重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紀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領導的責任。
3.重要事項的報告,涉及領導干部個人重要事項的報告,按照《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有關要求,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情況向縣委組織部報告。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按照中共屏南縣委辦公室、屏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屏南縣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屏委辦〔2018〕88號)要求,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情況向有關單位(黨組)和縣紀委監委報告。
4.重要活動的報告。凡以縣委或縣政府名義召開全縣性重要會議,或舉辦需要縣領導出席的重大公務活動,需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縣委辦、縣政府辦,按歸口管理進行審批,其他重要活動應及時報告。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按照公務消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領導干部因公出差、學習、考察或因私請假,應事前請示并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假滿及時銷假。維穩特護期間的請假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內外重要媒體從事的與工作有關的新聞采訪活動,由縣委宣傳部門歸口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1.明確責任主體。各鄉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格執行規定,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責任,切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主要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重大事項的報告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向縣委、縣政府領導班子或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重大事項的有關情況。
2.建立工作機制。縣委辦、縣政府辦負責統籌全縣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鄉鎮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明確具體責任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不斷完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機制。
3.嚴格責任追究。各鄉鎮各部門應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重大事項,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對遲報、漏報、瞞報重大事項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七
1、通知。
通知是黨政公文下行文中適應性最廣、使用頻率的一個文種。通知適用于轉批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通知的結構由標題、正文、落款和附件四部分構成。
通知的標題有三種形式:(1)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如蘇州大學關于召開會議的通知。(2)事由+文種,如,關于放暑假的通知。(3)特殊情況下形成的通知,標題要注明性質,在文種前加上“緊急”、“補充”、“聯合”、“轉發”、“批轉”、“印發”等字樣。
通知的正文由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構成:(1)開頭用一自然段簡明交待通知形成的緣由和根據。(2)主體簡要敘述通知的事項。(3)結尾另起段寫明通知執行要求,常用“以上通知,望認真執行”、“特此通知。”“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等習慣用語表示。
制發各類通知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這就要求在通知的寫作上要主題明白顯露、文字簡明扼要、結構先總后分,使人一目了然。
2、通報。
通報是“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時使用的文種。通報的類型有四種:
(1)用于表揚好人好事的,稱“表彰性通報”;
(2)用于批評錯誤的,稱“批評性通報”;
(3)用于傳達情況的,稱“情況性通報”;
(4)用于傳達上級指示精神的,稱“指導性通報”。
通報是用典型事實教育干部群眾的,因此通報的事情應當是具有先進的代表性或具有反面代表性的人和事以及能給人以啟迪和警省作用的典型事件。只有選這樣的材料進行通報,才能起到教育大家、鼓舞一片、警戒八方的作用。
通報中的議說,必須是通報中典型事實的延伸,褒貶的尺度、結論的分寸、今后的工作意見都是典型事實的引發,不能牽強附會。
3、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會議紀要按內容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日常辦公會議紀要;第二類是指示性會議紀要,即對某一重要方面的工作綜合整理的會議紀要;第三類是討論型會議紀要,主要是對某一重大理論、實踐課題進行研討的會議所使用的一種紀要,它具有參考性,不具有指揮性。
一次工作會議,涉及問題很多,在寫會議紀要時,必須抓住會議所集中討論的幾個主要問題,形成紀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
2023年公文報告中請示事項(熱門18篇)篇十八
在學習《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后本人感受頗深,這項條例嚴肅了黨員干部的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確保廣大黨員干部能準確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工作要求。
此項條例使廣大黨員干部能在不受自己職權范圍內卻又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做出自己好的看法和解決方式上報上級黨組織,都說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通過大家的努力再棘手的事情都會迎刃而解,著也大大的提高了廣大黨員干部干工作的積極性,更是提高了在隊伍的發展,也能快速的找到優秀的黨員干部并進行培養。
此項條例也是一份制約,給那些坐在位置上不作為的人一個制約,在其位就要謀其職,如果只知道“守位置”而不愿發展,那么也就不配當黨的干部,既然在那個位置上了就要好好的干工作,好好的服務廣大群眾,切實做一個新時代忠誠、干凈、有擔當的黨員干部。
廣大黨員干部要以此《條例》為基礎,切實做好請示報告工作,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樹牢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起意識,始終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定不移的用馬克思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廣大黨員干部要切實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將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落到實處,通過各項紀律嚴格要求自身,嚴明黨的廉潔紀律,遏制腐敗,讓廣大黨員干部潔身自好,用自己的權利來服務群眾,用自己的權利來發展社會,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