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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心得簡短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
第三章耕地保護
第八條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閑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第十二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和耕地保護補償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具體地塊。
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建設用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推動城鄉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落實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一條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
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農用地轉用
第二十三條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
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作出說明。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第三節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顚S谩S嘘P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第四節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條農村居民點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條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第五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條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第三十九條土地所有權人擬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十條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意見,在出讓、出租前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認為該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的,應當在收到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應當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工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并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未依法將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合同的,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十三條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授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進行督察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督察事項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督察機構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等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
(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四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任免機關、單位作出。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監管、動態巡查等機制,加強對建設用地供應交易和供后開發利用的監管,對建設用地市場重大失信行為依法實施懲戒,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五十五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第五十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第六十一條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心得簡短二
20xx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決定》,國家主席*同日簽署第二十八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對保密工作方針、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制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修訂之后的保密法與以往相比,主要有朋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在保密工作方針中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明確了保密工作既要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以要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二是增強了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標準,以便在定密工作中準確理解和把握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征。
三是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以便使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學、合理和準確。
四是增加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的規定,更加有利于防止定密過多過濫。
五是增加*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決條件,既有利于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促進及時解密。
六是增加和完善了一些保密制度措施,使保密制度更加健全。
七是增加規定了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突出了對人的管理。
八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更加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及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
九是豐富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
202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心得簡短三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____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____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____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本條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________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215;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并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215;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15;22厘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215;30厘米215;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前款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并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