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和運作組織,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應該根據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實際需求來具體設計。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一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為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第80號令)和《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減少吸煙的危害,為廣大患者和職工創造良好的醫療環境,結合同濟醫院實際情況全面開展無煙醫療機構創建工作,同濟醫院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學生醫務工作者應落實如下措施:
(一)至2011年底,醫院所有室內場所完全禁止吸煙,室外只能在吸煙點吸煙,并達到無煙單位標準。
(二)學生醫務工作者必須高度重視控煙工作,充分認識吸煙對國民健康素質的危害,努力創建無煙醫院。
(三)學生醫務工作者應帶頭不吸煙,吸煙者應努力戒煙。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區域和公共場所吸煙,學生醫務工作者在吸煙點吸煙不得穿工作服。
(四)學生醫務工作者均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如發現在無煙區域吸煙者應及時勸阻,要將“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有機的融入勸阻工作中。
(五)?學生醫務工作者要結合本職工作實際進行醫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在接診和查房過程中,要勸說病人戒煙,促使群眾養成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
(六)學生醫務工作者積極參加宣傳“吸煙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動,在“5.31世界無煙日”進行戒煙知識和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二
:門診日志基本項目齊全、登記完整,門診日志、傳染病報告卡作為歷史資料完整保存三年;接診醫生按照時限要求將“傳染病報告卡”信息電話報告鎮防保站疫情管理人員,做好電話記錄,傳染病報告卡一周內送到鎮防保站;對可疑甲類傳染病、暴發疫情或一周內發現相同癥狀3例及以上病例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報告;每月對疫情報告情況進行自查,漏報一例處罰責任人10元,每季度與鎮防保站核對一次疫情;懷疑是傳染病病人時,應告知病人立即到上級醫院就診,同時采取消毒、隔離措施;協助上級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和疫情控制工作;按時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全所人員每季度學習一次傳染病法律法規、防治知識和疫情報告管理規范等知識。
:制定實施預防接種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參加例會和培訓;開展新生兒和流動兒童的摸底調查登記和報告工作,每月及時報告;發放接種通知單,預約下次接種時間;普及免疫規劃知識,宣傳疫苗接種后的正常反應及處理措施等知識;對尚未完成基礎免疫且連續通知兩次均未前去接種的'兒童,及時進行隨訪落實;開展疑似預防接種反應的監測和報告,配合做好兒童家長的安撫工作;開展預防接種健康促進、健康教育活動;定期向鎮衛生院報告預防接種工作實施情況,并提出改進建議。
:積極接受上級健康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開展社區衛生診斷,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轄區內健康教育活動;發放健康教育處方和其他宣傳材料;定期更換健康教育宣傳欄內容,播放健康科普宣傳片;組織開展居民健康咨詢活動和舉辦健康講座。
:及時準確填寫死亡推斷書,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的死亡推斷書;每例死亡個案均要進行登記,每月定期與村委進行漏報核對,發現漏報及時補報;嚴格管理死亡推斷書,妥善保管推斷書存根,保存期限3年。
:嚴格遵守基本技術操作規程,加強無菌觀念,堅持一人一針一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嚴格器械消毒液配比濃度,定期更換消毒液,并有更換記錄;敷料、壓舌板等均需高壓滅菌,做到一人一換一用;每天清潔消毒桌面、墻壁、地面,室內紫外線消毒,做好消毒記錄;醫療廢棄物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消毒銷毀,做好銷毀記錄。
:正常使用的門診日志、報表、通知書等要分類擺放整齊,加強管理;每項工作結束后所有資料及時歸檔存放;按照保存期限嚴格保存所有工作資料。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三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四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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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五
2.傳染病疫情報告實行首診負責制,醫務人員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同時報告防保科。對于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進行訂正填寫傳染病訂正卡,并上報防保科。
3.門診醫師要認真、詳細、如實填寫門診日志,特別是病人診斷、住址、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15歲以下的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記載家長姓名、學校年級及班級。
4.檢驗科、放射科發現傳染病的陽性結果時,要詢問并登記病人的具體住址和電話號碼,及時報臨床首診醫師和防保科。
5.防保科根據傳染病報告要求,進行網絡直報或卡報市疾控中心,認真填寫傳染病登記簿和肺結核轉診登記簿,傳染病報告卡保存3年。
6.對于15歲以下急性弛緩性麻痹(afp)疾病病人應立即電話報告防保科,同時填寫傳染報告卡,記錄患兒家長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7.報告時限:甲類和乙類甲管的傳染病在2小時內,乙類傳染病在6小時內,丙類傳染病在12小時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小時內報院辦和市衛生局。
8.日常診治過程中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暴發苗頭,應立即報告防保科,防保科核實后及時向市疾病中心或市衛生局。
9.對報告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流行和擴散的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六
1、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全院各科室3、定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5、內容。
215.1機構職責。
明確工作職責,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全面負責報告本院發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25.2報告范圍及標準。
傳染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其他中毒,環境因素事件,意外輻射照射事件,檢驗科病菌、毒種丟失,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醫源性感染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5.3事件信息。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癥狀與體征、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具體內容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45.4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
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5.4.1初次報告。
3臨床癥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5.4.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
35.4.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55.5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同時進行網絡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后進入國家數據庫。
4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65.6信息報告網絡平臺。
保證網絡直報有專用電腦,專人負責,專人報告,保持網絡和信息通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報專用電腦的管理要嚴格遵循疫情網報電腦管理制度。要落實專人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和網絡直報工作。
75.7監管與獎懲。
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究其刑事責任。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七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八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九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
1、本院公共場所范圍包括院內地下室、食堂、門診部、住院部等。
2、嚴禁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違者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3、凡酗酒鬧事、影響正常工作者,由保衛科采取強制措施,保障安全。對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4、嚴禁利用娛樂活動及其它手段進行聚眾賭博、播放淫穢錄像、傳抄黃色刊物,一經發現,即嚴加查處,對當事人給予治安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5、院內禁止玩火、打鳥、攀折花草樹木,不聽從勸阻、損壞公物者,按有關規定處罰(未成年員工子女由家長承擔)。隨時驅逐或扣殺非本院豢養的一切動物。
6、嚴禁在院內任何場所大聲喧嘩,起哄,打唿哨,擾亂公共秩序。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提高醫院對院內外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救援的質量和水平,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安全的醫療急救服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結合醫院實際,現對應急管理作如下要求。
本文件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及醫院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醫院感染爆發流行、核素泄漏、重大醫療事故、水、電、醫療設施等的質量事故、水災、火災、臺風、地震、戰爭、動亂、恐怖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的事件。
組長:卞立琴。
副組長:錢中林。
組員:孫衛國、衛金金、溫福敏、劉曉梅、李三超。
1.不定期召開應急管理小組會議,對醫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并提出改進建議。
2.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實行規范管理,做到常備不懈,及時有效。
3.對事發現場傷亡情況和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的評估,及時了解掌握事故的原因、特征、規律、醫療救援資源、地理交通狀況等信息。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二
一、新病員人院每天測體溫、脈搏、呼吸四次,連續三天;體溫在 37,5 ℃以上及危重病員每隔四小時測一次。一般病員每天旱晨及下午測體溫、脈搏、呼吸各一次,每天問大小便一次。新入院病員測血壓和體重一次 ( 七歲以下小兒酌情免測血壓 ) ,其他按常規和醫囑執行。
二、病員入院后,應根據病情決定護理分級,并做出相應標記。具體制度見《分級護理制度》。
附:死亡病員料理注意事項
1. 醫師檢查證實死亡的病員方可進行尸體料理。
2. 醫師填寫死亡通知單,即送住院處,由住院處通知死者家屬或單位。
3. 需有兩人在場檢查死者有無遺物,如錢、票證、衣物等各種物品,交給死亡家屬或單位。如家屬或單位人員不在,應交由護士長保存。
4. 當班護士要用棉花塞好死亡病員之口、鼻、耳、肛門、陰道等。如有傷口或排泄物,應擦洗干凈包好。使兩眼閉合。穿好衣服,用大單包裹,系上死亡卡片,通知太平間接尸體。
5. 整理病室,撤走床單、被褥,通風換氣,床鋪、床頭柜按常規消毒處理,如系傳染病員,即按傳染病消毒制度處理。
6. 整理病案,完成護理記錄。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三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和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和防治法實施細則》及《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院成立院內感染控制委員會,全面領導院內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院內感染監控網,以醫院住院患者和工作人員為監測對象,統計住院患者感染率。
三、感染管理辦公室醫護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點科室工作,做空氣、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的微生物學監測,督促檢查預防院內感染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院內感染漏報率的調查,督促病房如實登記院內感染病例,杜絕漏報。
五、分析評價監測資料,并及時向有關科室和人員反饋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感染的危險因素,降低感染率,將院內感染率控制在10%以內。
六、經常與檢驗科細菌室保持聯系,了解微生物學的檢驗結果及抗生素耐藥等情況,為采取相應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七、加強院內感染管理的宣傳教育,宣傳院內感染監測工作的意義和監測知識,提高醫護人員的監控水平。
八、擬定全院各科室計劃并組織具體實施。
九、協調全院各科室的院內感染監控工作,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咨詢,推廣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劑。
十、對廣大醫務人員進行預防院內感染知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做好有關消毒、隔離專業知識的技術指導工作。
病房感染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在院感科的指導下配合做好各項監測,按要求報告醫院感染發病情況,對監測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則應為:感染病人與非感染病人分開,同類感染病人相對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單獨安置。
4、病室內應定時通風換氣,每周空氣消毒一次,地面應濕式清掃,遇污染時即刻消毒,每月大掃除一次。
5、病人床單、被套、枕套每周更換1-2次,枕芯、棉褥、床墊定期消毒。被血液,體液污染時,及時更換,并裝入紅色塑料袋,禁止在病房、走廊清點更換下來物品。
6、病床應濕式清掃,一床一套(巾),床頭柜應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轉科或死亡后,床單位須進行終末消毒處理。
7、彎盤、體溫計等用后立即消毒處理。
8、加強各類監護儀器設備,衛生材料等清潔與消毒管理。
9、一次性餐具、便器固定使用,保持清潔。
10、對傳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傳染病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消毒隔離和處理措施。
11、傳染性引流液、體液等標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12、治療室、配餐室、病室、廁所等應分別設置專用拖把,標記明確,分開清洗,懸掛晾干,定期消毒。
13、垃圾置塑料袋內,送定點站處理。
門診、急診感染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有關規定。
2、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用品,用后由回收站統一回收。
3、病人用的所有用物都要進行相應的處理。
4、壓舌板采用一人一用一滅菌,用后統一由供應室回收。
5、建立日常清潔制度。
6、各診室要有流動水洗手設備。
7、門診各治療室均應有紫外線燈管,每天照射一次。
8、各科室桌、椅、床、地面、窗臺用清水擦拭每日一次,有污染時用500mg/l含氯制劑擦拭。
9、搶救室環境整潔,盡量控制陪客,減少室內污染,定時通風。
10、急診搶救室及平車、輪椅、診察床等應每日定時消毒,被血液、體液污染時應及時消毒處理,消毒劑用500mg/l含氯制劑。
11、急診搶救器材應在消毒滅菌的有效期內使用,一用一消毒或滅菌。
12、病人離開搶救室后,應及時進行終末消毒,以便應急。
13、門急診治療室、換藥室參照相應制度,觀察室參照病房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四
為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工作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員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杜桿為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依據《醫院工作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上班后各科室人員應迅速就位,各司其職,不準聚集聊天或打電話聊天,不準披頭散發、化濃妝、涂指甲、穿拖鞋(b超室人員除外)、不準擅自離崗、脫崗、串崗、大聲喧嘩、談笑風生、看與醫療或本職工作無關的書刊、看電視、聽收音機、打游戲機、打瞌睡、做私事,不得在工作時間會客,更不準在診室、導診臺、倉庫、藥房、藥庫、收費處會客。
1、所有員工上下班實行打卡考勤制度,不得替代打卡,違者當事人雙方各罰款50元。因工作原因漏打,需領導簽字為證。無故漏打一次罰款10元。
2、病事假兩天以內(包括兩天)扣發假內工資,3—7天扣發假內工資及獎金。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工資的30%,曠工兩天扣發當月工資的50%,兩天以上者給與辭退。
3、遲到、早退、脫崗1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10分鐘以上每次罰款10元,超過半小時按曠工半天計算。
4、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在不影響科室正常工作的安排下可以補休,到月底未補休完的按每小時3元的加班費計算。
注:凡加班者必須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認可,否則無效。
(一)、診療制度
1、要樹立法治觀念,加強法律意識。
2、嚴格按照醫療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院內感染制度及無菌操作原則。
3、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匯報,逐級上報,及時解決。
4、各科室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5、建立健全醫療文書管理制度。病歷、處方書寫要規范,完成各種操作后當事人必須簽字。及時向有關科室、醫生、領導反應患者的`意見。
6、加強醫療安全意識及醫護法律法規的學習。
(二)、制度服務標準
1、全程導診制:為患者進行正確引導,協助患者進行掛號、交費、檢查、取藥等,指導患者辦理各種診療手續,提高就診效率,降低患者的時間和精神成本。
2、首問負責制: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咨詢時,都要耐心解答。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詢問,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復。
3、診療保密制:醫護人員要嚴格保守患者的診療秘密,實行一醫一患一室的就診模式。尊重患者的隱私。
4、知情選擇制: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醫務人員要向患者進行詳細的解釋,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特殊操作。
5、診后隨訪制:定期對患者進行回訪,了解康復情況,對其進行康復指導。提高治愈率及康復速度。
員工有病有事需休班者,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病、事假半天,由本人填寫假條,經科室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離開。請病、事假一天以上,須經科室負責人及院長簽字批準后,方可離開。所有請假條必須統一交辦公室備案。不得打電話、帶口信請假。(特殊情況除外)
1、院例會
每周一次,定于每周五下午,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總結上周工作,同時布置下周工作。
2、全院職工會
每月一次,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下午,全院職工參加。總結上月工作,同時布置下月工作。
全年每月經濟基本任務為23萬元(毛收入,其中含中西科12000元),完成基礎任務數,發給員工基本工資,超額完成部分按毛收入的2:8比例提成(醫院得80%;全院員工得20%),參與分配待年終進行核算,人員以算進不算出的辦法,即12月份在工作崗位者,可以參與分配提成,年初參與上班,但年終未在單位上班者,自然得不到提成,所有參與人員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提成(效益工資),提成以次年10月前計算發放。所有醫務人員試用期滿后,按各科室的收入情況進行提成。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五
1、醫院感染管理員會在院長或業務院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全院醫院感染控制規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建全醫院感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醫院感染監測制度,消毒隔離制度,消毒藥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制度等。
4、對醫院感染管理科擬定的全院醫院感染工作計劃進行審定,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進行評價考核。
5、定期召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會議,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事項,遇有緊急問題及時召開。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六
凡醫院工作所需勞保用品、采暖五金、電器設備、醫療器材、維修材料等物料采購,均適用此制度。
3.1后勤采購包括勞保用品、采暖五金、電器設備等非醫療用品的采購,含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的采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與《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據各部門申報的采購計劃(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院領導審批)與后勤庫管核對庫存后集中進行采購。
3.3采購員必須充分掌握市場信息,收集市場物資情況,預測市場供應變化,為醫院物資采購提出合理化建議。
3.4采購工作必須做到堅持原則,掌握標準,執行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不允許有損公肥私的現象存在,做到無計劃不采購,質量規格不明不采購,價格不合理不采購。
3.5采購物資做到及時、準確、適用,嚴把質量關;避免盲目采購造成積壓浪費。
3.6對外加工訂貨,要對生產廠家及物資的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考察,將結果與使用單位協商,擇優訂貨。
3.7簽訂定購合同,必須注明供貨品種、規格、質量、價格、交貨時間、貨款交付方式、供貨方式、違約經濟責任等。
3.8凡購進一切公用物資,必須經庫房辦理驗收手續,庫房驗收時,應對數量、質量、規格等認真核查,做到發票與實物相符,并依據采購員采購發票辦理入庫手續,否則不予入庫。
4.1普通器械:根據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藥械科供應人員與科室協商制定品種、規格及數量基數。正常損耗交舊換新,由于任務變更等原因可增減基數。
4.2裝備性儀器設備:由各科室年終提出下年度新購進、更新計劃并填寫可行性報批表(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產地、申報理由等),交藥械科匯總。萬元以上儀器裝備應附有技術論證報告(即從技術上說明購買該臺儀器及選定該廠產品的較詳細理由),報院醫療器械管理委員會(或藥械科)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呈醫院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數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規律定期提出計劃交藥械科供應部門采購供應。
4.4裝備性儀器設備一般為合同訂貨,統一由藥械科對外訂購。合同應明確以下事項:。
4.4.1關健性指標,如質量、性能技術要求;。
4.4.2到貨不合要求應立即提出退換或索賠;。
4.4.3交貨期限,規定到期不交貨的賠償條件;。
4.4.4保修期限及培訓計劃;。
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儀器設備需自行購買的,要經科室主任審查、簽字同意,向藥械科聲明后,并經醫院總經理同意,方可自行購買,購買后攜儀器實物到藥械科補辦驗收、出入庫等手續。
4.6所有醫療器械和儀器設備都由藥械科倉庫發放,各科室指派專人憑領物單領取。
4.7醫師個人使用的聽診器、叩診錘、音叉、檢眼鏡等,醫院正式醫師由科室主任或醫務部門批準,由藥械科供應部門一次性配備登記,易損部分以舊換新,調離本院或離開醫師崗位時應交回撤賬;實習生、進修生、研究生個人使用的器械,發給負責“三生”管理的人員保管,并保持適當基數,輪流使用。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七
1.根據醫院總體目標、科室發展、新項目開展規劃,制定醫院年度進修計劃。
2.由進修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科室根據專業發展需要、個人表現等情況,擇優選拔,制定培訓目標和計劃,報科教部。
3.科教部匯總科室申請,按照重點學科、業務骨干優先的原則,審核上報申請材料,經業務院長批準后,作為年度計劃予以落實。
4.進修人員外出進修前到科教部、人力資源部備案,進修期間須遵守學習醫院的制度,服從管理。
5.外出進修人員必須按照進修計劃完成學習任務,不得擅自延長或提前結束進修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進修時間,則需本人提出申請,報科室主任,科教部、醫院批準。
6.外出進修人員進修期間須遵守學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按要求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服從管理。
7.外出進修人員應定期向科室匯報進修情況。
8.進修學習一年以上者,應寫出進修專業學術論文及返院后開展工作計劃,交科室和科教部,納入個人技術檔案。
9.進修結束時,進修人員要作出書面鑒定,經學習單位簽字,蓋章后,交科教部備案。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八
為維護某某全體利益,形成有章可循的薪資福利管理制度,保證中心的穩定與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中心的所有人員,包括:中心運營總監、業務主管、口腔醫生、咨詢、護士、后勤、保潔員、市場人員等等。
二、中心運營總監實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以公司考核為主。
三、前期中心業務主管以保底工資為主。后期底薪加提成。
四、其他口腔中心人員薪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基本月薪;
2、績效月薪;
3、獎勵月薪;
4、法定福利和保險;
5、培訓、考核優秀者獎勵。
五、基本月工資:
1、以每個月10號發放,按時核發;
3、新聘(或新晉升)人員的基本工資按照現行標準進行核定;
4、特殊情況、特別人員可匯報公司主管再進行彈性調整。
六、績效月薪:
1、在每月結束后,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在次月十號一次性核發;
2、任職不滿一個月者按實際天數進行核定。
七、考試獎金:每月進行一次口腔業務與營銷服務考試。按末位淘汰制度實行,連續三次考試不及格者解聘,第一名或優秀者可以適當獎勵部分現金。
八、口腔中心人員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工資:
1、違反口腔中心政策、規定嚴重者;
2、辭職或辭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中心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4、透露中心業績者、相互透露討論各自工資待遇者;
5、工資發放、停發的決定權在口腔運營總監處;
九、口腔中心的所有人員不享受雙休日,國家法定假期等。福利保險
十、上班滿一年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保險,其享受內容和享受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上班滿一年人員可享受特別福利保險,但中心若發生經濟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可停止支付。
十二、福利保險中心負責60%。個人負責40%。
十三、國內進修學習:
1、口腔中心醫生任職滿一年者,考核結果良好者,可以到公司指定的學習地進行學習。費用中心負責。
2、中心員工績效考核優秀者,運營總監可以匯報公司給予到總部參觀學習、旅游。費用由中心負責。
十四、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十五、本規定的解釋權在中心人力資源部。
我剛接觸到醫院的管理,好好學習一下發光并非太陽的專利,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十九
4.感控風險評估制度。
5.多重耐藥菌感染預防與控制制度。
6.侵入性器械/操作相關感染防控制度。
7.感控培訓教育制度。
9.醫務人員感染性病原體職業暴露預防、處置及上報制度。
10.傳染病相關感染預防與控制制度。
1.醫院感染暴發應急處理預案。
2.醫院感染暴發應急處理流程。
1.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應急處理預案。
2.乙肝職業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3.丙肝職業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4.梅毒職業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3.傳染病報告登記制度。
4.傳染病報告自檢自查制度。
6.結核病報告、轉診制度。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二十
為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要求,根據醫院的部署,特制定以下措施,請班組成員認真執行:
五、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有水龍頭滴漏,必須立即進行維修或更換;
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洗手間馬桶有滴漏的,須立即進行更換水箱配件;
十、協助友班對中央空調冷卻塔補水閥進行巡檢;
十一、班組成員提交節能、節水方案并能付諸實施的,給與相應的表揚與獎勵;
十二、違反上述規定一經查實,即給與警告并視嚴重程度給與經濟處罰。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二十一
2、介紹信由院辦公室統一編號,存根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一般情況不得帶空白介紹信外出,如遇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領導批準。
3、外借、摘抄、復制文件須經主管領導批準,由管理人員辦理手續。
4、印章由專人管理,不準隨身攜帶,用印須經領導批準,并登記。
5、保守國家機密,發現遺失文件、材料和泄密事件,要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追查、處理。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二十二
大家知道嗎?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院管理制度模板,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醫院工作人員應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身心健康服務為己任,熱愛本業,忠于職守,嚴格遵守《醫德規范》。
二、準時到崗,不擅自離崗。不在上班時問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三、著裝規范、整潔,儀表端莊,佩戴胸卡。
四、接待患者熱情,做到語言文明、禮貌待人、態度誠懇,一視同仁。對患者有問必答,有呼必到,幫助患者排憂解難,急患者所急。
五、刻苦鉆研,虛心好學,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六、同事之間團結協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自覺維護集體榮譽。對待兄弟科室、兄弟醫院要謙虛謹慎,互幫互學。
七、嚴格執行醫院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對工作精益求精,對患者高度負責。愛護儀器設備及一切公共財物。
八、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加強修養,自尊自重。不以工作之便謀私,不勒索患者錢財。謝絕患者宴請、饋贈,拒收“回扣”和“紅包”。
九、文明用語:同志、您好,請進,請坐,請安靜,請拿好,請放心,請稍等,請先回,您慢走,對不起,需要我幫您嗎?不客氣,謝謝,再見。
十、服務忌語:不知道!辦不了!著什么急!沒準兒!等著吧!麻煩!別嚷了!找領導去!出去!你管不著!
一、為了規范醫院財務行為和會計工作秩序,發揮財務在醫院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醫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療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財務管理任務: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正確安排和合理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積極推進績效考核方法,完成目標管理,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財務管理范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貨幣資金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
四、醫院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醫院一切財務活動在總院長的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醫院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總院長負責制。各醫療分支機構預算內的支付,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復核,執行院長審批,即可辦理。屬預算外的,由醫院財務負責人復核,經醫院總院長審批或由總院長書面授權的執行院長審批。
五、院長為醫院財務總負責人,對醫院財務負總責。執行院長為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總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負總責。醫療分支機構的財務主管人員由醫院任命,接受醫院財務部門的管理。
六、各醫療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定期上報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服從醫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七、醫院的財務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1、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時穿隔離衣,膠鞋,帶口罩,手套。
2、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檢驗用品,用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3、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靜脈采血必須一人一針一管一巾一帶;微量采血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片;對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4、無菌物品如棉簽、棉球、紗布等及其容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開啟后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使用后的廢棄物品應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5、各種器具應及時消毒、清洗;各種廢棄標本應分類處理。
6、報告單應消毒后發放。
7、檢驗人員結束操作后應及時洗手,毛巾專用,每天消毒。
8、保持室內清潔衛生。每天對空氣,各種物體表面及地面進行常規消毒。在進行各種檢驗時,應避免污染;在進行特殊傳染病檢驗后,應及時進行消毒,遇有場地、工作服或體表污染時,應立即處理,防止擴散,并視污染情況向上級報告。
1、醫務人員上班時間要衣帽整齊,下班就餐,開會時應脫去工作服,進行前戴口罩。工作服及口罩要定期清洗、更換,保持清潔。
2、診療,護理操作診療、換藥、處置工作前后均應洗手,必要時手消毒,無菌操作時,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3、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消毒。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去污染,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或滅菌;其中,感染癥病人用過的醫療器械和物品,應先消毒,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或滅菌。
4、各種醫療用具,使用后均須消毒后備用。連續使用的氧氣濕化瓶、霧化器、呼吸機的管道、早產兒暖箱的濕化器等器材,必須每日消毒,用畢終末消毒,干燥保存。濕化液應用滅菌水,藥杯、餐具必須消毒后再用。
5、患者的安置原則為:感染病人與非感染病人分開,同類感染病人相對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單獨安置。
6、病室內應定時通風換氣,必要時進行空氣消毒,地面應濕式清掃,遇污染時即可消毒。
7、病人衣服、床單、被套、枕套每周更換1—2次,枕芯、棉褥、床墊定期消毒,被血液、體液污染時及時更換;禁止在病房、走廊清點更換下來的衣物。
8、病床應濕式清掃,一床一套,床頭柜應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轉科或死亡后,床單位必須進行終末消毒處理。
9、治療室、換藥室、配餐室、病室、廁所等應分別設置專用拖布,標記明確,分開涼干,定期消毒。
10、對感染性疾病患者及其用物按感染性疾病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消毒隔離和處理措施。
11、傳染病人應在指定的范圍內活動,不準互串病房和隨意外出,到他科診療時,應做好消毒隔離工作。門診病人應在指定地點就診。
12、護理部、院感科、各科院感控制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消毒隔離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重大問題提交院感委員會研究解決。
1、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在院長或業務院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全院醫院感染控制規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建全醫院感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醫院感染監測制度,消毒隔離制度,消毒藥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制度等。
4、對醫院感染管理科擬定的全院醫院感染工作計劃進行審定,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進行評價考核。
5、定期召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會議,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遇有緊急問題及時召開。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范文(23篇)篇二十三
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要求在現代醫院的管理中要不斷實現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體制。因此,圍繞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發展目標,本文主要從加快政府衛生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改革完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以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為現代醫院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等三方面,對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提出有關思考,促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實現。
20xx年7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67號),指出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是我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堅持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堅持分類指導、鼓勵探索創新的基本原則,到20xx年基本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這指明了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具體方向。
一是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適應,通過發揮政府宏觀調控“有形的手”的作用,解決現代醫院管理中的“缺位”和“越位”現象,不斷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合理調整資源配置結構,實現基本醫療服務的公平、可持續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1]。二是制定合理的衛生規劃,優化和調整公立醫療機構的布局,不斷促進衛生資源共享,從而促進資源使用率和服務質量的提高。政府在衛生管理體制改革中,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醫療服務特點,加強對各類醫療機構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不斷規范各級醫療機構的經營活動[2-5]。三是進一步明確政府衛生管理責任,構建政府、市場、醫療機構等各利益主體的關系。政府在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行政手段作用,通過綜合使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管理醫院。通過制定行業準入標準,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以及衛生技術應用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不斷對衛生服務行為進行規范。積極探索現代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實行自主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模式[6]。在現代醫院管理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不斷激發醫療機構運行機制的活力。
目前,我國醫院還沒有真正實現自主管理、自主發展和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在經營管理上普遍存在著負盈不負虧現象。公立醫院的運行機制上,由于實行傳統的人事制度和分配模式,導致公立醫院運行機制不靈活、資源利用效率不高等問題突出[7-8]。一是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礎是產權制度改革。目前,公立醫院在發展中遇到的主要瓶頸是在產權管理上界定不明晰。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就是要進一步規范產權制度,制定出臺相應的管理規范,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內部職工持股、組建醫院集團等形式,明晰所有權和財產權等,逐漸實現醫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公立醫院的獨立運行經營[9]。二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實現企業自主管理、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需要不斷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現代醫院經營模式的發展方向是進行自主化的醫院管理模式,在醫院管理中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在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中,通過建立管理委員會、理事會或董事會等,在其領導下實行院長負責制,其中管理委員會、理事會或董事會在成員選擇上既要吸收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同時,也要按照一定的條件,公開選聘一定的居民代表、醫務專家代表以及醫學專家等,通過賦予院長充分的自主權,院長直接對管理委員會等負責,從而將醫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進行分離[10-12],以制度化的規范,約束醫院的經營行為,有利于提高醫院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有利于增強現代醫院的市場競爭力。
一是鼓勵和支持民辦醫院的發展,通過建立醫療衛生服務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競爭格局,有利于提供完善基礎醫療服務水平。我國傳統的醫療衛生系統主要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醫院的創立、運行主要是政府進行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要求不斷提高,公立醫院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這時候,鼓勵、支持和引導民辦醫院發展,形成民辦醫院與公辦醫院共同發展的現狀,以此建立醫療衛生服務業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競爭格局,通過對醫院的藥品價格、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公立醫院和民辦醫院的發展,從而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共同為人民身體健康保駕護航。二是通過完善醫院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投資融資政策等,并在稅收和價格政策上進行引導,一方面,在公立醫院的改造上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另一方面,在民辦非營利性醫院建設和發展中,通過吸收銀行、企業或個人資金以長期借貸的形式投入到口腔、慢性病、嬰幼兒保健等服務能力較弱的公立醫院中,建立和發展非營利性的專科醫療機構[13]。通過雙管齊下,促進公立醫院的產權制度改革和非營利性民辦醫院的發展,使投入集中到更需要的環節,如醫療保健、貧困地區的醫療服務以及醫療救助等方面,促進基本醫療服務的高效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基本醫療服務的多樣化需求[14]。隨著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行深水區和攻堅期,迫切需要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通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在現代醫院管理中依法行政,改變傳統醫院管理中的“缺位”、“越位”現象,同時,建立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促進產權分離,明確權責關系。此外,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作用,在現代醫院管理中引入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化的競爭格局,實現現代醫院的可持續發展。
[1]方鵬騫,閔銳,張鳳帆,等.對建設中國特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思考[j].中國醫院管理,20xx,(1):1-4.
[3]方鵬騫,王一琳,張鳳帆,等.關于現代醫院管理制度中醫院章程的思考與建議[j].中國醫院管理,20xx,(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