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一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自動放棄權益。
附件
一、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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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 │投保險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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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 附加醫療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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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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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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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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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被保險人簽章 ┃
┃說│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 │ ┃
┃ │ 情況欄內據實填寫。│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小學生 │ ┃
┃ │ 平安保險不慎。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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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
┃ 投保人 │ │ 承保險別 ┃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附加醫療險金額 │ ┃
┠────────┼─────────────────────────┨
┃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仟元 元 角┃
┠────────┼─────────────────────────┨
┃ 保險費合計 │人民幣(大寫)┃
┠────────┼─────────────────────────┨
┃│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 ┃
┃保險儲金金額 ├─────────────────────────┨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備│ │保險公司簽章 ┃
┃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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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_________ 復核:_________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二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發生。
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④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⑤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三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條件的,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我國《擔保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可以采取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后,一段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為,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后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系,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后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鑒于此,在保險合同(協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為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為保險人所占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于協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系。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為了推動我國____項目體育運動的發展,防范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賬單、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注明的地點由于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3.4 政府或當局命令銷毀財產的損失。
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間接后果損失。
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8 明細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征用引起的損失。
3.10 直接或間接由于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4.1 發生保險單責任范圍的損失事故后,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
4.3 發生損失后甲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
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余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4.8 任何屬于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4.9 賠償損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并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5.1 甲方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五
保險單: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主要內容是: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附注條件等等。
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而繳給保險人(保險公司)的費用。保險費一般按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的乘積來計算。對保險費最簡單的理解,就是買保險的人交的錢。
保險費率:單位保險金所應該支付的保險費,是保險金同保險費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來表示。
保險金: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受益人的錢。
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金額。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條款:指規定有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
保險責任: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和范圍
被保險人: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投保單:又稱“投保書”,“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投保單有保險公司事先準備,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保單持有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或“退保價值”,是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險費”。
責任免除: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范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監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職責是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六
為了保障公司員工個人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健發展。使員工對公司有歸屬感,根據公司現階段發展需求。雙方本著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個人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公司為了切實保障員工的養老權益,真正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公司決定為員工100%繳納養老保險金。
1、在公司必須工作滿半年以上的崗位熟練工和技術工種人員;
2、公司各中層骨干人員;
3、公司確定為參保人員的,但個人不愿意參保的,公司將與個人單獨簽訂合同協議;保險金額須每年底一次性兌現給個人。
4、詳細參保情況見公司確定的參保人員名單。
自協議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規定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交付期。被保險 人開始領取保險金至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1、 員工因辭職或違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開除和辭退的公司自開除或辭退之日起停止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
2、 員工未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含一年)提出辭職或因違規被公司開
除和辭退的,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全額扣除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3、 員工未在公司服務滿兩年(含兩年)提出辭職或因違規被公司開除和辭退的,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半額扣除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4、 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將不再扣除公司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員工可依據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自由流通。
六、本協議只約定公司為員工繳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養老保險金,涉及 到保險金的領取和其它事項均與公司無關,員工與保險金發放機構一 旦發生爭執或訴訟公司只負責協調和出具相應的證明。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確認簽字后生效,生效日為協議簽訂日本協議 由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簽訂地點:
山東華岳達鋁業有限公司(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員工(簽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七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保險合同中,有時保險公司會加入一些特別約定。特別約定的效力如何呢?為此,我們特意選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初步分析。
20xx 年7 月, 吳某從4s 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小轎車,并于當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險期間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盜搶險保險金額與該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相同。此外,在該保險單的特別約定處還載明:“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起開始,至本保險所載保險期限的終止日24 時終止。”7 月18 日,吳某向機動車輛登記機關領取了臨時號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吳某發現停在其住所地小區內的車輛丟失,后當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車輛被盜時,被保險人機動車仍未領取正式號牌。報案后60 日內,公安機關未找到被盜車輛,吳某遂向a 保險公司索賠。但a 保險公司認為,之所以要求被保險人機動車辦理正式號牌,是因為一旦丟失后,能夠被找回。而吳某的車輛被盜時未辦理正式號牌使車輛不易被找回,故根據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拒絕賠償。吳某遂將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與a 保險公司的合同系雙方自愿訂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別約定其性質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根據相關規定,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不產生效力。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本案中,吳某按約定支付了全部保險費,并依法領取了機動車臨時號牌,在有效期內。由此認定a 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反了《合同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判決a保險公司按盜搶險保險金額賠償吳某全部損失。
本案焦點在于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對吳某是否有約束力。雖然吳某與a 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強制性規定,保單中的特別約定系保險合同組成部分,在通常情況下特別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規定各方權利義務。”而本案中,特別約定為a保險公司預先擬定,且未與吳某進行協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險單上的,應屬《合同法》中規定的格式條款。此外,該特別約定壓縮了盜搶險實際保險期間,存在免除a 公司責任,加重吳某責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險公司也沒能舉證證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吳某注意該特別約定。所以法院依據《合同法》認定該特別約定無效,對吳某不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正確。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八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雙方20xx年3月1日簽訂的《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書》中有“本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單明細’、‘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保險單明細上,投保人一項為工程公司;投保范圍一項內容為: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屬于投保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由投保單位管理的臨時用工及勞務工人員及該項目施工活動的相關人員等均在該保險范圍內,都屬于被保險人。本保險為無記名投保;保險責任一欄為包括“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或從事與本工程相關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在內的5項內容;保險期限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險金額:身故保險金20萬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稱: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機操作人員王某在操作挖掘機過程中,山體垮塌,挖掘機被掩埋,駕駛員王某來不及跳離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施救,但駕駛員王某還是不幸死亡。因保險合同書上沒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20萬元的索賠請求。
保險公司受理該案件后,認為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以及第五十三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因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應當對于王某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于20xx年3月1日,根據前述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保險公司認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案保險合同無效。但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工程公司對于作為其勞動者的王某,是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電子版篇九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燒傷、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須在合同訂立時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