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篇一
根據《蒙古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臨時 工)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 。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安排從事其他臨時性工作。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須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崗位調整后,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 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 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 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
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六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 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 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并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八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 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調整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向全體勞動者公布,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則,按照法律 法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崗位、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 經雙方協商,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 月,績效工資(獎金)依據甲方經濟效益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確定。具體 辦法和標準是: 根據公司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薪資待遇。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試用期的,乙方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或執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試用期滿,月工資為 /月.
第十二條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 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 情況留存備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 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和省規定應由甲方支付的艱苦崗位津貼、中夜班補貼等津貼、補貼,由甲方在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變動狀況,參照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以及地區、行業人工成本和工資水平、物價增長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會或職工代表均可提出對本單位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的方案和意見。經甲方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后,可對乙方工資標準和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的,甲方可按工資分配制度規定對乙方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對乙方工資標準或勞動定額、計件單價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后的標準和數額載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簽章、乙方簽字后生效。
第十六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費。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健康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無 。
第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
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覆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篇二
甲方(甲方): 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 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合同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為試用期。試用期為 個月。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向乙方說明理由后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無須給予甲方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甲方欲同乙方續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在本合同到期7日內征詢乙方意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后的勞動合同條款可以完全或者部份與本合同不一致,以雙方續簽后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為準。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經營需要,以及乙方的實際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可作適當臨時性調整,(所謂臨時性調整是不對本合同相應條款作出修改的調整,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乙方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地完成任務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崗位執行 工作制。甲方實行其他工作時間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方能執行。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 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雙休日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 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或平時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班費或加點費。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的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 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并嚴格執行。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上海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 行健康檢查。對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環境將給予乙方必要的說明和補償。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 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基本工資依據職位和崗位等級標準支付,正式錄用后每月基本工資為 元,試用期工資為正式錄用后工資的80%,甲方每月發放工資日為 日。
第九條 甲方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和乙方的個人表現和業 績發放獎金,獎金的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安全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績效來確定。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休息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應按國家和上海市社會保險的有限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符合計劃生育女職工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享有規定的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婚喪假、計劃生育及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休假等有關待遇,具體規定詳見員工手冊。病假、事假等有關規定詳見員工手冊。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都可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無須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的情形:
(1) 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況:諸如:......
(2) 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諸如: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乙方同時在其他地方兼職,對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 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第二十二條 甲方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但須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甲方協商一致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 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因防治污染搬遷的或市政動遷的等;
(5)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 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條 若乙方無其他過失行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 情形:
(1)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未進行離崗前職業 健康檢查,或者乙方被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甲方處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子確認喪失或 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 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沒有其他過失行為,甲方不得解除 勞動合同;若乙方同時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甲方參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1) 未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 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 甲方以欺詐、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 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 除勞動合同,但雙方有服務期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 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
(2) 勞動者已開始貪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 蹤的;
(4)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況 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第三十條 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4)(5)種情形,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三條 甲方不降低現有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第(1)種情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乙方月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的一個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賠償乙方損失。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
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具體內容詳見《保密協議》及《商業禁止協議》。
第三十七條 甲方如果委派乙方參加專項培訓(即為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的費用支付的培訓),甲方有權與乙方簽訂服務期合同,服務期合同另行簽訂。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即: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以下條款取消,即: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乙方赴甲方處報到之日起并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作制。
(一)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_____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 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篇四
一、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的法律概念
根據解除權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單方即時解除是指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方式。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簽訂之后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的拘束力,并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給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在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之后,須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而勞動者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用人單位按質按量提供勞動。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內容和勞動期限都應得到雙方當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并生效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作為勞動關系的協調之法,其作用在于平衡勞動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促進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關系的變化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義特別重大,關系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關系到用人單位的事業的發展,因此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特別關注,用了大量的篇幅來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勞動法要求勞動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在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若違反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勢力、信息等方面都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特別在現實的勞動力資源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簽約過程中更處于不利的地位。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嚴重違約的情況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以彌補自身條件的不足,增強就業能力,防止用人單位對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侵犯。為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勞動者欺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用人單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勞動法同樣賦予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立法這樣的規定,其目的不外乎兩個:維護勞動就業自由和懲罰勞動違約行為。
由此可見,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即時解除權的結果。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通知后,一方即可解除同另一方的勞動關系。
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除了具有法律行為的特征之外,它還有其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
(1)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一種,它與合同的協商解除具有明顯的區別。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或者約定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并表現于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時間等方面所達成的共識,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在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達成一致,它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則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在勞動合同的單方即時解除中,只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進行了通知就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
(2)它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開始或者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者不發生。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規定的。在勞動合同簽訂的當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無法預料條件的發生。法律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和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在立法中嚴格規定了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只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并經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單方通知,就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可見,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3)它是一種處分行為。這里的處分行為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其自由意思,對自己權利和義務進行處理的行為,而非指物權法上與負擔行為相對應的處分行為。勞動合同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約束力。勞動法中規定了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并不表示勞動合同就會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還需要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即通知行為。在此,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通知或不通知,是解除勞動合同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將其交付給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讓其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情況來進行處分。這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4)它是一種具溯及力的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的特殊屬性和勞動力的特性,勞動力一經付出就不能返還。依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當事人雙方有恢復原狀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特殊義務,在合同解除之后以恢復給付之原狀為目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法律溯及力則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后,由于勞動力支出的不能返還,在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可見,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解除,也有別于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