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篇一
買受人: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汽車
品牌型號發動
機號合格
證號車架號海關
單號商檢
單號顏色價格備注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如發現屬于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 出賣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篇二
買受人(簡稱甲方)_________<
出賣人(簡稱乙方)_________
為進一步推進和深化 肉菜糧放心工程,加快農業標準化和無公害蔬菜生產的產業化進程,大力推廣無公害蔬菜經營,實現無公害蔬菜的定點銷售,確保廣大消費者吃上放心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商定,特簽訂無公害蔬菜買賣合同。
第一條 乙方供應的蔬菜名稱、品種、總數量、及分批交(提)貨的數量、時間:
蔬菜
名稱 品種 產地 商標 計量
單位 總數量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月 日 數量 月 日 數量 月 日 數量 月 日 數量
(如此表空格不夠,可另附紙)
1、乙方供應的蔬菜應符合無公害蔬菜的國家標準或江蘇省地方標準;
2、價格按交(提)貨日同品種蔬菜市場價格上浮______%執行。
第二條 交(提)貨的時間和地點:_________ .
第三條 檢驗方式及標準:按照交(提)貨的'時間和地點,委托甲方所在市場開辦單位或法定檢測機構現場取樣,依照_________標準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四條 結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后的括號內打√)
1、以交(提)貨日市場提供的該蔬菜品種單價上浮后,每批交(提)貨后的當日或 ______日內結算并支付菜款( )
2、以交(提)貨日市場提供的該蔬菜品種單價上浮后,在最后一批交(提)貨后的當日或______日內進行各批累計結算并支付菜款( )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在市場內設立的無公害蔬菜銷售區銷售,并設立和標明無公害蔬菜產品標志(產品注明產地或生產菜農姓名),以方便消費者識別和購買;
2、甲方對乙方供應的蔬菜必須按第三條的約定及時委托檢驗。驗收合格后,不得任意壓低價格或拒收;
3、甲方對乙方供應的蔬菜驗收合格后,必須按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進行結算并支付菜款;
4、對乙方交售的不合格的蔬菜,有權拒收,但必須出具法定檢測機構的檢驗報告。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按照農業標準化無公害蔬菜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出售合格的蔬菜;
2、生產過程中要接受市(縣)農牧漁業行政管理機關農業標準化和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指導部門或蔬菜專業指導所的技術指導,推廣優良品種,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不得使用甲胺磷、氧化樂果等高毒、高殘留農藥,生產出售的蔬菜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的范圍內,符合國家標準或江蘇省地方標準;
3、按照約定的品種、數量、時間、地點將無公害蔬菜供應給甲方;
4、乙方應對生產的無公害蔬菜的質量負全責,對經市場抽檢不合格的蔬菜,要自行退出市場,予以銷毀,不得再流入其它市場銷售。
第七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收購或故意壓低價格、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應向乙方償付該批菜款______%的違約金。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結算或不按約定支付菜款的,乙方有權拒賣,甲方應向乙方償付該批菜款______%的違約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交售或部分交售的,應向甲方償付欠交蔬菜價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在未完成合同數量前,擅自出售的,每出售一百斤,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均不以違約論,雙方都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 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送交市場主辦單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攤位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人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人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篇三
需方單位:(簡稱甲方)供應單位:(簡稱乙方)
為了規范產品,保護供需雙方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證正常交易程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產品供應:
甲方收購乙方土方,乙方保證向甲方供應土方。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
3、交貨時間、數量
三、結算和付款方式:
乙方給甲方供土方共計1225方,合計17150元,工程結束后付款。
在甲方資金周轉困難時,可以延期支付貨款,但最長不超過7天。
四、技術要求:
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監理及業主要求產品標準供應,不符合甲方、監理及業主要求的,甲方有權拒收。
五、驗收標準:
以乙方提供的合格的土方樣品為標準,甲方現場驗收,甲方以驗收結果確定乙方材料等級及價格。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拒收,乙方運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以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一方延遲履行主要任務,經催告后
5、一方延遲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以上3、4、5項權利由守約方行使。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并參照合同法及雙方商定的有關條款賠償經濟損失。
八、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積極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的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同期限內提供證明。
十、合同期限:從 20xx年5 月 8 日起至本工程結束為止。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合同簽訂:本合同簽字、加蓋雙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需方:
供方:
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篇四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鎮**村**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仟**佰**圓(小寫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三、雙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職責。甲方應協助乙方辦好過戶手續。
五、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繳納的稅費,由方負擔。
六、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經房地產交易主管機關審核后,上述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
七、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協議,各無異議,不得反悔。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中證人(簽章):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篇五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發端于羅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漸被大陸法系各國采用。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3[3]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欠缺通常或特別保證的品質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有權行使減少價款、解除合同等請求權。
英美法系國家中沒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擔保的概念,但在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中都規定賣方應擔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銷性和特定用途適合性的默示擔保責任。買受人違反了其擔保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亦未規定獨立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理論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大陸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上已被統合進了違約責任中。無論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規定的瑕疵擔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規定的違約責任制度,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及對物的瑕疵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現代各國統一的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賣人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應構成違約,出賣人應當承擔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果因為瑕疵造成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以及人身傷亡,出賣人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文論述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即因出賣人違反其瑕疵擔保義務,出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
關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國立法普遍采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的模式加以界定。標的物不符合其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的特征,或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
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法國民法典》第1641條規定:瑕疵使物不適合物的用途或減少其效果達到如果買方知道的話不愿購買或減少價金才愿意購買的程度時,這樣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稱物的瑕疵為“買賣標的物不具備該種物通常具備的價值、效用、或者契約預定的效果或出賣人保證的品質”。
我國現行法未對瑕疵概念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154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的規定仍不確定的,適用本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 。第62條的規定為:“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的質量瑕疵有:(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從上述規定可見我國仍是采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界定瑕疵。較其他國家規定不同的是,我國界定瑕疵時采用了先主觀后客觀的標準,即在確定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時,首先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約定不明時再以國家、行業標準確定;若無國家、行業標準,最后才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學理上按發現瑕疵的難易程度將瑕疵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稱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無需專門檢驗,從標的物外觀或憑買受人生活經驗即能發現的瑕疵。隱蔽瑕疵,又稱內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內部,需經使用或專門測試檢驗才能發現的瑕疵。按照物的價值、效用、品質分為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瑕疵。 價值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效用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品質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品質的瑕疵。
我國現行法中,產品瑕疵概念相關的還有一個產品缺陷的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我們可以將缺陷理解為比瑕疵更嚴重的一種質量問題,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險,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為特征,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產品瑕疵僅限于價值、效用、功能等。對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區別,產品缺陷是以損害賠償為主,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訴訟中多為侵權之訴。產品瑕疵責任則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損害,在訴訟中多為違約之訴。
大陸法系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能采取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減少價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時,買受人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修補、替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不能適用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英美法中,出賣人對產品瑕疵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買受人可以尋求各種違約救濟。我國《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的經驗,將出賣人交付有瑕疵標的物的情況規定為不適當履行,并且為買受人提供了廣泛的補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條規定,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救濟手段包括:1、違約金;2、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3、解除合同;4、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