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申請書是考研報名時需要提交的一份材料,它能夠體現我們選擇考研的動機和研究方向。想要寫一份出色的申請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申請書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一
申請人:遠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代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007xx11-3。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20xx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二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20x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xx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xx市勝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三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貴委提交與被申請人公司的仲裁申請書,業經貴委立案受理。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和解,特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四
申請再審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 款 第 項: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五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貴委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管轄。
事實與理由:
貴委受理訴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綜上,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向貴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貴委將該案件移送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六
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書是申請書的一種,下面再審申請書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再審申請人謝從軍,男,漢族。1968年11月22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茶園鎮魚嶺村一字組。
被申請人肖振國,男,漢族, 1966年2月9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石井鄉大 村大善組,現住婁底市婁星區東方豪苑。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婁中民三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1、請求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
2、判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損失100萬元。
3、判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1、沒有按照合議庭組成成員名單審理案子。原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審判長為婁星區法院的庭長石婕,擔任審判長,而開庭時卻臨時更換審判長俞院長,同時陪審員也空缺,這嚴重地違反了程序。
2、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是產品質量糾紛,而一審擅自改為購銷合同糾紛,不尊重當事人意愿,擅自變更案由,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既使要變更案由法院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
3、《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技術分析報告,質證時被申請人不認可,但又沒有提出理由,當庭再審申請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鑒定,而法庭對此沒作出任何表達。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既然再審申請人,提供了技術報告,被申請人要不服只有二種選擇,要么是認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報告,如既不認可,也沒有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那么只有申請法院組織鑒定。
而法院對此情況也未經說明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作出鑒定或不予鑒定的結論。背后幫助被申請人說話,在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之前武斷不認可再審申請人的科學依據, 完全是袒護申請人是嚴重的司法不公行為。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產品質量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律,而法院卻將其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把電機、機械及標準節混為一談。他們把標準節看成電機機械完全是指鹿為馬,標準節與電機等都是分離的,標準節的使用年限有15年,那么被申請人必須對15年的標準節負責。質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的所謂“二年”規定。
三、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同批次同型號的塔吊而該廠生產的5610型塔吊實為不合格產品。
1、經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檢驗中心審查,被申請人在生產環節存在很多問題,根本不能生產正規的合格產品。
a、出具的qtz63塔機的形式試驗報告和形式試驗合格證,其主參數主:最大臂長55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510);但事故塔機的最大臂長56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610),再審申請人的完全與此一樣。
b、出具的出廠編號為10-5的qtz63事故塔機生產日期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簽發日期分別為2010年5月5日和6日,產口合格證時間為2010年11月9日,而出具的、為說明10-5塔機標準節主弦桿材料質量的相關文件的時間均為2010年11月29日與再審申請人的不差分毫。
c、僅出示了2個人的'焊工操作證,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證已經過期。再審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正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樣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既然當庭口頭提出申請,那法庭就應征求對方意見,如果不能統一,法庭就應該引導主持對問題事故塔吊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就應該作出中止審理進行重新鑒定的裁定,故對此一問題一審不作鑒定而武斷否定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是違法的。
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由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發生的賠償糾
紛,應該施用產品質量法律,而一審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
2、一審將產品質量的責任推卸申請人承擔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請人包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在購買該吊機時有合同約定的保質期。而該合同中明確了該質保期是征對吊機的電機部份和機械部分,而該塔吊標準節既不屬機械部分也不屬電機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該標準節的有效期被申請人必須對其質量承擔責任。
而一審法院故意指鹿為馬、偷換主題,妄圖達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請人的目的,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再審申請人的塔吊
1、再審申請人所買的塔吊5610型與被鑒定的塔吊屬于一種類型、一批次產品。
2、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廠、同一車間、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
3、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問題是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
正常情況都會壞。而再申請人所購的5610型塔吊問題一致。
4、被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張設計
圖紙、同一工藝、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也同樣存在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5、如果被申請人能提供每生產一臺5610型塔吊出來都有單獨的設計圖紙和單獨的工藝流程等證據出來,那再審申請人無話可說。但對此證,據被申請人至今都無法提供。但一審包庇被申請人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設計不合理屬于自身潛在的大問題,無疑要承擔再審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的質量責任,而一審法院故意為其分解就是為被告逃避責任做保護傘。只要是一張設計圖、同一工藝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問題——標準節開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門的文件與幾次協調會就是證據
對被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機,市委市政府各部門非常重視。市建委、安監局幾次發文通報停止使用被告產品5610型;市建委、質監局、安監局幾家單位聯合辦公協調處理。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向法院提交了幾份文件、幾份協商函,該文件和協商函上對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質量問題的賠償還在協調函上專題提出,指導再審申請人起訴索賠。這么多的政府部門簽發的紅頭文件和協商函難道不是證據?這些紅頭文件還不能證明這一質量問題的事實嗎?而一審講沒有證據完全是顛倒黑白。
1、再審申請人提供了國家最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該鑒定的證據,也沒提出重新鑒定,故原鑒定就應該予以確認,而一審否認該鑒定明顯是包庇被申請人。
2、一審提供的損失表一清二楚,一審憑什么不認可?
3、二臺塔吊到目前為止光是租金損失就二百多萬元。
故一審完全是有意庇護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七、再審申請人依法提出上訴并在上訴請求中要求二審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但二審以一般不予鑒定而不鑒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喪失了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進行再審,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鄉)××街(鎮)××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七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八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并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為“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為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予以采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并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為“無效合同”,那么,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最密切聯系”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并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年5月27日計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年8月2日計算到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打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并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范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償貸款后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筑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后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并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說,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并沒有為“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并且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為“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并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年三月二十二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九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第_______號(判決或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一
申請人:
行政訴訟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錯誤認定為起訴“征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并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鑒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并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并予支持為盼!
此致
敬禮!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二
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男,__________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_____因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審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之規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撤銷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_____項;2、……;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_________________(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
……。
綜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簽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四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計算至20xx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xxx
申請事由二:xxx
申請事由三:xxx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職責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于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愿,帶給擔保,貸款人就應在債權到期后用心主張債權,而不是透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職責,因此,再審申請人不就應承擔債務償還職責,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五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xx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xx,xx的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六
地址:
被申請人:廈門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月日做出的()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1、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廈門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長期克扣工資的情形,并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訴。
原審判決采信a公司單方制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單方制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a公司單方制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復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a公司單方制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并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采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注是a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注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回應a公司,因此備注內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說,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注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a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簽字、捺印)。
日期:x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七
申請人____、男、____歲,漢族,農民,住____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____與被申請人____及__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__民一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____中級人民法院()__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初,我所在的__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x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后,x年和x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洼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找我讓交承包費,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后來,朱說少又讓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xx600元(有證據證實)。
__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x年7月份,王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后制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并判令我與村里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后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2自x年至____年雖然與村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則當時農村土地管理不規范,二則申請人多年來已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費。我與村里形成了事實上的承包關系。____年因延長合同期限之事,村里與我簽訂了合同書。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人與王雖同為一村,但不在一個組。____年合鄉并村時,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一組,而王所在的南山村十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二組。無論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現在敖包村,各組之間的土地所在權是獨立的,并且各組土地界限明確,多年來,各組從未發生過土地糾紛。各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統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沒有重合部分,哪里來的侵權之說。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沒有承包合同”對該認定沒有證據證明。
一、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主觀武斷地認定“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被告高建國之間有承包合同”。一、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清楚記載被告敖包山村委會自一審和二審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敖包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審法院卻認定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承包合同,實在荒謬。
證據是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依據。沒有證據,法院一句話就可以憑空將申請人二十來年的心血化為烏有,這樣判決怎么能讓人口服心服呢。況且二審法院認定我保存于____縣林業局的合同系復印件,且該合同復印件上注明如有爭議合同作廢,其意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廢的。二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合同其它條款,只注意對申請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沒有看到四至清楚無爭議這樣的條款呢。況且申請人的合同并沒有與任何人發生爭議。一、二審法院偏袒王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復印件也不是不能做為證據使用。根據證據規則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況且對于我與村委會的合同來說也確實是無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人拿出一份與我重復承包的合同書來。
二、程序違法。
(二)王向法院申請調查證人,而一審法院卻支持了其這一要求。根據證據規則第十七條。
(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難道對證人進行調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嗎?需要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嗎?另外,根據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該證人并未出庭。違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證言,不經質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卻不被采納,那么哪一個證明效力更高呢,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首先不說其是否對錯,但就這一點二審法院就不能認同,村委會作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他們等于自己給自己作證,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證言能夠采信嗎?而且兩份證言只證明王承包河灘地的事實,并沒有否認我承包合同的事實,法院真是空穴來風。
三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事實不清,導致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真正的侵權人是王,而不是我,一、二審法院本末倒置,判決我侵權,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上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錯誤,違反了中xx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xx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墾請人民法院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特申請將此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
此致
____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八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十九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20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優質20篇)篇二十
申請人:劉xx,男、漢族、39歲,蘭州市人、住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x號x室。
委托代理人:蘇鈺人,男,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xx銀行;地址:蘭州市城關區xx號。
法定代表人:xx。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蘭法民三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x家銀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發“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劉xx停職查辦,之后被上訴人劉xx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20xx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x銀行停止發放被上訴人劉xx的工資。被上訴人劉xx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劉xx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并非如此:20xx年12月蘭州x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后期物業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x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x銀行稽核監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手頭工作后,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x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后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20xx年xxx月xxx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x銀行更名為蘭州x銀行,申請人去單位了解是否對崗位安排x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并非由于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并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并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20xx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見第一組證據3)。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于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時效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自20xx年xxx月xxx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系,并于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并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于20xx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20xx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且手續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并無證據支持。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持。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xxxxxxxxx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xxx銀行(后更名為蘭州xxx銀行,現更名為蘭州x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系。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老醫療手續,申請人的養老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區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20xx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