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是向有關部門或組織提交的一種正式文件,用于申請某項事務或權益。掌握了一些基本原則和技巧后,接下來讓我們看看一些優秀申請書的實際案例。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申請對申請人豐田轎車進行車損鑒定,車牌號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駕駛__________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與前方遇情況減行駛的由申請人司機__________駕駛的號轎車尾部相撞,致使__________轎車受力損壞,此交通事故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員受傷。
事故發生后,經__________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三支隊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無責任,被申請人負該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就其事故損失賠償相關事宜與被申請人協商無果,特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至法院,現申請人民法院對申請人豐田轎車進行車損鑒定,車牌號為,望批準。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二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xx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三
申請人:xxx,男,xx歲,漢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駕駛二輪助力車,聯系方式:xxxx。
對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經xx市交警支隊xxx委托xxx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對申請人所有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進行鑒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隊向申請人送達了xxx鑒定中心機動車安全鑒字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書》,鑒定“勁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普通摩托車”。
一.鑒定中心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結果沒有事實及相關標準依據。
鑒定中心沒有對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的最高車速進行測試鑒定,沒有對整備質量進行測試鑒定,也沒有對該車的排量進行測試鑒定,僅憑幾張照片就適用gb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技術條件》”)第3.5.1條鑒定為普通摩托車”,鑒定程序不合法,更沒有事實依據,嚴重不負責任。
申請人購買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表明的`各項參數與《技術條件》第3.5.1條規定參數均不相符。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沒有事實及相關標準依據。
二.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助力車”不是“摩托車”。
20xx年11月17日申請人購買該車,該車的出廠說明中明確表明此車為“助力車”而非“摩托車”或其他機動車,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經合法生產廠商生產出廠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油助力車”。鑒定中心僅憑車架號、發動機號、缸體標有“124cm3”等數據不能證明勁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機動車。而缸體標明的“124cm3”字樣為缸體容積與機動車排量無直接關系,是兩個概念,故不能說缸體標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過50ml。申請人購買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的最大設計車速和排量都達不到機動車的技術條件,不屬于機動車,而應當屬于燃油助力車。
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對xxx鑒定中心機動車安全鑒字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書》鑒定結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鑒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四
申請人:余xx,男,20xx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街口二巷4號,身份證號碼:44040219770614xxxx。
被申請人:珠海市xx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人民西路康怡花園xx棟xxx房。
被申請人:珠海市xx客貨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灣港二路xx號鋪。
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珠海市xx發展有限公司擁有的粵c38xxx號小貨車,保全限額為人民幣5萬元;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珠海市xx客貨運輸有限公司擁有的粵c41xxx轎車,保全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為避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請人逃避債務,保障申請人的權利在判決后得到實現,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立即查封被申請人上列財產。申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并愿意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所遭受的損失。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五
法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六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__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__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__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__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__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__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__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七
申請人:xx(死者宗xx之妻),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xx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xx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xx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xx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xx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八
申請人:張**,男,1976年9月19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區**路1**號院**號樓**號。
事實理由如下: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后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后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東行使回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并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并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于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后采取向東回避行使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九
當事人基本情況:
____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持________型駕駛證駕駛________號小轎車。車主: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人,騎____________號兩輪電動自行車。
________駕駛____________號小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莊村口;后逢________騎____________號兩輪電動自行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________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________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________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________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____騎兩輪電動自行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安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之規定,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十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十一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里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著系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著系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制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注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后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后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鑒定,然后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秘密也不存在商業秘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xxx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xx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松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松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xx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xx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xx公交認字【20xx】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xx負主要責任,彭xx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申請人:xxx。
20xx年6月11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女,漢族,生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職工。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________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________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________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________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十三
申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鄭州市交警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____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________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警___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______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___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_________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___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十四
申請人:x,男,漢族,32歲,住x。被申請人:x,男,漢族,36歲,住x。
請求事項:
要求保全被申請人所擁有的浙x福田牌汽車。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業經貴院受理,現為防止被申請人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給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并給案件執行帶來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今特向貴院提出保全申請,望予以準許。申請人愿對本保全提供擔保。
此致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訟訴申請書(精選15篇)篇十五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