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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一
交通事故拘留,要看是什么情況的。除了酒后和下列情況外,其它情況是不用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至于責任認定完成之后和這個治安拘留的時間,其實是沒有一個關聯性的,只要是對方有違法行為,交警判斷出了之后,就可以立即進行拘留的。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二
申請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
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白xx。
xx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張要偉。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三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后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沖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以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于非機動車,車輛優于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于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性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系,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并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四
【案情】。
201*年11月1日0時20分許,剛剛從某工廠下班的職工韓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在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致其當場死亡。由于無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某縣交警大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沒有認定責任。
韓某近親屬向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廠方以無法認定韓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為由,不同意認定工傷。人社局采納了工廠的觀點,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韓某的近親屬不服,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韓某應當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韓某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持第一種意見。
1.從舉證責任的角度。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應該由誰負責提供證據,用于證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的關鍵,是認定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如果負主要責任,不應認定為工傷;反之,應當認定為工傷。然而,交警大隊并沒有認定韓某的交通事故責任。作為用人單位的工廠方雖然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從立法目的角度。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勞動法第一條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中,也均體現了該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遵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出現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不僅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體現社會人文關懷,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因此,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推定韓某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五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年月日。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六
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雇主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責任涉及的是對外責任承擔問題,而不是雇員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當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符合基本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雖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但是,受雇司機為雇主從事勞動,由此獲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員所獲得的工資與其勞動創造的價值不具有對等性。享有的利益應與承擔的風險相稱,是基本法理和社會常識。從事道路運輸本身就是高度風險活動,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機的生命健康承受著巨大風險,而其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顯然與其承受的風險不相符,如果還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雇員更加不利,最終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如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反過來不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如果確定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則對于那些沒有法律觀念、缺乏責任感的雇主來說,他們可能會想當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據連帶責任的判決結果要求雇員承擔責任,更加可能會肆無忌憚地逃避執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受雇司機從事雇傭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則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七
年齡:__歲。
民族:_____。
籍貫:__鎮人。
地址:_______。
被申請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6月9日作出的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___。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__為__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__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__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___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___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___。
日期:____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八
申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___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_____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_____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_____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時許,_____駕駛的豫_____號車與豫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_____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_____一人,而豫_____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_____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_____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_____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_____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_____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_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
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九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___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十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一、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___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_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期和_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期公布的《_______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_____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十一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公安支隊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責任認定申請書(通用12篇)篇十二
申請人:
申請人與受傷害職工關系:
填表日期:xx年xx月xx日
職工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地址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參加工作時間:
事故時間、地點及主要原因診斷時間:
受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
接觸職業病:
危害崗位接觸職業病:
危害時間:
受傷害經過簡述(可附頁):
申請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用人單位意見:
經辦人簽字:
(公章)。
xx年xx月xx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經辦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負責人簽字:
(公章)。
xx年xx月xx日。
備注:
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