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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五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有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托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于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托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托機構。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并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序制定具體規定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濕、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鑒別方法,參照《衛。
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2003〕23號)和《關于加強新版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319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
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信息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
定的標準和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后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復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
后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旁證為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二
證明: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證號,地址。
然后再寫關系人,父母,等(同上)。
落款。
年月日(蓋章)。
帶身份證,戶口本,相片,到公證處公證,即可。
(2)、出生證明在紫外線燈下觀察,在母親身份證號處內隱含“中國婦幼衛生標志”及“五角星”圖案。
出生證的填寫內容【2】。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
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嚴禁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證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不符合標準的出生證【4】。
以下出生證不符合標準,將被視為無效證明:
(1)手寫出生證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2)出生證被涂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證副頁;。
(5)非法印制的出生證;。
(6)出生證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三
評選先進、戶口遷移(含農轉非)、申報工商營業執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年審、購買和租賃房屋等手續或辦理有關證件時統一使用的計劃。
2.辦理此證時,必須提供全家戶口簿、生育證,小孩出生證、計劃生育服務證、結扎證。
或上環證及近期的查環查孕證明(原件),如屬離婚的.,還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違反計劃生育受處理者還應帶有關材料。3.“意見”欄必須同時說明違反計劃生育的處理情況。4.此證原件有效。可存入檔案。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四
現有重慶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村(社區)________組居民(女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與(男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因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女方未到醫療保健機構分娩,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生育一(男、女)孩,現取名___________,該小孩出生至今尚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簽字):
村(居)民委員會(蓋章):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五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注明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
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
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號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機構備案,并一次性集中銷毀。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并在明顯位置標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準文號。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內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戶籍登記。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所。
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六
茲有我社區戶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證號,系非農業戶口。x年x月x日與(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計劃內第一胎,該夫婦至今只生育過這一個孩子,未抱養和收養過其他子女,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系獨生子女,該夫婦符合《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一條一款二項的規定,申請再生育,望給予批準。
x年xx月xx日。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七
茲有我單位____,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非農戶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結婚,屬初婚,配偶____,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非農戶口。現暫無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證明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八
茲有我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系初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醫院生育一男/女嬰,第一胎,無保養小孩情況,符合計劃生育且已參加生育保險。
單位名稱(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九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難:________________。
確屬貧困家庭。特此證明。
村委會(街道居委會)鄉、鎮民政部門縣區政府民政部門。
蓋章蓋章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
早8:00,社區醫院(光復道街社區衛生院)拿醫保卡、醫院診斷證明書去“立本兒”,要求空腹。抽血、驗尿;出示河北婦幼b超單子,未做b超,但聽了胎心音;給我本人稱體重、測腰圍等。
用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立本兒”,個人資料登記及其詳盡,除戶口登記之資料外,仍有既往懷孕史、家族病歷史等。
10:00,在光復道街道(娘娘廟前街)。需提供的除照片中所示的資料外,還有夫妻雙方結婚證,另外就是懷孕證明要一張復印件。就給你開一個黃頁的“一孩生育服務證”。
上午11:40,辦理地點是單位所在的區社會保障局。我們單位所在是海光寺附近的和平社保局,辦理程序很簡單,只需將醫保本的第一頁和準生證復印在一張紙上之后,填一個表格,交大廳11號窗口,就ok了!你得到的是一張打印版、蓋紅章的“天津市生育保險登記表”,收走的是懷孕證明原件、看了看身份證。
準生證立本流程。
懷孕后前三個月需辦事宜:
懷孕診斷證明書。
辦理妊娠生育保險登記。
1、結婚證。
2、生育保險證(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4、其他檢查單據:曾經檢查過的一些化驗單b超單等。
1、掛號,向工作人員說明你要建卡。
2、再到婦產科,說明你是來建卡,提供準備的資料。
3、工作人員填寫資料妥當后,會給你:
a一份新的孕婦資料填寫。
b接下來要產檢的化驗單一堆。
4、拿著這些化驗單回到門診打單。
1、一定要先建本(兩個月到三個月之間辦理最好),再辦理準生證。
2、確定懷孕之后,一定要去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醫院做基本的檢查,不用直接去準備生產的醫院。
3、在建圍產卡的同時,要進行第一次產檢。
最好先去做生育登記,這樣卡里才會有錢,之后去社區醫院立本的時候檢查才能直接刷醫保卡。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一
茲證明_________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記結婚,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政策內生育一孩,性別:_________________,取名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政策內生育兩孩,性別:_________________,取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本人承諾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反映的以上情況屬實,如存在虛假、欺騙、偽造等情況,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________________鎮(鄉)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二
x省x縣x鎮xx計生辦:
茲我轄區居民(身份證:)與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居民(身份證號:)于20xx年2月19日登記結婚。男方初婚未育,沒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證明為女方戶籍地辦理壹孩生育證之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辦人:xxx。
聯系電話:xxx。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三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
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于規范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準確的信息。
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后共同印發了《關于統一規范的通知》(衛婦幼發〔1995〕第10號)和《關于印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第45號)兩個文件,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填寫、規范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目前,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已在全國普及。
各地醫療保健機構與戶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使全國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記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來個別地區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
為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杜絕假證,經研究,決定自1月1日起,啟用具有新防偽標識的《出生醫學證明》(見附件1)。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在原防偽印制技術基礎上采用專用圖案水印紙印制;水印圖形為齒輪,中央環五角星(見附件3)。
二、自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存根聯與副頁間的拆切線由《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規范拆切,存根聯由簽發單位存檔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有異議,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舉報并申請鑒定。
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請各地衛生、公安行政部門接此通知后,進一步加強管理和配合,嚴格執行文件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2、《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
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
20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xx]19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二、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由產科到迎澤區婦幼保健院統一購買,產房按規定簽發。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四、《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和弄虛作假: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復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六、《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
八、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五
___公證處:
茲證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處填寫出生的市、縣)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六
茲有我縣____鄉(鎮、街道)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____(農業或非農)戶口,家住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結婚,屬初婚,未生育和收養過子女,符合生育一孩條件。
____縣____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醫學證明(通用17篇)篇十七
茲有我公司員工(性別:,身份證號:),于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與(性別:,身份證號:)登記結婚,雙方屬于初婚未育,沒有抱養,尚未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