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約定勞動關系、明確權益與責任的一種法律文件。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模板,可以作為個人和企業簽訂合同時的參考。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一
某國有服務性企業系當地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較好的用人單位,2004年12月31日該企業將有大批職工的10年期勞動合同到期,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除對個別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外,決定依法與絕大部分職工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企業的經營結構和管理模式即將在2005年實行重大改革,故公司人事部提出要在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同時與職工約定3條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門工作外包給其他專業公司,本合同即行終止,如何終止勞動合同。2、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實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終止。3、合同履行中,如遇乙方被醫療機構確診為不適宜在服務性行業工作的傳染性疾病帶菌者,本合同即行終止。
那么,該企業人事部提出的約定終止條件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時應把握什么原則?注意什么問題?如果您是該企業人事部負責人,您將就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提出什么具體建議。
專家處方
中國企業勞動維權網法律顧問邢新民:
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從保護用人單位勞動權益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從而使用人單位對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又無法繼續使用的職工束手無策,從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額費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本期案例討論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這個問題,對用人單位非常及時和必要。就個人觀點看,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所謂法定條件,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既然這些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來約定。對此,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從而防止用人單位規避應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二、約定的終止條件應當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在任何情況下,時間都不能作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能是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對用人單位來說,主要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某種事件,如生產線報廢;對職工來說,主要是個人的某種行為,如出國定居考上大學或在社會上打架斗毆,經批評教育不改,其劣跡反復出現等。
三、約定的終止條件必須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現的客觀情況。如果是勞動合同生效前就已經出現的事件或行為,就不能作為終止條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這里所說的客觀情況,是指不能確定的情況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制造的,即可以預見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預謀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中把本單位主觀制造的條件約定為合同終止條件。例如,機構合并、人事調整等。
四、約定終止條件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特點。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充分考慮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因為不同性質的生產性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能遇到的情況在一些經營單位是不可能出現的,如果把本單位生產經營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況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約定條款根本出現不了,約定的終止條件就失去了意義。
五、約定終止條件要兼顧到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情況。由于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可能出現某些客觀情況,導致用人單位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既要把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某種情況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也要把職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某種行為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合同范本《如何終止勞動合同》。例如,企業聘用的部門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中,有的業務能力不差,工作業績尚佳,也沒有違紀問題。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風與其他員工不合,多數員工都不肯與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現出離職傾向。對于這種情況企業無法繼續使用該職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針對這類問題,可以考慮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合同即可終止。具體條款可表述為:乙方(員工)履行職責期間,經年度工作總結或職工***評議,有一半以上員工不肯繼續接受其領導或與其共事,其履行職責出現危機的,勞動合同終止。
天津市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員董林:
具體到該案例中某國有服務性企業提出的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三個條件,本人認為,前兩個條件都帶有企業單方主觀意志的行為,不符合客觀情況,作為終止條件不妥。拿第一個條件來說,在工作中企業一方完全可以自主地把單位一個部門的工作外包給其他專業公司,這就是說,當單位想終止合同時,就找一個專業公司把部門工作包出去,而不想終止合同時,則不找專業公司包業務。從第二條看,似乎條款本身不夠明確,表述不準。如果企業實行的聘用制屬于單位行政的用人自主權利,行政領導人有權決定聘用或不聘用。當企業想終止合同就解聘;如不想終止合同就繼續聘用。如果企業的聘用制實行由***評定,由群眾決定,這一條作為終止條件是可行的。第三個終止條件沒有問題。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作為《勞動法》中所規定的一種合同期限,在《勞動法》實施初期的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對保護中老年職工的利益、穩定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時至今日圍繞簽訂和履行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所引發的爭議在全國范圍內較為集中的出現,也反映出該項法律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深思。2005年將是《勞動法》實施后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較為集中的一年,一方面是企業經營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畏懼思想很難改變,另一方面是隨著企業對部分有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終止行為,一部分合同即將到期的中老年職工對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企盼和對用人單位依賴心理的加重,圍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爭論無疑將越發激烈。
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如何設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上,《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根據以上規定設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必須滿足以下兩個要件:1、需經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并將終止條件在勞動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2、約定內容應合法,不得把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我們用這兩個要件去檢測一下本期候診室中的三個約定終止條件不難發現:1、把公司工作外包給專業公司不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故將其作為約定終止條件與法定解除條件沒有沖突,該約定應為合法。2、把乙方的落聘作為約定終止條件,實際上是把考核結果的等次作為終止條件與《勞動法》第26條(二)項的法定解除條件沖突,故該約定不合法。3、把患某種疾病作為約定終止條件,顯然與《勞動法》第26條(一)項的法定解除條件沖突,但如果該用人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有特別禁忌規定的,勞動者所患疾病又不屬需停工治療進入醫療期管理的,則該終止條件約定應為合法。
鑒于目前規定對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終止條件的范圍空間極小,可操作性不強,很容易造成用人單位將大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推向社會,形成不穩定因素,故建議有關部門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和約定終止條件作進一步解釋,從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證勞動合同制度的平穩運行,確保社會穩定。
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助理徐惠來: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任意選擇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則應該約定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符合在本企業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員工,如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該案例中第一條“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門工作外包給其他專業公司,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條“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實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終止。”這兩條規定欠妥,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這兩種情況,應依據《勞動法》和地方有關勞動合同管理的規定調整勞動關系。
如為平等自愿、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應視為合法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時候,應該堅持“公平對等”的原則,要同時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平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二
(一)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支付經濟補償。
(六)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該規定已于被廢止,但20之前參加工作,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自工作之日起至年的生活補助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內容,終止勞動合同,在進行經濟補償的時候是會根據其工作年限和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的,若您還有什么法律上的問題,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最低標準。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四)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五)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三
自7月進入公司,當時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只有一份公司留存),合同期滿后,一直沒有重新簽合同,至今尚在為公司服務。目前公司被收購,收購后新公司要求我們去外地上班,同時重新簽勞動合同。本人不想去外地上班,因此不準備與新公司訂立勞動關系,現提出以下問題:
1.本人是否有離職補償金;如有從何時計算,如何計算離職補償金;
2.是否有追訴雙倍工資的權利。
[離職補償金計算]。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四
我過去12個月的總收入如下:。
1.最后一個月,即206月份工資稅前為8486,稅后7140。
2.年終獎1個月,稅前7746。
3.20的工作績效獎金共稅前60418。
4.到7月份我在該單位正好工作9年。
最近12月的稅前總收入=8486*12+7746+60418=169996。
按照同事告訴我的計算方法是:。
(最近12月收入的總和/12)*(n+1)。
我的賠償金就是:(169996/12)*10=141633。
不知道以上算的對不對?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是否算入賠償基數?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五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六
中顧網律師解答:
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你一個半月的工資
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七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補償金額和計算年限對高工資人員的經濟補償作了限制,最高不能高于市平工資的3倍,如石家莊市市平均工資是每月1666元,則最高是4998元。此規定避免了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同時合理調節了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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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八
單位名稱(蓋章):勞動保障證號:
2、本表由用人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3、在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或失業登記時需出具本表;
4、本表可登錄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辦理須知。
1、填寫完整的《南京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2、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書)及有關材料。
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1、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時需提供:
(1)失業人員檔案資料(其中含辦理終解備案的所有資料及繳費明細清單);
2、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時,選擇在本市享受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暫住證及復印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的,還應提供轉入地區失業保險機構的名稱、開戶行及銀行賬戶;上述領取方式一經選擇并核定后將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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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九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因為某種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合同的,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若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規定來賠償。那么到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全部根據勞動合同,立定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來處理,沒有勞動合同的也可以根據當時的約定處理,都沒有。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處理。
在實際造作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勞動合同和當時的約定,或者公司一般的慣例,每個員工在公司說所處的工作崗位不同,勞動方式的多樣型不同,在具體處理方式上存在差異。
但基本要涉及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立的時間,解除勞動時間的確定,勞動報酬的約定。這些都排除在外,就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能解決就需要通過法院來解決。
賠償由工作年限決定了,具體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勞動合同和當時的約定,不同崗位的員工賠償標準也不同。所以如果大家遇到此類糾紛的話,最好找專業的律師咨詢一下。網站,將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上崗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事實勞動關系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年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代價。
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權利應當主動收集并保管好與工作有關的證據,如錄用人員花名冊、上崗證、工資表、考勤記錄及工作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拿著這些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是一年,具體可以主張的權益有補繳社保、雙倍工資。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年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思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除了依法解除外,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
市民咨詢。
市民張先生:我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公司約定薪酬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但是我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起算點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
實務快速解案。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二
陳志科(化名)原在天空保險公司(化名)工作,1993年因大海保險公司(化名)組建,陳志科由上級公司協調調入大海保險公司工作。陳志科因身體原因與大海保險公司協商決定,陳志科開始內部退養,雙方簽訂了《員工內部退養協議》,約定內部退養于1月1日起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止,在陳志科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由大海保險公司為陳志料辦理退休手續。協議簽訂后,陳志科即開始享受內退待遇,由大海保險公司每月給其發放生活費3000元。在陳志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大海保險公司為陳志科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部門答復因陳志科沒有檔案,無法確定陳志科的起始工作時間,無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隨后,大海保險公司停止對陳志科發放生活費。
補充:1、陳志科從天空保險公司辭職時,天空保險公司扣留其檔案至今未還;。
2、大海保險公司于8月3日向陳志科發放通知,稱:“你于12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因你個人檔案未轉入我司的原因,我司不能為你辦理退休手續。”
[仲裁與訴訟情況]。
207月陳志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1、大海保險公司補發其自內退期滿至今的工資及補償金,并請大海保險公司按以前標準按月發放3000元工資;2、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等。
大海保險公司答辯稱:1、雙方之間自內退協議期滿后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給陳志科發放工資的義務;2、陳志科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的責任在于其個人檔案無法轉入,不在大海保險公司。陳志科應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向天空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要回檔案,辦理退休手續則順理成章,而不應對大海保險公司提出過分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陳志科與大海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陳志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雙方沒有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勞動關系繼續存在,按照《員工內部退養協議》的規定,大海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在陳志科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時候為陳志科辦理退休手續的協議義務,大海保險公司無論由于何種原因在沒有為陳志科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而停止向陳志科發放生活費,造成陳志科生活困難,均構成對陳志科權利的侵犯,鑒于本案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因特殊,在作為用人單位的大海保險公司為陳志科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由大海保險公司承擔陳志科的退休生活費為宜。裁決一、大海保險公司按照申訴人同等情況的退休員工待遇標準,向陳志科支付生活費直到為陳志科辦理退休手續為止;二、駁回陳志科的其他仲裁請求。
仲裁裁決后,大海保險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大海保險公司沒有為陳志科支付生活費的義務。
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的第(二)項的規定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終止,大海保險公司應根據《內部退養協議》的約定為陳志科按原標準發放工資直到辦理退休手續為止。
[律師視點]。
綜合本案的事實情況,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的'結果都沒能整體上把握和處理此案的矛盾,有不妥之處。下面就本案爭論的焦點問題發表以下看法:
一、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存在有兩種形式,一是勞動合同;二是事實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已經退出了歷史舞臺,今后不會再有這樣的提法,因為《勞動合同法》不允許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因此,本案中,在辦理內部退養后雙方沒有形成勞動與被勞動事實,事實勞動關系無法談起,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能從勞動合同入手。內部退養協議簽訂前沒有談起的必要,內部退養協議到期后,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仍然存在,是問題的關鍵。《內部退養協議》約定,在陳志科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止,在陳志科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由大海保險公司為陳志科辦理退休手續。
首先,內部退養協議是否終止,要看什么是“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應當明確的是什么是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發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的規定可以很明確的得出,男年滿60周歲是法定的退休年齡。具體到本案,陳志科在60周歲的時候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自陳志科60周歲之日起雙方的內退協議即已終止。
是不是應按《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爭議發生在1月1日前,《勞動合同法》當時并沒有生效實施,那么《勞動合同法》是否具有追溯力,即能否追溯到本案發生之日,《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很明確,勞動合同法不具有追溯力,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發生時生效實施的仍是《勞動法》,《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本案就是勞動合同期滿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實際上,“(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應怎么樣理解?是否應理解為“勞動者不拿養老金,單位就應該無休止的發放生活費,勞動合同永不終止”,顯然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應從整體上把握,該條規定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那么該條的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員工內部退養協議中約定的合同的期限至“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從合同法角度規定的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的知識(附期限是一定要到來的,附條件有可能條件永遠不會形成),可以認定此約定應該一種期限而不應是一種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知雙方的內部退養已經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
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作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理解應分為以下幾個方面深入認識:
二、用人單位已經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因其他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合同不終止,有一定道理。第二種情況應當綜合分析。首先,應說明是怎樣理解“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能否簡單的理解為享受養老待遇合同終止,不享受養老待遇合同不終止。享受與否成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有三個,一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二是繳費;三是個人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這三個條件里面用人單位的義務就是繳費,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完成了用人單位就完成了自己應承擔法律責任。員工內部退養協議約定由大海保險公司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實際上就是協議里沒有這樣的約定,也應該由用人單位為員工申報退休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用人單位的這項義務是有限度的,比如常見的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中約定由旅行社辦量出國簽證等手續,那么如果沒有辦下來,是不是就一定是旅行社的責任,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要看沒有辦成的原因,如果是旅行者個人未能按時提供身份證等個人原因造成的,顯然讓旅行社承擔責任是不合理的。具體到本案,由用人單位辦退休,因為個人檔案不能提供,因此,造成不能及時退休的責任不在用人單位。造成勞動合同達不到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終止條件是因為員工個人造成的,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責任。
實際上,本案的爭議解決本身沒有這么復雜,作為被告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向原單位要回檔案,一切問題均可以得到解決。不能因為單位曾在內退協議期間給予其照顧發放了較高的工資,就想不改變現狀的繼續下去,而不去或者根本就不想去要回檔案享受社會保障。因為社會保障的待遇可能比以前的單位發放的生活費要低。如果這種想法或者行為得到法律的支持,將會引起更大的矛盾出現,更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試想一下,如果這種判例出現,作為員工個人誰還在乎檔案,從一個單位走的時候,要不要檔案無所謂,反正辦理不了退休,勞動合同永不終止,單位還按時發放生活費,且有可能比養老待遇還要高。這樣的判決將會動搖整個勞動法體系,動搖整個勞動保障制度。遵紀守法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本應享受社會保障時,用人單位還得自己承擔其“養老”的責任,試想,繳納養老保險還有什么意義,繳納了也得由自己養著勞動者,不繳納也由自己養著。這樣的判決從根本上將否定整個社會保險統籌體系。我們希望,在目前的形勢下,應以穩定為大局,但也不能無原則的穩定,以犧牲合法利益謀求一時穩定,這不應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意所在。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三
案例:
這樣的法律咨詢在平常是很多的,也是很普遍的,遇到此類情況應該如何處理: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隨便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很明顯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愿意補簽也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四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成了雙方的共識之后是需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能夠更好的保障雙方之間的利益,那么如果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賠償多少呢?請閱讀由的小編為您帶來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一、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制作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并補簽合同。
二、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么除了要支付其雙倍工資外,還視為他們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大家在勞動合同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在線律師為您提供專業、全面的解答吧。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了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咨詢專業律師。
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4月3日至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到期后,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08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簽合同,并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于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寧夏大廈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么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簽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后,可以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訂合同的截止日期,并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后勞動者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并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并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后才簽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系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簽,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于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于企業來講,首先應當盡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后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么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簽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簽,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后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范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于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并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不熟悉勞動合同的簽訂,那么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詳細的解答請跟隨小編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五
勞動者主動接觸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但要是因為單位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獲得相應補償。
(一)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發放限制:
下限: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上限: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三)計算單位: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精選16篇)篇十六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