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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篇一
企業是有義務給員工開離職證明的。若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因不開離職證明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要賠償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換過工作的人來說,離職證明應該并不陌生,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公司是否可以拒絕開離職證明的`介紹。辦理跨區域的社保、公積金轉移時,都需要個人出示《離職證明》才可以辦理,因此離職證明是非常重要的。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歡迎上找法網進行咨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