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可以分為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等不同形式。4.在進行擔保時,債權人需要充分評估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以確保擔保的有效性。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一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__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20__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__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
協議書。
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二
答辯人因【2013x民初字第xx號】與xxx、xxxx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本案所涉車輛xxx系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事故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但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請求支持答辯人的意見。
答辯理由:
一、關于案件事實,原告當天受傷并不嚴重,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不同意認定結果,特別是原告可能患有舊傷,對于舊傷,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答辯人不予認可。
且當時在交警調解下已達成協議,由我方支付8000元人民幣,雙方再無爭議,現原告又提出訴訟,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關于此案責任認定問題。
根據客觀事實,我并不承擔全部責任。
只是因為我所駕駛車輛是跑長途運輸的,在交警的指示下,為避免扣車,要求我認全責,對此我并不認同,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客觀事實不符。
二、在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我對相關費用標準有異議,具體如下:
1、對于醫療費,對于原告發生治療的事實沒有異議,醫療費應由原始醫療憑證、病歷記錄等證據證明,答辯人只對在醫保范圍的內承擔賠償責任,對非醫保的、舊傷、與本次事故致病無關的不賠。
請法院核對原件,具體數額以法院核對為準。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三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室。
現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
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xx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并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并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并且被答辯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并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
分別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打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花園西區**-*-***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并且已經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四
答辯人:
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電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辯人馬某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_______返還借款_______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_______萬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_______萬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_______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_______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某與被告_______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五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室。
現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xx年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xx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并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并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并且被答辯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并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分別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打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花園西區**-*-***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并且已經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六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2、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
4、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七
答辯人:
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電話: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辯人馬某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_______返還借款_______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與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_______萬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_______萬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_______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_______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某與被告_______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八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轉來——____________關于“_______與_______訂立的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事實是答辯人按照雙方約定內容在合理的工期內完成了裝修工程,但被答辯人在驗收后以各種理由拒不簽定工程驗收單。
______部分的安裝工程不屬于答辯人的工程范圍之內,在雙方簽訂的《室內裝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確約定了答辯人負責裝修的內容,其中沒有關于_________安裝的約定,_____實際上是被答辯人從另外一家公司購買,并負責安裝的。故答辯人不應對______的問題承擔責任。并且________樣式及安裝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辯人的約定安裝的,后被答辯人因不滿意_______樣式要求退還______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我公司是正規的室內裝飾裝修公司,裝修質量完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在為被答辯人室內裝修工程是完全按照雙方約定進行的。改動之處也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經過被答辯人的同意才進行改動的。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退還已付工程款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申請中所稱的情況根本不存在,我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答辯人提供商鋪裝修服務。懇請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九
答辯人: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電話:。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
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
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
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
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
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
“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
衡。
事實與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
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_______。
了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某,借款人——被。
告_______。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
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
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
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
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
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
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
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
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
上,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
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本模板合同僅供參考,合同細則、行業條款、雙方協商等內容請根據個人/公司需求進行書寫。
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
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
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
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
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_______萬元進行擔保。
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
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
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
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
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
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
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
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
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
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
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
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的。
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
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
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
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
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
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
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
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
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本模板合同僅供參考,合同細則、行業條款、雙方協商等內容請根據個人/公司需求進行書寫。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
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2、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
4、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延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改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一
答辯人因與_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__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__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_____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__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_____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二
答辯人:xx。
被答辯人:xxx。
答辯內容: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的起訴狀中被告主體錯誤。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相識,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更沒有合法的借貸法律關系。
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款,不是還款義務人。
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答辯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存在著借貸關系且合法有效,也是應有真實的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假設該借款是由答辯人的丈夫向被答辯人借了,首先答辯人不知道丈夫有過向外人借款的事實,并且事實上此款項于當日就轉走至李紅的賬戶,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還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由xxxx個人對該筆欠款負責即xxxx的個人債務。
答辯人與xxxx無共同舉債的合意,xxxx也未將該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依據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對不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沒有還款義務即答辯人不是該借貸關系的'還款義務人,被答辯人不能向答辯人主張。
同時對于被答辯人申請保全的房屋,屬于答辯人的個人財產,被答辯人保全錯誤的,依法應當向答辯人賠償損失。
綜上,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為被告提起民間借貸的訴訟,屬于選擇被告的主體錯誤,因此,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月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格式【2】。
張x,男,漢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做埠市蚌山區財院路18號12棟1,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供合議庭參考。
夫妻一方不知另一方的債務,被債權人起訴后所做的答辯狀的具體理由,您好,可以委托律師代書。
原告黃炳和為與被告劉彩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10月21日向本院起訴,3、文成縣南田鎮三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鄭松高與劉彩英系事實婚姻關系。
答辯人因與原告龍如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答辯人對于2月12日從原告處借款壹萬伍仟元(150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三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1995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管轄。1995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鐘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xx年2月26日延長至20xx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xx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廣東。
***。
答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年月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四
答辯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2011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2008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
2009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
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
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09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
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2009年7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2009年7月份底至2010年1月份底。
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
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20xx年11月29日。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
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
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
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
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
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
但實際履行情況為:xxx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xxx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
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x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
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7月9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五
答辯人:王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xx,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xxx1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xx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xx.x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xx年3月1x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xx.x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xxxx年2月2x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x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xx,借款人——被告xxx。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x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xx年x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x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xx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xx。
xxx1年11月2x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六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轉來——____________關于“_______與_______訂立的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拖延工期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答辯人按照雙方約定內容在合理的工期內完成了裝修工程,但被答辯人在驗收后以各種理由拒不簽定工程驗收單。
二、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安裝的_______不符合約定這一說法不符合事實情況。______部分的安裝工程不屬于答辯人的工程范圍之內,在雙方簽訂的《室內裝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確約定了答辯人負責裝修的內容,其中沒有關于_________安裝的約定,_____實際上是被答辯人從另外一家公司購買,并負責安裝的。故答辯人不應對______的問題承擔責任。并且________樣式及安裝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辯人的約定安裝的,后被答辯人因不滿意_______樣式要求退還______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裝修質量不符合約定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我公司是正規的室內裝飾裝修公司,裝修質量完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在為被答辯人室內裝修工程是完全按照雙方約定進行的。改動之處也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經過被答辯人的同意才進行改動的。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退還已付工程款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七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日前答辯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貴會已予以立案受理。現被答辯人向貴會提出對仲裁協議效力及仲裁管轄異議,對此,答辯人特作如下答辯:
一、在雙方簽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雖然該約定上海市仲裁委員會與上海仲裁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夠確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員會。
二、盡管上海市的區域內有二家仲裁機構,但是屬于上海市的仲裁機構僅此一家,另一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顧名思義不屬上海市,他只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派出機構,不屬上海市。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因此,雖然雙方約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但無可爭議就是上海仲裁委員會,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該仲裁協議有效,上海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貴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于法相悖,懇請貴委依法作出決定予以駁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八
地址:
負責人:職務:行長。
被告一:b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被告二:c自然人女日生漢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被告三:d自然人男日生漢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元,欠付利息34,617.92元(計算至1月29日,自201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110,000元,以及原告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費用。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質押物,即位于[]承租倉庫內的高棉酸板,享有優先受償權。
5、由被告一承擔因訴訟產生的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1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一份編號為[]的《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綜合授信人民幣500萬元,其中流動資金貸款500萬元,授信期限自201月24日起至年1月23日止,合同項下單筆授信業務的期限、金額、利率、費率等約定以相應的單項業務合同、憑證為準。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為確保被告一能夠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款,被告一以其擁有的價值為[]萬元的172.41噸高棉酸枝(紅木)向原告提供質押擔保,并于2011年1月24日簽訂一份編號為[]的《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該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
2011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蘇盛永資產監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一份編號為[]的《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約定由[]監管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原告監管質押物。
協議簽訂當日,被告一按照協議約定向原告交付了質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2011年1月24日與原告簽訂一份《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為[]號《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并約定“無論貴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合同和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被告一發放借款500萬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據上簽章確認收到借款。
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僅償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12年1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34,617.9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的約定,被告一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原告對質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二和被告三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審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銀行a。
20[]月[]日。
答辯人:蘇州a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李某某,女,漢族,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2011)蘇中商初字第00**號】,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訴稱其為答辯人償還了銀行承兌匯票墊款1000萬元不符合事實。
1、根據(1)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交行**分行”)于2月23日與深圳b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2)答辯人與交行**分行于205月27日簽訂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合同編號:88**500500)第七條、年6月3日簽訂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合同編號:800**060000)第七條之約定,以及(3)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2010)滄商初字第02**號《民事調解書》之當事人協議內容;李某某、b公司等都對答辯人的上述兩個合同債務承擔連帶擔保義務。
2、基于上述連帶擔保義務,b公司為答辯人代償了交行**分行合同編號分別為88**500500、800**060000的合同項下結欠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415萬元。
依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9、10、12可以證明:2010年12月3日,b公司通過招商銀行深圳深紡大廈支行分兩筆向交行**分行匯款415萬元,并在結算業務委托書中“用途”一欄注明“代還蘇州a公司銀票款”,并未注明是代李某某代償答辯人銀行承兌匯票。
3、被答辯人和b公司同為無先后秩序的連帶擔保義務人,二者對答辯人的上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債務負有同等的連帶擔保義務,被答辯人訴稱b公司為李某某代為支付擔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合符邏輯。
b公司償還415萬元的行為是b公司履行擔保義務的行為,不可能也完全沒必要由b公司代李某某代償答辯人的上述債務。
被答辯人出具證據11,意欲證明這415萬元是為李某某履行保證義務,實為無稽之談。
實際上,b公司乃答辯人的另一股東張某與李某某共同投資的公司,李某某利用大股東地位和法人便利完全控制了公司。
現李某某與張某之間有了較大矛盾,李某某為了一己私利,濫用法定代表人控制權,出具上述證明,缺乏真實性,對其效力不應予以認定。
4、在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9中,有一份交行**分行于2011年4月14日出具的證明,該證明也明確表述:“上述款項應李某某和b公司的要求用來歸還了蘇州a公司在編號為88**500500、800**060000合同項下結欠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債務”。
李某某乃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為了減輕自身的擔保義務,從而讓b公司盡可能多地承擔擔保債務,對該行為應予以認定。
另據答辯人提供的證據86{蘇州**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b公司至今拖欠蘇州a公司各種應付款22068668.5元,所以b公司履行擔保義務,為答辯人代償的415萬元也在情理之中。
綜上可以認定:b公司根據其與交行**分行于2010年2月23日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代償了答辯人上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總計415萬元的合同債務,故被答辯人據此主張為答辯人代償了100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退一步說,由于擔保期未滿,且被答辯人尚未清償完畢全部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即使認定被答辯人承擔了585萬元的擔保義務,被答辯人目前也無權行使追償權。
1、根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交行**分行”)于2010年2月23日與李某某等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3250902010am00000100),被答辯人李某某自愿為債權人(指交行**分行)與債務人(指答辯人)因銀行承兌匯票、短貸授信業務而訂立的授信業務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期為2010年2月23日至2月23日,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6300萬元)。
根據該《最高額保證合同》第2.3條約定,“每期債務的保證期間為該期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該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后兩年止”;另據該《最高額保證合同》第4.5條約定,“在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保證人不向債務人或其它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該約定乃簽約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2、基于2010年3月1日答辯人與交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32****100的《借款合同》(標的額1500萬元);2010年3月8日答辯人與交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32****400《借款合同》(標的額萬元);2010年3月15日答辯人與交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32****500的《借款合同》(標的'額1500萬元);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皆為貸款期一年的短貸業務合同,且都約定受交行**分行與張某、李某某簽訂的編號為32****100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束。
另,根據(2011)滄執字第0445、0446、0447、0448號,現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債務人(即答辯人蘇州a公司)尚未清償上述借款。
故根據前述李某某與交行**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第4.5條之約定,由于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均屬于該《最高額保證合同》之主合同,在答辯人尚未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即使被答辯人履行了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的擔保義務,被答辯人也不得向答辯人行使追償權。
三、再退一步講,即使認定被答辯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且可以行使追償權,但基于被答辯人尚欠答辯人14353543元借款之事實,答辯人也有權行使抵消權。
截止2010年4月29日,李某某分70多次從答辯人處以各種名義借支/暫支人民幣總計6753543.1元,答辯人曾多次要求李某某歸還上述款項,但李某某至今未還。
被答辯人上述應付款有答辯人提供的77份銀行存款憑條或轉賬回執或現金領取簽字單等為證。
根據蘇州*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蘇*[2010]c015號)中“蘇州a公司會計報表附注”“5.其他應收款”之審計結果,至12月31日,李某某尚欠答辯人公司各種應付款5275038.01元。
該審計報告是被答辯人任職蘇州a公司總經理期間所出具,應予采信。
2011年4月22日,蘇州*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蘇瑞[2011]a047號),確認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李某某拖欠蘇州a公司5406670.01元,從而對被答辯人李某某拖欠答辯人數百萬元應付款之事實予以佐證。
另,2011年答辯人查賬時發現:7月12日、7月20日,李某某兩次批示從答辯人處分別提取現金500萬元、260萬元,根據答辯人公司財務賬記載,這兩筆資金流向了b公司。
答辯人就上述兩筆資金向b公司進行確認,而b公司對該兩筆資金的收取未予認可。
而根據會計管理規則,公司之間如此大金額的資金往來,不應該以現金形式轉入。
綜上只能推斷出一個結論:是李某某借天億飛名義拿取了該兩筆款項。
故李某某負有償還義務。
綜上,被答辯人李某某從答辯人處借款或借各種名義支取款項達到14353543元,這些款項均未約定清償期,答辯人可隨時要求被答辯人予以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負金錢給付債務,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且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故此,退一步講,即使認定被答辯人履行了585萬元的擔保義務且可以行使追償權,但基于被答辯人尚欠答辯人14353543元借款之事實,答辯人也有權行使相應金額的抵銷權。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被答辯人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江蘇省***中級人民法院。
蘇州a公司。
2011年*月*日。
答辯人:王xx、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1、2012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后,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xx,賬戶號為6222xxxxxxxxxxxxxx5的賬戶上轉至xx的62xxxxxxxxxxx賬戶上20萬元,之后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余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后的一個月即從2012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12年12月22至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
錢中一部分用于歸還上一筆錢。
于是雙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xx的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并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后的本金為基礎。
2012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
(答辯狀后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xx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
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于2012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于是聯系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
放款、還款時用盧xx的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系過盧興根此人。
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
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于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采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后的投資公司采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占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一x年七月十五日。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十九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二十
答辯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20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20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
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
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
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
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20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20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
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
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xxx市人民法院答辯人:王海20xx年11月29日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原告鐘xx,男,1966年10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姜xx,河南綠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x,男,1965年7月5日生。
被告郭xx,男,成年。
原告鐘社卿為與被告郭書召、郭三懷民間借貸、擔保糾紛一案,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及其它應訴材料。
依法組織合議庭,于20xx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鐘社卿委托代理人姜可有,被告郭書召到庭,被告郭三懷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社卿訴稱,原告從開始在被告郭書召開辦的期貨公司經營期貨,并按被告郭書召的要求注入資金,但郭書召擅自挪用我的投資款200040元,后被告郭書召于7月5日給我出具200040元欠條一張,約定欠款利率為1分5厘,由郭三懷作為擔保人進行擔保。
郭書召至今償還40000元,欠款200040元及下欠利息推拖不還。
要求被告郭書召償還本息,被告郭三懷履行擔保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原告鐘社卿為證明其事實主張,向本院提交由被告郭書召出具的借條一張。
該證據載明:“今借到鐘社卿貳拾萬元另肆拾元正,(月息按10厘5計),借款人郭書召,擔保人郭三懷,、5、17。
”欲證明被告借款及擔保屬實。
經質證,被告郭書召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被告郭三懷未到庭,無法進行質證。
被告郭書召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但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為:對此糾紛過程無異議,但我分兩次還了五萬元而不是四萬元,都有條子。
現在未帶,庭后提交。
被告郭三懷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亦無證據提交法庭。
根據以上原告鐘社卿及被告郭書召的陳述、辯論、舉證、質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郭書召在開辦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期間,原告曾向其公司注入資金,被告郭書召使用了原告投資款,后該期貨公司停辦,被告郭書召于205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上寫明:“今借到鐘社卿貳拾萬元另肆拾元正,(月息按10厘5計),借款人郭書召,擔保人郭三懷。
”被告出具借據后于20xx年4月13日歸還原告40000元,于20xx年7月21日歸還原告10000元,由原告出具收款證明。
本院認為,上述欠款雖因被告郭書召開辦期貨公司使用了原告投資款而產生,但該期貨公司停辦后,被告以借款的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條,至此雙方已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被告郭書召對欠原告借款200040元及月息按1分5厘計息無異議,其利率未超過民間借貸的有關規定,應予支持。
其已歸還的人民幣50000元,未超過計算利率期間應付的利息,應視為支付利息,可在應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因此借款保證方式無約定,被告郭三懷作為擔保人應對此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郭三懷經傳喚而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書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所欠原告鐘社卿款項人民幣200040元。
同時支付此借款自20xx年5月17日起至還款或原告申請執行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按月息1分5厘計算(應扣除已付的50000元利息)。
二、被告郭三懷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本判決送達之日起,限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xx審判員胡xx審判員姜xx。
二0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李xx。
擔保合同答辯狀(匯總21篇)篇二十一
(其它信息略)。
被答辯人(上訴人):藥慶衛,男,。
(其它信息略)。
答辯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就藥慶衛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案公開宣判。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
一審開庭當天,藥慶衛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新京報)表示,他的社會評價是正面的。
一審宣判后,藥慶衛也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中國青年報)表示,雁塔區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
一審宣判后,盡管判決尚未生效,答辯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開向藥慶衛道歉,并聲明可以根據藥慶衛的要求刪除微博。
至今,雖然沒有得到藥慶衛的響應,答辯人只好根據一審藥慶衛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刪除了更多微博。
一審宣判當天,藥慶衛通過微博表示,他認為張妙家人張平選、王輝等人與他20萬元遺贈糾紛案系答辯人挑撥、撕裂兩個家庭的結果。
因此不同意與答辯人和解、調解,
看看藥慶衛的微博吧。
——“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
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是藥慶衛自食其言還是答辯人挑撥訴訟,人們自有公論。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公開在微博上號召人們對其“大罵”,并且認為大罵對其有安慰作用。
請看——。
“我好無助,網友們你們就評論吧,那怕是大罵也好,什么聲音都是安慰。
20xx-6-717:38來自新浪微博”
罵人雖然不文明,但有時也可以幫人治病,相當于是幫人進行“心理治療”。
比如《三國演義》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曹操患頭風臥病在床,看見陳琳寫的檄文,該檄文把曹操祖宗幾代罵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驚出一身大汗,頭風頓愈。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處于極度悲哀的心境。
這種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藥慶衛本人對藥家鑫罪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死刑的國家意義、社會意義認識不足。
此時,如果每個人都附和藥慶衛的看法:藥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竇娥還冤哪!就是張顯“喊死”了藥家鑫,沒有張顯呼喊,藥家鑫肯定可以活下來呀,等等等等……那么藥慶衛就會越來越悲傷,說不定最終可能活活氣死。
相反,有人高聲指責藥慶衛幾句,反而可以讓他從悲痛情緒中掙脫出來。
現在,藥慶衛斗志昂揚跟張顯打官司,這未嘗不是好事。
藥慶衛也曾經對媒體表示,跟張顯打官司,成了他和愛人的精神支柱,他還準備將來撰寫“一個殺人犯父親的維權之路”,這些都表明,在藥慶衛心里,戰斗的意志已經代替了悲哀的情緒,希望已經代替了絕望,這對藥慶衛夫婦身體健康是有好處的。
這個簡單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也是不會否認的。
一些網友罵了藥慶衛幾句,答辯人了。
因為遭到藥慶衛攻擊——藥慶衛讓藥家鑫的鬼魂纏繞在答辯人家周圍,一時氣憤不過,答辯人也回擊了幾句。
但這些都只是發生在網絡上,在答辯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紙媒體無關。
藥慶衛還曾經對媒體表示,勝敗已經無所謂,答辯人的微博刪不刪也無所謂,可見藥慶衛提起上訴也只不過是想拿答辯人尋開心。
但是,鑒于藥慶衛現在已經很開心了,一切都已經很正常了,因此也該明白適可而止這個道理了。
一審判決已經很是照顧藥慶衛了,答辯人也已經仁至義盡了。
綜上,懇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20xx年8月29日。
答辯人馮xx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的答辯人與田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的起訴應當裁定駁回。
理由:在原告起訴答辯人與田xx后,答辯人從田xx口里得知,田xx并沒有借原告萬元借款,實際上是田xx與原告系同學關系,關系甚好,田xx介紹原告把錢借給大竹縣眾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大竹縣眾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不放心,就叫田xx跟原告出具了借條,原告與田xx并沒有實際的借貸關系。
因大竹縣眾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還不了錢,原告就起訴了田xx與答辯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規定,因此,大竹縣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即便不駁回原告的起訴,田xx借原告萬元借款,應認定為田xx的個人債務,由田xx個人承擔,與答辯人無關,具體理由如下:
1、答辯人馮xx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對田xx借原告的萬元借款,答辯人一概不知,也沒有在該借條上簽字,所借款項并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田xx借原告的萬元的借款,應認定為田xx的個人債務,應當由田xx個人償還。
2、5月14日答辯人馮xx與田xx達成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大竹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對答辯人與田xx的財產和債務做出了處理,并明確約定夫妻之間無共同債務。
因此,田xx借原告的萬元借款,應作為田xx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起訴答辯人,起訴錯誤。
3、答辯人馮xx與田xx夫妻感情不好,從一直到20辦理離婚登記,答辯人馮xx與田xx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答辯人對田xx的所有事情一概不知,夫妻之間沒有共同生活,田xx借原告的萬借款,更談不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該借款應認定為田xx的個人債務。
三、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答辯人:
答辯人:張xx漢族香港居民身份證號碼:kxxxxxx。
工作單位:北京xxx有限公司職務cto。
聯系電話:13xxxxxx。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高xx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高xx對“張xy”提起訴訟,“張xy”不是答辯人的戶籍登記姓名,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錯誤的訴訟請求。
1987年前,答辯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區居住,東城區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由于答辯人在大陸工作生活過程中曾使用過“張xy”名字,大陸的許多人習慣還稱呼答辯人為“張xy”。
但本人的準確名字為“張xx”而非“張xy”。
被答辯人高xx起訴對象錯誤,因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貴院理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貴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答辯人既不是豐臺區居民,在豐臺區也無經常居住地,被答辯人高為民不應在貴院起訴答辯人。
答辯人為香港居民,北京市豐臺區既不是答辯人的戶籍所在地,也非答辯人的經常居住地,答辯人此次回到大陸,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一朋友的家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被答辯人無權向貴院向答辯人提起訴訟。
貴院也不應管轄本案。
三、答辯人不認識被答辯人高xx,也從未向高xx有過民間借貸。
答辯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之一,擔任公司cto,兼管財務支出和收入。
公司基本帳戶在北京市工商銀行。
3月,祁xx與其好友高xx談好資金往來,要高xx借祁xx四萬元人民幣。
因答辯人在兼管財務,所以祁xx電話通知答辯人到海淀區某大廈找高xx取轉帳支票。
見了被答辯人高xx后,祁xx電話臨時通知答辯人給被答辯人開一個欠條,然后等祁xx來京后,與高xx結清。
所以,答辯人臨時以答辯人的名義,按照祁xx的要求,給被答辯人開了一張收到四萬元人民幣幣種轉帳支票的欠條(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
當時,被答辯人給的并不是現金,而是證券公司開出的四萬元轉帳支票(見附件2)。
該轉帳支票轉入公司帳戶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報銷此前后時間發生的幾次差旅費為名從公司取走。
在此前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也沒有任何來往。
答辯人借用支票的行為是公司行為,是公司而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過借貸關系。
被答辯人應起訴公司而非答辯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辯人高xx與祁xx的犯罪行為,不宜作為民事案件來審理。
本案事實清楚,被答辯人高xx與祁xx利用法院訴訟進行的三角詐騙行為可能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答辯人擬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不應為被答辯人所利用。
為被答辯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要求和事實不符合,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港澳同胞合法權益,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x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時間: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