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么多熟悉的面孔,我感到非常振奮和激動。寫總結之前,我們可以先和他人交流,聽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下面是一些優秀開場白的范文,供大家參考。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一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責任重大,任務繁重,面對的挑戰和風險也很大。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國家的安全,公安機關設置了一系列的事故規定以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這些規定的要求非常嚴格,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來說,學習這些規定,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意義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嚴格執行工作制度。
作為一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首先要清楚的認識到的就是,嚴格執行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嚴格執行工作制度可以使我們的工作更加有條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保障我們的安全。在執行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時,需要將相關制度和程序熟悉掌握,并且認真執行,做到嚴謹、細致、認真。
二、提高安全意識。
作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往往處于一些特殊的工作環境中,面對的風險也很大。因此,我們必須時刻提高安全意識,要不斷的自我保護,學會如何預防和控制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比如,檢查安全裝備的使用是否得當、安全標志是否完備等方面。
三、加強培訓真正提高素質。
作為一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要想做好工作,必須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實際上,公安機關是一個需要經常接受培訓的行業,通過加強培訓,可以不斷的提高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掌握更多的專業技能和應對客戶的方法。因此,我們要抓住機會,積極參加培訓,并且重視自學,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
四、加強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的事故規定是為了保障我們工作的安全和高效性,但是也需要被更多非公安工作的公民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全面加強宣傳,通過組織宣傳教育活動,讓公民逐漸了解公安機關的事故規定,認識到公安機關的重要性,以便在必要的時候能夠與其合作,共同維護社會的平穩和良好的治安環境。
五、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之所以能夠體現它的價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更多的力量支持它,因此我們還需要時刻注意同其他部門和服務隊伍之間的協作合作,形成合力。協作合作可以將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優勢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失誤,從而更好的完成公安機關的任務。
總的來說,學習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任何一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做的事情,這不僅有利于我們的工作,同時也有利于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我們應該認真學習,深入理解,并嚴格執行,真正做到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好,讓公安機關在居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二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槍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 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于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制、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配備公務用槍單位和購置公務用槍計劃,會同政工人事部門對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理論培訓和實彈射擊訓練及考核工作;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年度審驗。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手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并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藥的審批責任人??h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干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年度培訓計劃;(二)每年度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年度訓練用彈標準。
第四章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年度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衛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后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
第五章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
(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
(三)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
(四)從事大型集會保衛工作時;
(五)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
(六)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
(七)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后果時。
第二十三條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二線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攜帶槍支。
第二十四條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后應及時將槍支使用情況、彈藥消耗情況及傷亡情況書面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時抄報治安、裝備管理部門。
第六章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公務用槍應當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由個人保管:
(三)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必須攜帶公務用槍的任務完成前,或上級指令必須攜帶公務用槍備勤時,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人民警察必須填寫審批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柜、槍鎖等安全裝置。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本單位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交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親、旅游等非警務活動期間;
(二)脫產學習、培訓期間;
(三)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借調在外和其他無攜槍必要的公務活動;
(四)其他不宜由個人保管槍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形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則確定: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領退槍支和驗證、登記工作,定期清點整理槍支彈藥,檢查保管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向槍支管理負責人報告槍支彈藥保管、領用和彈藥消耗情況。
第七章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含所屬人民警察學校)的公務用槍購置和彈藥補充,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購置程序執行,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購置槍支彈藥。
第三十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裝備標準裝備彈藥,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裝備彈藥。
第三十一條公務用槍使用后要及時進行擦拭保養,防止銹蝕。
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一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
第三十二條報廢的公務用槍應當及時銷毀。銷毀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八章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所屬的槍支彈藥儲備庫,由裝備財務部門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一個季度檢查一次,縣級以下配備槍支單位對本單位公務用槍管理情況應一個月檢查一次。
第三十五條配備槍支單位應對所配槍支的管理、配備、使用、儲存、領退情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各級督察部門隨時對人民警察攜帶、使用公務用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不按本規定對申請持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或應取消持槍人員資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或者超范圍配發槍支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配備槍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備的公務用槍超過《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隱瞞不報的;
(二)對所配備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申領持槍證件,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備公務用槍應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購置公務用槍和彈藥的;
(七)不上繳報廢公務用槍的。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之規定的;
(二)擅自使用裝備彈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槍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其所屬公安機關直接領導者、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丟失、被盜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三
近年來,公安機關對于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并逐漸升級成為禁酒規定,對于廣大司機而言,這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也是對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執行禁酒規定的過程中,作為一名司機,我深切體會到了其中的積極作用,下面就是我對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為駕駛員營造了良好的交通環境。過去,酒駕問題一直存在,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然而,禁酒規定的實施,讓酒駕的現象得到了明顯改善,為司機和行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環境。在我個人的駕駛經驗中,很多人都以前所未有的警覺性維持交通秩序,盡量避免酒后駕駛,這無疑減少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其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讓司機重新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過去,有些司機在飲酒之后依然堅持開車,他們自信地認為酒量可控制。然而,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通過加大處罰力度,讓司機明白了酒駕的危害。在實施禁酒規定之后,我看到很多司機重新評估了自己的酒量,并放棄了酒后駕駛的行為。他們意識到開車時頭腦清醒的重要性,這樣不僅降低了自身的風險,也為其他人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正如人們常說的,法則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清楚將酒后駕駛定性為違法行為,并明確了強制要求。在這個過程中,司機不再只是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是否飲酒開車,而是要遵守嚴格的法律規定。這種公正的法律制度讓每個人都對酒后駕駛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明確了行為的后果,從而使人們更加謹慎對待酒后駕駛并主動遵守相關規定。
另外,公安機關禁酒規定還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交通安全。禁酒規定不僅僅是對司機的要求,也是對社會各界的倡導。一些媒體、企事業單位紛紛響應禁酒規定,加大對酒駕的批評與警示,同時也為司機提供了更多的酒后安全出行方式。同時,一些酒店、餐廳也紛紛跟進禁酒規定,充分履行了自己作為飲食服務行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共同努力,使得禁酒規定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也提高了司機的意識和責任感。
最后,公安機關禁酒規定也給了司機在法律環境下的新選擇。過去,司機在外出就餐時常常會面臨是否喝酒的矛盾,因為不喝酒可能被視為失禮,而喝酒又擔心超過酒后駕駛的標準。然而,禁酒規定下,司機可以選擇不喝酒或者找代駕,這樣不僅能保證交通安全,同時也不會損失面子。這給了司機更多自主權,讓司機能夠更加理性地面對酒駕問題,并做出更加明智的決策。
總之,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對司機和整個社會都有著積極的影響。它為我們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環境,讓司機重新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同時,公平公正的規定也提高了司機的遵守意識,并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交通安全。通過禁酒規定,司機可以在法律環境下有更多的選擇,更好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為一名司機,我將始終遵守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四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政治經濟改革不斷深化的階段,新舊制度相互影響,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關系、利益分配發生了重大變化,再加上國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突出,導致各種矛盾大幅度加劇,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從而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上的部分群體為了滿足某種共同利益或表達某種共同訴求,臨時聚集在一起實施的集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的行為。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體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質。部分群體性事件在剛開始發生之時,大部分限于少數人或者少數地區,隨著事態的升級,影響的擴大,引起周邊區域或相關者的心理共鳴。
2.反復性。
由于群體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問題是錯綜復雜的,涉及到社會各方利益,因此處置好群體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處置群體性事件很難一次性徹底解決。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表面上雖然穩住了事態,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實質上還是沒有妥善解決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這種情況下,群體性事件極易再次發生,導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處置好群體性事件將更加困難。
3.可轉化性。
由于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層次性的,所以群體性事件表現出極容易發生轉化的特點。群體性事件通常由于行為性質的變化、行為方式的變化和控制手段的變化而發生轉化。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如果處置不及時、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轉化升級,由局部問題轉化為整體問題,由簡單問題轉化為復雜問題,由經濟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
1.滯后性。
當前,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體性事件沒有具體處置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完善明顯落后于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變化。這些規章制度對群體性事件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對于不同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沒有進行歸類,對一些原本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由于公安機關使用了錯誤的處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發大規模對抗性群體性事件。
2.模糊性。
當前我國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有的規章制度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這就直接導致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據,處置效能大打折扣。
1.處置預案過于簡單,缺乏針對性。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處置預案,但是這些預案過于簡單和抽象,缺乏詳細處理程序和處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國外公安機關的預案中針對不同情況,卻可以具體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選擇、路線的安排、隊列小組的合作等,甚至天氣、環境對事件處理的影響都考慮在內。
2.情報信息渠道狹窄。
由于公安機關的工作性質,公安機關對社會上出現的社會隱患比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機關不能完全掌握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這暴露出公安機關情報信息渠道不夠廣泛,這些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時被公安機關發現并有效處理,很多群體性事件在萌芽階段就能被有效處置。
1.填補規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國公安部可以制定規章制度將群體性事件定義為三類,一是內部矛盾型群體性事件。對于這種群眾反應訴求之類的聚眾上訪、圍堵單位等內部矛盾型的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維護現場秩序,爭取調解處理。二是內部矛盾轉化為過激型群體性事件。對于這種現場發生過激行為的或者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迅速調集警力趕赴現場,依法采取措施、強制驅散、制止違法行為、懲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體性事件。對于帶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體性事件,或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民族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迅速介入,及時處置,處置方式內外有別,對內要依法嚴厲處置,對外要盡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內外敵對勢力挑撥群眾與黨委政府的對立情緒、煽動群眾暴力對抗。
2.細化相關規章制度。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規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對其進行細化。細化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規章制度是當前公安機關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章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原則:一是最小傷害原則。民警在處置過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靜,根據不法分子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來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二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時對不法分子造成的損害足以阻止其繼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點。
1.科學合理制定處置預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機關應該按照不同環境,科學合理制定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預案,這些預案必須要指明處置原則、警力配置、方法步驟等具體可操作性內容,經常性地組織開展模擬演練,通過演練和實際處置群體性事件,深入分析并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處置預案,切實提高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2.拓寬情報信息渠道。
情報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機關準確掌握群體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時準確的情報信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利用好自身優勢,拓寬情報信息渠道,完善情報信息工作,從而把情報信息工作延伸到各個領域、各個行業,及時、準確掌握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動態。把情報信息工作擴展到公安機關的科、所、隊,提高民警的情報信息意識,廣泛收集情報信息。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五
根據《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現將本執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中的總結報告如下:
一、本局開展活動狀況:
1、緊密結合執行局的工作實際和干警政治理論學習狀況,開展大討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觀看警示教育錄像,結合之前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進行“回頭看”等多種形式,使干警充分認識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升了參與的自覺性和用心性。
2、組織執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學習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編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二輯)》等材料,引導執行局全體干警從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構筑思想防線。如果出現部分干警未能及時參與學習的,專門安排時光進行補課,確保人人參與、不留空擋。
3、同時繼續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潔司法先進事跡。弘揚正氣,獎勵斗志,構成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生動局面,以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和職業操守,服務某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執行局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被同步放大。執行局的干警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履行職責,慎用手中的權力,做到進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氣,堅決與執行工作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為廣大人民群眾用好權,服好務,樹立執行局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堅決抵制誘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執行局的干警經常經受著錢財、權力等各種誘惑的考驗,大到巨額金錢,小到請客吃飯,若無定力,必將在物欲橫流面前迷失方向。我們要從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自我犯同樣的錯誤,已身正,從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錢、權力的種種誘惑,處理好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關系,用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種誘惑。
3、要重視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雖然平時執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學習不能松弛,差距要從自身找,成績要向別人學,就應時刻提醒自我,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配合院里的各項教育活動,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時刻警鐘長鳴,處處慎言慎行。
透過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我執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了個人紀律作風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以嶄新的面貌和更強的執行力,確保某某法院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成為讓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優秀執行法官,為某某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六
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但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各種事故,如何科學規范地處理事故,實現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機關必須解決的問題。作為公安機關人員,我們有責任遵守和執行相關規定,提高事故處理能力。
第二段:規定概述。
公安機關事故處理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處理事故工作而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對于事故的認定、責任的劃分、處置流程等細節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遵守這些規定,嚴謹認真,不能有絲毫馬虎。
第三段:重點探討。
在公安機關事故規定中,我們最關注的是責任的劃分,因為責任直接關系到我們的工作表現和良好形象。如果事故處理不當,責任不清,會引起社會質疑,有礙公安機關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在處理事故時,我們要站在紀律和規矩的高度,絕不能把責任推卸給無辜的人,同時也不能掩蓋責任人的過錯,我們必須勇于承擔自己的責任,接受調查和處罰。
第四段:值得借鑒。
在理解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從中學習到處理事故的方法和技巧。我們應該根據規定制定一個完整的處理流程,按照流程有序進行工作,嚴格執行處置程序,做到程序合理、流程清晰。同時,我們還應該加強實踐訓練和知識普及,提高事故處理技能和應變能力。
第五段:總結。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有力保障,它為我們提供了標準化的流程和方法,讓我們在事故處理中更加科學、規范。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深入學習和貫徹這些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做好各種事故的應對和處置,展現公安機關的優秀形象,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七
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發展,交通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重點。公安機關作為交通安保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臺了相應的事故處理規定。我有幸學習了公安機關事故規定并實踐過相關工作,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一、重視規定。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具備權威性和實用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遵守。我們不僅要精通規定內容,還要掌握規定具體操作步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善于結合具體案例和思考,逐步提高規定的熟練應用程度。事故處理工作的精細化和規范化,要求我們始終以事故規定為準確的執行標準。只有強調規定的實用性,才能有助于我們的工作成果大幅提升。
二、科學處理。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核心是科學處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需要對現場進行細致的勘查,包括確認事故部位、保護現場、記錄現場相關信息等。處理過程還需要與當事人進行認證,了解相關情況以及損害情況。我們還需要準確判斷事故負責方,結合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要嚴格依法行事、堅決懲罰違法行為。
三、防范措施。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還要求我們在平時進行防范措施。要提高人員素質,加強培訓,提高員工整體素養、敬業精神和責任感。同時還要保證周密的周邊管控,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培養事故管理意識,提高參與事故調查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的綜合管理水平。
四、協同處理。
要在處理過程中注重團隊效能,積極進行協調、溝通和配合。不同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形成閉環機制,形成整體合作優勢,提高事故處理效率和成效。同時,我們還要將現場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和匯報。將事故處理結果及時傳達手長和上級,以便下一步工作進展。
五、總結規范。
在日常事故處理中,需要及時總結工作信息,開展一系列完整規范的工作。特別是對工作的難點、重點、薄弱環節進行分析和總結。不斷梳理和優化整體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使公安機關事故處理規定更加完善和完整。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我們維護交通安全的基本功。我們只有善于總結,完善細節,才能更好地進行工作。我相信,今后我們一定會在這一領域取得更加優異的成果!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八
1 題目4判斷題對在取保候審期間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取保候審。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判斷題a縣公安局決定對居住在b縣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a縣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縣公安機關自行將王某抓回a縣。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判斷題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判斷題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與銷贓地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管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9判斷題各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法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嚴格遵守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規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10判斷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偵查終結。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1判斷題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2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12判斷題對于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處理。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3判斷題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偵查人員和兩名以上實習人員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4判斷題對拘留后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原因。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5判斷題拘留后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暫放留置室看管.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6判斷題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7判斷題拘傳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適用。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8判斷題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3 題目19判斷題在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繼續執行執行后及時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報告。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0判斷題在偵查過程中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1判斷題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2判斷題在拘傳時間內沒有完成訊問的可以經批準延長拘傳時間。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3判斷題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必須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4判斷題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5判斷題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6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4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7判斷題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8判斷題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也可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憑懷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9判斷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30判斷題兩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抓獲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破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1判斷題對于公安機關和軍隊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協調解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2判斷題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應即逮捕。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3判斷題搜查婦女的身體可以由醫師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5 題目34判斷題公安機關只管接報案沒有告知舉報人、控告人誣告應負法律責任的義務。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5判斷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5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6判斷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37判斷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7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8判斷題檢查婦女的身體最好由女偵查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如果條件不具備也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男偵查人員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9判斷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0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作鑒定的時間都要計入辦案期限內。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1判斷題無論何種情形拘留后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
正確 錯誤 6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2判斷題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3判斷題林某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依法取保候審郭某是林某的保證人。但在林某被取保候審期間郭某因與林某發生矛盾不愿意繼續擔保。則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林某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4判斷題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5判斷題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外作其他鑒定的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6判斷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挪用辦公但應當在三個月內歸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7判斷題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8判斷題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9判斷題某甲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先行拘留則律師提出會見某甲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之內安排會見。
7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0判斷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1判斷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偵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2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可以同時并用。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3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強制檢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4判斷題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5判斷題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6判斷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7判斷題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個別進行。
8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8判斷題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9判斷題在各類證據形式中以醫院名義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屬于鑒定結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0判斷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生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1判斷題需要對被傳喚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2判斷題犯罪嫌疑人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3判斷題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4判斷題案件性質和罪名認定準確、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的案件就達到了偵查終結的條件。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9 試題解析 題目65判斷題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48小時內進行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6判斷題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7判斷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沒收其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8判斷題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9判斷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不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0判斷題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團伙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1判斷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2判斷題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10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3判斷題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4判斷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5判斷題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必須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6判斷題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7判斷題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對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8判斷題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9判斷題對于集團犯罪案件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抓獲才符合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破案條件。
正確 錯誤 11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0判斷題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1判斷題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2判斷題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的案件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案件受理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后及時送交看守所??词厮鶓{該《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并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3判斷題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4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5判斷題公安機關沒有替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守秘密的義務。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6判斷題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扣押后應當立即返還。
正確 錯誤 12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7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只能采用保證人擔保。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九
根據《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現將本執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中的總結報告如下:
一、本局開展活動狀況:
1、緊密結合執行局的工作實際和干警政治理論學習狀況,開展大討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觀看警示教育錄像,結合之前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進行“回頭看”等多種形式,使干警充分認識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升了參與的自覺性和用心性。
2、組織執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學習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編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二輯)》等材料,引導執行局全體干警從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構筑思想防線。如果出現部分干警未能及時參與學習的,專門安排時光進行補課,確保人人參與、不留空擋。
3、同時繼續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潔司法先進事跡。弘揚正氣,獎勵斗志,構成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生動局面,以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和職業操守,服務某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執行局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被同步放大。執行局的干警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履行職責,慎用手中的權力,做到進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氣,堅決與執行工作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為廣大人民群眾用好權,服好務,樹立執行局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堅決抵制誘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執行局的干警經常經受著錢財、權力等各種誘惑的考驗,大到巨額金錢,小到請客吃飯,若無定力,必將在物欲橫流面前迷失方向。我們要從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自我犯同樣的錯誤,已身正,從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錢、權力的種種誘惑,處理好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關系,用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種誘惑。
3、要重視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雖然平時執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學習不能松弛,差距要從自身找,成績要向別人學,就應時刻提醒自我,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配合院里的各項教育活動,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時刻警鐘長鳴,處處慎言慎行。
透過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我執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了個人紀律作風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以嶄新的面貌和更強的執行力,確保某某法院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成為讓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優秀執行法官,為某某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
新一屆中央領導班子給我們廣大黨員干部帶了個好頭,樹立了良好的風氣。中央領導同志嚴格要求從自身做起,我們更沒有理由做不好。要調查研究,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改進調查研究,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這“兩向六多五不”就是務實的表現,從思想上杜絕了形式主義的出現,從行動上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其中的五個不要更是小到了細節,細節決定成敗。這說明了領導同志不是隨口說說而已,而是要認認真真執行的。政治局領導把對自己的要求細化到了這種程度,而我們更應該做好,做得更細。我們應該多聯系家長、多進行家訪,把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結合起來。
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中央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就是要求我們多干實事,少說空話、大話、套話,做到求真務實。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這需要我們反思,還要端正態度,改進工作作風。
要規范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規定要求政治局同志要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這更是務實的體現,不講排場,辦事講究效率,嚴格要求自己,注意自身形象。很多的黨員干部都對此缺少清醒的認識,一味的講排場,講規格。
要改進警衛工作,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很多領導出訪或下基層調研時,都喜歡警車開道,封路清場。如果這樣我們又怎么能聯系到群眾,調研又有什么意義呢?我們要堅持有利于群眾的原則,不擾民。這樣才能達到調研的真正目的。
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以往只要是中央政治局領導出席的場合或活動,新聞就會大肆報道,甚至是專題報道。但是實際上沒有什么效果,只是增加了一下曝光率。這一規定體現中央領導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給廣大黨員干部同志樹立了好榜樣。
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中央領導代表了國家的形象,我們黨員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黨的形象。這一規定體現我黨嚴于律己,樹立良好黨風形象的決心和誠意。
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浪費成風,超規格辦事成為了擺在我們黨面前的嚴峻挑戰,如果不及時打壓、制止這股風氣將會嚴重影響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們黨失信于民。這一規定看似很普通,其實意義深遠。這是我們黨風廉政建設的繼續和細化,從嚴治黨的升級。各個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狠抓落實,切實抓出成效。
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嚴禁超標準接待;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一
槍支是一把 雙刃劍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懾違法犯罪嫌疑人,保護國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反之,則不僅會對相對人的財產、身體、精神甚至生命造成傷害,而且還可能損害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槍、用槍能力,保障槍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槍,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槍支。
職能部門,是指公安機關承擔公務用槍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
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
配槍民警,是指獲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以工作必需、規范管理、保障使用、確保安全為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管理職責,明確配槍民警管理、使用槍支責任。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責任,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務用槍動態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實戰的能力與水平。
公務用槍研制、定型、列裝、訂購、監造、驗收,訓練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由公安部負責統一組織。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勤務指揮(辦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公務用槍管理工作。
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職能,并對口指導下級部門相關工作:
(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過程中構成違法違紀的案事件進行調查。
(二)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日常保管公務用槍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構成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勤務指揮部門(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本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保障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用公務用槍,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門負責會同配槍部門審查配槍民警條件、評定持槍資格等級,持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配槍民警訓練、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指導配槍部門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組織加載電子槍證、制作持槍證,電子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銷毀報廢公務用槍,維護《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六)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制作槍彈痕跡,建立和管理槍彈痕跡檢驗檔案。
(七)法制部門參與研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范性文件,參與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案事件的調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編制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組織購置、調撥、維修槍支等勤務保障工作,組織建設槍支彈藥庫(室),購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審核報廢公務用槍。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細化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管理責任;
(二)依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槍支;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核提出配槍民警名單,申辦持槍證;
(四)對配槍民警進行經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動態、現實表現;
(五)組織開展日常實彈射擊訓練;
(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對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日常檢查、評估,建立配槍民警、公務用槍管理檔案、臺賬,維護、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配槍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由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治安管理部門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報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程序申報審批。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緝私機構和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申報、審批,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匯總審核批準所屬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按規定報公安部組織統一購置。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憑公安部下發的《警用武器調撥通知單》,按規定時限調撥公務用槍,并將調撥情況報公安部。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配備的公務用槍制作槍彈痕跡,加載電子槍證。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設置槍支彈藥庫(室、柜),劃定驗槍區域,設置驗槍板或者驗槍沙袋(桶)等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持槍證: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二)熟知槍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熟練掌握所配槍支種類的使用、保養技能;
(四)通過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
第十五條 配槍民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持槍證;
(二)領取、交還槍支時進行登記、報告;
(三)領取、交還或者交接槍支時進行驗槍;
(四)按照規定保管槍支;
(五)不得私自維修槍支或者更換槍支零部件;
(六)嚴禁出租、出借槍支;
(七)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暫時停止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調查或者被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
(二)與他人產生糾紛或者家庭存在重大變故的;
(三)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暫時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四)未通過年度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的;
(五)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同意,應當及時恢復其配槍資格。
第十七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調離配槍崗位的;
(二)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調離公安機關的;
(四)依法依規不適宜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
對被取消配槍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注銷持槍證。
第四章 訓練考核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把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列為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考核。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
配槍民警每人年度實彈射擊訓練用手槍彈數量,不得少于100發。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組織配槍民警培訓、考核。對配槍民警進行法律政策考試,按所配槍支種類進行使用槍支訓練和實彈射擊考核,并結合訓練、考試、考核情況,開展持槍證年度審驗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時,應當加強法律政策、敵情觀念、心理行為、射擊要領及槍支分解結合的教育訓練,提高配槍民警依法、規范、安全管理使用槍支的實戰技能。
第二十一條 手槍射擊訓練應當作為配槍民警的必訓科目。防暴槍、沖鋒槍、步槍射擊訓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狙擊步槍、班用機槍應當由特定的配槍民警進行射擊訓練、使用。
配槍民警更換、增加配槍種類時,應當事先經過訓練,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實彈射擊訓練管理制度,細化程序規則,健全場地設施,落實安防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配槍民警開展一次實彈射擊訓練,加大近距離實戰對抗射擊訓練比重。
配槍部門應當組織配槍民警加強日常訓練,使其達到訓練考核大綱要求。
第五章 儲存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應當集中儲存、保管槍支,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管理制度,保障槍支安全存放,保證及時領取、交還槍支。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按照要求設立槍支彈藥室,配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將所屬配槍部門自行保管的槍支上收統一集中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上收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自行保管槍支的配槍部門,應當選配專(兼)職槍管員,負責槍支儲存、保管和領取、交還登記等工作,加強對槍支彈藥庫(室、柜)及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整改。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指定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并配齊槍套、槍綱、槍鎖等安全裝置:
(一)在重點地區執行反恐防暴任務需要的;
(二)執行特定偵查任務需要的;
(三)地處偏遠農村、山區的派出所不具備自行保管槍支安全值守條件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確定的其他情形。
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的審批時限,一次不得超過30天。
個人保管槍支的配槍民警不需佩帶槍支時,應當將槍支存放在槍支彈藥室(柜),向槍管員說明情況予以登記,需要時及時領用;或者將槍支上鎖后存放在其辦公室、住宅保險柜,并隨身攜帶槍鎖、保險柜鑰匙。
第二十七條 對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立即收回槍支:
(一)審批有效期限屆滿或者不需繼續個人保管的;
(二)脫產學習或者借調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不適宜由配槍民警個人繼續保管槍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領取交還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堅持明確責任、簡化手續、動態監督、服務實戰的原則,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審批、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 配槍民警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由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槍管員核對后領取槍支,完成任務后交還:
(一)執行應當佩帶槍支任務的;
(二)參加實彈射擊訓練的;
(三)所屬公安機關依法指令應當領取槍支的其他情形。
任務緊急時,可以憑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給槍管員的指令領取槍支。交還槍支時,應當補辦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還槍支的,應當提前向負責人報告獲得批準并告知槍管員,在交還槍支時作出備案說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所屬配槍部門的.配槍民警需要每天佩帶槍支執行任務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按月審批,實行上班領取、下班交還槍支登記制度。每月審批槍支領取、交還情況,應當向其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領取槍支時,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領取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與值班負責人或者民警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并監督配槍民警按規范動作和要求進行驗槍。
配槍民警夜間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或者代行槍管員職責的值班民警,與值班負責人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并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
第七章 勤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從配槍民警中選配專(兼)職槍械員,負責槍支維護、保養等勤務保障工作。
槍械員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槍支故障,報告槍支損壞、彈藥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提出采購維修、保養槍支設備、工具的意見。對損壞的槍支,及時提出報修、報廢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中儲存保管的槍支,應當按月維護、保養。個人保管的槍支,應當根據使用情況隨時維護、保養。實彈射擊后或者被水侵蝕的槍支,應當及時保養。
第三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儲備一定數量的槍支,用于反恐處突應急任務需要。應急調撥時,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收回超范圍、超標準配備槍支和報廢槍支的型號、槍號、數量及超過有效期彈藥的品種、數量,應當進行嚴格登記備案。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收回、報廢槍支集中銷毀,所需經費納入武器裝備經費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度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應當每半年組織對所屬配槍部門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配槍部門應當每季度將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向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六)槍支維護、保養情況,是否存在使用過期彈藥行為;
(七)依法依規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閱有關檔案、臺賬,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違規問題、安全隱患,予以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組織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實施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置等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配槍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對公務用槍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有力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制度不落實、問題隱患突出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九章 紀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配備槍支的;
(二)不按規定對所配槍支加載電子槍證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保管槍支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執行槍支領取、交還審批登記制度的;
(六)擅自購置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配備、調撥公務用槍的;
(二)未按規定對配槍民警進行條件審查或者訓練、考核的;
(三)未按規定取消民警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槍彈痕跡、核發持槍證或者組織加載電子槍證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審核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配槍民警、槍管員、槍械員違反本規定,在調查期間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待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務用槍配用彈藥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槍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四)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F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绲貐^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采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準;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準;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批準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準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采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和關于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準。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現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發生在校園、單位內部的罷課、罷工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或者打砸搶燒行為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六)未經現場指揮批準,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并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發布。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于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并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事件平息后,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現場,撤除路障,解除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
方案。
并報公安部備案。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三
為了加強機關內務的管理工作,規范內務監督程序,政府制定了機關內務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機關內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政府機關管理,強化約束激勵機制,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本鄉政府機關的干部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鄉政府機關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條 在職在崗干部職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提前離崗的在編干部職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員、差額撥款人員按上級撥付的工資標準發放全年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獎金。
第六條 發票報銷必須手續齊全,各類發票原則上在當月月底辦完相關手續。每月27-30日為報賬時間,報賬時填寫好報賬單,鄉長先在報賬單上進行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在票據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計生單列經費除外)。
第七條 出差人員必須到辦公室開具出差通知單,一般干部職工兩天內出差須報其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須經鄉長簽字同意,副職出差須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出差時間兩天算一天,兩天以上減一天計算。開會人員憑上級通知由辦公室填好開會通知單并告知其分管領導。學習人員必須憑上級學習通知,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培訓及學習考察。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等費用必須憑上級文件報銷。函授學習、自考每年報兩次往返車旅費,不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除有文件規定,且有歸口經費外)。家住縣城學習期間不報生活費和住宿費。
第八條 到縣開會出差車船費按快艇價實報實銷,到縣以外城市開會出差,車船費本著節約的原則憑票實報實銷(除帶公車外)。
第十條 開會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每天5元市內交通費,不報銷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出差生活補助、市內交通費及住宿費實行按天包干制,縣城沒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費50元包干,其他費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費,5元的市內交通費),其他城市費用的包干標準:其他縣城80元一天,地級城市100元一天,省會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條 下村車船費以工作需要為標準,不準在外簽單,實報實銷,特殊情況除需包車船的由辦公室開出包車船通知單,經手人需在通知單上簽字,每月月底各車主與辦公室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 階段性工作補助以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意見為準。
第十三條 各項辦公通迅費用實行包干管理,電話費:鄉辦公室2400元一年,財政所800元一年,黨委政府成員35元一月。手機費: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網費:每個adsl用戶1200元一年。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工作經費每年1xx元包干,含公安辦案工作的車船費和接待費 。
第十五條 水上安全工作經費xx元一年包干(含節假日值班補助);五強溪農貿市場安排人員,其工資全額上交鄉財政,享受政府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計生全年工作經費實行單列包干,其單列開支發票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由鄉長審核后由計生辦報帳員到財政所報帳,經費包干總額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搬家,由政府安排車船送至報到單位,并贈送一份80元紀念品。
第十八條 鄉干部職工醫療費用統一按縣醫療辦有關規定,到縣醫療辦辦理手續報銷,鄉政府不報銷任何發票。
第三章 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九條 凡政府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務的采購和定制、公共產品及設施建設、拍賣、承包、租賃等盡屬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必須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條 大額固定資產的采購計劃,須經黨委、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計劃由辦公室制定采購計劃,經分管內務領導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購物品或定制設備維修、人工勞動等各種服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由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未經同意私自在外購買和賒購物品的一律不予報銷;凡平時在政府集鎮各商店采購小額物品的,需由辦公室工作人員經手,財政所辦公室負責按月與各商店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因辦公需要的水電費用結算時,鄉辦公室、財政所等使用人員,必須親自到現場參與抄表并簽字,方可報銷。
第四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來人來客實行對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歸口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每次的結算單上簽明就餐和住宿人數以及金額,方可后報帳,辦公室按月與食堂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四條 單項工作需召開村干部會議的必需經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條 接待標準: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會議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七條 除主要領導安排經辦公室開出就餐住宿通知單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簽單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條 來人來客原則上不打包包煙,特殊情況需由主要領導安排,方可開支。香煙統一由財政所采購,辦公室打煙時負責填好發放登記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條 自覺遵守考勤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下村的應當告知分管領導或黨政辦人員,實行考勤簽到制,每天下午5點鐘前到辦公室簽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于22天。每月發放周末加班補助200元,無正當理由每月考勤達不到出勤天數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補助,當月不參加聯村計生例會的扣20元。
第三十條 干部職工請假需寫出請假條,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方可準假。副職一律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請假,每月請假時間不能超過6天。全年不得超過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節假日),超過一天扣補助5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條 節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當天未值班的不發補助。因上級查崗離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體值班人員不安排補助,并給予黨紀、政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 聯合辦公日值班制度,為方便群眾辦事,鄉里實行每月逢二逢七聯合辦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黨政綜合辦、計生、民政、財政、綜治、移民、林業等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便于群眾集中來鄉辦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0元。
第六章 辦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辦公室(包括鄉辦公室、計生辦、財政所)必須有人值班,確保辦公室24小時電話暢通,做到待人熱情、服務周到。
第三十三條 文印室計算機房管理實行上機登記制度,凡需在機房查收、打印文件資料的,在上機前填好上機登記表,寫明上機內容和打印份數。文印室鑰匙由辦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電腦上從事娛樂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要對上級文件、通知進行分類、登記,及時送領導簽閱,并通知具體人員辦理。要做好文件的歸檔、整理工作,不得積壓、遺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條 鄉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的印章由鄉辦公室管理,各部門單位印章由單位負責人管理。凡日常工作蓋章由辦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屬向上報告、請示、證明等重要內容需蓋章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則上不允許蓋空白章。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做好《就餐通知單》、《出差開會通知單》、《政府采購通知單》、《上級登記表》、《考勤簽到表》等表格的編號、統計等規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開欄。
第七章 會議學習制度
第三十七條、領導成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鄉長主持,主要研究全鄉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人員崗位調整、獎懲、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八條、中心學習組學習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和鄉級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學習領導講話和傳達上級組織的重要會議精神,討論研究關系全年工作或階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九條、黨支部大會: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機關主持,機關干部、全體黨員參加,方法上可與職工大會一道進行,主要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安排部署黨員活動,表彰先進事跡,討論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黨員紀律處分等。支部委員會適時召開,由支部書記主持。
第四十條、民主生活會:堅持半年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確立主題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民主生活會必須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書面總結,并邀請上級有關領導參加。
第四十一條、機關干部職工工作例會會:原則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時召開,由鄉黨政領導主持,聽取干部職工個人一月來的工作匯報,綜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安排部署下一個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會議紀律:無論召開何種會議,相關人員都必須按時參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認真做好記錄。
第八章 公物及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住房管理:鄉干部職工的住房和辦公室由政府統一安排和調整,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占、亂搬,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非經政府安排的房屋裝修、整修,其費用由自己負責。凡調走人員或非經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員,應按時清退所占住房,否則由政府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公共財物由辦公室和財政所登記造冊,丟失和損壞的由使用人講清原因,視其情況予以賠償,任何人不得隱瞞、占用,一經查出,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講究公共衛生,遵守衛生公約,住房和辦公室門前實行“三包”,要求做到門前衛生一天一掃,垃圾必須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機關院內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嚴禁在內外墻壁上亂涂亂劃,嚴禁在花壇內種菜和花草樹木上晾曬東西。
第四十六條 實行衛生責任區劃分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時間為每月工作例會散會后),責任區劃分:宿舍樓一棟:胡三毛、熊勇華、譚再中;宿舍樓二棟:鄧和平、舒澤、符紹陽:宿舍樓三棟: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辦公樓.草坪及球場:舒祖全、楊寧、宋國、魯彩容、全明華、舒小林、肖典興、陳回湘、孫春蘭;計生辦:向金蘭、劉昌華;財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 公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司機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做到“四不準”(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將由他人駕駛,不準帶故障出差,不準私自出車);凡外單位或干部職工個人用車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并自行負責用車費用;加強公車油料管理,提倡節約,反對浪費,堅持油卡購油制度,駕駛員原則上不得用現金購油,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的須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 司機借用人員的工資到原單位領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貼按現干部職工標準的50%由財政補發,其它加班、節假日等補貼與干部職工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 堅持修車申報制度,一般情況下修車必須先申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換耗件要將舊物件將回車庫,廠家修理車輛必須由兩人在場監督,所換零部件和工時費必須有清單,司機查兌無誤后在清單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條 駕駛員應強化保養和安全意識,減少途中故障,確保安全用車。因特殊情況出現行車故障的,由駕駛員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須及時匯報。
第十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一條 全年累計曠工15天或連續曠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二條 違法亂紀、打牌賭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三條 全年設目標考核管理獎1200元,其工作因計生、綜治等目標考核管理被一票否決的不享受全年目標考核管理獎,工作受上級通報批評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每次扣年終獎金200元。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獎200元。各項工作年終被評為先進個人的,縣級獎200元,市級獎400元,省級獎600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評為先進單位縣級1000元,市級1500元,省級xx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同一工作受不同級別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
第五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報刊雜志發表文章的,縣級 500字以內獎50元,500字以上的獎100元,市級500字以內獎200元,500字以上的獎300元,省級以上500字以內獎300元,500字以上的獎500元。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四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五
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安機關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勞動管理制度和警務輔助人員監督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管理,并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招 錄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計劃和招錄名額由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提出,經市公安局審核后,按照程序報批準。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
(三)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采取自愿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招錄警務輔助人員時,可優先錄用公安專業的畢業生及優秀退伍軍人。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錄應當通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錄特殊崗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明確并公示招錄條件和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培訓、考核、待遇與保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崗位層級晉升。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意見,設置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受傷、傷殘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視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標識應當區別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條 經市公安局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四章 職責、紀律和權利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監控值守、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后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履行下列警務活動: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警務活動;
(二)案(事)件的偵查取證、技術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
(四)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
(五)公安機關確認的不得輔助履行的其他警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不得超越職責范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尚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分。
警務輔助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們在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支規模龐大的隊伍,面臨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責權限不明晰、管理不規范等實際,存在著人員素質較低、隊伍不穩定乃至違紀違法現象多發等問題。
當前,學界和從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認為,警務輔助人員是對公安機關從事警務輔助性工作人員的統稱。警務輔助人員直接協助民警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執法執勤,一般分為文職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后者可稱為輔警。但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稱謂不一,有協警、協管員、協勤等。
目前,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呈現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總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的隸屬和經費保障情況比較復雜。除了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綜治辦、司法部門等主管,存在事業編制、合同工、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從經費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財政負擔,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籌或公安局下屬單位自籌。在有財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層次不一的情況:有的地方以屬地為主,由市、縣、鄉鎮分級負擔;有的以縣級財政保障為主。
整體而言,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警務輔助人員收入差異較大,同工不同酬現象明顯。
2023年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六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和經濟社會結構的轉型升級,各種社會矛盾和熱點問題不斷凸顯,由此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日益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不和諧因素。積極預防、有效應對各類群體性事件是各級政府部門的應盡職責,而其中,公安機關更是責無旁貸。從公安機關的職能角度出發,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強化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環境下,受某些社會事由刺激而突然爆發的,由謀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參與的,自發或有組織的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或與公共安全發生矛盾的行為。群體性事件雖然從本質上來說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但其發生往往與不合法乃至極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或勢力利用等相伴隨,事發突然、發展迅速、影響廣泛、處理難度大,若應對失措或處置不及時,極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因此,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公安機關作為管理國家治安,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政法部門和一線執法機關,有必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樹立新思維,探索新舉措,將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長期以來,各級公安機關恪盡職守,履行職責,針對群體性事件的規律特點,采取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效果性好的舉措,成功預防和處置了一大批群體性事件,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安寧和穩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處理力度。公安機關因其職業特殊性具有點多面廣、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天然優勢。因此,多年來,廣大公安干警特別是基層民警通過深入農村、廠礦、社區摸排辦案、查訪談心、提供服務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豐富及時的社情民意、苗頭線索。這些信息通過公安情報部門的加工提煉,成為本部門和上級機關決策應對的重要信息來源。同時,公安機關所特有的網監部門對網絡輿情的監控,也為及早發現群體性事件的隱患苗頭提供了有力保證。
二是建立了事件預警機制。對群體性事件的及時、準確預警是有效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公安機關從“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理念出發,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由各級情報信息部門組成的專業化預警隊伍,履行重要職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應對預案。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各級公安機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轄區、本部門的特點,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預案,保證做到事發案啟。同時,為加大公安干警對預案的熟悉程度和檢驗預案的操作性,各級公安機關還會定期組織預案實戰演練和演習,以做到各部門協調配合,各警種執行有力。
四是強化專業性應對警力。針對群體性事件人數眾多、規模較大、易引發暴力沖突的特點,近幾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專門應對警力――防暴警察的編制設置和培訓力度,通過高水平、高專業性的警種警力設置和人員、經費、裝備的政策傾斜,有效彌補了以往普通警察裝備不足、專業性不高的不足,使群體性事件的可控性顯著增強,有效處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處置得當。實踐證明,通過良好信息網絡和預警機制的構建,在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總是能夠先于其他部門到達現場,進而控制事態發展。先期到達的民警采取隔離、勸散無關群眾,向涉事群眾了解情況并進行先期勸導、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和事件進展等措施,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態發展、有效穩定現場秩序,一些規模較小矛盾較少的初期群體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勸導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維護著現場的秩序,甚至有時要承受一些謾罵和身體上的攻擊,引導涉事群眾通過正確的方式方法表達利益訴求,為事件的妥善解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在群體性事件中興風作浪、別有用心的個別之徒,公安機關在查明真相、掌握證據的前提下,也會果斷出手;對于在事件中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員,公安機關也會根據性質和情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稱。
應當看到,雖然近年來公安機關在群體性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因為種種原因,確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開不夠及時、不夠透明。許多時候,如果能夠及時透明的公開信息,讓當事人和群眾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體性事件便可能不會發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準確甚至遮遮掩掩、語焉不詳,使得謠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導致了群眾被誤導、群情激奮甚至逐漸演變為群體性事件的嚴重后果。不僅使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受到了損害,還使本來可以及時解決的矛盾問題變得復雜難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數量和難度。
二是濫用警力的現象仍有發生。一些沖突本是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但因為相關部門的錯誤判斷和命令,本應維護秩序、調解糾紛的公安機關失去了公正立場,濫用警力,強行介入糾紛,偏頗得維護一方,導致矛盾極具激化,乃至釀成了后果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三是現場應急處置能力有待加強。盡管對預案進行過演練,但部分公安機關仍存在警種、部門間協作性不強、配合度不夠的問題。由于處置群體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專業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門抽調而來,彼此間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顯不夠,往往對現場的突發事件難以做到及時統一的應對,嚴重影響了處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對洶涌的人群和激憤的群眾,往往會手足無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級的命令行事,容易貽誤現場處置的最佳時機。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從源頭上盡可能的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率,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避免謠言四起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公開真實信息,使群眾能快速及時準確得了解事情真相,謠言和小道消息才無立足之地,疑慮和誤解、矛盾才無處可生。及時公開信息不僅有利于解決群體性事件,而且對于維護公安機關良好形象、增加群眾對人民警察的信任有著積極的作用。在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初,公安機關即應迅速搜集掌握各類信息情報,并在辨別整理后第一時間向群眾發布,以真實有效的信息消除謠言產生的土壤,掌握事件處置的主動權。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傳播功能和輿論效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及網絡、微博等新興媒體,增強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外發布權威聲音和消息進展。群體性事件處置完畢后,公安機關也應通過主流媒體及時向公眾發布通告,將權威、全面、客觀的信息,詳細介紹給公眾。客觀、公開、透明地使群體性事件的原因、經過及處理結果為群眾知曉,讓不明真相的群眾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
二是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各級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情報信息網絡建設,強化橫向交流,與政府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加強縱向聯系,爭取基層社會組織的協助,將信息收集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的領域和行業中去,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警種多、人數多的優勢,切實提高民警收集情報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數量和力度。同時,要進一步完善信息處理能力和情報分析機制,提高情報部門和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情報分析的準確度和實效性。要打破條塊分割,實現警種間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報信息工作責任制,對信息的上報、監控、分析、處理要做到責任到人,對漏報、瞞報重大信息情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是要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v觀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專門力量,已經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進一步加強防暴隊伍建設,對于妥善處理日益增多的群體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在現有基礎上,逐步加大對防暴警察隊伍的人員選用、經費保障、武器配備等方面的政策傾斜力度,并著重訓練其應對群體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招之即來,來之即戰,戰之即勝。
四是要強化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針對部分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能力不足的問題,各級公安機關應通過加大培訓力度、增加有針對性的演練等措施加以解決。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群體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法律法規講解、正確行使警察職權的指導以及處置動作的具體運用等內容。培訓應立足實踐,著眼實戰,重點解決公安民警在應對群體性事件時遇到的重難點問題和暴露出的不足。如:應著重培訓干警對涉事群眾的心理了解及勸導藝術,面對群情激奮的群眾時如何保持冷靜克制和鎮定,對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驅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務動作。同時,對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培訓也應當列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訓內容,作為入警、晉銜、晉升培訓及輪訓的必修課程。此外,各級公安機關還應該根據本地區群體性事件的特點,設計出有針對性的實戰演練套路和演習方案,通過貼近實戰的模擬演練來進一步增強民警的各項處置能力和素質。
[1]王智軍.警察的政治屬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2]周保剛.社會轉型期群體性事件預防、處置工作方略[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3]陳晉勝.群體性事件研究報告[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
[4]毛壽龍.政治社會學[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
[5]李忠信.群體性事件研究論文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