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流程是指執行某項任務或完成某項工作所需要經過的一系列步驟和程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些行政管理技巧,希望能夠提高大家的工作效率。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一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理解:行政法律規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淵源的等級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區別,行政法各基本原則的內涵。
熟悉并能夠運用:行政法理論和基本原則分析判斷行政法相關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政法。
第二節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行政法法律淵源的種類。
第三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髙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第二章行政組織與公務員。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公務員的概念。
理解: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種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與編制,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的區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的區別,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行政組織法理論和制度分析判斷機構的性質、行政職權的合法性和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責任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行政組織法概述。
行政組織法的概念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概述國務院機構的種類。
第三節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和職權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第四節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第五節公務員。
公務員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則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對公務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為。
基本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規則沖突的解決,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制定機關、制定權限、程序、監督機制。
熟悉并能夠運用:抽象行政行為的理論和制度分析解決行政規則合法性問題和行政規則與上位法的沖突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抽象行政行為概述。
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規則的適用。
第二節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制定權限、制定程序、監督程序。
第三節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第四章具體行政行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體行政行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體行政行為區別于抽象行政行為的標準,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取得和喪失的條件,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理論和制度分析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條件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和構成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第三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二
摘要:
現行《行政訴訟法》制定于上世紀80年代末,其不少內容已不適應目前發展和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
無限自由裁量權是殘酷的統治,它比任何其它人為的統治手段對自由更具破壞性。
——施瓦茨。
在我國,除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合理性的問題卻不進行審查。合理性審查是指行政審判權審查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是否符合理性、公平正義的制度。
對于合法性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得到進一步證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于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得到擴充,沒有其他機關的公權力權利對其進行規制。因此,自行政訴訟法頒布后的十幾年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也只有在合法性審查的前提下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和制約,超越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就是超越法律授權的范圍,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就不能奏效”。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這種狀況愈來愈要求改變。
在我國的法院判決中,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有關的判決對行政相對人有著直接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1款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在此可以看出,維持判決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論其合理或者不合理,均可以作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兩種不同的判決,維持或者駁回的分水嶺就是合理性問題,都是原告敗訴。也就是說對于既合法,又合理的,應判決維持,對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可是,這種情況下,對于原告在合理性方面的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原告勝訴或者敗訴與合理性沒有關系,而且對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二者本來就沒有嚴格的界限,所以,一個行政案件,僅僅對合法性作出了確認,并未完成庭審調查任務,只有合理性問題同時得到明確判斷后,法院據此才能作出一個準確的判決。也可以說,合理性審查,是準確判決的必要前提。
隨著國內外法治化進程的發展,許多國家已經開始對行政機關的合理性問題進行審查,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6節第2款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機關行為、裁定和結論不合法,可撤銷之。(a)專橫、任性、濫用自由裁量權或其他的不合法的行為;(b)超越法定的管轄權限、權力。”德國《行政法院法第》114條規定:“行政機關獲授權可進行自由裁量時,對具體行政行為或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要求的拒絕或不答復是否因為自由裁量超越其法定界限或不符合授權目的而是否違法的問題,法院亦可審查。”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行為,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以撤銷。”
在國外的許多國家或者地區均加強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為了加速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并且和世界接軌,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行政機關進行合理性審查。
隨著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應該做出適當的擴大,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同時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但是,傳統理論認為,司法機關是適用法律的機關,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執行法律就需要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應該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裁量權。因此,只要行政機關沒有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即使決定是錯誤的,也是沒有法律錯誤的,所以其所作所為就處于司法豁免狀態,對此不能進行司法審查,這就是所謂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可否認,這種只關注形式的合法性審查原則的確給予了行政機關較大的活動空間,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實現。但是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加速,這種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能進行合理規制的弊端將會使法治形式化。
但是,退一步說,由于我國的法治化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建議對于合理性審查應該循序漸進的進行,也就是說在短時間內合理性審查不應當與合法審查相提并論,不能成為一個并行的司法審查原則,對于合理性審查可以逐步大開門閥,逐步擴大對行政機關合理性審查的范圍,與我國法治化進程同步。
盡管綜合各國立法和司法經驗,人民法院應當實行合理性審查,但這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由裁量行為都屬司法監督的范圍,也不意味著對自由裁量行為進行何種程度的控制都不過分。因為過于剛性的、強硬的制約規定將使行政失去活力與能動,難以發揮行政機關管理社會的作用,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實現,同樣不利于實質公正的實現。因此,凡是涉及政治政策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或高度人性化判斷的事項,如考核成績評定等,法院不應進行干預,否則會造成審判權入侵行政權之嫌。行政相對人不應當對此類案件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中的抽象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可以看出,我國在行政訴訟中只受理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不進行受理。現在學界和實務界都認為行政訴訟的范圍不應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應有限納入。抽象行政行為在我國雖然暫時不具有可訴性,但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現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往往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原因。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同樣是行政行為,違法同樣都會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行政相對人造成權益的侵害。
從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一劃分標準來講,行政違法行為既有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行為,也有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法行為。很多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就是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不合理或者與上位法或者同位階的其他法律規范規定相互沖突所致,是具體的行政行為違法的依據。
這樣做盡管有些部門擴大了本部門的利益,給自己帶來了方便,可是卻忽視了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使得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該遵守哪個機關制定的法律,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加上在我國,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機關很多,在法律文件中又表現各異,如“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甚至“報告”、“紀要”等,各個機關的之間的文件難以銜接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政出多門的現象,使得行政相對人在規范性文件的選擇上面難以確定,進而會造成行政相對人的受到損害。
由于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立法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受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備案審查制度來實現的,這種備案審查制度形同虛設,全國人大常委會由于人數有限而且還要經常處理其他的事情,所以根本無法對其進行全面的審查。
對省級以下能夠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來說,本級權力機關對其具有監督權,但這種在行政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的方式而變得蒼白無力。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是在行政機關實施的過程中發現的,由于權力機關難以真正在實際生活中關注和體驗到抽象行政行為,不知道這樣的行政行為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什么樣的實際影響,因此權力機關基本上實現不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應當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適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伴隨著改革開放三十余年的進程,我國的經濟基礎已經初具規模,而我國的行政法理論研究從管理論發展到控權論,再發展到服務論等。管理論因其片面強調法的階級性,并以貫徹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為中心任務,把社會公民當做被管理的對象,社會公眾缺乏自主性,這與現代社會的民主潮流不合而被大家所拋棄。現在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傾其全力將行政訴訟的第一功能確定在保障民權這一順位上,受案范圍也從具體行政行為到抽象行政行為,而且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也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而在當今社會抽象行政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的調整和維護更加重要,由于頻繁的行政規則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其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也愈來愈大。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強調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忽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無疑會使我國的經濟秩序受到不良影響,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我國早在十余年前就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在這十余年間我國的立法水平和質量也有很大的提高,wto規則對我國行政行為的審查制度又提出新要求。wto規則特別要求締約各成員方應對侵犯世貿組織原則和規則的行政行為必須具有足夠有效的、公正的救濟手段。而以前我國主要依靠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方式難以令國外信服,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必要的,有利于我國與國外接軌。
但是,在現階段,并不是各種抽象行政行為都可以適宜進行司法審查的,因此對于哪一位階的抽象行政行為可以納入到行政訴訟之中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具體而論,在當今我國的學術界和實務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程序相對來說比較完善,因此在當今時期允許對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訴訟會動搖我國法律基礎的可能性。對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外的法律規范,完全可以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中。另外,考慮到我國法院的案件數量過多,工作量過大,可以繼續采用原來的附帶性審查模式,即只有相對人在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才能一并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權力天生就具有擴張性,失去對權力的有效控制則必然導致集權和腐敗,行政權力亦然。原來依靠行政權力自我監督的模式隨著社會的進步愈來愈顯示出弊端和不足,要想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應盡早立法確立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實是必為之舉。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三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實習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是以法為研究對象,必須具有實踐性特征,法來源于社會實踐,故法學的學習必然性的也必要和實踐相結合。“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書本上的東西只是一種理論,儼然都還未成為我們的所需的真正了解的東西。通過切身的實踐加上理論知識,無疑是我們理解知識,掌握知識最好的途徑。利用寒假期間的實習,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切身的實踐,補充課本上學習不到的東西。通過寒假的實習,能夠準確的分析民事法律關系,更加全面的了解民事糾紛的各種處理途徑,并且也能夠粗略的掌握了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當然,通過寒假的實習,拓寬自己的法學知識面,對法學有深層面的了解及見解,能理論聯系實際,認清實際工作中與理論中法學存在的哪些不一致的問題,為以后的學習工作能指明方向。這個寒假,應學校學院的.要求,我聯系了福建省民政廳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為我的實習單位。
我實習的單位是福建省民政廳,實習地點是:福州市鼓樓區鼓東路44號。我省的民政廳分為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內設機構由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計劃財務處、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救災處、社會救助處、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區劃地名處、福利慈善處、社會事務處、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老區建設發展處、人事處(社會工作處)組成。派出機構主要是,紀檢、監察室,省紀委(監察廳)駐民政廳紀檢組(監察室)。直屬單位有如福建省救助管理總站和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等機構。我在民政廳內設機構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安置政策;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
此次的實習時間為20xx年1月28日至20xx年2月7日,這樣的實習不短也不長,在實習中能夠學習到一些東西,但卻也不是那么的齊全。法學的邊界是無窮的,我只能在我有窮的世界里,盡我最大的努力去學習。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實習較以往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實習有所不同的,便是此次前去的是政府機關部門,而不再是法院了。
實習第一天心里很忐忑,不是因為怯生,而是因為沒有去過政府機關里面實習,自己僅憑著課本上那些對政府機關的介紹與認知,根本就沒有真實的去實踐過,這就是忐忑的原因,并且自己又希望能通過這次的實習或多或少的認識到更多關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知識,所以心里也充滿了希望。這天那邊的工作人員帶我了解了民政廳的機構組成,并且簡單的介紹民政廳的職責。第一天民政廳的主要輪廓就在我的腦海里有了大概的印象。接著我就來到我自己實習的部門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這個辦公室的服務對象比較特殊,主要是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實習的過程中還會有相關被服務對象會來辦理這些復員退伍軍人和離退休人員的相關手續。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四
把握是學好行政法的關鍵,但它只是前提性條件,不能替代具體學習方法。在對具體內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幾點值得考生參考:“實”是重點。凡是教材、法律規定中具有實用性、應用性的內容是司法考試的重點所在。因為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資格,它主要測試的是入門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試的性質決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實際操作價值的內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訴訟概述這兩章,作為編寫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為司法考試則是不重要的,因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門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實務中,它不會成為法官判案的依據,也不會成為律師辯護的理由。相反,作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類的內容,則幾乎是司法考試必考的內容。因為司法職業每天所面對的是生活中發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問題是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新”是考點。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所微調。調整無非是考試方法和考試內容兩個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試,考試方法上的調整如論述題的增加;考試內容上的調整如證據方面的內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出臺,證據方面的考題占了六分。在總分約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應該說是占了比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試,新的內容增加了行政許可法、行政應急和政府采購法三個部分。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它裹挾了許多新的現代政府的理念,幾乎是必考的內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題眼。司法考試涉及的內容很多,這恐怕也是司法考試被稱之為“天下第一難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內容在考試中并不能等量齊觀。有的具有出題價值,有的不具有出題價值。具有出題價值的部分我們可以稱其為“題眼”。就像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必須有“新聞眼”一樣,應對司法考試也需要有“題眼”。題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題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規則即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特有的規則往往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不同于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則也往往是題眼所在。對于考生來說,應對于此,一個比較有價值的方法是比較,將兩種制度、兩種規則比較著去把握,在比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規則所在,同時也就能夠找到題眼所在。
“本質”是關鍵。司法考試經常出現的題型是這樣的題,它所考的不是你對某項制度或規則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對這項規則或制度的本質的把握。這種題假定你具備這方面的知識,因為司法考試的門檻是大學本科,已具備了相當的基礎知識,所要考的是你對該項知識的運用或把握。這就取決于你對這項知識或規則性質或本質的把握。如我們都知道行政指導行為不可訴,但所謂行政指導行為的關鍵在“不具有強制力”,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稱為行政指導行為;也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不可訴。這里的關鍵是具備強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導。對于名為行政指導,實為行政強制的行為,仍然可訴。再如行政調解行為不可訴,但調解行為的本質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礎,經雙方同意達成協議故此不可訴,對于那些名為調解,但實為強制的行為,仍然是可訴的。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本質的把握是關鍵所在。在司法考試中,所謂的干擾項,“迷惑”項,所謂的“陷阱”,實際正是針對此所設立。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擾”,是否掉進“陷阱”。而能不被“干擾”、“迷惑”,不致掉進“陷阱”,關鍵在于對制度、規則的本質把握。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五
學習貫徹《行政訴訟法》,對增強法治觀念,自覺維護依法行政有積極的意義。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體現我們黨的執政為民的宗旨觀念。
1、學習貫徹《行政訴訟法》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寬廣了,觀念更新了,對政府的行政行為也開始思考,從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對政府的效能、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更加關注,要求也更高。以是否合法這樣的標準來衡量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也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是國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
2、《行政訴訟法》是公民權益的保護法,是對公民實體權益的救濟,體現了沒有救濟就沒有權益的觀念。《行政訴訟法》是落實公民程序性權利的保障法。從憲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獲得獨立司法保障的法律,體現了權力和權利的統一。
3《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法,它體現了對行政機關依法監督的目的。《行政訴訟法》的施行,通過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個案監督,司法監督、行政審判,對行政人員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促進行政主體加強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執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
4《行政訴訟法》是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覺學法、懂法、用法的法律。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受委托執法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法律,對法律條款進行認真的理解,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更應當熟悉理解,掌握應用。我們在學習、貫徹和應用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不僅要熟練地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更應當深刻理解和應用這些法律法規來為工作服務,避免走上被告席。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六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年司法考試大綱: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理解:行政法律規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淵源的等級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區別,行政法各基本原則的內涵。
熟悉并能夠運用:行政法理論和基本原則分析判斷行政法相關問題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大綱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大綱。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第二節 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行政法法律淵源的種類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當 髙效便民 誠實守信 權責統一
了解: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公務員的概念。
理解: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種類,地方各級政府機構的設置與編制,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的區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的區別,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行政組織法理論和制度分析判斷機構的性質、行政職權的合法性和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責任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
行政組織法的概念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概述 國務院機構的種類
第三節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和職權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第四節 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第五節 公務員
公務員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 對公務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了解: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規則沖突的解決,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制定機關、制定權限、程序、監督機制。
熟悉并能夠運用:抽象行政行為的理論和制度分析解決 行政規則合法性問題和行政規則與上位法的沖突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抽象行政行為概述
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規則的適用
第二節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制定權限 制定程序 監督程序
第三節 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了解:具體行政行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體行政行為區別于抽象行政行為的標準,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取得和喪失的條件,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大綱司法考試。
熟悉并能夠運用: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理論和制度分析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條件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和構成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第三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實證據確鑿 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職權無明顯不當
了解:行政許可及其設定、實施、監督和相關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許可的特征,行政許可制度的各基本原則,設定行政許可與市場調節、個體自主、社會自律的關系,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普通許可實施程序與 特別許可實施程序的區別,行政許可的費用制度,行政許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義務。
熟悉并能夠運用:分析解決行政許可授予過程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以及行政許可訴訟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和形式 行政許可的設定程序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申請與受理程序 審查與決定程序 期限 聽證程序 變更與延續程序 特別程序
第五節 行政許可的費用
禁止收費原則 法定收費例外
第六節 監督檢查
第七節 行政許可訴訟
了解: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程序及相關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處罰的委托,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和實施程序規則,治安處罰的適用和處罰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行政處罰理論和制度分析解決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行政處罰概述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設定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管轄與適用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節 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第五節 治安管理處罰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處罰程序 執法監督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七
新《行政訴訟法》將于20年5月1日實施,為正確理解與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至8日舉辦全國法院新《行政訴訟法》視頻專題培訓班。通過參加培訓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認為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亮點頗多。
1、立法宗旨的調整。與舊法相比三處變化,“正確”審理行政案件….修改為“公正、及時”…..,“維護”刪除了,同時刪除了后面的“維持判決”,反應了從指導思想上做了改變,這就是一個理論的突破。“解決行政爭議”寫進第一條,行政訴訟不能空轉,必須解決問題。
2、訴訟主體和審查對象的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但大部分可訴的行政行為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特定,不可反復適用,具有直接執行力,針對現實存在已經發生的特定事項,具有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的效力。
3.訴權保護和行政機關應訴。解決“立案難”和“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積極支持負責人出庭制度,執行該制度時從實際出發,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相應的工作人員”指對情況比較了解的人員。《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4、合法性審查原則。在行政協議、行為明顯不當等領域,合法性審查仍然是首要原則,合理性審查仍處于從屬地位,無法與合法性審查并駕齊驅。新《行政訴訟法》第70條增加了明顯不當行政行為的撤銷,擴大了合理性審查的范圍,標志著從合法性審查到合理性審查的突破,這個理論突破會深深的影響中國的行政審判。
5、受案范圍。新《行政訴訟法》仍采取不完全列舉式。第十二條第(一)到第(六)項主要按照行政行為類型進行列舉,第(七)項到第(十二)項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權利進行列舉,可能產生競合,建議按當事人訴求確定案由。第十三條排除受案范圍的列舉。從修改看,在人身權、財產權后面加了一個“等”,為后來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這一條的立法技術是比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規規定可訴的其他權利都可訴。
6、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最大的問題就是地方干預,法律做了一些規定,比如中級法院受理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會文件出臺,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區域法院審理跨區域案件。配套刪除了中級法院下移管轄。
7、訴訟參加人。原告的資格上,明確擴大了受案范圍,相對人的概念進行了擴大。原告主體資格判斷標準,結合了主觀判斷標準和客觀判斷標準,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非間接的利害關系;現實的利害關系,而非可能的利害關系;特定的利害關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當下,行政復議制度幾乎是形同虛設,為了激活行政復議制度的實施,解決復議機關不作為問題而設立。第三人資格。新增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前提是有利害關系,且為負面影響。對第三人上訴權的限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8、登記立案。目的是解決立案難問題。部分媒體存在誤讀,登記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審查,前提是依法,依據行政訴訟法。立案階段避免實質審查,有些要素必須通過法庭調查才能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解決立案難問題的決心。
9、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圍,不能單獨起訴,只能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違法可能對公民權利侵害更嚴重,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與行政復議相銜接。主要審查對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違反上位法。雖然是附帶審查,但有獨立性,相當于合并審理,在訴訟中要有所體現。法院可以將認定不合法的情況向制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10、完善了證據制度,促進公正審判。這次修法將很多成熟的證據規則吸收進來,增加了電子證據,明確被告舉證制度和逾期舉證后果,以及原告舉證,法院調取證據制度,證據適用規則。
11、完善了訴訟程序,推動了程序的科學化。以前的法律規定不明確,需要司法解釋補充內容。一是明確了判決形式,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取代了維持,《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是增加了判決給付,這個與受案范圍的擴大有關。三是增加了確認違法。四是增加了判決履行協議(第78條)。這個是非常實質的一個規定。延長了審理期限,起訴期限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不作為的起訴期限,新《行政訴訟法》將60日改為兩個月。一審和二審審限進行了延長,增加了簡易程序。
12、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審判監督。一是再審(第91條),二是檢察院的監督(第101條)。參照民訴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3、完善了制裁機制,解決行政判決執行難。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我們面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的大環境,實踐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過來制度又會對實踐進行保障。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正好在此大環境下,希望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能夠順利,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助力!
文檔為doc格式。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八
本站司法考試專欄整理了2016司法考試各個試卷科目大綱與往年變化,希望對廣大考生能有所幫助。
1.新增7個考點。
(1)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無明顯不當”
(2)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新增“依法受理、依法應訴原則”
(4)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個考點:“調解的適用”。
2.刪除或合并7個考點。
(1)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職權、不得濫用職權”2個考點合并為1個:“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2)起訴與受理,“對起訴的審查、審查的結果”2個考點合并為1個:“對起訴的審查和處理”
(3)行政訴訟的一審程序,將“審理前的準備、審理程序”修改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4)涉外行政訴訟,刪除“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1個考點。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九
相鄰之間因不動產物權的利用問題引起爭議,該如何判斷誰是誰非,法律對此類問題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相鄰之間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樣,處理相鄰關系需要落實的一個基本思路是“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案情:西城區大后倉胡同的李某與劉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鄰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劉某于翻建,在建房時兩家缺乏溝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被告劉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劉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墻體上,影響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復原狀,同時李某認為劉家的建筑是“違章建筑”。被告同時提出反訴稱李家建房占壓劉家的宅地,屬于越界擴建,房頂滴水方向改換后給劉家房屋帶來安全隱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擔法律責任。
解析:
通過分析查知,雙方爭議的焦點:
1、劉家的房屋是否違章建筑,是否應當拆除?
2、法律規定的相鄰權的保護內容究竟是什么權利?
3、法院是否受理關于違章建筑的確認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筑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筑,就必須予以拆除。
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并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筑布局并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后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第四“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違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于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筑的理由,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的范圍,應予駁回。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于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并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準”,“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準”,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準。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并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著,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墻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權限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法律規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如何真正培養起來“于己方便、與人方便”的善良和諧的鄰里關系,是處理相鄰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十
[摘要]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為突出。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行政法憲法互動辯證關系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為“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十一
古典文學常見論文一詞,謂交談辭章或交流思想。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行政論文初稿,請參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規避問題分析。
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不斷的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出現了很大的變動。出現了法律的一些變動狀況。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著一些規避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是具有雙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規則化法制化的道路。對法律規避的一些現象,要去正確的指引,人們要對它也要有一個正確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發展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努力的去建設法治的社會。
關鍵詞:行政;管理;法律規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避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條令頒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定規避現象就變得更為突出。如果長此以往,會嚴重地阻礙我國其他方面建設的發展。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避的一些現象,我們要去仔細的針對他進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積極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極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決這些負面的東西,推動行政管理走向科學化法治化的發展道路。
一、行政規定的法律規避的表現。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內容的一些影響,容易出現內容繁雜交叉的現象。擁有管理權的一些部門,從自己部門的利益出發,為了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對于自己內部的職員他們就會來制定一些比較對于自己內部員工有利的一些規定。并且指定能夠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權力的一些法定規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門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規則對自己的某個方面有力,把同一個事情的問題制定出了兩個方案去解決,這種處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級別管轄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規避,有些法律法規對于行政管理的問題是十分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但是一些部門不愿意去行使這種規定,他們去逃避這種出現的問題。他們故意的將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調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項目改成一些小的項目,不用去繳納巨額的資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關的標準。有些地區自行去設置一定的標準,設置對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標準,而不是顧全大局。在傳統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著一些責任分管的不明確的現象,如果發生問題之后,這些負責管理的部門只會互相的推卸責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決問題,這種職責不明的現象在某一些地區的行政機關中時有出現。還有一種情況是幾種部門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權,發生了一個事件由幾個部門去負責的現象,這樣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個地點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決。各種臨時的去處理行政案件的部門,也會失誤的出現這種現象。政府有時候設立去一些臨時的行政管理機構去處理緊急的案件,如一些打擊私方面的上層組織小隊或者緊急的城市道路擴建的.部門等等。這些機構的出現,是為了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和諧關系,解決所出現的矛盾處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存在著一些私底下進行自主處理的現象。處理的過于著急有時候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不利于老百姓們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行政實體法律規避的現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問題,那么許多行政辦事機關就會受到一些利益的驅動,如果這個案件不屬于自己的管轄,也會自己去處理一些財務,甚至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有一些公安系統查獲了一些案件的話,他們有些會不走實際的程序去將財務方面進行處理,法院也在逐漸的調查這種情況。有些原告在進行私了之后,可能會出現重新上訴的現象,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是被告會對原告進行撤訴的一些處理,而避免承擔更大的一些行政責任。這種現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不負責任,不能夠真正的做到為人民去進行積極的服務。在進行行政處理的時候,有些行政機關會與當事人進行一定的協商,來減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煩。采取一些相對人能夠去積極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對人接受了有關機關所提出的意見之后,與行政機關簽訂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證之后才會行使某種形式的權利。而且行政機關濫用自己的行政權力,違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對于法律進行規避。比如說一些衛生檢查的機關對于飯店的某些服務不滿意,或者是沒有給予一定的優惠,就進行隨意的行政處決。或者在其他方面給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對待。還有些行政部門,對于一些態度惡劣的服務,也會給予一定的處罰。這種處罰都是自己私自決定的,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人民群眾也會對此種現象有所反感。
三、對于行政現象中的一些規避現象的評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規避現象,這種現象雖然不能夠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進行減少。他出現這種狀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員的思想意識上,并沒有十分科學和先進經驗,停留在過去的一些處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規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備,地區差異在此方面表現的十分明顯,有些地區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顯的比其他區域較好。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會使行政的有關部門去作出相應的舉措。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盡量的去避免一些規避的現象,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積極的改進,努力的提高和改進所出現的這些問題,盡量的去減少一些情況的發生。國家也要在此方面進行一定的調控措施,讓政府能夠真正的為人民去進行服務。
四、結語。
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避的問題,我們要針對所出現的這些問題逐一的去進行解決,要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之下,遵循著國家的一些規定的道路,并且堅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為一點困難就放棄。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促進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發展,如果在這方面發展成功的話,將會有力的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要將行政管理中的問題變的靈活化和簡單化。要有一定的原則性和規則性,努力的發揮各種監察管理機構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設行政管理方面。
參考文獻:
[2]陳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避問題研究[d].外交學院,.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十二
市林業局接到關于孫某毀林采礦的舉報,遂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調查。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礦產資源管理局與安監局負責調查處理。經調查并與孫某溝通,三部門形成處理意見:要求孫某合法開采,如發現有毀林或安全事故,將依法查處。再次接到舉報后,三部門共同發出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的通知。
97.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的性質是()。
a.行政處罰。
b.行政強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強制執行。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據此可知,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的性質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責令停產停業”。
【提示】司法部給出的答案是b,但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據此可知,上述五種行政強制措施中沒有“責令停止”相關違法行為的種類。因此,按照法條規定來講,正確答案應該是a.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為的屬性及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市林業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訴性。
b.縣政府的會議紀要具有可訴性。
c.三部門的處理意見是行政合同行為。
d.三部門的通知具有可訴性。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選項a正確。市林業局的致函行為不屬于具有拘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選項b錯誤。縣政府的會議紀要不屬于具有拘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選項c錯誤。行政合同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三部門的處理意見不是行政合同行為。
選項d正確。三部門的通知對是具體行政行為,且會對孫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
99.甲市某縣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盜竊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經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訴,甲市中級法院改判無罪。李某被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李某向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的,應書面通知李某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前,應當先向甲市檢察院申請復議。
c.對李某申請賠償案件,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可指定一名審判員審理和作出決定。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司法賠償。
選項a正確。《國家賠償法》第23條第3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選項b錯誤。《國家賠償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選項c錯誤。《國家賠償法》第29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選項d正確。《國家賠償法》第30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100.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權發生爭議,鄉政府作出處理決定,認定使用權歸屬甲。乙不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以甲乙二人爭議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鄉政府無權作出處理決定為由,撤銷鄉政府的決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縣政府撤銷鄉政府決定的同時應當確定系爭土地權屬。
b.甲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c.本案被告為縣政府。
d.乙與鄉政府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
選項a錯誤。縣政府撤銷鄉政府決定的同時不需要確定系爭土地權屬。
選項b正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選項c正確。《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案中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甲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復議機關縣政府為被告。
選項d錯誤。《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乙是本案的第三人,但是鄉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十三
摘要:。
行政執法證據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鑒于行政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不及刑事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據收集要求上仍有明顯區別,有必要規范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通過證據審查實現行政執法證據成為刑事訴訟證據的轉變。
關鍵詞:。
關于行政機關在行使職能進行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行政執法證據可在刑事訴訟中運用的原因。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當行政違法行為危害程度達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訴程度時,行政執法機關就不再有處理權限,應當依法將行政執法中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處理一般違法行為,司法處理刑事犯罪行為,時間經過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只要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收集了,司法機關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執法證據不能排斥在刑事訴訟之外,至于司法機關最終是否采信作為定案的證據,則視具體司法審查而定。
二、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基于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兩種不法行為性質不同,但兩種行為表征大體相同,行政違法行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為刑事犯罪行為,在案發時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先行調查取證,隨著證據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進而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由于行政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不及刑事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據收集要求上有以下區別:。
(一)證據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執法的證據程序嚴格,例如在詢問要求上,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單獨進行,否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證據,依法應當排除,但在辦理行政執法案件中,證人、被害人不單獨進行詢問法律是許可的。
(二)證明標準和證據審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辦要求證據之間有印證關聯,單一的證據形式和種類不能最終定案;相比于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重點在穩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執法效率,證據收集過程中重點在某一種或某幾種證據上。
(三)全國行政執法水平區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機關取證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違法案件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法將行政執法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后,先天的不足可能將直接影響到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而不能實行刑事訴訟的目的。
三、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要求。
(一)證據的關聯要求。證據要最終作為定案的根據需要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行政執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中,審查行政執法證據與待證事物間具有關聯性是證據審查的最低要求。
(二)證據真實性要求。客觀真實性是審查證據的基本點,在刑事訴訟中要著重審查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是對事物的客觀反映。司法機關在審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來的行政執法證據時,應當重點審查證據內容和證據形式是否客觀真實。
四、非法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排除情況。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執法證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都規定了: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取得證據的行為是非法的,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執法證據的排除情況。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比行政案件的證據要求更嚴格,所謂舉輕以明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當然要予以排除。但是,行政執法機關只是一般違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就不能因為收集程序違法就必然予以排除。這一規定是基于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具有穩定性、不受主觀因素影響而隨意變化。因此,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當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才應當予以排除。
(二)行政執法中采取秘密手段收集的證據。秘密錄音、隱蔽錄像等秘密手段隨著技術的成熟已成為常用手段,為了取證的便捷,部分行政執法機關也開始嘗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規定,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舉輕以明重,在刑事訴訟中同樣遵守這個規定。但是,采取秘密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的證據材料則不一定予以排除。秘密取證并不等同于非法取證,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行政主體的秘密取證行為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不能作為行政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五、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審查方法。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雖然這四類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中被明確規定了可以作為證據適用,但不能排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這四類證據被替換、被偽造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機關仍然應當審查這四類證據的來源、收集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
(二)違法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當事人作為案件的親歷者,一般能完整陳述案件的整個過程,這樣的證據很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雖然當事人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便捷途徑,但受制于言辭證據的固有缺陷,容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真實性存疑。基于當事人陳述存在的問題,行政執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收集。證人證言與當事人陳述均屬于言辭證據范疇,證人證言也具備當事人陳述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人證言,司法機關在接受移送后的偵查階段應當對證人證言重新進行收集,除非相關證人已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重新收集,此情況下,在行政執法階段收集的證人證言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時,證人證言不需重新收集也能作為刑事定案的證據。
(三)現場勘驗等筆錄證據。筆錄類證據的審查主要看是否有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見證人的簽字以及現場勘查過程是否完整、是否有遺漏環節。行政執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行政機關移送的筆錄類證據持有異議,在可以重新收集制作的情況下應當重新提取后再使用;而在重新收集提取不可能的情況下,在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可以直接將筆錄類證據在法庭上接受質證,如果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則可以采信,否則予以排除。
(四)鑒定類證據。在行政執法中取材并鑒定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重點在審查是否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鑒定人是否依法取得相應的鑒定資質、另外還要審查鑒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情況。行政執法過程中衍生的鑒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在重新鑒定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刑事訴訟中關于鑒定意見的要求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涉及到行政法、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兩法銜接”問題。規范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要求,有利于實現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訴訟證據的轉變,既規范了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證據收集要求,又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在刑事立案偵查及審查起訴等階段的證據規范要求。當然,最佳解決方案是最大限度地縮小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證據之間的差距,保證證據之間的延續性。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文(專業14篇)篇十四
[論文摘要]高校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隨著學生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如何不斷增強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管理水平,顯得尤為重要。文章通過分析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出現的典型案例,意在強調物業管理者與學生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
[論文關鍵詞]高校公寓管理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堅持以育人為出發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結合高校實際,采取各種科學、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資源,旨在為教學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進入權與公寓管理權的沖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學生手持一張《學生公寓違章物品沒收通知單》,到公寓物業管理中心投訴,稱管理員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進入寢室檢查,他對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他認為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可以理解,但“乘無人而入”無異于竊賊所為,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其寢室。公寓內的很多學生也認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過分。他們認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費,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寢室鑰匙,萬一遺失了貴重物品責任該誰承擔?”而管理員則稱,公寓管理人員的這一做法是為學生著想,絕對不會偷拿學生的財物。物業經理對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釋,并將《學生公寓管理手冊》中關于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違章電器的相關管理規定讀給該學生聽,并說明“熱得快”只是由物業管理部門代為保管,而不是沒收,等到假期辦理相關手續后便可以領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可以說是在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學生公寓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學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英國著名哲學家、現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說的就是這種“住宅不受侵犯”的絕對權利。而在我國各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員處均存有各個寢室的鑰匙,這在我國已成為一種“慣例”。從公寓管理方面來說,管理員利用學生寢室的備用鑰匙,檢查學生寢室內的衛生和安全情況,屬于日常性工作。這對保障學生公寓的安全,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經過學生同意,到學生寢室中檢查,并收繳違規違章物品,對于這一行為的確是一直存在爭議的。一方面,擅自收繳學生的違禁物品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將給學生公寓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過去在對學生公寓的檢查中,只要發現違章物品就一律沒收,統一銷毀。學生對這種處理方式的意見很大,經常與管理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了師生關系的緊張,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難度。雖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員私入學生寢室的行為,我國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仍然是有必要探討的:
1.學生公寓是否是“公共場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問題很難界定,學生公寓也很難符合“公共場所”的概念。因為,從公共場所的概念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這里的“公眾”不是特定的,而學生公寓的學生個體則屬于特定的人。我國關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甚少,學生公寓管理幾乎無章可尋。根據教育部關于學生公寓的規定:本科生為4人一個房間,碩士研究生2人一個房間,博士研究生1人一個房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將研究生的房間也界定為“公共場所”。筆者認為,學生公寓或可稱為“準公共場所”。
2.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在學生寢室無人時進行“檢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文件對此都沒有規定。從法理上看,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學校行政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是不得隨意進行檢查的,否則就是越權行政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企業(包括社會企業)來進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權力的性質上則不屬于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不具有單方的意志性和強制性,而應該根據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依據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或其他大功率電器,其實是大可不必的,更沒有必要“私入學生住宅”。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而且教育部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學生公寓內要設立火災預警監視系統、惡性用電識別裝置等,通過技術防范設施,防止火災發生。要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技術配備和條件保障,每年都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安全保衛設施和裝備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宿舍的衛生檢查應該安排在學生寢室有人時較好。
二、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應受合同法的調整。
學生公寓作為學生集體生活的重要場所和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如果學校公寓管理規則的設置只傾向于對學生作出單純義務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勢必難以為學生所普遍接受,并內化為其自覺的行為,也難以調動學生自覺遵守與維護規則的積極性。
但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類案例時,筆者認為不應該只關注其表面現象,而應該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表面上雙方矛盾的焦點是:學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進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權。但從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分析,學生租住公寓(學生每學期向學校交納的住宿費可視同為租金,其標準由國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種租賃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說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壞房間基本設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器。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說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時擅自闖入房間等。合同一旦簽署,那么,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約定條款遵守執行,如有違反,則按違反合同約定來處理。這才是一種理性的、合法的處理此類問題的途徑。如果我們缺乏法律的思維和合同約定條款,就無法去判斷公寓管理人員私闖學生公寓行為是侵權行為,還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權利行為,這里的關鍵是要強調不得“非法侵入”。
其實關于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我國教育部是有規定的:“高等學校、學生、業主、物業管理等各單位和人員之間,要建立一種嚴肅、有效的契約關系,各自有關方面都要嚴格按契約規定辦事,以保障入住學生的日常生活,保證各項生活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這是教育部的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學校制定的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如果是學校單方制定的,則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難以獲得學生的認同和合法的地位。
過去我國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國家把有限的財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經實現了從精英型向大眾型的轉變。在這一過程中,師生關系已由傳統的“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倫理關系演變為世俗化的契約關系,也有必要對學校的權威進行重新審視。高校后勤管理隨之也由原來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市場經濟,進而體現為一種契約關系。在前文的案例中,為什么學生會對公寓管理人員私配鑰匙和私入學生公寓的行為產生質疑呢?筆者認為,一是因為缺乏合同約定,我們無法對此行為作出判斷;二是因為人們很容易將租住公寓行為視為住宅所有權行為(即學生所說的“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即將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賃法律關系理解為住宅所有權關系。但實際上,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由雙方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靠合同來約定,它是一種受限制的法律關系;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這同租賃法律關系的受限性有區別。就租賃法律關系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學生租住公寓同租住賓館飯店表面上看來并無差異,但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學生租住公寓應與租住私人住房無差異。
正因為如此,早在1861年,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研究古羅馬時代契約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論斷:“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的社會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這個論斷已經成為一個著名的社會進步公式。而且“從這一個起點開始,我們似乎是在不斷地向著一種新的社會秩序狀態移動,所有這些關系都是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產生的”。雖然現在每一個談論法律和社會進步的人都知道梅因“從身份到契約”這句話,但其內涵卻鮮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如果引進物業公司來管理學生公寓,則更需要維護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在學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權利和義務需要重新確定,并不僅僅只是擅自闖入的問題,而其中的關鍵問題是要有合同約定,雙方平等地按合同約定辦事,真正體現一種契約精神,這也是現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結束語。
在本文的案例中,學生的維權意識值得推崇,但學校后勤管理層還沒有真正明確自己的權限。該案例的處理結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認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問題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當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務是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在后勤社會化改革中面對社會和師生依法行使自主權。在實踐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僅要依據學校的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參考憲法及民法的有關立法精神來處理。有關人士曾評論說:“學校屢輸官司,關鍵在于許多校內規定不能在法庭上獲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緩。”在現實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門應是民事主體,其管理工作適用的應是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本文對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體的身份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當然,目前專門針對高等學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該領域引入無過失責任制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在要求學生履行義務的同時,應首先保障學生法定權利的實現。應當認識到學生作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雙重主體身份,他們不僅具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作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權利,更具有作為普通公民應當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并通過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規范具體化的公民權,這些權利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剝奪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過管理規則為學生設定種種義務時,應首先考慮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否切實得到保障。”當代大學生的成長及其維權意識的提高又使現有的高校管理制度發生了變化,促進了制度創新。一方面,學生的發展內在地推動了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制度創新有效促進了學生的發展。因此,必須要建立起學生發展與制度創新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