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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一
原告某某,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原告的父親或母親),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某某(系原告的父親或母親),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撫養費糾紛。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從判決下達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女兒。年月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元。原告母親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原告的母親多次向被告主張支付撫養費,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二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祁陽縣人,個體戶,現住冷水灘區四塘路華路公司。
聯系電話: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醫院(老院),地址:零陵區瀟湘西路126號。
法定代表人:肖xx,職務:院長。
訴訟請求。
2、殘疾生活補助費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出來后據實計算;。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區南津南路南電花園路段遭遇車禍受傷。隨即原告被送往被告處住院治療。12月23日,在被告處進行了第一次手術,對右小腿脛腓骨進行內固定,以及皮膚創面清理。手術后,傷口愈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時做出有效處理。20xx年2月份進行皮瓣移植手術,但手術未成功,傷口不愈合,皮瓣沒有存活,3月份進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術但手術仍沒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膚嚴重灌膿,我提出到上級醫院治療,但沒有得到永州市衛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xx年5月19日對原告進行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改用外固定術,并第三次進行皮瓣移植。到20xx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處愈合情況仍不好,傷口依舊有膿性物質流出。在原告再三強烈要求下,20xx年8月11日,原告轉院到湖南湘雅附二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術后伴竇追形成,且已成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狀態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術+置管灌洗術”,但手術后,情況也沒有根本性好轉。后只好又轉回被告處,被告見原告小腿感染嚴重,且多次皮瓣移植敗,又于20xx年9月份進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xx年10月,被告又將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術,但是,20xx年12月4日x光片顯示骨折處仍無愈合現象。20xx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醫院進行植骨,但骨折仍無法愈合。至此,被告的治療徹底失敗,原告已落下嚴重殘疾,再也無法站立起來了。經柳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六級傷殘。
由于被告醫療醫療措施不當,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傷在被告處治療時間達一年半之久,做手術達八次之多,花去醫療費達23萬之巨,卻沒能重新站起來。被告的這一系列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物質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現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零陵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唐xx。
20xx年12月22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三
原告(受害人之夫):aaa,男,漢族,55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子):bbb,男,漢族,28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女):ccc,女,漢族,22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歲。聯系電話×××××××。
被告(1):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駐xx市復興路xx號院,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長。
被告(2):首都醫科大學附屬xx**醫院,駐xx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南路x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長。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因給原告造成醫療損害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元621065.85元(包括醫療費22215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0元、營養費4350.0元、護理費15497.0元、喪葬費24222.0元、死亡賠償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它合理費用待鑒定結論確定過錯后另行計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dddd,女,52歲,因為上腹痛一月,于xxx年1月13日就診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xx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以下簡稱“被告(2)”)。入院后第5天(即xxx年1月18日)進行胃鏡檢查,檢查醫生報告患者:“十二指腸球部粘膜可見斑片狀充血水腫及粘膜新鮮出血,有食糜及藥片存留,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腫,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證據3)。入院后第8天進行胃腸造影檢查,顯示“十二指腸降部下端見壓跡,胃及十二指腸上段見多量鋇劑渚留------”(證據4)。患者在被告(2)處住院37天,一直被診斷為:胃炎、十二指腸炎、腸系膜上動脈壓迫綜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腸梗阻等進行治療無效。因為上述癥狀越來越重,持續胃進行的胃腸減壓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體,患者無耐只好轉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301醫院)(以下簡稱“被告(1)”)。
就診于被告(1)后,該院醫生直接憑據該片診斷十二指腸腫瘤,并通過胃鏡檢查確診(證據5)。經病理檢查證實患者為十二指腸腺癌(證據6)。
患者于2月18日住進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腸腫瘤性梗阻越來越嚴重,每天嘔吐量高達1300—毫升(證據7),并且出現嚴重的電解質紊亂和營養不良。但經治醫生未給予針對十二指腸腺癌的治療,也未說明不進行針對性治療的理由。
xxx年3月22日,原告無耐之下將患者轉往xx協和醫院治療,該院組織全院多科會診認為,患者已經失去了手術機會,只是進行了姑息性手術。
xxx年4月27日,患者轉往離家較近的石景山醫院治療,xxx年6月6日死亡,死亡診斷除十二指腸腺癌外,還有腸梗阻導致的水電解質、酸堿平衡紊亂,營養不良等原因。
原告認為:
被告(1)在確診患者十二指腸腺癌后,對于患者因為腸梗阻所產生的一系列臨床癥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未給予治療,導致患者最終死亡,該院的醫療不作為行為,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患者在兩被告處住院期間內,所有檢查均顯示患者腫瘤病變未發生淋巴結轉移,未發生腫瘤周圍組織侵犯、未發生遠處轉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腫瘤轉移,而是死于因為腫瘤導致的腸梗阻,而這種機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過現代醫療手段進行解決的。
上述兩被告未盡診斷注意義務,并在明確診斷后未盡腫瘤并發癥治療義務,均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x年11月18日。
附:
2、《證據目錄及證據說明》一式3份;。
3、《各項損失計算方法》一式3份。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四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要寫全稱),地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本狀副本_____份;。
2、證據材料一部。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五
原告(受害人的女兒),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省市機修分廠,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原告(受害人的配偶),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省市機修分廠,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地址:電話:郵編:
法定代表人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院長。
請求事項。
1.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x年x月x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x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復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征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癥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范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范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蒼梧縣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份。
起訴人。
二0一0年月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鎮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黑龍江省雞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劉__________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臨朐縣__________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臨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法院依據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30%-40%的過錯參與度,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為上訴人實際損失的40%,該認定依據錯誤。
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30%-40%的過錯比例,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過錯參與度的依據使用。上訴人認可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被上訴人醫療過程過錯的分析,但對其確定的30%-40%的過錯參與度不予認可。因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參考的鑒定依據為病例,沒有審查接診治療醫師的執業資格,未考慮到被上訴人醫療人員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單獨接診、診斷、治療的無證行醫過錯,和不按照注冊的執業范圍類別執業的過錯,遺漏過錯事項,因此其過錯參與度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損害賠償責任比的依據使用。
二、原審法院認定參與上訴人之子診治的醫生為執業醫師_______________和助理執業醫師_______________,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之子出現呻吟樣呼吸,上訴人兩次到被上訴人處小兒科就診,接診醫師、搶救醫師僅為無執業醫師資格、不能單獨行醫的助理醫師_______________。被上訴人處醫師_______________根本不在現場,并沒有參與對患兒的診斷和治療,被上訴人病歷中記載醫師_______________參與搶救患兒與事實不符。患兒在醫院治療期間的醫囑中,出具醫囑的人為助理醫師_______________,就可以證明該事實,_______________醫師根本沒有在診療現場,沒有為患兒出具任何醫囑。
三、被上訴人臨朐縣__________醫院在本次醫療糾紛中應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一)被上訴人新生兒科為上訴人之子治療的醫師_______________為無執業醫師資格,其獨自為原告之子接診治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_________________(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三十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上訴人之子在被上訴人處診療期間,接診、治療的醫師_______________,經被上訴人一審當庭提交的助理醫師執業資格證證明,_______________為內科助理執業醫師。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應當在內科,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執業。該醫師不能在新生兒科執業,更不能單獨執業。被上訴人安排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內科助理執業醫師在新生兒科單獨執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全部過錯。
(二)被上訴人處_______________并沒有參與對患兒的診斷和治療,即使_______________醫師參與了對患兒的搶救,也屬于違反《執業醫師法》的違法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
被上訴人當庭提交的_______________醫師的執業醫師資格證,證明_______________為內科注冊執業醫師。《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被上訴人安排內科醫師_______________在新生兒科執業,不符合其注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存在過錯。
1、對上訴人之子病情觀察不細致,未執行院內會診制度,讓家屬抱患兒到兒科就診,存在過錯。2、對患兒第一次到兒科就診病情嚴重程度認識不足,診療措施不到位,未及時收入兒科診治,無相關病歷記錄,存在過錯;患兒轉入兒科未嚴格執行三級醫師負責制,未對患兒采取針對性治療措施,搶救措施不力,存在過錯。
綜上,根據被上訴人對患兒的治療過程,以及被上訴人單位醫師無相應職業資格違法執業的情況,應當認定被上訴人對患兒死亡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七
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下午4點多,在北京市天壇醫院遷建工程一標段4#樓地下二層進行消防噴淋管道試水打壓,管道打壓壓力到達10公斤時,經檢查發現溝槽卡箍漏水,當時原告便把架子運到漏水地點,上架子查看卡箍什么部位漏水,便于泄水后維修。當原告上架子上到一半時,卡箍突然斷裂,水柱向外噴射強大水流將原告從架子上打到地上,水流的遍地。當時公司領導及工友及時把原告送往北京豐臺醫院就醫檢查,經診斷為右手腕、右腿兩處骨折。后轉山東肥城市骨科醫院治療,目前已經做完第一次手術,待三年后取體內鋼板二次手術。
3月14日,在事發工地施工人員、被告1、材料廠家人員,被告2、材料銷售商等到現場進行勘驗,對管斷裂件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經分析認為,管件卡箍斷裂有明顯的夾層斷紋,卡箍件材料太薄有明顯的質量隱患,是造成在水壓試驗發生斷裂的主要原因。現工地已經將不合格卡箍拆除后退回900套。原告認為:因產品質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事故的發生當屬被告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審理公正裁決。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便于有關責任人員吸取教訓,保障病人及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沿溪鄉衛生院。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范預案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醫療糾紛的處理與委托。
第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愿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托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第五條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第六條較為復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七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縣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托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后,委托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縣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第八條醫療機構和縣衛生局承擔醫療糾紛評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本單位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組織評析,并把評析報告上交縣衛生局醫政科。
二、縣衛生局醫政科負責匯總各單位的評析報告,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剖析、復評,并把評析報告提交局有關領導審批。
一、組織建設。
1、建立由醫院領導、醫教、護理等有關科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的醫療糾紛評析小組。
2、由局領導、醫政科、相關專業專家參加評析,必要時邀請上級相關專業專家參加。
二、對需進行評析的醫療糾紛的識別。
1、醫療單位評析小組評析對象。
(1)凡發生補償的所有醫療糾紛(包括醫藥費減免);(2)雖無補償,但已嚴重影響本單位聲譽的醫療糾紛。
2、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對象:
(4)當事人對本單位評析結果不滿,要求復評的醫療糾紛。
(2)糾紛發生后經行政機關或醫院調解,醫院應作出的經濟補償或賠償;(3)糾紛發生后經行政機關或醫院調解,由醫院承擔(或免除)的醫療費用。
1、病人或家屬的投訴;
2、當事單位或當事人的報告;
3、市衛生局或醫院在醫務工作檢查中發現的。
1、在糾紛處理終結后15日內組織醫療糾紛評析小組進行認真的評析,20日內將評析報告遞報縣衛生局醫政科。
2、縣衛生局醫政科對各醫療衛生單位所上報的醫療糾紛整理后,定期組織評析委員會進行評析。
3、評析內容:
第十條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書面評析意見。
第十一條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應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當事人應承但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鑒定屬醫療事故的。
二、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醫療行為,給病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四、因醫院管理不善、醫德醫風敗壞引起,并導致嚴重后果,經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認為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條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分段計算比例如下:
a段、0—1萬元(包括1萬元):25%。
b段、1—2萬元(包括2萬元):20%c段、2—5萬元(包括5萬元):15%。
d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10%e段、10萬元以上:5%。
d段、10萬元以上:15%。
第十七條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一級事故:主要責任人停聘一年,期間自費到上級醫院進修,進修結束后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執業,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三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a段、0—2萬元(包括2萬元):35%。
d段、10萬元以上:17%第十九條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費用的30%。
第二十條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辭退,個人檔案轉入人才市場。第二十一條停聘、待聘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衛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章管理者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大于5萬元(指單起,下同)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6個月,由于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6個月。第二十三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包括10萬元)以上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一年,由于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一年,醫院分管院長扣除一年崗位津貼,經查實有失職行為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元)的醫療糾紛,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應辭職,由于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應辭職,醫院院長、分管院長扣除當年年終效益工資。
第二十五條鎮衛生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2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分管副院長扣除當年年終效益工資10%。鎮衛生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6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院長、分管副院長扣除當年效益工資20%,經查實有失職行為者,視情節予以相應行政處分。
第七章醫療糾紛、事故的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各醫療機構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包括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評析,經查實每發現一起扣考核總分20分。
第二十七條衛生局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登記備案,并納入個人檔案。內容包括:
二、當事人員的書面陳訴和認識;
四、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報告;
五、醫院的處理意見;
六、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七、院科醫療糾紛的評析結論。
八、衛生局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的評析結論。
九、衛生局對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處理意見。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醫療糾紛小組或評析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評析結果供衛生行政部門參考,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市衛生局。第三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沿溪鄉衛生院。
2016年1月2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九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年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規定了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這是中國司法中的巨大改革,有利于醫療侵權的受害者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范行醫,并依法舉證維護自己的權利,體現了司法公正,充分保護弱者,是司法的一大進步。但在司法實踐中,醫療糾紛案件,是否都是醫療侵權案件,是否都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有些法院,將醫療糾紛案件都作為醫療侵權訴訟立案審理,都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雖說具有醫學知識優勢,也不能完全做到舉證。
案例。
【案例1】肖某,女,29歲。于8月21日8時以停經40周腹痛2小時入院待產,產前診斷:孕2產l孕40周,右枕前位。當日9時40分破水,10時5分順產一男活嬰,評9~10分,產程時間為第一期4h,第二期5min,第三期5rain。要兒身長55cln,體重4.8kg,吸痰吸氧后評10分。并進行了雙前臂的卡介苗、乙肝疫苗注射。住院觀察6h,產婦、新生兒良好,于下午4時出院。新生兒外祖母述:當晚9時給新生兒洗澡發現新生兒右前臂運動障礙。于出院后第二天上午就診,診斷為右臂叢神經損傷。二年后新生兒外祖母就此向醫院提起醫療糾紛,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醫院提出已超訴訟時效;法院要求醫院舉證,醫院在場接生、稱體重、量身長、注射卡介苗、包裹要兒及值班醫護人員均證明,并有病歷記載新生兒良好,觀察6h新生兒良好出院。因其母親智力不健全,醫院認為新生兒離院后而造成的右臂叢神經損傷,與醫院無關。但法院則要求醫院繼續舉證,醫院的醫務人員,對新生兒離院后的情況是舉不出證據的。一審法院以醫院舉證不能,判決賠償患兒家屬6萬余元。目前此案仍在上訴之中。
【案例2】。
王某,男,28天。于20xx年12月20日因右斜疝嵌頓24h入某醫院,行急診手術,術中切開疝囊見有淡紅色滲出液體,內容物為末端回腸,局部高度水腫,變紫黑色,長15em,用普魯卡因閉封,用鹽水紗布熱敷30rain,見嵌頓的腸管蠕動,顏色變淡,表面出現光澤,動脈搏動良好,還納其入腹,行疝囊結扎,修補內環,行費格森氏法修補前壁,手術順利,住院l1天出院。術后兩個月,家屬發現右睪丸缺如,5個月后,以患兒睪丸被切為由向醫院提出醫療糾紛。經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王某右睪丸缺如原因可能為:
(1)由于斜疝嵌頓時間較長(24h),精索血管受壓缺血致睪丸萎縮;
(2)術中將右睪丸隨腸管還納帶入腹股溝或腹腔而萎縮;
(3)切除遠端疝囊將右睪丸誤切等;
并建議手術探查右睪丸情況。據醫院手術醫生回憶,術中見到患兒右睪丸并將其放于右陰囊入口處,確實沒有切除任何東西。法院認為鑒定結論不是惟一的,要求醫院方繼續舉證。而患者家屬不同意手術探查,醫療機構舉證困難。法院認為醫療機構不能舉證,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無奈醫院又提出了省級醫療事故鑒定,本案仍在審理之中。
【案例3】。
馮某于20xx年因高血壓在本院住院,醫生根據病人敘述的病史記錄病歷,既往高血壓病史2年。出院后,保險公司根據病史拒絕給付保險費。病人家屬要求醫生改病歷中的病史,醫生不能滿足其要求。病人家屬以醫生將病史2天誤寫為2年而侵權,將醫院和醫生告上法庭。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病歷,曾有3位醫生及護士記錄中先后均有高血壓病史2年的記載,一審法院認定高血壓病史2年,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正在上訴之中。
討論。
筆者認為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應首先確定醫療糾紛案件為醫療侵權。醫療侵權是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療管理法律法規,醫療規章、常規,侵犯了患者的權利,造成醫療后果。這里首先應認定有醫療后果,即醫療行為所致的后果;其次應認定醫療行為有違反了醫療管理法律,法規,醫療規章、常規,侵犯了患者的權利的.情形。而由于疾病和醫療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后果產生的糾紛,如:案例1,新生兒出生住院觀察6小時良好出院,這有法律與醫學雜志20xx年第10卷(第2期)病歷和醫護人員證明。病人出院后發生的情況醫務人員是無法舉證的,此類案件不應作為醫療侵權案件受理。在現實司法過程中,多數法院把與醫療有關的案件都以醫療侵權案件立案受理顯然不妥,應當進行具體分析。對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情況,醫療機構應當舉證證明在醫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符合醫療管理法律法規、醫療規章、常規,或者違反了有關法規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不能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證明損害結果原因的責任。因為疾病本身具有很大個體差異及醫學發展對疾病的認識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醫療過程本身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醫務人員不可能都能說得清楚,這是由醫療本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因此,在案例2中讓醫療機構繼續舉證,病人不配合實屬困難。案例3中,病史記錄是醫生的行為,是根據病人的敘述而記錄的醫行為,病人家屬認為醫生記錄有誤而提出侵權訴訟,醫院也很難舉證。醫療糾紛訴訟案件,舉證責任應以醫療機構為主,但也應當考慮到醫療服務及對象的特殊性,注意其舉證的能力限度,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舉證責任合理的分配,實現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公正。
(收稿:20xx―12―09,修回:20xx―03―10)。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十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撫養費_____________整(暫算至起訴時止)
2、請求判決被告每月增加撫養費為_______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_____________和被告_____________的婚生子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楊__________和被告在________民政局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女兒________由________撫養,被告________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__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為止。協議簽訂后,被告卻沒有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欠原告撫養費共________元。
原告今年已經十一周歲了,已經上六年級。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學習的各項費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按離婚協議的'約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經遠遠不夠原告生活和學習。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特請被告增加撫養費為每月________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最高可以是撫養人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為了孩子有一個更好的將來,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十二
原告:___,性別: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性別: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__元。
2、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后一直食用在被告_____購買的____________奶粉。________年____月原告父母發現原告出現了____癥狀,父母將其送往_______兒童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原告病系因______、_____導致的_______。其后,原告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將家中留存的幾__(單位)__________奶粉送往________質檢部門,經查該奶粉含_________,與原告之病因一致。該商場出售具有____________的奶粉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利益,及侵害了原告_____的生命身體健康權。現原告父母依《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xxx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_________商場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_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望貴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十三
1、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隊介入調查,待交通隊下發事故認定書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損失提起訴訟。
2、受傷人員在責任認定確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經花費的費用提起訴訟,但本律師認為,作為傷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墊付醫療費等費用,盡量在第一次治療完畢后提起一次訴訟,二次手術并鑒定傷殘后,進行第二次訴訟,這樣既保證了自己的權利,又節省了訴訟資源。
3、作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損失進行鑒定,確定損失額度,便可訴訟,不要耽誤。
交通事故案件雖說比較普遍,但卻屬于比較復雜的案件,訴訟前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作為律師從事專業的法律工作都要專心細致,對于普通老百姓簡直是無從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項目大概有醫療費、誤工費、陪伴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案件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財物損失和車輛損失的還包括車輛損失費、停車費、鑒定費、拆解費、定損費及其他財產損失等諸多費用,根據案件的不同,賠償項目有所差異,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損失費用的項目,基本上都應當在訴訟前將相應損失的證據、標準、計算依據及數額準備好,否則在訴訟中會處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難支持沒有證據的賠償項目。這些復雜的工作,必須做到細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聯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這里需要調查的一般多為保險公司和法人當事人。
再次,需要準備必要的訴訟費、鑒定費及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通用14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
規章制度。
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
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
協議書。
第十七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