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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

時間:2025-06-27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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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一

李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李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李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李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家人趕到醫院,向李某表示感謝。

(二)案例問答。

1、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答: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應該認定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的民事法律關系。

2、李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答:該女子應當賠償。根據對案例的分析,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系。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所以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李某照相機的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屬于在活動中實際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賠償。

3、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答: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管理者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外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的規定,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為直接支出費用,所以有權請求女子償付。

4、李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答:不能。無因管理人沒有向被管理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為執行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不能額外支付其他費用。

5、李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答:不應賠償。因為該女子衣服破損是自己行為造成的,李某作為無因管理人只對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女子衣服破損并非由于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無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該概念說明:1.無因管理的發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即沒有法律上的緣由;2.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3.所管理的事務應該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義的、合理的、適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務。

(二)性質。

(三)法律要件。

1、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

該要件應注意兩點:一是何謂“管理事務”;二是何謂“他人事務”

2、管理人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稱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務時所具有的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無因管理行為需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無法律緣由或者無法律依據,即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四)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二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三

在20xx年7月12日,蘇某與蒙某簽訂了幼兒園轉讓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蘇某自愿將xx幼兒園轉讓給蒙某使用;幼兒園現有裝修、設備,在蘇某收到蒙某的轉讓金后無償歸蒙某使用;幼兒園轉讓金為35000元,簽合同當日蒙某首付蘇某17500元的訂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還對該幼兒園的房屋租賃及原有員工留用、安置等問題作了約定。同日,蒙某向蘇某支付了17500元轉讓金。同年9月1日,xx縣教育局向蒙某核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未能支付。為此,蘇某曾找到xx縣府城鎮中心學校,要求學校協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轉讓金。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蘇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蒙某支付蘇某轉讓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7500元為基數,從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案件受理費279元,減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負擔。”,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為幼兒園轉讓合同糾紛,從蒙某的角度講,在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忽視了對于幼兒園資質等相關法規、規章的了解,雖然接手后縣教育局核發了許可證,但卻剛好說明在接手之前該幼兒園還未通過審批還未取得許可證,如果未能順利取得許可證,蒙某不能經營幼兒園必將帶來損失,由此可見,蒙某未充分考慮幼兒園轉讓涉及的各種風險。

律師建議:

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lo]41號)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新舉辦的幼兒園須取得辦園許可證,屬民辦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屬民辦營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開辦。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合和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幼兒園用地、規劃、建設等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合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3.幼兒園的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均具有相關資格證?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在對上述事宜進行審查后,如為創辦幼兒園則應按法規和規章的標準進行幼兒園建設和經營管理,如為轉讓幼兒園則應在轉讓協議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如園合房屋是自有還是租賃以及期限等,特別是還要對不符合標準的事項要求轉讓方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與轉讓款項掛鉤,在完全達到標準后才付清轉讓款項并接手幼兒園。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關系千千萬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無論是創辦還是轉讓幼兒園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進行幼兒園規劃建設、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四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報告分析人:黃少春律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

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五

1.【案情】19xx年x月,x某因實施暴力強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xx年。后其服刑表現不錯,19xx年x月被假釋。20xx年x月的一天,x某盜竊一輛汽車(價值x萬元多元)而未被發現。20xx年x月,x某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敲詐某市多所高校錢財的行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題】。

(1)對王某適用假釋是否合法?為什么?

(2)對x某是否還需要撤銷假釋?為什么?

(3)對x某上述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理?

(4)對x某上述敲詐高校錢財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5)對x某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6)假設x某在假釋考驗期間并沒有實施新的犯罪行為,而表現正常。現20xx年x月,其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敲詐某市多所高校錢財行為而被逮捕,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x某其實真實姓名為“x某”,因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經實施了一起重大惡性爆炸案件,公安機關在全省發布通緝令而成為被通緝重大嫌疑犯,為了逃避偵查而改名為“x某”。

請問在此種情形下對其依法如何處理?為什么?1.

【參考答案】。

(2)需要撤銷假釋。因為其在假釋期間又犯了新罪,根據刑法第xx條第x款的規定,應當撤銷假釋(犯新罪的時間有限定即假釋考驗期間內,但發現該新罪的時間原則上并無時間限定).

(3)該盜竊罪發現的時候并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故應當定罪處罰,但同時要考慮x某對該盜竊罪由自首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x某利用傳播“非典”敲詐高校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釋期滿后不久,構成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5)撤銷假釋后,將強奸罪剩余的x年有期徒刑同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其中,對盜竊罪要考慮因自首而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對敲詐勒索要考慮屬于累犯而依法從重處罰。

(6)在此情形下依然應當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責任。因為該犯罪行為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x某逃避偵查的,依法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此時,應以爆炸罪同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因為爆炸罪屬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故假釋不能撤銷)。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六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七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八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并注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于: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

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

法學理論。

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并清晰、明了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于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并從法學理論和。

法律。

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于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公司擬采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采取解決。

措施。

)

iv.

v.

vi.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案例問題討論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1]甘肅省統計局.甘肅年鑒20_[n].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_.

[2]任家強,董琳瑛.基于空間統計分析的遼寧省縣域經濟空間差異研究[j].經濟。

地理。

[4]潘竟虎,馮兆東.甘肅省區域經濟差異時空格局的esda-gis[j].蘭州大學學報(。

自然。

(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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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九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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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一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關系,但又不屬于同胞兄弟姐妹,三個人的關系相對較復雜。尤其袁乙是二婚時女方帶過來的孩子,屬于袁父的繼女。如今,父母相繼去世,因為復雜的家庭關系導致在遺產的繼承問題上好似成了一團亂麻。

復雜的兄妹關系。

袁甲的父親叫袁某,母親叫張某。張某在袁甲10歲的時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專畢業后即參加工作,很早離家。8月,袁甲因生產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現年9歲的兒子袁小宇隨母親生活。

袁某在張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劉某。劉某也是再婚,來袁家時帶來一個8歲的小女孩,袁某視女孩如己出,后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劉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親劉某去世。5月,父親袁某去世。父親去世時留有一套房屋。該房屋原為袁某承租單位的公房,單位房改售房時,袁某以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子,并登記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繼女起訴爭分遺產。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著一份稱是袁某留給她的遺囑找到袁丙,并叫來袁小宇,要求按照遺囑,將這套房中的一小間登記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認這份遺囑,袁乙與其爭執不過,將袁丙和袁小宇訴至法院。

庭審中,袁乙提供署名為袁某的代書遺囑一份,訴請法院按照遺囑繼承審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對袁乙提供的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可。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律師分析說,其實,袁乙的做法是正確的。她將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緣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繼承人袁某的兒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兒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親繼承袁某的遺產,這項權利并不因他是否隨母親改嫁而喪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遺產的繼承人之一。

兩案為何一勝一敗。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書遺囑只有被繼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場,不符合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法院最后駁回了原告袁乙的訴訟請求。

趙三平律師說,一個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規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養關系呢?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慮: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扶助。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歲時就隨母親來到袁家生活,并隨繼父姓袁,袁某一直將袁乙扶養長大,已可以確定他們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繼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繼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二

專家解析“深圳退役參戰人員狀告羅湖區民政局取消優撫待遇行政案件”

※本人僅從網絡查詢相關案件情況后整理,雖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過獲取現有相關資料縝查規律性問題,行政法專業律師重在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件、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從不同角度判斷案件的法律走勢,提出自己對本案的法律意見,供大家分析參考:

【案件概要】。

1、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原告:七名參戰退役人員。

被告:羅湖區民政局。

2、案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種類:行政撤銷)。

3、訴訟請求:

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

4、原告依據的事實理由:

原告訴稱自己系參戰退役人員,根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第二規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9〕135號第四條規定,經原告申請、被告核查,確認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資格,享受通知中關于“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在國家相關部門沒有取消“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情況下,被告作為政策執行機構,依照其上級機關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優撫待遇,被告的此項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求撤銷,并要求繼續執行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對原告作為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

5、被告答辯要點:

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失去或不具備繼續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資格條件。

【訴辯依據】。

1、原告的訴求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六)(八)項、第五十四條(二)、(三)項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2、原告訴求應提交的相關證據:

身份證件、申請優撫待遇審查表、參戰證、傷殘、疾病等證明、下崗或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生活困難證明(證明符合優撫條件及向被告交納過的證件資料)或直接提交曾發放優撫待遇的賬卡等證據,以證明被告曾對原告的資格條件審核確認。

3、被告答辯依據:

應當向法庭提交其作出《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職權范圍、法定資格主體、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具體法律規范性依據。

4、被告應當提交的證據:

【案件爭點】。

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法庭應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證據依據、事實依據。

2、被告先前審核后確認原告符合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資格條件,并發放相應的待遇,事后又取銷原告的優撫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認定,涉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應作為法庭審理的重點。

【法理辯析】。

由于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不多,相應的法律依據較少較原則,給法庭審理和判決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審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備享受相關待遇的資格條件(被告先前行為已有認定),即完成舉證和訴求義務;被告理應提供關于作出涉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主體、證據、事實、法理依據,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法據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

1、為防范法庭將本案的審理重點切換到對原告是否應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復審方面,針對是否應當享受待遇的問題,已有被告的前期行為確認,法庭不易重復審理,否則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審核職權之嫌;本案審理的重點是被告取消原告優撫待遇的證據、法律、程序性內容。

2、律師特別提到一點,根據全案分析可知,本案還存在著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立法宗旨的把脈。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據此,法庭需要審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領取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應當取消的條款性規定。

據本律師了解,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并無附條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條款,因此,被告的此項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3、《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第四規定的補助對象為“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從“農村““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困難”三個客觀性條件與“參戰退役人員”主體資格兩方面做出規定,并無被告所述應當停止優撫待遇的附加條件。對家庭生活困難的理解可參照“當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關于停止優撫待遇的“條件、程序、由哪一級機關”作出均無明確規定,被告的“停發通知”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根據。

筆者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如何認識優撫的實質內容和立法性質問題,重在保障退役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無“工資”,國家對參戰人員的優撫待遇性質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對社會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優撫待遇是特殊人員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

【專家評案】。

1、國家對“參戰退役人員”的優撫政策,體現的是憲法精神: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工作方針,堅持“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目的在于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隨著形勢的發展,優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撫恤補助標準低,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對擴大;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保障對象進入老年,生活、住房、醫療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一些相應政策沒有跟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和落實,影響國防建設,為解決當前優撫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優撫工作,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及時調整和頒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通知特別強調“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達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8〕152號規定,要保障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引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制定針對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政策,在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服務環節中體現對優撫對象的優先。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等多種措施,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規定,認真落實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他們的醫療困難,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責任。中央財政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優撫工作的重視和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多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制定和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醫療優惠政策,建立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凡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內的重點優撫對象,全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繳費參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重點優撫對象,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應將他們優先、優惠納入。對繳費有困難的,可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參保。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個人負擔醫療費較重的,可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由各地制定。同時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部分困難人員(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

裁判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各項政策的精神實質、核心內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貫徹落實的思路、對策、措施。

原告的情況符合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條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第三條規定,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兩個通知強調“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列為優撫對象,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2、被告停止原告優撫待遇缺乏法律依據:

從2007年8月1日起開始,中央、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針對當前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存在的實際困難,把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列入重點優撫對象范疇,給予部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擴大和提高優撫對象、優撫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僅僅規定了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顯然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實際是停止)原告的優撫待遇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有關對象及范圍的界定:“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與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發展相銜接的新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在補助繳費參保和體系外補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關待遇范圍的界定:“完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落實部分復員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實有勞動能力和條件的人員的勞動保障措施”。

3、優撫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基本原則是“多措并舉,著力解困”、“加強宣傳,確保穩定”、“不漏人、不漏項、不出錯、不留死角”、“就高不就低”:

依據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并隨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

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通過及時向政府和民政部門報告的方式妥善解決,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把黨和政府對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的關心愛護傳達到每一個人,使各項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妥善處理好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其他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做好思想工作相結合的原則,防止一停了之,引發不穩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員,其原有工作單位難以保障所獲工資或生活費標準與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或原告系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原告享有的生活補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類型法律前沿問題,法庭如何詮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確認定國防建設事業的保障措施,如何維護退役參戰人員基本生活穩定方面將給出樣板答案,同時從宏觀上考驗審判人員能否正確駕馭法律和微觀上充分展示當審者對案件高超的審判技能。

本律師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委員,實踐中特別注重司法前沿疑難復雜案件的研究,為解決此類案件,從不同的角度深入細致剖析核心法律問題,為當事者提供正確的分析意見。

※本文僅屬法理研討,未經律師本人允許,請勿轉作他用。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三

從小道騙徒到國際騙徒,金融商業圈詐騙案件屢見不鮮,近年尤為多見。國際騙徒向中國內地商人下手,通常透過香港或是其他海外華人地區人士引薦,以提供便于中國境內做國際交易的服務為名義,哄騙客人簽下巨額交易。我們最近接到一位內地商人的委托,請我們調查其欲合作的公司,本篇文章將跟大家分析這一案件。

事源。

3月底中國一間農業科學發展公司找到我們,透過初步電話會議,我們了解到客人正同一間聲稱是英國大型金融控股的k上市公司簽租證合同、以及準備付其合作款項,客人以防有詐也要求對方公司的代表l先生提供其護照等個人身份證明文件,這牽涉到約兩千萬歐元的交易,客人希望謹慎行事所以在付款前請我們做一下調查。

調查過程。

時間緊迫,確認委托后,我們即刻開始從客人方、政府查冊部門、及牽涉到的公司等等各方收集相關文件和資訊,做分析整理。

我們第一步證實到文件中的k公司的確為一間在英國境內注冊的上市公司,客人提供的l代表人的姓名為此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一名非執行董事,文件上聯絡地址無可疑,但聯絡電話為一部座機號碼和一部手機號碼,座機號碼并不在其集團子公司注冊的電話總機下,且個人手機這點很可疑。

k公司并無對外公布的聯絡電郵賬戶,但我們發現文件中提供的電郵信箱并不在其子公司統一電郵侍服區域名稱下,進一步查證發現其域名乃google登記下的私用域名。雖然不能直接證明這非k公司的真實電郵,但作為一間大型上市公司,這有些不尋常。

另外事有蹊蹺的是,k公司在其年報及股東文件中并未提及租證類業務。而公司交易付款文件以母公司非執行董事名義簽署,這也很少見。

k公司無公開網站或聯絡人,且客人不希望k公司知道我們在做調查,所以不能直接跟k公司確認,我們唯有以其他名義跟其子公司聯絡,透過其會計部門確認我們手上的這份發票真偽。我們被告知并未聽過以其母公司名義發出的發票,其子公司職員不肯進一步透露任何其他資料。

我們再透過其他方法調查代表人l先生,在一個社交網站找到l先生本人的相片,發現跟我們手上護照中的聲稱是l先生的人相貌并不相似,這令我們懷疑此人身份及護照的真偽。進一步查找各方資料,發現此號碼護照為一本已報失的護照,屬于另外一位人士。兩個護照比對之后發現,我們手上的這份l先生的護照姓名及出生日期皆被改動,這成為了一個很有力的證據。

由于客人希望知道l先生提供的發票賬戶是否為k公司真正的交易賬戶,我們再透過銀行柜臺辦理業務的方法,核對到賬戶的名稱也非k公司,而是另外一間小型的私人公司m。m公司為英國注冊三人公司,注冊董事為尼日利亞籍人士。這成為了另一個有力證據,證明此交易很大機會是一個詐騙騙局。

我們在兩個星期內完成這一系列的初步調查,并連同證據一起報告給客人,幫客人避免可能出現的兩千萬歐元的損失。客人非常感激我們全程的調查、查證和跟進工作,委托結束后特地來信致謝。

結語。

通常這類商業詐騙專向中國商人下手,用很高深難懂的語言虛構合約和合作內容,很多時候客人因為語言、地域、背景等的不同,而很難判斷其真偽。不過還是可以尋找到很多蛛絲馬跡做查找和比對,例如聯絡方法、身份證明文件、來往文書內容等等。我們建議客人在未簽約及合作之前,做好查冊和證實的工作,以免上當受騙。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四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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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五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

(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

(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

(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六

11月中旬,北京東城區劉女士接到了一份拆遷評估單,其內容是對其承租了將近40年的公房進行了評估,評估的總價為370萬,其中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對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沒有進行認定,自然不包括在評估單之內。劉女士在接到上述評估結果后,感覺十分不滿,主要集中在兩點:一:對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頭答復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二:建筑面積單價相對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單價。于是迫切尋找拆遷專業律師提供幫助,在朋友介紹下來到了本團隊,找到了主管吳律師,在介紹了上述情況后,律師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況:原來劉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經80高齡。房屋屬于原東城農機局所有,其父母原是農機局職工,所以自然擁有公房的承租權。早在70代就在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單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邊連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承辦策略。

主管吳律師在了解了上述情況后,首先對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還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單位和東華房管所進行了調查,最后確定是直管公房,屬于東城區東華房管所管理,在調查到上述情況同時,拆遷人已經失去了繼續和談的耐心,向東城區房管局申請了拆遷裁決,其想借助公權力達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況緊急,吳律師沒有遲疑迅速出擊。

辦案第一計:一封律師函阻擋拆遷裁決進行。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而《毛澤東選集?論持久戰》中也有類似的一語成讖:“沒有事先的計劃和準備,就不能獲得戰爭的勝利。”由于吳律師裁決前的細致調查,把功夫已經做在了對方的前面。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東城區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決中其又作為裁決人而出現,便出現了運動員與裁判員同屬一人的尷尬局面,這是其一。其二,劉女士僅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產權人不應該被列為被拆遷人。以上兩個理由要求中止裁決的進行,很快得到了區房管局的支持。

辦案第二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議——一錘定音。

由于其為土地一級開發,自然此時的拆遷人是土地儲備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儲備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土地局,其屬于利益共同體,吳律師很好的利用了這個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就其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了復議,要求審查其在土地使用權許可的面積以及用途,并針對的說明了土地還未招拍掛就確定了項目名稱和用途是屬于本末倒置。拆遷人針對如此雙重壓力,無奈回到了談判桌上,現正處于繼續談判之中。

承辦總結。

相較眾多的拆遷糾紛維權案,吳律師辦案思路凸顯為單一主線模式,即以一個“點”為突破口,歷經一番厲兵秣馬式的窮追猛打后實現委托人的預期值!當然,這種拆遷維權模式依賴于顯性違法“點”的存在。就本案來講,這個“點”即是被拆遷人主體認定的錯誤——在缺乏轉換條件的情況下,拆遷人誤將房屋承租人直接列為被拆遷人,從而在源頭上抹掉了拆除標的房屋的合法性。陷入此種境地的拆遷人才會果斷地接受,以低姿態與“被拆遷人”重新回到談判桌。

直管公房是我國社會轉型期間形成的“怪誕”現象!此前房改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對于厘清這一產權灰色地帶已卓有成效。但,疏而不漏,北京地區的直管公房依然數目可觀。那么,城市化進程雋攜而至的拆遷大潮必然會覆蓋于此。對這類特別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恰當把握主體資格對減少拆遷糾紛無疑意義頗深!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七

睢寧縣的李某結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婚房,之后與王某結婚生子。天有不測風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兒子。圍繞李某這套房屋該歸誰,王某與公公婆婆糾纏了數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償還貸款,房子她有權利繼承。王某的公婆則稱,當初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子,房子應該歸他們。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王某和兒子獲得補償18萬余元,房屋歸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購置婚房。

20歲出頭的李某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睢寧縣的一所中學當老師。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劉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對象成家。

“結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決定先購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還配有一間車庫,總房價為7.5萬多元。李某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辦理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30000元。

同時,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兩人相戀。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愛的兒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還清了住房貸款本息。夫妻倆也卸去了一個沉重的負擔。

意外身亡房產歸誰起分歧。

事實上,李某購買的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單獨居住的時間并不長。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們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單位的公房,這套商品房則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為車禍不幸身亡。時年30多歲的李某就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兒子。悲痛過后,現實的財產分配問題讓王某和公婆李建、劉某的關系愈發緊張起來。

王某多次要求對當初李某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可是李建、劉某總是不同意,還表示這套商品房是他們當初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的,購房款也是他們出資的,覺得這房子根本和王某沒有什么關系,所以一直拒絕分割。

【法庭辯論】。

老人是否出資成焦點。

經歷了4年多的糾紛依然沒有一個結果,當初那套房子的價格也翻了幾番。6月,王某帶著兒子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時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王某的申請,睢寧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不包括室內裝裝潢、裝飾)為32萬多元,車庫價值為2.6萬多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涉案房屋是屬于李某個人所有還是屬于李建、劉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王某認為,雖然房產證上只有李某一個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而李建、劉某則表示,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屋,所以,這個房子他們老倆口也有份。李建、劉某為此提交了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及現金繳款單原件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繳費均是他們共同繳納。

法院認為,因為證據上交款單位均為李某,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李某出資繳納。兩位被告僅憑持有該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房屋貸款為二被告出資繳納。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權屬做出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該證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證明,不能證明二被告為該房屋的共同出資人。

【法院判決】。

老人補償兒媳、孫子18萬余元。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此案審理結束。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能夠享有原告主體資格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婚前個人的財產。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時間在王某與李某結婚登記時間之前,在原告王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償還房屋貸款部分本息2.5萬多元,對此部分,應從該房產價款中先予以分出1.2萬多元給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為李某遺產進行分割。

我國《繼承法》同時規定,繼承開始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考慮兩被告現實際居住情況,將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繼承為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在被繼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產權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劉某共同分別給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補償款9.7萬元、給付小李上述房屋補償款8.4萬余元(由其監護人原告王某保管)。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八

監護案件,由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15周歲,為一癡呆人,甲父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他外出辦事忘了將甲托人照管,具有過失。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鄰居家的損失應當由甲父負責賠償。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十九

李某的行為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屬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夠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李某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予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熱門20篇)篇二十

我于8年前,收養一好友的兒子,那時由于我好友剛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帶著一個2歲大的兒子和5歲大的女兒有困難,我于是便收養了好友的兒子,并對其孩子辦了戶口。過了8年后,我不想再對其進行撫養,(由于其不聽話)我想把他還給我好友的妻子。我想問:

1.我可不可以將其歸還給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這個孩子會不會有繼承我財產的權利?(當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對孩子進行收養都是私下進行的,.

望盡快回復。謝謝!

解答分析。

由于沒有登記,您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養,由孩子的母親承擔撫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2子女過繼給他人后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位70歲的老母親張氏,1950年時與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陸某(跟養父的姓),李某與其表哥(姓陸)原先講好此子過繼給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沒有生養),兩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子帶走了,之后張氏就沒有再見過這個兒子。因為后來其李某的表哥調往一個很遠的地方工作了,自從帶走孩子后就沒有了聯系。

1954年時張氏繼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遺產(一破爛兩層木板樓房和后面一間小房,共計62平方米左右)。

后來張氏在1955年的時候與現在的丈夫結婚,1956年時兩夫婦另外建了兩間房屋(約33平方米)。到1958年時房屋改造,政府將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間自留房自用(約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擴建了4間房(約60平方米)。到1979年時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張氏夫婦并將政府后來擴建的房屋一并買下了。1986年時房產開發公司將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遷分得房屋兩套,單間一間,當街門面兩間,其中多出的面積由現在的家里人一起購買下來。(現在所有房產的產權證上一直都是用張氏的名字)。

張氏和現在的丈夫生有4個子女,大的兒子47歲了,小兒子也33歲了,中間還有兩個女兒(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現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現在陸某聽說此事后,就前來認親,想得到財產(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這樣一來讓張氏一家一時不知所措。象這樣的情況,想請教:。

解答分析。

1、陸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但本案張氏一人繼承李某的遺產已有多年,陸某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陸某要求繼承其生父遺產的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陸某即使就此起訴,也喪失了勝訴權。

2、陸某是張氏的親生子女,且當年送人時并未辦理收養手續,所以陸某與張氏的母子關系依然存在,有權繼承張氏的遺產。

3、如果張氏已經立有遺囑,那么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陸某將無法分得遺產。當然,為減少爭議和確保遺囑有效,最好將此份遺囑公證。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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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簽訂使出租和承租雙方建立了一種明確的合作關系,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下是一些租賃合同的典型案例,可以供您了解合同的例子和實際應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合
軍訓心得體會是對軍事訓練經歷和感受的提煉和總結,它能夠幫助我們認識到自己的潛力和改善不足的方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軍訓心得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給大家寫作提
寫心得體會可以激發我們對學習和工作的熱情,讓我們更加努力地去追求進步。以下是一些經典的心得體會樣文,歡迎大家一起探討和分享。每個人進入期貨市場,都只有一個目標就
國旗下講話稿是一種表達情感、彰顯愛國之情的重要方式。這里是一些感人至深的國旗下講話文稿,希望能夠為大家帶來一些啟示和感悟。。敬愛的老師們、同學們:大家好。今天我
在撰寫發言稿時,我們應該注意用詞準確、語言簡練,并結合適當的修辭手法來增強語言的表達力和感染力。以下是一些歷史性的演講,它們以精妙的語言和深思熟慮的結構給人留下
銷售工作計劃應當具備可操作性,即能夠被銷售團隊理解和接受,并能夠有針對性地實施。以下是一些銷售工作計劃的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制定銷售計劃。
青春是享受生活的時刻,我們要積極參與各種活動,擁抱生活的美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青春游記,讓我們一起展開心靈的旅程。。“什么是模范青年?就是要有永久奮斗這一
通過撰寫心得體會,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長和進步。下面是一些心得體會的范文,供大家參考。這些范文涉及到學習、工作、生活等各個領域,通過不同的經驗和事件,展示
建設方案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合法合規。建設方案范文的分享,讓我們看到不同的思路和解決問題的方法。為打造畜牧黨建工作特色和品牌,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戰
實習心得是對實習工作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的梳理和解決方案的總結。接下來是一些關于實習心得的范文分享,希望可以給大家在撰寫實習心得時提供一些參考和思路。
教師工作總結是對一段時間內教師的工作表現進行總結和概括的一種重要文獻,它可以幫助教師反思和改進工作,促進教學質量的提升。我覺得這個時候寫一份教師工作總結是非常必
心得體會是一種記錄思考的方式,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表達能力。下面是一些關于職場生活的心得體會,希望能給你提供一些職業發展的思路和建議。隨著國家安全工作的加強
總結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加全面地認識自己,發現自身的潛能和不足之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和參考。家庭是一個人一生中最
編寫計劃書可以幫助我們合理分配時間和資源,使我們的工作更加高效。如果你正在為編寫計劃書而犯愁,不妨先參考以下這些范文,或許能找到一些啟示。為深入弘揚中華文化,推
心得體會是對自己在某個方面的思考和認識的總結和歸納。4.以下是一些精彩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激發大家的寫作靈感。第一段:引言(100字)。退伍軍人重返母校,是
心得體會是我們自身成長和發展的寶貴財富,它是我們不斷前行的動力。在下面的范文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同領域和經歷的人們是如何總結自己的心得體會的。。題記:從課本到書本
讀后感的寫作可以讓我們思考自己對書中內容的理解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與作者不同的觀點。下面是一些熱門書籍的讀后感摘要,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些書籍的精髓。
培訓心得體會是提高培訓效果的重要環節,可以促進個人成長和職業發展。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些成功的培訓心得分享和總結,相信對大家會有所啟發。今年xx月,我有幸的
優秀作文在表達上恰如其分,用詞精準且富有想象力,給人以美的享受。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作文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可以從中汲取一些寫作的靈感和技巧。
優秀作文是一篇經過反復推敲和打磨的佳作,它能夠引起讀者共鳴并產生深刻的思考。使用隨機抽取的結果為:第一部分的第6句,第二部分的第2句,第三部分的第10句。
撰寫年度總結不僅是對自己工作的一種自我檢視,也是一種對他人交流的有效方式。通過這一年的努力,我逐漸明確了自己的職業定位和發展方向,并為之奮斗不已。按照《社會團體
演講稿范文的選題應與所處場合和聽眾的需求相匹配,以確保內容的實用性和吸引力。這些演講稿是一些優秀的學生在畢業典禮或重要場合的演講,飽含著他們對學校和同學的感激之
運動會以團隊合作、努力拼搏和友誼第一的精神為核心價值觀。運動會期間,校園充滿了歡笑和激情,讓我們一起回味一下吧。尊敬的各位領導:你們好!我叫胡勇,九江修水人。2
演講稿是一種通過口頭表達來傳達觀點和理念的文學形式,它可以幫助我們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閱讀范文還可以鍛煉我們的理解能力和批判思維,促進自身素養的提升。
通過總結培訓經歷,可以將所學知識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這些培訓心得范文既有個人的觀點和感悟,又有對培訓機構和講師的評價和建議,具有一定的針對性。
月工作總結是一個自我反思和學習的機會,可以幫助我們不斷進步。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篇月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在寫作過程中提供一些思路和參考。我叫,現任xx
在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場合,演講稿被廣泛用于演講比賽、會議發言等重要場合。演講稿范文中的觀點深入淺出,可以啟發我們對于特定話題的思考和觀點的整理。親愛的老師和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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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發展和學習道路上出現轉折點時,寫一份轉專業申請書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表達自己的理由和目標。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轉專業申請書的經典范文,希望對大家的轉專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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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體會是我們在工作中獲得的寶貴經驗和智慧的總結,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加成熟和自信地應對各種工作挑戰。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分享幾篇精選的工作體會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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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方案是指為了達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活動計劃和操作步驟,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實踐中有條不紊地開展各項活動。活動方案不僅有助于組織和安排活動的流程,還能提前預估
工作心得體會可促進團隊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讓大家分享彼此的經驗和心得。接下來是一些工作心得體會的典型范例,通過閱讀和學習這些范文,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寫作的技
總結工作心得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應對工作中的挑戰和困難。下面是一些著名企業領導人的工作心得體會,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新的思考和啟示。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之
心得體會是我們對某個經歷、活動或學習過程所得到的收獲和感悟的總結。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通過這些范文,我們可以學習到不同人在不同情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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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一項任務或項目后,及時總結心得體會,為下一次的工作提供經驗參考。下面是一些關于各種主題和領域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一些啟迪。經常有新人問我:“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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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總結是對過去一段時間的努力和付出進行總結和回顧的重要環節。為了幫助大家寫出一份優秀的個人總結,小編整理了一些精選范文,供大家參考。回顧這一年來,我一直認真履
幼兒園大班的班級管理需要注重個體差異,關注每個孩子的發展進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幼兒園大班學生評價成就和進步的指導和方法:敬愛的各位老師。各位家長們、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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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計劃是指在特定社區中開展的一項計劃,旨在改善社區居民的生活條件和提升社區發展水平。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社區工作計劃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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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心得體會是對自己在職場實習過程中的所見所聞、所思所想的總結和概括,也是對自身成長和進步的回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一些實習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對大家寫作提供一些
通過寫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深入地反思自己的學習或工作過程,發現其中的問題和不足。在下面的范文中,可以看到作者對某個事件或經歷的細致觀察和思考。20xx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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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劇是北京的傳統戲曲藝術形式,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獨特的風格。北京的夜景很美,可以去頤和園或天安門廣場欣賞夜晚的燈光。下午數學(文/理)。考試科目設置:文史類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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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心得體會是一個不斷提高自己的過程,它可以讓我們更加清晰地認識自己的優勢和不足。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
人力資源的目標是實現員工和組織的雙贏,使員工能夠實現自身的發展并為組織創造價值。接下來是一些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國際經驗和跨文化管理的思考,希望能開拓大家的視野。
講話稿的撰寫需要注意言之有物,要突出重點,同時還要遵循一定的邏輯結構,使演講更加有力有序。學習一些成功演講者的講話稿,有助于我們提升自己的演講技巧和說服能力。
通過寫培訓心得體會,可以總結自己在培訓過程中的成長和收獲。下面是一些經過精心選取的培訓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提筆躊躇,我深知自己的心得體會與本次的培
在制定教學計劃時,需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教材要求和教學要求來合理安排課程內容和教學活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學計劃范文,希望對大家的教學工作有所幫助。
優秀作文能夠展現作者的思辨能力和表達能力,給讀者帶來啟發和思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優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參考學習。“……相見不如懷念,懷念多于相見,時間會
心得體會是一種將自己的感悟和思考進行整理和提煉的方式,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和提升自己。以下是一些感慨萬千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引起大家對生活和成長的深
在準備演講稿時,學生應該明確自己的目標和意圖,以便能夠傳達自己想要表達的信息。這些學生演講稿的范文涵蓋了不同的主題,有的是關于友誼,有的是關于夢想,有的是關于環
通過寫讀后感,我們可以進一步消化和思考讀到的內容,加深對作品的理解。以下是一些經典音樂作品的感受和解讀,讓我們一起來聆聽音樂的魔力。感情固然完美,就像絢爛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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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不僅僅是通訊工具,還是一門追求時尚和品味的藝術。以下是一些手機的專業評測和用戶評論,它們列舉了手機的優點和不足之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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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要不斷地關注和改進。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力資源管理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根據公司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工作要求,人力資源部將緊
軍訓心得是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對自己的成長和收獲進行總結的一種書面材料。以下是一些同學們總結的軍訓經驗和感悟,供大家參考和交流。所謂。軍訓。就是軍事化的訓練讓你體
畢業典禮是學生們集體告別校園,告別青春,向前邁進的重要儀式,它承載著無比珍貴的回憶和感慨。畢業典禮總結范文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畢業典禮的意義和重要性,同時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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