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中,一個精心編寫的個人簡歷能夠讓用人單位對我們的能力和素質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和評估。下面是一些精選的個人簡歷模板,它們包含了不同領域的求職者的優秀簡歷范例,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一
作為一名學法律的學生和熱愛犯罪偵查的愛好者,我一直對刑事偵查心懷敬畏。在學習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刑事偵查對于一個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未來律師或公檢法工作者在此方面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下面,我將分享我在學習刑事偵查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方法。
學習刑事偵查最有效的方法是結合案例學習。通過閱讀真實的犯罪案件,我們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警方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法,掌握各種偵查手段和取證方法的使用方式。同時也可以學習到不同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律適用和審判經驗,讓我們更加全面地認識刑事偵查的全貌。
第三段:經驗。
在學習刑事偵查的過程中,我也體會到了偵查實踐的復雜和艱難。在處理案件時,偵查員需要考慮各種變數和不確定性,同時也要保證偵查手段的合法性和證據的充分性。因此,偵查員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果斷的執行力,才能在案件偵查中取得勝利。
第四段:感悟。
學習刑事偵查的過程中,我也逐漸認識到刑事偵查對于社會和國家的意義和價值。一方面,刑事偵查能夠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權威;另一方面,刑事偵查還能夠促進司法公正和健康發展,保障法治社會的實現。因此,我們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或公民,都應該對刑事偵查抱有敬畏和尊重。
第五段:總結。
總的來說,學習刑事偵查對于從業者和公民的意義重大。我們應該秉持著合法、公正、客觀、準確、勇敢和堅定的偵查理念和行為準則,以偵查取證、定罪量刑和司法公正為宗旨,切實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持謙虛、學習、探索的心態,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偵查技能,不斷創新和完善刑事偵查的理論和實踐。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二
刑事偵查是法治社會中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利益的重要環節。在長期的從事刑事偵查工作中,我深刻體會到了一系列的經驗和教訓。以下從案件研判、證據采集、偵查方法、執法合規、維護公平正義五個方面,總結了一些關于刑事偵查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合理研判案情,正確摸清案件底細及定性。
在刑事偵查工作中,準確的案件研判是關鍵。正確評估案件的性質和重點問題,是確定后續偵查方向以及合理調配資源的基礎。因此,在接到新的案件時,首要任務是細致研讀案件材料,分析線索,摸清案情底細,做到準確評估案件的性質和關鍵問題。只有合理研判案情,才能確保偵查工作的準確性和高效性。
第二段:科學規范的證據采集和保全。
在刑事偵查過程中,證據采集是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證據充分性和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必須在依法偵查的基礎上,進行科學規范的證據采集和保全。在取證過程中,需要準確細致地記錄證據來源、證據性質、證據保存等信息,依法保障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此外,還應充分調動技術手段,如視頻監控、手機取證等現代科技手段,提高證據采集的效率和準確性。
第三段:靈活運用各種偵查手段和方法。
刑事偵查工作中,靈活運用各種偵查手段和方法,是取證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在實際工作中,要根據不同案件的特點和偵查需求,合理運用采訪、暗訪、搜查、抓捕等手段,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同時,要積極與其他執法部門進行跨部門協作,合作開展偵查行動,形成合力,增強偵查效能。
第四段:嚴格依法執法,確保合法合規。
刑事偵查工作必須嚴格依法執法,確保偵查過程合法合規。在偵查工作中,要切實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把握權力的邊界,確保辦案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尊重和保障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注重保護和尊重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五段:維護公平正義,確保案件的公正審判。
在刑事偵查工作中,最終目標是維護公平正義,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偵查人員需要時刻保持公正客觀的態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在調查取證中要把握好度,堅守法律底線,確保案件準確性和公正性。努力做到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通過長時間的刑事偵查工作,我認識到案件研判、證據采集、偵查方法、執法合規和維護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這些方面把握得當,才能夠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作為一名刑事偵查人員,我將時刻保持專業水平,不斷學習、提升自身素質,為公平正義努力奮斗。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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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傳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四
刑事偵查是維護社會公正、打擊犯罪的重要環節,是我們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多年的工作中,我積累了一些刑事偵查的心得體會,分享給大家。
一、注重細節,多方收集信息。
刑事偵查中,最重要的是細節,任何一個小小的細節都可能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因此我們在辦案中要注重細節,從案發現場到嫌疑人身上的一切細節都要詳細記錄。同時,我們還要通過多種途徑,如調查問訊、追蹤監控等方式,收集盡可能多的信息,為案件的后續偵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據。
二、適度壓力,不慌不亂。
在刑事偵查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我們在緊張的環境中冷靜處理。尤其是在審訊環節中,我們一定要適度運用壓力的手段,讓嫌疑人服從偵查的要求。但是也不能過度使用,以免導致案件的逆轉或是其他意外的問題。在面對突發情況時,我們也一定要保持冷靜,不慌不亂地做好處理工作。
三、規范程序,保證偵查質量。
刑事偵查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案中嚴格按照程序來進行。否則將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產生嚴重影響。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必須嚴格規范程序,保證證據的有效性和精確性,確保辦案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偵查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四、注重技巧,增強辦案能力。
在刑事偵查中,我覺得技巧和能力很重要。比如,在審訊和采訪中,我們要善于掌握語言、表情等技巧,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覺中透露出更多有用信息。在累犯和四處逃匿的嫌疑人抓捕中,我們還需要具備豐富的實戰經驗和高超的技能,才能確保抓捕工作的成功。因此,我們平時需要勤學苦練,增強實際應用能力,不斷提高辦案水平。
五、強化團隊,凝聚力量。
在刑事偵查中,一個高效、團結、合作的團隊是必不可少的。在辦案中,大家應該秉承嚴謹細心、嚴守紀律、公正執法等工作原則,充分發揮團隊協作的優勢,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我們還要實行精細化管理,設立正式的機制和崗位責任,保證每個人都能在自己的崗位上盡職盡責,發揮出最大的貢獻。
以上是我的刑事偵查心得體會,相信這些經驗和思考對大家的工作會有所幫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重實踐經驗總結,不斷提升自身素質,為打造更加嚴密、高效的刑事偵查體系而努力。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五
刑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依法追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事實,確定案件真相的一項重要工作。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我逐漸積累了一些關于刑事偵查的心得體會。以下將以五段式的形式,闡述我對刑事偵查的心得和體會。
第一段:正確認識刑事偵查的重要性。
刑事偵查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寧的重要環節。只有有效的刑事偵查才能依法扭轉犯罪事實,迅速抓獲嫌疑人,使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因此,作為一名刑偵人員,要時刻保持對刑事偵查工作的重視,發揮自己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為打擊犯罪貢獻一份力量。
第二段:注重素質的培養與提升。
刑事偵查工作需要具備一定的理論知識和技能,但更重要的是要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素質。在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只有具備誠實守信、勇于擔當、公正廉潔等高尚品質的民警,才能守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我努力在實踐中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不斷完善自己的專業能力和道德修養,以更好地為偵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段:善于運用科技手段。
隨著科技的發展,犯罪形式也日趨復雜多樣化。對于刑事偵查人員來說,善于運用科技手段是提高偵查效率和質量的重要途徑。我通過學習和實踐,掌握了偵查相關的科技手段,例如偵查軟件、物證分析技術等,并在實際案件中靈活應用。科技手段的運用有效地提高了我們的偵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使得犯罪嫌疑人難以逃脫偵查。
第四段:注重信息共享和協作合作。
刑事偵查是一個復雜的工作過程,需要多個環節的協調配合才能順利進行。在實踐中,我意識到只有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合作,才能夠更好地完成任務。與其他部門和組織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有效地整合和利用各方面的資源,是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因此,我努力加強與其他部門的聯系和協作,不斷完善偵查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偵查質量。
第五段:始終以人民群眾為中心。
刑事偵查的目的在于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和保護。作為一名刑偵人員,我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偵查工作中,我注重與人民群眾的溝通和聯系,積極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只有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上,我們才能更好地找出犯罪的源頭,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通過這些年的刑事偵查工作實踐,我體會到刑事偵查工作的重要性,也深深體會到科技手段和協作合作對于偵查工作的推進是至關重要的。同時,我也明白始終以人民群眾為中心,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和權益是刑偵人員的職責所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以更好地為偵查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六
學習刑事偵查是每個法律專業學生必須面對的課程之一。這門課程不僅僅是為了讓我們了解刑事偵查的基本知識,更是為了訓練我們的思維能力和調查技能。在學習這門課程的過程中,我從中獲得了很多經驗和收獲,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實踐能力。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學習刑事偵查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學習方法及經驗。
在刑事偵查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學習常用的調查方法和技巧。這些方法和技巧不僅適用于刑事偵查,還適用于其他任何類型的調查。學習這些方法和技巧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向受害者和嫌疑人提問,從而得到更多的信息。另外,我還發現,在進行調查過程中,不僅要準備好計劃,還要靈活地應對突發事件。平時也要保持一定的溝通能力,以及對細節的關注度,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完成調查工作。
第三段:實踐經驗。
除了學習方法和技巧之外,我認為實踐經驗也是刑事偵查的關鍵之一。在課堂上,我們學習了各種理論知識和案例討論,但是真正到了現實情況中,我們可能會遇到遠遠不同于理論和案例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必須了解現場實際情況,收集更多的證據,然后結合課堂學習,找出正確的指導方向,成為真正能破案的學生。
第四段:團隊合作。
在刑事偵查中,團隊合作也是非常關鍵的。我們需要與受害者、嫌疑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有效的溝通,收集更多的信息和證據。通過團隊合作,我們可以更加高效地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終破案。
第五段:總結。
總之,學習刑事偵查是一個很有趣的且富有挑戰的過程,需要我們不斷努力和探索。課程教給我們不僅僅是破案技巧,更是對人類社會的深刻了解和人生價值的思考。在學習刑事偵查的過程中,我們應該不斷積累實踐經驗,增強團隊合作的意識,加強專業技能的培養,不斷奮斗提升自己,成為具有實力和才華的法律人才。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七
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刑事偵查員,我深知刑事偵查的困難和復雜性。在實踐中,我總結了一些心得和體會,我相信這些經驗和觀點能夠在刑事偵查中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第二段:加強思維邏輯性。
在刑事偵查中,邏輯思考能力至關重要。偵查員必須扎實的法律知識、嚴密的思維邏輯以及高超的偵查技巧來指導偵查工作。在實踐中,我會經常與同事和法醫專家進行討論和交流,以強化我的思維邏輯能力和不斷提高自己的偵查技能。
第三段:善于利用技術手段。
在當今信息時代,利用技術手段對案件進行偵查至關重要。技術手段不僅能夠協助我們收集證據,還能夠幫助我們追蹤嫌疑人的行蹤,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能夠提供關鍵的證據。在實際案件中,我始終堅持了解并善于使用各種技術手段。
第四段:精通案情梳理。
案情梳理是刑事偵查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處理案件之前,偵查員必須對案情進行梳理和分析。我通常會分析案情中的細節和矛盾之處,從而找到破案的關鍵點。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認真做好案情梳理和分析,以免遺漏重要的證據和線索。
第五段:培養相應的心態。
刑事偵查工作是一項嚴謹和復雜的工作,偵查員必須保持冷靜、理性和能夠堅持不懈的精神。在工作中,我堅持不斷學習和提高自己的個人素質和心理素質。同時,我也會注意避免情緒失控、個人情感以及其他因素干擾到刑事偵查的正常進行。
結語:
以上是我多年的從業經驗和體會,這些實戰經驗將會指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希望這些體會也能幫助到刑事偵查領域的其他從業者。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八
作為一名警察,刑事偵查是我們必須掌握的技能之一。而在學習刑事偵查的過程中,除了理論知識的掌握外,更需要的是實際操作經驗的積累,只有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的刑事偵查能力。
第二段:重視現場勘查。
在刑事偵查的初期階段,重視現場勘查是最為關鍵的一步。現場勘查不僅能夠為案件提供直接的線索,還能夠為我們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作案動機以及逃逸路線等等,對于案件的偵破至關重要。因此,我們要在學習刑事偵查的時候,注重加強現場勘查的技巧和方法,熟練掌握現場勘查中各項操作的技能。
第三段:靈活運用調查工具。
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調查工具是我們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這些調查工具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我們要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實踐,了解各種調查工具的使用方法,掌握它們的優點和缺點,能夠在正確的時間和正確的情況下使用恰當的工具,更好的幫助我們破案。
第四段: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我們需要具備敏銳的觀察能力和深入的思考能力,要善于發掘案件中的一些細節和閃光點,并用心分析這些信息背后的意義,從而為我們破案提供更為有效的線索。
第五段:注重團隊合作和溝通。
刑事偵查不是一項單打獨斗的工作,而是需要團隊的合作和協作。在現實工作中,我們要始終銘記團隊合作的重要性,注重與同事的溝通和協調,在各個環節上達成共識,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任務。
結論。
學習刑事偵查需要在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實踐經驗,在現場勘查、調查工具使用、信息收集和分析、團隊合作的各個方面多下功夫,不斷總結學習的經驗,選擇合適的方法與手段,在實踐中掌握刑事偵查技能,為犯罪打擊和社會治安的維護做出我們的貢獻。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的強制性措施。”這是偵查的法定概念,根據該條規定,理解偵查的概念應當把握這樣幾個方面:
1、偵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有關機關。
2、偵查的對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案件。
3、偵查的內容包括公安機關所采取的各種調查措施和強制性措施。
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
犯罪現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地點和其他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場所,以及與犯罪有關的各種現象、狀況。
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
1、犯罪行為要素。
犯罪行為是犯罪分子為了實現其犯罪意圖而采取的行動。
2、時間、空間要素。
時間和空間是一切客觀事物存在的形式,當然也是犯罪現場存在的形式。
3、物質形態變化要素。
被侵犯對象及其物質環境的變化可歸納為被侵犯對象的變化、現場客體物的增減、現場上原有客體物的位置、形狀及其組合狀態的改變和有關客觀現象的發生等。
現場分析的內容及具體分析方法。
1、分析事件和案件的性質。
所謂分析事件性質,就是要判明現場上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事件,是否需要刑偵部門立案偵查。由于現場情況比較復雜,分析事件性質一般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
(1)研究訪問對象的陳述是否合乎情理。
(2)研究事件現場的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3)研究現場周圍群眾對事件的反映。
(4)根據實驗的結果、鑒定結論等進行分析。
在現場分析中,一旦確定現場上發生的屬于應當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下一步就應對此其案件的性質進行初步分析判斷。分析確定案件性質,通常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從犯罪分子的行為結果分析,并依據《刑法》分則中有關罪名規定確定案件性質。二是從犯罪分子的動機目的上進行分析,即依據犯罪分子的行為特征確定案件的具體類別。分析中既要考慮分析實際性質時的基本依據,又要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
(1)根據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的情況進行分析。
(2)根據現場的具體環境分析。
(3)根據事主、受害人及其親屬和有關人員提供的情況進行分析。
(4)根據現場上所反映出的各種跡象進行分析。
分析事件和案件性質時,如果因材料不足或其他原因一時不能作出明確判斷的,應當進一步進行復驗和調查。對事件性質應盡可能及早查明,而就案件性質而言,如果一時實在無法弄清時,則應通過以后的偵查工作逐步弄清。
2、分析案件形成情況。
分析案件形成情況包括分析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過程等。
(1)分析作案時間。
(2)分析作案地點。
(3)分析作案工具。
(4)分析作案手法。
(5)分析作案過程。
3、分析作案人情況。
分析作案人情況,就是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數、自然條件、社會特征條件及其他必備條件。
(1)分析犯罪人數。
(2)犯罪分子的自然條件。
(3)犯罪分子的社會特征條件。
(4)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備條件。
4、分析犯罪心理痕跡。
分析犯罪心理痕跡,是指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情況。這些心理活動情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實施某一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以及其他的特殊心理等。
追緝堵截,是指對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其逃跑的方向和路線,組織力量進行跟蹤追捕和設卡堵截的偵查措施。包括追緝和堵截兩個方面的行動。
追緝堵截的條件:
追緝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逃跑后,及時組織力量,沿著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線循跡追捕的緊急行動。
堵截是指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時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經的地點設卡、攔截查緝的緊急行動。在偵查實踐中,追緝堵截往往同時結合使用,“外逃者,內追外堵;內竄者,外追內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夾擊之勢,所以合稱為追緝堵截。
追緝堵截的條件。
?1?特征條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體貌特征和攜帶物品特征等。這是采取追緝堵截的基本條件。?2?時間條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偵查機關決定采取措施的時間間隔長短、有無采取緊急措施的時機條件。?3?方位條件:是指現場所處的地理環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線等條件。?4?交通、人流量條件:是指當時當地的道路交通狀況、車流量及人員流動量的情況等要件。?5?交通工具條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和逃離過程中使用的各種交通工具,從而暴露出來的作案特征等條件。?6?痕跡條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竄過程中遺留下的能夠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線的各種痕跡、物品等條件。
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殺人案件的特點:。
1)、多有比較周密的預謀準備活動。
2)、一般有明顯因果聯系可查。
3)、現場多留有尸體和痕跡物證可驗。
殺人案件的偵破方法。
3.盜竊案件偵破方法。
盜竊案件是指以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事件。根據盜竊案件的基本特點,偵破的基本方法是:。
1、詳細詢問有關人員,認真進行現場勘驗。
2、針對具體情況迅速采取緊急措施。
3、全面分析案情,制定偵查計劃。
4、綜合運用偵查措施,深入開展偵查。
5、審查證據,破獲盜竊案。
強奸案件,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侵犯婦女性自由的案件。
特點:
1、作案時間和地點有較強的選擇性。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有一定的習慣性和連續性。
3、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有一定時間的周旋接觸過程。
4、有一定的痕跡物證可供查證利用。
5、被害人多隱忍不報或報案不及時。
4.現場勘查的任務是什么。
現場勘查的任務,是查明犯罪現場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證據,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1)、查明事件性質。
事件性質包括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殺、病死、責任事故。
(2)查明與犯罪有關情況。
包括:作案的時間、地點、作案人數、手段、過程、動機、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特點和作案條件。(3)收集犯罪證據。
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收集證人證言等。
(4)記錄現場情況。
現場勘查記錄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相、現場圖等。
(5)為分析案情,確定偵查范圍和方向提供依據。
刑事偵查學作業題1:(答案請用手寫版本)。
案發時間:2003年11月18日下午4時15分;
案發地點:白云中學教師宿舍6棟403房;
現場所見:白云中學初三(1班)物理老師廖曉菊及其11歲的女兒王虹丹分別被殺死在主人房和客廳,廖曉菊老師穿睡衣被人用菜刀連砍十幾刀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尸體被床單裹住,衣著完好,側臥于床邊地下,周圍沾滿血跡;王虹丹被人勒死在客靠廳門的一側,褲子被扒至大腿以下。在客廳和主人房地面上發現運動釘鞋印數枚,客廳靠窗戶離地面30厘米、距門框50厘米處有帶血的線手套印兩枚,茶幾上有散落的人民幣70元8角,女式提包一個,內有人民幣500元。主人房廖曉菊尸體旁有沾滿血跡的采刀一把,客廳和主人房分別有明顯的搏斗痕跡。尸檢可見廖曉菊被砍刀痕數量多深度淺,兩死者均未發現有被奸淫跡象。現場其他貴重物品均未見丟失,門窗完好。
初步調查得知:廖老師因病早早臥床休息,其丈夫王林出差在外,事前曾打電話給好友周光、劉雯夫婦前往關照,周、劉兩人當日3點半陪同王虹丹外出買藥,4點左右與王分手,并囑咐王有需要幫助時可打電話來。4點15分周接到王的求救電話,電話很快中斷。周、劉夫婦隨即趕到廖家,發現廖、王兩人被害。圍觀群眾范偉杰反映,曾見到一個身高約1、7米的可疑年輕人匆匆離開現場。周、劉夫婦隨即報案,接報案的是白云派出所的民警陳欣。4點40分派出所先期趕到現場進行現場保護。
現場勘查情況:5點30分太白分局刑警隊到達現場開展勘查工作,提取了血跡、菜刀、帶血的線手套印痕、運動釘鞋印痕、散落的人民幣70元8角及女式提包;進行了尸體檢驗;繪制了現場圖;攝制了現場照片和錄像。
進一步調查得知:
(一)現場發現的菜刀是本案殺人兇器,原是廖家廚房用品。
(二)有人反映廖老師的丈夫王林平時出差在外很少打電話回家,家里出事后神情鎮定,回家路上還主動電告廖家親人,說廖老師出事了。
(三)據稱王林事前曾給廖、王兩人分別買了各10份的人身保險。
(四)王林夫婦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愛打麻將賭博,朋友較多。
(五)廖有一個初戀情人鐘勇,王也知道,發案前,廖的同事張某、謝某反映廖因此事情緒反常。
(六)廖老師平時對學生要求很嚴,有人反映發案前廖老師的學生黃強曾在案發現場附近打掃衛生。
專案組對本案性質的分析:
(一)謀財。理由是:廖家經濟條件好,賭友、麻友多,現場雖未丟失物品,可能是發案后圍觀群眾太多,周、劉夫婦及時趕到,或因盜竊被發現而殺人,案犯未來得及盜竊。
(二)強奸。理由是:王的褲子被扒下,未有奸淫行為亦可能是時間來不及。
(三)情殺或敲詐。理由是:王林的反常表現和廖老師的初戀情人因素。
(四)報復。理由是:廖老師對學生要求嚴格,不排除師生矛盾激化。
請你分析確定本案性質,并說明理由:
刑事偵查學實訓作業題2:(答案請用手寫版本)。
案情:某年元月5日上午10點,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市內虹口區人民銀行分理處的報案:今天上班以后,發現分理處主庫內的10萬元現金被盜,要求刑警大隊派人勘查現場。刑警大隊的偵查人員于10點半趕到現場,經過初步訪問和觀察獲取如下情況:初步訪問的情況:日早晨,分理處業務組長李金剛,金庫保管員趙車、錢英(女)先后上班,并打掃了室內衛生,擦了桌子,掃了地面,職工陸續上班以后,趙、錢2人開金庫取款準備營業。金庫右面的暗鎖順利打開,當錢英用鑰匙開左面的暗鎖時,擰了半圈就擰不動了,后經反復擰動才把暗鎖打開。當時趙、錢2人以為暗鎖出了毛病,但也沒有檢查暗鎖,也沒有考慮其他方面的問題。金庫門打開以后,由錢英從金庫往營業室里搬取現金,當搬到第40捆現金時,發現錢架上僅剩下2捆,少了10捆現金,經核查帳目,認定確定丟失現金10萬元。李金剛立即把發現的情況報告上級和公安機關。
初步觀察情況:
金庫的門為鐵門,鐵門中間有兩個暗鎖一左一右,在右面暗鎖的下面有一開關把手,庫門和暗鎖完好。金庫是鋼筋水泥結構,庫內體積約3x2x3(m),庫內東西各有1個四層鐵制架,是放現金用的。東架上放著5元、2元、1元票面的現金,西架上放著兩捆10元票面的現金。庫內頂棚上有一盞電燈。
營業室的內窗,除東西處的1號窗有一扇玻璃窗打開外,其余窗戶都關閉。每扇窗戶的結構是:外層是玻璃窗,里面是紗窗,兩層窗戶之間有一排鐵條(共8根),每根鐵條的間距為10公分,鐵條兩頭均用螺絲釘固定在窗框上,窗戶比較陳舊。在1號窗和窗外地面至院墻西南處有一趟明顯足跡。營業室的門和掛鎖完好無損。
儲蓄所有圍墻,墻高2米,南面墻壁上有蹬痕,墻外地面有重疊足跡和不清晰的自行車輪胎印。
根據以上材料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現場訪問應查明哪些問題?
(2)勘驗的重點是什么?應按怎樣的順序進行勘驗?
(3)本案如何進行實地勘驗?
注:將題目打印下來,答案手寫。作業請于本周六(29號)晚上八點前,男生交給絡伍洪呷,女生交給吳紅霞。請各位同學在指定時間之前交給指定的同學。過期不候。這段時間大家都比較忙所以請大家配合。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于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一
職業定義:
掌握刑事偵查基本理論與技術,從事獄內刑事偵查業務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獄內偵查。
職業概況:
報考刑事偵查工程師系列,最對口的專業是刑事偵查技術。其核心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心理學、偵查學原理、偵查策略、監獄法、獄內偵查學、偵查心理學、物證技術、現場勘查、文件檢驗、痕跡檢驗、模擬犯罪現場勘查、模擬訊問、偵查方案設計與應用、偵查文書制作、警用武器使用等。就業領域,是監獄、勞教所及其管理部門的技術與服務崗位。
職業資格:
該職業資格共分三級:助理刑事偵查工程師、刑事偵查工程師、高級刑事偵查工程師。
申報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學生;。
2、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并有相關實踐經驗者;。
1、已通過助理刑事偵查工程師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力應屆畢業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發證機構:
經職業技能鑒定、認證考試合格者,頒發加蓋全國職業資格認證中心(jypc)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的《注冊職業資格證書》。權威證書,全國通用。政府認可,企業歡迎。網上查詢,就業首選。
考試時間:
每年統考四次,時間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體考試日期、地點、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試機構或培訓機構另行通知。
收費標準:
助理刑事偵查工程師:報名費10元、認證費130元、考試費200元,培訓費1280元。合計1620元。
刑事偵查工程師:報名費10元、認證費160元、考試費240元、論文評審費200元,培訓費1580元。合計2190元。
高級刑事偵查工程師:報名費10元、認證費260元、考試費400元、論文指導與答辯費700元,培訓費1980元。合計3350元。
前幾項費用,各地不得擅自變更。培訓費用,各地可做適當調整。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二
在高中的三年里,我接觸了很多不同的知識和事物,其中涉及到的刑事偵查工作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為一個普通的學生,我雖然沒有親身經歷過偵查工作,但是從媒體報道、影視作品、網絡信息等方面了解到的必定是有限而片面的。但憑借蒙古包之家、央視新聞等多媒體渠道的文字圖片和視頻資料,我依然可以從中看到刑事偵查工作的種種困難和挑戰。
刑事偵查工作不僅需要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還要有超常的思維邏輯和勇氣氣質。特別是在查案過程中,偵查員需要做到明辨是非、冷靜分析,帶著正義之心去追蹤罪犯的證據鏈條,確定其罪行的確鑿性和重要性。不論面對任何困難和危險,偵查員都應該有堅定的決心和頑強的毅力,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處。
此外,我也從中學到了一些有關法律知識和公正價值觀。在現代社會中,法律不僅是對社會行為的規制和制約,更是保護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無論是誰都不能違背法律的根本原則,即依法行政、維護公正與平等、遵循人權自由。在刑事偵查工作中,法律知識和公正價值觀的貫穿貫穿于偵查員的思想和行動中,保證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我認為刑事偵查工作的核心在于價值理念。雖然這很抽象和宏大,但是可以通過理解偵查員的心理狀態和體驗來表達。刑事偵查員日常工作繁瑣卻危險,做一次調查至少需要數日至數月,從頭到腳都需要保持注意力,不放過任何一絲細節。同時,偵查員也需要時刻保持著清醒的頭腦和良好的心態,避免被外界誘惑和干擾。總之,刑事偵查工作需要價值觀和心態的穩健,才能更好地處理復雜的案件和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在我看來,刑事偵查工作不僅是一項重要的職業,更是一種生活態度和價值追求。偵查員的勇敢和果敢,道德和忠誠,責任和擔當,給我們這些正在成長的青少年帶來了很多啟示和感觸。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秉承著偵查員的理念和態度,注重自身的精神修養,努力完善自己的道德觀念和人生經驗。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未來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踐行公正,信仰法治,守護社會和諧與發展。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三
“效益”!本是一個經濟學術語:人們給它的基本含義是以最少的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用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隨著社會的發展,“效益”—詞逐漸同法律相結合,特別是法律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使人們開始關注和研究如何提高法律的適用性和經濟效益。法律經濟學的效益分析法給我們提供了嶄新的視角,正如張文顯教授指出:“經濟分析法學家的效益分析方法,確實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框架。”
偵查行為作為社會的特殊活動,有其明確的目的性和目覺性,與人類其它活動一樣,也必須有“投入”或“消耗”,并按照特定的價值取向實現自身的價值目標。正因如此,偵查效益已逐漸引起偵查機關和人員及法學家的高度重視。特別是鑒于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而偵查資源有限的現狀,偵查效益的研究無疑具有理論和現實意義。
刑事偵查效益是指偵查收益除去偵查成本所得的凈收益,即偵查收益與偵查成本之差,也即刑事偵查在現實生活作用中合乎刑事偵查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體現為偵查的應然價值與偵查的實然價值的重合和差異,用公式表示就是:偵查效益=偵查收益—偵查成本。將效益價值導入刑事偵查領域,從法律角度闡述刑事偵查效益.就是從刑事偵查收益與偵查成本廠的關系出發,以最佳的最小的刑事偵查成本投入,獲得最佳的最大的刑事偵查收益。
為準確把握刑事偵查效益的概念,有必要對偵查效益相關的概念及其關系做出分析:
從成本收益角度講,偵查效率可以表示為刑事偵查所獲得的偵查收益與該偵查行為所花費的成本之間的比率。用公式表示就是:偵查效率=偵查收益/偵查成本,它反映的是偵查投入的成本量與其帶來的收益量之間的對比關系(技術性的投入產出關系)。盡管我們說偵查效率和偵查效益在節約偵查成本,增加偵查收益方面是一致的,并且偵查效率的大小會影響偵查效益的高低,偵查效率的提高也會引起偵查效益的提高,但實踐中,偵查效益更側重刑事偵查對社會主體及行為帶來的利弊得失,常用來評價具體偵查行為的社會效果的優劣;而偵查效率則側重于對偵查本身的投入產出進行衡量,并突出地表現為單位偵查成本所產生的收益量,更關注刑事偵查的技術改進。
“效用”是經濟學上的術語,是指商品或勞務滿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效用”一詞被導人到刑事偵查領域,在理論研究過程中,突出地體現了功利主義法學思想,強調法律的效用至上。功利主義法學是把功利主義倫理原則運用到法學研究領域中而產生的法學理論,功利思想是他的核心,也是法律的出發點和歸宿。邊沁是功利主義法學的創始人.他認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為絕大多數人謀求最大量的幸福,并根據“避苦求樂”的功利原則主張更多’地注重法律的社會作用。偵查效用反映偵查行為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它與刑事偵查運作的實際效果中的偵查效益有很大不同,偵查效益屬于物質范疇,而偵查效用屬主觀評價范疇。但在目前理論研究中,偵查效益和偵查效用經常被混同有的學者認為偵查效益中的“投入”是指國家在追查犯罪過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而“產出”是指人們在偵查領域感到的滿意程度,這里明顯混淆了偵查效益和偵查效用的內含。所以有必要對二者進行正確的區分。
(三)偵查的效益與偵查的價值。
刑事偵查的價值是指刑事偵查程序及其實施對價值主體國家、社會及其一般成員的意義以及人們對其所希望達到并積極追求的一種目標或者理想境界。它源自偵查程序的內在屬性和國家、社會及其一般的成員對偵查‘程序的需要。刑事偵查的價值本身是一種多元化的體系,它是偵查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相對性和絕對性的統一,主要包括公平與效率、正義與效益、秩序和自由等內容,它的本質及其意義都內在地表征了效益的目標。正如英國學者斯坦和香德所言:“法律中聽存在著的價值,并不僅限于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這三種,許多法律規范首先是以實用性,以獲得最大效益為基礎的。”
同時,偵查的價值作為統攝偵查的追求目標,是相對確定的,帶有很大應然性;而偵查的.效益則主要是尋求偵查在其實施過程中取得社會效果,具有十分突出的實然性,并因偵查實施的客觀條件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社會復雜多變,人的動機、行為及社會發展的某些不可控性,特別是受偵查的主體、偵查的蓉體及在偵查運作過程中諸多因素的影響等,使得偵查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作用較之其總體目的往往發生某種偏離甚至否定,表現為偵查的效益與偵查的價值的不相吻合。
(四)偵查效益與法律效益。
偵查效益和法律效益是針對法律活動過程中的對象而言的,偵查效益主要是針對刑事偵查本身,而法律效益是針對法律活動的諸環節,它不僅包括立法,還包括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內容。因此,偵查效益是法律效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偵查效益與法律效益都注重法律活動中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偵查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實取得是法律效益取得的一個重要條件,但法律效率的高低不一定與偵查效率成正比例關系,從法律資源的在法律活動不同環節中的合理配置以的取得也在某種程度上仰賴于法律活動中其他環節效率的實現。
(五)偵查效益與偵查效率價值觀。
偵查效益與偵查效益價值觀的,同點在于都承認偵查的社會有效性.并把優化偵查資源配置.以增加效益作為價值目標;但刑事偵查效益是物質范疇.而刑事偵查效益價值觀是觀念范疇.二者又有所不同。偵查效益價值觀為創造和實現偵查效益最大化提供思想意識和理方法的指導.提供正確的價值取向;同時.偵查效益又為偵查效益價值觀提供現實基礎和實證材料。雖然潛在的偵查效益十分巨大.并且現實生活也十分需要,但由于系統的刑事偵查效益價值觀尚未確立.從而使本可以在邏輯和實踐中分離出來的偵查效益難以取得。
(六)偵查效益與公平。
應當指出的是.我們在追求偵查效益的同時,也不能忽觀公平。效益與公平的矛盾長期困擾著人們,如何正確地對二者關系進行界定和協調,是價值問題的重大難題之一。在理論界,學者眾說紛紜;偵查實踐中,以往的偵查程序往往是注重打擊犯罪的效率和效益,而很少注意偵查程序本身的公正公平問題。所以我們有必要對二者的關系重新進行界定。
大大降低重復偵查率,使偵查資源得到最大節約。同時偵查效益高能及時準確地結束偵查程序,送交審查起訴、審判,使當事人得到公平公正對待,此結果也會得到社會的認同。總之,我們應該正視公平和效益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的沖突,恰當地選擇、協調刑事偵查價值沖突。
本文對刑事偵查效益相關概念及其相互關系作了論述,進一步分析了刑事偵查在偵查效益、效用、價值等方面面臨的弊端和困境,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以期更好地指導刑事偵查實踐。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四
【正文】:
1990年1月1日,我國《行政訴訟法》正式施行,開啟了“民告官”的通道,成為我國確立司法審查制度、積極走向行政法治的起跑線。十五年來,隨著我國現代化法治進程,對行政訴訟法的科學研究不斷深入,對實踐中大量而具爭議的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具可訴性,會否因立法缺陷或司法障礙而造成權利救濟真空,成為亟待明晰的重點問題,筆者謹就此試作探討。
一、當前行政事實行為爭議案件遭遇的問題。
本文所論證的“行政事實行為可訴性問題”,特指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列入我國法院受理。
行政訴訟案件范圍(或稱”受案范圍“、“可訴性范圍”等)。這一問題的提出,主要是基于當前我國司法界對行政事實行為爭議案件處理中存在著認識、理據等方面的較大差異,因而各地在作出是否可訴的結論迥異,筆者作為專職律師,在實踐辦案中深感這一問題相當突出。
據筆者淺見,當前主要呈現兩大問題——。
(一)在理論上,就基礎性問題未達成共識。
在行政訴訟法學界,學者們從“無法律就無行政”、“有權力就有救濟”的行政法治宏。
觀角度,對行政事實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總體目標是基本認同的,然而,在對具體到行政事實行為的內核,就其概念、內涵、價值、分類、救濟等基礎問題還缺乏系統而同一的共識。
行政事實行為概念源自上世紀德國學者耶律奈克(walterjellinek),但據悉,現在德國,關于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沒有統一定義,當代德國行政法學主流教科書認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只直接產生事實效果,在一定條件下,也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注1)。
在我國,法學前輩王岷燦先生(王老在退休后,主持創辦廣州大學法學系,筆者有幸從學)主編我國第一本行政法統編教材《行政法概要》,書中提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為。(注2)這是我國關于行政事實行為的最早概述。而二十多年來,學界就行政事實行為的系列基礎性問題多有探討,未成定論。
筆者認為,基礎性理論是確定機制的切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石,是指導實踐、付諸實現的原動力,是決定事物能否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依托,具體到法學基礎性問題尤為關鍵,否則,在學習領會和具體司法實務中就容易產生困惑、理解各異甚至難以溝通的基礎性缺失問題。
(二)在法律依據適用上,亟待統一。
由于理論上就行政事實行為基礎性問題未達成共識,在1990年施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定的行政訴訟范圍主要為“具體行政行為”,而隨著理論探索和實踐總結,對“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同樣需要納入司法監督中,在1995年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就將“具體行政行為”和“非具體行政行為”均予納入,而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更清晰地確定以包括行政事實行為等在內“行政行為”概念作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基準,至此,應當說行政事實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已獲得立法確認;然而,由于在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還未達成同一性認識時,在現實中,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各地甚至各人對個案定性的判斷依據、相應法律適用上都還存在著重大差異,亟待統一。
案例(一)。
《法制日報》9月9日報道,四川省成都市楊帆小學,是一所專門招收打工子弟的民辦學校,為解決二千多孩子的校舍問題,未經報建等手續,投資130萬元,于租賃某企業閑置的土地蓋成教學樓等設施,206月9日,成都市成華區執法局就此發出《關于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通告》,6月20日,強制x除了該教學樓和附屬設施。楊帆小學認為沒辦手續就蓋樓是已之過錯,但可通過依法被罰款、警告、改正違法行為、補辦手續等處罰方式而不致于被拆除,現執法局不容補救、未經行政復議而直接強拆,該校無法接受,特起訴執法局,請求行政賠償。
成華區法院認為,該執法局作出通告前,未給校方提供陳述、申辯的機會;通告上未載明訴權及訴期,執法局作出的通告違反了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判決確認執法局通告違法,但對楊帆小學的賠償要求未予支持,理由是行政賠償針對的是合法權益,而被強拆的教學樓屬違法建筑和違法利益。
楊帆小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中院認為,楊帆小學的行政賠償請求是基于執法局的通告提起的,并未針對強拆教學樓這一事實行為。“而通告本身與其所稱被侵害的財產權益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上訴人就通告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該院答記者問說,“其實我們還沒有就實體部分進行審理,至于執法局該不該賠償損失,需要楊帆小學就事實部分提起訴訟,再行審理。”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五
說明:專業好不好,主要看適不適合自己,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刑事技術是中國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門以發現、揭露和證實各類犯罪活動為目標的專業。現代刑事科學技術有著較為完整的組成體系,按刑事技術的專業類別劃分為:照相錄像技術、痕跡檢驗技術、文書(含筆跡)檢驗技術、刑事理化檢驗技術、法醫鑒定、dna檢驗、聲紋鑒別技術、氣味鑒別技術、心理測定(測謊)技術、人體外貌識別技術、偵查通訊技術、刑事模擬畫像等。
刑法、刑事偵查學、現場勘查、刑事影像學、痕跡檢驗學、文件檢驗學、刑事化驗學、刑事偵查技術、基層公安機關實習、社會調查。
培養目標。
培養掌握刑事偵查基本理論與技術,從事獄內刑事偵查業務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培養技能。
監獄、勞教所及其管理部門的技術與服務崗位。
延伸閱讀: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六
畢業前,我有幸實習在當地公安局的刑偵部門,親身感受到了刑偵工作的實際情況,也深刻認識到了刑偵干警的不易。以下是我的感悟體會。
首先,對于一個刑偵干警來說,最需要具有的品質是責任心。因為一件案子對于被害人、嫌疑人以及廣大的社會群眾都有著深遠的影響。一個細節的疏忽或一個錯誤的判斷,都有可能讓案件陷入僵局,讓正義無法得到伸張。因此,刑偵干警需要對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仔細勘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斷調整調查思路,刨根問底。
其次,對于刑偵工作,技術手段的運用至關重要。刑偵干警在調查案件的時候,需要運用各種現代技術手段來獲得證據和信息。比如在取證方面,一個指紋或者一個腳印,都可能成為案情重要線索,刑偵干警需要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提取和分析。在信息搜集方面,也需要通過各個渠道來獲取重要的案情信息。
還有,刑偵干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始終保持冷靜和理智。案件在破案的過程中,常常需要進行突破口的創新,此時刑偵干警需要保持平常心,善于思考和分析。對于一件案子,需要進行全方位的考慮,刑偵干警在獲取證據和信息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坑洼和難點,千方百計尋找反證。
除此之外,刑偵干警還需要在工作中保持團結和信任。因為破案需要的不僅僅是個別人的智慧和勇氣,而是團隊協作和默契配合。在辦案過程中,每個人需要承擔各自的責任,又需要共同探討和協調,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最后,作為年輕人,我認為刑偵干警的工作需要更多的人參與和支持。正如一句名言所說:“安全是國家大事,參與社會安全管理人人有責。”我們每個人都有義務關注和支持刑偵工作的進展,有機會時也可以加入志愿隊伍,為維護社會安全貢獻一份力量。
感悟體會,雖然簡短,但是每一項經歷和體驗都是讓人終生受益的。如今已經步入大學校園,雖然不再身在一線,但是我相信那段經歷一直在我心中,在為我注入一份勇氣和毅力。
刑事偵查學個人簡歷(模板17篇)篇十七
公安刑事偵查行為(以下簡稱偵查行為)的內涵是指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公安偵查行為的種類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等。同時,因扣押派生出來的查封、凍結、追繳行為,因拘傳派生出來的傳喚行為,因監視居住派生出來的暫扣證件行為等,也屬法律規定的偵查行為。此外還應包括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經常采取的竊聽、通訊監聽、郵檢等不由刑事訴訟法規范的秘密偵查措施。偵查機關不僅擁有如此多的偵查權,且在行使這些權力時擁有相當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權。而相對來說,我國對偵查行為的監督和控制就顯得很薄弱。筆者認為只有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保護被偵查人的合法權益。下面筆者就偵查權的性質、將偵查行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范圍的必要性談談自己的一孔之見。偵查行為具有行政屬性不具有司法屬性對于偵查權的性質,我國傳統上是將其與檢察權、審判權并稱為“司法權力”,與此相對應,我國《刑法》第94條將負責偵查的人員確立為“司法工作人員”。近年來,由于一系列現實問題的出現,促使學界對這一傳統觀點的合理性提出質疑,筆者也認為將偵查權歸結為司法屬性不恰當,將其歸結為行政屬性更適宜。所謂司法,是由特定主體通過適用和宣布法律對具體的爭訟進行裁決的國家行為。一般來說司法具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具有被動性。眾所周知,司法活動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它是由適格主體依法啟動程序,司法機關不能主動進行。而對犯罪的偵查,是公安機關對于懷疑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犯罪事實依職權積極主動地進行的調查或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具有中立性。司法活動簡而言之就是司法主體居中裁判,而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直接與犯罪嫌疑人周旋、較量,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第三,具有獨立性。在司法過程中,司法權的主體居于獨立的地位他們只忠實于事實,忠實于法律,不受制于系統內外任何來源的權力。偵查機關則不具有這種特性,他們在追究事實真相的過程中是組織嚴密的集體,必須遵從一體化的上命下從的模式。第四,具有終結性。是指相對于行政而言,法治國家中一切因適用法律而引起的糾紛以司法為最終解決途徑。偵查機關顯然不具有這種終結性的權力,偵查活動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屬于前期準備階段,對于公民的法律責任并不能裁決。而偵查行為是以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為目的的行為,其從主體、目的、結構、手段上都具有行政特征。(1)從主體上說,我國實施偵查行為的公安機關(擁有刑事偵查權的不止是公安機關,本文僅就公安機關而言)屬于行政機關,這是毫無疑問的,并不因為其承擔偵查任務而染上司法的色彩。(2)偵查的目的,簡單地說就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這一目的必然決定的在偵查中適宜作用行政權。偵查的本義就是警察利用國家權力詰問事實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為刑罰權的正確運用打好基礎,偵查過程實際上體現了行政權的運用。(3)從結構上說,偵查行為不存在司法所要求的雙方主體,即不存民主相對抗,利益相矛盾的`雙方以及從中立者的地位對糾紛事實作出處理的裁判者,卻與其他種類的行政行為的結構沒有區別:偵查的主體是警察,偵查的意圖是查清犯罪事實,偵查的客觀表現是實施了某些行為或采取了某些措施,偵查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被偵查人的權利、義務受到影響。(4)從手段上說,偵查強調效率而體現行政的風格。效率原則是貫穿于行政過程始終的,可以說,行政不講效率,也就失去了其作用。司法雖然也講效率,但更多的卻是遵循嚴格而健全的程序,包括提起訴訟、審理、判決和執行等,并對各個環節規定了具體的保障制度,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的投入。如果在偵查中賦予太多的司法因素,如將聽證規定為必經程序、甚至規定可以裁判等,那必然會影響速度,還會導致國家機關職權的混亂。因此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查清犯罪事實,為整個刑事程序打好基礎,必須采取體現效率的行政模式,才能適應與紛繁復雜的刑事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縱上所述,偵查行為具有行政性,不具有司法屬性,也就是說其具備了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對公安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對偵查行為的監督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檢察機關的監督、來自公安系統內部的監督以及律師參與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這三種方式。因基于“偵查要屬于刑事司法權力”這樣一種傳統觀點,國家立法把刑事偵查活動排除于行政訴訟范圍之外。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一般采取事后審查的方式:審查公安機關該立案的有無立案、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和起訴的證據是否充分、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無違法情況及審查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等等。對于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除了逮捕以外的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財產或者隱私的專門調查工作或強制性偵查措施的實施,都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偵查機關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立法對偵查行為規定的公安內部存在的制約機制,就是偵查人員在實施強制措施之前,必須取得偵查機構負責人的授權或者批準,并由后者簽發有關的許可令狀,同時,偵查機構采取的其他強制性措施,如搜查人身、住所,扣押文件、物品或郵件,進行電話或其他方式的監聽,查詢和凍結,以及對公民進行通緝等,也須由偵查機構負責人經審查后予以授權并發布令狀。律師參與偵查活動,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從一定意義上說對偵查權的行使起到了監督作用。在這里筆者不想強調,檢察院的監督范圍太窄,且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因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而監督不力,也不想強調公安機關的內部制約效果不甚令人滿意,而是想說,這種所謂的“法律監督”和“內部制約”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因為作為偵查機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往往是作為一個整體開展偵查活動的。檢察機關盡管名義上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卻事實上擔負著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職責,在訴訟目標和訴訟角色方面與偵查機構總體是一致的。偵查機構負責人無論是公安局長還是檢察院檢察長,都屬于偵查活動的領導者和指揮者,與案件偵查活動及其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因此檢察機關的監督不足以發揮根本上的作用。司法實踐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非法羈押、超期羈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和竊聽等現象,很多都是在偵查機構負責人授權同意下出現的,也很多都是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下發生的。這顯然表明,只靠檢察機關進行的法律監督或者偵查機構的內部制約,偵查活動將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對律師來說,他們對偵查活動的參與范圍極為有限,只是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幫助而已,其參與偵查活動的范圍受到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各種不成文慣例的嚴格限制,故律師對偵查機構權力的制約更是極其微弱。因此筆者認為由不負有偵查職責的具有超然、中立地位的司法機構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才會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也就是說有必要將偵查行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規定對于偵查過程中國家行政權力對個人造成的一切損害,公民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真正實現司法權的最后屏障功能。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遠實踐來看,如不賦予偵查行為可訴性,很可能失掉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普遍約束,使整個社會面對失控的警察權力而束手無策。也許有人認為,即使偵查行為具有行政屬性,也沒必要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對其進行監督。因為如果偵查行為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但是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先行的原則,賠償程序復雜、冗長,加之對賠償義務機關的信任不夠,很少有人選擇這樣的救濟渠道。況且,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訴訟就沒有“權利”,一切行政“權力”都應接受司法監督。因此,只有將偵查活動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才能使受害人權益真正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如此,公安機關不會以其違法行為系“刑事偵查行為”為由而逃避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實踐中也不會因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爭論不休。當然也許又有人認為這樣會存在法院干涉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之嫌,影響公安機關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個擔心也是多余的。法院受理偵查行為相對人的起訴后,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偵查行為可不要求停止。法院通過答辯、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程序的審理后,確認偵查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即判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如確認偵查行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等,法院要么依法判決撤銷該行為、要么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行為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還可判決公安機關作出相應賠償。這樣既保護了被偵查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活動,維護了警察權威。縱觀西方各國,均建立了“司法授權”機制。即負責偵查的警察盡管有權實施具體的偵查行為,但對那些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個人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強制性偵查措施,不具有最終的決定權,要向法官提出申請,須取得法官的審查和授權,由法官依法發布許可令狀方采取。同時還規定被偵查人對羈押這種最嚴厲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可隨時提請法院進行事后的司法救濟。可見西方國家基本上都拋棄了那種將偵查行為視為國家對公民個人進行單方面追訴的觀念,大體上都能夠按照“訴訟”的形態構建偵查程序,將國家追究公民刑事責任的活動納入“訴訟”的運行軌道。因此我國將偵查行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勢在必行,此種監督方式,在我國對偵查行為監督初期采取,符合我國的國情。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進一步增強,法官素質的進一步提高,我國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同時建立“司法授權”機制也未償不可,這對偵查行為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更合理、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