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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一
:???? (職務)
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住址: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第號判決,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1、請求撤銷__________人民法院第____號判決。
2、請求法院判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來承擔全部仲裁、訴訟費用。
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即第 __________號判決書,判令 __________不符合事實與法律?,F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二
被上訴人:杭州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路號,法人代表: 職務:董事長,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不服xx區人民法院()杭拱民初字第10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資xx51.1元;
二、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x1x1元;
三、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2534x.x元;
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于x年4月3日應聘到被被上訴人處工作。工作期間被上訴人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工資,未給予年休假。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訴人交涉,但被上訴人一直不予理會。x年x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上訴人于x年x月2x日依法向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x年x月4日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仲案字【】第號裁決書”,上訴人因不服該裁決于x月14日向杭州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x1年1月21日作出()杭拱民初字第10號判決書,現上訴人不服該判決,理由如下:
一、關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適用一年的保護時效。上訴人認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本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及時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而向被上訴人提出辭職,系單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時雙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故本案應適用兩年的保護時效。
二、關于工作年限。一審法院認為,工齡工資不能證明上訴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訴人認為,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舉證責任的公平角度來講,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實踐中,勞動者也不可能掌握這一證據。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責舉證。本案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的規章制度領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齡工資,共計325元,據此,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的工作年限至少應為13年。因此,無論從本案的事實,還是法律之規定,均能認定上訴人的工作年限為14年兩個月(入職x年4月3日,解除x年x月24日)。
另,一審法院判決書查明事實中認為上訴人于x1年x月進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認為上訴人在xx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滿五年,前后矛盾,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根據x年2月份工齡工資的發放情況,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的年限為14年2個月。
三、關于加班工資。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供了行政決定許可書,從而認定被上訴人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結算周期為半年,薪酬制度為計件+考核。這僅僅是形式要件的認定,無事實基礎。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認定。一審法院單從被上訴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訴人根本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結算周期為半年,薪酬制度為計件+考核”。并從未依法支付上訴人的加班工資。
四、關于年休假。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xx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滿五年??汕拔闹姓J定上訴人于x1年x月進入工作的。前后矛盾,認定事實不清,因此,上訴人認為,應按照上訴人提供的證據——x年2月份工資表中工齡工資一欄認定上訴人入職時間,即為x年4月3日。故上訴人工作期限為十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為10天。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上訴人未休年休假的天數為24天。因此,法院應支持上訴人2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五、關于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未支付x年4、5月份加班工資,因發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不違反結算周期為半年的約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即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難道被上訴人的約定可以超越這一規定。另外,《杭州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也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即因各種原因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后5日內結清工資。中國之大,法律之多,哪一部法律法規規定發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可以不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被上訴人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和年休假工資,違反《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因此,上訴人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未能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1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三
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資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針對主要上訴請求事項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的具體闡述,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1、上訴狀副本1份
2、相關部分法律規定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四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7
委托代理人:程某,孟祥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
上訴人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因與常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5)泊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某、被上訴人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義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博通燃氣公司訴稱:常某于x7年1月到我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由我公司為常某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而常某在x7年1月份之前并非我公司職工,我公司沒有義務為其交納養老保險費用,泊勞人仲案裁字(x4)第043號仲裁裁決,由我公司為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顯然是錯誤的。即使常文彥在x2年11月份就在我公司工作,那么其在x4年才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依法駁回常文彥要求為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請求。
常某辯稱:我于x2年11月1日到燃氣公司處工作,該事實有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的本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備案信息表證實?;攫B老保險費用是國家強制征收的,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與時效無關。博通燃氣公司于x1年12月28日為我補繳了x7年至x1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依法應自x2年11月起進行補繳。
原審查明:x4年11月3日常某因燃氣公司拖欠其養老保險費用,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經過審理于x4年11月28日作出泊勞人仲案裁字(x4)第043號仲裁裁決書,確認涉案中常某自x2年11月1日在燃氣公司工作,燃氣公司自x7年1月起開始為常某繳納養老費用,而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未能繳納。遂裁決燃氣公司為常文彥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燃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常某要求燃氣公司為其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請求。
燃氣公司認為,即使常某自x2年至x6年在其公司工作,但根據常某持有的x1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累計交費期間為六十個月,由于常某未能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而是在x4年11月3日才申請仲裁,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常某認為,自己于x2年3月因身體患病不能工作,燃氣公司已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病休,在病休期間沒有時間和能力主張權利,該情況符合仲裁法中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中止的情形;另外燃氣公司在x3年度還在為我交納養老保險費用,該事實均可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
另查明:雙方曾因勞動爭議糾紛,xx市人民法院作出了(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燃氣公司不服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x5)滄民終字第96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常文彥于x2年11月1日開始在燃氣公司上班,期間在x7年、x8年、x9年雙方分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x2年12月31日。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常某于x2年至x2年一直在燃氣公司上班,燃氣公司應當為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用。關于燃氣公司主張常某提起勞動仲裁時已超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的辯解,因合同到期后燃氣公司又為常某繳納了x3年度醫療保險等費用,且雙方勞動關系一直未終止,對燃氣公司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燃氣公司對被告常文彥的訴訟請求;二、原告燃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被告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予以核算,統籌部分由燃氣公司承擔、個人部分由常某承擔)。案件受理費10元,由燃氣公司承擔。
宣判后,燃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該案已超過仲裁時效,不應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據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一種不受仲裁時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無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保險的時間有多久,勞動者都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避免了勞動者在職期間維權就要失去工作,不維權就要過時效的尷尬局面;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本案中,燃氣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亦屬于拖欠勞動報酬范疇。由于被上訴人常某自x2年11月1日起一直與上訴人燃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常某主張燃氣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上訴人燃氣公司主張該案超過仲裁時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博通燃氣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xx市燃氣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五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女,1962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_____市_____區_____鎮_____社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通信有限公司_____區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區_____鎮_____路19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經理。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市_____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區_____旅館209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_________________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中已經查明(第9頁第三自然段)“1986年—1989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為”中(第11頁最后一段)卻又認定“關于_______________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審法院一方面確認了1986年至1989年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是上訴人個人全額補繳的這一根本事實,但對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網通公司返還應由其承擔的在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9395.28元的訴訟請求卻又不予支持,明顯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此外,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有_____市社會保險局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繳)通知單”及__________區地稅局于20__年2月5日出具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兩份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應當依法獲得支持。
2、上訴人自1986年參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直到20__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過工作單位—網通公司,更從未到過包括被上訴人__________勞務公司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但原審法院卻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20__年至20__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__________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采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為達到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違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連續工作20余年的事實,在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20__年起,將上訴人“派遣”到被上訴人__________勞務公司,再由__________勞務公司將上訴人派回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受欺詐以及違背自己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上訴人__________勞務公司自20__年起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而原審法院卻將無效的勞動合同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懇請二審法院將這種錯誤判決徹底予以糾正,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并確認上訴人只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為其補繳醫療保險及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上訴人直到20__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未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與同期同崗位的員工在工資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即此時才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時,上訴人自此開始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理解和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在對本案有關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的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應當適用的未適用,不應當適用的卻被錯誤適用。
綜上,原審法院在對本案的審理中重要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此致
__________省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年? ? ?月? ? ?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六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
四、
五、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上海市第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七
上訴請求事項: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資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曾于依法向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此案,現已作出判決。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中認定的部分事實不符合客觀情況,且理解及適用法律值得商榷。據此,上訴人不服依法向貴院上訴,對主要上訴請求事項的上訴事實與理由具體闡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針對主要上訴請求事項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的具體闡述,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附:
1、上訴狀副本1份
2、相關部分法律規定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八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務所建筑師,住 市 區 號樓 層 門 號,身份證號 ,電話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關公司員工,住 市 區 號樓 層 門 ,身份證號 ,電話 。
上訴人不服 市 區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依據《^v^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四、一二審訴訟費由雙方平均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女兒歸原告方撫養,對女兒成長不利。
婚生女 現年 歲,已超過 周歲,依法可以判歸父親撫養。且其處在成長的關鍵階段,今后需面臨入托、入學等眾多人生環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一審第一次開庭中自述在 某企業供職、第二次開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論其職業真偽,起碼頗不穩定。且原告自稱銀行卡中余額僅有人民幣 元,基本無財產可言,根本不具備提供孩子正常成長的基本經濟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業,必然會將養育子女的責任轉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長期患病,顯然無照顧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親長期患有焦慮癥、脾氣暴躁、行事極端,對幼女成長極其不利。
總之,被上訴人 在 無財產、無房屋、無戶口、無穩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帶病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幼女提供健康適宜的成長環境。
上訴人及其父母,對孩子感情深厚,無論在原告孕產還是孩子養育期間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質(往來照看車票及花費單據為證)。各方面條件均更有利。因此,將子女判歸上訴人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一審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頻率過低,時間過少,割裂了被告方與女兒的正常親情聯系。
如二審法院不同意將子女撫養權判歸上訴人,上訴人則要求對探望權進行改判。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離婚糾紛期間,被上訴人一直不讓上訴人接觸子女,上訴人為保護幼兒身心,不愿與被上訴人一家發生沖突,爭搶子女。但內心一直極度渴望與女兒的親情,由于被上訴人的刻意隔離,已導致父女祖父母與孫輩無法相認。被告方對孩子無一日不思念,上述隔離對上訴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傷害巨大。
一審法院所判決的一個月可以探視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頻率顯然過低,時間過短。上訴人于情于理都無法接受。
三、一審將婚前購買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基本情況:
涉案房屋為 婚前以自己名義購買并向銀行貸款,婚前父母有出資,當時三人有口頭約定, 賣房時,會將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還,因此三人之間對房屋的關系是投資關系。與 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一審中,原告提交證據四證明雙方簽有夫妻財產約定,將 市 區 號樓 層 門 號房屋約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財產。上訴人(原審被告)當時質證如下:
1.該協議是在結婚登記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壓力下所寫,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認可該協議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認可該約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贈與并未完成。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現被告正式撤銷對原告的贈與。
3.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被告僅同意就婚后還貸的部分依法補償給原告。
4.第二次開庭時上訴人(原審被告)又補充了父母證言和出資證明,以證實該房屋系 與父母共同投資,其父母享有投資份額,父母不知道 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夫妻財產約定理應無效。
根據以上情況,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上訴人在結婚第二天將個人名下的房屋約定為夫妻共有,應視為將其中的一半贈與給了被上訴人 ,應適用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認定為贈與行為。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眾所周知,不動產贈與的完成應以過戶完成為準,既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視為財產權利還未轉移,上訴人依法可行使撤銷權。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示法庭要撤銷贈與,房屋就應當按照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判決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僅享有婚后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折價(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審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銷贈與的前提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不是適用贈與,被告有無撤銷權等未做任何論述和考慮,只是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就認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在原告提交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文寫到贈與的應付義務及條件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結永好,特此為證?!奔促浥c是以婚姻和睦存續為條件。
但實際情況為原告方父母于 年開始變本加厲干預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時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離婚,并于其后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顯然違背該贈與約定的所附條件及義務。根據^v^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訴人也完全可以撤銷贈與,一審法院漠視被告撤銷贈與的主張,也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父母對房屋的出資認為是債權問題,在被告提交了證據的情況下不處理,也是適用法律的錯誤,房屋如果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父母對房屋的出資也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才對。
一審中,上訴人(原審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3、17和18,可以證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資人民幣 元。該人民幣 元為投資款,理應享有相應份額的投資利益, 未經共同投資人同意,將房屋單獨處分,侵犯了父母的財產權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確寫道“ ,吾輩幸甚,當思父母扶助之恩,一絲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當時明確簽字,對于被告方父母出資購房,并享有權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認可。
一審法官未認定雙方存在投資關系,但認為這是債權問題(判決書第6頁),既然認為雙方存在著債權債務,在認定房屋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證據的情況下,對 父母的出資理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方為公平,對此, 在提交證據13父母出資憑證時,也在證明內容里提到過,即便法官認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質,父母的出資及增值也應一并認定為債務才對,一審法官并未處理,也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即便按照一審法官的認定,其房屋折價的計算方法也出現了嚴重的錯誤。
即便假設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在折價的計算上也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按照現最高院對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解釋,房屋價值是包含銀行貸款利息的,所以未還貸款利息也要計算在未還債務范圍內,但是一審法官只將未還貸款本金進行了扣減,少扣減了約三十萬的利息,導致在 應給付 的折價方面,多計算了約十五萬元。一審法官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現值人民幣 元-未還貸款本金人民幣 元)/2=人民幣 元
而正確的計算公式應為:
(房屋現值人民幣 元-未還貸款本息人民幣 元)/2=人民幣 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出現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理應改判,請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案。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