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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一
住址:××路××號室,電話:×××××。
被告:×,性別,漢族,××公司駕駛員。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號郵編:200030電話:××××。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共計×元;。
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時,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車正常行經××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駕駛的車(牌號為滬×)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xxxxxxxxx,屬x級傷殘”(見證據x)。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因被高的行為無法上班……。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年×月×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二
被告人:__________。
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__________。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訴訟請求:__________。
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代書人:__________。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王xx。
電話: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x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xxx市xx實業公司,xxxx年11月更名為現名)。
住所:xxx市xx區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董事長。
電話:xxxxxxxxxxxxxx。
被告三: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xxx市xx區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史xx,職務:董事長。
電話:xxxxxxxxxxxxxx。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協議,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2、要求被告三履行勤勉盡職義務,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盡快與原告簽訂上述正式的合同。
3、本案中發生的一切訴訟費用均有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3月27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以書面形式向被告三簽署了《委托書》,具體委托內容如下:“經委托、受托雙方友好協商,就委托方“東崗怡園”開發項目從簽訂本委托書之日起,委托方將全權委托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操盤,各種經營活動將在委托方監督下由受托方負責,各種經濟合同由受托方簽署。受托方業務專用賬戶開戶銀行:xxx市商業銀行北新街支行,賬號:xxxxxxxxxxxxxx。受托方必須合法經營,照章管理,如有違約委托方有權隨時解除委托。關于利益回報部分是(應為“視”)利潤多少及工作成績另行簽訂合同。受托方合同專用章印鑒留存。”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對被告三的委托屬于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xxxx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出具書面《證明》,其具體內容如下:“我單位xxx市xx實業公司(xxx市xx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購房人(委托購房)購買東崗怡園商品房一事(五十四套)予以確認。此項業務相關事宜需與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系與咨詢。待我單位取得銷售許可證(正式開盤銷售)后,將由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知購房人并按我單位要求,交款后統一辦理業主正式《購房合同》。特此證明。”
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此份證明,將委托書的內容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對委托被告三代理委托出售的東崗怡園商品房一事合法、有效。
xxxx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三的辦公所在地xxx市xx區槐中路286號,查驗了上述《委托書》和《證明》后,與被告三簽署了《團體委托購房協議》,其協議主要條款如下:1、原告預訂的商品房并與位于xxx市東崗怡園a南區;2、售價為平米3700元;3、認購房源暫定為17號樓,共計一套,面積為95.409平米,總價款為358700元;4、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首付比例為50%,同時簽訂委托購房協議;5、開盤時間之內交付剩余房款;6、xxxx年9月30日開始施工,主體封頂為xxxx年底,xxxx年10月達到入住條件;7、乙方(原告)將約定款項劃入甲方(被告三)指定賬戶后,本協議正式生效;8、簽訂購房《合同》后,本協議自動終止;9、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當天,原告向被告三交付了約定的購房款共計179350元,由此,正式生效,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三之間簽署的《團體委托購房協議》,是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明確授權范圍之內簽署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由此,該《團體委托購房協議》直接約束原告與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被告一和被告二應嚴格遵守《團體委托購房協議》中交付指定商品房的義務。
然而,xxxx年6月13日,被告一取得了東崗怡園a南區的銷售許可證,原告得知被告一取得了銷售許可證后,馬上與被告三取得了聯系,要求被告三立即履行協議上規定的義務,即督促被告一與原告盡快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三表示這是他們應盡的義務,一定照辦。
xxxx年6月25日,被告三在自己的網站發表了一份《聲明》,其內容如下:“1、由我公司開展的客戶購房委托業務,現在依程序落實辦理中;2、我公司承諾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的結果以最快方式告知客戶;3、我公司承諾的時間內如不能屢約將承擔應付的責任及義務;4、我公司在承諾的期限內希望得到各方的支持與配合,如未經我公司許可任何自行處理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不可預見的后果以致對事情的進展如產生不良影響,我公司將不承擔責任;5、對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我公司將保留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
xxxx年7月22日,被告三又出具了一份《公告》,再次重申如下態度:1、截止目前,由于xx公司的不配合,我公司未能就此項業務達至預期結果,對此公司向客戶深表歉意;2、公司本著堅決維護客戶利益的原則負責到底;3、公司將給聚合公司留出10個工作日的最后期限,屆時,如不能按客戶要求解決,公司將考慮委托法律顧問采取各種合法手段維護客戶及公司利益;4、公司鄭重聲明:我公司所開展的此項業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經營行為,對此,公司有充足的依據并以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最大限度的來維護客戶的利益和我公司的信譽。
xxxx年8月18日,被告三又向x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出具一份書面說明,即《關于委托代購xxx市xx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東崗怡園商品房有關情況的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1、我公司的委托代購活動依據合法的委托代購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代理委托書(復印件)已按要求送達xx區建通街刑警隊和貴局市場監管處。歡迎對“委托書”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到有資質的國家和省級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如鑒定“委托書”系我公司偽造,我公司將承擔法律責任;2、我公司委托代購東崗怡園a南區商品房共計40多套,與客戶全部簽訂購房協議。按照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應于開盤前辦理正式購房合同,之所以至今未得到辦理,完全是委托方xxx市xx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履行協議所致;3、我公司將積極配合貴局和有關單位工作,盡力為事件的早日解決做好應做的工作;4、我公司充分尊重并全力支持廣大客戶的維權行動。
雖然,被告三一直盡力為原告進行溝通與努力,但至今仍然沒有取得任何進展,故原告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勤勉盡職義務,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盡快與原告簽訂上述正式的合同。
與此同時,原告也多次找被告一和被告二協商,請求他們履行他們在《證明》中的承諾,盡快與我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卻在一開始欺騙我們說:《委托書》和《證明》是假的,xx公司是騙子,你們趕快到公安報案吧,否則,你們就什么都沒有了。后來,原告取得了《委托書》和《證明》均是真的證據后,在事實面前,他們又說:雖然《委托書》和《證明》均是真的,但是,xx公司并沒有把購房款打入我們公司的賬上,因此,我們不能和你們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被告一和被告二拒絕與原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同時,也極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準予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3月25日。
附件:xxx市xx實業公司更名的證明。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鋒,又名紅紅,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甘肅省永登縣××鎮××村農民,住該村。
上訴人張鋒因故意殺人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9日蘭刑初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撤消原審死刑判決,重新作出從輕處罰判決。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為被害人對邵玉紅的毆打不是引發上訴人殺人動機的理由不能成立。
從邵玉紅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性情暴躁且長期虐待打罵邵玉紅。案發當晚被害人對邵玉紅多次進行毆打,并多次威脅上訴人要傷害其家人,后被害人死掐住邵玉紅的脖子不放,致使其呼吸困難,(有邵玉紅的第二次筆錄第三頁為證),如不是上訴人及時阻止邵玉紅可能會窒息死亡。在被害人對邵玉紅毆打時上訴人曾試圖報案,但被邵玉紅及被害人阻止。因此上訴人張為了防止被害人再次對自己及邵玉紅玉紅進行不法侵害,從而危及二人生命,處于義憤拿刀將其砍傷的行為,實是被迫之舉。在司法實踐中“義憤殺人”是酌定從輕情節,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這一情節。
二、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殺人故意明顯,手段殘忍與事實不符。
《蘭州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確定是被砍后4小時許才死亡,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玉紅的詢問筆錄證實:在離開作案現場后,邵玉紅曾給其姐夫郝宗全打電話讓他去看看被害人,上訴人并未阻止。上訴人在明知被害人還未死亡時離開,說明上訴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不積極追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與直接故意殺人相比是明顯較輕的,基于這一事實,對本案上訴人在量刑時,也應從輕處罰。
三、一審判決認為被害人的傷情不是在與上訴人在爭奪菜刀過程中造成的事實認定不正確。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張和被告人邵玉紅都供述,在砍了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起身反抗并于之爭奪菜刀,上訴人張鋒是害怕被害人奪了菜刀后對自己實施傷害而繼續了行為,可見被害人的刀傷是在這個過程中造成的,這于被害人躺于床上不動遭受上訴人直接砍致全部傷情有別的,其主觀惡性相對比前者是顯然較輕的。
四、上訴人張鋒在案發后雖有邵玉紅自愿為其頂罪,但仍能夠響應“坦白從寬”的政策向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如實交代案情,更能夠向法庭如實陳述案情,并能夠服從看守所管教的管理,這表明被告人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五、上訴人張鋒系初犯,無前科,且一貫表現良好,其村集體及本村數百名村民聯名請求貴院給其一次重生的機會,并愿集體擔保其日后不至在危害社會。可見,上訴人本質是好的,不是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并且上訴人張鋒是其家庭的精神支柱,如判處其死刑等于判處其家庭的死刑,判處一個無辜母親的死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告人張鋒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但被告人張鋒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雖然《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懲罰犯罪人,但是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一種特殊的預防措施,而這種特殊的預防是以對犯罪人所適用的刑罰與其所犯之罪相適應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做到罪行相適應才能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我們不僅要使犯罪人“認罪”,還要使犯罪人“服法”,只有既認罪又服法,才能使犯罪人下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也才能使特殊預防成為事實。敬請依照我國《刑法》的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基本原則,給上訴人張鋒一次從新做人的機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作出從輕處罰判決。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五
(二)訴人和被上訴人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2.被上訴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
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20×)×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
主要寫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消或變更原審的判決、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應根據原判的錯誤,簡要指出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或訴訟程序不合法之處。
(五)上訴理由。
這是上訴狀中的關鍵部分,關系到上訴理由是否成立。通常從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原判的錯誤進行辯駁。正文結束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消(或變更)原裁判。”
(六)結尾。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開設賭場,于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溫江區看守所。
因上訴人不服市人民法院溫江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并應依法宣告緩刑,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4)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對上訴人作出較輕的判決,并依法宣告緩刑。
事實及理由。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訴人僅在賭場內從事管理資金、抄分等輔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判決中未對上訴人的從犯性質進行認定,量刑時也未考慮該性質進行從輕處罰。
二、上訴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宣告緩刑。
1、上訴人系初犯,且為從犯,因此犯罪情節較輕。
2、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此點判決書中也進行了確認。并且上訴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
3、上訴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年僅11歲,處于可塑性極強的年齡,正是需要父母管教的時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長。
自新、重新做人、回報的機會,也讓上訴人能盡到一個當母親的責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長。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七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八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九
看似簡簡單單的民事起訴狀,其作用卻不可小覷。一場訴訟往往是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一刻開始,起訴時原告方給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帶來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嚴格來講,一張民事起訴狀,其格式是否規范、案由是否準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事實與理由是否表述到位,這些問題既關系到一場訴訟程序的開啟,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一場訴訟的成敗。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十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________元;
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在被告管理的________從事________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_______,經醫院診斷為____________,住院治療________天,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手術后出院。期間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依法做工傷認定,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前往__________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______鑒[_____]鑒字第______號),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______級。被告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直未給原告購買綜合社會保險,嚴重違反了《____市____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_____府發[_____]____號)》的相關規定。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身份證、《司法鑒定意見書》、《病情證明書》及醫院住院病案等材料為證。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十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賠償因其作出的__________處理,給原告造成的___________損失,共計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擔本次訴訟的所有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_以__________為由,對原告________作出_______的處理,因此給原告________造成了___________損失,共計_________元。原告認為被告該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為了維護原告________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十二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_______與原告_______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開始給被告開始供貨,直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被告合計欠原告_______與原告_______貨款及違約金共計________。
從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到目前為止,被告欠原們的________元貨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到被告處與其接洽商談多次,卻都沒有解決問題,被告根本沒有還款意向,原告只得通過法律途徑,采取起訴方式維護自身權益,要求被告盡快付清原告貨款及違約金。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文件及《合同法》196條,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判定被告償還我公司貨款及違約金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十三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專業15篇)篇十五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1、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民事上訴狀。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上訴。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的材料。
2、必須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上訴狀是體現這種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在他認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時,就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須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狀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超過上訴期限的民事上訴狀,無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之內,可以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獲得準許后,當事人才能恢復上訴權,其民事上訴狀也才有法律效力。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民事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訴的書狀,是一審中敗訴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原裁判中的錯誤或不妥善、不公平之處給予否定評價的上訴的書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訴狀最主要的寫法是反駁法:
1、應當針對上訴人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上訴人要把自己所認為的原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之處找出來,是屬于認定事實不當,還是所引用的法律發生了錯誤,抓得準才能駁得有力,無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這就要客觀地進行“三對照”:
(1)原判決和客觀事實相對照。
(2)原判決和客觀證據相對照。
(3)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相對照。經過對照比較,抓住關鍵性的幾處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2、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應當針對關鍵性的、需要反駁的論點,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地加以論證,以達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觀情由和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目的。為達到這一目的,論證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有理有據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即在反駁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當之后,經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張。這就是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請求重新審理的結論性意見。
使用反駁法的要求是:
(1)針對性強。在上訴狀中擺事實、講道理,援引法律時,都應緊密圍繞上訴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問題,而不是漫無目的或不著邊際地陳述無關緊要的事實與理由。
(2)說服力強。要針對原裁判的錯誤充分地加以辯駁,論證要有理有據,有事有證,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觀點而無材料,也不能只羅列事實而無鮮明的觀點。切忌陳詞濫調,堆積辭藻。
(3)邏輯性強。所論事實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律和邏輯的基本規律。
1、當事人有上訴權,體現了人民法院慎重處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訴狀,對不服第一審的原裁判提出上訴,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通過上訴審查,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提高審判案件的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2、使用民事上訴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只要認為第一審裁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就可以具狀上訴,這對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保護正當權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上訴狀的遞交、受理和上訴權的行使。對于合法的上訴,任何人不應當限制和刁難。
3、使用民事上訴狀,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客觀的審理、正確的審判。
1、民事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民事上訴狀連同原案卷和證據以及答辯狀在5日內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民事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如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應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如認為可以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裁判。二審法院也可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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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