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校期間還是畢業后,學習都是我們不斷前進的動力??偨Y是人類不斷探索、積累與成長的過程。在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學習總結時,首先要明確總結的目的和范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習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靈感和參考。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一
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诎耸畻l,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
《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
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
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
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
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
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
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
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
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
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
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
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
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在簡單的思想道德修養學習中,我接觸了合同法的一些章節,對合同法以及以后個人的權益保障有了一定的認識,下面是我從一到四章的一些個人學習總結。
首先,合同法的中心思想是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前提下適合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使用,以用來規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一部法律。
如果存在一下幾種情況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你對合同的有效存在疑問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確認。
確認為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所得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首先解釋一下:用人單位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在有用工需求的前提下與勞動者以合同法為參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用工合同。
的用人單位取得職工培訓能力提高的機會等等。
還要在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得隨便辭退員工的保障。
在這些的同時,勞動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必須具有相當的法律意識與職業道德意識。
以上為勞動合同的前提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期的用工合同,另一種是無限期合同。
前者有幾種情況,一種是簽訂前約定工作的具體期限,幾年或者是幾個月的臨時用工合同,另一種是以合作,或者某以具體項目為背景,簽訂的一個項目合作合同,合同會在項目結束后終止。
在有限期的合同中,要注意的是:(1)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在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同意勞動者也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
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訂立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勞動者要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自己的用工合同上的工作期限,學會保障自己的勞動創造出來的價值有相應的回報,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在試用期中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那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訂立一個服務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如果勞動者違反了訂立的協議,就應當支付用人單位相應的違約金,要注意前者違約金應該不超過企業培訓所用費用。
在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就要按照約定的勞動內容執行,勞動者要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不如按時上班,不得早退,努力認真工作,遵守勞動職業道德等等。
而用人單位也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人身安全,不能損害勞動者健康,不得強迫他們加班,不得強迫他們做威脅人身安全的工作。
在協定加班的時候,用人單位要支付平常工資的一倍,節假日要支付三倍平常工資。
在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項目協議的勞動者,要遵守協議的條例,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能泄露擁有知識產權的核心商業機密,這都可能構成犯罪。
還有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人相應的足額工資,如果沒有支付,并拖延時間較長,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資,法院也應該在確認之后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工資的命令。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還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凡是有以上的情況,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孕婦,工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單位也不可以與你解除合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些情況,單位都可以與你解除合同,所以我覺得要在一個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一個良性的,友好的關系,首先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合理制度,還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文化素質,只有老老實實地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斷進取,你才能在一個單位,在社會立足,那你的能力你的付出才會被人所尊重,你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還有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只要做到守法護法,你就有實現理想與抱負的前提。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三
含義: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現象。
原因: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 清償——清償抵充
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同種類的數宗債務,但沒有能力清償所有債務時,決 定其履行行為抵充其中某宗或幾宗債務的規則。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20條(清償方法):
1已經到期的債務
2幾項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1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從法定——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三、 解除(類型:合意解除+單方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單方解除——形成權,一方通知到達生效
·一般法定解除是指法定的'解除條件適用于所有或絕大多數合同的解除,主要指 《合同法》94條: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任意解除權:
1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2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
3貨運合同中托運人的任意解除權
4委托合同中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解除程序
·解除的效力:
1不在履行尚未履行的債務
2對于已履行債務,應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合同解除并不影響當事人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除非例外)
4清算完結之前,合同仍然存在
5后合同義務仍然存在(通知、協助、保密等)
四、 提存
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由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履行債務,債務 人將債的履行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從而使債務消滅的行為。
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遲延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1債務人向提存部門提存申請書
2受理審查后,驗收提存物并登記存檔
3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
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提存部門應自提存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通知不能予以公告。
違約責任
一、 違約責任的性質
一般性質(財產性、補償性)
特殊性質(1違約行為2具一定程度的可約定性3相對性)
·可約定1違約責任形式2確定違約金數額等3免責事由
二、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以嚴格責任為基本原則,而以過錯責任為補充原則。
1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無償保管,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 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三、 概念辨析
(書)合同責任泛指合同法領域內的各種民事責任,因此,無論違約責任、締約過 失責任,還是因合同解除產生的返還責任等,均屬于合同責任。因此,合同責任涵蓋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1產生依據: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
2責任性質:約定性、法定性
3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制、過錯原則
4保護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1責任基礎:約定義務、法定義務
2原則不同:嚴格責任、過錯責任
3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違約行為、損害事實;免責事由約定、法定
4責任形式:多、損害賠償
5責任范圍:財產損失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6舉證責任:守約方無需證明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只需證明合同有效存在以及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事實即可;受害人一般要證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
四、 違約責任的形態
繼續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和減價
五、 違約行為
含義: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形態:
1不能履行(無能力)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默示違約)
3遲延履行(給予遲延、受領遲延)
4不完全履行(瑕疵給付、加害給付)
5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地點不當、方法不當)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四
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職工學習日期2017-1-9學習內容:
一、2016年度安全工作總結1、公司2016年安全目標完成情況;2、公司2016年存在的一系列安全問題;3、公司2016年先進個人,先進部門評比結果;4、公司2017年安全目標;5、公司2017年安全責任劃分情況;二、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詳細學習了巖土、露天爆破操作規程各個流程的操作細節和操作要點以及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大概內容如下:
1.編制爆破設計2.爆破工作分工與安全技術交底3.布孔及鉆孔班前會4.鉆孔5.驗孔6.爆破班前會及裝藥警戒7.火工品運輸8.火工品的領取、發放9.裝藥10.填塞11.爆破網路敷設12.網路檢查與現場清理13.人員清點與警戒安排14.爆破預警戒15.起爆倒計時16.起爆17.爆后檢查18.盲炮處理19.解除警戒20.人員點名、剩余火工品處理21.爆后總結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現場作業、管理人員學習日期2017-3-14學習內容:
詳細學習了爆破事故預防與處理、爆破事故應急預案各個流程的操作細節和操作要點以及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大概內容如下:
一、爆破事故預防與處理第一節早爆的原因及預防第二節拒爆、殘爆的預防及處理第三節爆燃和緩爆的原因及預防第四節放空炮的原因及預防第五節爆破傷人事故的原因及預防第六節爆破崩倒支架及造成冒頂事故的措施第七節爆破引起瓦斯事故的原因及預防第八節爆破引起煤塵事故的原因及預防第九節爆破引起透水事故的原因及預防第十節爆破事故的現場勘察二、爆破事故應急預案熟悉了公司的爆破事故應急預案的流程,及各個部門在其中的職能作用,以及在相關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現場作業、管理人員學習日期2017-4-22學習內容:
所有現場作業、管理人員就施工現場的施工情況及特點,進行經驗交流。主要涉及內容:
一、爆破審批手續審批程序;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三、
運輸爆炸物品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四、爆炸物品出入庫記錄模式和管理模式;五、爆炸物品的儲存方式和管理模式;六、爆炸物品的領用和發放程序;七、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規范;八、施工現場的技術要求和技術規范;九、爆破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十、爆破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十一、爆破事故的應急處理等。
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現場作業、管理人員學習日期2017-5-17學習內容:
所有現場作業人員、管理人員根據露天爆破施工現場的施工情況及特點,進行經驗交流。主要涉及內容:
一、露天爆破審批手續審批程序;二、露天爆破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三、露天爆破運輸爆炸物品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四、露天爆破爆炸物品出入庫記錄模式和管理模式;五、露天爆破爆炸物品的儲存方式和管理模式;六、露天爆破爆炸物品的領用和發放程序;七、露天爆破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規范;八、露天爆破施工現場的技術要求和技術規范;九、露天爆破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十、露天爆破爆破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十一、露天爆破爆破事故的應急處理等。
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參加人員管理人員學習日期2017-6-6學習內容:
管理人員根據拆除爆破的施工情況及特點,進行經驗交流。主要涉及內容:
一、拆除爆破爆破審批手續審批程序;二、拆除爆破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三、拆除爆破運輸爆炸物品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四、拆除爆破爆炸物品出入庫記錄模式和管理模式;五、拆除爆破爆炸物品的儲存方式和管理模式;六、拆除爆破爆炸物品的領用和發放程序;七、拆除爆破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規范;八、拆除爆破施工現場的技術要求和技術規范;九、拆除爆破爆破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十、拆除爆破爆破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十一、拆除爆破爆破事故的應急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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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學習內容爆炸物品購買及退庫、爆破員臺帳登記主持人張卓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爆破技術人員學習日期2017-7-10學習內容:
1、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2、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3、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4、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二、爆破器材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
2、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會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爆破安全地點后開始準備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爆破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3、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過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佘的要當天退回。
4、嚴禁任何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嚴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
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內容學習公司的規章制度主持人何文斌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職工學習日期2017-8-13學習內容: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目標管理制度1.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3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1.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5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6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審和交底制度1.7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1.8爆破作業安全制度1.9爆破器材管理規定1.10危險品倉庫的保管及使用制度1.11施工現場安全制度1.1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1.1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1.14安全生產檔案制度2公司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清單2.1爆破作業安全操作流程2.2爆破員操作流程2.3安全員安全操作規程2.4保管員安全操作規程2.5風鉆(開挖、鑿孔)工安全操作規程2.6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2.7測量員安全操作規程2.8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2.9鉆機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內容學習公司的規章制度主持人何文斌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職工學習日期2017-8-13學習內容: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目標管理制度1.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3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1.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5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6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審和交底制度1.7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1.8爆破作業安全制度1.9爆破器材管理規定1.10危險品倉庫的保管及使用制度1.11施工現場安全制度1.1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1.1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1.14安全生產檔案制度2公司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清單2.1爆破作業安全操作流程2.2爆破員操作流程2.3安全員安全操作規程2.4保管員安全操作規程2.5風鉆(開挖、鑿孔)工安全操作規程2.6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2.7測量員安全操作規程2.8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2.9鉆機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培訓學習內容百日安全主持人何文斌培訓學習參加人員所有職工學習日期2017-9-13學習內容: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目標管理制度1.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3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1.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5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6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審和交底制度1.7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1.8爆破作業安全制度1.9爆破器材管理規定1.10危險品倉庫的保管及使用制度1.11施工現場安全制度1.1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1.1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1.14安全生產檔案制度2公司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清單2.1爆破作業安全操作流程2.2爆破員操作流程2.3安全員安全操作規程2.4保管員安全操作規程2.5風鉆(開挖、鑿孔)工安全操作規程2.6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2.7測量員安全操作規程2.8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2.9鉆機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參加人員代表簽字備注:本表公司留存備查。
阜新市定于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各地開展“安全生產遼沈行”活動。
1.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曝光行。以遏制重特大事故為主要目標,特別針對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建筑施工等重點行業曝光事故隱患,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激發內生動力。曝光一批重大隱患突出的企業,曝光一批典型非法違法企業和行為,推動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工作深入開展。
2.改革發展調研行。圍繞推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落實,針對安全生產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聚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和市重點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組成調研組,從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安全監管執法職責界定、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和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深入開展調研活動,形成高質量、有價值的調研報告和調研成果,助力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
3.《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宣傳行。組織全市認真學習《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單行本和宣傳讀本。
4.科技強安專題行。倡導各級宣傳推廣企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研發及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專項行動、“兩客一?!避囕v防碰撞技術等實施。
5.。
總結推廣。大力宣傳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先進人物、先進事跡,促進嚴格監管執法,夯實企業安全生產法定責任。
6.應急演練專題行。各縣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依據應急預案,以礦山、危險化學品、公共場所安全為重點,檢驗預案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部門預案間有效銜接。通過組織干部、職工和社會公眾開展實地應急演練,寓教于練,強化安全生產防范意識,提高全民防災避險和應急處置能力。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五
主持:陳思言。
記錄:胡文浩。
參加人員:鄒斌周建波段云雁王瑛熊劍鋒彭志鵬王雪王聰。
主要內容:總結黨章學習感想和心得體會。
參加人員發言:
鄒斌:通過黨章學習,加深了我對中國共產黨的認識,認識到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全面發展的道路上所從黨的重要角色,同時也進一步樹立了自己的道德觀,社會觀,以黨內的優秀人士為榜樣,發揚自己的優點,改正自己的不足,積極擁護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中國共產黨。
周建波:作為一名大學生,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雖然才剛剛經過初級黨校的學習,但是我會在平常生活中嚴格約束自己的言行。今后將以積極地態度向黨組織靠攏,認真接受組織的培養,教育和考察,為早日加入中國共產黨奠定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
段云雁:通過黨章學習,首先我對自己的人生目標更加明確,學習態度也有所轉變,讓我認識到要以黨員的行為準則來約束自己,做好帶頭作用。其次,要爭取在思想上先入黨。最后,我覺得一切要行動起來,多關心同學,幫助他人,努力為社會奉獻自己的微薄之力。
王瑛:除了大家上述內容,我還知道了自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她帶領中國人民從貧苦走向幸福,帶領中國由落后走向繁榮富強。中國的巨大變化向世人昭示著中國共產黨的偉大。我們更應該深刻的理解黨的宗旨,為祖國奉獻,為人民服務。熊建鵬:通過學習,我認識到我在思想上還是要不斷與時俱進,并深刻認識到黨章活動的總章程,是黨員及預備黨員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通過不斷學習,爭取早日加入中國共產黨。
彭志鵬:通過黨章學習小組學習,我對我黨有了進一步了解和認識。在以后的黨章學習中,我一定要更加努力學習,積極參與黨的工作,認真完成黨的任務,在工作和學習上爭取模范帶頭作用,進去進一步得到黨的賞識。
王雪:黨章的學習有助于我們加深思想建設,進一步明確了解黨的性質和任務。在閱讀黨章的同時,我們應該結合實際,將黨章中的內容與實際生活相聯系,從理論到實踐,理解其內容和涵義。
王聰:在黨章學習中,加深了我對黨組織的認識,其深刻性和哲理性給予我極大的震撼,我認為每一個希望向黨組織靠攏的同志都應該對黨章進行深入的研究性學習。
活動總結。
在一學年的黨章學習小組活動中,小組各成員都獲益匪淺,在思想認識上,政治修養上都有了顯著提高。開展黨章學習小組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同學們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質的同時,為黨組織培養更多更優秀的人才。今后將繼續開展更多更有意義的活動,為同學們服好務。
白梁祖:
今天我們討論小組討論了剛剛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相關話題。各位同學積極發言,抒發自己對的認識和理解。其中討論到了這次的幾個關鍵詞:“兩個“五位一體”構成黨和國家戰略新布局”、“科學發展觀”、“充分肯定改革成果”“堅決與腐敗斗爭”“環保友好”等等。使我們對中國國情的認識更加深入了。最大的感想就是中國人民一直在努力建設自己的國家,積極處理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障礙,今后我們將更加自信的團結在的周圍發揮自己的能力,努力實現全面的小康。其中還學習到了一些關于中國共產黨代表大會的一些基礎常識,覺得一下子與黨親近了許多。
梁超:
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開好黨的,對于我們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繼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同時提出了反腐倡廉的思想,這對于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經濟發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通過這次討論會,我們更加深刻的了解了黨的的思想,提高了政治覺悟,加深了對于黨的路線方針的認識。
王立君:
從來沒有感覺黨代會這么莊嚴,這么萬眾矚目。隨著馬克思主義知識的不斷學習,另外通過這次的專題討論,對其的認識也逐漸多了起來,了解到這是多么莊嚴與重要的會議。
康社會:從“建設”到“建成”,美麗中國,五位一體,等等字眼,無不體現著為人民服務這一宗旨,同時,指明的發展方向,是黨對人民的承諾,人民可以通過實際來檢驗黨,是黨的壓力也是動力,這也體現了黨的使命感與責任感,對自身的嚴格要求。這一點很值得我們學習。
另外,面對這些年改革開放取得的成就,中國共產黨并沒有因此而驕傲,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有清醒認識,如脫離群眾,消極腐敗的危險,以及并以報告的形式表達“必須堅定不移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這樣的決心,自信不自傲,完全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有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會有更美好的未來。
令我們印象深刻的還有胡報告以不念報告全文,只集中講要點的形式進行報告,不僅節省了參加會議代表的時間,讓代表們有更多時間研讀與自己工作和生活有關的內容,而且也讓會議風氣更清新。這不僅是一種報告形式的創新,同時是一種工作方法的創新。胡及上屆政治局到任即讓權這樣的高風亮節,現屆7人這樣更有效率的編制,同樣使我們印象深刻,讓我們對未來的體制的成功改革有更多期待。做事更重效率,創新精神以及高風亮節的品格,這些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重點。
帶給我們很多很多,我們也會繼續學習,同時,我們也意識到,藍圖已經繪好,接下來就是不斷通過努力行動來把藍圖變為現實,行動的重要性,我們會積極響應精神,積極行動起來,為建設更好的中國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陳熙:
經驗給人啟示,歷史昭示未來。在我看來,我們的黨是偉大的黨、時刻進步的黨。從黨的一屆屆代表大會上,我們的黨時刻在提高自己的認識、時刻在探索中國前進的道路、時刻在改正和改變自己,時刻保持自己的先鋒模范帶頭作用。即保持黨員的先進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人生價值分為兩種,即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自我價值即是索取,而社會價值則是貢獻。我們知道這兩種價值對人生有重大的影響力,然而社會價值才能衡量人生價值的標準。我渴望實現我的社會價值,我希望我能把自己的一生獻給我們偉大的祖國,偉大的人民。然而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個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我需要一個始終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政黨來領導我,給我指引前進的方向,而這個政黨,就是我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
當然,我也認識到了在現實生活中部分黨員打著黨的旗號干一些危害人民的行為,然而這些腐敗行為卻更加堅定了我入黨的信心。雖然我個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我會盡全力為黨的事業奮斗,力從自身做起,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
東風浩蕩展征旗,跨越趕超正當時。通過討論活動,我們要更加奮發有為,燃燒激情,提升精神區位,構筑精神高地,立足本職崗位,創造優異成績,形成推動隨州科學發展、跨越趕超的強大合力,以卓越業績向黨的獻禮!
佟婉婷:
在18上午的關于的小組討論,大家積極發言,都說了自己對于的認識,也說出了自己的一些人是不是很到位的地方,讓大家一起討論。
經過討論,我認識到了是中國共產黨內的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會上選舉出了中國共產黨第xx屆中央委員會,報告中報告全面審視當今世界和當代中國發展大勢,全面把握我國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深入總結過去五年和xx大以來黨領導人民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動實踐和新鮮經驗,從中汲取勝利完成新的歷史任務的思想啟示和精神力量,并對于今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方向做出了指引。相信在在十三五中一定會一句的精神出臺各種相應的政策來完善精神。經過討論,我也更加了解了,學習到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事,解答了自己心中一些不是很清晰的問題。
王麗:
勝利閉幕,的召開選舉產生國家新一屆的領導人,同時為國家下一個五年甚至十年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但說到底只是一場會議,路怎么走,靠的是黨的執行力和人民群眾的配合。
通過小組討論,我們一直認為以為領導的黨組織對內親和,而外交政策相應會比較強勢,中國的社會主義道路走到現在,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時存在很多現實的問題,比如體制改革問題、腐敗問題、環境問題、貧富差距問題、教育問題等。但是有一點我們堅信,在新一屆領導人的領導和人民群眾的努力下,這些問題都可以得到妥善解決直至根除。
通過這次對政策的討論,我覺得我對黨組織的了解比較少,而聽同組同學解釋,對黨組織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對未來國家未來五年甚至十年的發展有了一個大概的方向,這給我們以后的努力提供一個方向。
跟隨黨的腳步,腳踏實地走下去,相信我們的共產主義不會遠。這就是我對今天討論的一些看法。
崔言博: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六
近日,我在法學課程中學習了合同法規,通過學習,我不僅了解了各種類型的合同以及其應用,還受益匪淺地領悟到了合同精神。以下是我學習合同法規的心得體會。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們在購物、租房、簽訂工作合同等方面都需要合同的約束。因此,法律要對合同進行規范。我在法學課程中學習到了各項法規,包括《合同法》、《擔保法》、《民法典》等。通過了解法規,我了解到合同法規的重要性,在合同簽訂中,作為當事人的我們就必須確保自己了解和遵守相應法規。
第二段:不完善合同的后果。
合同弊病,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合同弊病包括欺詐、威脅等。若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完善,則有可能會導致將來的糾紛或其他問題。我認為,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了解合同內容,明確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盡可能減少避免和減輕糾紛可能性。同時,當發現合同存在問題時,應該及時終止合同或尋求專業幫助。
第三段:合同的種類和標準。
在學習合同法規時,我學習了各種不同類型的合同。在購物合同中,可以了解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標準;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了解租戶和房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工作合同中,則涉及到薪資、崗位、工作時間等方面。通過學習這些合同標準,我們能夠更好的了解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執行標準。
第四段:合同精神及其重要性。
在學習合同法規時,我認識到合同所體現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合同法》中所述,合同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履行各自責任,減少因合同虛假、瑕疵等造成的爭議和損失。當我們簽訂一個合同時,我們應該說話算話,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合同的遵守是維護誠信和商業信譽的體現,是保障商業交易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
第五段:結語。
學習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解合同法規可幫助保護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促進經濟發展。我相信,在學習合同法規后,大家都能夠更好地遵守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更應該保持一份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的精神,保證所有當事人所引起的交易都能夠公平、公正,同時促進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七
合同法是商業、金融、法律等領域必須掌握的重要知識點之一。對于企業來說,合同法是日常商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規范。近期,我們學校也開設了合同法規學習課程,本人參加并學習了該課程,下面將分享我的學習心得體會。
第一段:課程安排與內容。
合同法規學習課程在課程安排和課程內容上都十分合理和豐富。課程安排針對合同法的基礎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教學,并將課程時間控制在合理范圍內。課程內容涵蓋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方面,還有合同中一些特殊條款的解釋。重要的是,老師會提供非常多的實際案例讓我們了解實踐操作。
第二段:合同法的基礎。
學習完合同法規課程后,我最深刻的體會是在合同的訂立前需要了解清楚雙方意愿、履行能力、合法性等方面的問題,只有確保合同的基礎條件得到滿足,才能夠順利訂立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訂立方式、書面形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都需要非常謹慎分析,一旦合同出現差錯,將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或爭議。此外,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的要求和訂立方式都與成年人有不同之處,因此也更需要謹慎。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訂立,就要按照約定的條款履行。如果無法履行合同,則需要前往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注意合同義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違約責任的減輕和豁免等方面的細節。在課程中也提到了合同中的合理解釋原則和詐騙原則,對于合同履行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四段: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往往比合同的訂立還要難,一旦變更和終止產生爭議,則需要解決一系列的問題。所以合同變更和終止過程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它牽涉到法律風險、商業風險和社會風險等。在課程中,老師詳細介紹了合同解除、撤銷、變更和賠償等內容,為我們提供了較全的解決方案和應對措施。
第五段:課程的啟迪與收獲。
學習合同法規課程不僅擴展了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也對我未來的職業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在現今商業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企業要想有明確的競爭優勢就必須掌握合同法知識,否則將很難在商業活動中做好風險控制。后續我也將繼續深造合同法知識,為自己的職業發展積累更多的法律背景知識。
總之,學習合同法使我意識到在商業活動中如何正確合法合理地約束和確保合同的合規性,而領研教育的合同法規學習課程內容也為我提供了大量的實際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價值和重要意義,對我未來的職業生涯肯定有著非常積極的影響。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八
合同法是商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門學科。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體會到了它對商業和社會的意義,同時也掌握了一些關鍵的知識和技能。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在學習合同法時的心得體會。我將從以下五個方面展開分析: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合同法是指用于規定合同關系建立、變更、解除、履行和違約責任的法律。它是商業和個人之間約定事項的法律框架。合同法規定了如何達成、執行和解決爭議的合同。在合同法的指導下,當事人能夠在公平、自由和平等的原則下進行商業活動,而不會遭受最初所預想的重大損失。
2.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標的。其中,合同的當事人是指合同的簽訂方,包括個人、商業企業等。合同的內容包括所有的協議和規定。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口頭約定和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一經簽署,便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一些條件,例如必須有合法的標的和合法的當事人等。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對當事人、社會和國家的法律效力。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將成為無效合同。
4.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規定。違約責任是指當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條件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可以是補救性的,也可以是懲罰性的。當一方違反合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未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合同所需要的義務。無論是因為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條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都可以尋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當合同被解除或變更后,當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認識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法的關鍵作用。當我們進行商業交易時,我們不能簡單地依靠我們的信任和口頭約定。相反,我們應該了解合同的各個要素,并遵循合同法的規定。這樣可以為我們和其他交易方提供更多的保障,減少潛在的風險。合同法是保護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我們應該熟練掌握其內容和應用。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九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十
學習合同法的初衷源于我的職業需要,作為一名企業法務,合同是日常工作中最基礎的內容之一。為了更好地處理合同糾紛及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我開始了系統的合同法學習。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僅僅對合同法的相關知識有了更詳細的了解,也深刻意識到了合同作為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對于商業合作的順利展開、減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作用重要性。
學習合同法讓我深入理解了合同法條文的背景、干預合同的理由和限制等內容,對于合同的內容、審查、解釋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同時,學習合同法也讓我更清晰的認識到合同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合同承諾精神的道德義務層面上,我認識到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礎和信用體系的根本,唯有誠信守信才能保持長期互利關系。又比如,在合同法義務層面上,我認識到合同是權利的行使、保護和實現的工具,是實現個人、團體、企業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石。
雖然學習合同法給我帶來了很多收獲,但也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在合同條款的約定與義務的保護之間存在的問題,如何更好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和引導,避免條款制定過于片面,對于個人和社會公益帶來不利影響;又比如,如何保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知曉自己所承擔的義務與權利,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合同糾紛等。
學習合同法的收獲和困惑讓我深入思考如何更好的進行合同管理和操作。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需要結合具體業務需求,審核合同條款,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減少未來的合同糾紛,還需要在履行過程中及時走訪、查證,做好監管等工作。同時,我們也應該利用合同法中的法律條文,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依法維權。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與合作伙伴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共同推動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完善,以期獲得長期的互利發展。
學習合同法除了對糾紛理解有幫助外,對于人際關系的管理和提升都意義非凡。在個人層面,我們應該注重自身誠信,遵守合同約定,成為一個守信的人,秉承合同精神,遵守法律規定,提高自身道德素質。在企業層面,我們應該把握合同作為企業行動的準繩,弘揚合同精神,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創造開放的市場環境,以期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效益的互利共贏。而對于社會而言,我們共同推崇和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以誠信為基礎,推動市場經濟與法治體系的共生共榮。最終,從自我到企業到社會,和合同法學習息息相關,也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緊密相關。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十一
參加人:局全體黨員干部。
學習內容:深刻認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基本內容。
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需要有社會或員普遍認同的價值體系來維系。在當代中國,在這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起領導作用的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他是維系社會團結和睦的精神紐帶,推動社會發展的精神動力,知道社會前進方向的精神旗幟。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包括:
1、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靈魂。
只有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揮,才能使全國人民有一個共同的精神支柱。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主題。
在當代中國,只有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才能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的幸福,才能把握各黨派、各團體、各階層、各民族團結和凝起來。
3、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社會。
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精髓。
民族精神是維護國家團結統一,鼓舞各族人民奮發進取的精神支柱;時代精神是推動時代發展進不到強大精神動力,是在當代中國人民的偉大中不斷創造的輝煌的力量源泉。
4、社會主義榮辱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礎。
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優秀革命道德與時代精神的完美結合。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基本內容的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貫通,有機統一,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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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十二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
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比绻湟郧謾嘭熑巫鳛檎埱髾嗷A,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边@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萌藛挝贿`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萌藛挝辉谥贫?、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谝幷轮贫群椭卮笫马棝Q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诎耸畻l,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十四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
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边@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合同法學習記錄(專業15篇)篇十五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后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逗贤ā肥且婚T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