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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一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產生了新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首次把監察委員會作為一節寫入,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國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約束力。《憲法》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必將有力促進監察委員會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推向全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工作將受到全國人民的關心、支持和監督。這就為監察委員會和監察工作注入了強大動力,同時對腐敗分子予以極大的震懾。誰搞腐敗,必被查,必被抓,必將受到法律的懲治。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標志著國家監察工作,進一步進入法治軌道,全國監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權,反腐敗有了法治“利器”,為開創反腐敗斗爭新局面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隨著《監察法》的深入實施,將法治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嚴厲查處各種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反腐敗斗爭將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我國政治更加風清氣正。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監察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這一重大舉措,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將使黨的紀檢和國家監察工作形成整體合力,組織領導上更加堅強,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動反腐敗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黨中央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審計工作與反腐敗工作緊密相關,加強審計監督,不僅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而且能夠及時發現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蛛絲馬跡,為反腐敗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起到反腐敗前行作用。
以上四項重大舉措,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治國有方,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展示了黨中央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我們相信,隨著這些重大舉措深入不斷實施,一定能夠鞏固和發展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奪取反腐敗斗爭的新勝利。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二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受理機關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三
監察法把黨的____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監察體制越完善,監察覆蓋面越廣,就能越好地維護群眾的利益。
紀檢監察干部應該把學習宣傳監察法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充分認識監察法的重要意義,樹立執法者必先守法、監督者必先監督自己,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格履責,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紀檢監察干部要學好監察法,敢于動真碰硬,做好打鐵人,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供紀律保障。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四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組建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政治機關,監察法的表決通過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學好用好監察法是當前我們工作的重要任務,必須堅決執行。
監察法頒布之前,我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只對國家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的監察監督,監察法的頒布,特別是在當前黨內監督全覆蓋基礎上,將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納入監察范圍,彌補了“黨內監督”的法律缺口,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國家監察全覆蓋,強化“用法律管全體”。為黨內監督提供了切實可依的法律遵循,讓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更有“底氣”,監察法賦予了國家監察機制法律權威,為我國監察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有了法律依據,監察法的頒布,是保障和規范國家監察職能的內在要求,是構建長效反腐機制的必然選擇,是推進依法反腐的必然要求。
監察法通篇貫穿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要學懂弄通監察法,首先我們要深刻認識、制定監察法的重要意義,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核心要義、精神實質,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其次我們在深入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的同時,還要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養和首先素質,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朗朗乾坤。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領會到,監委與紀委合署辦公,把原來的兩把劍熔鑄為一把劍,“新監委”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正,不斷豐富措施手段,將全覆蓋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釋放出來,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順應黨心民心,把近四年來正風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經驗上升為國家法律,把“打虎拍蠅”的高壓態勢轉化為久久為功的穩壓常態。留置措施是一項新的制度設計,既是反腐的利器,又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也會傷及無辜,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十九大報告中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之一,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向全國推廣的重要工作之一。
打鐵必須自身硬,學好用好監察法,是紀委監委干部新時代履行職責的基本依據,作為一名紀檢監察人員,我們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監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國家監察工作的職能范圍、程序措施和體制機制,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真正做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構筑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五
2018年兩會之前,人民網推出兩會調查,“反腐敗斗爭”蟬聯熱詞榜榜首,兩會調查街采中,“基層反腐”成為各地網民較為關注的話題。兩會期間,黨和國家熱切回應人民群眾的期盼,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反腐敗的新戰略、新部署、新動態上向人民群眾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的一半內容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法的通過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作為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選舉了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楊曉渡,至此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實現了有機統一,這將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深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針對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新成立的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能有效解決監督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形成監督合力,擴大監督范圍,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反腐敗工作向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方向持續發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紀委還是監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要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正是加強監督的題中之義。無論是對黨員干部,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對其依法依規履職、秉公廉潔用權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敲響警鐘,細心發現問題,全力提醒糾正,防止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內、放在監督的視角下,讓權力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劉備托孤遺詔特意強調不要輕視小事。紀委監委開展日常工作,一定要從小處著手,不放過任何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苗頭,因事而治、對癥下藥,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態常用,把人民群眾痛恨的腐敗問題解決在始發階段、萌芽狀態,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常提醒、常告誡,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加大監督力度,讓監督成為反腐敗的第一防線。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機關也必須接受監督,就像人大代表張碩輔所言“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全面的外部監督之下運行”。通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內部監督等,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有利于紀委監委在預防腐敗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帶動全黨上下和全體公職人員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性,讓反腐敗的防線越筑越牢。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六
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國家監察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家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整個公權力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人員的監督。全國各地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均已于今年2月全部掛牌成立,組建后的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同時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反瀆職犯罪和預防犯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轉隸到監察委員會,實現紀法有機融合,產生“1+12”的監察效果。
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標志著我國將監察戰略從行政機關提升到國家層面,監察范圍從過去的行政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職責實現了從監察行政到監察公權的轉變。
國家監察法實現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助力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過去監察對象僅僅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等4類人員,現在還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和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以前不是黨員的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工作人員、村民小組長、協警協勤等多類人員不屬于監察對象,處于監察盲區,特別是近些年接到群眾反映村民小組長問題的信訪舉報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該幾類人員違紀但又夠不成違法時只能按照各種相關管理規定或辦法進行處理,處理時也不盡規范,不能讓違紀人員心服口服,國家監察法出臺后,可以將以前行政監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類對象進行了統一管理,清除監察盲區,實現監察全覆蓋,強化監督預防,從根源上消除腐敗,讓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對違紀行為按照同一法律進行處置,可以提高處置效率,同時確保處置方式、過程、結果規范合法。
國家監察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體現,突出了黨對廉政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覆蓋,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國家法制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將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七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八
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標志著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進入了新時代、開啟了新征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筆記范文3篇,歡迎大家閱讀借鑒,希望大家喜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對黨的十八以來反腐敗歷史經驗的總結,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固化,是反腐敗國家立法,也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能的基本遵循。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帶頭學深悟透用好,忠實履行黨章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推動反腐敗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一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講政治是監察法最鮮明的特點。其在總則一章中明確規定,要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最高政治原則。紀委監委本質上是反腐敗工作機構,是黨的政治機關,必須帶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自覺做到“四個服從”,堅決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把黨中央對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規定融合運用到工作實踐中,體現到具體行動上,用好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這“兩把尺子”,把主要力量集中到全面從嚴治黨、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上,發揮出雙重職責的互補優勢,形成懲治腐敗的整體合力,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
二要切實增強法治意識。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通篇貫穿法治反腐敗要求。其在總則一章中強調,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第十一條明確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在監察權限一章,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談話、訊問、查詢、凍結、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這些規定,使監察權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必將推動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我們必須堅決貫徹這些新變化新要求,帶頭增強法治意識,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強化法治理念,把執紀與執法統一起來,既用紀言紀語、又用法言法語,既做到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教育挽救干部,又要與法律懲處貫通,使執紀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實現政治效果、法紀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要凝聚法治反腐合力,健全完善黨領導反腐敗的工作機制、決策機制和具體舉措,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會商、重要工作定期調度、反腐敗重大輿情協同應對等機制,特別是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優化資源配置,發揮職能優勢,增強法治框架下的反腐敗工作合力。
三要切實增強程序意識。監察法采取綜合立法的方式,規定的內容既有實體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其監察程序一章,是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從審批權限、操作規范、調查時限和請示報告等方面,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加強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規范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款物處理等。尤其是第四十三、四十四條專門對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規定,嚴格限定其審批權限、期限、留置場所等。這就要求我們一定要把程序意識貫穿到審查調查工作的全過程,無論是在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案件審理,還是在采取留置措施、涉案款物處置等工作環節,都要按程序走、按規定辦,該請示的請示、該報告的報告,決不允許先斬后奏、斬而不奏。同時,要在嚴格貫徹執行《監察法》的基礎上,圍繞監察措施運用、線索交接、內外銜接等工作,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規程。今年以來,我市先后制定了《棗莊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問題線索管理處置工作辦法(試行)》《棗莊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場所安全管理細則(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誡勉談話工作程序的通知》《關于開展向被函詢市管干部書面反饋了結情況的通知》等文件。下一步我們將緊緊圍繞運用《監察法》規定的談話、訊問、搜查、留置等12種調查措施,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調查手段的審批程序、工作流程,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的檢驗。
四要切實增強落實意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學習貫徹監察法,能不能取得實效,關鍵看落實。我們要肩負起憲法、監察法賦予的國家監察神圣使命,牢固樹立能夠發現問題卻沒有發現問題就是失職失責的理念,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為根本遵循,以監督公權力為核心,全面整合國家監察、派駐監督、巡察監督力量,監督好全體黨員和公職人員,實現由“懲治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拓展。要以更有力的手段懲治腐敗,嚴格按照監察法要求,全要素試用監察措施,全面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特別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為開展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從嚴、持續從嚴、越來越嚴。要拓展深化國家監察職能,向派駐機構和鄉鎮街道延伸,打通監察監督“最后一公里”,使群眾身邊的公職人員受到嚴密監督,把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不斷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要切實增強自律意識。監察委員會成立后,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范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對自身的要求更要嚴之又嚴、慎之又慎。監察法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在第十五條把監察委員會納入了監察范圍,第五十五條要求設立專門的內部監督機構,第六十五條明確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9種違紀違法行為等,這些都體現了刀刃向內、自我監督的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我們要按照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帶頭增強自律意識,勇于自我監督,自覺接受監督,以實際行動踐行打鐵必須自身硬。要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在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的基礎上,及時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要堅持刀刃向內,不斷健全完善內控機制,從嚴要求、從嚴管理,以自我革命精神把自身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確立了監察委員會的憲法法律地位,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提供了憲法和法律基礎,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這是我們黨在新時代依憲執政、領導立法的生動實踐,也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深刻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的政治智慧和歷史擔當,充分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學習好、貫徹好、執行好憲法和監察法,既是法定義務,也是崇高使命,必須立足派駐紀檢組職責定位,切實發揮監督探頭和前哨尖兵作用,做黨紀國法的忠誠衛士。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四個自信”。這次修改憲法,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總綱,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監察法也明確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這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學習貫徹憲法、監察法,首先就要準確把握其中蘊含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場,深刻理解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始終牢記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這個根本定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樹牢“四個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地將黨的領導體現在紀檢監察工作和反腐敗斗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將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的一體兩面,統一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中。
二是轉變工作理念,切實做到紀法貫通。制定實施監察法,依法建立國家監察制度,不僅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制度化、法治化,也把反腐敗工作進一步納入了規范化、法治化軌道,實現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監督的范圍擴大了、方式增多了、職責加重了,必然帶來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風的深刻轉變。要強化使命擔當,忠誠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一方面,要用好黨章黨規黨紀的“尺子”,強化黨內監督,用紀律管住黨員干部,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另一方面,要依據憲法、監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要樹立法治思維,帶頭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宣傳憲法、維護憲法,自覺在憲法法律的框架下想問題、辦事情,為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紀檢監察事業向縱深發展而努力奮斗。要實現紀法貫通,將監督、執紀、問責與監督、調查、處置銜接起來、貫通起來,既要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做到執紀必嚴、挺紀在前;又要堅持遵照法定權限、履行法定程序、執行法定標準,做到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達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是創新監督方式,切實發揮制度優勢。隨著憲法修訂和監察法的出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步伐將進一步加快,派駐紀檢組肩負的任務將更加艱巨。要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增強對派駐監督規律性的研究把握,著力提升派駐監督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把制度優勢真正轉化成治理效能。要在監察對象的調查摸底上下功夫,深入研判駐在部門干部隊伍情況,對納入監察范圍的公職人員進行系統梳理,明晰職權范圍,摸清人員底數,做到心中有數,為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夯實基礎、爭取主動。要在職責權限的拓展深化上下功夫,根據省紀委授權,聚焦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和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依法進行監督調查處置,敏銳發現問題,依紀依法處置,堅決做憲法法律的忠誠捍衛者,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堅定執行者。要在制度機制的創新完善上下功夫,圍繞構建全面覆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加大制度探索和創新力度,繼續發揮好廉政檔案,新任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等制度作用,有效提升派駐監督實效,形成反腐合力。
四是加強自身建設,切實提高履職能力。新時代凝聚新氣象,新使命召喚新作為。監察體制改革后,對紀檢監察干部的履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結合全省上下深入開展的“大學習、大調研、大改進”,持續深化紀檢組“自身建設年”活動,堅持學在頭、干在先、挺在前,認真組織開展憲法、監察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真正做到熟知內涵、熟練運用,切實增強履職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著力加強紀檢組自身建設,強化紀律和法治教育,嚴格內部監督管理,努力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現行憲法作出21條修改,其中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一節監察委員會,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用5條法律條文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共9章69條,就監察機關職責和監察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作出規定,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加強憲法實施的具體化,賦予了監察機構更加廣泛的職權和更加豐富的監察手段,為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提供了法律依據。
通過對這兩部法律的學習研讀,進一步加深了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重大意義的理解和把握,深刻感受到,雙重職責、雙重責任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全面系統深刻領會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的精神實質和精髓要義,準確把握新時代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定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用好“兩把尺子”,履行好雙重職責,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紀法保障。派駐機構處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前沿,其戰斗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著反腐敗工作的成果,必須要把學習憲法和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政治任務抓緊抓好,提高思想認識和政治站位,切實做到維護黨章黨規黨紀和維護憲法法律法規相統一,擔負起黨章、憲法和監察法賦予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
一、派駐機構要注意把握紀委監督和監委監督的內在統一性。
監察法的頒布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使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監察法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可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雙重職責中監督都是作為首要職責,這是紀檢監察機關做好其他各項工作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凸顯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也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重要體現,是實現全覆蓋的內在要求和重要途徑。雖然紀委監督和監委監督在內涵、依據以及監督重點上有所不同,但其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通過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深化標本兼治,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二者都是構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監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修改憲法、制定監察法,就是通過立法的形式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紀法貫通、權威高效的權力制約體系,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派駐機構更要牢牢把握雙重監督職責的內在統一性,認真貫徹黨章、憲法、監察法賦予的工作職責,把監督挺在前面,放在首位,作為基礎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實。
二、派駐干部要注意多維度提升法律素養。
修改憲法、制定監察法,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的里程碑,無疑對監察干部履職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監察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條規定,“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這是監察人員依法履職的基本前提。規定監察機關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等12項措施開展調查,對每一項調查措施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對證據的合法性作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嚴格規定了留置措施審批程序,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并規定嚴格的實施程序,以及留置時間折抵刑期等,這些都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反腐敗領域的具體體現。目前,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既是執紀機關又是執法機關,負有黨內監督、國家監察雙重責任,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迫切需要廣大紀檢監察干部特別是派駐機構干部切實提升法律素養,既要學會紀言紀語,又要熟悉法言法語,成為既懂紀又懂法的復合型紀檢監察干部。首先要增強紀法意識,必須認識到自己既要當好黨紀的執行者,又要當好法律的執行者;不僅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還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不僅要承擔政治責任和紀律責任,還要承擔法律責任。二要注意培養法治思維,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專業能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眼光審視腐敗,用法治方式約束公權力。通過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依紀依法履職上做到既要愿干、想干,還要會干、能干。三要注意積累法律知識。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對憲法、監察法、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法等與履行監察職能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下大力補齊法律知識短板,全面提高紀檢監察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派駐工作要注意在實踐中做好紀法銜接。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了用紀律管全黨向用法律管全體的延伸覆蓋,新形勢下紀檢監察工作職責、工作要求、方式方法、履職程序等面臨一系列適應和調整。對于省級派駐機構來說,還要結合自身實際,按照監察法的要求加快各項工作對接,用好“兩把尺子”,做好紀法銜接,運用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武器,在學以致用上做深做實,確保正確、高效履職。
一是在夯實理論基礎上下功夫,促進紀法銜接。學懂弄通悟透指導理論是實現紀法銜接的基礎。一方面要及時把憲法、監察法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以及省紀委監委配套規則條例納入支部“大學習”計劃和“三會一課”學習內容,先學一步,深學一層,準確把握監察的職責、范圍、對象、權限、程序等;對照憲法和監察法,教育和引導駐在部門廣大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一方面要繼續加強學習黨章黨紀和《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特別是注重學習其中與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協調和銜接條款,嚴格監督執紀工作流程,不斷提高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能力和水平,推動監督執紀工作在法治軌道上不斷前進。要將紀法銜接課題納入“大調研”計劃,認真研究存在的問題,積極研究對策,探索紀檢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適應派駐工作實際的監督方式方法。
二是在規范工作機制上下功夫,深化紀法銜接。根據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新任務新要求,嚴格對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組內規章制度逐項梳理,及時修訂補充;對于監察職能,下一步要根據省紀委監委的授權,逐步制定相關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體系。監察法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要按照劃定標準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情況進行梳理,建立臺賬,努力做到情況明、數字清,切實解決監督不到位的問題。要區別不同的監督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職責清單、工作聯系等機制,加強黨紀國法的有機銜接,層層傳導壓力,壓實“兩個責任”,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
三是在突破重點工作上下功夫,強化紀法銜接。監督工作是派駐各項具體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要做好紀法銜接,必須在監督執紀重點工作上下大力氣,在深度監督和發現問題上取得突破。當前,紀檢組對駐在部門履行監督責任,要看駐在部門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否到位,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是否到位;要緊盯具體資金或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根據財政工作實際,重點關注公共財政支出,民生資金、扶貧資金分配與使用等領域的問題,圍繞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產業扶貧、定點幫扶等工作,加大督導檢查和監督工作力度,嚴肅查處涉黑腐敗等問題。對發現的違紀違法事件,堅決調查處置,對典型問題要公開曝光,做到查處一個,警醒一片,既當好“啄木鳥”,又當好“護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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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九
2021年8月20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共9章68條,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這是一部“責任法”的著作,這對于在新的起點上進一步深化國家監督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它是一個”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監督員的職責和義務,加強了對監督員的監督制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員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提供了重要保障,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對我們紀檢監察干部來說,申訴專員法的制定和實施猶如一頓”及時雨”,對我們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我們堅持法定責任,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南和根本依據。通過學習司法特派員法,我的經歷是”三個把牢”:
一、把牢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監事法第10條規定了監事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其中第一項義務是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和部署。與此同時,監察員法第12條規定了擔任監察員應滿足的七個條件,其中第2條規定:”忠于憲法,遵守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領導”。”義務","條件”中的一個重要事實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督的領導是根本要求。監督員法強調,對監督員的管理和監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和黨對干部的管理原則,并將黨的領導納入監督員履行職責、選拔任用、管理和監督之中。我們的紀檢監察干部要牢牢把握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進一步強化”四個意識”,牢牢把握”四個自信”,實現”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感,時刻保持忠誠和責任感。
要絕對忠誠于信仰、忠誠于黨組織、忠誠于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切實維護黨中央定于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始終堅持強化黨的全面領導的根本原則,自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聽黨話、跟黨走,自始至終保持忠誠可靠的政治本色。
對黨忠誠要強化政治擔當。政治擔當是檢驗黨員干部的政治操守、政治品格的重要標準。紀檢監察干部要增強斗爭精神,面對違法違紀敢于亮劍,面對貪污腐敗敢于斗爭,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要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對工作善始善終、善作善成。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堅定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勇于同一切不廉潔行為作斗爭,堅決清除一切損害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蝕黨的健康肌體的病毒,以勇于擔當作為的實際行動不負榮譽、不辱使命,確保黨不變質、不變色、不變味。
二、把牢紀檢監察干部為民服務的宗旨”壓艙石”監察官法秉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強調了要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強調貫徹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紀檢監察干部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是要把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作為”壓艙石”,牢記初心使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敢于斗爭、善于斗爭,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工作的落腳點,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工作的根本點,做為黨和人民服務的衛士。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增強使命情懷。監察官法明確規定,監察官”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等。紀檢監察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黨和國家賦予我們監察官的身份和榮譽,我們要倍加珍惜、擔當負責。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作為”第一要求”,把人民立場作為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立場,要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忠實履職。把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持續糾治”四風”,糾治教育醫療、養老社保、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司法等領域腐敗和不正之風,用心用情解決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做到執紀執法為民、糾風治亂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讓群眾滿意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價值取向和根本標準。我們要始終心懷”國之大者”,聚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解決好惠民惠農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基層干部以權謀私、雁過拔毛、優親厚友等突出問題,著力整治群眾關心的、痛恨的腐敗和不正之風,給群眾以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三、把牢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的履職”風向標”監察官法第五條規定,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察官法是一部責任法,完整規范監察官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堅持職責法定,自覺踐行依規依紀依法原則,把依規依紀依法作為履職”風向標”,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職必須強化自我監督。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紀檢監察機關要秉持”打鐵自身硬”的原則,毫不放松對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約束,自覺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一手抓規范用權、強化制約,一手抓刀刃向內、清理內鬼,始終做到嚴之又嚴。紀檢監察干部是監督人的人,更應該接受監督。監察官法將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作為重中之重,通過設置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確保正確行使監察權,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標桿。
如果我們堅持按照規則、紀律和法律履行職責,我們必須嚴格防止”燈下黑”。自覺遵守的黨紀國法,作為嚴守紀律的榜樣,改進作風,拒腐防變,消滅害群之馬,防止”燈下黑”,保持團隊的純潔性,是黨中央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貫要求。紀檢監察干部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從嚴務實,加強作風紀律建設,堅決防止親屬利用紀檢監察干部影響謀取私利,繼續整頓”燈下黑”。紀檢監察干部要把忠誠、廉潔、責任內化為修養,升華為信念,帶頭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帶頭”守紀律在前”,始終堅持廉潔政治的底線,維護自身的誠信。以高度的政治意識、思想意識和行動意識,忠實履行紀檢監察的職責,肩負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成為合格的監督員。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
第六十二條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四)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一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黨和全體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是組織創新、制度創新,打破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嶄新的國家監察機構。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家監察相關立法問題,確定了制定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時間表、路線圖。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于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徑。既要加強黨內監督,保證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又要強化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保證國家體系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察統一起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讓高懸的“監察之劍”成為公權力的“籠子”和“推進器”,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
**以來,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倒逼黨紀與國法對接全面依法治國的同時,必須盡快實現雙引擎驅動,共同發力。隨著改革推進,我國將形成巡視監督、派駐監督、國家監察三個全覆蓋的權利監督格局,中國特色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和制度將進一步完善,為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通過,邁出了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關鍵一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大步,要在繼續深化和落實上花心思、下功夫,讓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二
各位領導:
今天我們一起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監察法》及《實施條例》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法規,對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對我行紀檢工作同樣具有重大借鑒意義。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21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公布并于當日施行。監察法規出臺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法律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為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強法治保證。
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目的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實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這是我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監察法》共9章69條,規定了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監察法》明確了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明確了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也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規范了監察程序以及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實施條例》共計9章287條,與《監察法》各章一一對應,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內容,是一部全面系統規范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對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效能發揮起著指導性的作用。
(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條例主要遵循了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職責法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集成的原則,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落實到制度設計各方面,嚴格依據憲法和監察法立規,不突破憲法和監察法另行創設制度,集中體現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實踐和制度成果。
條例的制定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一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監察工作統一領導,不斷完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全面系統規范監察工作。
《條例》是在《監察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進一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的職責作出規定,明確了監察機關調查范圍;進一步明晰了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范,推進監察機關依法充分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進一步細分監察程序,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遵循法治原則和從嚴的要求,形成完備有效的程序體系;進一步完善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機制,健全內外部監督制約體系。
(四)解決監察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監察法》實施的3年多的時間里,其對于保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監察法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施條例》的公布也很好地回應與解決了這些新情況新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是《實施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的主要原則之一,《實施條例》重點針對實踐中反映突出,而監察法規定較為抽象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化,從而滿足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職的迫切需要,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
農業銀行高管可能涉及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于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下列案件具有管轄權:(1)貪污賄賂犯罪,(2)濫用職權犯罪,(3)玩忽職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在農業銀行中常見適用案件類型為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職務侵占罪等,主要涉及的情形包括:(1)將我行的業務外包給其他機構經營,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單位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涉嫌挪用公款罪。(3)國有資產管理責任人,利用財務工作之便,違反公司福利制度將應列入企業正式賬目的資金作為獎金,集體私分,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4以公司名義承接業務,謀取不當利益,給予分管項目的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涉嫌行賄罪。
四、貫徹落實好《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工作要求。
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行內管理人員擔負著經營重大責任,掌握著管理權力,我們要認識到自己在行使公權力時,必須依法接受黨和國家的監督。監察法也把農業銀行管理人員納入監察對象范圍,向農業銀行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農業銀行“關鍵少數、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監督將更精準有力有效。這既是對我行管理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等內容進行監督,也體現了對我行管理人員的嚴管厚愛,促進了我行合規建設。
紀檢監督之于我行仍是黨建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加強對紀檢監督工作的重視,不僅是實現農業銀行改革以及創新發展的根本要求,也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此基礎上就需要結合當前金融形勢、地域特色,結合監察法規中與紀委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職責相關的內容,對當前我行紀檢監督工作面臨的任務和要求進行分析,并且對相關的工作思路以及方法和策略進行探討,以此來促進紀檢監督工作有效提升和發展。為了促進大連分行合規經營,規范高管規范用權,提升黨內監督效率,并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以下具體工作措施:
(一)深入學習貫徹《監察法》,深刻認識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
一要深刻認識制定《監察法》是強化權力監督,維護人民利益,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二要認真學習監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點、把握要義、學懂弄通,增強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實現系統內黨內監督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三要在系統內組織形式多樣的宣傳貫徹監察法活動,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員工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動自覺,為拓寬大連農行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強保證。
(二)結合《實施條例》,探索法治、高效的紀檢工作運行機制。
一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樹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監督腐敗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把講政治貫穿于履職盡責全過程,構建對廣大黨員干部全覆蓋的大監督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紀檢工作運行機制,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紀法雙劍合璧提升戰斗力,提高反腐敗效率,充分發揮紀檢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強化監督問責,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四要建立紀委辦公室內設科室對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相互協調、互相制約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違規違紀信息反饋制度,構建高效的紀檢體系。五要依法履行監督,遵守紀檢紀律,防止濫用監督權力,提升紀檢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強化紀委辦公室監督職責,全方位、全覆蓋開展監督工作。
一要堅持分行黨委對紀委辦公室紀檢工作的全面領導,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加強行內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的常態化學習教育。二要落實紀委辦公室工作職責,協助總行兩級黨組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要高度重視相關管理人員政治品行、行使公權力和道德操守的監督檢查,注重加強對其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設。三要貼近權力運行全過程并加強日常監督,結合分行實際情況,建立日常監督體系,抓住“關鍵少數”,督促推動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作為。四要結合重要時間節點適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督促各部室一把手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治“四風”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有關專項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四)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隊伍。
一要加強政治思想建設,開展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專題教育活動,堅定理想信念,夯實使命擔當,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隊伍。二要開展紀檢崗位培訓和業務練兵活動,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從嚴問責,全面提升政治素質和監督能力。三要建立紀檢工作接受監督機制。自覺接受分行黨委及廣大農行員工監督,加強對紀檢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維護良好工作作風,為加快建設風清氣正、文明和諧、懂法守法的美麗銀行做出積極貢獻。
紀委辦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監察法》學習心得體會。
《憲法》《監察法》專題發言。
監察法普法工作匯報。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三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我們要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深學一層、在學中做,在做中學,結合實際學思踐悟。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布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頭雁”,嚴格自律的標桿,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
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監察體制越完善,監察覆蓋面越廣,就能越好地維護群眾的利益。
制定監察法,進一步構筑完善的監察制度體系,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
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來,我將做好本職工作,進一步加大對監察法、監察改革、監察體制的宣傳,以監察隊伍為先鋒,在新時代為反腐敗斗爭作出新的貢獻。
立法是黨和國家大事,我和戰友們一致都在關注。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我們能從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真是發自內心地支持。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四
20__年兩會之前,人民網推出兩會調查,“反腐敗斗爭”蟬聯熱詞榜榜首,兩會調查街采中,“基層反腐”成為各地網民較為關注的話題。兩會期間,黨和國家熱切回應人民群眾的期盼,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反腐敗的新戰略、新部署、新動態上向人民群眾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__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的一半內容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法的通過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作為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選舉了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__,至此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實現了有機統一,這將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深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針對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新成立的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能有效解決監督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形成監督合力,擴大監督范圍,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反腐敗工作向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方向持續發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紀委還是監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要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正是加強監督的題中之義。無論是對黨員干部,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對其依法依規履職、秉公廉潔用權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敲響警鐘,細心發現問題,全力提醒糾正,防止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內、放在監督的視角下,讓權力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劉備托孤遺詔特意強調不要輕視小事。紀委監委開展日常工作,一定要從小處著手,不放過任何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苗頭,因事而治、對癥下藥,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態常用,把人民群眾痛恨的腐敗問題解決在始發階段、萌芽狀態,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常提醒、常告誡,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加大監督力度,讓監督成為反腐敗的第一防線。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機關也必須接受監督,就像人大代表張碩輔所言“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全面的外部監督之下運行”。通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內部監督等,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有利于紀委監委在預防腐敗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帶動全黨上下和全體公職人員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性,讓反腐敗的防線越筑越牢。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五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正式確立。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滿堂花醉三千客,一劍光寒十四州。如今,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時代監察官手中也握有了執法之劍,懲腐利器。這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
作為紀檢監察系統的工作人員,要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對監察法中關于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要深入學習,牢記于心,不斷提高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結合實際學思踐悟,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布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讓群眾看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變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這把利器,要突出監察辦案第一要務,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查處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來實踐監察法;堅持紀在法前、紀比法嚴,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減少存量腐敗、遏制增量腐敗,做到防患于未然;堅持對“關鍵少數、關鍵崗位、關鍵環節”做到全方位監察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特別的是農村基層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農等領域侵害民生民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做到監察向基層覆蓋。
牢記使命以抓鐵有痕的決心和勇氣維護良好的黨風、政風、民風為中國夢的早日實現保駕護航。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法律地莊嚴面世奏響了國家依法反腐沒有休止符的新樂章,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依法治國、依法反復的決心。
監察法的面世保證了對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一竿子插到底”。以往的紀委負責監督、執紀、問責,對問題線索止步于紀律約束、組織調查,對違紀人員只能移送司法機關調查審理。隨著監察法的誕生,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后既執紀又執法,紀監委在黨委的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履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兩項職能,既履行黨章規定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履行憲法、監察法規定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是一個執紀機關也是一個執法機關。這樣一來,保證了紀監委取證的合法性、也是整合了資源,節省了人力開支和簡化了辦案流程,促進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鞏固了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的成果和合法化了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舉措新做法,實現了反腐機構縱向垂直橫向整合。
監察法的面世確保了“名正言順”地執紀問責。隨著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增設的監察委對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托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進行監督。監察對象涵蓋了我國行使公權力的各種類型、各個職級的公職人員,監督范圍之廣、監察力度之大史無前例,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勢必出臺專門法律保證監察委的合法性和履職依據來保障監督全覆蓋、監察無死角。監察法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的權利,嚴格規范了辦案流程,加強了全面監督,法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權威性和震懾作用,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依法反腐的法治思想,實現了向縱向深擴大反腐影響力和“名正言順”地懲治腐敗行為。于是,監察法應運而生。
自秦漢時期開始,就有御史大夫、監郡御史,漢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時期的御史臺、明清時期的督察院等機構,監察機構我國自古有之。如今,在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以良法促善治,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依法領導、監督監察委開展各項工作,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察委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擴大了監察對象,規范了監督責任,細化了失職、失責,使得我們國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大跨步的邁進了一步。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七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法共九章69條。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立法是一刻不停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提供法治保障,是實踐發展所需,是黨心民心所向。中央制定監察法,進一步構筑完善的監察制度體系,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
通過學習監察法,我們要明確黨員、干部、職工的職責與權限。做為基層扶貧黨員和職工要按章辦事,守紀律、講規矩,要知道那些事能做,那些是不能做。要依據黨章黨規、憲法法律、貴州省大扶貧條例等認真履行職責,做廉潔從業的執行者、維護者,營造風清氣正,勇于擔當的扶貧行業氛圍,辦所有黨員領導干部也要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通過此次學習,全辦黨員領導干部職工對監察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大家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辦黨組書記特別強調我們辦廣大黨員干部職工要認真學習監察法,帶頭遵紀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18篇)篇十八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監察法,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的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第七條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的政府批準,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十條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制度。
第十三條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第十四條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的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的政府及本級人民的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的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的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的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的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腐、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的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的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重要、復雜案件的撤銷,應當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
第三十五條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第三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經復查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監察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條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二條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本級人民的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于監察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第四十四條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五條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監察人員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