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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一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報告分析人:黃少春律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
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二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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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三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四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五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并注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于: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
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
法學理論。
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并清晰、明了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于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并從法學理論和。
法律。
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于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公司擬采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采取解決。
措施。
)
iv.
v.
vi.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案例問題討論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1]甘肅省統計局.甘肅年鑒20_[n].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_.
[2]任家強,董琳瑛.基于空間統計分析的遼寧省縣域經濟空間差異研究[j].經濟。
地理。
[4]潘竟虎,馮兆東.甘肅省區域經濟差異時空格局的esda-gis[j].蘭州大學學報(。
自然。
(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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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六
專家解析“深圳退役參戰人員狀告羅湖區民政局取消優撫待遇行政案件”
※本人僅從網絡查詢相關案件情況后整理,雖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過獲取現有相關資料縝查規律性問題,行政法專業律師重在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件、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從不同角度判斷案件的法律走勢,提出自己對本案的法律意見,供大家分析參考:
【案件概要】。
1、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原告:七名參戰退役人員。
被告:羅湖區民政局。
2、案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種類:行政撤銷)。
3、訴訟請求:
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
4、原告依據的事實理由:
原告訴稱自己系參戰退役人員,根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第二規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9〕135號第四條規定,經原告申請、被告核查,確認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資格,享受通知中關于“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在國家相關部門沒有取消“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情況下,被告作為政策執行機構,依照其上級機關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優撫待遇,被告的此項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求撤銷,并要求繼續執行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對原告作為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
5、被告答辯要點:
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失去或不具備繼續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資格條件。
【訴辯依據】。
1、原告的訴求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六)(八)項、第五十四條(二)、(三)項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2、原告訴求應提交的相關證據:
身份證件、申請優撫待遇審查表、參戰證、傷殘、疾病等證明、下崗或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生活困難證明(證明符合優撫條件及向被告交納過的證件資料)或直接提交曾發放優撫待遇的賬卡等證據,以證明被告曾對原告的資格條件審核確認。
3、被告答辯依據:
應當向法庭提交其作出《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職權范圍、法定資格主體、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具體法律規范性依據。
4、被告應當提交的證據:
【案件爭點】。
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法庭應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證據依據、事實依據。
2、被告先前審核后確認原告符合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資格條件,并發放相應的待遇,事后又取銷原告的優撫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認定,涉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應作為法庭審理的重點。
【法理辯析】。
由于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不多,相應的法律依據較少較原則,給法庭審理和判決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審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備享受相關待遇的資格條件(被告先前行為已有認定),即完成舉證和訴求義務;被告理應提供關于作出涉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主體、證據、事實、法理依據,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法據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
1、為防范法庭將本案的審理重點切換到對原告是否應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復審方面,針對是否應當享受待遇的問題,已有被告的前期行為確認,法庭不易重復審理,否則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審核職權之嫌;本案審理的重點是被告取消原告優撫待遇的證據、法律、程序性內容。
2、律師特別提到一點,根據全案分析可知,本案還存在著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立法宗旨的把脈。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據此,法庭需要審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領取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應當取消的條款性規定。
據本律師了解,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并無附條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條款,因此,被告的此項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3、《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第四規定的補助對象為“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從“農村““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困難”三個客觀性條件與“參戰退役人員”主體資格兩方面做出規定,并無被告所述應當停止優撫待遇的附加條件。對家庭生活困難的理解可參照“當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關于停止優撫待遇的“條件、程序、由哪一級機關”作出均無明確規定,被告的“停發通知”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根據。
筆者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如何認識優撫的實質內容和立法性質問題,重在保障退役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無“工資”,國家對參戰人員的優撫待遇性質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對社會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優撫待遇是特殊人員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
【專家評案】。
1、國家對“參戰退役人員”的優撫政策,體現的是憲法精神: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工作方針,堅持“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目的在于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隨著形勢的發展,優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撫恤補助標準低,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對擴大;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保障對象進入老年,生活、住房、醫療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一些相應政策沒有跟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和落實,影響國防建設,為解決當前優撫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優撫工作,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及時調整和頒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通知特別強調“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達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8〕152號規定,要保障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引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制定針對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政策,在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服務環節中體現對優撫對象的優先。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等多種措施,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規定,認真落實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他們的醫療困難,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責任。中央財政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優撫工作的重視和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多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制定和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醫療優惠政策,建立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凡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內的重點優撫對象,全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繳費參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重點優撫對象,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應將他們優先、優惠納入。對繳費有困難的,可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參保。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個人負擔醫療費較重的,可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由各地制定。同時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部分困難人員(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
裁判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各項政策的精神實質、核心內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貫徹落實的思路、對策、措施。
原告的情況符合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條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第三條規定,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兩個通知強調“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列為優撫對象,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2、被告停止原告優撫待遇缺乏法律依據:
從2007年8月1日起開始,中央、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針對當前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存在的實際困難,把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列入重點優撫對象范疇,給予部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擴大和提高優撫對象、優撫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僅僅規定了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顯然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實際是停止)原告的優撫待遇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有關對象及范圍的界定:“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與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發展相銜接的新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在補助繳費參保和體系外補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關待遇范圍的界定:“完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落實部分復員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實有勞動能力和條件的人員的勞動保障措施”。
3、優撫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基本原則是“多措并舉,著力解困”、“加強宣傳,確保穩定”、“不漏人、不漏項、不出錯、不留死角”、“就高不就低”:
依據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并隨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
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通過及時向政府和民政部門報告的方式妥善解決,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把黨和政府對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的關心愛護傳達到每一個人,使各項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妥善處理好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其他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做好思想工作相結合的原則,防止一停了之,引發不穩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員,其原有工作單位難以保障所獲工資或生活費標準與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或原告系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原告享有的生活補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類型法律前沿問題,法庭如何詮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確認定國防建設事業的保障措施,如何維護退役參戰人員基本生活穩定方面將給出樣板答案,同時從宏觀上考驗審判人員能否正確駕馭法律和微觀上充分展示當審者對案件高超的審判技能。
本律師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委員,實踐中特別注重司法前沿疑難復雜案件的研究,為解決此類案件,從不同的角度深入細致剖析核心法律問題,為當事者提供正確的分析意見。
※本文僅屬法理研討,未經律師本人允許,請勿轉作他用。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七
在20xx年7月12日,蘇某與蒙某簽訂了幼兒園轉讓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蘇某自愿將xx幼兒園轉讓給蒙某使用;幼兒園現有裝修、設備,在蘇某收到蒙某的轉讓金后無償歸蒙某使用;幼兒園轉讓金為35000元,簽合同當日蒙某首付蘇某17500元的訂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還對該幼兒園的房屋租賃及原有員工留用、安置等問題作了約定。同日,蒙某向蘇某支付了17500元轉讓金。同年9月1日,xx縣教育局向蒙某核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未能支付。為此,蘇某曾找到xx縣府城鎮中心學校,要求學校協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轉讓金。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蘇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蒙某支付蘇某轉讓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7500元為基數,從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案件受理費279元,減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負擔。”,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為幼兒園轉讓合同糾紛,從蒙某的角度講,在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忽視了對于幼兒園資質等相關法規、規章的了解,雖然接手后縣教育局核發了許可證,但卻剛好說明在接手之前該幼兒園還未通過審批還未取得許可證,如果未能順利取得許可證,蒙某不能經營幼兒園必將帶來損失,由此可見,蒙某未充分考慮幼兒園轉讓涉及的各種風險。
律師建議:
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lo]41號)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新舉辦的幼兒園須取得辦園許可證,屬民辦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屬民辦營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開辦。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合和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幼兒園用地、規劃、建設等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合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3.幼兒園的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均具有相關資格證?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在對上述事宜進行審查后,如為創辦幼兒園則應按法規和規章的標準進行幼兒園建設和經營管理,如為轉讓幼兒園則應在轉讓協議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如園合房屋是自有還是租賃以及期限等,特別是還要對不符合標準的事項要求轉讓方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與轉讓款項掛鉤,在完全達到標準后才付清轉讓款項并接手幼兒園。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關系千千萬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無論是創辦還是轉讓幼兒園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進行幼兒園規劃建設、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八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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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九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
法律案例是法律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通過研究和分析案例,可以增進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與法律案例打交道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案例對于培養判斷力、提高解決問題能力和強化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在心得體會中,我將從案例的選擇和學習方法、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案例對法律實踐的啟示以及案例開發和應用的改進等方面進行論述。
首先,在選擇和學習法律案例時,我們需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方法。正如英國法學家約瑟夫·吉莫所說,“一切法學發展的命脈都在于案例的選取”。選擇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更好地引導學生理解和運用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判斷力。此外,學生還應注重對案例的系統學習,通過分析案例的事實、原則和法律適用等要素,深入思考其中的問題,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維方式。只有在深入學習與研究案例的過程中,才能真正領悟到法律的實質和內涵。
其次,案例分析是培養法律綜合能力的重要環節。通過深入地分析案例,可以發現案例中的問題和爭議點,并通過適當的法律解釋和適用,解決問題。案例分析要注重推理和邏輯的應用,將案例的具體事實和法律原則進行有機的結合,形成自己的理解和見解。同時,案例分析也要注重與實際情況的聯系,探討案例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為我們未來的法律實踐提供參考。只有通過深入的案例分析,我們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提高法律綜合能力和專業素養。
第三,案例對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通過研究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意義。案例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知識和原則,還能夠拓寬我們的思維和觀察角度。在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各種人的思想和行為,可以從中領悟到法律對于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性。通過案例,我們不僅可以增進自己的法律意識,同時也可以更好地為自己和他人的權益維護提供幫助和支持。
最后,為了更好地開發和應用法律案例,我們還需要對案例的開發和應用進行改進。案例開發要注重社會實際需求和學生學習需要的結合,選擇具有實際意義和教育價值的案例進行開發。同時,案例的應用要注重實踐性和案例教學的多樣性,通過實際操作和模擬實戰訓練等方式,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問題解決能力。只有通過不斷改進和拓展案例開發和應用,我們才能更好地培養法律人才,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總之,通過與法律案例的接觸和研究,我深刻認識到了案例對于培養判斷力、提高解決問題能力和強化法律意識的重要性。選擇和學習法律案例應注重原則和方法,案例分析是培養法律綜合能力的重要環節,案例對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同時還需要改進案例開發和應用。只有深入研究和分析案例,我們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識和綜合運用能力,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一
法律案例是法學學習中重要的內容之一,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提高自己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意識。在近期的學習中,我從一些案例中得到了一些深刻的體會和啟示。
首先,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例如,某案例中,一位老人被迫簽訂了一份不利于他的合同,最終導致了他的合法權益受損。通過法律的調解,老人最終得到了賠償。這個案例深刻地說明了法律的作用,它是一個強有力的保護人民權益的工具。作為公民,我們應該更加關注法律,學習法律,為自己的權益爭取合法的權益。
其次,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了解到法律的適用是具體的。法律條文的適用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和事實來判斷,而不是簡單地武斷地解讀法律條文。如某案例中,一家公司因違反了環境保護法被罰款,但法院在判決時也考慮到了該公司過去的環境保護工作和經濟實力,適當減輕了其罰款金額。這個案例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法律的適用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事實證據、社會影響等多個方面因素。我們作為公民應該了解這一點,在實踐中做到因地制宜,合理使用法律。
此外,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法律的公正需要得到延續。即使在一些有利于某一方的情況下,法律也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則。例如,某案例中,一位富有的商人被指控犯有經濟犯罪,雖然他有很強的社會地位和資源,但法院在審判時依然公正地判決了此案,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個案例給了我很大的啟示,法律不應該因為一個人的地位和資源而偏袒,只有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則,法律才能在社會中發揮作用。
此外,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法律不應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法律的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而不是為了謀取個人的私利。例如,某案例中,一位法律從業者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濫用自己的職權,最終導致了一場冤案。這個案例讓我深思,法律從業者特別需要保持自己的職業道德,不將法律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最后,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明白了法律的學習需要不斷的實踐和總結。法律的知識是需要運用到實踐中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只是空洞地背誦法律條文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只有經過實踐的實踐和不斷總結,我們才能掌握法律的真正精髓。因此,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重實踐,通過參與社會實踐和參與模擬案例的討論,進一步提高自己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意識。
綜上所述,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和體會。我認識到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它具有保護人民權益的功能;法律的適用是具體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法律的公正需要得到延續,法律不應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法律的學習需要不斷的實踐和總結。我相信,隨著學習的深入,我將能夠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二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在學習過程中接觸了許多法律案例,并從中汲取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從法律案例中所得到的心得體會,以及對法律的深入理解。
首先,通過研究案例,我認識到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法律是對社會行為的規范,無論身份、地位、職業、性別、年齡等,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在某些案例中,一些權勢人物似乎可以憑借自己的地位繞過法律,濫用職權。然而,最終他們還是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這給了我一個警示,即無論個人擁有何種身份和地位,法律都是公正的,不容違背。
其次,法律案例也讓我了解到法律的復雜性與靈活性。在案例中,往往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條文和法律原則進行分析和判斷。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和律師可能會給出不同的判決或辯解,這取決于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這使我體會到法律的豐富性和多樣性,也讓我深刻認識到準確把握法律的難度。因此,我意識到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需要不斷學習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識和素養,以便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再次,通過分析案例,我認識到法律的及時性和發展性。在社會不斷變化的背景下,法律也需要不斷適應和發展。在某些案例中,法律條文可能滯后于社會發展,無法有效解決新出現的問題。這就需要法律從業者積極參與法規的修改和完善,推動法律的進步與發展。此外,在某些案例中,法律也會因為社會對相關問題的認知和理解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要求法律從業者具備敏銳的洞察力和變通能力,做出對應的應對措施。
最后,通過研究案例,我認識到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公正追求。法律的目標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案例中,往往可以看到法律在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方面的作用。例如,在一些經濟案件中,法律會對欺詐行為進行嚴厲制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在一些家庭案件中,法律會關注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這讓我對法律產生了深深的敬意和信任,同時也增強了我作為法律從業者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總結起來,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了解到了法律的普適性、復雜性、及時性和人文關懷。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將牢記這些心得體會,不斷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只有通過不懈地學習和探索,每個法律從業者都能夠應對并解決社會中的各種法律問題,為實現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自己的貢獻。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大學法律教育課程中,法律案例課是一門非常重要的課程。通過學習真實案例,我們能夠深入了解法律的實踐運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在這門課上,我由衷體會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重要性,并且從中獲得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與啟示。
第二段:案例學習的重要性(250字)。
案例學習是法律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通過審視和分析真實案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則的演繹過程和判斷的邏輯。案例學習可以幫助我們從理論走向實踐,培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我學習的過程中,我通過案例學習掌握了更多的法律概念和原則,并且學會了如何將其運用于具體的實際情境中。
第三段:案例學習的互動性(250字)。
在法律案例課上,我深刻感受到了學習的互動性和參與感。老師會提出問題,并鼓勵學生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我們可以通過集思廣益、共同探討的方式,一起探究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這種互動性的學習過程,不僅增加了對案例的理解深度,還培養了我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和自信心。通過與同學的討論和辯論,我不僅更好地理解了案例本身,也提高了自己的思辨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
第四段:案例學習的價值觀教育(300字)。
法律案例課還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了解法律與價值觀的平臺。通過學習不同案例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尊重和捍衛公正、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觀。在學習過程中,我認識到法律的制定和實踐需要尊重個體權力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促進社會穩定和進步。案例學習使得我們審視和思考法律背后的深層次問題,使我們更加懂得作為法律從業者或公民,應當負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段:結語(200字)。
通過法律案例課的學習,我不僅了解了案例本身,也認識到法律案例學習的重要性和價值。案例學習培養了我對法律規則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分析問題的能力,提高了我解決問題和團隊合作的能力。同時,案例學習也讓我更好地理解了法律底線和核心價值觀。作為一名學習法律的學生,我將努力踐行法律的精神,以更好地服務社會和維護公平正義。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四
法律案例是法學教育中重要的一部分,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可以幫助學生掌握法律知識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學習過程中,我接觸了許多各具特色的法律案例,并從中汲取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在學習法律案例過程中所獲得的心得體會。
首先,良好的案例分析能力對于理解法律案例和應用知識至關重要。對于一個法學學生來說,掌握案例分析的技巧是打基礎的關鍵,也是進一步研究和理解法律的前提。通過對案例中各個環節的細致分析,我們能夠抓住關鍵問題,分析案由及爭議焦點。在分析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到事實與法律問題的聯系,找出相關法律規定并進行合理推理和判斷。通過反復練習和長期積累,我們的案例分析能力將得到大幅度提高,為將來的法律實踐打下扎實的基礎。
其次,突發事件及其引發的法律糾紛是最能檢驗我們法律知識和能力的場景。在現實生活中,突發事件時有發生。而當情況突然變得復雜,我們法學生也要隨機應變。面對意外事故或法律糾紛,我們需要迅速反應并運用所學的法律理論和知識,找出解決問題的合理途徑。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清晰的思維,冷靜的分析,并快速做出正確的決策。這個過程不僅能夠讓我們提高法律應變能力,還能夠鍛煉我們處理困難問題的能力。
此外,了解一些歷史或經典案例對于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歷史案例是法學學生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學習歷史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從中得到對當代法律問題的啟示。通過了解經典案例,我們可以學習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真實邏輯,培養我們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歷史和經典案例的學習還能加深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法律制度的認識,使我們在將來的法律實踐中更加游刃有余。
最后,法律案例還能培養我們的團隊合作和溝通能力。在學習和分析案例的過程中,我們需要與同學交流和討論,共同完成任務。通過合作與交流,我們能夠從其他人的角度看問題,拓寬我們的思路并得出更全面的結論。同時,案例研究還需要我們進行以法律知識為基礎的討論和辯論。通過與同學們的溝通交流,我們能夠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理論和觀點,在辯論中提高自己的表達和說服能力。
綜上所述,通過學習和分析法律案例,我不僅獲得了寶貴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還培養了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了應變能力,并且鍛煉了團隊合作和溝通能力。在我看來,學習法律案例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通過不斷地深入研究和討論,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為未來的法律實踐奠定堅實的基礎。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五
我于8年前,收養一好友的兒子,那時由于我好友剛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帶著一個2歲大的兒子和5歲大的女兒有困難,我于是便收養了好友的兒子,并對其孩子辦了戶口。過了8年后,我不想再對其進行撫養,(由于其不聽話)我想把他還給我好友的妻子。我想問:
1.我可不可以將其歸還給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這個孩子會不會有繼承我財產的權利?(當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對孩子進行收養都是私下進行的,.
望盡快回復。謝謝!
解答分析。
由于沒有登記,您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養,由孩子的母親承擔撫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2子女過繼給他人后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位70歲的老母親張氏,1950年時與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陸某(跟養父的姓),李某與其表哥(姓陸)原先講好此子過繼給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沒有生養),兩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子帶走了,之后張氏就沒有再見過這個兒子。因為后來其李某的表哥調往一個很遠的地方工作了,自從帶走孩子后就沒有了聯系。
1954年時張氏繼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遺產(一破爛兩層木板樓房和后面一間小房,共計62平方米左右)。
后來張氏在1955年的時候與現在的丈夫結婚,1956年時兩夫婦另外建了兩間房屋(約33平方米)。到1958年時房屋改造,政府將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間自留房自用(約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擴建了4間房(約60平方米)。到1979年時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張氏夫婦并將政府后來擴建的房屋一并買下了。1986年時房產開發公司將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遷分得房屋兩套,單間一間,當街門面兩間,其中多出的面積由現在的家里人一起購買下來。(現在所有房產的產權證上一直都是用張氏的名字)。
張氏和現在的丈夫生有4個子女,大的兒子47歲了,小兒子也33歲了,中間還有兩個女兒(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現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現在陸某聽說此事后,就前來認親,想得到財產(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這樣一來讓張氏一家一時不知所措。象這樣的情況,想請教:。
解答分析。
1、陸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但本案張氏一人繼承李某的遺產已有多年,陸某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陸某要求繼承其生父遺產的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陸某即使就此起訴,也喪失了勝訴權。
2、陸某是張氏的親生子女,且當年送人時并未辦理收養手續,所以陸某與張氏的母子關系依然存在,有權繼承張氏的遺產。
3、如果張氏已經立有遺囑,那么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陸某將無法分得遺產。當然,為減少爭議和確保遺囑有效,最好將此份遺囑公證。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六
(一)豬撞闖進美容院傷人事件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據此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小a姑娘的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賠償。
(一)小a與美容院之間是違約賠償法律關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頭發,實際上是在向美容院發出一個要約,美容院的理發師幫小a姑娘修剪洗染,實際上是對小a姑娘發出的要約的一個承諾,并且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此時合同已經成立,并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豬撞人事件的發生,合同沒有完全履行,雖然理發店本身沒有過錯,其違約行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雙方行為,只約束合同當事人,所以美容院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兩者之間是違約賠償法律關系。
(二)小a與b、c、d之間是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b老漢的豬直接傷害小a,b老漢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c大娘的狗驚嚇了b老漢的豬,對后續發生傷人存在間接結合(狗驚嚇豬的行為只是制造了豬失控出走的條件,并不決定后來豬必然傷人或不傷人,也就是說豬傷人的直接過錯并不因狗驚豬的起因而無責,但事實仍存在因果聯系),所以b、c需對受害人小a共同承擔無過錯責任,進行賠償;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師傅的驚擾而撞到豬,d師傅作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d師傅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小a與三者之間是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三、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一)合同請求權《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頭發,實際上是在向美容院發出一個要約,美容院的理發師幫小a姑娘修剪洗染,實際上是對小a姑娘發出的要約的一個承諾,并且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此時合同已經成立,并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來原因致使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兩者之間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由提出合同請求權。
-2-。
(二)侵權請求權。
1、小a與美容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當事人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發生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發生的,它是指在當事人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發生了事先難以預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征:第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第三,引起損害的結果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從民法的角度看,當事人對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或按照公平原則由受益人適當補償,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務,在美容院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的情況下,豬突然闖進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損害,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預料到的,屬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對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應有豬的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2、小a與b、c、d。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沒有任何過錯,那么我們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養豬人b、養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過錯;第二,三人的行為與小a的損害是否有因果關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為具有過錯。盡管d將偷吃豬肉的狗趕跑的行為無可指責,但是,d在公共場合舉起肉刀氣勢洶洶地向狗追去的行為可能會使狗受到驚嚇,極有可能傷及集市上人員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對于這一行為的后果,d是應當預見的,也是能夠預見的。養豬人b、養狗人c具有過錯。狗和豬都是危險性比較大的動物,應當拴養或圈養,而不是任其四處游蕩,以免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動物飼養人的法律義務。b作為豬的飼養人,c作為狗的飼養人,兩人在大街上閑聊,任豬和狗四處游蕩,應認定其有過錯。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小a損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們構成了一條因果關系鏈,受害人小a的損害與d打狗、b疏于對豬的管理、c疏于對狗的管理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就造成損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為是造成小a損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為是造成小a的間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損害是由三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他們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美容院應向小a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向b、c、d進行追償。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b、c、d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小a進行賠償。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b、c、d應該承擔小a治療的各項費用,而且小a姑娘的額頭、耳朵和臉頰等多處被加熱器的高溫燙傷,嚴重毀容,屬于殘疾,所以,b、c、d也應該承擔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小a姑娘的面部被嚴重燙傷,意外毀容,傷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權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擊,所以b、c、d應對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七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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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匯總18篇)篇十八
作為一名法學學生,了解并學習各種法律案例是我們必不可少的功課。這些案例包括各種法律問題和法律謎團,通過分析和評判這些案例,我們可以從中總結出對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在此,我將分享我個人對法律案例的心得體會,希望能與讀者共同探討和思考。
首先,通過研究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案例背后往往蘊藏著許多法律原理和法律邏輯。尤其是在解決爭議性問題的案例中,前人的觀點和裁判是一個寶庫,我們可以從中學習到各種學說的依據和論證方法。例如,我研讀了一起涉及人權保護的案例,其中,法官在判決中詳細解釋了人權的本質和意義,進而引用了國內外專家學者的研究報告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和思維體系。通過對這個案例的學習,我對人權保護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意識到法官在審判中是如何運用法律原理和邏輯來解決爭議的。
其次,法律案例也是法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途徑。法律的發展不僅依賴于學說的演進,更需要實踐的檢驗和指導。通過分析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實際應用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制定和完善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舉個例子,我曾研究過一宗商業糾紛案件,該案件涉及一家公司與其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通過分析案件中的合同條款和雙方的約定,我發現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足之處以及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此經驗對于我后來學習合同法和商法都產生了很大的啟示,使我更加注重合同的書面表達和法律條款的清晰性。這充分說明了案例分析在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性,它能夠使我們從實踐中獲取經驗并對法律領域作出更準確的判斷。
第三,從法律案例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司法實踐中的公正和權威。在法律案例中,法官們對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審查是嚴謹而全面的,他們力求從中找到最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案例可以被視為法官行使權力和判斷力的一個范例,他們在處理法律糾紛時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對待案情,這使我對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更有信心。比如,我曾研究過一起重大故意傷害案件,案件中的被告被指控故意犯罪,但被告辯稱自己是為了正當防衛而行動。在該案中,法官基于對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的審查認為,被告的行為并非正當防衛,因而被判有罪。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法官在判斷案情時的公正與權威。
然而,僅僅對案例進行分析和研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需要從法律案例中獲取更多的教訓和啟示。例如,通過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律體系中的一些弊端和改進的空間,我們可以思考和探索如何完善和解決這些問題。此外,案例還提醒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如何正確行使我們的權益和義務,以避免陷入類似的法律糾紛。根據個人的學習和研究經驗,我跟隨課程的安排閱讀了一本案例分析讀本,并通過小組討論和寫作來應用這些理論知識。這種實踐性的學習提升了我對案例的理解力和分析能力,使我在實際生活中更能明智地運用法律知識。
總結起來,法律案例對于我們法學學生來說是寶貴的學習資源,通過對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們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原理和邏輯,并將之應用到實際生活中。案例也能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司法實踐中的公正和權威,為我們的法學思維提供重要的鍛煉和指導。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局限于對案例的研讀,還需要思考和總結案例中的教訓和啟示。我相信,通過不斷學習和研究法律案例,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提升我們的法律素養和職業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