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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一
8.1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8.2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8.3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9應急救援。
9.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9.2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10事故報告。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所在鎮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11考核: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環科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的罰款:
11.2未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11.4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11.5有限空間作業未檢測或者監測,未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11.6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二
第五條單位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細化作業標準,每項作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作業程序為:
(四)項目責任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簽字批準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章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六條單位應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
(三)檢查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七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第八條作業前,項目負責人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基本情況和危險因素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九條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十條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十一條進入有限空間前,采取有效通風措施,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確認合格后才允許進入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作業中斷30分鐘,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重新送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第十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十五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有限空間的坑、井、洼、溝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置防護欄、蓋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二十條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第二十一條發生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時,嚴禁盲目施救,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同時撥打急救電話。
第二十二條在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作業完工后,經安全負責人、監護人與項目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撤離。
第六章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安全負責人職責。
(一)參與審查有限空間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項目負責人職責。
(一)應認真負責,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能力;
(二)確認作業者的安全培訓及上崗資格,負責復核清點出入作業場所的人數;
(三)定時與作業防護人保持聯絡,監督氣體定時檢測;
(四)在作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交叉作業時,應采取避免相互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氣體檢測人員職責。
(一)熟悉檢測儀器設備和檢測方法;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三)能科學分析有毒有害介質的產生原因;
(四)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七條作業防護人員職責。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警覺并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的能力,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二)堅守崗位,在作業者作業期間,作業防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防護人員不能離崗,適時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信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命令,必要時撥打急救電話并按要求上報。
(三)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即令作業者撤離有限空間:
1.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作業防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三)與作業防護人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四)作業人員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異常癥狀時,應及時向作業防護人報告或自行撤離有限空間并及時告知其他作業人員。
第七章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編制發布有限空間作業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確定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培訓與演練;應急器材的準備與管理等。
第八章改善環境,提升有限空間設施設備質量。
第三十條對有限空間故障較多的設備設施要逐步改造,減少維修工作量和維修頻次。
第三十一條改善作業環境,提升安全設備、設施水平。通過加設必要的通風裝置,空氣檢測報警裝置等,改善作業環境。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三
1、目的:
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2、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全廠范圍進入危險有害因素且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權責:
3.3消防部負責檢測、分折及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定義及分類:。
4.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4.2封閉、半封閉設備:儲罐、反應塔、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4.3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溝、地坑、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池、地下電纜溝等。
4.4地上有限空間:垃圾站、溫室、冷庫、煙道等。
5、有限空間危險作業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5.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志;
5.11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1嚴格按照“作業申請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6.2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7、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7.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7.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7.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并堅守崗位。
7.5監護人應攜帶“安全審批表”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8、禁止以下作業:
8.1無辦理“安全審批表”的作業。
8.2與“安全審批表”內容不符的作業。
8.3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8.4超時作業。
9.5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9、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9.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9.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9.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9.4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四
(二)項目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填寫《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辦理程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項目的工程部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工程部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報項目經理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做好有限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標志牌。
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以上。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報經公司批準。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四)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五)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七)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八)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十)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誤,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五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第三條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制造部、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九條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制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制造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六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公司生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七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后方準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并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后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后,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后,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后,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章制度及有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對違反規定者按照公司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八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九
4.1企業負責人總經理,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安環科、車間(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總經理職責: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單位、監護者職責。組織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4.2.2安環科職責:安環科負責編制有限空間作業的制度,制度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負責提供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的檢測。負責對有限空間作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4.2.3車間負責人職責:車間負責人是安生生產直接責任人,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4班組職責: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閱讀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不得有誤。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凡未經總經理簽署審批,任何人不得進人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井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隋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撒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即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證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5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符臺要求后,進入作業;并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安全技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檢測。
5.1.1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1.2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5.1.3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5.1.4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5.1.5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5.3通風。
5.3.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5.3.2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3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25.3.4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5.4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5.5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5.6應急救援裝備:
作業時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6有限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及時更新。
6.2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安環科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6.3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負責人批準。
6.4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5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F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6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6.7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8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6.9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7.1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7.2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7.3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9號令)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的基本特征是:空間有限、自然通風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對人身安全構成較大威脅。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有限空間內(如:鍋爐、壓力容器、除塵器、地溝、煙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處理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箱罐類容器等)實施的檢查、維修、施工等活動。
第三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作業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第四條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三)濕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勞;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落實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學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實加強系統管理,明確責任:
一、本部門行政一把手為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組織,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制定網絡安全事故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配備兼職信息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堅持“歸屬管理”原則,實行24小時網絡監控制度,切實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負責教育本部門所屬人員(教工及學生)不利用網絡制作、傳播、查閱和復制下列信息內容:損害國家及學校榮譽、利益、形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加強對本部門上網信息及內容的審查,確保上網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對本部門人員利用網絡平臺建立的內部交流qq群、飛信群等實時監控;教學單位要摸清學生群體建立的內部交流群,學生管理人員應參與學生交流群加強監控與引導,對交流群中出現的不當言論及時制止、教育,對可能引發嚴重后果的情況及時上報。
五、嚴格實行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門內發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嚴重違紀違法事件的,按有關規定對部門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在責任期內,責任書各條款不因負責人變化而變更或解除,接任負責人應相應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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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員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三
一、施工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職責范圍為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
二、本年度安全管理責任目標:
本年度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為零。
不發生三級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確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億元產值死亡率不大于全國平均水平。
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率達100%,“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取證率達100%。
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層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確保實現本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目標。
施工企業應制定和完善各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逐級簽訂責任書,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定期分析本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防范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工作。
施工企業要增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建設,保證必要的經費投入,確保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施工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展開對本企業在建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和巡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督促各施工項目部、班組、一線作業人員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以及縣住建局下發相關文件等規定,增強安全生產管理,嚴防事故發生。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即時消除隱患。
施工企業應制定本企業建設工程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實施預案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四級及以上重大事故約談凡發生四級及以上重大事故時,縣住建局對施工企業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實行約談,被約談單位應將事故向區建設局作出書面報告,同時,主要負責人要到區建設局匯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和安全隱患防范措施。
五、年終考核縣住建局年終對施工企業實現本年度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目標情況實行考核,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表彰;對未實現安全管理責任目標的單位和責任人,取消參加本年度建設系統或全國、全省、全市全區評選先進等活動的資格;并實行通報批評。
責任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四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9號令)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的基本特征是:空間有限、自然通風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對人身安全構成較大威脅。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有限空間內(如:鍋爐、壓力容器、除塵器、地溝、煙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處理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箱罐類容器等)實施的檢查、維修、施工等活動。
第三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四條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三)濕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勞;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第五條單位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細化作業標準,每項作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作業程序為:
(四)項目責任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簽字批準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六條單位應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
(三)檢查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七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第八條作業前,項目負責人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基本情況和危險因素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九條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十條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十一條進入有限空間前,采取有效通風措施,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確認合格后才允許進入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作業中斷30分鐘,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重新送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第十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十五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有限空間的坑、井、洼、溝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置防護欄、蓋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二十條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第二十一條發生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時,嚴禁盲目施救,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同時撥打急救電話。
第二十二條在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作業完工后,經安全負責人、監護人與項目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撤離。
第二十四條安全負責人職責。
(一)參與審查有限空間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項目負責人職責。
(一)應認真負責,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能力;
(二)確認作業者的安全培訓及上崗資格,負責復核清點出入作業場所的人數;
(三)定時與作業防護人保持聯絡,監督氣體定時檢測;
(四)在作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交叉作業時,應采取避免相互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氣體檢測人員職責。
(一)熟悉檢測儀器設備和檢測方法;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三)能科學分析有毒有害介質的產生原因;
(四)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七條作業防護人員職責。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警覺并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的能力,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二)堅守崗位,在作業者作業期間,作業防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防護人員不能離崗,適時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信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命令,必要時撥打急救電話并按要求上報。
(三)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即令作業者撤離有限空間:
1、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作業防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三)與作業防護人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四)作業人員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異常癥狀時,應及時向作業防護人報告或自行撤離有限空間并及時告知其他作業人員。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編制發布有限空間作業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確定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培訓與演練;應急器材的準備與管理等。
第八章改善環境,提升有限空間設施設備質量。
第三十條對有限空間故障較多的`設備設施要逐步改造,減少維修工作量和維修頻次。
第三十一條改善作業環境,提升安全設備、設施水平。通過加設必要的通風裝置,空氣檢測報警裝置等,改善作業環境。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五
為提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縣委縣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建設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實際,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施工企業鑒定xx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以下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1、施工企業年度內,不發生死亡事故、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對各級檢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按期整改率達到100%。
3、施工企業年度內創市級安全文明工地達到30%以上。
4、施工現場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檢查評分達70分以上(含70分)。
1、施工企業成立企業法人為組長,分管副職為副組長的施工安全領導小組。
2、施工企業法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須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齊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新動向、新問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會議要有記錄。
3、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與各級各部門簽定《建筑施工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及相應責任人。
4、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部門內崗位和相應責任人。
5、企業要有計劃的對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6、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申請書)組織搶救,并將事故情況及時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及時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不得隱報、瞞報、遲報。
7、按規定監督發放職工(農民工)工資,杜絕因拖欠職工(農民工)工資而引發上訪事件。
8、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新進場或轉換工種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
1、季度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季度對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實施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季度考核評價的依據之一。
2、臨時檢查和隨機抽查:在每季度安全生產檢查的中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不定期、不定時的對企業施工的工程項目實施檢查,檢查的結果,記入當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評價中,也是季度考核評價的依據之一。
3、年度綜合考評:根據四個季度的安全檢查、臨時檢查、隨機抽查的結果,年終對企業全年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做綜合科學評價,通報考核結果。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全面完成責任目標的企業負責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取消企業及負責人的評選先進資格,對其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傷亡安全生產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責任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六
第二章管理內容。
(4)安全管理人員對上述內容進行全面復查后,可在工廠生產審核后進行作業。
(5)抽樣分析具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抽樣分析。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人員出入和救治疏散。
(10)作業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用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在有限空間通氧或富氧空氣)。
(14)中毒、窒息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氧氣呼吸機進入作業空間,至少留一人在外進行監護和聯系。
(16)作業完成后,經檢測人員、家長和現場負責人聯合檢測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工具、垃圾后,可關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進行全面檢查,采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全面執行,工具燈等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驗收工作,打開設備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對設備內通風通風不良、容積小的設備,工作人員應間歇工作,不得強制連續工作。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根據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設置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作為應急救援使用,作業中嚴禁向外拋物,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按要求安裝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口袋,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注冊攜帶的工具、附件等,作業結束后應逐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渣、沉淀物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不得穿化纖布料。
第十一條操作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操作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入內部操作時,必須重新辦理操作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操作。
第十二條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應聯合檢查設備容器內外,雙方確認無問題,并簽署操作票后關閉孔洞。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說明。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行之日起實施。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七
為規范員工在生產作業現場安全操作行為,杜絕人為責任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確保生產正常有序開展。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有限空間檢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必須按照“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凡要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進行通風,在測定其含氧、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在未準確測定氧氣濃度、有害氣體濃度前,禁止進入該作業場所。
至少4人同時作業,1人操作,2人監護,1人監測有毒有害氣體。
檢查氣體監測儀及其他防護用品是否正常,并在井口3~5米處設安全警示標志。
打開井口蓋板將其放置于安全位置,并強制通風1小時以上。
使用氣體檢測儀對井內上、中、下三個位置進行監測,且每個位置檢測時間均不少于三分鐘,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下井作業。作業中斷超過30min,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必須的安全防護用品。
監護人員在整個作業過程中必須不間斷對井內有毒氣體進行監測,如發現超標,必須立刻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井下作業人員感覺不適或出現其它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將其移出井外實施搶救或呼叫救援。
作業完成后,應將所有工具、材料及設備移出作業區。
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切實做到:禁止違章指揮,禁止不安全的人員上崗操作,禁止員工在不安全的崗位上操作,禁止員工在無安全保障的現場作業。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八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處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二十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監管,規范建筑施工單位安全行為,遏制重、特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責任書:
1、建筑施工的承包方和發包方,都必須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完善所有建設手續;
3、施工方需配備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
4、施工人員施工時一律佩戴安全帽,沒有佩戴安全帽的人員禁止進入施工場地;
5、施工方不得二次承包或轉承包;
6、施工單位或個人需為其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8、特種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嚴禁無證作業;
10、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后,應在兩小時內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事故詳情,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對事故的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杜絕重特大事故,因工死亡人數為“零”;
2、重傷率控制在0.03%以內;
3、安全教育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達100%;
4、中毒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
5、無火災、電傷事故發生;
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處理和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按程序及時、如實報告;杜絕瞞報、遲報現象。對于情況嚴重的,將由上級安監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并進行相關處罰。
責任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二十一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二十二
為貫徹落實市、區關于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強化執法檢查,完善防范措施,在全鎮范圍內廣泛開展了專項檢查行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堅決遏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發生?,F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行動方案。
我們及時召開了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動員部署會,以政府紅頭文件制定下發了《**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實保障抓好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臺賬,認真宣傳培訓及自查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廣泛宣傳,加強教育培訓。
借助“安全生產月”為契機,我們在全鎮范圍內大張旗鼓地開展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通過現場指導、培訓以及大量印發放了《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信息公示牌的通知》(京安辦發[2012]30號)等方式,嚴格督導各有限空間作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國家標準規范,加強對市政工程建設、污水井疏通、化糞池清理、密閉設備等重點領域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管,確保了鎮域內有限空間安全生產零事故。
三、加強部門聯動,深入開展執法檢查。
檢查行動圍繞著作業人員是否配備好相關勞動保護用品,滅火器材配置是否合理,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用電等各種安全操作規程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對施工人員開展防中毒安全知識培訓,是否制定防中毒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等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進行了重點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現場開具了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最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匯總23篇)篇二十三
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場所的衛生環境,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定本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遵守甲方工程施工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2、進場施工前,乙方應對其所有工作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所有人員持證上崗;乙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3、乙方施工隊負責人或臨時班、組長是施工隊伍的第一安全責任者,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負全責。同時乙方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定現場安全員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技術措施。
4、乙方應在指定工作范圍和雙方約定的時間內進行工作。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不得違章作業和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如乙方有違章行為或違反甲方的管理規定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的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5、乙方應在施工區域設置明顯標志,對于時間較長的集中性施工項目應設圍擋做封閉處理,圍擋上掛設照明燈,引導夜間車輛行人出行;施工人員應在施工區域內活動,不得隨意進入非施工區域,甲方人員有權隨時檢查。
6、施工過程中甲方實行公司、項目部、崗位員工三級監督檢查制度。
甲方有權隨時進行檢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或責令施工隊伍停工整頓。
7、乙方必須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設立現場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對現場施工安全進行全過程監督,對工作地點的臨近帶電部位,要設有專人監護。
(2)施工人員進場必須佩帶施工證,施工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防止發生物體打擊,高空物體墜落事故。特種作業人員還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3)施工機器進出場或在場內作業應遵守相關規定,注意安全;施工人員場內作業或場外活動應注意交通安全;車輛進場應降低車速,應不大于15km/h;需要斷路施工時,應設隔離措施,并須有專人引導,施工用料和工器具應按規定地點擺放整齊,不得隨意亂堆亂放。
(4)施工過程中如需動火作業,應根據動火級別由施工單位向甲方有關單位、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確認達到動火條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使用臨時電源時,必須配置合格的漏電保護裝置,應經常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6)使用電動工具前,必須認真檢查其是否完好,有無漏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
(7)電氣焊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應具備一定水平的電氣焊作業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8)搬運梯子和長物時,必須放倒搬運,防止觸碰帶電設備。
(9)進入舊有管線檢查井等受限空間作業前,乙方應向甲方工程管理單位和安全管理單位提出作業申請,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乙方執行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檢測,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注意通風,防止缺氧及有毒氣體對作業人員造成傷害。在電纜通道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電動工具受潮造成漏電,同時須做好消防措施。
(10)施工現場,禁止流動吸煙、禁止隨地吐痰、亂丟煙頭及其他雜物,保持工作現場的整潔。
(1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通知甲方工程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接受甲方部門的調查。
(12)乙方應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頒布的《衛生防疫法》,做好預防非典、防禽流感等傳染病,保證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
(13)乙方在雨季應做好防汛工作,夏季應做好防暑降溫,冬季采取冬施措施,保證生產人員健康安全,保證工程質量。
8、其它額外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簽定之日起生效。
責任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