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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一
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產設備管理的標準和方針。
第二條? 貫徹執行有關生產設備的管理制度以及規程和標準。
第三條?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按照生產設備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四條? 設備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五條? 設備運行前,要結合各加氣站實際情況編制設備的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及檢修規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打印下發并組織人員學習。
第六條? 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學習掌握設備的性能和各項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各站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要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關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記錄的內容日期、更換零件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整理歸檔,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八條? 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以“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工具、工件放置整齊;設備內外清潔、無油污、灰塵、不漏油、不漏氣;按量加油、換油、油標清楚、油路暢通;室人室機、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逐項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記錄;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設備有異常現象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并上報。
第九條? 為了保證生產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加氣站各班組職工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對待自己的工作,杜絕任何影響生產的事故發生。
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條? 要害部位應建立要害部門檔案,要害部位工作人員要經過嚴格審核并認可后,方可在要害部門工作。
第二條? 要害部門工作人員要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條? 設備運轉、更新、搶修事故處理等情況,要詳細記載建檔。
第四條? 外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要害部位。
第五條? 上級領導檢查工作進入要害部位時需由值班人員陪同,方可進入要害部位。
設備管理制度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 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 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 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 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 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 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 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 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 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 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 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 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 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電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電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維護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遵義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規劃、建設、儲存、運輸、使用、經營、設施保護及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本市燃氣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城市管理(住建)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質監、消防、住建、規劃、交通、交-警、環境保護、工商、發改、經貿、氣象、價格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范管理、強化應急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建設安全管理
第六條?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鎮燃氣專項規劃的要求,并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燃氣工程及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條?燃氣場站建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管道(中壓以上)建設應當完善行業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質監部門相關手續。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和建設燃氣供應場站,應當進行環境保護論證和安全評價。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完善工程建設的相關檔案資料,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范疇。
嚴禁采用掛靠、分包、轉包等方式承接燃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
第九條?燃氣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后,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燃氣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供氣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燃氣工程技術檔案。
第十條?燃氣設施設備中屬于特種設備、計量、防(滅)火、防雷接地等相關專業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由質監、消防、氣象等部門依法進行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燃氣安全設施建設應當提高科技水平,不斷提高安全保護措施的科技含量,建設數字化、智能化的燃氣安全管理指揮調度體系。
第十二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在地面設置標識牌、轉角樁等標志標識并注明產權單位、搶險報修電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帶及其他標志標識。
第十三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
(四)爆破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鋪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等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方可開工建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相關部門在進行有可能涉及燃氣安全的工程施工項目審批前,應當避開燃氣設施保護范圍。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定期巡視檢查制度,對場站內燃氣設施,小區內的立管、調壓器等公用燃氣設施進行巡查。
第十六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及其他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對不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安全告誡置之不理的施工單位或個人,造成燃氣設施損壞、泄漏的,由燃氣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轄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和安監、消防、質監、環保等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事后應當由事故責任方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八條?占壓燃氣管道的違法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數字指揮調度系統。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制度,逐步推進燃氣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達標活動,實行定期安全評價制度。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安全評價周期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執行,其它燃氣經營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安全評價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在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間,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狀況或企業生產經營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評價。未參加安全評價或安全評價不合格的企業將由燃氣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強化燃氣安全管理主體意識,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建立燃氣安全“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實現網格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專項燃氣事故應急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設專崗24小時值班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
應急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中從事安全管理、技術和操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七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向液化石油氣鋼瓶中充裝、摻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質。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儲存、使用瓶裝燃氣;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及時申請相關檢驗機構對管網設施、相關設備、儀器儀表及報警裝置等進行檢驗,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燃氣經營企業和個人應當與用戶簽訂燃氣供應使用合同,完善瓶裝燃氣的銷售登記制度,定期對燃氣使用、存儲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尤其要加強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餐飲場所等燃氣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
燃氣供應單位應完善燃氣用戶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并對用戶進行入戶安全宣傳。
燃氣經營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按規定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確保經營場所及周邊的安全。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應當依法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三十條?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變民用燃氣用途,將民用燃氣用作工業原料、替代乙炔等作為切割用氣體等;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十)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十一)擅自安裝、使用或者維修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器等燃氣器具;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列入當年《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后及時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四條?提倡家庭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使用高強度金屬管替代橡膠軟管。
為提高抗風性能力,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保險。
第五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各自工作職責,按照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相關要求,加強對燃氣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燃氣的必須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的專用車輛,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中心城區燃氣配送運輸車輛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車輛,按就近原則實行配送。
第三十七條?負責城市(鎮)內燃氣運送的車輛企業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按照交通、交-警等部門對危化、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要求和本市相關規定,完善企業運輸資質和駕駛人、押運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運輸車輛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未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質監、消防、氣象、安監、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設施及燃氣經營、運輸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舉報及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四十二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氣設施及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工程建設、經營、運輸、貯配、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燃氣站點)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供應、方便用戶、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燃氣設施建設。鼓勵燃氣新技術開發、研究與運用。鼓勵推廣應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負責燃氣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有關燃氣事業的社會團體,其業務活動受市燃氣主管部門指導。縣(市、區)、廬山管理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在業務上受市燃氣主管部門的指導。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燃氣行業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鋼瓶、槽車的安全監察和燃氣計量器具、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品的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的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工商、物價、規劃、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燃氣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在城鄉建設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以及銷售點的布局,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燃氣設施的改動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燃氣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承擔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嚴禁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八條燃氣工程竣工后,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責任主體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并取得認可文件后,報工程所在地的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庭院管及戶內燃氣設施的驗收,由燃氣企業自行組織。
第九條對尚未安裝管道燃氣的高層民用建筑,具備市區管道供氣條件的,應當采用市區管道供氣;新建、在建住宅工程應當按照管道燃氣專業規劃要求,同時設計、建設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器具的安裝位置。
第十條新建住宅,應當將管道燃氣計量裝置安裝在住宅單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關條件不具備的除外。
第三章燃氣經營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按燃氣發展規劃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實行多家經營。燃氣經營依照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燃氣生產、銷售的企業和單位自建自用的燃氣站點及燃氣銷售點(供、加氣站)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燃氣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燃氣技術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
(二)有持續、穩定生產符合標準燃氣的能力;
(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場所;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與燃氣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操作、管理人員;
燃氣銷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供應相當于3000戶以上居民用戶正常使用燃氣的經營能力;
(四)有與燃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供應場所;
(六)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與燃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管理、操作、服務人員;
單位自建自用燃氣站點應符合前款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項。?燃氣銷售點(供、加氣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符合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五)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維修、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燃氣企業,必須進行安全評價,經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經營燃氣充裝業務的,還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氣體充裝注冊登記證》;經營燃氣鋼瓶檢驗業務的',還應當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氣瓶檢驗許可證》。
第十四條燃氣企業發生變更的,應當書面報告燃氣主管部門,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燃氣企業停業的,應當在停業的九十日前,書面報告燃氣主管部門,落實有關用戶繼續用氣的相關措施。
第十五條燃氣企業應當確保生產和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確保燃氣壓力、燃氣充裝重量合格;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燃氣主管部門應對燃氣的成份、熱值、壓力和燃氣的充裝重量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保證給供氣區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五)恢復供氣應當在通氣前予以公告,不得在晚上21時至次日早晨6時期間進行。連續停止供氣超過24小時,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賠償用戶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可預見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瓶裝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瓶充裝后應當有計量標識;
(二)設置公平秤,接受用戶監督,并按規定抽取殘液;
(三)禁止使用超過法定期限、漏氣、缺陷、超標等不合格和非國家標準的鋼瓶;
(四)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第十八條燃氣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或變相購買其指定單位生產、銷售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十九條嚴禁違法、違規經營燃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流動銷售燃氣。
燃氣企業不得向未辦理經營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第四章燃氣設施
第二十條儲運、輸配燃氣的儲罐、槽車、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檢驗、校驗。
第二十一條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輸配管線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和進行工程施工或地面挖掘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開工前3日向燃氣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單位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遵守下列規定:
(三)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保護現場,通知燃氣企業組織搶修;建設單位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燃氣企業進行管線施工應在開工前3日向其它管線鋪設單位查明地下管線設施相關情況,地下管線鋪設單位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共同做好地下管線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二)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物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二)工業及其他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供氣單位承擔,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用戶承擔;低壓管道氣用戶以圍墻或者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四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燃氣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燃氣企業負責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并提供法定檢測機構進行的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
燃氣器具的安裝單位對不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的燃氣器具應當拒絕安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經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個人不得承攬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企業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產品維修站點,向用戶提供服務。
第五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需要安裝管道燃氣的用戶簽訂安裝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組織設計,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安裝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及時通氣。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用戶需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燃氣設施,應當事先向燃氣企業提出,由燃氣企業負責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承諾提供限時服務。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用戶更名、過戶、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應當到燃氣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由具有資質的燃氣安裝企業負責安裝,并符合設計規范。用戶對管道燃氣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疑義的,可以向燃氣企業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燃氣企業承擔校驗費,退回多收的氣費并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用戶對非管道燃氣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疑義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管道燃氣計量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燃氣企業應當自發現起24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管道燃氣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應當立即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時告知燃氣企業,并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
第三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全天24小時值班。
燃氣企業對用戶有關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泄漏的報修要求,應當立即進行維修;對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要求,應當在48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三十三條燃氣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其向用戶提供的燃氣安全使用手冊中公布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及依據。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標準向燃氣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物價或者燃氣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用氣、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裝置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二)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以燃氣計量裝置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每日3小時計算,工業及其他用戶按每日12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180日計算。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及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告知業主項目施工涉及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第三十七條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燃氣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八條燃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企業安全經營全面負責。
燃氣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護維修、搶修制度,組織制訂并實施事故緊急處置預案,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防止燃氣事故發生。
燃氣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及所需的設備、交通工具,對燃氣設施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供氣。
第三十九條燃氣企業儲罐區、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識,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管道燃氣設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設施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四十條燃氣運輸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禁止利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
運輸燃氣帶氣鋼瓶,其堆碼不得超過兩層,層與層之間應設隔墊。
第四十一條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四十二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發現燃氣事故征兆、隱患,應當及時向燃氣企業報告;燃氣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實施搶修,不得延誤。
第四十三條燃氣用戶使用燃氣應當符合燃氣安全使用規則,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用管道燃氣;
(二)管道燃氣用戶戶內設施安裝后未經燃氣企業通氣點火,擅自使用;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設施;
(四)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五)使用明火檢查泄露;
(六)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倒灌瓶裝燃氣和傾倒殘液;
(九)自行涂改、更換鋼瓶檢驗標記和瓶體漆色;
(十)自行拆修鋼瓶瓶閥、附件;
(十一)阻止燃氣企業人員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或者進戶抄表等作業;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安裝;
(四)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五)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標識;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引發的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傷亡等事故,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派員進行搶修、搶險、搶救。
搶修、搶險人員對妨礙搶修、搶險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對造成的財產損失,燃氣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燃氣企業予以賠償后,有權向造成搶修、搶險事故的責任者追償。
對燃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以及銷售點的布局,未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四)燃氣工程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建設單位未經燃氣主管部門同意,改動燃氣設施的;
(六)燃氣企業設立、變更、停業未向燃氣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和供應的燃氣質量、壓力不符合國家標準及無故停止供氣的;
(二)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的;
(三)給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鋼瓶充裝燃氣的;
(四)限定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的;
(五)燃氣計量裝置采用不符合國家計量標準及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的。
第四十八條燃氣企業違反本辦法,由燃氣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用戶損失的,用戶有權請求賠償:
(一)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未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的;
(二)無正當理由阻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安裝的;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設施的;
(四)倒灌瓶裝燃氣和傾倒殘液的;
(五)盜用燃氣的;
(六)擅自涂改、更換鋼瓶檢驗標記、瓶體漆色標識及未加封口的;
(七)對燃氣鋼瓶加熱的;
(八)銷售的燃氣器具無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當地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二)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四)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物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五)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標識。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二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存、灌裝、運輸、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三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并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檔。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四
關于燃氣安全這個問題,我還是有一些安全知識心得的,就拿我家里來說吧。
首先是燃氣安全。外婆因為年紀大了,記性不好,經常爐子上燒著東西就去干其他事情,最后東西燒糊了,鍋子燒焦了,家里都是煙霧,這樣很危險,容易引起火災。
其次是電源安全。電視機電腦使用后都應當關閉電源開關,及時斷電,不能長時間處于通電狀態。吹風機等小家電用完后也應當及時拔掉插頭,否則也會造成短路,家里無人時這些通電的小家電也會引發火災。再一個就是出門一定要檢查門窗是否關好,上鎖。尤其是窗戶,不僅要關上并且鎖好,否則小偷輕輕一推就能移開。
還有家里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廢舊紙板盒,春秋季天氣比較干燥,萬一火災,這些東西會助燃。夏天開吊扇時,爬椅子上去拿東西應當注意上方的電風扇,開臺式扇時,手不能伸進去,也不能扔雜物進去,這樣都很危險。
另外炒菜時,媽媽通常在起油鍋時讓我遠離灶臺,說油濺起來時也很危險,不小心時會傷害到皮膚,而且也容易著火。夏天燒開水灌暖瓶時也要用抹布墊著把手,要不然把手溫度過高也會傷害到手部皮膚。這些都是家庭安全防患小知識,我從平時的書本上和老師的教導中都深深的記在腦海里了,我一定會當好家庭安全的小衛士的。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五
(1996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51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企業資質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系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戶專門供氣、供熱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熱源廠、燃氣和供熱輸配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系指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氣和供熱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證。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進行。
第八條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四)氣源及熱源情況。外購氣源和熱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試運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企業試運行一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條《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作廢。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復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城市燃氣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巡檢,確保安全、可靠、持續穩定的供氣、供熱,提高服務質量。資質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供熱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同時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頓或者停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略)。
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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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六
沈陽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燃氣管理,保障城市燃氣供應,促進城市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居民生活、工業生產、飲食服務、福利事業等公共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適用本規定。對瓶裝液化石油氣適用《沈陽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審批與維護。
第五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六條城市燃氣工程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定施工,并實行嚴格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七條城市燃氣設施,包括市街輸配管網、貯罐、調壓站、閥門等,由市燃氣供應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城市燃氣供應部門對燃氣設施(不含民用戶煤氣表)進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時,燃氣用戶不得阻撓。燃氣供應部門從燃氣管網干線引向庭院支線的產權屬燃氣供應部門。燃氣用戶引入管和室內管線的產權屬房產單位或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所發生的工程費用,按產權歸屬承擔。
第九條用戶單位的燃氣設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應向城市燃氣供應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燃氣供應部門組織實施,用戶單位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條。
城市燃氣供應部門對其制氣、輸配、工程等系統以及進戶的燃氣表、管線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和檢修,確保城市燃氣設施系統安全運行。在對市街燃氣設施維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氣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燃氣用戶。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強度試驗。在通氣前必須進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保證設備安全無泄漏。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市燃氣供應部門,經雙方商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派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事先未與燃氣供應部門取得聯系制定監護措施,造成供氣設施損壞或引發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并賠償全部損失。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燃氣設施或影響供氣設施使用、維修功能的行為:
(一)非管理人員私自啟閉閥門;
(二)將燃氣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墻內;
(三)裝修房屋將燃氣設施置于裝飾物品內;
(四)私自將新設燃氣管道與原有管道連接;
(六)將地下燃氣管道挖掘懸空;
(七)用戶私自拆、改、遷裝燃氣管道和燃氣設施。
第十五條審批與燃氣設施相關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時,須事先征求城市燃氣供應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二十五層以上建筑物的燃氣設施,須安裝快速切斷閥、泄漏報警器、送排風系統等自動聯鎖裝置;二十五層以上建筑物設燃氣泄漏集中監視裝置。
第十七條因建設需要必須改變現有燃氣設施位置或標高時,須經市燃氣供應部門同意并組織實施,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的氣源質量標準供氣。燃氣供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按承諾制規范服務行為,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用戶必須遵守燃氣使用安全規定。燃氣供應部門必須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咨詢服務,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對單位用戶應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對操作人員的技術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燃氣供應工作人員到用戶檢查燃氣運行狀況時,應出示證件,用戶應給予支持,不得阻攔拒絕。
(二)嚴禁在設有燃氣管線及設施的房間或規定范圍附近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嚴禁在設有燃氣管線及設施的房間門廳內居住;
(四)連接燃氣灶具的膠管長度不超過二米,嚴禁膠管穿越門窗或墻壁使用;
(五)嚴禁向燃氣管線內充入其它氣體、液體和異物;
(六)嚴禁用戶在燃氣管道上直接設泵抽氣。
第二十二條用戶必須按燃氣審批規定的用途用氣。使用者如有變更,須及時到市燃氣供應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對燃氣表實行有計劃的強制檢定。未經強制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燃氣供應部門從供氣當月起,對用戶實行按月抄表計量收費。居民每戶用人工燃氣不足10立方米的,按10立方米收取設備維護費;天然氣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收取設備維護費。工業及商業企業等用戶,用燃氣量不足核定用氣量10%的,按核定用氣量的10%計價收取設備維護費。燃氣表發生故障的用戶,應立即向燃氣供應部門報告,燃氣供應部門應及時更換新表。
第二十五條。
用戶對燃氣表準確度有疑義的,可向承擔強制檢定工作的有關檢定機構提出檢定。經檢定超過國家規定值的,除超過允許誤差部分外,應重新核算燃氣費并更換燃氣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供應部門為用戶開栓供氣后,用戶未使用燃氣超過三個月的,可申請撤戶。再需使用燃氣時,應重新辦理供氣手續,并應繳納安裝供氣設備的材料工時費,但不再繳納管網集資費和氣源建設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燃氣設施的義務,對損壞燃氣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發現燃氣泄漏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向負責單位和燃氣供應部門報告。責任事故,由直接責任單位或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非責任事故,由當地政府會同保險等有關部門予以處理。蓄意破壞事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燃氣事業上做出突出貢獻,有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二)舉報違反規定的現象和行為并避免重大損失的;
(三)為維護城市燃氣公共利益,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燃氣費,按收費通知單規定日期,每超過一日加收應交燃氣費1%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仍不繳納燃氣費,停止供氣。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擅自動用燃氣設施的,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立即制止其違法行為停止供氣。用戶重新用氣,須提出申請,經燃氣供應部門批準,可重新辦理用氣手續。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利用各種手段盜用燃氣的,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終止盜用和停止供氣、賠償經濟損失,并予以行政處罰,對居民用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用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盜用燃氣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城市燃氣供應部門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燃氣用戶而未提前通知造成后果的,由城市燃氣供應部門賠償經濟損失。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燃氣供應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條例》(沈政發〔1985〕170號)即行廢止。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七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活動,保障燃氣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燃氣經營許可,實施對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燃氣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第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取得省、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儲罐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和設計用氣戶數在2萬戶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證。
儲罐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和設計用氣戶數在2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證。
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將批準文件等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萬元,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200萬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六)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有具備資格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不少于5人,并有專門會計人員;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燃氣專業工程師不少于2人,助理會計師以上財務人員2人,具備資格的管理和作業人員不少于12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的職務、職稱等證明;
(四)氣源來源情況。外購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有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資金、資產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八條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燃氣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初審決定;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決定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查、審批決定;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決定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不予批準或者核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批準或者核準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和工業企業為內部生產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擬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其中,屬于瓶組氣化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
第十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供應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審批程序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燃氣經營企業的申請,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轄區內的燃氣經營企業經營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驗。發現不再符合《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國家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燃氣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原批準,責令停止經營或者供應燃氣,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第十三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燃氣經營許可證》作廢。
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后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日內,向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60日前,向當地燃氣經營許可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停業、歇業理由充分,并落實了保障燃氣用戶用氣的措施后,方可作出準許停業、歇業的批準決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停業、歇業。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燃氣設施定期檢驗檢修和維護,對燃氣設施安全運營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對燃氣經營企業實施檢查時,要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作出書面記錄,對發現的問題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書面記錄和整改通知書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接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落實整改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制發整改通知書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于5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
(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擅自經營或者供應燃氣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依據本辦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時,嚴重瀆職、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具體發證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確定。
第五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并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服務制度。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八條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發證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十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第十一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發證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報刊上公開聲明,并持相關證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十八條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三)企業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四)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運行等);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具體報告內容和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發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發證部門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八
(1)燃氣管網竣工資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時間較早的老管線,當時的竣工圖為手繪圖紙,且竣工資料不夠詳細。隨著城市道路、人行道、綠化及周邊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線已沒有數據和參照物可尋,極容易造成施工時對地下燃氣管線的錯誤定位而引發燃氣管線事故的發生,從而嚴重威脅著城市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2)施工破壞。現如今城市道路及舊城改造建筑施工頻繁,再加上城區通信電纜、電力電網等改造給燃氣管線安全運行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區鋪設的燃氣管線大部分為pe管,其機械性能不如鋼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損。據統計,全國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氣管網事故均為第三方破壞造成,這種因施工破外導致的燃氣事故不僅給當地燃氣公司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還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安全用氣。(3)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氣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施工單位現場質監員對燃氣管線安裝施工質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質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鋼管埋設過程中,將沒有做好防腐處理的鋼管或已被損傷防腐層的鋼管直接埋設到地下,使被損壞防腐層的鋼管直接與土壤接觸,從而加快了燃氣管線的腐蝕,縮短了燃氣管道的使用壽命,給燃氣管線安全運行造成了隱患。(4)管網巡線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員在巡查時沒有進行仔細巡查,發現外單位在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施工,只簡單地進行了口頭交接,沒提供該地段的竣工圖紙,或提供圖紙后沒進行詳細地測量定位,也沒有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憑自己的主觀想法進行施工,這也是造成燃氣管線被挖破的主要因素。(5)違章建筑。沒有經過嚴格規劃的違章建筑的亂搭亂建,給燃氣管網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將調壓設備封閉在違章建筑內,甚至有些違章建筑用于生活、生產,一旦燃氣泄露,后果將難以想象。
針對以上提到的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強化燃氣管網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氣系統的建設。城市燃氣系統的完善需要建立一個燃氣管網綜合管理系統,將現有管網數據、運行維護數據、用戶數據集中起來管理,建立網絡數據庫,采取scada、gis系統,提供管網信息管理、網絡數據編輯、管網運行維護等功能,此系統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添加相關的模塊,慢慢將其完善。
(2)嚴把施工質量關。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的規定,避免工程人員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進度,而造成燃氣管網設施的破壞,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在發現隱患后,進行認真分析和解決,要提高檢查的力度,以便及時做好處置措施。
(3)提高管網工程質量。城市燃氣管網安裝管理水平的提高,需從源頭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審批程序的把好關,政府相關公用事業建設規劃部門,要求建設單位和燃氣公司進行積極協商溝通,要求施工單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發施工許可證。
(4)加強巡線管理工作。根據燃氣管網的分布,劃定巡線區域,每個巡線區域由一個巡線班組負責,并將責任落實到人,要求巡線人員嚴格遵守巡線管理制度。加強巡線人員的考核,以結果作為考核的依據,提高巡線人員的現場處理能力,根據燃氣管網的泄漏特點,巡線人員在處理第三方施工時,做好現場看護、監護工作。
(5)減少違章建筑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明確要求燃氣管網和周邊其他建筑互不干擾,對燃氣管網周邊的違章建筑提出明確禁止要求,從而有效避免燃氣管網與其他管網的交叉沖突。直埋的燃氣管道,相關部門要對其附近的建筑進行嚴格監管,不可違章建設。燃氣公司在定期檢查管網周邊的建筑物情況時,一旦發現存在違章建筑物威脅燃氣管網安全,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提出解決方案。當違章建筑導致燃氣管網事故發生之后,要進行事故搶救,盡快恢復燃氣的正常供應。即燃氣公司在接到事故報警之后,要在第一時間啟動搶救決策系統,收集事故現場的管網信息和圖片資料等,并迅速匯總,形成應急方案。搶修人員在接到報警后24小時內奔赴現場組織搶修,根據燃氣的泄露嚴重程度,設置警戒區域,進行強制性通風,并根據管網搶修方案,定位和降壓事物管道,然后迅速進行開挖、阻氣、換管、恢復供氣,恢復通氣之后,再進行全面檢測。3結語為及時發現和解決城市燃氣管網的安全隱患,必須做好相關的安全防范及管理措施,從而將管網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降到最低。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九
為了加強用氣管理和排除隱患,預防氣體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2、使用天然氣必須安裝排放廢氣的煙道,廢氣須排放在大氣中。
3、使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5、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
6、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7、新裝、改裝天然氣線路必須報燃氣公司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
二、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三、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四、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五、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六、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七、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后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八、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
1、檢查燃氣壓力是否正常,管道閥門有無泄漏,閥門開關是否到位。
2、試驗燃氣報警系統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試驗按鈕風機能否啟動。
3、檢查軟化水系統是否正常,保證軟水器處于工作狀態,水箱水位正常。
4、檢查鍋爐、除污器閥門開關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運行。
6、軟化水設備能正常運行。軟化水應符合gb/576的標準,軟水箱內水位正常,水泵運行無故障。
1、接通電控柜的電源總開關、檢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號。如果無信號應采取相應措施或檢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燒器進入自動清掃、點火,部分負荷、全負荷運行狀態。
3、在升至一定壓力時,應進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檢查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爐內水位。
1、開啟鍋爐電源,監視鍋爐正常點火運行,檢查火焰狀態,檢查各部件運轉聲響有無異常。
2、巡視鍋爐升溫狀況,大小火轉換控制狀況是否正常。
3、巡視天然氣壓力是否正常穩定,天然氣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圍內,以判斷過濾器是否堵塞。
4、巡視水泵壓力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1、當發現鍋爐本體產生異常現象,安全控制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鈕,停止鍋爐運行。
2、鍋爐給水泵損壞,調解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按鈕,停止鍋爐運行。
3、當電力燃料方面出現問題時應采取按動緊急斷開按鈕。
4、當有危害鍋爐或者人身安全現象時均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1、迅速關閉主蒸汽閥,防止鍋筒失水。
2、關閉電源總開關和天然氣。
3、關閉鍋爐連續排污閥門防止鍋爐出現其它故障。
4、關閉除氧氣供氣閥門。
5、按正常停爐順序,檢查鍋爐燃料、氣、水閥門是否符合停爐要求。
1、迅速與化產風機房取得聯系,問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應可行的措施。
2、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
3、隨時觀察燃燒情況,火焰正常為麥黃色鍋爐房安全。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道燃氣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促進管道燃氣事業發展,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管道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道燃氣的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管道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維修,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管道燃氣,是指通過管道輸送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灣里區和各縣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管道燃氣的管理工作。
勞動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消防監督。
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道燃氣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道燃氣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氣和節約用氣,優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氣。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經規劃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灣里區和各縣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轄區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報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必須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在灣里區和各縣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還必須征得該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管道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承擔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包工程。
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查同意。
管道燃氣工程施工,應當接受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城市進行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管道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器具的安裝位置,所需費用納入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工程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一)受益單位投資;
(二)用戶初裝費和增容費;
(三)公用事業專項附加;
(四)國家和地方投資;
(五)其他來源。
第三章經營與自供管理
第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保障用戶需要的原則,就管道燃氣的供應數量、質量和輸送壓力等內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設立管道燃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和資質審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經營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設立管道燃氣自供單位(以下簡稱自供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自供許可證》,方可供氣。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的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戶宣傳安全知識,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但突發事件除外。恢復供氣不得在晚上21時至凌晨6時期間進行。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價格,屬于生產、經營性的用氣,應當按照供氣成本加稅費和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屬于居民生活的用氣,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
管道燃氣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對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實行許可證年審制度。
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燃氣管理機構交納管理費。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收費;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
(四)不及時報告、處理管道燃氣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勘查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氣與用氣書面合同。用戶按照規定交納初裝費后,由經營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和供氣。
第二十一條用戶需要擴大用氣規模、改變管道燃氣用途或者改裝、拆除、遷移固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器具以及更名過戶、報停的,必須經經營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工業用戶、經營性用戶和公共福利性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氣設施,應當交納增容費。對用氣量超過批準用氣規模而又沒有辦理增容手續的用戶,經營單位對超量部分加倍收費。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計量表由經營單位負責安裝。管道燃氣計量表應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合格。
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疑義,應當及時報告經營單位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校驗。誤差超過標準的,由經營單位承擔校驗費;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第二十三條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用戶抄表收費,用戶應當按時交納燃氣費。不交燃氣費的,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合同停氣。
管道燃氣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用戶應當及時報修。用戶不報修的,當月氣費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條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應當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報告經營單位。
第二十五條經營單位接到用戶有關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的報修,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接到用戶有關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應當在24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二十六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管道燃氣;
(二)在設有管道燃氣設施的房間內住宿、放置爐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將管道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氣設施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
(五)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第二十七條自供單位對用戶的管理,可以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經營單位負責,其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經營單位同意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由經營單位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對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經營單位,商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由經營單位派人監護,方可施工。因施工作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由經營單位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帶氣作業,必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定期巡線檢查和定期保養。
第三十三條管道燃氣器具,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并取得市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三十四條用戶使用的管道燃氣器具,必須符合管道燃氣氣質要求,由供應管道燃氣的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安裝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管道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或者維修;
(五)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六)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七)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
(八)其他損壞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建立搶修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并制定各類事故的搶修、搶險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現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發現管道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隔離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和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
第三十八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接到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及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實施檢查、搶修、搶險,并及時報告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
對影響搶修、搶險的市政、園林設施和其他設施,可以先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因管道燃氣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檢察機關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戶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報告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由管道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未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的;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的;
(四)不及時處理管道燃氣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用戶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營單位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氣;情節嚴重的,由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對居民用戶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用管道燃氣的;
(三)將管道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氣設施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的;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對不予批準的,予以拆除。
(二)將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轉包,或者無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無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經營,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許可證自供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供氣,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拒不賠償的,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七)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或者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維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桿、植樹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九)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或者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依照勞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涉及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九條管道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氣的運輸、儲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管道燃氣設施,是指城市氣源廠以外的各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凝水缸、閥門井、調壓室、調壓箱(柜)、調壓器、燃氣計量表等。
(二)管道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熱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業燃氣設備。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審批權限、申報程序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設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二
近幾年來,在新鄭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公用事業管理處堅持“安全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狠抓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了安全經營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發生,取得了顯著成績,現將近幾年管理工作情況簡要介紹如下:
新鄭市已建成經營性的液化石油氣站3家,總儲量550立方,銷售點近50家,年銷售額達1200余萬元;天然氣公司1家,現已輻射供氣管網70多公里,完成庭院入戶9500多戶,管網已基本覆蓋整個主城區,入戶率達29%;汽車加氣站1座,現正在試運行。
二、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夯實基礎,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經過努力,我市燃氣企業不斷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機構健全、人員落實、分工明確、網絡圖清晰,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配備燃氣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氣站日常安全管理,逐年在安全培訓、安全檢查、值班管理、人車進站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上進行了修改補充,充實了氣體充裝、電氣、烴泵等各崗位操作人員,員工安全培訓教育面達100%。06年11月份,由我處組織相關企業還專門參加了河南省在鄭州市召開的重大危險源管理培訓班,進一步提高了燃氣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認識,為確保燃氣行業無安全生產事故奠定了良好基礎,同時我處還不斷會同安監、質監、消防等燃氣安全專責小組成員對燃氣企業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堅持實施安全日、安全生產月活動,以認真負責客觀公正的檢查方式對氣站進行全面檢查考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夯實燃氣管理基礎,從源頭上確保燃氣企業安全生產。
(二)加大檢查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隱患。我處向來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歷年元旦、春節、五一節、十一黃金周、“兩會”等期間,我們堅持由局主管領導帶隊,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組織燃氣安全生產專項檢查,采取“飛行式”突擊檢查,堅持以“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發現問題限期責令整改,使安全檢查工作落到實處。督促燃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夜間值班制度,明確企業領導要親自抓安全生產工作,深入一線,并做好值班和檢查記錄。
1、液化石油氣管理方面。我們在燃氣管理中重點針對液化石油氣行業進行檢查,每月一次大檢查,每周有抽查,每重大節假日有聯合大檢查制度。通過檢查,整頓規范無證經營戶8家等問題,規范了行業經營。其中,5月份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了安全培訓,培訓人數達56人,使從業人員懂政策法規、提高了安全意識。要求企業對配送點實行規范化管理,逐月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通報經營情況和安全隱患檢查情況,不斷改進安全工作的會議制度。同時,對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和配送點進行考核評比,做到了企業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有效,極大地減少了安全隱患,城鎮液化氣全年無安全事故。
2、天然氣管理方面。我處根據檢查和群眾中調查反應的情況,要求企業作好檢查維修記錄,上門宣傳服務登記制度等。樹立企業抓安全和創優質服務的標桿,切實抓好安全管理規范化、行業服務優質化。此外我們不斷改進工作方法,狠抓天然氣管網輻射工程的督促和指導工作,在為企業搞好服務的同時,督促企業加快工程建設,保障我市天然氣普及率逐年提高。
(三)加大安全投入,確保硬件過硬。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一個重要措施就是要確保“硬件”過硬,抓好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安全生產是燃氣安全管理的關鍵,為確保安全生產,各氣站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貯罐進行了檢測,對壓縮機、烴泵、消防水泵等設備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等安全附件也都能按期校驗,各站都按規定配足和及時更換消防器材,安裝了緊急切斷閥,配備了搶險堵漏專用工具。同時,我們每年都要求企業制定全年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把安全投入作為企業一項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投入落到實處。
時服務熱線,每日派專人回訪客戶用氣情況,解決客戶投訴,及時處理氣瓶漏泄和用戶爐具、熱水器等燃具存在的安全問題。
(五)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我市燃氣行業市場管理受政府行政編制影響,事多人少,責任重,非法經營行為仍有發生,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們每年召開安全工作會議6-8次,采取了專人放線、明查暗訪等多種執法方式,不斷組織執法行動,近幾年來共出動執法檢查400多次,查獲違法經營行為22起,暫扣氣瓶67多個(其中充氣過期鋼瓶31個),對天然氣管道被違規占壓等情況下達限期整改通知達6次,拆遷違規建筑2處,最終都依據《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了行政處罰。有效打擊了一批非法經營行為,使群眾投訴得到了很好的解決,有效地維護燃氣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消除了安全隱患,確保了供氣和用氣的安全。
(六)健全應急措施,保障信息暢通。我們按照新鄭市有關要求,制定了新鄭市燃氣應急預案,設立了城鎮燃氣重大事故應急指揮部。各燃氣企業也制定了相應的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公布了責任人和聯系電話,要求企業安全責任人電話24小時開機,一有燃氣事故迅速傳遞信息。同時,我們還適時組織開展各企業應急隊伍演練,鍛煉隊伍應急機動能力,極大地將預案事故損失做到降到最低。
盡管我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從近幾年總體情況看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安全宣傳仍有不到位和不足之處,方式、方法不夠多樣、活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宣傳少,外來務工的安全意識相對較薄弱;二是燃氣執法人員少、范圍廣、難度大,市場上無證經營仍然存在,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搶瓶、堵車等暴力抗法事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優服務”的管理標準,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對液化氣站的安全檢查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儲配站充氣過程的監管和檢測站不按程序檢測氣瓶的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杜絕各類安全隱患存在;二是嚴厲打擊燃氣市場的非法經營行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保障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完善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責,加強燃氣安全操作、管理、搶險等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四是加大燃氣安全宣傳力度,豐富宣傳方式,讓燃氣安全使用常識貫穿千家萬戶。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四
(1)將燃氣安全、不間斷、穩定地供給用戶。
(2)經常對站區工藝管線、庭院及外線管網地下構筑物進行檢查、維修,保證燃氣供應設施的完好。
(3)及時、迅速地排除用戶,站區、管網出現的各類設備故障。
(4)經常巡視燃氣管線,及時發現管線上及閘門井、抽水井上有無違章建筑,并作處理。
(5)定時排放抽水缸內積水。
(6)配合完成物業公司下達的燃氣施工項目。
(7)建立客戶維修登記卡,及時處理報修項目。
(8)詳細記錄站內燃氣設備的運轉情況,并做維修記錄。
(1)運行人員職責。
2)了解液化氣儲罐,蒸發器,烴泵等設備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
3)定時對站區設備運行進行安全巡視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4)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區供電,照明設施的控制系統。
5)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
6)掌握常用維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夠從事常規設備保養和維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結束前半小時以內為交接班時間。
2)未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結束前,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交接班組織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長負責。
3)交接班時由兩班次人員共同檢查運行記錄;設備狀態,截門開關情況,儲罐壓力,溫度,液位情況。
4)上一班次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講明,本班內發現處理了哪些問題,遺留問題,繼續運行時應重點注意哪些部位。
5)交接班人員認真檢查現場后,雙方代班長在運行記錄上簽字。
6)當班人員應完成本班任務。本班次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在本班內消除;如客觀原因無法處理時應及時上報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在交接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事故,由交班人員負責,在接班人員簽字接班后,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員負責。
8)交接班記錄必須書寫工整,不得用鉛筆填寫,并妥善保存好,不得涂改,撕毀,并留檔存查。
(1)站長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城市燃氣法規,法令,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站進行全面系統地管理。
2)在保證日常生產的同時,負責解決日常發生的技術問題或向有關部門請示,并將問題及時反映給上級主管部門。
4)根據工作計劃,定出燃氣站生產運行安全保證制度,職工教育的具體計劃,并定期組織對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實施的檢查工作。
5)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獎勵在本崗做出貢獻的職工,糾正違反制度的現象。
(2)燃氣站運行人員的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城市燃氣法規、法令,在主管領導帶領下,負責燃氣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全面工作。
2)根據用戶用量變化,針對各季節溫度的變化摸索總結出蒸發器工作的規律。
3)做好設備運行保養維修記錄,安全消防檢查記錄。
4)接受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正確使用各種維修工具。
5)定期巡視站內燃氣管線,燃氣設備,有無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檢查閥門井有無泄漏燃氣管線上有無違章建筑。
6)負責進油等日常生產工作。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五
壓力管道是生產、生活中廣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事故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燃氣管道作為壓力管道的一種,其特點為多埋于地下,經過人口密集區,施工與檢驗、檢修難度大,受地理條件的限制及外界原因的影響,易發生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目前,北京市外管網燃氣管線已達7000千米。因此,對燃氣管道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對確保北京市燃氣管網安全、穩定、正常供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燃氣管線存在的主要問題。
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擔負著全市燃氣管道外管網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據統計,2004年公司共處理突發事故156起。其中,腐蝕造成的漏氣事故占突發事故的36.5%,施工挖斷造成漏氣事故占突發事故的35.3%。具體原因可分為:
(一)管道腐蝕近幾年,隨著首都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城市設施的不斷加強,地下金屬燃氣管道大量增加。地下金屬燃氣管道的壽命多則20余年,少則只有2~3年,腐蝕穿孔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影響。通過多次對腐蝕穿孔漏氣事故搶修,可以歸納出燃氣管線的腐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燃氣管道投入使用年限過長由于燃氣內存在焦油、萘等雜質,對管壁常年腐蝕,造成內腐蝕穿孔。2.電化學腐蝕由于管線穿越不同類型的地質,沿線土壤透氣性等物理化學參數有較大變化,導致管段兩端存在明顯的電位差,造成電化學腐蝕。3.雜散電流腐蝕近幾年由于電信業的大規模發展,地下電力、電信管道猛增,漏氣電流以管線作為回流通路,導致流出點的局部坑蝕。4.防腐層破壞由于施工人員在管道施工中不遵守操作規程,在下管時破壞了管道外的防腐層,防腐層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致使管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造成腐蝕穿孔。
(二)野蠻施工對燃氣管道的破壞隨著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施工項目、建設工地越來越多,野蠻施工行為屢禁不止,構成對地下燃氣設施安全的巨大威脅。燃氣管道遭受損壞,會導致火災、爆炸、中毒及燃氣供應中斷等惡性事故,影響極其惡劣。
(三)燃氣管道位于交通要道隨著首都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三環路、四環路的建成使用,許多原來敷設在便道、綠地上的燃氣管道,在新的道路建成,老的道路拓寬后,變成了敷設在城市主路、輔路上的燃氣管道。如東三環高壓線就敷設在三環路的輔路上。目前,道路上的燃氣管道共計約917千米。這些燃氣管道敷設在道路上,運行管理極為不便。北京市目前有機動車185萬輛,非機動車近100萬輛。白天,大量的機動車在道路上高速行駛,管線運行人員很難正常維護道路上的燃氣管線。當運行人員對道路上的燃氣管道和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時,經常造成交通堵塞。而一旦發現燃氣管道漏氣,進行緊急搶修時,就要通知交通管理局斷路,給交通帶來極大的不便。
(四)違章占壓燃氣管線目前,歷史遺留的各類占壓燃氣管線的違章建筑較多。這些違章建筑影響了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正常維護檢修和緊急搶修,形成了極大的隱患。尤其是這些違章建筑大部分都有人居住,且在燃氣管道安全距離內形成了密閉空間,一旦燃氣泄露,極易發生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的巨大損失。同時,還有新發生的違章行為,它們絕大多數是由新工程驗收通氣帶來的。有些煤改氣的供暖用氣工程在驗收時,就在未通氣的管線上建有房屋、市政設施,栽有綠化樹木等,由于急于給老百姓供暖,往往在違章沒有解決的情況下,就進行了通氣,而事后相關單位對違章卻漠不關心,推來推去,無人協助運行管理單位進行解決,從而造成新的違章行為發生。
(五)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缺乏主要表現在對壓力管道安全知識缺乏和對壓力管道有關介質(如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天然氣)安全知識貧乏。
(六)安全距離不足壓力管道與其它設施距離不合規范,壓力管道與生活設施安全距離不足。
(六)焊縫缺陷無證焊工施焊;焊接不開坡口,焊縫未焊透,焊縫嚴重錯邊或其它超標缺陷造成焊縫強度低下;焊后未進行檢驗和無損檢測查出超標焊接缺陷。
(七)違章操作無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嚴格執行。
二、防范措施。
(一)加強壓力(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基礎工作燃氣管道作為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正式列入安全管理與監察規程只有9年時間,許多人因此而對燃氣管道安全意識淡薄。已發生的多起事故已經給人們敲了警鐘。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燃氣輸配分公司作為主要負責北京市燃氣外管網的輸送單位,為確保燃氣管網安全、穩定、正常供氣,不僅制定了嚴格的管網運行、維修、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各管網管理所還設置了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管網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時,為提高全員的技術水平和安全意識,公司還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各種安全教育、安全培訓,2005年上半年共舉辦公司級安全教育2次,受教育人次達4000余人。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燃氣)管道實施規范化的監督檢驗監督檢驗就是檢驗單位作為第三方,監督安裝單位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質量,使之符合設計圖紙及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是一項綜合性技術要求很高的工作。監督檢驗人員既要熟悉有關設計、安裝、檢驗的技術標準,又要了解安裝設備的特點、工藝流程。這樣才能在監督檢驗中正確執行有關標準規程規定,保證壓力管道的安全質量。通過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可以控制事故的發生。從鍋爐、壓力容器的監檢的成功經驗來看,實施公正的、權威的第三方監督檢驗,對降低事故率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監督檢驗控制內容有兩方面:安裝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實踐證明,實施規范化的監督檢驗是保證壓力(燃氣)管道安全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
(三)制定壓力(燃氣)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在燃氣管網運行中,我們對在用管道進行管齡鑒定,按投產年限,有計劃地安排停輸檢查、大修,包括對管道的清洗、通球、加電保護(防止電化學腐蝕)、加裝絕緣接頭等保護措施及加裝內襯等方法,延長管道壽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壓力表、安全閥進行校驗,對調壓器、過濾器進行檢修。為降低因腐蝕造成的燃氣管道泄露事故,我公司制定了陰極保護測試樁檢測制度。每年對所有的測試樁進行全面檢測,每個季度至少抽查20%,各管網管理所的運行人員每月對檢測樁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季度將檢測結果報防腐公司,進行分析,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四)清除違章,減少不安全隱患城市燃氣管網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猶如城市的命脈,地下燃氣一旦泄露,將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我們在嚴抓施工質量管理的同時,還要加強管線的運行管理,努力消除外來的不安全隱患。加強地下燃氣管線的安全運行,不僅是燃氣行業管理人員的責任,也是全體市民的共同責任。根據建設部1998年第62號令(《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市政府1998年第10號令(《北京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隨意改動燃氣設施,或在燃氣管道安全防護帶內建設與燃氣管道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堆物、堆料、爆破、鉆探或從事其它妨礙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上述規定是為了保證燃氣管道施工和檢修時與周圍的建筑物、管道等互不干擾,也是為了避免漏出的燃氣影響相鄰管道的正常運行,或溢入建筑物內,造成火災、爆炸等事故。目前,在煤氣、天然氣管網中,違章行為主要以在安全防護帶內建筑與燃氣管道無關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廠房、商業用房等)、構筑物(包括水池、煙筒、水塔等實體)為主。
根據違章建筑物或構筑物在安全防護帶內距燃氣管道的距離不同,此類違章行為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建筑物、構筑物直接占壓燃氣管道;
二是建筑物、構筑物進入防護帶,距管道過近。前一類違章危害尤其大,已列入北京市2005年整改規劃。因為目前敷設燃氣管道一般采用直埋的形式,長期承受非法建筑物、構筑物的重量,很容易使管道疲勞,形成裂縫,甚至斷開,這樣,泄露的燃氣必將嚴重威脅周圍居民及建筑的安全。至于日常工作中,燃氣輸配分公司對燃氣管道進行經常性、季節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由于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占用了空間,會使正常的維修工作難以展開。另外,還有一類違章是指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戶外燃氣管道或設施。此類違章相對前一類違章而言,數量上雖少,但更容易發生意外,造成難以預料的后果。在安全檢查中,我們就曾發現某平房住戶在附近天然氣管道上鉆孔,接出軟管后,非法使用天然氣。幸虧及時發現并制止,否則后果不堪設想。針對上述違章行為,我們加強了管線巡視力度,嚴格執法,消除違章,強化管理。對違章建筑、違章攤點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糾正,并按照有關法規依法處理。同時,我們還定期對管網進行“主動查漏法”,即:查漏計劃、查漏隊伍、多種儀器綜合使用(查漏車、探管儀、鉆孔機、檢漏儀),而不是哪里出現了問題,才到那里檢測。
(五)制定應急方案及措施由于燃氣行業的特殊性,為確保安全、穩定、正常供氣,應制定燃氣設備突發性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適用于已投入運行的燃氣輸氣設備和儲氣設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和北京燃氣集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燃氣集團輸配分公司《安全管理體系》中的有關規定,預案內容分為實施搶修作業和搶修方案兩部分,包括適用范圍,人員組織結構,搶修流程及說明,實施方案和搶修搶險器材配備等內容,還要開展多次安全演習,以備事故發生后,及時奔赴現場,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近年來,北京市加快城市建設與發展,全面啟動奧運工程,天然氣供應量迅猛增加。按照北京市規劃目標,2005年的天然氣用量將達到30億m3,2008年要達到40~50m3。由此可見,在今后一個時期,北京市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將呈現持續快速發展的態勢。為此,我們要圍繞“安全供氣”中心任務,加大科技投入,以強化管理為主題,以完善制度、落實責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為主線,強化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由傳統、被動、輔助、滯后的安全管理模式變為現代、主動、本質、超前的安全管理模式,確保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
城市發展與燃氣安全管理(模板16篇)篇十六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